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围绕网络场域治理议题,已有研究主要从历史比较分析、主体行为分析和制度主义分析等角度给出答案,存在“就网络场域本身而谈治理”的局限。本文基于整体社会理论视角,认为网络时代的整体社会呈现为“三明治”结构。网络场域本质上是整体社会的中间层,存在着强参与性和弱制度化的张力。强参与性表现为参与边界开放化、主体构成大众化和意见表达即时化等特性。强参与性有力地促成了高度活跃的大众民主。但是,强参与性与弱制度化并存,使得网络场域难以发挥中间层应有的治理功能,造成自由高于责任、意见高于真相和简单高于复杂等治理难题。解题的核心思路在于立足网络场域的中间层位置及其功能定位,推进参与性与制度化同构,形成“活而有序”的制度化参与。制度化参与强调参与性和制度化的协调,通过制度建设与参与责任、参与权利和参与的组织化建设同构,形成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
关键词:“三明治”社会结构;网络场域;制度化;中间层;治理参与
我国正处于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向网络社会的转变之中。网络社会快速发展,在带来高度活跃的大众参与的同时,也挑战了建立在传统农业社会与现代工业社会之上的治理秩序。寻求“活而有序”的网络场域治理路径,成为重要命题。2025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网络生态治理进行了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网络生态治理是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任务,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着力提升治理的前瞻性、精准性、系统性、协同性,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这表明,推进网络场域的长效治理,不能仅从网络场域自身出发,还需要注意网络场域与国家和人民群众所处的基层社会之间的关系。但是,如何厘清网络场域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在厘清三者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网络场域的治理?对于这些问题,尚缺乏专门的理论分析与探讨。因此,本文从整体社会视角切入,在兼顾三者关系的基础上展开分析,为实现网络场域的长效治理提供理论启发。
一、将网络场域的治理带入整体社会分析之中
每个人都生活在特定的场域之中,场域指“能够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场域具有不同的存在形态。进入21世纪,互联网的兴起与普及不仅重塑了人们的生产生活行为,也创造了与现实生产生活场域不同的网络场域。网络场域是以互联网为基础搭建起来的主体互动空间及相互关系机制。网络场域虽然是虚拟的,但仍与具体的人联系在一起。因此,在网络场域中,也会形成人与人之间的网络纠纷与线上矛盾。这就需要有效的网络场域治理来维持秩序。已有研究从多重视角出发,对网络场域的有效治理予以关注。
其一,从历史比较视角分析网络场域的治理形式。历史比较分析着重解释网络场域治理对传统治理形式的替代与再构。卡斯特认为网络场域使得文化摆脱了地域限制,从而重构了国家治理行为。在网络场域中,“创造形象就是创造权力”。除此之外,网络场域也消除了现实社会中接触人的传统治理方式,治理越来越数据化,“数据成为国家控制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手段”。同时,网络场域颠覆了传统治理组织,克莱.舍基的论题核心就在于,“前现代的组织,是按硬件的方式组织的;现代的组织,是按软件的方式组织的”。历史比较的方法注重分析网络场域对此前治理形式的区别、取代和超越。这一视角看来,网络场域的有效治理依靠技术、数据、信息等全新的方式和手段。
其二,从主体行为视角分析网络场域的参与行为。网络场域大大扩充了治理参与的主体。在马西莫.费利斯看来,智能网络时代的有效治理依靠数字公民的参与。而数字公民不仅指行为人,还涵盖生物、物质实体、事件、软件和平台等一切可被信息化的事物。有效的网络场域治理,必然也要对参与其中的数字公民的行为予以约束,以防止网络舆情、信息茧房、算法“弱民”等状态引起行为失序。这一研究不仅关注个体行为,也关注网络场域中的群体行为,认为有效的治理还需要防范群体极化行为的影响。主体行为视角的分析实际上认为,规制主体的参与行为,就可以实现网络场域的有效治理。
其三,从制度主义视角分析网络场域的治理规范。制度主义分析强调制度在网络场域治理中的规范性、合法性以及常态性作用。在制度分析看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民不是化外之民。国家必须将自身力量投射到网络场域这个“信息疆域”,建构一套规则体系来约束网络活动。哈贝马斯担忧网络社会中数字传媒的发展,将对传统公共领域形成冲击,他提出强化专业化的治理制度,如设置“守门人”的角色来提高公共领域的协商治理质量。学界提出的类似制度化举措还有很多,如对数字社会规则的代码化进行规制,从而推动善治。如在健全立法强化硬治理的同时,强化对网络规则的建设,增加软法的治理效能。在制度主义看来,只要强化制度的规范性作用,就可以实现网络场域的有效治理。
综上所述,已有研究深入网络场域内部,分析治理形式、行为约束和制度规范,从而得出网络场域治理的有效路径。一方面,这种分析带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提出了网络场域治理的新特点,注意到了网络场域的参与性功能,强调制度化的长效作用。实际上,当网络技术发展引发治理变动时,要想稳固变动中的社会秩序,关键就是厘清参与和制度化的关系。如亨廷顿很早就指出,现代化治理的成功关键就是参与和制度化的适配。只不过,亨廷顿是以整个现代化进程作为研究对象展开概述,并未专门探究网络场域将以何种特定形式实现这种适配。另一方面,已有研究并不能解答开篇所提出的实际问题。历史比较分析注重历史线索,注重替代性与超越性,却忽视了网络场域介于国家和基层社会之间,三者之间有着不仅共存甚至还有互动的纵向结构关系。主体行为分析和制度主义分析注重从内部治理的角度,得出有效治理路径。但对于探究网络场域内参与和制度化适配的特定形式而言,远远不足。这是因为,特定形式强调特点。对于特点而言,只有将事物本身置入更宏大的整体视野中加以比较,才能明晰。质言之,现有研究缺乏一种更有全局性的分析,亟须将视野从网络场域的内部转向外部,从“网络场域中的治理”转为“整体社会中的网络场域治理”,如此才能探究网络场域特定的参与性和制度化模式。
相对而言,马克思主义和结构功能学派主张的整体社会分析为本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撑。在整体社会视角下,只有厘清各个组成部分在整体社会中的结构位置与功能定位,才能分析各部分的行为逻辑。马克思认为,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并依赖处于不同位置的各部分间的相互作用而组成。“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马克思主义“把社会看作处在经常发展中的活的机体(而不是机械地结合起来因而可以把各种社会要素随便搭配起来的一种什么东西)”。阿尔都塞转述恩格斯的分析,强调整体社会可以划分为互相支撑的三个部分,“在任何社会中,尽管表现形式可以变化万端,但始终有一种基本的经济活动、一种政治组织和一些意识形态形式”。在整体社会中,组成部分的活动受到整体结构和功能的制约。帕森斯指出社会是一个整体系统,“每个子系统都有其自身的价值系统,这种价值系统是一般价值系统分化的和专门的形式,它受总体的子系统的层级和功能的限制”。
因此,将网络场域的治理带入整体社会之中可知:网络时代的现代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网络场域只是整体社会的组成部分之一。要想明确网络场域特定的参与和制度化形式,只有先行考察网络场域在整体社会中的结构性位置,然后厘清其处于这一位置的特定功能,最终才能得出有效的制度化治理策略。
二、网络场域的治理命题:“三明治”社会结构中参与性和制度化的差异性构建
解析部分要从整体结构入手。帕森斯认为,行动者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规定了与之相联系的行为模式。同样地,网络场域在整体社会结构中的位置,也规定着其内部的治理参与和制度化模式。因此,首先需要弄清网络时代的整体社会结构。
网络时代的整体社会结构呈现为“三明治”结构。这种整体社会的结构不仅源于整体社会从传统到现代的长期发展,更内含着网络时代的新生内容。在传统农业时代,整体社会结构虽然类似“三明治”结构,但是,实际上只形成了上层国家与基层社会的分层,缺乏强而有力的、独立呈现的、制度化的中间层。正如黄仁宇指出,传统中国晚期社会结构可以比喻为类似“潜水艇夹面包”的“三明治”结构,但是,其突出问题就是缺乏中间层的联系,使得政府与民众脱节。他认为,现代中国的主要任务就是“在高层机构和低层机构间敷设有制度性联系”。
从历史进展看,独立呈现的、制度化的中间层是现代民主活动的产物。18世纪之后,随着整体社会形式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从社会之中产生了试图影响国家上层政治意图的参与性阶层及其活动场域,这就是哈贝马斯所观察到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在现代工业社会的整体社会结构中,底层市民社会表达“私意”,国家权力机关表达“公意”。人们参与中间层公共领域的讨论,将私意汇聚为公共意见,从而影响国家公共权力的运作。因此,公共领域具有中间层特征,是介于市民社会私人领域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社会交往空间,哈贝马斯指出:“公共领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地带获得明确的政治功能”。公共领域还具有精英主导特征,它从小规模精英参与的文学沙龙等逐步发展为知识分子、出版物编辑等精英群体主导的领域。最为重要的是,现代公共领域作为中间层,具有制度化特征。公共领域受到现代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并在制度化中形成有序参与。可以说,随着现代公共领域的形成,由国家上层、中间层公共领域以及社会基层构成的“三明治”社会结构才逐步成型。
网络时代的重大变化就是产生了前所未有的网络场域,并嵌入既有的整体社会结构之中。由此形成不同以往的“三明治”社会结构。在网络时代的“三明治”社会结构中,各组成部分的参与性和制度化建设并不能一概而论,而是通过社会结构表现出差异性。
首先,上层国家是整体社会的上层建筑部分,其核心特征是通过强制度化,将有效治理覆盖到大规模人群之中,民众的直接参与性不高。国家位于整体社会的上层建筑部位。恩格斯指出国家本质上就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作为上层的国家通过强有力的制度化体系,将广土众民联结为稳定有序的大规模人群。如我国通过公民身份制度,明确个体的法理性权利与责任,规范个体的行为,从而实现对大规模群体的有效治理。国家制度作用的载体是国家机构,如政党、政府、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国家通过从中央到地方的层级性机构设置,保障制度执行能够有效覆盖到社会中的全体公民。上层国家通过其强有力的制度化和组织性提供基本的治理秩序。在现代化治理中,首要的问题就是实现上层国家的制度化,只是这种制度化及其治理活动为职业化的政治精英所掌握。正如帕森斯所指出的,在早期文明之中,“政治责任倾向于在上层阶级或贵族手中被制度化”,在现代化中,“起码的倾向是,这方面转到具有或多或少的职业角色(如‘政治家’和文武‘官吏’)的群体手中”。因此,在整体社会上层部位的国家政治领域,民众的直接参与度并不高。
其次,基层社会是整体社会的基础部分,其核心特征是强制度化、强参与性,由民众直接参与其中形成治理秩序。基层社会位于整体社会的基础部分,是满足人们最基本的日常生产、生活和交往的场域。在这一场域内,人们主要以面对面的关系,直接结合为小规模人群参与治理活动。这种小规模人群以家庭、村落、社区、企业等正式或非正式的社会组织为载体。为了基层社会的内部活动能够持续不断地进行,身居其中的个体受到社会制度的约束。通过村俗村风、家法家规、社交礼仪等,可以规定小规模人群内个体的身份、资格、地位、权利、责任和义务。即使到了现代社会,基层社会内生的制度也具有很大的效力。如当前基层治理有效仍需强调德治、自治的重要作用。在现代化进程中,基层社会的制度化还借助上层国家的制度化力量来推进。这一过程不仅承继基层社会长期形成的非正式制度及其治理参与习惯,也融入上层国家自上而下设置的政党引领制度、基层自治制度及其治理内容,从而强化了基层社会中制度化的合法性、有效性与治理能力。因此,对于基层社会而言,其治理参与和制度化都比较强,并主要由生活于其中的小规模人群长期共同互动,内生出治理秩序。
最后,网络场域是整体社会的新中间层,承载着上层国家与基层社会的互动,其核心特征是强参与性、弱制度化。与以往的中间层公共领域不同,其一,网络场域具有开放性的参与边界。网络场域不再是具有组织性和稳定性的社会实体,它不设有清晰的地理边界、交往行为边界与专业准入边界,而是一个可以凭借匿名身份随意进出且边界开放的虚拟世界。“如果说在以人为媒的时代个体属于地方性社会系统,那么,在以数为媒的时代个体则属于泛社会空间的超边界虚拟系统”。其二,网络场域的参与主体,不再是同质化的精英而是异质化的大众群体。正是因为开放性的参与边界,使得各类群体都可以成为网络场域的成员。相比于以资产阶级知识精英为主的公共领域,网络场域的主体可以概括为勒庞界定的异质性群体。它们属于“乌合之众”,“它们是由有着任何特点、任何职业、任何智力水平的个人组成的”。其三,网络场域是以即时表达的观念为存在形式的场域。异质性群体在网络场域中,并不是以主体直接在场的形式存在,而是以即时表达出的认知、意见、观点、情绪和评判等观念的在场为存在形式。异质性群体表达的各种“私意”观念汇聚为公共舆论,并随着议题流转快速形成、快速流动。
从正向功能看,网络场域的这些特征促进了大众民主的兴起与活跃,使得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直接联系更加即时、紧密。从负向影响看,这些特征使得现实主体在网络场域中摆脱了小规模人群长期形成的面对面的社会制度约束。快速流动的观念和舆论也难以受到属地制度、公民身份制度等国家制度的管理。导致网络场域表现出弱制度化特征,国家与社会在其中的互动缺乏有效制度约束,从而趋于复杂。
总的来说,整体社会中各部分的参与性和制度化并不一致,而是受所处结构位置的约定,并满足着特定的治理功能。上层国家之所以以制度化为重心,源于其悬浮于社会之上并以强力控制社会冲突的起源和维持大规模人群秩序的功能需要;基层社会的参与性和制度化同构,源于其依靠面对面互动维持小规模人群自我生存和发展的功能需要;而网络场域作为中间层,其强参与性源于满足实现群体参与、将私意汇聚成公意、促进上下互动等功能需要。只不过,网络场域的弱制度化特性,使得这种参与性并不完全规范有序。
三、网络场域的治理难题:强参与性、弱制度化特征下的中间层功能失效
在现代社会,介于国家上层和社会基层之间的中间层是必要的。随着网络进入千家万户,网络场域越来越成为人们实现最积极参与的中间层。人们通过网络场域表达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的观念,即时向上层国家传达自身的意愿,并产生相应的治理作用。然而,由于中间层网络场域强参与性、弱制度化的特征,导致其并不能如中间层公共领域那样,依托稳定的制度化发挥本应具有的治理功能。如此,便形成了中间层网络场域的治理难题。
首先,整体社会的中间层具有实践双向治理责任的功能定位。无论是在传统农业社会还是在现代工业社会,整体社会的中间部分都担负着双向治理责任。作为国家与社会互动的产物,一方面,中间层联系着基础性社会内的小规模人群,具有增强联结、传递诉求、维持秩序等治理责任。另一方面,中间层承载着国家治理责任,是国家自上而下传达治理任务、贯彻治理行动的必要枢纽。组成中间层的群体有效履行这一双向治理责任,是确保整体社会的“三明治”结构运作顺畅,进而保障整个社会治理有序的重要条件。缺乏一个能够有序、有效履行双向治理责任的中间层,就会上下脱节,造成治理失败。
在网络时代,作为中间层的网络场域本应延续双向治理责任。但是,网络场域的特性使其表现出“自由高于责任”的治理失序状态。一方面,是因为网民的自由身份抽离了个体责任。以往的中间层由真实的行为人组成,是具名的。这种具名性在赋予表达自由的同时,也赋予了要承担的责任。但是,在网络场域这一中间层中,网民的身份是自由拟定的,具有匿名性,匿名性表达在赋予人们自由的同时,难以承担表达责任。另一方面,是因为个体的自由表达抽离了群体责任。有组织边界、组织规制和认知规范的群体是履行双向治理责任的必需,而网络场域内的群体是在个人自由的基础上建立的,人们从“私意”出发。“私意”泥沙俱下,杂乱无章,极少深思熟虑,更多是随意而发。在这种即时随意的表达中,“一个群体中的个人,不过是众多沙粒中的一颗,可以被风吹到无论什么地方”。这使得群体责任观念与责任实践没有固化基础。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它们不生产、不编辑,也不选择,但通过在全球网络中作为‘不负责任9的中介创造新的联系”。因此,当个体进入网络场域,就会卷入无组织规范的网络“乌合之众”之中,自由表达超越责任实践成为个体追逐的核心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中间层网络场域就会陷入无治理的失序状态,整体社会的“三明治”结构也会因此陷入上下沟通失效、责任失联的无序状态。
其二,整体社会的中间层具有探求公共治理真相的功能定位。中间层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在贯通上下互动时,经由社会表达私意,反映社会的真实需求,从而在国家治理中汇聚为行之有效的真实“公意”。质言之,中间层具有探求公共治理真相的功能。在18世纪,当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形成时,其重要作用就是通过讨论与批判等手段追求真理、明确真相,进而调适政府当局的活动。对于中间层的群体而言,“建立法律的是真理,而不是权威”,“公众讨论应当把意志变成理性,使私人观点得以公开竞争,并且在切实关系到所有人利益的事务上达成共识”。在网络时代以前,这种讨论受制于信息媒介的传播速度,是缓慢推进、长期积累的,沉淀着时间与耐心,所谓真理越辩越明,从而逐步汇聚出真相。
然而,网络场域的三重特性无疑在加速人们从表达到反馈的循环速度,创造了更具冲击力的公共舆论,造成了“意见高于真相”的治理难题。一方面,加速形成的舆论更容易生成意见而不是真相。在人们享受网络场域的快捷时,人们的信息源也被算法与流量裹挟,导引向即时流行的热点噱头和吸人眼球的热点事件。在快速形成的各种热点中,充斥着个体自由表达出的各种意见。各种意见将人们引入“后真相时代”,“少有人关心事件的本来面目,大多数人只愿意躲在自己的舒适区里,选择性地吸纳符合自己三观、让自己痛快的信息”。另一方面,加速形成的舆论制造了社会压力,使得平息舆论成为首要目标,理清真相成为次要选择。在网络场域,人人可以参与,人人都可以发表自己意见。每个人发表的意见迅速汇集为“众意”。众意是拼凑的、杂糅的意见集合,并不是经由协商与共识后形成的表达公共治理真相的“公意”。在卢梭看来,“公意始终是牢固的,不可败坏的;它永远是纯洁的,只不过屈从于另外一些现在比它更强烈的意志之下罢了”。正因为如此,“众意”更容易压倒“公意”,形成不可控制的舆论,从而危及整体社会的治理稳定。在这种压力下,弄清真相已不重要,平息舆论成为首要目标。当中间层的公共治理真相被意见取代后,网络场域这个小社会就会影响到由“三明治”社会结构组成的大社会,上层国家与基层社会就被蒙蔽于虚假信息之中,从而无法形成真正的治理秩序。
其三,整体社会的中间层具有探讨复杂治理问题的功能定位。中间层探寻公共治理真相的最终目的,是解决上层国家与基层社会都无法单独处理的复杂治理问题。这些复杂治理问题表现为超出现有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之治理能力的新事件、新情况、新问题,更多地需要国家与社会通过互动形成“公意”来解决。在传统农业社会中,一是社会问题较为简单,互动治理的需求不强。二是政社互动由士绅组成的中间群体完成,当出现复杂治理问题时,他们可以结合道德风俗与国家律令形成令人信服的“公意”。在工业时代的中间层公共领域中,复杂治理问题通过报纸、杂志、书籍等具有专业性的文本形成公共讨论,从而增加公共理性。
但是,在网络场域中,信息的掌握与流动超出了传统公共领域中少数精英的控制,使得处理复杂问题的中间层陷入“简单高于复杂”的治理失序状态。一方面,数字网络使得中间层进入“信息爆炸”的状态。网络场域无边界的自由进入和异质性成员的快速汇聚,生产出杂乱的、随时随意表达的海量信息,专业的把控无暇顾及从而导致治理失守。在信息爆炸的情境中,人们受到外部信息所牵引,根本来不及或者不愿意用自己的知识进行深度而专业的复杂思考。思想和话语表达愈简单、愈明了、愈极化,愈能够为人所接受。另一方面,网络场域放大了群体心理效应。进入网络场域的个体虽然能够自由合群,但是却转变为缺乏参与边界的、异质性的、即时组合成的网络“乌合之众”,群体形成更容易、规模性更大、流动性更强,更加放大了群体心理学的作用效应。“群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意见、想法和信念,他们或者全盘接受,或者一概拒绝,将其视为绝对真理或绝对谬论”。因此,“由于这种简单化的思维方式,群体并不认为真理,尤其是‘社会真理’,是只能‘在讨论中成长9的,它总是倾向于把十分复杂的问题转化为口号式的简单观念”。最终,简单取代了复杂,在网络场域内,中间层失去了探究复杂治理问题的功能。
总的来说,强参与性、弱制度化特征下的中间层网络场域,主要的治理难题是参与过于“活跃”,并在舆论极化、信息失真和理性消解中释放了网络场域的负功能,压制了其正功能。因此,从治理效果看,中间层网络场域的“活而有序”是理想,“活而无序”是常态。只有找到正确发挥其功能的制度化路径,才能实现有序参与,形成网络治理的良好生态。
四、网络场域的治理解题:结合中间层功能需要构建有效的制度化参与
结合以上论证,可知网络场域治理的解题关键,是要认识到:中间层亟须制度化,而且其制度化必须建立在满足大众参与这一基本功能需要的基础上。否则,强制度化容易形成约束刚性,导致中间层“序而不活”;弱制度化则容易出现约束松散,导致中间层“活而无序”。可见,网络场域的制度化必须结合中间层功能需要,与参与性形成动态适配,实现制度化参与。由此,才能发挥应有的治理功能,取得“活而有序”的治理效果。
这种制度化参与,首先需要推动政权主体、社会主体和平台主体同构,明确治理参与责任。在网络时代,中间层的治理参与主体不仅是公共领域中的知识分子、出版物编辑等中介主体,治理参与责任也不再由某类中介主体来单独担负。网络场域具有去中介性,使得处于不同层级的政权主体、社会主体共处于同一网络平台,治理责任由政权主体、社会主体和平台主体直接共同担负。
因此,在制度化参与中,一是要明确三者间的治理责任差别,推动各负其责。政权主体在网络场域中的治理参与责任,是维护信息主权。在网络时代,信息和领土、人口一样成为国家主权的标的,“如果政府到了不但不能控制信息的发布和传递,而且不能控制信息真伪的地步,那对于政治统治而言,无异于一场灾难”。维护信息主权,需要政权主体在网络场域利用强制度性能力提供权威信息,并宣示合法性与规范性,为网络场域其他主体的治理参与提供最基本的规范。如政权主体需要代表公共权威制度化地发布权威声明,以维护公共理性;为网络场域的信息生产活动提供合法性制度保障;依靠公共权力制定制度细则来规范网络场域内的失责行为。对于社会主体而言,人们在网络场域内实现“数字化生存”的同时,更需要通过制度明确个体作为“数字人”的治理参与责任。平台主体是网络场域的营造者,其治理参与责任体现在网络参与的算法机制设计、网络议题的热点推送逻辑和网络身份的真实性识别等环节。二是网络场域作为中间层,具有强交互性,上层国家和基层社会的多元主体在此互动。因此,更需要构建引导多主体共同履责、协作履责的制度。强化政权主体对平台舆论的回应制度、政权主体对平台检举的吸纳制度,不断推动舆论后处理向常规化治理转变,构建政权主体与社会主体在网络平台共同决策、协商的制度体系。综合而言,在制度化参与中,通过多主体的责任同构,可以在淡去中介者作用的网络场域内,重新在中间层确定承接上下互动的治理责任主体。增强中间层网络场域承担双向治理责任,并维系治理秩序的能力。
其次,制度化参与还需要引导参与权利与制度建设同构,畅通公意转化路径。网络场域的制度化参与以产出“公意”为功能导向。公意内含着共同利益、共同目标以及共同行动。需要制度化予以保障。在亨廷顿看来“没有强有力的政治制度,社会便缺乏去确定和实现自己共同利益的手段”。在网络场域内,制度化不仅仅是限制,更要通过制度的稳定性、强力性和规范性保障有序参与的灵活性。
一是要不断扩展网络群体参与正式表达的制度性通道。在网络场域内,较少的正式表达通道会促使网络群体热衷于非正式表达,更多地通过脱离具体情境的个人理解形成多样化的观点碰撞,从而导致议题失真。不断增设正式表达的制度性通道,并使之嵌入流量集中的平台,可以分流、疏解并吸纳舆情。如政党、政府、群团组织等进入热门平台,建立定期牵头发布权威讯息、主动征集群众意见、开放官方媒体信息窗口等制度化举措。二是要增强将群体表达转变为可治理性议题的制度能力。治理是理性活动。网络场域的治理要将流动在其间的情绪化、激进性甚至虚假性的意见与信息转变为具有理性、建议性、可协商性的治理议题,才能够发挥中间层的治理功能。这种转化需要一系列制度支撑,既要建立处罚虚假信息制造者的规则,还需要建立将公共舆论中的热点话题转化为政府治理议题的透明化程序。三是保障网络场域中的虚拟参与在现实生活中实现实际效能转化。网络场域作为中间层,虽然能够依托界面交互,形成跨距离、跨场景、跨层级的直接联系,但并不是治理有效的“最后一公里”。只有将网络场域内的治理共识转变为上层国家的决策共识或基层社会的真实行动才能产生实际治理效能。这需要搭建“数实相融”的衔接性制度。如政府响应平台构建线上回应衔接线下行动的责任制度,线上调解、线上协商共识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这些举措都有效促成了网络场域治理与现实社会治理的融通贯通,确保网络场域的中间层作用得到实现。
最后,制度化参与需要制度化与组织化同构,提升群体的制度化解题能力。推进中间层责任履行的制度化与参与权利的制度化,仅能够实现“谁来参与治理”“如何参与治理”等初步问题。无法将具有流动性、异质性的个体的制度遵循行为,固化为群体自我保持的常态和共同行动,也无法回答“如何持续治理”的问题。由缺乏整合的个体组成的网络“乌合之众”,仅仅能依靠制度化有序地参与发声、反馈,将问题输出到国家与社会中予以解决,这也意味着网络场域自身无法应对复杂治理问题。高质量的制度化并不能脱离组织化独立起作用。在亨廷顿看来,较高制度化的水平依赖于组织的适应性、复杂性、自主性以及内聚性。因此,在网络场域制度化建设的同时,也要将网络“乌合之众”转变为有序聚集的组织,引导群体通过制度化程序,解决复杂治理问题。
网络场域的组织化不同于上层国家通过垄断暴力、建立科层官僚制以及禁止性法律对大规模人群的组织化,也不同于基层社会通过身份、血缘、地缘以及习俗或习惯法对小规模人群的组织化。在网络场域,自由进入的个体常围绕同一的或者类似的热点议题表达意见从而形成议题型群体。这种群体以平台为活动场域,被数字化的国家机构、政党、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可以平等地成为议题型群体中的一员。群体因共同议题而聚集,因议题解决或议题失去热度而解散。议题型群体只有转变为议题型组织,才能成为网络场域中承载上下互动功能、解决复杂治理问题的主要载体。通过加强议题型群体的组织化,可以稳固中间层的制度化参与。一方面,要完善对复杂议题进行分众分类的治理制度,引导行业部门、社会组织参与议题讨论,提高治理效率。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平台这个议题型群体活动阵地的管理,固化对具有流动性、扩散性议题的组织制度。如对热点议题单设板块、设置议题发起人、注重培育议题固定的网络组织、规范网络议题探讨流程。如此,当议题型群体有了一定的组织形式,便不会被简单观念迷惑,从而形成解决复杂问题的治理定力与治理能力。组织化与制度化同构,可以让网络“乌合之众”有制可依,引导分散的个体观念凝聚到议题型组织的共同治理场域之中,形成有序治理。
五、结论与反思
与历史比较分析、主体行为分析和制度主义分析不同,本文从整体社会理论切入,着意于摆脱就网络场域自身而谈网络场域治理的局限性,探究网络场域的有效治理路径。首先,必须带入整体社会的结构来审视网络场域的根本性治理方案。结构分析不仅“可以界定特定制度连续运行所受到的约束条件”,还可以“通过将关键部分从附带现象中分离出来,从而赋予活动以意义”①。在“三明治”社会结构中,网络场域的治理可以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获得独特意义,这着重回答的是整体社会“为什么需要网络社会的治理”这一根源性问题。其次,网络场域在整体社会中的中间层位置决定了其特定功能,功能需要要求网络场域实现参与性和制度化的同构,即实现制度化参与。功能需要实际上回答了“需要什么样的网络场域治理”“需要何种特定的治理形式”等关键性问题。相比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网络场域的治理本质上属于中间层的治理,必须承担中间层所发挥的功能。这就要求网络场域不能像国家治理那样保持强制度性和弱参与性,也不能像社会治理那样自我生成制度化与参与性。网络场域的制度化与参与性必须协调,注意规范性为灵活性提质增效,以“活而有序”为功能目标。最后,正是因为网络场域的治理不是为了制度化而推进制度化。而是要结合中间层功能需要,实现与精英型公共领域不同的大众主导的制度化参与。所以,网络场域还需要将制度化建设与参与责任、参与权利与参与组织化整合相搭配。只有大众参与剥离了“乌合之众”的主体特征,形成可治理、能治理的组织性群体,网络场域的参与性和制度化才能彻底协调,并取得长效性治理效果。
从中间层网络场域的实践意义看,处于“三明治”结构中的网络场域,不仅是一个娱乐生活场域和媒体社会的载体,它本质上也是一个各方主体表达意见,从而实现公意的中间层治理场域。我国前瞻性地提出“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并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有效解决突出问题,不断提高运用网络了解民意、开展工作的能力”。这本就意味着要充分有效发挥网络场域作为中间层的治理功能。随着网络技术的全面深度发展,国家与社会的直接联系、直接沟通会越来越成为常态,网络场域在各个方面,都会越来越成为双方直接接触、频繁互动、日常联系的中间层,其“中间层”结构地位与治理性功能也会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从整体社会视角出发,探究网络场域内参与性和制度化协调的特定路径,也将呈现出日益重要的治理参考价值。
〔作者徐勇,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部部长、政治学与国家治理研究院教授;杨红新,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家治理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武汉 430079〕
本文原文刊载于《浙江学刊》202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