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勇:宗族何以在中国长期延续?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84 次 更新时间:2025-12-09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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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华中师大) (进入专栏)  

 

19世纪是社会科学兴起的世纪,提出了许多世纪性的重大议题。这些议题至今还需要回答。我们今天讨论宗族制,是因为这一问题还需要继续回答。

摩尔根在考察人类社会的血缘组织历史进程时,专门针对中国说,“当野蛮阶段早已过去之后,它们竟一直维持到现代,这却是值得惊异的事,同时,这也是他们这个民族十分固定的又一证据。”

在社会学家韦伯看来:“氏族,在西方的中世纪实际上已销声匿迹了,在中国则完整地被保存于地方行政的最小单位,以及经济团体的运作中。并且,氏族发展的程度是世界上其他各地,甚至是印度,所不能及的。”韦伯认为,中国在长期历史进程中有许多变化,但是唯一不变的是氏族血缘纽带(或拟血缘性的凝聚关系)。他在论述“中国法”时专门引述道:“氏族团体在中国从未崩解,不像在西方,氏族团体早因城市的发展和基督教的缘故而瓦解了。”

西方有宗教,中国有宗族。宗族源自原始的血缘关系。宗族成为19世纪以来的显学。

1925年,美国学者葛学溥在广东潮州凤凰村做实地调查,出版了《华南的乡村生活》,小标题是“家族主义的社会学”。改革开放以来,中山大学的周大鸣教授团队跟踪调查和研究,著有《当代华南的宗族与社会》,对广东、福建、江西等地客家聚居区的长期田野调查,聚焦宗族制度在当代社会的转型机制及其与乡村治理的互动关系。

林耀华是中国人类学和社会学的先行者,著有《义序的宗族研究》。1934年春,他作为硕士生进入福州附近的义序村,采用功能学派的调查方法,以乡村社区作为宗族基础,分析宗族组织及其功能、宗族与家庭的联锁结构、亲属关系的系统与作用等,是宗族研究的经典之作。在书中,他指出:宗族为家族的伸展,同一祖先传衍而来的子孙,称为宗族;村为自然结合的地缘团体,乡乃集村而成的政治团体。之后,他赴美留学,以家乡为例,采用小说体裁,撰写了《金翼——中国家族制度的社会学研究》。

美籍中国学者许烺光著有《宗族?种姓?俱乐部》,通过对中国、印度和美国比较,认为宗族是中国最重要的人类二次集团。

英国人类学家弗里德曼于1958年出版《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提出中国宗族是兼具系谱性与功能性的社会组织,挑战非洲“裂变宗族制”的理论框架。

美国学者科大卫著有《皇帝和祖宗:华南的国家与宗族》。该书聚焦宋代至近代,以华南珠江三角洲为研究区域,探讨国家权力与地方宗族制度的互动关系。分析了“皇帝”与“宗族”作为权力象征如何通过礼仪、土地制度渗透地方社会,结合里甲制度、沙田开发等历史事件,阐明宗族在联结中央政权与地方秩序中的作用。

马华、王晓宾著有《国家、祖宗与神明:华南大型宗族村庄治理研究》。以华南地区大型宗族村庄为研究对象,构建国家-祖宗-神明三维分析框架,聚焦三者互动关系的历史变迁。通过宗族组织演进、国家治理实践、神明信仰更替三个层面,提出村庄分类框架和治理模式,分析宗族权力结构与空间特征。

冯尔康等著《中国宗族社会》。常建华主编《中国宗族通史》10卷,系统研究宗族的历史演化,非常有分量!

以上研究主要是人类学、社会学和历史学的研究,主要研究宗族组织及与外部的关系,将宗族置于整体社会和国家的框架下研究。目前尚没有直接看到回答宗族为何在中国长期延续的世纪性问题。

我们2015年启动的“深度中国调查”,有较为明确的问题意识。一是认为中国规模大,各地发展不平衡,社会形态丰富多样。为此,我们以分化和整合为维度,将全国分为七大区域进行普遍性调查。二是认为中国的当下形态深受历史延续性的影响,要理解当下,必须进入历史深处,发现传统社会形态及其变迁。田野是历史的田野。因此,我们将调查命名“深度中国调查”。

我们的调查对象是社会形态,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其中,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是重要指导思想。在马克思看来,血缘关系是最初,甚至是唯一的社会关系。“深度中国调查”因此从宗族村庄调查开始,着眼于宗族社会形态。通过大规模的宗族村落实地调查,可以发现宗族是一个以共同祖先为纽带、血缘与地缘直接结合的社会制度体系。正是依靠这一制度体系,宗族这一古老的社会组织才得以延续下来。

但是,同样是中国,宗族村庄的分布有所不同。通过我对全国七大区域田野调查的观察,发现从北到南,宗族愈来愈多。在东北,几乎看不到作为宗族象征的祠堂;在黄河流域,可以看到大庙、大院,但少有大祠堂;在长江流域可以间或看到一些祠堂。再往长江以南,祠堂开始多了起来。最多的是三州(广东梅州、福建漳州和江西赣州),属于宗族核心区域。

宗族村庄的区域分布不同,必然有内在机制。其核心要素便是土地。在农业社会,宗族作为一个血缘人群,必须依靠土地为生。宗族人群作为一个微观社会结构,也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分。土地制度属于经济基础。正是在这一制度基础上生成和延续其他制度。祠堂、族田、族长、族谱、族规等制度要素中,族田是核心要素,是经济基础。

在农业社会,土地是人类存在的根基。马克思指出,“土地是一个大实验场,是一个武库,既提供劳动资料,又提供劳动材料,还提供共同体居住的地方,即共同体的基础。”中国的宗族为何得以长期保存,且后来主要分布于华南,根基是土地。宗族村落是血缘与地缘的结合体,以共同的地域为基础。西方的土地为领主所有,教区只是宗教区域,不直接占有土地。

宗族土地制度表现为公私二重性。一是宗族共用的族田。据广东《和平县志》记载,土地改革前的宗族公田占37.55%。《安徽农村经济调查》(1939年)记载,泾县的公堂占有土地30%。宗族还共有族山、族林、族屋、族产等。

宗族的区域分布与土地制度直接相关。宗族核心区域的土地宗族公有量较大。土地改革前,广东公地占全省耕地面积的35%以上,其中太公田(族田)占耕地的30%。浙江南部、江西北部、湖南中南部、湖北东南部等属于次区域,宗族共有土地较少。湖南农村中的“公田”(官田、族田、寺田、学田等)占全省土地的比例在10%以上。四川、湖北中西部、湖南北部等区域,宗族村落很少,缺乏共有土地。

北方的宗族共有土地很少,很容易解体,以家族和个体家户占有为主。从日本满铁对华北农村的调查看,村庄很少有公共土地,即使有也只是满足特定功能的共有土地,如墓地、庙地等。而在东北,土地基本上为地主所占有。下次我们要专门讲东北的村屯制。

二是各家私人占有的土地。严格来说,宗族村庄的土地都来自于祖宗所有,具有宗族整体性。先祖们南迁开荒垦田,或从外购买等。宗族村庄的土地属于“祖业”。家庭占有的土地是一代代先人传承下来的。私人占有土地可以转让,但受到诸多限制。在单姓村落,血缘与地缘直接结合。外人购田无疑是外部性嵌入,难以扎根。

宗族性土地制度保障族人的生存和凝聚力。没有土地的纽带,宗族的聚族功能难以发挥。族人为了生存可以随时离开本族寻找生存机会。宗族的其他制度都附着于宗族土地制度之上。没有宗族土地制度,就没有宗族存在和延续的根基。当然,宗族制是一个相关联的制度体系,没有祠堂、族长、族谱、族规等制度要素的配合,宗族土地制度也难以维系。毕竟“崽卖爷田不心疼”。宗族败家的也不少。这就是我们做政治学要研究的。治理就是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是对宗族整体的维护和扩展。治理成功,光宗耀祖;治理失败,人离族散。

土地改革改变了宗族土地制度,宗族没有了土地可依附。族田被没收,分配个体家户。土地集体化,集体具有政权与经济组织的双重属性,国家进入土地产权内部。宗族失去土地制度支撑,作为一种微观社会制度而解体。

宗族的残余形式还延续了很少时间。中国的村以集体为单位。在单姓村落,村集体与宗族具有重叠性。村集体是同姓人。集体所有制也可视为宗族集体所有制,对外具有封闭性。1998年我在广东深圳调查,当地的万丰村姓潘,近邻的壆岗村姓陈,自古以来,两姓不通婚。封闭的集体成员权更加固了村与村、姓与姓之间的制度壁垒。为了保障族人的共同权益,集体土地定期重分,“祖赋人权”。随着工业化导致的土地增值,产生“外嫁女”的土地权益问题。这是历史长期以来的宗族制的残余延续,女性不能获得男性同样的权益。

随着工业化和市场化,宗族只有残余的文化形式了。这是因为土地不再是宗族共同体的生存根基,取而代之的是“永不停止流动的货币,以货币的持有为唯一标准” (滕尼斯)。人们纷纷走出以共同土地为基础的宗族共同体,宗族只是一种对故乡,对祖先的“乡愁”文化了。

摩尔根和韦伯19世纪提出来的问题,还有待回答。以田野调查为基础的宗族制研究提供了努力方向。

(本文是作者2025年12月4日在“国家底座:基层基础制度工作坊?宗族制”研讨会上的发言,经作者充实和审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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