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勇:群以制固:小规模人群的微观制度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166 次 更新时间:2026-04-06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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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华中师大) (进入专栏)  

 

摘要:小规模人群是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人与人直接结合而形成的人群。这一人群不是松散的乌合之众,而是稳定的社会组织实体。只有通过制度才能获得稳定性和持续性。小规模人群的制度来源于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自然选择和人为选择,也来自国家建构并内化于人群结构之中。制度的首要功能是维系小规模人群的整体性,使之成为独立自主的整体单位;核心功能是调节小规模人群内部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群而有分”获得“群而有序”。制度功能不是自然而然实现的。制度内含着权力,以权力作为支撑。通过集中性和弥漫性、软权力与硬权力维护制度运转。制度还需要治理加以保障,通过持续不断的治理活动将制度转化为人们的习惯性行为。

 

社会是由一个个家庭、村落、社区、企业等制度化小规模人群构成的。中国当下有将近5亿个家庭、近50万个村委会、近12万个社区居委会、1.2亿个法人单位。这些小规模人群是总体社会活而有序的微观组织载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已是常识。但群具有多样性,有不稳定的乌合之众,也有稳定的人群。一个社会的持续稳定运转,依靠的是稳定的人群。如何将单个的人联结起来,形成稳定的人群,依靠的是制度。制度是一种稳定和持续的行为模式。其重要功能是将独立的个人变为一类人、一群人,将差异化的个人行为整合为同质化的群体行为。小规模人群是人们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直接结合而成的,是总体社会活而有序的微观基础,也是微观政治学研究的对象。本文试图从制度与人群关系的角度对制度化小规模人群进行一些探讨。

一、何以在制:非乌合之众的小规模人群

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指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产物。”荀子说:“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荀子·富国》)如何解决“群而无分”的问题,以实现“群而有序”的目标,其重要条件是制度。

“众人为群,一个个人为了生活的需要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群体。”人首先是自然人,是独立的个体和行动者,有独立的思想和行动能力,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重复性,并产生个体行为。人的本质是社会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生活在社会关系之中。人的行为是社会关系中的行为,无不受社会关系的规范。人作为自然人一出生,社会便给他预备了各种规范,其行为构成社会行为。作为自然人,人的行为具有差异性;作为社会人,人的行为具有共同性。一种稳定的人群,依靠各种规范加以联结,形成制度化人群。

人以群分。但人群因为组织单位不同,有数量和规模之别。人类之初,以氏族为基本单位,人口数量不多,属于小规模人群。随着生产力发展,社会交往扩大,社会冲突无法自我处理,产生了国家。恩格斯指出:“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按地区来划分就被作为出发点,并允许公民在他们居住的地方实现他们的公共权利和义务,不管他们属于哪一氏族或哪一部落……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国民、公民等属于由公共权力构建的大规模人群概念,是对氏族或部落人群的统一指称,直接具有政治性质,属于为国家构建的政治人。这一大规模人群得以成立,关键在于公共权力的设立。“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设施,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国家正是凭借这种特殊的公共权力将不同氏族或部落的人联结为一体,并通过国家订立的制度将其编制为统一的国民,赋予其公共权利和义务。“‘公民’的观念不能不先有个‘国家’。”秦始皇统一中国的重要举措是“法令由一统”。只有通过统一的法令才能实现“群而有分”,避免“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限制散落在社会中的无序暴力,以达到“黔首安宁,不用兵革”(《史记·秦始皇本纪》)。过往的政治学以国家为主要对象,对国家如何通过订立制度构建大规模人群讨论较多。

马克思指出:“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当国家产生后,氏族和原始部落这样的小规模人群消失了,但人们因为日常生产和生活的直接结合而成的社会组织继续存在并会发展,如家庭、村落、社区、企业等。这种人与人之间直接结合的基本社会组织单位构成的人群属于小规模人群。

在对人类社会研究中,人们通过不同的术语定义小规模人群。如亚里士多德将家庭称为“食橱伴侣”“刍槽伴侣”;将若干家庭组成的村落称为“同乳子女”“子孙村”。滕尼斯将因共同关系而紧密结合的家庭、邻里、村落、行会等组织称为“共同体”,以与通过货币中介形成的社会相区别。马克思将公社、村社称为“小共同体”“小结合体”,以与通过公共权力中介形成的国家相区别。迪尔凯姆将“每个人都有可以辨别的面孔”的人群称为“小型社会”。美国学者库利提出“人类在亲密关系的简单形式或称‘首属群体’”。著名历史学家芬利将古雅典称为“面对面社会”,并因此产生直接民主制。费孝通将乡村村落视为“熟人社会”,并直接提出了“小群”的概念。

从以上术语可以看出,小规模人群首先是一种小型的社会组织实体;其次是人与人的直接结合;最后是因为日常生产和生活结合而成,具有直接的血缘、地缘、情感、职业、利益等关系。这种小规模人群是稳定的人群。它与不稳定和不固定的“乌合之众”有所不同。“乌合之众”是法国思想家勒庞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19世纪,传统的小规模人群分崩离析而解体,城市化造成来自四面八方的各种“脱序”人群的集聚,大众传播出现,社会动荡不安。在这一背景下,勒庞认为人类进入到一个群体的时代,“群体无意识行为对个体有意识活动的取代,已经成为当下最重要的时代特征之一”。群体无意识造就了冲动、易变、易怒、轻信的乌合之众。乌合之众指的是缺乏具体的组织实体支撑,由群体无意识造就的“心理群体”,其主要特征是不稳定性。之后这一概念广泛指称那些一哄而起又一哄而散、易为人煽动的不稳定的人群。作为一种组织实体的小规模人群不是变化无常的乌合之众。它是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这种因为日常生产和生活结成的小规模人群不可能一哄而起又一哄而散,否则日常生产和生活无法持续。“日常”的核心是“常”。稳定的小规模人群是常态,不稳定的乌合之众是非常态。当然,稳定的小规模人群也不同于一般的人群聚集,如因为交通出行、购物等形成的临时性人群。

那么,稳定的小规模人群依靠什么获得其稳定性的呢?大量学者只是对小规模人群进行了描述,而缺乏进一步的研究。如滕尼斯从紧密结合的关系角度,将家庭、邻里、村落、行会等组织称为“共同体”。但这种紧密关系是如何获得并维系的呢?“共同体是持久的、真实的共同生活。”这种持久的、真实的共同生活是如何实现持久和真实的呢?共同体的“共同领会”“默认一致”由何而来?迪尔凯姆将“每个人都有可以辨别的面孔”的人群称为“小型社会”,但只要是“可以辨别的面孔”,就一定能够成为稳定的小型社会吗?这些问题显然还有待进一步回答。

而马克思在使用“小共同体”“小结合体”这样的小规模人群概念时,对以上问题进行了分析。他在研究印度社会时指出:“从远古的时候起,在印度便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所谓村社制度,这种制度使每一个这样的小结合体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自己独立的生活。”他进一步引述相关资料说明:“从远古的时候起,这个国家的居民就在这种简单的自治制的管理形式下生活。村社的边界很少变动。虽然村社本身有时候受到战争、饥荒或疫病的严重损害,甚至变得一片荒凉,可是同一个村名、同一条村界、同一种利益甚至同一个家族却一个世纪又一个世纪地保持下来。”马克思在论述村社这样的“小结合体”时用了一个重要概念,这就是“村社制度”。这种制度是一种具有自治性的微观社会制度。正是依靠这种高度自治的社会制度,维系着村社人群的稳定性、持续性和再生性,形成村社制人群。这种村社制人群是一种稳定的、可重复和可复制的行为模式。“这些自给自足的公社不断地按照同一形式把自己再生产出来,当它们偶然遭到破坏时,会在同一地点以同一名称再建立起来。”

费孝通的研究也非常具有启发性。生育行为是人类最基本的行为。人类只有通过生育才能实现种的繁衍。但生育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只有通过男女的结合才能实现。这种结合能持续正常进行下去,满足种的繁衍的需要,要依靠生育制度规范人的行为。费孝通晚年从方法论的角度对制度的功能进行进一步阐述。在他看来,“一个社区中众人初看时似乎是纷杂的活动,事实上都按照一套相关的各种社会角色的行为模式行动的。再看各种社会角色又是相互配合,关关节节构成一个网络般的结构……这个结构里规定的各种角色间的相互行为模式也是个人在社会生活时不能超出的规范,一旦越出就有人出来加以干涉,甚至加以制裁”,由此产生“井然的秩序”。这一论述旨在说明,制度是一种稳定的行为模式,规范着人的行为,如果超出一定规范便受到一定的制约。它肯定某种行为,否定另种行为;界定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在中国文化中,“制”有规定、裁断、限定之义;“度”含衡量之义。正是通过制度规范形成普遍和持续的行为模式。亨廷顿明确指出:“制度就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发生作用的行为模式。”小规模人群是一种微观组织。“组织即是可能受到制度约束的集体行为人。”小规模人群得以稳定持续便在于有各种制度规范。正是通过制度规范形塑着人的行为,造就“共在中此在”的稳定的制度化人群。“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所谓制度化小规模人群指为一定制度体系所规范,以不断维持人的行为模式,从而获得稳定性、持续性和普遍性的小规模人群。这一人群与乌合之众和临时性人群聚合的根本区别便在于有稳定的制度体系和固定的行为模式。在亨廷顿认看来:“共同体所能容纳的也不会是任何方式的‘聚合’,而是一种有规律的、稳定的和持久的聚合。总之,聚合必须制度化。”

制度化小规模人群是一个用以概括各种制度化人群的中层概念。它是从事实经验中抽象出来的。人们日常生活在各种小规模组织实体中,如家庭、村落、社区、企业等。这种小规模组织实体有自己的具体特征。正如每个人都是独特的、不可重复的一样,每个小规模人群也是独特的和不可重复的。但是,每个小规模人群也有其共同特征。这种共同特征在相当程度上是由相同的制度规定的。如马克思在研究印度村社时,用村社制度对一个个村社组织实体的共同特征加以概括。通过制度化小规模人群的概念可以发现一类小规模人群的共同性和不同类型小规模人群的差异性。制度是一种边界。通过制度边界将不同类型的小规模人群区别开来。因为制度不同,村社与部落、庄园、宗族、社区、企业等组织不同,并形成村社制、部落制、庄园制、宗族制、社区制、企业制等制度化人群。运用制度化小规模人群这一概念,我们可以发现一类小规模人群的基本特征,而不必对每个具体个案进行具体考察。这在事实上做不到,也没有必要。因此,制度化小规模人群是一个中层概念,既不是对具体个案的实证描述,也不是超越具体经验的哲学抽象。当然,如何从制度化的角度理解小规模人群,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二、制从何来:自我生成与国家构建

制度是一种社会规范和稳定的行为模式。制度是基于人的需要而产生的。人是制度的主体。当人与人的结合一开始,便产生了相应的制度。制度作为一种规范,具有排他性,肯定即否定,在肯定一种行为的同时也会否定另一种行为。从小规模人群看,制度的生成来源于两个方面。

(一)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自我生成的制度

小规模人群是一种微观社会组织实体。这一组织实体是适应日常生产和生活需要形成的。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认为“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人们为了生产和生活而结合,并因为相互之间的直接结合形成小规模人群。为了实现稳定的结合,满足日常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从而产生相应的制度,其制度主体是小规模人群。

恩格斯运用人类学资料,对原始社会的小规模人群的制度自我生成进行了论述。“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也是最初的小规模人群组织。但在原始社会,生产力低下,人类刚脱离动物状态,只能以原始群的方式存在,“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伴随生产力的发展,作为家庭基础的婚姻形式经历了从群婚制到对偶婚制,再到专偶制的变迁。这三种婚姻形式构成了不同的家庭组织形式,并产生相应的制度,以对人的行为加以限制和规范。这种限制和规范主要以习俗的方式表现。从恩格斯对婚姻家庭制度变迁的论述看,制度的重要特点是限制性和排他性。通过对人的某一方面的行为加以约束和限制,不断将一些婚姻对象排除在外。“在成对配偶制中,群已经减缩到它的最后单位。仅由两个原子组成的分子,即一男和一女。自然选择已经通过日益缩小婚姻共同体的范围而完成了自己的使命。”一男一女的成对配偶制将原有的许多婚姻对象排除在外,只有一男一女的成对配偶才是符合习俗的。这种结果是经由自然选择,即不是人的主观意志决定,而是在人与环境的交互过程中自然发生的。恩格斯高度评价了这一自然选择的结果。“不容置疑,凡近亲繁殖因这一进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婚姻当做惯例和规定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这一进步的影响有多么大,可以由氏族的建立来证明,氏族就是由这一进步直接引起的,而且远远超出了最初的目的,它构成地球上即使不是所有的也是大多数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基础。”限制近亲繁殖这一伟大制度一直延续至今。

限制近亲繁殖是人作为生物人与环境交互过程中自然发生的,是一种生物性的自然选择。“如果没有新的、社会的动力发生作用,那么,从成对配偶制中就没有任何根据产生新的家庭形式了。但是,这种动力开始发生作用了。”这就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有了新的生产关系。家庭的功能是人自身的生产,但这种生产要持续下去,必须有物质生活资料和工具的生产,并形成生产关系。原始群不仅体现在婚姻制度方面,也体现在生产制度方面。人类早期实行原始共产制,共同生产、共同分配、财产共有。随着生产力发展,有了一定的剩余财富,产生了剩余财富如何分配的问题。“这些财富,一旦转归家庭私有并且迅速增加起来,就给了以对偶婚和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强有力的打击。”“随着财富的增加,财产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据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废除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原动力。”“这样就废除了按女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母系的继承权,确立了按男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父系的继承权。”恩格斯将其称为“革命”,其后果是父权制个体家庭和财产私有制的出现。

父权制个体家庭和财产私有制不是生物性的自然选择,而是人作为有意识的活动者的人为选择,其核心是涉及个人利害得失的利益关系。在一些原始部落形成新习俗,这就是用属于父亲氏族的一个氏族人名来给子女取名字,用这种方法把他们列入父亲的氏族,以便他们能继承自己的父亲。恩格斯借用马克思的话加以评介说:“借更改名称以改变事物,乃是人类天赋的决疑法!于是就寻找一个缝隙,当实际利益提供足够的推动力时在传统的范围以内打破传统!”人类根据实际利益有意识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和确立相应的制度。这便是人为的选择。滕尼斯将因自然关系形成的“共同领会”视为“默契”,“‘默契’界定了义务和优先权”。“约定和契约是被制作出来的东西,是人为达成的‘一致’。”

随着人类社会告别原始社会,人的自我意识日益增强。当人们以小规模人群为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和生活时,必然会根据环境和需要,形成相应的制度,包括习俗、习惯法等各种规范。这是因为小规模人群是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结合。人们可以通过分工进行合作,从而产生比个体更大的力量。而在独立的个体相结合时势必产生矛盾冲突。为了在合作中协调一致,避免和调解冲突和矛盾,需要通过制度规范人的行为,人为达成“一致”。这些制度是在长期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是为了满足日常生产和生活需要,维护小规模人群的稳定性而形成的。它们来自实际生活。人们并不一定自觉意识到,但却发生着实际作用。古代中国哲人很早便意识这一点,指出:“仁者见之谓之仁,智者见之谓之智,百姓日用而不知,故君子之道鲜矣。”(《易·系辞传上》)孔颖达疏:“言万方百姓恒日日赖用此道而得生,而不知道之功力也。”王艮更是直接提出百姓日用即道。“道”指道理、道路,是一种规范。这种规范产生于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之中,并又规范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活动,形成所谓的自生自发秩序。“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

人类社会是变动的。但人类的日常生产和生活是永恒的。人们因为日常生产和生活会结成不同的小规模人群。在将小规模人群中的不同人结合为一个整体的过程中,会在不断的互动过程中自我生成相应的制度。

(二)国家从外部构建并内化于小规模人群的制度

人类最初是以小规模人群存续的。但是,随着生产力发展,社会交往的扩大,社会矛盾和冲突增多,依靠小规模人群的习俗已无法自我调节,国家就被发明出来了。霍布斯描述了国家产生的原因,指出:“在人们以小氏族方式生活的一切地方,互相抢劫都是一种正当职业,绝没有当成是违反自然法的事情,以致抢得赃物愈多的人就愈光荣。”少数人联合和大群体也不能使人们得到安全保障,只有通过作为共同权力的国家的出现才能解决这一问题。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国家的产生是为了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其重要手段便是订立和构建制度。国家作为一种与氏族完全不同的组织,本身就意味着一种新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体现国家意志,以明确的规范性文字加以表达。通过这种制度安排将过往的各个氏族或部落整合为统一的国民和公民,允许公民在他们居住的地方实现他们的公共权利和义务。以暴力侵犯他人和互相抢劫成为不允许的行为了。

国家产生后意味着将不同的小规模人群整合为一个更大的组织实体,但并没有,也不可能消除小规模人群,相反还要以小规模人群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这是因为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只能以小规模人群的方式存续。人们不可能以国家这一大规模组织的方式直接从事日常生产和生活。作为国家存在条件的税收要来自日常生产单位;作为国家目的的秩序要以日常生活单位为基础。为了保障日常生产和生活单位的持续,国家势必构建制度,增强小规模人群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自原始社会之后,家庭不仅成为生育单位,而且成为生产单位和生活单位,也成为初级的社会单位,或称“首属群体”。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需要主要通过家庭组织加以满足,并形成家庭制度。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代,国家运用其特殊权力编制户口,通过设立户口边界,拆分大家庭,建立小家庭,将以户为单位的小家庭作为国家的土地制度和税收制度的基本单位,由此形成一家一户的“家户制”。可以说,“家户制”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小规模人群,是由国家建构的。当然,家户制毕竟建立在家庭制度基础上。为了稳定家庭制度,国家设立相应的制度规范人的家庭行为。如以国家法律确定家长权,对上不孝成为国家要惩罚的重大罪行。“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孝经·五刑》)自隋唐以后,“不孝”被列为“十恶”之一。这一国家制度以家庭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为基础,因此容易内化于家庭之中,成为家庭成员普遍接受和遵守的行为规范。所谓“我无为而民自化”(《老子·五十七章》)。

当然,小规模人群是从日常生产和生活中生长出来的,有其独立性和自治性。国家对小规模人群的制度建构取决于由公共权力构成的国家整合能力。恩格斯指出:“在阶级对立还没有发展起来的社会和偏远的地区,这种公共权力可能极其微小,几乎是若有若无的。”总体上看,在传统农业社会,社会的自组织性强,国家能力有限,小规模人群的制度生成和维系主要依靠自身。马克思所引述的印度村社制的资料中描述:“居民对各个王国的崩溃和分裂毫不关心;只要他们的村社完整无损,他们并不在乎村社转归哪一个政权管辖,或者改由哪一个君主统治,反正他们内部的经济生活始终没有改变。”这种村社制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与国家制度缺乏直接关联,自成一体。

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推进,国家的行政体系日益发达,国家能力大大增强,小规模人群的制度愈来愈多地来源于国家构建,即使是最小单位的婚姻家庭也有专门的国家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国家通过法律和法规、大量的规定、国家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的保护行动,直接管理着日常生活。国家通过税收、司法部门、操控媒体,间接管理着日常生活。”许多小规模人群更是由国家直接构建。如中国的人民公社制度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制度便是由国家直接构建的。即使不是国家直接构建的小规模人群,也会受到国家制度的影响。国家会不断通过制度构建来规范小规模人群的行为。如人民公社制度废除后,中国专门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成为一种新的制度化小规模人群,实行村民群众自治。

总体上看,社会愈是进步,个体化程度愈高,但这种个体化并不是一盘散沙,相反其组织化和制度化程度愈来愈高。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为日益复杂的制度体系所规范,从而形成一个个制度化的小规模人群。

三、制有何用:群而有分的标准与规范

人生而有群。群而无分则争则乱,群就会解体。为了保障群的存续,要求群而有分,以制度定分止争。诺思指出:“在一切社会,从最原始的直至最先进的,人们无不在自己身上施加种种约束,以此来为自己与他人的联系提供结构。”

尽管人生而群,但毕竟首先是以独立的个体存在的。小规模人群是人们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结合而成的。规模小至家庭,也是至少两个独立和差异的个人的结合。如家庭是男女作为夫妻的结合,然后有子女的结合。这种结合能否稳定和持续,需要确立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在赫勒看来:“日常生活是某种总体的人参与其中的东西。人在其中进行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和规则以及对象化,它们的相互对比是异质的。但是这并不排除或多或少同质行为和对象化领域的可能性,相反,这种同质是他们的前提条件。”只有同质,才能使差异化的个人将自己的行为导向整体性的目标。“同质化是从日常生活中‘突现’的标准……没有异质的人的活动,不可能再生产日常生活,而没有同质化过程,则不可能再生产‘自为的’对象化。”制度的功能就是将异质化的个人整合在同质性的标准和规范之下,这种标准和规范构成行为的边界或界限,如有违反,会受到惩罚。

制度化小规模人群是通过一系列制度确立和稳定运行的小规模人群。它首先是一个人与人直接结合的群。群是由异质的个人构成的整体。如家庭、村落、社区、企业等组织实体是一个小型的整体单位。制度的首要功能是维系小规模人群的整体性。没有整体,就没有稳定的小规模人群。差异化的个人会各行其是,无法形成一个人群整体。

与独立的个人一样,小规模人群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整体。这一整体的存续需要通过边界或界限加以确立和规范。这种边界或界限具有外部性,将小规模人群作为一个整体与其他小规模人群区别开来。独立的小规模人群通常都有自己的名称,以标示自己的独立存在。小规模人群中的人生活于其中,为其中的一分子。如家庭是一个小规模人群的整体,家庭成员生活其中。没有家庭整体就无所谓家庭成员。以制度确定的整体是由一系列边界设置构成的。

其一,地域空间边界。

地域空间边界是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地域空间范围。制度化的小规模人群因日常生产和生活而结合,必须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地域空间,否则就只是简单的人群聚集。只是这种稳定的地域空间需要制度加以确定和规范,从而形成相应的地域空间制度。

当人与人结合为家庭时便有了日常生产和生活的地域空间。马克思指出:“野蛮人的每一个家庭都有自己的洞穴和茅舍,正如游牧人的每一个家庭都有独自的帐篷一样。”只是在野蛮时代,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不能依靠固定的地方获得生活资料,从而处于不断的迁徙状态。即使如此,每个氏族都会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地域。只是由于没有确定的边界限制,氏族部落之间会经常发生冲突。由自动武装起来的人进行的军事活动成为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随着定居农业的出现,土地成为居住的地方,又成为能够生产生活资料的条件,人们开始结束流浪生活。但是在人类早期,由于缺乏制度限定,人规模人群之间经常发生冲突。“一个共同体所遭遇的困难,只能是由其他共同体引起的,后者或是先已占领了土地,或是到这个共同体已占领的土地上来骚扰。因此,战争就或是为了占领生存的客观条件,或是为了保护并永久保持这种占领所要求的巨大的共同任务,巨大的共同工作。因此,这种由家庭组成的公社首先是按军事方式组织起来的,是军事组织和军队组织,而这是公社以所有者的资格而存在的条件之一。”随着对生存条件的长期保持,小规模人群有了稳定的地域空间,并以边界加以标识和确认。“从地理上看,一个村社就是一片占有几百到几千英亩耕地和荒地的地方……村社的边界很少变动。”尽管人类历史上,小规模群体的形式在不断变动,但有一个稳定的地域空间并以相应的边界加以确定,成为基本的制式。

其二,社会边界。

社会边界是人与人结合的范围和界限。小规模人群是人与人的直接结合,这种结合是有限的。只有限定性,才能将一些人排除在外,一些人存在其中,从而结合为一个稳定的小规模人群。这一过程是“肯定即否定”的过程,它是通过制度加以完成的。

人类最初的社会是没有边界的。因为自然选择,一步步将一些人排除在外,最后形成一夫一妻构成的个体家庭。在这种家庭,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家庭成员。在原始社会,单个家庭难以独立存在,氏族或部落才是日常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氏族是指由具有共同血统关系的一群人组成的家族群体。它非常自然地将非共同血统关系的人排除在外。“氏族各个成员的名字,也就表明了他属于哪一氏族。氏族的人名自始就伴有氏族的权利。”古希腊氏族有“接纳外族人入族的权利;这是用家庭接纳的办法来实现的,不过要有公开的仪式,而且只限于例外情形”。随着定居农业的出现,自然产生农村村落。这种自然村尽管处于自然状态,但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然成为村落成员。娶妻生子则是成为自然村成员的主要途径。而近代以来出现的行政村,则以户口作为行政村成员的重要依据,并享有同等的权利。改革开放后,大量外来人口进入一些工业型村落,在其中工作和居住,但仍然没有取得当地村民的资格,因此被称为“外来工”。在城市居民社区,需要通过户口和住宅确定其社区成员资格。企事业单位更是要履行大量手续,甚至考试才能成为其成员。因此,要作为一个制度化小规模人群的成员需要一系列制度加以限定,从而构成一个稳定的人群。

其三,心理边界。

心理边界是人们在交往中对自我与他人界限的清晰感知和维护,并在价值上形成自己对某一群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这种认同感和归属感有其相对独立性。个人通过这种认同感和归属感,形成一种“我们意识”。“这不仅适用于共同体,而且适用于每一整体。”

“我们意识”不是自然而然发生和持续的,它是由一定制度产生且需要制度加以固化的。人类早期的小规模人群是“一种血族团体,这种团体自夸有共同的世系(这里指的是出自一个共同的男始祖),并且借某种社会的和宗教的制度而组成一个特殊的公社”。作为小规模人群的氏族和部落有共同特征,就是“有独特、仅为这个部落使用的方言”。“有共同的宗教观念(神话)和崇拜仪式。”在中国,祖宗崇拜成为宗族制人群的精神纽带,它将非本血族团体的人排除在外,只能由本血族团体的人(且只限于男子)进入祠堂进行祖宗崇拜活动。村落是“熟人社会”,熟悉不仅在于人与人之间每天见面,更在于人与人之间因为熟悉而产生的信任,其中的熟悉是对相互间的行为规则的熟悉。“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加思索时的可靠性。”现代社会是“陌生人”组成的社会,人们来去自如,但一个小规模人群要能够持续稳定运转,也需要通过各种制度化的方式强化人们对整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其四,利益边界。

利益边界是人们在追求和获得利益时设置的范围和界限,以避免越界行为导致的风险和冲突。人与人结合的核心是利益关系。人们之所以结合成一个个小规模人群,在于能够满足日常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获得和保障其利益。而要将一个个自利的人结合为一个稳定的小规模人群,则需要制度。

人类早期以原始群的方式存在。在于要通过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之后,人类由原始群分化为家庭、氏族、部落、村社、社区、企业等小规模人群,其基本动力是利益。“个人依靠氏族来保护自己的安全,而且也能做到这一点:凡伤害个人,便是伤害了整个氏族。”由此产生了血亲复仇。血亲范围构成利益边界。在氏族社会,家庭本来不是基本的社会单位。但是,随着生产力和私有制的发展,个体家庭因为利益而与整个氏族对立,个体家庭成为最基本的利益单位。家不是简单的房子、住宅,而是通过因为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形成的利益团体,造成“‘家’保护我们”。在古代中国,国家还以法令的方式强化家庭作为整体利益单位,家庭因此成为“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利益整体。现代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等小规模人群更是直接的利益整体。国家以法人团体的方式确定其利益整体的边界。

小规模人群首先是一个整体性的人群。但这一人群是由不同的人组成的,是“共在中此在”。当不同的人结合时便产生了社会结构。社会结构是各要素和关系构成的。当各要素各居其位、各得其所,发挥各自的功能,社会结构便会获得平衡而有条不紊的运转。“某种程度的意见一致是所有社会组织存在的前提。”但是,社会结构不可能实现自动平衡,意见一致也不能自动达成。这是因为,社会结构是环境的产物。在一定环境下,社会结构的各要素本身不是同一的,也不是自动的结合。“如果单个人改变自己对公社的关系,他也就在改变公社,破坏公社”,造成社会结构的不稳定。要将异质化的个人联结为一个具有同质性标准的整体,必须依靠具有强制力的制度。因此,制度的核心功能是调节小规模人群内部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现“群而有分”,以制固群。这便是“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记·曲礼上》)。

群而有分的“分”是指一定范围人群中各自的身份、地位、角色、权利、义务、资格、职位、权力、关系等,是整体中的个体,“共在”中的“此在”,具有内部行为边界,并通过制度加以概括。

作为社会中的人,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称谓,作为独立个人的标识,以将自我与他我区别开来。但在恩格斯看来,“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呼,并不是单纯的荣誉称号,而是代表着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便属于制度。正是依靠制度规范人的行为,形成人的行为制式。

身份指出身和社会地位。“社会并不是个人的集合体,而是身份的结构。”每个人一出生,便会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获得一种特有的身份,并取得相应的地位。血缘关系是最初的社会关系。由血缘关系产生家庭这一首属群体。在这个群体中,产生父亲、母亲、子女、兄弟、姊妹等不同的人,每个人居于不同的地位,并通过制度加以确定和固化。在人类早期,实行母权制,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随着社会演化,父亲占据优势地位。在恩格斯看来,“母权制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这一结果至今仍然可见。由于战争等原因,出现了奴隶。这些奴隶生活在某一家庭或扩大了的家庭之中,但根本不具有所属家庭成员的同等地位。愈在早期,人们在小规模群体中的地位愈是出身所先赋的,愈是到后来,人的地位愈具有自我获得的属性。但无论如何,在小规模群体中,每个人具有不同的地位。

每个人不同的地位意味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是人们获得利益的一种资格。义务则是人必须承担的责任。在人类早期,人们处于平等地位,“在氏族制度内部,还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分别”。随着社会的分化,即使是在小规模人群中,不仅有了权利和义务意识,而且权利和义务处于不对等的地位。由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转变,实际上是权利和义务再分配的过程。只有父系才能获得财产继承权。即使是进入文明时代,无论是“长子继承”,还是“诸子均分”,都反映了父系的财产继承权。古代家庭制度赋予了父亲的特殊权利和子女的特殊义务,所谓“父父子子”。在家庭中,“父亲是至高无上的独裁者,掌管并处置家里的全部财产和收入,对安排子女的亲事有决定性的发言权……法律许可他鬻儿卖女,甚或处决逆子”。而子女对父母不孝则要受到严厉处罚,甚至构成“不孝罪”。印度村社制与种姓制相关联,村社中有不同等级的人,权利与义务以种姓划分,有人是天生的“贱民”。只是到了现代社会,小规模人群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才具有了制度形式上的对等性。但即使如此,在资源占有不均等的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处于不对等地位。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通常十分喜欢分权制,特别是喜欢代议制,但资本在工厂法典中却通过私人立法独断地确立了对工人的专制。”资产阶级喜欢的分权制发生于工厂以外,在工厂这一小规模人群中,资本占据优势地位。正是通过资本主导的工厂制维护着资本的特权。

无论古今中外,小规模人群都是由差异化的个人结合而成的。这种差异化的个人以不同的身份、地位、角色、权利、义务、资格、职位、权力加以表达,并通过制度加以确定,从而形成一个稳定的社会结构。

四、制何以能:权力与治理

群而有分意味着有序的社会结构。但这种结构不是自动生成的,也不可能完全自动平衡。社会结构是差异化的个人之间的结合。只要是结合就会有差异、分化、矛盾、冲突,甚至对立。社会结构中的各要素不会完全按照设定的标准和既定的轨道从事自己的行为。孔子说“七十从心所欲不逾矩”。“逾矩”就是偏离标准的越轨行为。如果人们各行其是,小规模人群就会呈现不稳定状态,甚至会解体。制度的功能是设定和维护标准。制度何以能够实现这一功能,在于权力和治理。

权力是一种具有支配性或能够影响他人行为的力量。“权力是社会控制个人的力量,它发生在人类本性和集体生活的不相谋合处,生物和社会的矛盾场合下。”一种制度的产生本身便是权力的结果,体现着权力意志,同时又依靠权力加以维护。费孝通指出:“凡是被社会不成问题地加以接受的规范,是文化性的;当一个社会还没有共同接受一套规范,各种意见纷呈,求取临时解决办法的活动是政治。”群以制固,制中有权。制度化小规模人群是一种稳定的人群结构,其稳定性和持续性的重要条件在于权力。在人类早期,因为自然选择而产生母权制。随着人类社会演化,由母权制演变为父权制。父亲氏族以各种制度方式确立并巩固自己的权力,父权制的个体家庭因此长期延续下来,实现其制度化。

无论是什么类型的制度化小规模人群,都有内在其中的权力。在以制度稳固人群的过程中,小规模人群的权力体系和运行有自己的特点。

一是从权力主体看,权力表现为集中性和弥漫性。

权力的集中性是指小规模人群中权力集中于某一成员手中,并居支配地位。“权力的来源固然是社会的,但是社会不能直接来约束人,它还得借着人来表现”,由此产生了权力的主体或主导性力量。家庭是最小规模的人群。母权制家庭和父权制家庭意味着母亲或父亲在家庭中的支配地位。家长制意味着家长在一个家庭中的支配地位,拥有家庭事务的决定权,并承担外部性的家庭责任。氏族有酋长和酋帅,负责决定本氏族的平时事务和军事领导,只是他们要通过选举产生并可以罢免。随着进入文明社会,小规模人群的结构日益复杂,内在于小规模人群的权力体系也日益复杂。马克思在引述对印度村社的考察报告中说,村社有固定的管理机构和专门的官员和职员,一般总管、负责生产事务、治安、边界守卫、祭祀等各种事务,形成自治制的管理形式。正是依靠这种村社自治制,村社得以自成一体、自我运转,构成一个制度化的小规模人群。而在作为次属群体的现代小规模人群中,权力体系更为专业化。如对于现代企业,权力集中于各种专门人士之中,共同支撑和维系现代企业制度,保障企业制人群的稳定和有序。

权力的弥漫性是指权力广泛分布于日常生产和生活领域并产生权力主体的多样性。作为大规模人群的国家共同体,有专门的权力管理领域,其权力主体更是有专门的限定性,如职业化的“官”。而小规模人群是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社会结构,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结构的关关节节都有其相应的制度规范。“这个结构里规定的各种角色间的相互行为模式也是个人在社会生活时不能超出的规范,一旦超出就有人出来干涉,甚至加以制裁。”“就有人”不仅包括具有一定职位的人,也包括没有一定职位的人。“父父子子”,既是上下支配关系,也是一种制约关系。父亲如果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也会受到谴责。所谓“养不教,父之过”。在庄园制人群中,庄园主不仅占有土地,还一定程度占有人身。而在中国的村落制人群中,地主只能占有地而不能占有人,对人的无偿占有会受到干涉。在现代企业,员工进入企业单位会签订合同,无论哪一方违反合同,都会受到制裁。

二是从权力手段看,表现为软权力和硬权力。

软权力指对人的行为具有影响力的权力,包括习俗、习惯、惯例、舆论等。它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手段,但能够深刻影响人的行为。人类最初,氏族制度的维持主要依靠习俗。恩格斯指出:“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啊!没有士兵、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除了舆论外,氏族没有任何强制手段。即使进入文明时代,小规模人群的制度也大多依靠软权力加以维护。直到20世纪,在中国一些村落,因为有村民违反村规民约而受到全村人孤立的惩罚。而对于家支制和宗族制人群来说,最严重的惩罚莫过于因违反传统规则而被逐出家支或宗族。“冷暴力”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广泛存在。

硬权力指对人的行为进行强制性惩罚的权力。小规模人群尽管没有国家那样拥有专门的强制性机关,但也拥有对人的行为进行惩罚和校正的强制性权力。只是这种权力在社会当中,而不是在社会之外或在社会之上。在刚脱离原始状态的人类早期社会,家庭成员包括奴隶在内。主人可以对奴隶进行强制性惩罚。中国的家庭制和宗族制依靠家法和族规来维系,如有严重违反可以采用强制性手段,直至对人的生命的剥夺,如宗族在祠堂门前将违反族规的人加以“沉塘”。直至现代社会,小规模人群内部的硬权力惩罚愈来愈少,但也没有完全消失,如家庭暴力的存在。只是这种暴力手段不仅不能达到维持家庭整体的目的,反而会破坏家庭整体的稳定性。

制度的核心功能是调节小规模人群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现群而有序,以制固群。制度功能的实现需要权力作为支撑,也需要通过治理活动加以保障。制度是一种规范和行为模式。制度化是实施规范,将标准化的行为模式变为持续不断的个人行为的过程。这一过程不是自动实现的,需要以小规模人群的整体性和持续性为目标的人为活动加以治理。“社会结构会限制个人的自由,然而通过有效地组织日常事务,社会结构给群体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小规模人群的治理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经济事务治理。

经济是与人们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物质和精神生活资料相关的活动。小规模人群是由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单位中产生,经济活动是其重要内容或是重要基础。小规模人群的经济活动需要通过治理才能正常进行,并不断将制度内化于人的行为。人们为了获得生活资料,便需要进行分工。最初,“分工是纯粹自然产生的;它只存在于两性之间。男子作战、打猎、捕鱼,获取食物的原料,并制作为此所必需的工具。妇女管家,制备衣食——做饭、纺织、缝纫。男女分别是自己活动领域的主人:男子是森林中的主人,妇女是家里的主人”。这种“家户经济是共产制的”。随着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的出现,妇女的家务劳动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家庭内的分工决定男女之间的财产分配”,由此产生了父权制家庭。这种制度通过个体家庭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重复活动一直延续到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时期。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首先讨论了“家务管理”,家庭包括奴隶。“主人并不是由于他占有多少奴隶而成为主人,能够运用奴隶,这才真正成为主人。”主人只有通过对奴隶活动的治理才能成为主人。在中国,同居共食被视为独立的家庭。正是通过日常的同居共食活动而构成一个制度化的家庭人群。在云南一些地方长期实行村社制,这种制度通过土地公有,定期重分,劳动产品平均分配的治理活动得以巩固。中国南方的宗族人群有族人共有的财产,并通过族产保障族人的共同存在,从而巩固宗族制度。在20世纪上半期,华南一些宗族的共有土地达到全宗族土地的三分之一。现代企业更是会通过严格规范的经济治理活动保障企业制度的运行。

其二,生活事务治理。

人们的生产包括两种,一是生活资料的生产,一是生命的生产。由生命活动而产生日常生活事务,包括结婚、生育、衣食住行、交往等。这些事务是人作为人得以生存必不可少的,并通过小规模人群加以实现。作为制度化的小规模人群需要通过对生活事务的治理,确认每个人在其中的地位、角色和行为。在相当长时间里,结婚不是当事人自己能够作主的行为,而是“父母之命”。生育不仅仅是生命的延续,更是对家族“香火”的继承。衣食住行各有规矩。“食无言,寝无语。”在中国北方的历史上,逢年过节,男性可以上炕,而女性不可以。“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只有到了现代,个人才有了“隐私权”和独立支配自己行为的可能。但即使如此,小规模人群的生活事务仍然需要通过治理才能有序运行。社区是人们共同居住的地域,需要通过制定和遵守共同规则的治理活动,才能维系制度化的社区人群。

其三,文化事务治理。

人的行为受意识所支配。人们的意识具有独立性和差异性,并因为人与人的结合而产生文化事务。小规模人群需要通过对文化事务的治理,获得一致认识,将统一的制度化人们对小规模人群整体的认同和归属,将小规模人群的制度转化为个人的习惯性行为。“与原始形态的氏族……相适应的血缘亲属制度,保存了全体氏族成员彼此之间的亲属关系的知识。他们从童年时代起,就在实践上熟悉了这种对他们极其重要的事物。”但是,随着时代的流失,氏族成员会对共同祖先造成的亲属关系失去认识。于是,氏族的重要特征是“共同的宗教祭祀和祭司为祀奉一定的神所拥有的特权。这种神被假想为氏族的男始祖,并用独特的名称做这种地位的标志”。通过祭祀、信仰、仪式等日常文化活动强化小规模人群的共同意识,是制度化小规模人群得以稳定持续运行的重要条件。正是通过共享价值而将不同的人“黏”在了一起。“真正把人们联系在一起是他们的文化,即他们所共同具有的观念和准则。”即使是由高度个体化的个人构成的现代社区,也会通过各种文化活动,强化社区成员对社区制度的认同。

其四,外部事务治理。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分就意味着界限。制度化小规模人群是一种稳定的人群结构,有我者与他者之分。但是,小规模人群不是孤立存在的,而存在于由各种小规模人群构成的社会系统之中,并会产生外部性关系和对外部事务的治理。这种治理活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横向的小规模人群之间的关系及其事务。在人类早期,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为基本单位,在本氏族与其他氏族成员发生冲突时,“血族复仇”成为处理外部冲突的重要方式。但这种方式“仅仅当做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威胁手段”。而更多的外部事务是通过非暴力的方式加以解决的。二是纵向的小规模人群与国家的关系及其事务。自从国家产生之后,小规模人群便与国家发生着联系,只是这种联系程度及其事务治理形式有所不同。在传统国家,小规模人群自成一体,其自治性强。印度的村社制度最为典型的特征之一便是经济上自给自足,管理上自成一体的“自治制”。随着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的转变,小规模人群与国家的联系愈来愈多,处理与国家之间的事务成为小规模人群的重要活动,也是小规模人群制度化的重要条件。即使是企业公司这种高度独立的经济组织,也不能不处理与国家间的事务。

五、制有何效:总体社会稳定与变迁的基础

小规模人群是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稳定的小型社会结构。由一个个小规模人群集合为总体性社会。马克思在论述小规模人群与总体社会时提出:“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统一体是由小共同体总合而成的。作为小共同体的小规模人群成为总体社会稳定与变迁的基础。

其一,制度化小规模人群为总体社会提供稳定性。

“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荀子·富国》)群有大小之别。小规模人群是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稳定的人群结构。人类社会中的决定性因素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小规模人群作为人与人的直接结合,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单位。这种基本单位与人的生活须臾不可分离。人们的生活时间和空间至少三分之二在各种小规模人群之中。小规模人群的制度化在为小规模人群提供稳定性的同时,也为由小规模人群结合而成的总体社会提供稳定性。马克思是以总体社会形态为研究对象的,但在研究中发现总体社会的稳定性与小规模人群的稳定性密切相关。在他看来,“亚细亚形式必然保持得最顽强也最长久。这取决于亚细亚形式的前提:单个人对公社来说不是独立的,生产的范围限于自给自足,农业和手工业结合在一起,等等”。在中国,家户制成为国家稳定性的微观制度基础。天下大乱,民不聊生,流离失所。“所”主要是自己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的家户。在近代,法国大革命引起动乱无序,重要原因是从原来的社会结构脱序而生的“乌合之众”。托克维尔由法国来到美国考察,发现基于契约的小镇人群为美国民主提供稳定性。由基于契约而来的公司制和社区制成为当代美国社会稳定性的两大基石。日本基于传统共同体规则造就的企业制人群为日本社会提供稳定性,即使是当代日本上层首脑走马灯式更迭,社会仍处于有序状态。布洛维指出:“国家并不是唯一的政治场域,生产场域的支配关系是国家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中国当下有将近5亿个家庭、近50万个村委会、近12万个社区居委会、1.2亿个法人单位。这些小规模人群的稳定性为国家的稳定性提供基础。只有安居乐业,才有国泰民安。

其二,制度化小规模人群为总体社会变迁提供动力。

小规模人群是适应日常生产和生活需要而产生的。需要是环境的产物,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这种动态的需要推动着小规模人群的制度更新,并引起总体社会的变迁。恩格斯将群婚制到对偶婚制,再到专偶制的变迁视之为家庭组织形式的变革,不仅将近亲繁殖排除在外,而且推动整体社会由野蛮向文明迈出了一大步。春秋战国时代,随着铁器的广泛运用,个体家庭独立生产成为可能。新兴国家实行分家立户,构建一家一户的家户制,为发达的农业文明提供了微观组织制度基础。近代以来,随着交往的扩大和世界市场的形成,基于契约的公司制成为组织化的巨大力量。英国利用东印度公司征服相当于欧洲大的地域。当代中国通过农村改革,实行家庭承包制,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推动了整个社会的变革。

当然,作为制度化的小规模人群一旦形成,便成为稳定的人群结构。制度化程度愈高,稳定性愈强,总体社会变迁愈困难。马克思之所以关注印度的村社制,在于这种远古时候便开始形成的制度化小规模人群造成了社会的停滞。“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看起来怎样祥和无害,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的作为和历史首创精神。”近代以来的中国社会变迁困难重重,重要原因在于旧的家庭制度。“中国是家庭制度的坚强堡垒,并由此汲取了力量和染上了惰性。”只是随着总体社会的变革,为家庭注入了新的活力,才重新获得家庭的力量。

其三,制度化小规模人群为活而有序的现代社会提供基础。

中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巨大历史转变之中。这一转变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重新结合,社会结构处于脱序和整合之中。现代化以独立的个体为基本单位,极大地激发着人的活力;与此同时需要在独立的个体基础上构建有序的整体。活而有序是理想状态,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前现代社会,制度化小规模人群的基础是整体性的“我们”,稳定性强而活力不足。“共同体的法施加于人的‘奴役’首先意味着个体依附于整体。”当下的中国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之中,以独立的个人为基础的新型的小规模人群正在形成之中,但以活而有序为目标的制度化程度尚不高。中国当下的新就业群体达到2.4亿人,他们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活力。这一群体不是在原有制度基础上生长出来,而是在全新社会环境中满足新的需要过程中产生的,其重要特征是个体性和流动性强而制度化程度不高,稳定性不够。如何通过制度形成活而有序的小规模人群结构,还有待进一步探讨。中国通过党的建设引领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的发展,以制固群,是重要举措,也是良好的开端。

 

〔本文为教育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专项课题(A类)重大项目(尼山世界儒学中心/中国孔子基金会课题基金项目)“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基层治理中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研究”(23JDTCZ006)的阶段性成果〕

徐勇,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家治理研究院文科资深教授。

本文载于《学术月刊》202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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