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6年第4期(第127-144页)。
摘要:建构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应以“两个结合”来引领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的革新,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知识领域和概念范畴的创新,并对西方法学理论的局限性进行充分反思。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立足中国法治实践进行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主要包括:第一,要为法理学经典论题提供中国方案,丰富和拓展当代世界法治理论的知识体系和理论图谱;第二,要提炼中国法理学的原创性、标识性概念,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治话语体系。二是面向新科技前沿进行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主要包括:第一,要回应前沿议题的时代挑战,在法治体系内部变革和外部技术冲击中推动法学理论创新;第二,要推进交叉法学研究,打破学科壁垒,实现知识融合和方法创新。通过上述系统探索,中国法理学将逐步从理论借鉴走向理论自主,从法治话语追随走向法治话语引领,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学理支撑,为世界法治文明进步作出中国贡献。
关键词: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两个结合;原创性
一、导论
当代中国正经历着历史上最为广泛且深刻的社会和制度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恢弘且独特的国家治理实践。社会大变革的时代,必将给理论创造、学术繁荣提供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带来哲学社会科学的知识变革和思想先导。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哲学社会科学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具体到法学领域,作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支撑学科,法学做的是治国安邦、经世济民的大学问。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成为新时代中国法学研究的前进方向和重大且迫切的时代命题。
法理学作为法学研究的基础性学科,专门研究法学中的规律性和普遍性问题,是法学的主干。为此,有学者将法理学称为“法理之学”,将法理学研究的对象概括为“法理”。显然,中国法理学知识体系就是关于中国法治之“一般原理”和“普遍道理”的知识体系,其自主性将直接关乎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根基和底层逻辑。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背景之下,亟需构建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并以此对中国法治进程进行理论总结和学术回应,推动法学研究扎根中国实践,更好地阐释和解决中国法治问题。这不仅关乎法学理论的创新发展,更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这不仅是一个学术命题,更是一项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未来前景的战略工程。
二、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方法论
长期以来,中国法理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西方法学理论“话语依附”和盲从的“学徒状态”,缺乏充分体现中国法治实际、回应中国法治问题、彰显中国法学学术品格的理论分析框架和研究方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重大历史性成就,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与发展,为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提供了丰厚的实践基础和正确的法学方法论指导,为我们深刻认识法治现象和规律构建了科学方法和研究范式。
(一)以“两个结合”引领法理学研究范式革新
知识创新的根基是研究范式创新和研究方法创新。西方法理学经过漫长的发展历程,形成了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等具有代表性的主流理论范式。这些理论范式不仅塑造了西方法治文明的基本形态,也为世界法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知识资源。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在批判吸收西方法学理论范式的基础上,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推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法治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规律的认识。以“两个结合”夯实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根基,形成新的研究范畴和科学范式,能够使中国法理学研究焕发蓬勃生机与强大生命力。
第一,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奠定了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根基。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之建构既是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强大契机,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标志性成果。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以其鲜明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特质,确立了认识法治现象和法治发展规律的基本维度。它不仅构成了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基底,塑造了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精神品格,也为我们理解法律现象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譬如,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依据这一原理,中国法理学研究必须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从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而非简单套用西方理论范式。又如,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强调法律应当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这赋予中国法理学鲜明的价值取向,要求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创新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回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治需求。再如,在理解“法治”这个概念时,我们不能抽象地讨论法治的普遍形式,而应具体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建设的特殊规律,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原创性概念。
第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建构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宝贵历史资源和精神滋养。中华历史文化连绵不绝且具有内生自发的独特性,是中国自主哲学社会科学“日用而不觉”的文化基因和本土知识来源。在法治领域,“第二个结合”强调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正基于此,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有了开阔宏大的时间纵深,有了厚重的传统根脉和文化底蕴,带上了独特的历史基因和民族记忆。我国历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以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形式记载了中国人民的天下观、社会观、家庭观、道德观,是对古代中国治理经验与智慧的较为稳定和明确的制度表达,为当代中国法治实践提供了生动的历史镜鉴,也为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丰厚的智识来源和文化滋养,势必推动我国法学研究走出“历史虚无主义”的学术倾向和“言必称西方”的思维惯性,从而深刻领悟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现实意义。
第三,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伟大实践推动了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实践转向。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验证知识体系科学性的最终标准。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人关于某项事物的知识从实践中产生,又服务于实践。“认识从实践始,经过实践得到了理论的认识,还须再回到实践去。”“我们的态度是批判地接受我们自己的历史遗产和外国的思想。我们既反对盲目接受任何思想也反对盲目抵制任何思想。我们中国人必须用我们自己的头脑进行思考,并决定什么东西能在我们自己的土壤里生长起来。”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经验性很强的学科。法理学知识体系不仅源于法治实践,同时也直接服务于法治实践。中国法治实践提出的问题以及试图从理论上对这些问题进行的分析和阐释构成了推动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强大动力和现实依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因此,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不是从概念到概念进行理论推演,而是深入实践、理解实践,从实践中发现问题、提炼概念,是内生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特别是适应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历史进程的学术阐释和理论表达。其重要论断、基本命题和标识性概念,既源于实践又得到实践的积极回应和证实,是对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学理化阐释和学术化表达。
(二)在反思西方法学理论局限性基础上进行理论重构
19世纪中叶以来,中国的法治现代化道路基本上是模仿西方、师夷长技,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基本上是“西学东渐”“以洋为尊”“唯洋是从”。早在20世纪40年代,蔡枢衡就敏锐觉察到法学研究惘然不顾国情、对于西方法学照单全收和一味盲从的状况。他指出:“今日中国法学之总体,直为一幅次殖民地风景图……五颜六色,尽漫然杂居之壮观,然考其本质,无一为自我现实之反映;无一为自我明日之预言;无一为国家民族利益之代表者;此种有人无我,有古无今之状况,即为现阶段中国法律思想之特质。”对于这种状况,蔡枢衡尖锐批评道:“今日中国法学中,未曾孕育中国民族之灵魂;今日中国之法学界,殊少造福民族国家之企图。”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在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基础上开创了社会主义新法学。由于受到特定历史条件的制约,社会主义新法学在相当长历史时期内受到苏联法学的深刻影响,一度呈现“全盘苏化”的状况。改革开放之后,在短时期之内,为尽快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以及快速建立种类齐全的法学体系,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也只能学习“先发型”西方现代化国家的现成经验,移植西方法学知识体系。“在一个时期,无论是私法领域,还是公法领域,西方法学理论如巨浪般冲击过来。”针对当时社会科学研究被忽视的状况,邓小平同志指出,“现在也应该承认社会科学的研究工作(就可比的方面说)比外国落后了”,“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以及世界政治的研究,我们过去多年忽视了,现在也需要赶快补课”。
历史证明,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绝不意味着孤立于西方法治,或离开对西方法学知识有选择的借鉴。经过中国本土的甄选、借鉴与吸纳,西方法学理论可以成为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有益组成部分,可以成为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孵化器”。然而,随着法治实践越来越复杂,西方法学理论越来越难以解释或难以识别日益复杂的中国本土法治问题,也难以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内在逻辑。中国法治发展既不可能呈现出西方法治经验和社会结构所要求的特定场景,也不可能符合西方法治的模式期待。西方法学知识与中国法治实践之间的距离感和不适应性日益加深。“跟在别人后面亦步亦趋,不仅难以形成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而且解决不了我国的实际问题。”对于西方法学知识,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我们可以“拿来”“借道”和“应急”,但其不可能在中国落地生根,不可能被大多数中国人民理解和接受,也决不可能成为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根基。
随着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深入,我国法治开始逐步实现从“追仿型”“赶追型”发展进路向“自主型”“自发型”发展进路的转变。在此过程中,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既要立足本土法治实践,传承法治传统,也要秉承开放包容的姿态,在实践基础上提炼和表达中国法治的标识性概念和命题,建构不同法治文明之间可理解沟通、相互补充的共同议题和理论阐述,不断从理论上、学术上回应中国法治实践需求,增强法治理论的自主性和适应性。
(三)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法理学知识体系创新
中国法理学知识体系创新,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特别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和引领。作为当代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吸收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学知识体系创新发展的规律性认识,蕴含着深刻的法治原理内容、法治实践体系和法治文明关怀,是建构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大原创性理论成果,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遵循。
具体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全面依法治国这一总目标,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范畴,构建起内外贯通、逻辑严密的理论框架。在法治原理和道路层面,其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重大命题;在制度与实践层面,其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依规治党、涉外法治、法治社会、法治思维、法治自信等重要概念。围绕这些核心概念,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作出了一系列具有纲领性意义的重要论断,如“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等。上述概念与论断相互支撑,层层递进,共同构成了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理论范畴和学术命题。
在此基础上,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从原则立场、发展方向和时代使命等维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问题进行了系统阐明。首先,“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明确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根本立场。其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明了中国法治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确立了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时代使命。这些核心要义从根本原则到实践目标,为建构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具有原创性和主体性的基本命题。与此同时,习近平法治思想还围绕法治与政治、法治与改革、法治与经济、法治与德治等重大关系,展开了深刻且系统的理论阐释,进一步拓展了法理学的研究视野。例如,“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深刻揭示了法治与政治之间不可分割的内在关联;“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生动呈现了法治与改革相互促进协同推进的辩证关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强调了法治对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保障作用;“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实现了法治精神与道德理念的有机融合。
这些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原创性理论成果,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也为法理学提供了新的分析范畴与解释框架。下一步,我们需要在学理层面对其加以系统化和理论化,将其进一步转化为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核心命题,推动法理学知识体系在自主建构中实现视域拓展与迭代升级。
三、基于中国法治实践的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
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表达,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重塑,是对西方法学知识局限性的深刻反思,更是对当代中国法治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与理论提炼。在建构这一体系的过程中,应该不断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法治实践、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结合,不断深化对法学知识创新的规律性认识,不断提出一系列具有原创性的重要范畴、核心命题和研究方法。
(一)为法理学经典论题提供中国方案
建构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首先要在法理学基本论题上与世界对话,在法治的概念、发展路径以及法治与政治、法律与道德等问题上提出中国法理学的科学认知,注入中国元素,为解决法理学普遍性问题贡献独特的思维模式和具有比较优势的理论方案,进而丰富和拓展当代世界法治理论的知识体系和理论图谱。
1. 法治的概念
法治概念是对人类复杂法律生活和法治实践的高度抽象。法治概念、法治价值等问题一直是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关注的经典论题。在人类法治发展进程中,对于法治的概念,众说纷纭且充满争议,西方法学界也莫衷一是。现代西方法理学关于法治概念的讨论大致可分为形式法治观和实质法治观两种立场。形式法治观强调法治是一种规则的统治,认为法律规则的安定性、明确性、公开性、可预测性等形式要件是法治的必要条件,但对其是否包含特定实体价值则无明确要求。相较之下,实质法治观认为,法治本身必然蕴涵某种关于实体价值或实质正义的目标要求。比如,应通过法治限制国家权力,约束官员行为,以保障个体权利和个人自由,或者法治应履行保证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增进社会正义的功能。
当代中国法理学明确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不能套用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观,而需要在借鉴西方法治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规律的法治概念,进而推动法治的规则事实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并提供一种理解人类法治的新范式。
首先,中国法治模式同样要求法律规则的治理,强调法律需具备一般性、明确性、公开性、可操作性、稳定性、统一性等各项形式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可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的理解中,首要一条就是法治是一种规则之治,法律规则是治国理政的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和依托。
其次,中国法治模式认识到,仅从形式法治的角度,无法把握法治的完整含义,故需要强调良法善治的价值要求和实质内涵。正如马克思指出:“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所追求的实质价值不仅在于西方法学理论提出的保障个人自由的道德要求,更在于国家的整体性政治要求和经济要求以及关于公平正义的集体性社会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党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中国是一个人口规模巨大、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的超大型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必须将法治作为公平正义观念的载体,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进而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2. 法治的发展路径
西方的法治生成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先发国家自下而上的社会渐进、内生演化模式;另一种是后发国家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外部推动模式。与西方的法治生成模式相比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融合了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演进三个方面因素,采取的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发展路径。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强调法治的经济决定性和社会性,强调经济社会是决定及实现法治理想的内在要素和关键变量。“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我们党现阶段提出和实施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之所以正确,就是因为它们都是以我国现时代的社会存在为基础的。”法治涉及的各类法律主体、法治机制及其基本制度框架都内嵌着丰富的社会要素。经济社会的关系结构、互动模式、组织方式等嵌入法治进程,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法治的性质功能、制度体系和运作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法治建设需要尊重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因此,应该建构符合基本国情、适应经济结构和发展需求的法治模式。
另一方面,中国法治强调法治的国家性和建构性,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国法治建设需要国家和政府的积极介入、强力引导和推动。“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中国法治既强调经济社会对法治的决定性作用,又充分认识到法治对于经济社会的能动反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虽然物质生产是社会生活的基础,但上层建筑也可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有着十分复杂的关系,有着作用和反作用的现实过程,并不是单线式的简单决定和被决定逻辑。”为此,需要改革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不断在法治轨道上引领和塑造中国经济社会发展。
3. 法治与政治
当代西方法理学一般较少关注法治与政治的关系问题,甚至主张法治与政治无涉,要将政治问题刻意排除出法治领域。譬如,有美国学者提出:“在任何一个依靠法治来运作的政治社会中,法律和政治必须分开。”由此,西方法治似乎给人一种独立于政治、法官绝对不受政治影响的错觉。
马克思曾就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指出:“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求,就是任何的社会需要、法律等等都应当从政治上来考察,即从整个国家的观点、从该问题的社会意义上来考察。”“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发展了政治和法治关系的理论,深刻揭示了法治背后的政治性,强调世界上从来不存在与政治绝缘的纯粹法治,政治和法治的关系是各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普遍性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
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础之上。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基,法治的本质和内容由民主政治决定。“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命脉所在。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于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环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原创性贡献和开拓性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关键在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4. 法律与道德
在世界法理学的学术谱系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始终是贯穿古今的核心议题,也是当代世界各国法治面临的共同课题。西方自然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争论的焦点就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并由此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路径。西方自然法学派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主张法律的存在与内容由社会事实和道德事实共同决定。与此相对,实证主义法学派则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主张法律的存在与内容仅由社会事实单独决定。这两种理论传统虽然各有所见,但共享一个基本理论预设,即将法律与道德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规范体系。在这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框架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被简化为“是否分离”以及“如何关联”的问题,忽视了二者之间更为复杂的辩证关系。而且,这种理论局限性的后果在西方法治实践中已经显现出来:法律要么过度道德化,导致法律失去独立性;要么过度形式化,导致法律失去价值导向。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并不将法律和道德视作两个相互独立的规范体系,而是基于“德法共治”的核心理念,强调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统一关系。这种理解模式既不同于西方的形式理性,也不同于单纯的道德教化,为我们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开辟了新的思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的提出已经初步确立了德刑并用的治理原则。孔子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表明,在儒家思想中,道德教化与法律惩罚应当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社会秩序。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理论,更加系统阐述了道德与法律的主次关系和配合机制。在传统中国治理实践中,“德法共治”体现为多种制度形式,既可通过“礼法合一”将道德要求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也可通过“春秋决狱”等方式将儒家道德理念直接引入司法裁判。
中国这种“德法共治”的治理模式具有独特的理论优势:首先,它避免了自然法学可能导致的道德绝对主义,能够防止将个别道德观念强加于整个社会;其次,它避免了实证主义法学可能带来的价值虚无主义,能够防止法律脱离社会基本价值共识;最后,它提供了一种更具弹性和适应性的规范体系,能够更好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在新时代法治建设实践中,“德法共治”传统得到了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治理念和实践模式。譬如,《民法典》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实现了法律规范与道德要求的有机统一。新时代“枫桥经验”将传统“无讼”理念、预防性法治理念与现代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形成“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治理模式。这些都是“德法共治”思想现代转化和发展的生动典范。
简言之,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中国方案突破了西方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提供了理解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新范式。这种古今贯通的法治智慧使得中国法理学能够克服西方法理学长期存在的理论困境,有效回应和阐释中国法治实践中“法律与道德关系”的问题,为法理学发展开辟了新思路。这正是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生动体现。
(二)提炼中国法理学的原创性、标识性概念
概念是知识体系的细胞,是规范和引导人类思维和行为的认识结构。“概念这种东西已经不是事物的现象,不是事物的各个片面,不是它们的外部联系,而是抓着了事物的本质,事物的全体,事物的内部联系了。”具有原创性、标识性的核心概念类似于特定知识体系的“思想芯片”。回顾世界法理学的发展历程,我们发现,每一个理论体系都以其原创性、标识性概念为基石。提出新的原创性概念,推动既有知识体系的概念创新,将在极大程度上推动法理学的发展。
中国法治实践孕育了一系列创新举措,积累了丰富的法治资源,亟待中国法理学进行积极的学术回应和理论建构,及时将法治实践升华为具有普遍解释力的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努力形成“中国之治”的法理表述。经过长期努力,我们已经初步型构了一个内涵博大的原创性概念体系。其中,一些概念具有显著的统领性和标识性,且辨识度高、意涵丰富、实践影响大,有着明确的价值指向、评价标准和实践要求。可以说,提炼和形成这些概念的过程,就是不断建构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
1.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新中国在成立之后就开始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征程,并提出要“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改革开放之后,邓小平指出:“我们搞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的现代化。”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将法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紧密结合起来。进入新时代以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党的二十大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新概念,并要求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法治领域,“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要求是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唯一正确的道路。在此背景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这一整体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概念范畴应运而生。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概括和重大集成性贡献。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这一概念的理论创新,集中体现在道路立场、制度功能与实践逻辑三个层面。第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两个概念相互融通,均深刻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唯物主义法治观。世界上不存在定于一尊的法治模式,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道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走出西方中心主义的窠臼。第二,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根基和重要保障。“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第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决定因素是中国的国情,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中国问题导向。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幅员辽阔且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超大规模国家的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在此,“中国特色”直接规定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历史逻辑与时代内涵。
2. 党法关系
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也是法治政治。政党和法治的关系是现代法治不能回避的重大课题。习近平总书记联系中国的政治与法治实践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中国政治和法治的关系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在世界各国,国家法律体现的均是拥有执政地位的政党的意志、纲领、方针与路线。正因如此,政党与法律的关系是政治与法治的关系的集中体现。然而,政党政治尽管是现代法治运行的核心要素,但在西方法治理论当中,其并不是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于党法关系问题缺乏科学的正面回答。对此,习近平法治思想没有拘泥于西方法治话语的表象,而是基于高度的政治自信和理论自觉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其强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政治保证,由此深刻揭示了中国法治的最大特征和政治优势,进而原创性地提出党法关系理论,并将之确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首要命题。
在现代政治框架下,法律不仅是一些行为规则,而且在本质上反映着一个时期内执政党意志所代表的社会共识。这种社会共识体现了法治的政治基础。西方的形式法治理论只看到了法律的表象和形式功能,而忽略了法律背后的社会基础,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所强调的统治阶级意志和人民立场。因此,从西方形式法治视角出发,不可能正确理解和看待中国语境下的党法关系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这深刻阐释了中国共产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的本质。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语境下,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具有深刻的内在统一性和外部协同性。党和法不存在谁大谁小、谁高谁低的问题,不能简单用大小、高低来进行比较。“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不仅在思想上是错误的,而且在政治上是十分危险的。把党的领导贯彻于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执政地位,需要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需要法律来保障。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决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而必须从原理上讲清楚、讲透彻。
3. 人民法治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人民既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法治的主人。“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在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实践当中,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和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第二个核心要义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在“以人民为中心”成为各项工作基本主旨和价值取向的时代要求之下,“人民法治”概念应运而生。它深刻揭示了“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立场,明确回答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为了谁、依靠谁、保障谁”这一根本问题。这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为人民谋幸福”理念的深刻领悟与发展,也是对中国传统民本法律思想的历史转化与超越。其创新性主要体现为:其一,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根基和力量源泉。“人民不是抽象的符号,而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人,有血有肉,有情感,有爱恨,有梦想,也有内心的冲突和挣扎。”法治的最大推动力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不懈追求。其二,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立法与法律实施要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其三,法治权威要靠人民来维护。人民是法治的重要实践者、评判者、捍卫者。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其四,要使人民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实现法律形式上的公平正义,而且要追求人民可感知、能理解的实体上的公平正义。
4. 法治体系
“法治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概念,实现了对法治本质的动态化、系统化把握。相比于西方传统法理学中相对静态的“法治”概念以及我们以往的“法制体系”概念,“法治体系”概念以动态而非静态方式去理解一国法治的核心要义,并创造性地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范畴。
具体而言,“法治体系”概念实现了以下理论创新:第一,传统法治理论多侧重于关于形式法治或实质法治的单一维度讨论,而“法治体系”概念采取了一种整体性、系统性视角。这一概念将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党内法规体系共同纳入考量,形成了“五大体系”有机统一的整体框架。这种体系化思维反映了对法治建设复杂性的深刻认识,避免了局部优化可能导致的系统失衡。第二,“法治体系”概念特别具有原创性的突破在于,其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范畴。这一创新不仅拓展了传统法治理论的范围,而且创造性地解决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的关键问题:如何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既相对分离又相互衔接,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二元规范体系。党内法规对党员和党组织提出了高于普通公民的法律要求,体现了先进性导向;国家法律则为社会成员设定普遍性行为规范,体现广泛性要求。两者在理念、规范、机制等多个层面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共同构建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整框架。第三,“法治体系”概念强调法治建设的动态性和过程性。不同于传统法治理论对法治状态的静态描述,法治体系概念关注法治各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和发展演进。这种动态视角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法治建设中的阶段性问题、结构性问题和发展性问题,为法治建设提供更具前瞻性和指导性的理论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不断完善的动态系统,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这种动态性既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持续改进中,也体现在法治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中。法治体系概念为我们把握这种动态复杂性提供了恰当的理论工具。
5. 法治社会
“法治社会”是一个高度具有中国实践特色、鲜明目标指引的原创性概念,其及时回应了中国社会生活领域的法治需求。法治社会被西方法学界普遍视为“法治”之外的研究范畴,通常不会被单独提出来讨论。“但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治社会”概念的提出充分表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特质不仅体现在政治架构上,更体现在中国的社会基础上。中国法治的深层运行机理蕴藏于中国社会运行和发展的规律和逻辑之中。
作为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相对应的概念,“法治社会”的原创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法治社会”概念的辨识度和侧重点在于其强调国家权力系统之外的社会生活法治化,主要包括社会成员良好的自我约束和守法习惯、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治化以及社会矛盾处理的法治化等内涵。广义的“社会”指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等多个主体在内的社会共同体;狭义的“社会”则指与国家机关相对的社会共同体,主要包括公民、社会组织等主体。显然,“法治社会”中的“社会”主要指向狭义的“社会”。与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相比,“法治社会”这一概念更具广泛性和分散性特征。第二,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下,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各有侧重,共同构成了法治国家的“一体两翼”:法治国家是“体”,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全面推动;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是并行的两“翼”,前者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和主体工程,后者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动力支持。就两“翼”的关系而言,法治政府为法治社会提供了制度保障,而法治社会是法治政府建设成果的重要体现。第三,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场域在基层,根基在社会。因此,应发挥自治、法治、德治相统一的优势,有效整合基层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治资源,解决中国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
6. 涉外法治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背景下,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国内与国际两个大局,在全面推进涉外工作法治化的实践中提出“涉外法治”概念。这是中国法理学的又一个重要标识性概念。“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两个概念既有密切关联又有实质区别。国际法治主要指各国基于国际法规则开展的国际事务处理以及全球治理活动,而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两个面向和维度。国内法治主要指依法处理国内事务的活动,其与涉外法治共同构成国家法治工作布局的重要部分。
“涉外法治”概念的原创性在于其突破了传统的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二元对立。国内法治是涉外法治的基础,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从调整范围来看,“涉外法治”呈现出明显的“双向延伸”特征:一方面,它包含我国国内法治体系中“专门调整涉外事务”的内容,如《外商投资法》《反外国制裁法》等专门立法,能够确保国内法治对涉外事务的有效覆盖;另一方面,它包含我国参与国际法治的内容,比如加入国际公约与条约后的国内转化实施事务,与他国开展引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多边争端解决等跨国法律事务。从功能和目标来看,“涉外法治”处于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中间层面,是统筹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转化衔接国际规则与国内规则的关键纽带。“涉外法治”概念的提出为构建“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提供了扎实的理论支撑,为统筹推进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提供了法理基础。其不断拓展我国法治话语权和影响力,彰显了负责任大国的法治担当。
综上所述,中国法理学原创性、标识性概念不是书斋里的抽象空谈,而是对中国法治实践的理论总结和提炼升华。其既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为指导,又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还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未来,中国法理学研究应当继续深入挖掘法治实践中的创新经验,提炼更多具有解释力和实践指导性的原创性概念。
四、面向新科技前沿的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
新时代的社会环境变化和法治实践发展,为中国法理学提出了一系列亟待回应的前沿议题。当前,人工智能、数字技术革命、社会结构转型、全球化进程逆转等新形势出现,不管是中国还是世界,都正在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这些变革催生了新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必然会引起法律内容的变革。这是法理学必须要回应的时代课题,也必然带来法学研究方式的转型。
(一)回应法理学前沿议题的时代挑战
在新科技时代,法治作为国家治理和社会调节的重要机制,面临着多方面新挑战,传统法学理论也面临着难以自洽的全新议题。这些议题既包括法律体系内部的结构性调整,也包括外部技术革命带来的根本性质疑。法理学研究必须直面这些挑战,在回应现实问题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理论创新与发展。
第一,随着社会复杂性的不断增加,法律功能进一步分化,立法体制和实践正在发生深刻变革。这种变化对传统的法律效力位阶理论提出了挑战。传统的法律位阶理论建立在相对刚性的上下级规范关系基础上。然而,这种理论越来越难以适应地方创新需求与国家法治统一之间的平衡需要。譬如,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如何准确理解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违反”与“抵触”关系,成为一个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议题。“违反”通常指下位法与上位法的明确规定直接冲突,而“抵触”则可能包括下位法与上位法的精神、原则或价值取向不一致的情况。过于严格地解释“抵触”概念可能会扼杀地方创新活力,而过于宽松的解释则可能损害法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因此,需要对法律位阶关系的性质进行深刻反思,建立更加精细化、多层级的规范冲突解决理论。又如,面对部门法划分的基本格局以及新兴的“领域立法”现象,为在立法的体系性和实践导向之间做出平衡,需要对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展开阐释。
第二,当代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正在深刻触动既有法学理论的底层逻辑,并且对传统法律主体理论、权利义务关系理论等提出挑战,这需要法理学予以回应。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例,其法律责任认定问题对传统法律责任理论提出了根本性挑战。传统法律责任理论建立在人类具有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强调主观过错、因果关系等核心要素。然而,在自动驾驶场景中,决策主体可能是算法而非人类,决策过程可能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可解释性。这要求我们对责任概念作出新的阐释,发展适应智能时代的新型法律责任理论。此外,在数字时代,人的主体地位和生存方式发生了革命性变革,这引发了基本法律伦理理论的变革。法理学应加强对“数字人权”“算法伦理”等问题的研究,构建适应数字时代的新型法律伦理理论。
(二)推进交叉法学研究创新
法理学是不同部门法知识体系的交汇点,也是法学知识体系与其他学科知识体系的交汇点,能为不同知识领域的交汇融合起到筛选、转译、总领的作用。法学交叉研究是当代法学研究的重要发展方向,其核心在于打破传统部门法之间的专业壁垒和知识隔膜,通过跨领域、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深入探究复杂法律现象背后的本质和规律。简言之,法理学应打破部门法之间的学科壁垒,推动民刑交叉、行刑交叉理论研究,并且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哲学等学科开展深度学术合作。
当代社会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且转瞬即变,一个领域的法律问题往往同时涉及多个法律部门。然而,各个部门法学科往往局限于研究特定领域的法学原理与实践,只涉及法治建设的某一个或某一些侧面,常常带有局部性、片段化特点,难以形成关于某领域法治建设的系统性命题和整体性概念。而且,大多数部门法学主要以法释义学思维展开研究,带有明显的应然化、静态化特点,缺乏对多学科知识的综合性运用,难以把握相关法律制度宏观层面的顶层设计和微观层面的具体实践。譬如,以平台经济中的网约车服务为例,它既涉及交通运输行政监管问题,又包含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以及发生事故时的侵权责任问题,甚至可能触及刑事责任认定问题。这种复杂性要求研究者必须跨越传统部门法界限,采用系统性、协同性的视角进行分析。显然,传统部门法研究局限于自身领域,往往导致对复杂法律关系认知的碎片化。这就需要在法理学层面做出突破,大力推进国家法治统一原理基础之上的部门法交叉研究。
中国法理学知识体系的创新还依赖于不同研究方法的交叉创新。传统法学研究往往局限于规范分析和概念演绎,难以全面把握法律运行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基础。在跨学科研究方面,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进行的交叉研究,使法学能够从更广阔的视角理解法律现象。政治学提供了针对权力结构、制度设计和政策实施过程的分析工具,能够帮助研究者理解法律制定的政治逻辑和法律实施的政治环境;经济学提供了成本收益分析、激励理论和效率价值等分析工具,能够帮助研究者评估法律规范的经济效果和社会影响;社会学则提供了研究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的分析工具,能够帮助研究者评价立法质量和法律实施的社会实效。总之,多维视角的跨学科研究,有助于拓展法理学的研究视野,提升理论解释力,使我们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更加全面深入。
在积极推进交叉法学研究的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到,法学在本质上是一门规范性学科。法释义学对现行法律进行的描述性梳理、概念体系研究以及对疑难案件提出的解决方案,构成了法理学知识生产的核心环节。交叉法学研究必须尊重法释义学已经建立的基本原理与规范体系,避免因盲目引入外来概念而破坏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与连续性。交叉法学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对各部门法释义学共通的基本范畴与原理进行提炼与整合,进而反哺部门法学研究,帮助部门法学体系实现规范化表达。同时,法理学应当综合部门法学与法理学、法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和方法,并且善于将自然科学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概念与原理转化为真正的法学概念与命题,以合乎学术规律的方式推动法学知识体系的更新和发展。
五、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意义
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对中国独特法治实践的理论抽象和理论表达,旨在为世界法治贡献自己的思想和观念,因此,其建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世界意义,同时也是一个长期且艰巨的历史性任务,需要我们为之付出艰苦的学术努力。
首先,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理论意义在于,它发现和表达中国法治建设规律,概括重大法治命题,建构法治理论,实现了从经验到理论、从特殊到一般的理论转化,从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对中国法治实践的热切回应,是对中国法治现实的理论提炼和抽象,展示的是中国法治实践与经验背后的“普遍道理”和“一般原理”。它是从具体法治事件到一般规律的转化,是从对法治实践的感性认知到理性认知的升华,是在阐释中国特殊法治现象背后的法治原理。在“两个结合”的基础上,一个真正具有中国立场、彰显中国智慧、蕴含中国价值、富含中国元素的整体性、系统性法理学知识体系将被建构起来,从而实现中国法理学研究的历史性与现实性、自主性与世界性的深度融通,积极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自信。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它代表了一个国家法学和法律的整体理论高度。一个自主的中国法理学知识体系是建构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关于话语体系的重要性,李龙教授指出:“学科话语体系实质上是一个学科的学术生命,直接关系该学科基础理论建设的成效,直接反映该学科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向,而且直接影响该学科走向世界的程度。正如一个国家落后就要挨打一样,一个没有独立话语体系的学科,势必失去学术讲话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而最后导致失去生存的空间。”这表明,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所体现的理论创新,在结果上有助于增强中国法治的国际话语权。
其次,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实践意义在于,它以中国的内在视角,置身事内地对中国法治实践作出精细观察和准确概括,其在观察、洞见、挖掘、梳理中国法治经验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法学概念的提炼和理论抽象,在立足中国法治问题的基础上进行自身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为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强大的现实根基和时代机遇。正是中国法治实践的独特性,使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必然具备原创性和自主性特质。
最后,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世界意义在于,它从传统与现实的历史维度、中国与西方的空间维度对中国传统法治资源与西方外来法学知识进行比较,进而作出反思、批判、吸收与升华,旨在破除现代法治发展领域的“西方中心主义”,并且尝试在西方法学知识体系之外寻求一种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相适应、相兼容,且会通古今、融通中西的知识体系,致力于实现法治理论特殊性、原创性、独特性与普遍性的统一。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蕴含着深刻的中国法治实践命题和人类法治文明关怀。由此,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深刻阐发了世界法治现代化发展的多形式、多样态原理,为世界法治文明和全球法治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和成熟的实践方案,为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法治问题作出了积极贡献。
结 语
法理学在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决定性地位,发挥着理论导向和理论建构作用。因此,建构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对于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具有前置性、统领性意义。本文论述了建构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意义、实践意义与世界意义,探索了以“两个结合”科学范式为核心的建构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方法论,且从基于中国法治实践与面向新科技前沿两个维度论证了建构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现实基础、时代需要与工作着力点。本文以“法治概念”“法治发展路径”“法治与政治”“法律与道德”等论题为例,展示了我国法学界如何在法理学经典概念和话语中体现中国认知,注入中国元素,进而推进法理学概念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变革;本文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党法关系”“人民法治”“法治体系”“法治社会”“涉外法治”为例,论述了我国法学界如何提炼中国自主的、原创性的标识性概念,以加快建构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彰显了中国法理学丰富和拓展当代世界法治知识体系和理论图谱的理论自信、能力自信与方法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