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勇:基层治理:家与国的联结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8 次 更新时间:2026-01-19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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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华中师大) (进入专栏)  

 

摘要:在中国文化语境中,“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与国存在深刻内在关联,基层治理是二者有机联结的关键载体。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部分与核心基石,基层治理涵盖基层社会的自我治理和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治理两大维度。基层社会的自我治理,以家为单位:农业社会时期,家庭是基本税役单位,国家治理主要从家庭获取税收和劳役,家庭事务多依赖自给自主;步入现代工业社会转型阶段,家庭事务日益社会化,部分家事渐成国事,国家通过提供公共服务、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将千家万户与国家紧密联结,基层治理成为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提出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动传统社会“官事官办、民事民管”的“双轨政治”,转型为国家、市场、社会、居民等力量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通过将国家治理延伸至家户,重建个体化家户与党和国家的联结,同时引导家户自主化解矛盾、创造美好生活,有效实现“家”与“国”的有机统一,使基层治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牢固基石。

 

在中国文化语境中,家与国始终存在深刻的内在关联。从家国一体、家国情怀,到家国天下、集家为国,无不彰显“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的辩证统一。而将家与国这两个层面有机联结为一体的关键,正是基层治理。

以家为单位的基层社会自我治理

基层是结构用语,相对上层和中层而言,处于多层级系统的基础层次。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由多个层级和多个要素构成的系统,基层治理是其基础性部分与核心基石,具有五个鲜明特征:一是国家纵向组织体系的最低层级,包括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二是国家权力结构的末梢;三是国家—社会组织系统中与民众最贴近的部分,是国家政权与社会的联结部位;四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互动的重要场域;五是民众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主要平台。

作为国家与社会的结合部位,基层治理包含两大维度:一是基层社会的自我治理,二是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治理。

基层社会的自我治理,指通过基层社会内在力量进行治理。社会是人与人结合形成的组织系统,而由血缘和婚姻关系形成的家庭,是组成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人类得以延续的基本依托。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认为“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 “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在历史进程中,两种生产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开展。“中国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个微型的邦国。从前,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成分。”基层社会的自我治理以家为单位,本质上是由家的功能决定的。

家的基本功能是生育繁衍。在马克思看来,“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繁殖。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这种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是通过家庭这一载体实现的。

在人类相当长的历史上,家庭具有生活资料的生产功能。我国农业文明悠久,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我国的生产单位由宗族村社向个体家庭转变。家庭是土地产权单位,也是生产活动组织单位,还是财产继承单位。毛泽东同志因此说,“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成果,便是将家庭确立为土地承包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核心单位。

家庭具有日常生活功能。人的生命活动是一个包括不同环节和不同部分的过程链条,吃穿住行、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礼尚往来等日常生活活动,均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展开。在日复一日的面对面交往中,人们逐渐形成对家庭的归属感和依恋感,回家成为一种人生归宿。

家庭还具有实现利益和履行责任的功能。家庭是日常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家庭成员的利益需通过家庭整体的有序运转来实现,每个成员都肩负维护家庭整体利益的责任,由此形成“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利益和责任共同体。“一个人既生在某家,就必须抱定生死与共,风雨同舟的精神,为这家族团体的事业而努力。家族的事业就是他自己的根本事业。”

在传统农业社会,家庭是一个全功能的单位,由不同成员构成,不同成员之间存在差异,承担不同角色。比如,男性更多承担生产功能,女性更多承担生育生活功能,所谓男耕女织,男主外女主内。作为生产生活单位,家庭内部存在财产关系与地位差异,既需要通过合作联结为一个整体,协调一致,共同生产、生活,完成人的生命过程所需要的活动;也可能因个体差异、分工分化、利益分歧产生矛盾和冲突,甚至“骨肉相残”“兄弟阋于墙”。因此,作为独立自主的整体,家庭必须通过治理协调成员关系、化解内部矛盾、维系整体秩序,而治理本质上就是通过一系列机制获得秩序的过程。

在我国传统社会,家庭的完整功能决定了家庭治理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其基本原则是“以和为贵”,所谓“家和万事兴”“和气生财”。只有“以和为贵”,家庭作为一个独立自主的整体,才能保持完整性,为人的生命活动提供基本依托。“父子笃,兄弟睦,夫妇和,家之肥也。”(《礼记·礼运》)在中国文化中,“家破”与“人亡”紧密相连,一旦出现“家道中落”“家败”“家破”的情况,人的正常生命活动便会失去支撑。

围绕“家和”目标,产生“家治”。立足“家和”的核心目标,传统“家治”形成多维度实践路径。

首先,家长掌握治家权力,也承担治家责任。家长承担着“当家”“持家”“兴家”“发家”“护家”的全部责任。“家长不特对内有监督家属,管治家财,处理家政等权利义务,且对外为一家代表,具有公法上责任,使其统率家人,以尽人民对于国家之义务。”只有在家长的带领下,家庭成员才能协调一致。

其次,通过家庭教育培养家庭成员良好习惯。人的生命活动是一个从幼年到成年的过程。我国传统社会格外重视家庭教育,从小就培养家庭成员的生产劳动知识和技能,培养家庭成员为人处世的态度和习惯。“家教”成为“家治”成败的关键,如果一个人违反公序良俗,常会被指责为“没有家教”,而“子不教父之过”的认知也深入人心。孟子母亲为教育子女三次迁居的“孟母三迁”典故,是家庭教育的经典范例。

再次,通过家庭规范约束家庭成员行为。人出生于世,尚是世事不懂的自然人。人从懵懂的自然人成长为懂得各种行为规则的社会人,家庭是首要教化场域。传统家庭治理高度重视“家规”,将其视为家治的基本依据。通过“家规”约束,家庭成员懂礼节、守规矩,确保家庭和谐有序运转。“家之有规犹国之有典也”的表述,恰如其分地凸显了家规的重要性。

复次,通过代代相传的家风影响后人。人类的生命活动是世代继替的过程,家庭成员的行为可能“光宗耀祖”,也可能“毁家败家”。为了维持家庭兴旺,传统家治注重以优良家风浸润后人,要求前人以身作则、留名家史,后人承接家业、兴家发家。所谓“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周易·文言传》),正是对家风传承意义的深刻阐释。

在我国漫长历史进程中,兼具完整功能与自主属性的家庭,不仅是社会基本单位,也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载体,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其一,家庭治理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内生动力。家庭治理内生于家庭生活之中,为了保持家庭完整和存续,保障成员生命活动正常开展,治理成为必然选择。这种治理并非源于外部性干预,而是源于家庭内部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需要,具有永不衰竭的特质。

其二,家庭治理为基层社会治理筑牢基础。家庭不仅是人自身再生产的单位,也是物质财富再生产的单位,构成社会运行的经济基础与社会基础,同时是治理的根基。家庭治理所形成的内部秩序,为基层社会的有序运转提供基础性支撑。即便历史上王朝更迭不断,中华文明仍能延续至今,很大程度上在于家庭作为生产再生产单位的自我生产、自我存续能力,以及作为文明传承载体所提供的基础性秩序。

其三,家庭治理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高效能支撑。从本质上看,治理是依托一定权力载体开展的人为实践活动,其过程必然伴随成本投入与收益产出。我国的家庭治理,是依托家庭内部自我调节机制开展的治理实践,没有专门治理机构,主要通过日常生活中的“言传身教”发挥治理作用。这种治理模式无需额外投入治理成本,却能实现显著的治理效能,是一种低成本和高收益的治理。正是依托家庭治理,我国传统社会“皇权不下县”的治理格局才得以形成并稳固运行。

作为中国文化经典的儒家思想,正是从家庭及其治理中总结出一整套家国治理法则。所谓“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章句上》),家庭治理得当,基层社会有序运转,国家治理便获得稳定的基础。“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孟子·离娄上》),恰是这一道理的经典阐释。梁启超在《新民说》中指出:“欧美各国统治之客体,以个人为单位;中国统治之客体,以家族为单位。”《礼记·大学》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从“齐家”到“治国”,从“孝亲”到“忠君”,构成了儒家家国治理的核心逻辑链条。费正清在《美国与中国》中进一步阐释:“在家庭生活中灌输的孝道和顺从,是培养一个人以后忠于统治者并顺从国家现政权的训练基地。家庭培养孝子,使其长大成为忠臣。”可见,以家庭为单位的基层治理,构成了从家到国的治理桥梁,维系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长期稳定。

以户为单位的国家对基层的治理

国家作为比家庭更高层级的地域性政治共同体,通过国家政权将分散的家庭整合为统一的治理整体。要将广土众民联结为一个独立自主的整体,国家政权必须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延伸至基层的治理体系。

传统农业社会以土地为基础,从事农业的家庭分布在广阔的土地上,处于分散状态。小农经济天然具有自足性和封闭性,这使得国家政权难以将治理触角精准延伸到每一个分散的家庭。在此背景下,能否实现家国之间的有效联结,便成为衡量国家基层治理效能的核心标尺。春秋战国时期,以“商鞅变法”为标志,我国基层治理领域出现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举措——“编户齐民”制度。“‘编户齐民’制度的重大意义在于,它使个体家庭最终摆脱了宗族和家族组织的控制,并在政治上赋予家庭以独立的法权地位,使之在经济上成为一个受国家认可和法律保护的生产资料占有、生产经营自主的单位,同时也成为一个必须独立承担赋税徭役义务的单位。”这一制度催生了“家户制”,形成“一家为一户”的治理格局:家是从社会角度界定的社会基本单位,户是从国家角度界定的国家基本单元,二者呈现“家户合一”的特征。“‘家’和‘户’是同一事物的两个异称:‘家’是对家庭作为一个基本亲属组织的称谓,‘户’则是一个具有行政管理意义的名词。”自此,“家”与“户”在制度与文化层面紧密联结,“一家一户”“千家万户”等表述成为描绘基层社会结构的日常用语。

在传统农业社会,户是国家基层治理的基本单位。这是由国家治理基层社会的目标决定的,也是户的特殊地位和功能决定的。

首先,户具有人口管理的功能。人口、土地和政权是国家的基本要素。在春秋战国之前,王朝不直接管理人口和土地,而是由地方诸侯分治管理。“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孟子·尽心章句下》),这也是造成统一王朝难以长期维系的重要原因。春秋战国以降,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逐步形成,国家政权直接管理人口和土地,其重要方式便是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编制户籍,“户口调查登记的法定单位都是‘户’”。国家根据人口变化进行登记造册,动态掌握人口变化,实现对人口的有效管理。正如《商君书·境内》所记:“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其次,户具有提供税役的功能。国家是特殊的公共权力机构。“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我国实行“编户齐民”的重要目的之一,便是根据人口和土地获得税收和劳役。国家通过税收和劳役维持政权的存续,兴办公共工程,巩固国家防卫,办理一家一户解决不了也解决不好的公共事务。马克斯·韦伯在《中国的宗教:宗教与世界》中指出:“帝国的税制,并不是以村落,而是以家族及其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员(丁,多半从15岁计起到56岁)为其课税的单位。”这一表述深刻揭示了传统中国税制以家户为核心的课税逻辑。

再次,户具有承担政治责任的功能。在传统农业社会,家庭是物质财富的生产单位、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也是承担国家政治责任的基本单位。为维持家庭存续,持续供给人口与财富,国家将家户作为基本的政治责任单位。在法律制度上,设立“户长”,统筹履行国家赋予的各项义务;实行“家族连坐”,家族成员如触犯法律,整个家户需承担连带责任;官府“抄家”成为针对家户的严厉惩戒措施,体现了家户对国家的责任绑定;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不孝”为大罪,通过维护家庭伦理间接巩固国家治理根基;同时,国家还通过设立“军户”“民户”等差异化户籍类型,明确不同家户的责任,进而实现有效社会管理。

户所承载的独特功能,奠定了其作为国家基层治理基本单位的重要地位。陈顾远曾精准概括这一治理逻辑:“家族观念表现于政事法者,首为视家户为编组之单位,次为认家户为政令之所托,再为使家长具公法之责任;且在义理上,以家族无异国家之缩小,遂又拟国家为家族之扩大。”顾炎武亦明确指出:“天下之治,始于里胥,终于天子,其灼然者矣。”(《日知录·乡亭之职》)这一以家户为核心的基层治理体系,有着清晰的历史演变脉络:春秋战国时期,秦国编制户口,“为户籍相伍”,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秦汉时期,在郡县以下设立乡、亭、里,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户一里、十里设亭、十亭设乡、聚乡为县。自宋朝起,实行保甲制,以户为基本单位,每户设户长;十户为一甲,设甲长;十甲为一保,设保长,实行联保联坐制。至清康熙年间,进一步细化编制,十户立牌头,十牌立甲头,十甲立保长。无论是乡里制,还是保甲制,其基点都是家户,功能涵盖清查户籍、维护治安、征收税役、保卫地方、调解矛盾和教化社会等。除此之外,乡村社会中由各家各户自发形成的组织,也间接承担国家治理的功能。“在政府眼里,村庄、宗族和其他乡村团体,正是能够把基层控制伸入到乡下地区的切入点。”

以户为基本单位的基层治理,在传统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其一,国家以家为单位编制户籍,国家权力意志自上而下延伸到社会的最小单位,将国家与社会紧密联结为一个整体。以家庭为单位、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天然具有分散性,而以户为单位的基层治理,将分散的家庭纳入国家制度体系之中。国家与社会不再是分离和对立的,而是一个紧密联结的整体。

其二,家户成为国家持续获取财政与人力资源的重要载体。在传统农业社会,家庭既是物质财富的主要生产者,也是国家政治统治与社会职能的主要承担者。“家户为政令之所托”,国家以户为基础单位,从家庭中获得国家治理所需要的资源。户是税役基本单位,基层治理的重要任务便是以户为依托落实国家下派的各项事务。

其三,以户为单位的基层治理有助于节省国家治理成本。与基层社会的自我治理不同,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治理服务于国家整体目标,往往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由此产生较高治理成本。尤其在小农经济高度分散的背景下,所需成本更为高昂。而以户为单位的治理模式,则将大量治理任务与责任内化于家庭单位之中。在县级以下,各类赋税、劳役及地方公共事务,主要通过家户为单位进行承接与落实。正是这种治理成本的合理分担,使得国家基层治理的成本大幅降低,从而实现治理体系可持续运转。

以户为基本单位的基层治理,是由家通向国的治理,在传统中国的文明延续和国家治理中具有重要地位。我国作为拥有悠久历史的文明体,之所以能够长期保持统一而未分崩离析,与这一基层治理模式密切相关。古罗马帝国曾在西方盛极一时,却在野蛮人的冲击下迅速崩溃,其重要原因便在于其国家政权体系未能延伸到基层社会,缺乏相应的基层治理作为保障。国家政权悬浮于社会之上、置身于社会之外,只专注于从社会汲取资源而无力实现有效治理,一旦上层政权失去控制力,整个帝国大厦便顷刻崩塌。与古罗马帝国同时存在的是中国的汉朝,其面临的内外局势也非常严峻。但汉朝的统治深深扎根于各家各户,通过以户为单位的完善的基层治理体系,为国家治理大厦提供了坚实底座。正是在汉朝,以“编户齐民”为基点的基层治理体系日益完善,形成了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基层治理格局。“百代皆行秦政制”,尽管秦汉王朝作为政权实体最终解体,但以家户制为核心的基层治理制度却得以传承。中华文明正是在这一制度体系下,得以长期延续与发展。

以家户制为基础的基层治理的现代价值

我国的基层治理一头连着千万家,一头连着将千万家聚合为一体的国。这是长期历史演进形成的国家治理特点。在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治理体系与家庭社会形态都发生了变化,有了全新的内容,也面临着全新的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千家万户都好,国家才能好,民族才能好”,“国家好,民族好,家庭才能好”。从结构上看,国和家仍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单位,如何将千万家聚合为一个作为有机整体的国家,成为亟待破解的重要命题。需要从传统治理智慧中汲取养分,不断创新基层治理,并通过基层治理实现家与国的有机联结,达成“家好”“国好”的目标。

发挥家治在基层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当前,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家庭经历着历史性变革。家庭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性质发生深刻变化,平等化特质日益凸显,家庭功能不断分化,大量原本由家庭承担的功能逐步剥离,交由其他社会机构承接。家庭的生产功能持续弱化,生育、生活功能日益社会化,利益实现与责任承担的功能愈发个体化。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家庭治理的传统地位有所式微。然而,“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家庭仍保留一定生产功能,户作为基本居住单元的属性始终存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生命活动还是以家庭作为主要载体。正是依托家庭这一载体,人们获得相濡以沫的情感价值与精神归属。值得关注的是,当代家庭也面临诸多新挑战。经济市场化进程使财产关系与市场观念深入家庭生活,家庭不仅是情感共同体,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利益单位。早在19世纪,马克思就已指出,“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在制度上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但市场经济带来的交换逻辑也不可避免地渗入家庭领域,因利益纠葛引发的家庭矛盾与纠纷有所增加,对社会稳定和谐形成潜在影响。因此,强化家庭治理、弘扬以和为贵的家庭文化,对发挥家庭治理功能、化解新型家庭问题具有现实必要性。

作为利益单位,家庭治理仅仅依靠家庭内部加以调节还远远不够。近年来,国家通过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专门法规,将治理触角延伸至家庭领域,而这些法律法规的落地见效,最终依赖基层治理的精准实施。家庭治理因此不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家庭自我治理,而成为国家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家庭仍然是独立自主的社会单元、人们朝夕相处的生活场域,国家的治理机构与人员不可能时时处于家庭场域之中。构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家庭行为模式,有效调节家庭关系,需要依靠家庭内部的力量进行治理。这种力量来源于当事人,来源于时刻“在场”的家庭成员。因此,家庭的自我治理成为基层治理的基础支撑。通过家庭自治,形成良好的家教和家风,有助于促进家庭的稳定和谐。家庭不只是人们身体的住处,更是人们心灵的归宿。在我国,村、社区作为基层社会单位,由若干家庭共同组成。“社区虽小,但连着千家万户,做好社区工作十分重要。”只有将每一个家庭治理好,基层社会治理才能获得稳固的基础,国家治理才有稳固的基石。

将国家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延伸至每家每户。在漫长历史进程中,家庭是基本的税役承担单位,国家自上而下的治理,主要是从家庭获得税收和劳役。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向全社会提供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好的公共服务成为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在传统社会,家庭是自给自主的生产和生活单位。“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由家庭自给自足。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生活需要日益多样,家庭事务急剧增多,且日益社会化。水、电、路、气、通讯、教育、医疗、养老等与家庭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事务,要通过社会协同供给、政府统筹保障的方式予以回应。家事,由此也成为国事。国家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的过程中,将千家万户与国家紧密联结起来。近年来,国家提出“高效办成一件事”“接诉即办”,基层治理作为政策落地、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其重要性愈发凸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服务群众、造福群众作为基层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赢得群众对党的信任和拥护。”

基层治理是国家与社会的结合部位,也是通过国家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将国与家联结起来的主要载体。为了解决过往基层治理中存在的权责不清、办事不便、基层负担过重的问题,中央专门发布乡镇(街道)权责清单,明确各级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国家推动治理重心、服务重心下移与资源下沉,让基层有权力办事、有能力办事、有资源办事。为提升治理效能与服务效率,一些地方探索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基层治理框架,通过国家自上而下的治理,将公共服务延伸到各家各户;通过基层居民自治,将居民组织起来办理日常生活事务。“创新社会治理,最终是为了让群众得实惠,要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急难问题,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基层治理以家庭为重要纽带,实现了公共服务的精准投送、个人诉求的积极回应。

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传统中国的基层治理虽实现了家与国的联结,但这种联结是板块式的机械联结,国家对基层的治理主要在于获取税收和劳役,基层社会的自我治理主要是处理内部事务,由此形成官治与自治双轨运行、各司其域的格局。“官事官办、民事民管”的“双轨政治”治理模式,极易造成官民之间的隔阂乃至对立,这也是历代王朝更迭的重要诱因之一。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国家政权性质是人民政权,政府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从根本上破解了国与家分离乃至对立的制度性困境。然而,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政府是单一的管理主体,居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不够。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社会结构和民众需求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单一的政府管理模式已难以适配治理需求。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提出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力量凝聚起来。由此,传统的“双轨政治”转型为国家、市场、社会、居民等各种力量深度融合、有机贯通的治理格局。

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基本依托,在于基层治理的联通、贯通和融通机制。一方面,基层治理将自上而下的国家治理力量嵌入基层社会,有利于充分发挥党和政府的主导作用。近年来,我国通过党建引领,将党组织的触角延伸到各个家户,以强大的领导力、组织力和执行力,将个体化的家户与党和国家紧密联结;另一方面,基层治理通过党建引领,引导千家万户自主化解矛盾纠纷、自主创造美好生活。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日益密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对国家的认同感、归属感与向心力也显著提升。近年来,我国基层治理创新活力持续迸发,从根本上说,在于通过基层治理实现了“家”与“国”的有机联结,使基层治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牢固基石。

 

徐勇,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家治理研究院资深教授、政治学部部长、中国农村研究院创始院长。研究方向为基层政治与乡村治理,主要著作有《乡村治理的中国根基与变迁》《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农民改变中国》《国家治理的中国底色与路径》《关系中的国家》等。

来源:《学术前沿》杂志2026年第1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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