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自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89 次 更新时间:2025-04-03 00:43

进入专题: 中华民族共同体  

徐勇(华中师大) (进入专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这是在新的形势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从认识自觉、行动自觉进入了制度自觉阶段。

一、以目标和行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处理民族问题进行民族事务治理方面,党提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其中包括三个关键词:中华民族、共同体和铸牢。这三个关键词是一个整体,标志着我国在更加强调民族团结和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方面形成了具有重大意义的新认识。

我国正式使用“中华民族”的概念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但将中华民族与共同体二者结合起来则是近年才强调的。共同体是一个关系性和整体性概念,强调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依存和紧密关系,并通过这种紧密关系将不同的人聚合为一个稳定的整体。共同体又是一个历史性概念,不同历史时期,共同体的特点不一样。从人的自觉意识看,共同体可以分为两大类:自在的共同体和自为的共同体。自在是一种历史形成的客观的自然状态;自为是通过人的有意识和自觉的活动形成的行动状态。自为强调人类通过自觉的努力和决策,去实现目标、追求理想或达成某种目的的过程,意味着个体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计划采取行动。在传统社会,受限于历史客观条件,共同体主要表现为自在状态,是在历史条件下自然形成的。如马克思将原始共同体视之为“天然的共同体”,滕尼斯将现代社会之前的共同体视之为以固定的土地为基础的共同体,并因此产生一种稳定的持久的共同生活。进入现代社会之后,人们从原生的共同体走出来,因利结合形成一个以个体为基础的更大的社会,人的主体性得以强化。但在现代社会,在差异性中追求共同性,并形成具有共同价值和认同的共同体,成为人类生活的重要目标。只是现代共同体,既有共同的客观基础,更需要通过共同目标凝聚共识,通过共同行动加以构建,具有很强的自为性。

我国民族的形成过程,起初是在氏族基础上,随着地域的扩大形成的。但是,我国的民族一即形成,便与地域性的国家密切相关,如“夏人”“商人”“周人”“秦人”“汉人”“唐人”等。正是原生的各民族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中形成将各民族联结为一个整体的中华民族。中华民族是由各个民族共同组成的更大的民族整体。这一民族整体是在长期历史中形成的,只是在相当长历史阶段处于自在状态。近代以来,随着列强的入侵,中华民族有了整体的自觉意识,由自在状态向自为状态转变。

现代社会是一个双向发展的过程。现代化的推进,一方面,扩大了人们的交往。将过往的人们固定生活在固定地域的历史变为世界范围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世界历史”。另一方面,人的主体性和自我意识的增强。个人、民族和国家的独立性、自主性愈来愈突出,并带来差异性。正如滕尼斯所说的:“在共同体里,尽管存在着各种分离的因素,但人们保持着结合,社会则与之相反,虽然其中存在着种种结合的因素,人们却保持着分离……在这个地方,每个人都只是为了自己,并且每个人都处于同所有人对立的紧张状态。”为了促成不同主体之间的紧密关系和结合,现代社会需要重新构建共同体。“与现代人实际所处的‘社会’生活相比,共同体意味着‘与自己人安全地生活在一起’。”只是这种共同体更需要人们在共同目标牵引下共同构建。

中华民族是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中发展的。现代化的推进,一方面,推动了各个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过往局限于不同地域上的民族与其他民族的交往愈来愈多,由过往的间接交往的“背对背”状态转向直接交往的“面对面”状态。另一方面,不同民族在交往中的主体意识增强。由于长期历史条件的影响,各个民族的发展程度不一样,其历史形成的差异性显性化。而在“世界历史”中,这种差异性还会受到其他国家的影响从而加以放大,以致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个民族团结为一个中华民族整体因此受到挑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将中华民族之后加上共同体意识。就是突出民族团结,在差异性中强调和追求共同性,在面对面交往中促进心连心。如果说中华民族是一种客观的自在状态,那么,中华民族共同体则是具有目标导向的自为状态。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既有客观基础,又是一种各民族共同追求的目标。通过这一目标,促成各民族的共同行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目标概念,铸牢是行动性概念。各民族共同铸牢成为一种自觉行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因此获得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以制度机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目标是由人的自觉意识构成的。行动是将人的自我意识转换为实践的活动。但人的意识和行动会因为不同人和不同时期的认识变化而变化。这就需要通过制度机制将人的意识和行动制度化机制化,以获得持续不断的稳定的行为模式。制度是规范人的行为,调整人的关系的规则。“制度意味着一种社会秩序或模式”。制度一旦形成便具有自我复制的功能。不同的行为进入制度体系以后,会成为一种反复出现的行为模式,而无论行为者是否意识到。

共同体是由不同人形成的相互依存和紧密关系的稳定的人群组合,其核心是在差异中获得共同性。这种共同性需要相应的制度规范才能获得稳定性,形成共同体。“体”既是一种整体,更是一种稳定的整体。共同体是共同性的制度化表达。没有制度无所谓共同体,而无论其制度形式如何。即使是原始社会“天然的共同体”,也需要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和维系。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在滕尼斯看来:“共同体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相互之间的——共同的、有约束力的思想信念作为一个共同体自己的意志,就是这里应该被理解为默认一致(consensus)的概念。它就是把人作为一个整体的成员团结在一起的特殊的社会力量和同情。”只有通过共同体成员默认一致的规则,才能维系共同体的存续。因此,共同体是需要制度机制加以维系的。社会愈是进步,共同体愈是扩大,制度机制在共同体的形成和维系方面的作用也就愈大。而国家在构建制度机制方面扮演着主导性角色。

中华民族是在长期的历史上由多个民族共同组合而成的,随着这个民族共同体的形成,便面临着各个民族与中华民族整体的关系及其如何处理的问题。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我国在处理这一关系时,实行两种策略并通过制度加以处理。一是尊重不同民族的特性并根据特性实行不同制度。我国历史上的许多民族居住在边远地带,在各个民族通过交往交流交融并形成整体的过程中,国家对一些边远民族实行有利于民族发展的制度,“分族而治”和“因俗而治”。二是通过制度维系和巩固中华民族整体。国家在一定时期和一定阶段对于不同民族采用不同制度,但总的原则是在制度上强化中华民族整体,强化“合族而治”和“一制而治”。根据维系中华民族整体的需要,在原来与内地实行不同制度的地方实行与内地一样的制度,比如改土归流等。即使在一些地方实行相对于内地不同的制度,但主要是“治”的层面并服从“统”的原则。因此,中华民族一直延续下来,与制度机制的维系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整体的维系获得了根本性的制度条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为了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促进民族地方发展,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随着现代化的推进,为了更加强化中华民族的整体性,提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尊重各民族的自我认同基础上更加强化对中华民族整体的认同。中华民族共同体是由各个民族共同形成的更大的民族整体,强调各个民族的共同性。这种共同性只有通过制度机制加以维系和巩固,才能形成稳定的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中华民族共同性的制度表达。没有制度载体作为支撑,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稳定性就会受到影响。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党提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大战略方针,并根据这一目标,推进各种行动,取得了重大成效,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日益深入人心。但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还需要相应的制度机制作为保障。从“铸牢”这一词语看,除了目标和行动以外,在相当程度上来自制度机制,即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化机制化。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便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多体现的是“分族而治”,注重的是民族地区的特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更加强调中华民族整体,注重的是各个民族是一家的整体性和共同性。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机制作为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目标是一致的,强调各民族的团结进步和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显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宗旨与过往的有关民族事务的制度有所不同,注重的是中华民族的整体性和共同性。

三、结语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获得了新的认识,有了制度自觉。意识具有主观性和变化性,由意识所产生的行动有多样性和变动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处理民族事务确立了方向,推进了行动,但这一目标和行动要获得持续性和稳定性,必须通过一系列制度机制加以规范和保障。从实践来看,有了制度机制,可以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制度指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仅是一种倡导和宣传,而且是一种制度和规范,因此,通过制度机制可以不断强化人们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该看到,“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是一个过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说明当下的相关制度机制尚不健全,需要尽快健全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只是一个牵引。随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推进,需要制定一系列制度机制。而制度机制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需要根据目标进行充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作者简介】徐勇,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华中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与中国基层政治。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县乡治理现代化的制度架构与运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3&ZD139)的阶段性成果。

来源于《贵州民族研究》2024年第5期。原文和图片版权归作者和原单位所有。注释略。

进入 徐勇(华中师大)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中华民族共同体  

本文责编:SuperAdmin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社会学 > 民族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61204.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