摘要:“治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从国外传入我国的。在我国的实践中,作为政策概念和学术概念的治理,无论在内容上,还是范围上都得到广泛拓展。我国在实践中,汲取了国际组织关于治理的现代价值,但将治理置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中,特别是立足于深厚的历史根基,发现治理在中国的久远性和连续性。在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过程中,需要找回传统治理,也需要厘清社会治理相关概念,将传统社会治理从治理研究中找回来,不仅将其作为宝贵的历史遗产进行研究,而且要从中挖掘宝贵的治理资源。
关键词:自主知识体系;治理;社会治理
自20世纪后期,国际组织有关“治理”的概念传入中国之后,治理作为一个政策和学术概念广泛运用,可以说是几十年来中国学界使用最多的概念。但是,如黑格尔所说“熟知非真知”,人们经常使用的概念并不一定真正理解。特别是这一概念在进入中国时具有很强的现代性,人们自觉不自觉会以这一概念的含义作为标准。如果仅仅以此标准为唯一标准,就会大大遮蔽丰富的历史和实践。本文试图从自主知识体系视角,对“社会治理”相关概念进行探讨。
一、对治理概念的反思
在中国实践中,“社会治理”这一概念是由“社会管理”的概念延伸而来的。用“社会治理”替代“社会管理”,无疑吸纳了20世纪90年代为国际组织倡导的“治理”理念要素相关。
20世纪90年代,方兴未艾的全球化向广大发展中国家延伸,但也遭遇到重大问题。1989年,世界银行第一次将非洲发展中长期的难题背后的主要原因定义为治理危机。“治理”概念随后在1992年的报告中加以拓展,被界定为“国家为了实现发展而对经济和社会资源进行管理时使用权力的方式”。这之后,治理的概念广为流行,并赋予其丰富含义。 总的来说,治理强调通过政府、社会和民众的合作共同处理公共事务。
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国际上兴起的治理话语很快传入中国。但是,当时中国学界对这一概念还很陌生,就英文“governance”如何翻译成中文,还存在不同意见。最早引入这一概念的学者将其翻译为“治道”。笔者在《政治学研究》1997年第2期发表《Governance:治理的阐释》,主张将英文“governance”翻译为“治理”。
无论怎样翻译,英文“governance”这一概念都具有强烈的现代性,是一种解决发展中国家问题的政策主张。因为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既缺乏有效的政府,也缺乏完善的市场,更缺乏公民的积极参与。“治理”话语背后蕴藏着强烈的价值取向。
当国际组织定义的“治理”的概念进入中国后,人们自觉不自觉地将这一概念作为术语标准,从而忽视了治理在中国的久远存在。“治”在中国历史上具有丰富的含义,也使用得十分频繁。“大禹治水”是中国古老的传说,并因为治水而产生了国家,国家的重要职能是兴修水利,化害为利。进入春秋战国,随着新兴国家的兴起,有关治国理政的治理话语更多。如老子所说“治大国若烹小鲜”。春秋战国时代的百家争鸣,从本质上是如何通过治国理政,获得一种理想的秩序,如“法治”“仁政”“无为而治”等。随着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国家的建立,有关治国理政的记录和主张更多,如《礼记·大学》中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近代以来,中国处于对旧制度进行革命的时期。“治”因为与平世相关而使用较少。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如何管理一个新的社会从而建立新秩序,成为执政者面临的问题。“管理”一词使用较多,如企业管理、人民公社管理等。20世纪60年代初,当我国经济面临困难时,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国民经济调整方针。1989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治理”的概念。198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村民自治。
通过以上梳理,我们可以看出,治理在中国存在已久。只是在历史上,缺乏学科的专门研究,没有能够给治理一词以明确定义。总体上看,治理是一个与公共权力和公共事务相关的政治范畴,是人们运用一定方式处理问题、改变事物状态,从而达到一定目的的活动过程。它包括三重含义:一是统治,强调权力主体;二是管理,强调权力主体自上而下的控制;三是治理,强调通过共同力量对公共事务的处理,如大禹治水。国际组织的“治理”概念具有明确的现代性。这一概念更加强调多方力量共同治理。这一概念的引入适应了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需要。我国汲取了其中的有益成分。如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第一次在政府文件中提出了“社会管理”的概念。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了“社会治理”的概念。通过“治国理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大政方针。“治理”的概念由此广泛运用。
尽管20世纪90年代后流行的“治理”概念具有明确的现代性,但如果仅仅在现代意义使用“治理”的概念又会存在诸多限制,从而将我国丰富的治理思想和实践排除在外。随着中国式现代化的推进,我国对中国历史连续性的认识越来越深刻。中央明确提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思想。中国有着丰富的治理实践与思想,是宝贵的治理资源。事实上,党的十八大提出“治国理政”的概念已包含了对中国历史上的治理实践和思想精华的汲取。
因此,在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思想引领下,我们有必要对治理的概念加以重新认识,汲取20世纪90年代国际组织有关“治理”的有益成分,同时不局限于此,更不能以此为唯一标准。
当然,中央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命题,表明治理有不同类型。从时间维度和社会形态看,有传统治理与现代治理之别。如传统治理更强调统治与管理,现代治理更强调多方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等。只是传统与现代并不是二元分立,在传统社会也大量存在现代要素,特别是在共同处理公共事务方面,即使是古老的“大禹治水”也蕴含着现代人可以汲取的治理智慧。无论推进治理现代化,还是汲取传统治理智慧,都需要对传统治理进行深入研究。而这一方面正是治理研究的一个短板。当治理作为一个概念进入中国后,学术界便以当下为基础,以现代为取向进行研究,忽略了过去、现代与未来的连续性,既难以确立现代取向的坐标,更难以发掘宝贵的传统治理资源。因此,在治理研究中,需要将失落的“传统治理”找回来。
做好数据治理,助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对“社会治理”概念要素的梳理
自20世纪90年代引进“治理”概念之后,我国根据实践开发出多种治理领域,包括国家治理、地方治理、基层治理、社会治理、全球治理等。这些概念的共同特征是从治理对象加以界定,即对国家的治理、对地方的治理、对基层的治理、对社会的治理、对全球的治理等。社会治理是其中的一种。
社会治理首先是一个政策概念。作为政策概念的“社会治理”由“社会管理”演化而来。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强调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
但是,社会治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还缺乏明确统一的定义。社会治理是对社会的管理。“社会”不像国家、地方、基层和全球等地域性概念那样边界清晰。“社会”是人群概念,具有相对性,可以从多个方面理解。
相对个人而言,社会是人们通过一定社会关系结合为整体的人群。马克思指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产物。” 荀子说:“人之生不能无群。” 人是以群的方式组织起来的。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通过各种社会关系而结合为人群。人群是包括所有人的集合概念,具有“类”的属性。从广义上看,社会指人类整体,每个人都是社会中的一员。
相对国家而言,社会是由各种社会关系,主要是生产关系构成的人群总和。人类最初只有小规模人群社会。随着国家的产生,人们以国家的方式加以组织。在黑格尔看来,“国家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中介体系”。 国家通过公共权力体系这一中介将不同的人们联结为一个整体,并赋予整体成员以抽象人格,如国民、公民这样的普遍的国家身份,形成以国家为载体的整体社会。由国家政权为社会提供基本规则和秩序。恩格斯指出:“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马克思强调: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里所说的社会是与国家相对而言的,是在国家政权管辖的人群。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末使用“社会管理”概念所说的“社会”就是相对国家管理而言的“社会”。2013年使用“社会治理”概念的“社会”,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2019年提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其中的“社会”也是相对国家而言的。
相对不同领域,社会是与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相对独立的领域。国家整体是一个由各个部分构成的系统。各个部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横向的不同领域,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等。进入21世纪后,我国先后提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这里的“社会”便是相对于其他领域而言的。从社会领域看,主要涉及人民生活,是与物质生产相对的日常生活领域,与人们的生活与秩序相关。二是纵向的不同层级,国家是一个大规模人群组成的系统,需要通过建制层级加以治理,包括中央、地方和基层治理。基层是国家政权与人民群众直接结合的部位,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从人与人结合的规模,社会可以分为宏观社会与微观社会。社会属于人群。在人类早期,人与人直接结合,规模不大。随着中介体系的发达,人们可以超越资源和规模的限制,与更广泛的人结合为一体。滕尼斯将人与人的结合分为小规模的“共同体”和大规模的“社会”。“所有亲密的、隐秘的、排他性的共同生活都被我们理解成共同体的生活;而社会是公共生活(Offentlichkei),社会是世界。” 共同体以不动的土地为基础,社会以流动的货币为基础。迪尔凯姆将分工不发达的机械结合的人群称之为小型社会,随着社会分工,人们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有机结合。
由大规模人群构成的社会是广义社会或宏观社会,指人类社会整体。通常讲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等社会制度。这种社会通常以国家为载体进行联结。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有以不同维度加以界定的社会,如产业维度的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生产方式维度的自然经济社会、商品经济社会;历史维度的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等。在中国文化中,人类社会通常以“天下”加以指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由一定人员数量构成的小规模人群是狭义社会或微观社会。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社”指的是“团体”,“会”指的是“用来聚集的地区”,合起来就是“在一个地方所聚集成的一个团体”,比如结社、聚会等。这种社会主要是指小规模人群。我国将社区作为社会治理的载体,社区便属于微观社会。
通过对“社会”概念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社会治理”与人、人身、人的日常生活、人与人结合的社会关系、社会矛盾、社会秩序密切相关。从学术一般意义看,社会治理是人们通过一定方式调节人与人关系,处理与人的生命活动相关事务,进而实现整体秩序的活动。
社会治理是以社会为对象的治理活动。从治理对象来看,社会治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社会治理是对社会整体的治理,即将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单位进行治理。从广义上看,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便存在对人类社会的治理,以获得人们以群的方式存续的秩序。即使是在原始社会,也存在治理。只是受自然条件限制,人们主要依靠社会的自我调节。只是随着社会分工和社会分化,产生了矛盾和冲突,才需要通过人为的手段加以调节,由此才有了治理。人类之所以需要国家,便在于随着人群规模扩大,特别是社会分化和矛盾的产生,依靠社会自我调节远远不够。可以说,国家是因为治理需要而产生的。当然,国家产生之后,面临着各种事务和矛盾,需要区分不同领域加以治理。以民生为主要内容的社会领域是重要方面。社会治理构成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这一治理具有狭义性,主要指国家产生之后的对特定领域的社会治理。
当然,即使是国家产生之后,仍然存在着社会,存在因为不同治理主体而产生的不同治理类型。一是国家政权体系对社会的治理,如基层政权对社会的直接治理,通常称之为“官治”;二是社会自身的力量的自我治理,通常称之为“自治”。在相当长时间,国家政权对社会的治理更加强调控制与管理,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将“社会管理”定位于政府职能之一。在这之前,社会产生的事务主要由社会自我解决。进入21世纪,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需要急剧增加,大量公共事务产生,与之相伴随的是需要得不到满足而产生的矛盾。面对这一矛盾,无论是依靠原有的政府主导的“社会管理”,还是依靠基层群众自治,都无法有效解决,只有将各方面力量汇聚起来共同治理才能不断满足社会需求。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社会治理”这一概念得以产生。这里的“社会治理”概念具有特指性,主要是相对“社会管理”而提出的一种新的治理理念。
三、对传统社会治理资源的发掘
作为政策概念的“社会治理”是我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产物,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也反映了强烈的现代价值取向。这一理念受到了国际组织有关“治理”观念的影响,但在实践中又大大突破了仅仅将治理限于现代的局限。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再次强调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在我国,自治和德治有着深厚的历史土壤,成为宝贵的治理资源。2022年召开的党的二十大强调“把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贯通起来、同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共同价值观念融通起来”。这一思想对于认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共同价值观念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治理研究中,不仅需要将失落的“传统治理”找回来,更需要将失落的“传统社会治理”找回来。
我国有着悠久的农业文明传统。这一历史传统必然反映在社会治理领域,从而具有鲜明的特点。自从国家产生之后,社会治理便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但是,社会治理包括国家对社会的治理和社会的自我治理。社会治理中的国家政权要素和社会自我治理要素的比例结构和功能作用有所不同。
在黑格尔看来,“国家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中介体系”。但是,这一中介体系有一个发展过程,并且需要相应的成本支撑。在亨廷顿看来,“复杂社会共同体的发展水平取决于其自身政治机构的力量和广度”。 力量和广度受制于客观条件。恩格斯指出:国家是一种公共权力,“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在传统农业文明时代,农业剩余量很小。在这一约束条件下,传统中国的治理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一是建立起西方直至19世纪才有的国家官僚体系这一中介体系,将无数小农家庭联结为一体,形成大一统的国家整体。国家政权主要负责维持基本秩序和办理公共工程,所谓集中力量办大事;二是大量社会治理事务由社会自我承担,将社会治理融于社会单位之中。
社会作为人群,体现了整体与个体的关系。马克思指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只有到18世纪,……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 传统社会以农业为基础。农业以土地为基础。人们分布并依附于一定范围的土地上,处于分散状态。社会由一个个相对独立、自在一体的小规模人群构成。“在过去的历史时代,自然联系等使他成为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 个人从属于较大的整体。人们通过家庭、村落结合为一个整体,满足日常生产生活需要,并通过治理获得秩序,形成制度化的人群。这种人群因为自给自足、功能齐全、制度丰富而构成微观社会形态。“在许多传统社会里,最重要的社会单位是老式的大家庭,它本身就常常足以构成一个小小的文明社会,履行着政治、经济、福利、安全、宗教和其他方面的职能。”
我国有悠久的农业文明传统,“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 在传统中国,国家是由千万家庭组成的。家是国的基础,是自给自足的社会基本单位。费正清指出:“中国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个微型的邦国。从前,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负责的成分。” 人们依靠家庭满足日常生产生活需要,通过治理形成稳定的家庭制度,为国家治理提供牢固的基础。“中国是家庭制度的坚强堡垒”,并依靠这一制度使“中国农民在这样困苦的生活条件下,竟能维持一种高度文明的生活”。 中国能够在农业剩余有限的条件下维持一个大规模国家的存续,与发挥家庭的基石和能动作用密切相关。“齐家治国平天下”因此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思想。国治从家始,家安天下平。家庭、村落是社会的主要载体,也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位。
农业经济的分散性造成国家直接管理的困难。在传统中国,社会治理主要依靠社会自身的力量进行治理,“自治”强,“官治”弱。还有许多地方为国家权力所不及或难以直接有效治理。传统小规模人群是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自我生成的。因为不同地域环境和生产、生活方式不同而形成不同特点的制度化人群。如部落、村社、家支、庄园、村寨、宗族、村庄、村湾、村屯、村圩、里坊、家户等。这些小规模人群主要依靠内在权威,如部落头人、寨老、德古、族长、家(户)长等进行治理。他们在小规模人群中居于主导地位。这种社会治理不像国家治理有强制性机关,主要依靠各种社会资源进行治理,如土地成为重要治理资源,共同参与成为治理重要方式。
近代以来,传统家庭等被视作旧社会的产物,成为革命对象。当20世纪80年代重新发现家庭的价值,实行家庭承包制时,很快又面临市场经济下的个体社会的到来。以家庭、村落等小规模人群单位为载体的传统社会治理未能作为学术对象进行充分研究,其中所蕴含的社会治理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发掘。过往,学界主要从家与国的关系进行外在性研究,未能深入家庭、村落内部发现其丰富的制度体系。在传统农业社会,社会尚未分化,家庭及其村落就是人们完整的日常生活世界,人们基本上通过家庭、村落满足几乎全部的简单生活需要。家庭和村落不仅是生育、生产、交往、文化基本单位,也是政治生活基本单位,通过自我治理维持人群的存续。家庭和村落治理犹如一个小型国家,其治理涉及方方面面。这是宝贵的历史遗产,也蕴含着丰富的治理资源。而这需要在自主知识体系的视域下加强研究。
研究传统社会治理具有很强的现代价值。进入现代,社会高度分化和专业化,家庭、村落等小规模人群的诸多功能被替代,以发达的中介体系而联结的宏观社会日益发达。但是,在现代,宏观整体社会还是要通过一个个具体的小规模人群单位加以组织。宏观社会的整体功能要依靠其组成单位的功能发挥。我国当下有将近5亿个家庭、近50万个村委会、近12万个社区居委会、1.2亿个法人单位。它们都属于整体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于其中。这些基层组织单位是社会治理的对象,也是社会治理的载体,更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从小规模人群治理看,传统与现代具有相通性,只是现代治理要素更为复杂。但传统社会治理的内在机理仍然有相当的启示。如我国长期实行家庭制度,家庭是治理单位,人们以家庭为单位自主行动,也自我负责,大量事务由家庭内部处理。这可以大大节省治理成本。
因篇幅限制,注释及参考文献从略,原文刊载于《文化与传播》202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