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时代新征程,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这部法律的制定颁布,具有重大意义。它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立法活动,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迫切要求,是凝心聚力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应对重大风险挑战、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法治基石。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系统集成的方法,把新时代党在民族工作和民族事务治理方面的创新理论、成功实践和宝贵经验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民行为规范,必将有力推进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这部法律具有特殊属性和鲜明特质。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属于“宪法相关法”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的宪法性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法律:一是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二是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三是有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象征的法律,如国防法、国家安全法、反分裂国家法、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国籍法等。四是有关外交外事方面的法律,如对外关系法、外商投资法、缔结条约程序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五是有关选举、立法等法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立法法等。
作为宪法相关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与宪法直接关联一部基本法律,是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依据宪法原则和精神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重要法律。宪法确定的“中华民族”观念、“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等宪法原则和规定,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得到准确而充分体现并具体化为法律的规定和举措。
作为一部最新的宪法相关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有特殊的立法决策和立法程序,这部法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直接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牵头起草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草案、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特殊的政治决策和立法程序决定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属于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概括而言,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学理上和实践中,人们通常把法律分为两类:一是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二是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通常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从法律的性质上看,基本法律是对某一类基本社会关系的规范,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全局的、长远的、普遍的规范性和效力度。从调整的内容看,基本法律通常涉及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关系(亦即公民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文化制度、基本法律制度、基本社会制度中的重要事项,在国家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军队建设中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故在法律体系中都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对基本法律的立改废释纂都需要更为严谨的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各项国家机构组织法等都属于基本法律。从基本法律的内容和形式要件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属于基本法律,体现了其重要地位和重大作用。
作为一部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是其他有关民族事务和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标准,此前有关民族事务和民族工作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的修改、解释必须以本法为依据。新制定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与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同属于民族工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若民族区域自治法个别条款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不一致,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法理协调处理。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属于促进型法律
制定促进法,促进、推进、协同某一领域的改革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鲜明特征和显著优势,是良法善治在新时代的生动体现。在我国,法律的作用不仅是对社会关系的定型和保护,也不仅是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而且要引领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一特征和优势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时代更加突出、更为明显。截至目前,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已经制定了10余部以“促进法”“进步法”命名的法律,诸如,乡村振兴促进法、民营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就业促进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电影产业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地方省级人大、有立法权的市等制定的促进型地方性法规数量更多,内容几乎涵盖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特别是关于经济、教育、医疗、就业、产业、数字科技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人大制定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志愿服务促进条例、文化创意产业促进条例、人才发展促进条例、信息化促进条例等。
作为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促进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与其他促进型立法侧重于提倡、激励、服务、引导不同,它既规定了民族关系和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也以刚性语言对民族关系和工作作出明确无误的规定,体现原则和规则的有机结合、纲领性和规范性一体化。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为宗旨的促进型法律。其主要的促进(推进、推动)事项包括: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构筑共有精神家园,坚定“五个认同”、树立正确“五观”,传承和弘扬中华文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进形成各民族和谐融居、互嵌式发展的社会条件等;推动共同繁荣发展,在高质量发展基础上的实现高水平共同富裕;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法治化,提高民族事务治理水平和效能,用法律维护和发展民族团结、维护各民族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地区稳定、维护国家统一等。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具有独特的体例结构
立法体例结构,通常指法律规范在形式结构上的编排与表达方式,包括法律(法规)的名称、篇章节条款的设置、条文逻辑顺序等。它属于立法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法律文本结构严谨、逻辑清晰、表达准确、便于理解、解释、推理和适用。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采用了“序言+7章”的体例。这种体例凸显出本法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此前,只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设置了“序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第五个设置序言的重要法律。法律设置“序言”,其理由和意义在于:第一,与本法密切相关的、具有指导性、总体性的历史背景、现实基础、重要理论、基本政策等放在条文中无法充分表达,例如,我国宪法序言中关于中国历史的回溯、国家的指导思想、基本国策、奋斗目标、根本任务、对外关系等内容,放在条文中是无法充分表达的,如果作为条文,将使宪法正文显得臃肿且不均衡。第二,有些宣言性、纲领性的内容,对于正确理解、解释和适用该法具有不可或缺性,但又不适合作为规范性条文,而写入序言比较合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设置序言的理由和意义也在于这两个方面。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序言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为叙事主线,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中华民族面貌发生历史性巨变的进程和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系统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而形成的中国共产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序言强调“中华民族是各民族凝聚成的多元一体大家庭。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追求,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序言还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党政军群机关和企事业组织都要以增进共同性为方向,维护、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高质量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文采取“总则·分则·附则”的结构。法律文本的总则是位于法律首部的概括性条款,集中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调整对象等核心内容,对整部法律具有统领和指导作用。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总则共十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明确规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党的创新理论特别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全面阐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概念的核心要义。规定民族平等、团结、进步,推动各民族共同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促进五大文明协调发展。规定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维护法治统一和尊严等重要原则。
分则共五章,分别就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重大事项、重大制度、重要原则和基本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二章,“构筑共有精神家园”,明确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以及相应的举措。第三章“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明确促进交往交流交融的目标任务——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因地制宜完善友好型、包容性、融合式社区与互联网平台,增进各民族文化互鉴融通等。第四章“推动共同繁荣发展”,明确规定围绕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目标,加快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统筹发展和安全,共同维护国家边疆安全、资源能源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确立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规定了相关机构、组织和公民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职责)和权利。第六章“法律责任”,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定职责的,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组织和公民违反本法规定,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明确作出了给予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宗教极端活动以及煽动或者资助前述活动者的刑事责任。鉴于我国其他法律已经对涉及民族关系和民族事务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法在立法技术上主要通过衔接的方式规定法律责任以及追责方式,避免法律之间不必要的交叉重复。
总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确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充分总结和反映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成功经验,明确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总体要求、重要原则、重大任务以及相关主体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铸就了法律根基、夯实了法治基石。
(作者系原中国法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