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六益:中华民族的法律生成:《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的政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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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六益 (进入专栏)  

 

【摘 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三十余年来首部设置序言的法律,其序言以文学性宏大叙事承载了权利义务条款难以涵盖的国家建构政治功能。不同于《民族区域自治法》或港澳基本法序言的风格,《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承继宪法序言的历史叙事传统,在中华五千年文明史中阐述中华民族的形成发展,系统阐释了“中华民族”作为历史共同体的内在演进规律与未来走向,从而将“中华民族”确立为具有连续性与正当性的政治主体,与宪法序言中“中国人民”的现代国家叙事形成互文支撑,共同铸就了现代中国的政治主体。《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以超越一般法律文本的政治叙事,连接历史记忆、民族认同与国家法治,在中华民族作为国家民族的建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法律序言;中华民族;国家民族

 

一、问题的提出

继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40多年后,国家再次颁布了民族事务治理领域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本文所涉其他法律也均采用简称),形成民族领域两部基本法律的格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立法过程中经过中央政治局的讨论和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政治地位重要、法律位阶高,从立法技术上来说也多有创新,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信春鹰主任委员撰文指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30多年来第一部设置序言的法律,是新时代立法形式上的重要创新”。我们在阅读这部法律的时候首先映入眼帘的也是序言,即便放在改革开放后近半个世纪的立法实践中,法律序言也是一种不多见的设置。2000年通过、2015年和2023年两次修订的立法法在规定法律文本的结构时,都没有提到“序言”,现行《立法法》第65条规定,“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9年和2011年发布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号)和《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法工委发〔2011〕5号)在规定法律文本的体例时同样没有提到“序言”。

是否拥有序言是一部法律的地位的重要标志,在现实法治中只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才有序言。世界上有160个国家的宪法设有序言,有学者认为“宪法的一个重要形式特征就是具有序言”;我国自近代立宪至新中国成立前的10部宪法性文件中有6部有简短序言,现行“八二宪法”设置序言源于“五四宪法”,而“五四宪法”设置序言的传统既源自《共同纲领》,许崇德先生认为设置序言“较易为群众所接受”。在很长一段时间里,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除了《宪法》外唯一有序言的法律;直到1990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颁布。有无序言并非一个简单的立法技术问题,而是有着非常重要的政治考虑在其中。

在近期的立法实践中,为法学界所瞩目的《民法典》《生态环境法典》都没有设置序言。那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有什么特殊的重要性,使其有必要设置序言?以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发挥着何种作用?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既要从立法理论的层面上关注法律序言的基本法理,也需要在与宪法序言等比较中发现其特殊意义,还需要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的结构和内容进行阐释。可以作为类比的是,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研究中,时任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法案室主任敖俊德教授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需要规定、但不宜在具体条文中的综合叙述应该放在序言中,序言不仅有效力且凸显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地位,这一观点同样适用于说明《民族团结促进法》设置序言的重要性。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仅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港澳基本法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设有序言,这些法律有何共同之处?

二、五部法律序言的共同使命

从法律部门分类的角度来说,设置序言的法律无一例外都是宪法或者宪法相关法,但并非所有宪法性法律都有序言。我国的宪法性法律数量很多,截至2026年4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公布的法律名录中宪法相关法56件。很多法律的重要性、常用性高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如《选举法》规定了我国权力机关的民主产生、《立法法》规定了我国各种立法权限和程序,但是这些法律都没有设置序言。如上所述,只有《宪法》和4部宪法性法律设有序言,除了宪法与宪法相关法这种“相关性”层面上的形式共性外,《宪法》与这4部法律在重要性上也有可比拟之处。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起草过程基本上与现行宪法同步,自1980年开始起草,致力于“加强民族的团结和巩固国家的统一”,其制定和公布“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甚至有学者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之一”。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港澳基本法涉及香港、澳门回归和“一国两制”的法律表达,为我国乃至世界其他国家解决殖民等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范本。《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宣示了新时代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政治立场,阐述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的历史逻辑,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主线提升至国家意志的高度。

从法理学基本原理上来说,法律包含了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3种元素,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都可以在一般的法律条文中体现,法律原则多体现在法律文本的总则之中,法律所要规定的重要的原则性事项,会在法律总则中予以体现,法律总则中包含着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常用规定。《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规定“贯穿法律始终的基本概念,在总则中或者法律第一条立法目的之后规定。”例如,《生态环境法典》总则“规定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法律原则和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的法律制度,统领其他各编。”从序言设置的必要性上来说,法律序言中所包含的内容应该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所涵盖的内容。初读法律序言我们会被其文学性和宏大叙事的魅力所吸引,这种特殊文字包含了一些无法在法律常规篇章中规定的内容。但从立法技术上来说,设置序言是否意味着这些内容只能写入序言,而无法写在法律的其他部分?

《宪法》序言的重要性就在于其能够实现将一些难以法律化的、但对于法律的本旨而言非常重要的内容规定下来,从而发挥《宪法》正文中的条文无法承担的功能。法律序言所发挥的作用,并不是法律原则能够替代的。以现行宪法序言为例,其所包含的文明维度、革命范式以及社会主义视角,确立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基础和政治逻辑,历史叙事是一种描述而非规定,很难在法律条文中表达。李晟教授认为,以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出现的强制性规范很难承载《宪法》序言所要实现的叙事功能;姚中秋教授进一步指出,《宪法》序言第一段包含了革命与文明两种叙事,姚中秋教授认为《宪法》序言第一段实现了从革命到历史连续性的转移,这种正当性叙事之变,显然非法律条文所能涵盖。类似地,《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关于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确认等表述,港澳基本法关于鸦片战争后中国人民的抗争等表述,均属于一种类似于文学性的表述,都难以被一般的法律条文所规范。《香港基本法》序言第一段的历史叙事,承担了驳斥英国3个不平等条约有效论、从中国历史和1840年反帝革命重述香港近代史、由此奠定香港宪制基础的使命,这些表述显然也无法在具体的法律条款中予以表达。《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不仅是具体的行为规范,更是对党和国家民族工作重大理论成果的确认;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叙事并非简单的法律原则,而是有着非常突出的历史叙事,这些需要用更具文学性表达的序言来实现。

就法律通常所规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而言,在法律条文所展现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中就可以完成,什么样的法律需要文学性表述呢?还是要回到宪法本身的理论来进行分析。宪法constitution的词根为构成constitute,宪法的原初含义是国家的政治构成,在国家构成后,可以对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进行分工平衡,从而形成我们现在熟悉的宪法。但是,国家如何构成、构成中的权力配置,却不是宪法所能完全涵盖的主题。宪法不仅是规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根本法规范,还涉及政治构成的问题,是一个国家对多元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乃至地理因素的整合的结果,这些内容需要文学性的描述与呈现。现代法学研究希望借助明确的规则进行权利义务的分配,但现实的法的事业不仅仅是科学的事业,也不是客观性的再现,而是一种体现地方性和人文性的事业,在其间必然会存在一些难以被规范表达的内容。现行宪法序言中类似于文学话语的表述,为现代国家确定了一个神话般的高贵的源头。如果说每一个民族都要创造自己的高贵而悠久的出身的话,那么这种政治神学叙事显然不能用严谨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法律条文来承载,宪法序言反而能够较好地承担这样的功能。法律,特别是宪法和部分宪法性法律,不仅是一种纯粹客观的物质性力量,其序言中的叙事还能够激发和塑造共同生活经验的想象,助力于社会共同体的建构。

在实际的政治过程中,任何一个国家的形成和现代建构,都不仅仅是一个思想实验上的权利让渡和权力建构的过程,更包含着国家的社会学层面的基础,即为什么是这些人在一起构成了一个国家?政治哲学上将之区分为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契约与“政治”契约,政治契约的内容可以细化为权利义务、权力责任,能够较好地转化为法律条文的内容,但是社会契约的内容很多是文化的、历史的甚至宗教的、神圣的传统,这些难以被书写为法律规则式的权利义务,只能以接近文学表述存在于序言之中。只有政治契约式的法律才需要有序言,而技术性的立法则不需要有序言;有些法律虽然重要,但是其政治性的判断已经在宪法中完成了,因此在立法时也不需要行使政治判断的职责,因此也不需要有序言。在这个意义上,港澳基本法就是中央(内地)与港澳居民之间签订的政治契约,因此都设置了序言部分。民族领域的两部法律以及两部特区基本法,承担的是国家建构的重要功能,不仅要实现权力和权利关系的平衡,还要将不同的地域、人口、经济等整合进一个统一国家。如果说《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规定的是民族团结进步的具体事项的话,法律序言则是对中华民族的来源、概念的界定和规范。法律的具体条文可以规定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可以指导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基本要求,但是无法对何为中华民族进行规定。作为重要的政治概念,中华民族只能以较为文学化和抽象的序言来加以描述,而难以用明确的权利义务条款来加以规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一种政治契约,其序言就是法律的政治宣示,将不适合或者无法在总则中规范的内容写入序言之中。

总之,所有设置序言的法律毫无疑问都是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发挥着现代国家建设的功能。现代国家建设包括不同的层次和内容,在民族国家范式成为现代国家重要理论范式的今天,现代国家建设经常被理解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建设过程。在用宪法法律建构现代国家的过程中,需要完成现代国家的国家民族建设,这方面是借助宪法和法律实现的;另一方面,作为近代以来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走来的国家,近代中国的建构还离不开对类似于香港、澳门等的重新整合,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能够理解为什么国家在涉及民族和港澳问题的数部法律中都设置了序言。

三、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的创新之处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两个结合”特别是“第二个结合”在民族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这突出体现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序言之中。首先,该法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魂脉”,将中国共产党百余年来解决民族问题的宝贵经验,特别是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上转化为国家立法。其次,该法激活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脉”,序言中关于“大一统”的历史叙事,正式将中华文明突出的连续性、统一性、包容性转化为法律规范。《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以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为叙事主线,追溯了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演进,并明确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中形成命运共同体,从而确立了中华民族作为这部法律核心主体的地位,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中华民族”的规范,从宪法的宏观宣示走向了具体的部门法落实,填补了长期以来民族团结进步领域缺乏综合性、统领性法律的空白。正是在“两个结合”的指引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中的时间叙事,既不同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两部基本法,也与《宪法》序言有所不同。

在中国的经史传统中,历史叙事不仅具有政治宣示意义。所有包含历史叙事的法律序言中都包含着时间叙事,但是不同法律序言所诉诸的时间叙事存在显著的差别,从时间叙事中体现出的是整部法律的内在逻辑及其对中国、中华民族理解的不同。“八二宪法”相对于“五四宪法”在历史叙事上有所变化,“五四宪法”的历史叙事是近代史叙事,而“八二宪法”诉诸的历史不仅如此,将中国历史逻辑拉长到几千年文明历史中,不仅契合了伟大复兴的叙事,也能够更好地贯通革命叙事与文明叙事。姚中秋教授认为,“八二宪法”序言第一段与新中国的其他宪法性文件相比,“大大延长了时间尺度”,突出了文明叙事,意味着政治正当性的论证部分实现了“从革命到历史连续性之转移”。但“八二宪法”制宪理念和宪法精神的这种转变根植于当时的历史语境,是“告别革命”思想在制宪中的体系,在制定“长期稳定的新宪法”的指导思想下,“八二宪法”更为关注对现有秩序的确认,而不再试图成为继续革命的平台。

《宪法》序言中的历史叙事是一种抽象表述,其第一段规定:“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虽然提及悠久的历史,但是未明确哪个时间段的历史,“历史最悠久”仅仅是一个抽象叙事,这种没有具体数量的“漫长时间的想象”,在李晟教授看来恰恰是“充满想象空间的延伸”,在这漫长时间中生成了《宪法》序言第一段所说的“光辉灿烂的文化”和“光荣的革命传统”。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或许可以说,“八二宪法”对历史文明的诉诸并非自觉的选择——诉诸了历史,但仅仅指向抽象模糊的历史,港澳基本法序言中的历史叙事也是从1840年这样的近代革命叙事中的关键节点开始,蕴含了反帝反殖民的革命叙事逻辑。相较之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这种转向则是自觉的选择。

不同于《宪法》序言的写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背后体现出从革命叙事到文明叙事的自觉转变,中华民族的形成不仅是革命逻辑的产物,也要考虑到中华文明历史传统的影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中的时间书写所体现的恰恰是文明逻辑。《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明确了“五千多年”这样一个相对具体的时间,将《宪法》序言中“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这样一个相对抽象的叙事,转变为明确的“五千年文明史”的论述。以往在学术界特别是在西方学术界中,对中华民族的五千年文明史有不同意见,但是近些年来随着我国考古事业的发展,五千年的文明史,一万年的文化史,以及百万年的人类史已经成为基本共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对五千年文明史的阐述,不仅是第一次在国家立法中明确了五千年文明史这一标志性概念,而且为今后国家立法的历史叙事树立了标杆,五千年文明史正式成为具有法律加持的正统史学定论。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理论基础建立在全新的文化思想基础之上。在西方知识体系中现代化就意味着西方文明,也意味着资本主义化,要求世界上所有民族如果不想灭亡的话就必须采取资本主义的生活方式,《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指导思想之一的习近平文化思想,为破解西方的现代化话语霸权提供了一种可能的进路,因此具有两重超越性:一方面,破除了“现代化就是西方化”的迷思;另一方面,回答了能否在资本主义生活方式之外探索现代化的可能。这两重超越都需要建立在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的基础之上。习近平文化思想的核心要义,也是中华民族理论建设的指导思想。中华民族的现代建构不仅仅是一种现代政治建构的过程,也是对中国几千年历史中形成的“大一统”传统的继承和延续,正如前文所说,中华民族的一体性论证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五千年中华文明史。中华文明与中华民族存在一种互相界定的辩证关系:一方面,中华民族是中华文明的载体,伟大的文明并非植根于虚空之中,而是要借助生生不息的伟大民族才能得以传承,中华文明之所以能够延续,乃是因为这片土地上存在着生生不息的中国和中华民族;另一方面,中华文明是中华民族的内在精神气质,也决定了中华民族不仅能够穿越五千年历史而来,也能够在遭遇外来压力时不散,延续政治共同性。《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不仅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确定下来,也是在习近平文化思想指导下实现中华民族从传统到现代的现代建构的重要过程。

历史叙事不仅仅是象征意义上的,而且有着具体的实际影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历史叙事直接影响法律的规范对象,即中华民族。中华民族不仅仅是一个概念,更是在历史进程中形成和不断发展的实体。《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的写法接近于《宪法》,但是又超越了《宪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的表述也超越了前一部民族领域基本立法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没有沿用宪法序言的文明史叙事,而是从1949年的新中国成立开始,突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中国社会主义宪制秩序中的定位;《民族区域自治法》仅仅是在落实彼时的宪法的相关精神和规定,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序言则从五千年文明开始,继承了以《宪法》序言为代表的历史叙事,且超越了《宪法》序言规定,将最新的理论研究和官方表述写入其中,意味着国家在民族问题上的重新制宪(制定宪法性法律)——从宪法理论上来说制宪权的行使可能分为多次,颁布宪法不意味着终结了制宪权。

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对中华民族的塑造

国家民族研究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构建的重要议题,对确立“中华民族”作为国家民族的宪法地位具有决定性意义。以统一的公民身份为基础建构国族认同,是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选项。美国宪法虽未明言“民族”,却通过强调公民对宪法和国家的政治认同,将多元族群整合为一个以公民权利义务为核心的美利坚民族,从而构建起政治法律意义上的国族。进入新时代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成为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特别是伴随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和施行,中华民族的法治建构迈入新阶段。“中华民族”于2018年正式写入《宪法》后,从根本法的高度确立了中国是“中华民族”的政治组织形式,为民族问题纳入宪法调整范围和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了根本法保障,标志着国家民族研究从学术探讨走向制度实践,既强化了国家统一的宪法根基,又推动了中国自主民族学知识体系的创新。近年来包括《立法法》《陆地国界法》等多部法律相继纳入共同体意识条款的积极进展,为中华民族作为国家民族的规范性建构提供了规范来源。但无论是在宪法还是在相关的立法中,都没有对何为中华民族、中华民族的外延做出法律界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以其独特的行文方式与表述风格,实际上确立了中华民族的地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共6段,从历史叙事、团结规范、进步规范三大部分构建了中华民族的法治基础,包含了下述政治含义:

第一,中华民族在五千年文明史中逐渐生成。《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前4段在某种意义上都可以视为历史叙事,分别叙述古代历史、近代历史、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和新时代中华民族的发展历程。其中,第三段关于中国共产党成立,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通过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中国人民翻身做主人的论述,这在《宪法》中也有规定;新时代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部分,属于当代史,也更接近于从政治论述向法律规定的转变。真正意义上的历史叙事主要在前两段,特别是第一段:“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华民族是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中国各民族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中,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凝聚成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的命运共同体。”序言第一段的两句话中包含了3个层层递进的政治法律涵义:其一,“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直接来自《宪法》,但是接下来的“中华民族是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则超越了《宪法》序言第一段所说的“几千年”这样的抽象说法,直接将中华民族的形成追溯到五千年华夏文明,有力回应了西方学界的质疑。其二,中华民族作为国家民族的形成逻辑,在于各民族长期的交往交流交融(“三交”)中的“五个共同”机制: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其三,提炼了中华民族认同的内容,即五个“相”的认同: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的命运共同体认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首段就定位了中华民族并不是西方人类学所说的“想象的共同体”,也不是近代或者现在才开始形成的国家民族,而是在五千年的进程中逐渐形成的历史共同体,是各族人民心中共同认可的命运共同体。

第二,中华民族在近代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从自在走向自觉。如果说中华民族形成于五千年文明历史之中,为什么要提后面的民族国家建设?这主要是因为在晚清的“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下,仅仅诉诸历史已经无法完成古老中华民族的现代转型,无法实现古老中国的旧邦新造。《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的第二段对这一逻辑进行了阐述:“一八四〇年以后,中国逐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各族人民始终坚持国土不可分、国家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大一统信念,在救亡图存、共御外侮的英勇斗争中,实现了中华民族从自在到自觉的伟大转变。”此段聚焦1840年之后的革命叙事,这也是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共同遵从的叙事逻辑,换句话说,现代中国的塑造不仅基于历史的延续性,也在于革命的创设性,新中国奠定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的伟大革命。革命史观、人民史观和文明史观的有机结合,也是有力回应近来民族领域各种错误史观的重要理论资源。在革命叙事的基础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还吸收了民族学的一个基本论述,即中华民族从自在到自觉的转变。古代的中华民族是一种自在的共同体,在1840年之后的救亡图存和共御外侮中,结成了更为紧密的现代共同体;“国土不可分、国家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大一统信念”不仅为少数读书人所分享,也是中国各族人民所秉持的。古代君主士大夫所熟悉的大一统理念,在此一阶段转变为各族人民普遍的共识,这也契合了中国共产党近代史叙事的两大逻辑——革命与以人民为中心的双重交织。

第三,“两个结合”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核心。序言的第三段和第四段在中国共产党百年民族工作、新中国七十余年民族工作的历史中定位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工作。尽管古代各个时期都对中华民族的共同性进行了一些制度探索,但新中国对中华民族的制度建构实现了民族共同体和人民主权的双重塑造,使这种探索具有了现代主权国家建设的意义。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指导下,以民族解放为主线,实现了各民族的独立解放,保证了中国各族人民成为国家主人,实现了中国各族人民向中国人民的政治哲学上的转变,探索出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新时代党的民族理论最大的创新就是“两个结合”,提出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对于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意义在于适应了现实需求。

第四,中华民族是多元一体的共同体。序言第五段借用学术界的“多元一体”格局的理论框架,事实上回应了现实中的某些争议,如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本体,如何处理其与56个民族的关系问题等等。1988年费孝通先生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已被世人广泛接受和认可。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2018年宪法修订案将“中华民族”写入序言的同时,保留了“全国各族人民”和“全国各民族”的提法。“中华民族”入宪,为中华民族认同、各民族自我认同和各民族相互认同提供了宪法依据和基础,有利于各族人民准确把握、深入理解、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有利于正确认识和处理“一”与“多”的关系,有利于做好新时代的民族工作。在多元一体关系中,《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两点论的基础上没有忽略重点论即在序言第六段中提出的,着眼于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以增加共同性为方向,这实际上意味着法律对过去一段时间的民族工作倾向的纠正。如果说《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应对现实中最新的具体问题的举措,那么这部法律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看作是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本法律。正是在“两个结合”、特别是“第二个结合”指导下,中华民族超越了后天建构的难题,真正形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

第五,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在“中华民族”后面加上“共同体”,并不是同义反复,而是强调了中华民族的统一性、共同性和不可分割性,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华民族内部“一”与“多”的关系,也为我们在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确定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前进方向,似乎中华民族共同体比中华民族更进一步。王延中教授认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中国公民的国族(中华民族)身份的集中概括,也就是说,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在中华民族政治生成的基础上关注公民身份的共同性。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第六段中,既指明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具体要求,也为本法后面的结构和框架做了铺垫。“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为共同任务”,这一表述延续了《宪法》的风格,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确立为我国所有主体的法律责任,这不仅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义务,也具有公法上的约束力,还接近一种神圣义务的表述。这是《宪法》以外其他法律都没有过的表述方式,凸显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重要性,事实上确立了该法作为基本法律的定位。另一方面,《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的这一规定,也与法律本身的抽象性和原则性紧密相关。对于刑法、民法等有规定详细、可操作性很强的法律而言不需要如此概括性的义务规定,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属于典型的促进型立法,其法律责任条款相对薄弱,序言最后一段的规定有助于增强该法的执行力。

五、结语

在近代中国宪法实践对民族的规定中,打造国家民族是其中重要的议题。在20世纪中国的近代转型中,中华民族的再造和中国人民的生成是其中两个关键议题:20世纪中国必须解决“一盘散沙”的社会结构问题,通过政党(特别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将底层民众(尤其是农民)组织起来,创造新的政治主体。具体到民族领域,则是要打造中华民族这一现代政治主体。晚清至民国的政治精英们虽已意识到打造中华民族共同体对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性,并在《临时约法》《天坛宪草》等宪法性文件中尝试确立人民主权、领土完整与法律平等原则,但始终未能完成现代国家共同体的制度化塑造。真正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转折发生在新中国成立之后:通过第一届政协会议实现各族共商国是,奠定多民族国家的政治基础;通过科学的民族识别工作厘清民族格局,确立民族平等的前提。最终,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逐步完成了从“中国各族人民”到“中国人民”的宪制整合,在单一制框架下确立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根本属性,并辅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核心治理机制,从而在社会主义语境中实现了对中华民族的整体性法治塑造。

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都是近代宪制中的重要概念,如果说“中国人民”在我国《宪法》序言中就已经基本呈现的话,“中华民族”的法治塑造正是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序言表述中才逐渐成形。现行宪法通过历史、政治与制度的全方位设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特别是《宪法》序言初步确定了的“中华民族”作为历史与法理主体的地位,强调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明,并在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中形成了不可分割的“多元一体”格局,赋予了民族团结进步不可撼动的历史正当性。同时《宪法》正文还构建了完整的制度保障体系:一是通过国体条款确立了阶级共和优先于民族差异的原则,奠定了各民族平等团结的政治基础;二是通过民主集中制规范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确保国家统一;三是强调国家帮助民族地区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确认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属人”到“属地”的逻辑转变。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序言在继承宪法精神的基础上,通过宏大的历史叙事与严密的法理建构,实现了对宪法关于民族事务规定的具体化与深化,形成了根本法与基本法紧密配合、相得益彰的法治格局。与《宪法》序言侧重于国家根本制度的宏观宣示不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聚焦于“中华民族”这一核心主体,开宗明义地确认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文明史,详细阐述了各族人民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中形成命运共同体的历史逻辑,特别是具体化了1840年以来中华民族逐步从“自在”走向“自觉”,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社会主义实现中国的旧邦新造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理过程,将“大一统”的文化基因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这种超越不仅体现在叙事的深度与法理的细化上,更体现在其确立了“硬法”地位,通过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规定为全体公民及组织的法律义务,打破了促进型立法仅为倡导性“软法”的局限。

总之,在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中,国家民族建构意义重大。新中国借助社会主义整合机制,初步确立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宪制基础,但未确立中华民族完整的宪制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周平教授认为新中国的国家民族建设处在未完成时。如果说中华民族作为国家民族的建构一直处于进行时的话,那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则是在宪法统领下,以基本法律的方式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从政治宣示迈向坚实的法治实施,为中华民族作为国家民族的法治建构补齐了最重要的基石。

 

【作者简介】邵六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

【基金项目】国家民委民族研究青年项目“恩格斯关于‘中华民族’重要论述研究”(2025-GMC-004)阶段成果。

文章刊于《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4期。注释略。若需引用,请查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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