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六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和总则蕴含的法理逻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7 次 更新时间:2026-09-08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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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六益 (进入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族工作法治化进程中的里程碑事件。作为一部宪法性法律,它不仅与宪法共同构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宪制基础,更是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制度化载体。学习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不仅要关注具体条文,还需要从“两个结合”的高度准确把握其序言与总则所蕴含的法理逻辑、历史脉络与时代使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序言确立中华民族的法律主体地位

法律序言并非单纯的修辞或背景介绍,而是整部法律的灵魂与基石,具有不可替代的规范效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采取了“序言+七章”的体例结构,这本身就凸显了法律自身的重要性。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30多年来第一部设序言的法律,成为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后第五部拥有序言的法律,且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篇幅仅次于宪法,共有877字,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为叙事主线,重点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宣示和明确新时代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政治立场、具体任务和努力方向。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序言,通过六段式宏大历史叙事,完成了对“中华民族”这一核心法律主体的资格确认与正当性证成,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民族法治建构路径。

序言开篇明确“中华民族是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这一论断将中华民族置于连续不断的文明演进之中,赋予其深厚的历史本体论意义。随后,序言以“五个共同”——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高度凝练了各民族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中形成的命运共同体事实。这“五个共同”不仅是历史事实的陈述,更是法律上认定中华民族作为权利义务统一体的根本依据。它表明,中华民族不是外在于各民族的抽象概念,而是由各民族在数千年互动中内生凝聚而成的实体;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建立在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的客观基础之上。这种基于历史实践的共同体认知,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坚实的事实前提和价值根基。在新疆,从汉代西域都护府到清代伊犁将军府,再到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族区域自治,历代中央政权的有效管辖与各民族共同开发建设的历史事实,正是“五个共同”在边疆地区的生动印证,也为今天依法维护新疆稳定、促进民族团结提供了不可辩驳的历史法理支撑。

序言第二段聚焦近代以来的中国救亡图存历程,指出在“国土不可分、国家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大一统信念支撑下,中华民族实现了从自在到自觉的伟大转变。这段叙事揭示了中华民族现代化转型的内在动力与外部压力之间的辩证关系,强调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命线。第三段则系统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在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确认了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走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历史功绩。这不仅是对党的民族工作历史的总结,更是对党的领导作为民族事务治理根本政治原则的法律确认。第四段立足新时代,阐明“两个结合”特别是“第二个结合”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指导意义,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进入新境界。第五段不仅明确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法律地位,还将维护国家统一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规定为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特别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的第六段写法比照宪法序言最后一段,“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责任主体,打破了以往将民族工作视为特定部门专属事务的局限,确立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治格局。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层层递进、环环相扣,构建了一个完整、连贯且富有解释力的中华民族形成发展观。更重要的是,它将这一史观转化为法律语言,首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系统确立和巩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律地位。在学习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过程中,我们必须认识到,序言中的每一句话都承载着规范意涵:它为后续所有具体制度的设计与实施提供了价值指引和解释基准,任何脱离这一历史叙事的条文理解都是片面甚至错误的。

总则明确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逻辑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总则共10条,明确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阐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核心概念,规定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以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总则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党的民族工作主线全面转化为法律原则、制度框架和行为准则,实现了从政治话语向法律规范的精准转译。特别是,总则细化了我们经常提及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内涵,总则第三条规定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含的“四个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事实上明确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第四条明确要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个方面全面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如果说序言解决了“中华民族是谁”的本体论问题,那么总则则回答了“如何依法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方法论问题,并确立了“五位一体”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思路。

首先,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法律开宗明义地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为贯穿全法的主线,并将其与“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并列为核心任务。这表明本法不仅是一部促进民族团结的行为法,更是一部塑造国家民族认同的建构法。总则强调以增进共同性为方向,这是对“多元一体”格局中“一体”维度的法治强化。在实践中,这意味着各项民族工作、政策和措施都必须以是否有利于增进共同性、巩固共同体作为衡量标准,防止片面强调差异性而弱化整体性。同时,总则确认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将其作为不可动摇的法律底线,确保共同体建设始终在公平正义的轨道上运行。

其次,总则构建了全方位的责任体系。总则要求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凸显了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根本要求。这意味着,无论是政府决策、社会治理还是公民行为,都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不得以民族因素为由突破法律底线,也不得以维护团结为名忽视个体权利保障。这种普遍性与法治性的统一,正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题中之义。

再次,总则体现了“两个结合”在制度设计中的深层嵌入。一方面,它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立场,确保共同体建设服务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它充分吸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治理智慧,如“大一统”“天下为公”“和合共生”等理念,并将其转化为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等法律原则。例如,总则中关于“促进各民族全方位互嵌和广泛交往交流交融”等规定,既回应了“大流动、大融居”时代的现实要求,又延续了中华文明包容互鉴、协和万邦的文化基因。这种理论与实践、传统与现代的有机融合,使法律既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又拥有深厚的文化根基。

不断提高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

学习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序言和总则,关键在于打通两者之间的内在逻辑,深刻理解“两个结合”如何作为方法论贯穿始终,从而真正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基础。

“第一个结合”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在本法中体现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道路的法治确认。序言回顾了党领导各族人民实现民族独立、建立新中国、走上正确道路的历史进程,总则则将这一道路的核心经验制度化。例如,总则强调“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不是对某种抽象理论的套用,而是对中国共产党百年来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升华。我国的民族法治不是移植外来模式的结果,而是在自身实践中生长出来的制度成果。在学习和阐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时候,必须摒弃用西方民族国家理论裁剪中国实践的倾向,坚定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法治自信。

“第二个结合”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为本法注入了独特的文明底蕴。序言对五千多年文明史和“五个共同”的强调,本身就是“第二个结合”的生动体现,特别是五千多年文明史的提法,是法律中的首次,延续并发展了宪法的表述。总则中关于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等规定,则是将文化资源转化为法治资源的具体路径。“第二个结合”绝非简单的文化复古或符号借用,而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对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其服务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例如,“大一统”观念在古代主要体现为政治统合,而在本法中则被转化为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的法律义务;“和而不同”的智慧也被赋予新的内涵,即要在增进共同性的前提下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如序言第六段所说的“着眼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以增进共同性为方向”,这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核心立法目标。这种转化使法律既有现代法治的普遍形式,又承载中华文明的特殊精神,避免了民族法治陷入文化虚无主义或狭隘民族主义的两极陷阱。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华民族法治保障的研究从单一族群视角转向国家民族整体视角,也从边缘走向中心。序言与总则共同确立的“中华民族”法律主体地位,为整个民族法治体系提供了统一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坐标。学习贯彻这部法律,实质上就是参与一场深刻的法学知识体系重构——我们要学会用中国自己的理论、自己的话语、自己的制度来理解和塑造民族事务,使民族法治真正成为治国理政之学、强国复兴之基。

学习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法治工程,今年7月1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已经正式施行,学习法律不仅要有学理,更离不开丰富实践。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进入新时代,在党的领导下,新疆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不断夺取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的伟大胜利,民族团结进步的新疆实践,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学习贯彻提供了鲜活实践样本。新疆的实践也充分证明,唯有将法律精神与地方实际紧密结合,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依法治疆全过程,才能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应当以学习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契机,推动民族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不断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同时,也要以此为基础,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法治知识体系,为世界贡献超越身份政治与社会撕裂困境的中国方案。

 

(邵六益 / 文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今日新疆》20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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