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共同体是社会有所分化但又分化不完全的人群结合形式。我国有着悠久的小共同体传统。小共同体通过共同居住、共有财产、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共同责任、共同仪式、共同生活、共同管理及共同保卫实现了共有意识、共同行为、共同关系与共同实践的再生产。以部落、村寨为单位的小共同体是一种在相对封闭狭隘的地域上生长出来的,是历史的产物,具有历史局限性。我国要建设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则要超越小共同体的局限性,建立紧密的联结,形成亲如一家的关系,从精神上将56个民族联结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小共同体是中华民族共有家园的历史基础,小共同体日常生活的样态与小共同体日常生活的再生产功能为中华民族共有家园建设提供丰富的资源和启示。
[关键词]:小共同体;中华民族;共有家园;传统资源;日常生活
共有家园是人与人相互依存的共同体。在滕尼斯看来:“共同体是持久的、真实的共同生活。”基于血缘关系的家庭是基本的共同体。各个家是独立单元。如何将各个独立的小家联合为一体,形成更大的共有家园,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
中华民族共有家园是超越血缘、地缘关系的大共同体,是各民族的共有家园。建设中华民族共有家园,目标是建立紧密的联结,形成亲如一家的关系,从精神上将56个民族联结为中华民族共同体。为实现这一宏伟目标,需要从多方面着力去寻找能够持久和真实共同生活的机制。我国有着悠久的小共同体传统,可以为中华民族共有家园建设提供丰富的资源和启示。
一、小共同体的二元属性
共同体是一个关系性的抽象概念,泛指人与人之间的紧密结合关系。从微观上,共同体可以指作为最小社会单位的家庭;从宏观上,共同体可以指总体社会形态。在各种有关共同体的论述中,马克思分别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使用共同体,特别提出了“小的共同体”的概念。在马克思看来,人类最早出现的是原始的“自然形成的共同体”“或者也可以说是群体——血缘、语言、习惯等的共同体”。随着定居农业的出现,原始共同体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形成以土地为基础的共同体。“土地是一个大实验场,是一个武库,既提供劳动资料,又提供劳动材料,还提供共同体居住的地方,即共同体的基础。人类朴素天真地把土地当作共同体的财产,而且是在活劳动中生产并再生产自身的共同体的财产。每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和占有者。”
在以土地为基础的共同体中,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与共同体的特质最为接近,形成了各种以农业公社或村社共有为基础的小共同体。马克思在论述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时提到,“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和的统一体”。“小的共同体”指刚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的农业公社。它与作为“小的共同体”总和的“统一体”,即国家是相对而言的。马克思在论述古代印度时,使用了“小结合体”的概念,指出:“从远古的时候起,在印度便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所谓村社制,这种制度使每一个这样的小结合体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自己独特的生活。”
从马克思对“小的共同体”“小结合体”的论述看,小共同体是一个相对性概念。一是相对于更大的群体(国家)而言,主要指部落、农业公社、村社等。二是相对于独立的个体家庭而言,是比个体家庭更大的群体。这在于小共同体刚从原始共同体演变而来,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分化,有了个体家庭的相对独立性,如牧户的出现。但是,由于生产力不发达,或者受生产方式的影响,个体家庭不得不依靠部落、农业公社或村社从事生产和生活活动,从而形成以部落、村社为基本单位的共同体。基本单位是人的生存发展所必须依托的单位,离开了这一单位,人的生存就会遭遇困难,甚至无法立足。
我国是文明悠久的大国。自告别原始社会之后,各个地方发展不平衡。在农业文明发达的汉民族地区,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血缘宗法共同体解体,实行一家一户为基本单位的家户制。土地为家户所有并可自由买卖,实行家户生产经营,家户为国家人口管理和税收单位。而在广大民族地区,土地公有、集体劳动、共同分配的形式长期保留下来,形成稳固的小共同体。
小共同体是社会有所分化但又分化不完全的人群结合形式。这种共同体具有双重属性:一是尚保留和延续在外部条件压力下的“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共同属性;二是因为家庭和社会分化促成的个体属性。这种二元属性可以说是小共同体的根本特点,并形成其内在张力,即个体与共同体的相互依存和对立、个体家庭分化与共同体的整合之间的矛盾。小共同体得以在民族地区长期延续下来,其重要因素是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通过人为的方式和机制,强化共同属性和抑制分化倾向。
二、小共同体日常生活的共同性
小共同体在克服其内在张力的过程中,主要通过自身的力量,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日常生活中自我强化人们的共同性。在传统社会时期,我国的西南和西北地区存在大量通过各种治理机制和方式营造和强化“持久的、真实的共同生活”的现象。
(一)共同居住
居住是人们生活的基础。“不言而喻,野蛮人的每一个家庭都有自己的洞穴和茅舍,正如游牧人的每一个家庭都有独自的帐篷一样。”而每一个家庭如何居住,则反映了个体家庭与共同体的关系。在我国的民族地区,将若干个体家庭聚合为一体,共同居住在一起,是主要方式。这种共同居住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以家族公社为单位的共同居住。云南西双版纳的基诺族的房屋建筑——大房子,是共同居住的典型代表,其内涵同父系家族公社结构的演化密切相关。基诺族的一座大房子,就是一个父系大家族。它由同一父系祖先及其若干代男系后裔组成,已婚的儿孙和他们的小家庭同父辈住在一幢大房子里。大房子内诸小家庭都有自己的居住位置,有专门用于祭祀祖先和共同娱乐的场所和空间。每座大房子楼上都设有一个或若干个火塘。上世纪初,基诺族的大房子里还居住着典型的父系大家庭。其特征是:土地共有共耕,生产、生活资料归大集体所有,劳动产品由大家族共同消费。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土地按人口均分给大家族内的小家庭,但土地形式上仍为公有,小家庭单独使用一个火塘,平时各家自备饭菜,年节和打来野兽时,恢复共食制。共同居住的大家族不仅仅构成一个真正的经济和生活实体,而且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和稳固性。二是由若干个独立的个体家族共同居住在紧密结合的地域,形成集聚村寨。聚居山间的少数民族,为了腾出足够的空间用于耕作,他们不仅将居住空间依山傍水聚集而建,村寨公共设施也是有规律地聚集在一起。湘、黔、桂边界侗族聚集区,寨内公共设施常常以鼓楼为中心,周边聚集着水井、风雨桥、戏台、萨坛、水上粮仓等设施。这样的聚集结构不仅可以降低村民的生产生活成本,同时也强化了当地村民对村寨共同体的依赖。
(二)共有财产
在小共同体的财产结构中,土地是最重要的财产,既是生产资料,也是居住空间。小共同体的本质属性是土地财产共有。一是作为居住空间的土地共有,二是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共有。财产共有意味着小共同体成员都有在土地上获得使用土地的机会和权利,从制度层面确保每个家庭或个体身份平等。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非本共同体的成员自然被排除在共有财产之外,通过内外权利的确认,增强本共同体成员的身份认同和保护共有财产的意识。传统农耕社会时期,国家制度性公共服务供给由于资源汲取、地理空间等方面的限制难以下沉至权力中心以外的“蛮夷之地”,家庭所有的土地资源都离不开小共同体的保护。个体家庭与共同体成为利益整体,离开共同体或共同体财产被掠夺,个体家庭也就失去生存的机会和条件。在确保财产共有和身份平等的基础上,各个家庭有相对独立使用共有财产的权利,这是由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决定的。在土地共有的制度安排下,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单位,既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家庭共同维护共有财产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很好地调动家庭成员生产劳动的积极性,降低共同体对农业生产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成本。在草原部落,部落内的草场实行“共有私用”,强调“共有”,要求部落内成员共同保护草场免遭外来侵犯,由此增强部落共同体的凝聚力;实行“私用”,则是在共有财产得到共同保护的基础上更好地释放个体家庭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在西藏珞瑜地区,传统时期村落中存在着遗留的公社所有制形式,村落内的耕地禁止买卖,只要是村社成员就有永远的地权,猎区、山林、共有地(当地人称为“雄噶萨”)是村社共同财产。在西南山地,人与自然组成一个完整的聚落结构。理想的聚落结构应是由山、水、寨、田共同组成的,要素完整且错落有致。典型如贵州黔东南州黎平县肇兴镇堂安侗寨、施秉县双井镇凉伞苗寨。在理想的聚落结构中,山中的森林、植被涵养地下水资源,为村寨生产、生活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水资源供给。村寨处于山林与梯田之间,背靠山林,面向梯田,村民在山林与梯田之间劳作,获得生计来源,共同维护村寨共同体的延续。长期的人地互动孕育的生存智慧使当地人清晰地意识到:人在与自然相处过程中,人类对自身利益的过度追求不仅会导致自然生态受损,最终必将损害人类的利益。因此,对于事关集体利益,维系族群存续的公共资源,不仅要共同爱护与尊重,赋予其神圣性,让人产生敬畏,同时还要通过严格的制度约束当地人对山林的不合理使用,激发当地人对山林的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职责。
(三)共同劳动
人类社会的早期,在自然与社会条件的约束下,个体家庭对小共同体产生依赖,通过财产共有、共同劳动、成果共享等方式实现家庭与共同体的存续。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提升,个体家庭逐渐从小共同体中解放出来,形成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生产劳动方式。即便如此,依然存在大量需要组织个体家庭共同劳动的事务与环节。
西南山地民族大多有从事“刀耕火种”与“游耕”的传统。这样的生产劳作方式决定了需要定期统一烧山,开垦山林,以获得土地。这是单个家庭难以完成的任务,需要小共同体内的成员集体劳动。为了获得稳定的生活方式,提高农作物产量,山地民族在生产实践中逐步将传统的耕作方式优化调整为水稻农业,进行梯田耕作。建造梯田以家户为单位,数十家户从近到远、从低到高相继于山脊之上作业。建造过程中,不仅家庭之间相互帮助,共同劳动,后造者须维护好先造者的垒坎及田土,不然其造田成果便难以夯实,其人也会受寨人排斥,在寨中无法立足。在前仆后继有序造田的行动中,先造者须与后造者共同维护和协同顺畅此系统内各丘田之间的耕道与水源,形成良性的合作与循环规则,共同建构出梯田建造的社会机理。西南山间梯田大多是当地民众经过数代努力共创的成果,不仅彰显着精深的稻作文化,更是山地民族面对恶劣生存环境共同劳作及有组织耕作的结果。农事生产的节律性同样规定了共同劳动的必要性。农事劳作需要根据季节性规律变化进行提前规划与有序安排,超出季节时限常常会影响农作物的生长与最终收成。因此,农业生产劳作中家庭之间的帮工与换工,集体劳动中自然形成的合理分工成为人们应对农事节律的必然选择。为了强化共同劳动,当地民众还以节日或仪式的方式获得劳动的共同性。按照苗族社会的习俗,每一年农事开始时,先由掌握苗族历法、农业生产技术及地方气候变化趋势的活路头开起活路,其他人家才能开始生产劳作。“吃新节”(祈求丰收的节日)之前,禁止任何人吹芦笙、跳舞,以免当地年轻人沉迷于歌舞与情爱,影响农业劳作及最终收成,其目的同样是强化共同劳动。西藏珞瑜地区的门巴族村落以刀耕火种开辟新地,采取全村共同协议的形式,每年全村决定同一烧田方向,按劳动力人数统一分配新烧出来的耕地。分配后的耕地再由人数达10余人至20人左右的各个大家庭统一耕作,还存在共耕制、伙耕制等传统。在冬季农闲时候,门巴族建设新房屋,一家建房,全村帮助,并不收取任何报酬。
(四)共同分配
对小共同体而言,共同居住、财产共有、集体劳动为共同分配提供了可能。共同分配一是对共同劳动获得的生活资料的平均分配,二是对共有土地的定期重分,以保障土地占有的平均性,尽可能消除由于财富累积差异形成的社会分化,增强共同体凝聚力。云南一些山地民族以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获取生计来源。耕地的草随着耕作周期轮转自然生长,造成土地荒芜,需要定期烧山,再统一按人口分配。通过土地的重新分配保障生产生活资料的均等化,抑制财富分化,维护小共同体的延续。在贵州黔东南,清政府开辟“苗疆”之前,私有制发展较为缓慢,农业生产虽以家庭为主,但还保留着农村公社的传统。200多年前,台江县反排村曾举行过一次议榔活动,解决土地调整的问题。反排苗族祖先迁居这里,至养猫应(人名)的时候,平地、水源好的地方,都已被人修成田了,但由于劳动力及勤惰的不同,以致有的人田多,有的人田少,有的人田好,有的人田坏,有的人有吃,有的人无吃,产生了贫富不均的现象。养猫应便联络了周边的鼓社(血缘氏族)及村寨,重新分田,解决贫富不均的问题。经过议榔,对分田方案达成共识后,便进行分田。分田的原则为:原占有的田,每10挑留2挑给原主,其余8挑拿出来和新开的田加在一起,按人口均分。均分时还实行远近、好坏搭配的原则。不难理解,如果不是原始公有制还在人们思想上占据一定地位,要召开这种重新分田的会议是十分困难的。
(五)共同责任
生活在西部民族地区的小共同体内的成员,享有小共同体提供的资源共有、成果共享的权利,自然需要积极履行共同责任与承担共同义务,以确保小共同体的延续。在履行公共责任和承担公共义务的过程中,一旦某个家庭或个体出现“搭便车”与投机行为被发现,不仅其声誉受损,甚至面临被小共同体成员共同孤立的尴尬境地。如此,该家庭的婚、丧、娶、嫁等私人事务将无人愿意上门帮忙,与其他家庭间劳动交换与生活互惠不再发生,小共同体内的公共事务也不再允许参加,最终陷入孤立无助的困境。在传统中国,有“多子多福”的观念和养儿防老的传统。贵州黔东南的部分苗族、侗族村寨,长期保持着人口的缓慢增长甚至零增长。这并非当地人不愿多生,而是因为当地土地资源稀缺,人地关系紧张,每个家庭都主动承担起控制人口数量的责任。传统社会时期,国家往往要求以家庭为单位缴纳税赋,但是在西南民族地区却是以村寨为单位缴纳税赋,村寨共同体是税赋责任单位。与国家互动中,对缴纳税赋困难的家庭,村寨在内部进行调节,个别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主动承担缴纳责任,补足缺口。珞瑜地区门巴族村社内部,乌拉以村社为单位上缴,无劳动能力的差户可以通过村社内部转差、分差等方式,或经由学本(村社区)调控土地来变化支差的负担,以保障全村乌拉由有劳动能力、有土地者多支差、少劳动能力少土地者少支差,减轻村社成员负担,并维持整村乌拉的基本稳定。
(六)共同仪式
仪式支配人的行为,仪式活动是凝聚共同体的重要载体。小共同体举办各种体现共同性的仪式活动,追溯共同体的历史记忆,有助于强化人们的共有家园意识。游牧的草原地区,逐草而居的生存方式使得人与人之间、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都是短暂的、易变的;个人对所属牧团或部落的认同,以及对部落领袖的效忠,都不必是永久的。倘若顺其自然,不加干预,必将导致不同部落人群处于分散与自主的无序状态。为了建构稳定的秩序,蒙古部落通过建立部落联盟来协调部落之间关系,借助共同的仪式活动强化部落联盟的凝聚力和共同性。这样,共同祭敖包成为蒙古族最为普遍的宗教祭祀活动。祭祀仪式结束后举办全体牧民参与的那达慕大会,强化共同记忆、共同身份与共同意识。虽然小的部落间因空间临近、牧民流动引发摩擦,却在较大区域范围内实现了部落联盟的整合。西藏门巴族村落形成了以共同仪式为守则的村落整体意识,村社成员一家内有人去世,在特定时间内全村人不得出村。生活在西南山地的少数民族因为依赖自然,崇拜自然神灵,祭山神成为当地一项重要的民间活动。活动以家支或村寨为单位,由村民自发成立议事小组或理事单位,通过议事确定仪式内容、人员组成、祭祀物品及祭祀用具。仪式过程由共同体内成员一起来完成,祭祀物品与费用由成员共同分担。仪式结束后,所有参与人员或家庭派出代表共同“吃一顿”。组织仪式活动的过程中,往往伴有禁忌,有助于强化仪式活动的神圣性,对成员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维护共同体的规则。一些仪式活动规定,某些特殊环节与场合,只允许小共同体成员参加。通过内外身份限定,进一步强化小共同体意识和成员身份认同。正是借助于以仪式为重要载体的文化治理方式,西南山地民族村寨才孕育出“低分化自整合”的村寨制特征。
以门巴族为主要居民的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墨脱县巴登老村。(图片来源:墨脱文旅)
(七)共同生活
西部民族地区,小共同体不仅有举办共同仪式的传统,同时伴有共同生活、共同“吃一顿”的习俗。草原地区以游牧部落为“共食”单位,同在一个炉灶上餐饮。规模较大的如塔吉克族人的“墓地共餐”,墓地举行的祭祀仪式结束后,参与就餐的人数可达五六百人。西南山地少数民族过节,组织仪式活动及寨际联欢,包含有共同“吃一顿”的内容。共同“吃一顿”,看似简单的一顿饭,却有深刻的社会意蕴。它既丰富了节日仪式的内容,烘托出热闹氛围,又让小共同体成员在就餐场景中铭刻下集体记忆,由此强化了小共同体的意识及寨际关系。部分山地民族认为,“吃一顿”还有更深刻的政治、教育与社会意义。贵州黔东南环雷公山区域周边的苗族村寨过去有“议榔”(具体议事)的传统。“议榔”结束后,参加“议榔”的人要喝一碗鸡血酒,盟誓遵守“榔规”,然后集体用餐或以家庭为单位提一串肉回家。对未能派出代表到现场参与“议榔”的人家,“议榔”组织有意请人将一串肉带到该户人家,以示将规约条文送达之意,以免日后有人借口不知,故意违约并推卸责任。“榔规”形成后,若有人故意破坏规则,严重者将受到“3个120”的惩罚,即准备120斤米、120斤肉、120斤酒,请全寨人吃饭,并当面向全村人作出道歉。通过“吃一顿”的方式,一方面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和教育,防止再犯,同时对村寨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让“榔规”内化于心。
(八)共同管理
著名政治学者亨廷顿指出:“民主这个概念早就为古代世界所熟悉,具有民主特征的政治体制并不仅仅在现代才出现。在世界上的许多地区,数个世纪以来,部族首领就是由选举产生的,而且在一些地方,民主政治制度就在村级组织中长期存在。”中华文明是由黄河、长江流域等组成的核心区域与茫茫草原和沙漠地带的西北边缘、崇山峻岭和层峦叠嶂之中的西南边缘区域共同构成的。尤其是身处西南山地丛林深处的少数民族群体,由于远离政治经济中心,受山地切割与社会边界的阻隔,生发出形态各异、特征明显的共同管理方式,长期以来维系着地方社会的正常运转。如苗族的“议榔制”、瑶族的“瑶老制”与“石碑制”、侗族的“款”组织等。在传统时期珞瑜地区的门巴族村落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没有身份等级差异,即使是地位低下的顿巴也可以担任学本,学本由村内民主选举产生,没有薪酬,可随时更换,在学本之下设有称巴辅助学本工作,称巴则采取全村轮流担任的形式产生,是原始民主制的遗存,具有特色鲜明的平等管理特征。苗族“议榔”制指由苗族社会中一个村寨或若干村寨联合集会共同制定和宣布共同遵守的某种公约的议会组织形式。“议榔”的范围大小不一、可大可小,主要以共同利益为基础,以自愿参加为原则,即“一寨一款小事各管”“十寨一款大事共管”的治理格局。小到以一个自然寨或一个家族为自然或社会单位,大到以几个鼓社或几十个自然村寨组成。这些管理方式虽形式各异,但大多具有原始民主与共同管理的特点,共同体内的成员共同参与民间领袖的选举,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与监督,内生出“主人翁”的意识与主体性认同,维系着共同体的运转。
(九)共同保卫
共同体以土地(草原)为基础。土地(草原)作为一种资源是有限的,实行先占先得的原则。但是这种原则经常会因为对资源占有权的变化而发生争夺。马克思说:“一个共同体所遭遇的困难,只能是由其他共同体引起的,后者或是先已占领了土地,或是到这个共同体已占领的土地上来骚扰。因此,战争就或是为了占领生存的客观条件,或是为了保护并永久保持这种占领所需求的巨大的共同任务,巨大的共同工作。”共同保卫成为共同体中每一个人的职责,并由此获得强大的凝聚力。即便生活在地广人稀的西北部草原,逐水草而居的游牧民族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可以随心所欲地到处放牧,其间必然会与其他部落或民族相遇,并形成竞争关系,甚至发生矛盾。在激烈的竞争关系中,流行的是弱肉强食的逻辑。在这样的生存逻辑下,作为血缘单位的个体家庭要想获得生存的机会,必须依赖于由多个家庭共同构成的部落组织,离开部落组织,家庭难以独立存在。因此,一旦部落土地受侵犯或部落利益受损,对部落产生依赖的家庭必须主动站出来,与其他家庭共同保卫部落的利益。“长期生活在湘、黔、桂丛林地区的侗族,面对生活环境条件的险恶和各种突发事故的发生,恐惧和求生的本能使侗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强化对群体力量的认同,加强群体间的联合与团结,而鼓楼就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这种社会需要,具有了集众报警、防匪和抵御外敌的功能。”借助共同保卫,当地村寨长期“夜不闭户”。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集体行动,是因为家庭与家庭之间、家庭与小共同体之间均为关系紧密的共同体,在这样“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共同体中,过度理性或“搭便车”终将损害自身利益,权衡利弊后,选择共同防卫才是最优选择。
三、小共同体日常生活对共同性的再生产功能
“共同体是由日常生活的现实维持的,包括相互依赖、互惠和互利。如果人们彼此互不需要,如果参与和承诺没有什么收获,共同体可能不会出现,也不会得到维持。”小共同体强化共同性的日常生活,具有保持和维系共同体的功能。日常指持续、重复、日复一日。日常生活的特点在于经常,其力量也在于经常,不可中断。“每一个社会生产过程,从经常的联系和它不断更新来看,同时也就是再生产过程。”“经常”的属性使小共同体的日常生活得以不断产生出共同意识。
一是具有共同意识的人自身的再生产。人的生命活动是一个周期。要完成生命周期,必须每天从事生活和生产活动。日常生活的功能就是不断满足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活动的需要,将人自身再生产出来。人不是自然人,而是有一定观念的社会人。小共同体的日常生活所生产的人是在生命和生活活动中具有共同意识的人。这是共同体的本体基础。在内蒙古,“我们发现浩齐特人对自己的部族历史尤为重视,在敖包祭祀、家族祭火等集体仪式中,长者会讲述部落历史和家族史,一代一代不断强化浩齐特族群的历史。”西部民族地区,“在因利益纽带构成的日复一日的工作生活中,其差异性及其由此产生的冲突就会显现出来。在冲突中蕴藏在人们心里深处的原始情感及其信仰就会被激发出来,成为在冲突中寻求民族认同的原始力量。”这样因分化与冲突激发出来的共同体意识背后的深层机理在于恶劣的生存环境、持续性的贫困迁移与共同抗衡的历史记忆,使西部很多少数民族构筑起强烈的共同体意识,以此作为人生的支撑。一旦共同体遭遇外力挤压与内部矛盾,强烈的共同体意识实现了自我再生产,消解了分化,形成“弱分化自整合”。
二是具有共同性的行为模式的再生产。日常生活具有反复性、重复性的特征。正是在不断反复和重复的生活和生产活动中,形成小共同体普遍和持续的行为模式。这种模式为人们广泛接受和认可,成为共识性规范并习以为常。西南山地民族村寨,当遭遇火灾、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以及外来人员偷盗时,村民的第一反应并不是追问谁家遭遇火灾,与我们家关系如何,平时有无矛盾;而是根据自己的角色和能力,选择适当的工具,迅速投入到救火、防灾与对盗贼的追击中。
三是共同关系的再生产。共同体是一种亲密的共同关系。这种共同关系既不是自然天成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小共同体通过日常生活不断强化共同体成员间亲密的共同关系。“共食”中食物平均分配,身份平等而无等级差异,面对面共同、直接交往,增进凝聚力。罗伯特·史密斯认为草原部落的“共食行为”强化了人们亲密的共同关系。“那些坐在一起共同进食的人们,就社会作用而言,他们团结在一起”。贵州榕江县车江大坝上十个侗族村寨,通过祭萨、月贺(村寨间集体做客)、行歌坐月(男女恋爱)、赶场等各种共同性的活动,既增强村寨内部的凝聚力,同时也让当地村民对大坝上侗族村寨群及区域文化产生认同。
四是共同实践的再生产。需要与满足需要的活动构成社会实践。需要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一个不断变动的过程。社会实践是需要与满足需要并产生新的需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很容易发生因为需求不能均衡满足而带来的社会分化,甚至造成共同体的解体。在民族地区,群体性文化活动和节日较多。通过这种活动和节日可以在经济分化的条件下,不断从精神上强化人们的共同体意识,增强人们对共同体的认同和归属感。
四、小共同体对共有家园构建的启示
以部落、村寨为单位的小共同体是一种在相对封闭狭隘的地域上生长出来的,是历史的产物,具有历史局限性。我国要建设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则要超越小共同体的局限性,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建设共有家园。但是,小共同体是中华民族共有家园的历史基础,也是重要资源。传统小共同体通过日常生活强化共同性对于中华民族共有家园的建设具有重要启示。
其一,小共同体与中华民族共有家园的价值原理是相通的。共同体是相对个体而言的。在漫长的历史长河里,小共同体通过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日常生活,形成了人们日用而不觉的共同价值观念。这种共同价值观念与中华民族共有家园所强调的共同性在价值原理上是一致的,是能够相互融通的。中共二十大报告指出:“把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贯通起来、同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共同价值观念融通起来。”在建设中华民族共有家园的过程中,要汲取小共同体的共同价值观念的精华,通过日常生活的共同性将共有家园认识转变为人们日用而不觉的共同体意识。如贵州“村超”能够兴起并持续,重要原因是当地有共同参与文化活动的传统。这一传统在新时代得以发扬光大,不仅是当地民众的共同活动,而且扩大为不同民族间共同参与的共同活动,有助于中华民族共有家园的建设。人们正是通过这种活动形成“日用而不觉”的共同价值观念。
其二,小共同体通过日常生活强化共同性的机制可以为建设中华民族共有家园提供借鉴。在原始社会的“自然形成的共同体”之后,人类社会便面临着个体与共同体、分化与整合、关系紧密或紧张、社会依存或对立的问题。小共同体面临这一基本问题,通过强化共同、抑制分化的日常生活机制,维系和强化共同体。我国要建设中华民族共有家园,其难度大大超越于小共同体的形成。为此需要国家大力倡导和推动,同时也需要借鉴小共同体通过日常生活机制强化共同意识的经验。日常生活是最为持久和牢固的。只有通过各种日常生活机制,将中华民族共有家园意识深入地渗透于人们反复和经常的日常生活之中,才能筑牢坚实的基础。如果人们在学习、生活、生产和交往活动中,能处处感受到中华民族共有家园的存在,就更容易形成认同感、产生归属感。
其三,小共同体的共同治理为中华民族共有家园的建设提供地方经验。中华民族共有家园是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各个成员共有的生活家园,各族人民是这个家园的共同主人。人民作为主人,便会倍加珍惜和爱护共有家园。在长期的历史上,由于小共同体的共同生活,我国民族地区有深厚的共同治理底色。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我国在行政村一级推行村民自治制度,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其制度来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合寨村。进入新时代,党中央提出通过共建共治共享,充分利用社会的内生资源,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小共同体的共同治理通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可以成为有用资源。
Micro-communities: Traditional Resources for the Spirit of the Shared Homeland of the Chinese Nat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aily Life Functions
XU Yong CHEN Zhi-yong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National Governance Studies,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Wuhan,Hubei 430079,China)
Abstract: Micro-communities represent a form of social organization in which differentiation exists but remains relatively limited. China boasts a long-standing tradition of micro-communities, which, through shared habitation, communal property, collective labor, joint distribution, mutual responsibilities, common rituals, communal life, collective management,and joint defense, have facilitated the reproduction of collective awareness, shared behaviors, interconnected relationships,and collective practices. Micro-communities, organized around tribes or villages, are products of history that developed within relatively isolated and confined geographical areas, which possess inherent historical limitations. However, the community for the Chinese nation that China aspires to construct requires transcending the constraints of micro-communities, establishing closer connections, and fostering familial-like bonds that spiritually unify the 56 ethnic groups into a cohesive Chinese nation. Micro-communities thus serve as the historical foundation of the shared homeland of the Chinese nation. The patterns of daily life within micro-communities, along with the functions of their reproduction, provide rich resources and insightful inspiration for the cultivation of the spirit of the shared homeland.
Key words:Micro-communities;Chinese Nation;Homeland Spirit;Traditional Resources;Daily Life
[基金项目]:教育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专项课题(A类)重大项目(尼山世界儒学中心/中国孔子基金会课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基层治理中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3JDTCZ00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徐勇,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家治理研究院(中国农村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与中国基层政治;陈志永,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家治理研究院(中国农村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政治与基层治理。
来源:《贵州民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