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长期的领导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思想家、战略家的深刻洞察力和理论创造力,创造性提出了关于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创性理论。其中,“全过程人民民主论”“三大价值观”“总体国家安全观”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发展的民主政治基础、核心价值基础、国家治理实践基础。立足这三大基础,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全面依法治国论” “法治体系论”“法治轨道论”“涉外法治论”“依规治党论”“法治中国论”等具有独创性、奠基性、支撑性的理论及其标识性概念和命题的生成逻辑、精髓要义和创新所在进行学理阐释,旨在展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真理,增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认同和实践自觉,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域外传播。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全过程人民民主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总体国家安全观 全面依法治国论
引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理论创新的典范
习近平法治思想萌发和孕育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形成和创立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创新和发展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新征程。习近平总书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创立者。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深邃的历史眼光、宽广的世界视野和科学的理论思维,深化了对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规律的认识,深刻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彰显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卓越的原创性品质和风格。这一品质和风格既来源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又根源于深厚的文化源泉、千年的历史镜鉴,更出自习近平总书记丰富的法治实践和卓越的理论创造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论及哲学社会科学创新时指出:“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可大可小,揭示一条规律是创新,提出一种学说是创新,阐明一个道理是创新,创造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创新。”这一创新观为检验科学研究的原创性设置了基本标准。科学研究的“原创性”包括提出了新的重大理论问题,填补了理论空白,更新了理论范式,变革了理论内容,拓展了理论思维,揭示了研究对象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研究对象背后尚未被发现、尚未被释明的底层逻辑。基于上述原创性的学理标准,本文拟体系化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由习近平总书记独创的、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具有奠基性和支点性的原创性理论,着力阐明其形成之因、内涵之义、原创之蕴。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发展的三个理论基点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有着坚实而深厚的理论渊源,呈现为具有支撑性的三个理论基点,即“全过程人民民主论”“三大价值观”“总体国家安全观”。“全过程人民民主论”是法治理论创新所必然依赖的政治逻辑。民主和法治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具有内在关联性和有机统一性。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基础和底色。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在党和国家的文件话语体系中,还是在公共话语体系中,“民主法治”时常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合成概念,例如,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第57条“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民主法治”这一由民主驱动、民主和法治深度融合而生成的概念进一步印证了民主理论对法治理论的构成性、基点性作用,延伸而论,作为当代中国民主新形态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及其理论表达对法治理论创新的影响具有决定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提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价值观、全人类共同价值观,作为当代中国主流价值观重心的“三大价值观”,是法治理论创新所必然依托的价值基础。这是因为,古往今来任何社会的主流价值观都决定着法治的精神、塑造着法治的品质、滋润着法治的生命。“总体国家安全观”是法治理论创新所必然依赖的国家治理实践基础。这是因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从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来论证法治、定位法治、布局法治的,而总体国家安全观集中体现了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思想,体现了旨在维护国家总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全面发展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论成果。概而言之,“全过程人民民主论”“三大价值观”“总体国家安全观”分别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理论的民主政治基础、核心价值基础、国家治理实践基础,它们共同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理论的底层逻辑。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论
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民主是法治的底色,是依法治国的要义;民主的本质决定法治的性质,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们的民主政治基础不同;民主还是法治的力量所在,民主政治的形态决定法治文明的程度。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从这些法理逻辑和政理逻辑出发,创新法治理论必须以民主理论的创新为前提和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提出一个著名的“民主之问”:“民主是什么呢?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意义,否则它就不能存在。因此全部问题就在于确定民主的真正意义。”对这一“民主之问”,中国共产党人在探索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实践中,以“中国式民主” “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民主”“人民当家作主”等理念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作出了科学的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民主”成为人民美好生活新期待的关键要素且位居首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极回应人民对民主的新期待新要求,不断深化对民主、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规律的认识,对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之问”作出了新的回答,谱写了“中国式民主”新篇章,这就是“全过程人民民主”。2019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对全过程人民民主进行了精辟论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鲜活经验和创新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主思想,并引领了法治思想创新。
全过程人民民主论的精髓及对法治理论创新的基础性意义在于:
第一,正确揭示了民主的价值和本质,“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人民民主的现实本质就在于人民当家作主,让中国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始终不渝的理念和追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民主法治的根本所在。
第二,科学阐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涵和特征,“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是起点和过程的一致,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是理念和现实的呼应,是区别真实民主与虚假民主的标准,既证成了社会主义民主在法理上的正当性,也构成了以民主为基石的社会主义法治的时代精神。
第三,深刻论述了“三统一”的原理和制度设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三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根据该原理,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力推进了民主现代化进程,也必然牵引着法治现代化进程。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法治现代化的崇高目标。进一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也意味着把法治现代化牢牢地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上,依靠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法治改革、确保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行稳致远。
第四,深刻阐述了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人权发展的政理和法理。民主和人权息息相关、密不可分,都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和崇高追求,都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主要标志。民主意味着人民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意味着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其本身就是一种具有决定性、基础性、综合性的人权类型,即民主权利。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同尊重和保障人权有机统一起来,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伟大实践中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全领域发展,不断丰富和发展人民广泛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政治权利,丰富生存权、发展权、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促进环境权、安全权、信息权、数字人权等新兴人权的成熟,形成全过程全链条全覆盖的人权保障新体系,推动构建人权发展新格局。
基于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基石的基本原理,全过程人民民主论奠定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政理逻辑,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法理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的科学论断,正源于此。
(二)“三大价值观”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中,“三大价值观”指的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人类共同价值观。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之一,就是以这三大价值观的有机融合为标尺,明确了法治的价值导向,夯实了法治的价值根基,引领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理论丰富发展。三大价值观各有其特定的时空背景和文明指向,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它们又统一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和理论的价值基础。
1.中华民族优秀传统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原创性提出 “中华民族优秀传统价值观”并作出深刻阐述。中华民族在长期实践中培育和形成了独特的优秀传统文化,其中饱含优秀价值观,“崇仁爱、重民本、守诚信、讲辩证、尚和合、求大同”“自强不息、敬业乐群、扶正扬善、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这些源远流长的传统价值观构成了中华文化的根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价值观滋养了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对当代中国的法治文化和法治理念仍然产生着深远的影响,亦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创新的文化原点之一。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是良法善治的价值根基。我们党成立一百余年来,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都非常重视培育和践行与当时的社会形态、文化状况、党的使命等主客观环境相适应的核心价值观,使之成为激励共产党人和中华民族同心同德、英勇奋斗的精神力量。进入21世纪后,党中央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练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12个概念把涉及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的价值要求融贯为一体,把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世界文明有益成果凝练为一体,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基本特征、实践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深刻论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有机融合、相辅相成。一是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成要素,法治不仅是保障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的外在工具理性,而且是不可替代的内在价值理性。法治既是核心价值体系的构成要素,又贯穿于价值体系各个层次,渗透于其他价值要素之中。它既是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军、依法监督、公正司法、全体人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价值准则。
二是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方位深层次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党中央出台若干专题文件,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共政策中,以法律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行入心。2018年,现行宪法以修正案形式把“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总纲,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体系、在全社会落地生根,提供了强大的宪法依据和制度保障。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其第一编“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3.全人类共同价值观。习近平法治思想既立足中国,把法治的价值根基锚定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又面向世界凝聚全球化时代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原创性地提出“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概念和理论。2015年9月28日,习近平主席在第70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中首次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此后,在一系列重大场合和重要文献中,他不断重申并进一步阐述了“全人类共同价值”,强调“和平与发展是我们的共同事业,公平正义是我们的共同理想,民主自由是我们的共同追求”,呼吁世界各国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促进各国人民相知相亲,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以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以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共同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全人类共同价值”是全球治理领域的观念革命,解除了文明冲突论、历史终结论等“理论魔咒”,提振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历史自信和法理自信,照亮了人类文明发展的未来之路,获得各国人民的广泛关注和认同,为实现全球良法善治带来了新希望。
全人类共同价值观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创新创造了新的法理契机、注入了新的时代精神。从理论逻辑上看,“全人类共同价值”是着眼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超越地域、民族、肤色等差别,以人类共同利益为交汇点,基于文明交流互鉴而凝聚起来的价值共识,是历史和逻辑的统一、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顺应了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趋向,体现了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关切。当下和未来,它必然要深深融入全球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成为滋养世界法治文明的法理精华。习近平法治思想是胸怀天下的法治思想,其中“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的原创性思想,均闪耀着全人类共同价值观的光芒。
全人类共同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价值观在内容上是交叠的、在逻辑上是融贯的、在本质上是一体的,在外延上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体系。把中华民族优秀传统价值观这一价值根脉融入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增强了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的历史文化厚度,强化了全体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自信和价值认同。把全人类共同价值观融入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增强了我国法治的开放性、包容性、同国际法治的融通性,扩大了我国法治的法理延展度,增强了我国法治的域外感染力,有利于在更高站位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达致新境界,引领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方向。
(三)总体国家安全观
“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从国家安全的这种定位出发,推进国家安全工作、构建国家安全格局,迫切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管总的指导思想,这就是 “总体国家安全观”。进入新时代以来,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这使得我国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面对国家安全的新特点新挑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揽国家安全大局,创新国家安全理念,创造性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论精髓及对法治理论创新的基础性意义在于:
第一,总体国家安全观创造性地凝练出国家安全战略的十个“坚持”。这十个“坚持”并不只是单纯的安全政策表达,而是构建了新国家安全格局。这个新格局的宏观样态是: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统筹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夯实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新国家安全格局的战略思想也为法治理论创新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新图式。
第二,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不断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确保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使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创造安全环境。而这正是我国法治建设所追求的,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宗旨就在于此。
第三,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刻阐述了发展和安全这一重大关系,强调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在发展中固安全,在安全中谋发展”。发展和安全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范畴,是全面依法治国要处理的重大关系之一。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我们正确理解和处理这对关系给出了答案。
第四,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夯实了理论基石。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稳定的基本前提,建设平安中国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都明确提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必须坚持以战略为先导、政策为抓手、法治为保障、风险防控为落脚点,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重点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构建海外安全保障体系,深化国际执法安全合作,推动完善全球安全治理。而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又与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同向推进、互相协同,是更高水平的国家治理的一体两面。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精义正在于保卫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总体国家安全观也从战略高度为法治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提供了科学论证。因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政治逻辑和理论逻辑构成了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和理论的底层逻辑,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发展的又一理论基点。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最具奠基性标志性的原创理论及其逻辑关联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遍布其整个理论体系。其中属于习近平总书记独创的,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具有奠基性、支撑性、标志性且为法律界公认的原创性理论主要有“全面依法治国论” “法治体系论”“法治轨道论”“涉外法治论”“依规治党论”“法治中国论”等。
这些原创性理论不是平铺直叙的学术清单,而是有着内在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和政治逻辑。它们既相互独立又彼此相联,从不同视角定位了中国法治的实践样态、方法路径和价值追求,构成支撑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大厦的“四梁八柱”。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党领导人民建设和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之一。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法治是社会的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实行全面依法治国归根结底是为经济和社会服务的,其服务的主要方式就是把经济社会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全球化的历史方位中,中国法治既是一个“内向型”概念,又是一个“外向型”概念,搞好中国法治必须坚持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国际法治的统筹推进、协同发力,为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打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外部条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基本经验,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标志性原创理论。党的十八大之后,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设定发生了重大调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奋斗目标,党中央向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发出 “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 “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的号召。从上述分析可知,“全面依法治国论”具有统领性,“法治体系论”“法治轨道论”“涉外法治论”“依规治党论”是“全面依法治国论”的深化和拓展,形成了具有独立语义和意义的“分领域理论”,而“法治中国论”则具有更高的战略定位和目标导向,在法治理论体系建构中具有“兜底性”与“前瞻性”。
(一)“全面依法治国论”
在中国历史上,改革开放40多年的深刻变革永远是难忘的国家记忆。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之一。2012年,党的十八大把法治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7年,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把全面依法治国提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出版,2025年《习近平法治文选》第1卷出版,标志着“全面依法治国论”的成熟完备。全面依法治国论的原创性体现为如下方面。
第一,全面依法治国论深刻阐述了新时代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更好治国理政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无论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依法治国既是重要内容,又是重要保障。”这些判断和论述充分展示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独到的战略眼光、敏锐的时代直觉、高远的思维格局。
第二,全面依法治国论深刻阐述了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和道路,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还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 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第三,全面依法治国论深刻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和社会意义,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使法律及其实施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和发展人民权利、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根本目的,把人权法治保障作为重要内容,把人权保障原则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四,全面依法治国论科学回答了新时代怎样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坚持以系统观念和系统思维布局法治、推进法治。在宏观战略上,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一体把握和统筹安排,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从工作布局和重点任务上,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重要抓手;坚持以法治领域全面改革为强大动力。
(二)“法治体系论”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建设进入转型升级阶段的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原创性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将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他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核心要义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习近平总书记持续不断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要求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党的二十大报告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作为其后五年法治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2025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新征程上要“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上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伟大实践和理论创新中,习近平总书记创立并不断丰富了“法治体系论”。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改革开放以来十六个“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之一。法治体系论的原创性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揭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实践逻辑。法治体系论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和工作重点,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典范。
第二,提供了一套全新的观照当代中国法治的理解系统和思想视窗。法治体系论对新时代法治建设具有强大的解释力、穿透力和整合力。正是透过法治体系,我们可以观察到法律从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可以深刻理解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互相衔接、相辅相成的新机制,可以对“什么是法治”有更接近现实的认知。
第三,创造了具有强大建构力和凝聚力的标识性概念。“法治体系”作为法治体系论的核心概念,其知识容量、思想含量、理论纵深、理论建构能量是其他概念无法比拟的。法治体系论能够把分散在法治建设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理论观点整合到“法治体系”概念中,使之成为思想容量最大的标识性概念。
第四,引发了法学知识生产领域的深刻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概念也是命题,既是理论也是方法,它引领中国法治理论从静态规则模式向动态治理模式变革。同时,引领法学研究从法律体系的平面思维到法治体系的系统思维转型。“法治体系论”更是一个脱颖而出的研究范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界积极探索和借鉴,形成了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研究范式。诸如:“权利本位范式”“现代化范式”“全球化范式”“未来法治范式”“政法学范式”以及“法教义学”“社科法学”等。这些研究范式曾经推动了中国法学的观念变革、理论创新和方法升级。但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新时代,这些研究范式很难继续产生原创性的法学概念、命题和学说,难以科学回答中国法治的时代之问,基本上已经处于“理论饱和”(theoretical saturation)或“效用边际”(marginal utility)状态。“法治体系论”为我们提供了能够全面、动态、深刻地呈现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伟大实践的范式,且能够守正创新、推陈出新的研究范式。而其他的研究范式只有在“法治体系论”的学术平台上运行,才能继续焕发蓬勃思想活力,持续为中国法学的发展建功立业。
(三)“法治轨道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轨道论”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范例,承马克思主义之真理,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精华,道中国哲学和中国治理之智慧。具体而言,法治轨道论的形成有其源远流长的文化根源和深厚稳固的实践根基。
“法治轨道”是法治和轨道的合成概念,而“轨道”则是由“轨”和“道”构成的概念。“轨”与“道”合而为“轨道”,既凝聚了“轨”和“道”各自的原生词义,又生成了一些新的语义,其要义是顺应自然法则、构建社会秩序,延伸意义包括缘法循理、遵循法度、经国序民等。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将“轨道”与“法制”“法治”联结,提出把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等等。习近平总书记以这些概念、命题为核心,创立并不断完善了“法治轨道论”。法治轨道论的原创性体现为如下方面。
第一,深刻阐述了法治轨道的真理精髓。构筑法治轨道,就是把法治基因、法治要素、法治原则、法治思维、法治精神嵌入治国理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保护、改革开放等事项之中,推动其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增强其合规律性、合法性、合理性,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有力推进、有效实施、有序展开、行稳致远。
第二,深刻阐述了法治轨道的政治意涵。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话语体系中,法治轨道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性质,具有政治上的正确性和法理上的规律性。从政治逻辑出发,“在法治轨道上”“纳入法治轨道”,首要的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决不走封闭僵化的封建主义的人治老路,也不能走“全盘西化”的邪路。
第三,深刻阐述了法治轨道的社会功能,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把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纳入法治轨道,充分发挥法治轨道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确保整个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
第四,深刻阐述了法治先行的实践逻辑。从“在法治轨道上”“沿着法治轨道”等术语,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定,构筑法治轨道在先,法治要先行。换言之,要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铸就良法善治之依托,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修路、架桥、铺轨、通道,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
(四)“涉外法治论”
新时代以来,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新全球化时代潮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相互关联的高度,作出协同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等重要决策。习近平总书记陆续提出“涉外法律事务”“涉外法治”“涉外法治工作”“涉外法治体系”“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等概念和命题,表明我们党对涉外法治的规律性认识越来越深刻、原理性提炼越来越精准、战略性布局越来越明确,生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又一原创性理论,即涉外法治论。涉外法治论的原创性在于如下方面。
第一,科学阐明了涉外法治概念的独特属性。涉外法治概念的提出,突破了数百年来已经固化的国内法、国际法二元划分的思维定势和学术范式,把涉外法治作为一个独立范畴,客观描述了“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国际法治”这一全球化时代的法治体系新形态。
第二,深刻阐述了涉外法治的科学内涵。涉外法治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的指引下,有关国家机关、涉外工作部门和单位以法治规则、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涉外事务、开展对外斗争、推进国际合作、参与全球治理、引领和平与发展的国家主权活动,以及公民、法人等民间涉外主体依法依规、以惯例案例规避风险、化解纠纷、抗争霸道、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务活动。涉外法治是连接国内法治、国际法治、全球法治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深刻阐述了推进涉外法治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
第四,创造性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涉外法治论把涉外法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范畴,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总抓手的重要环节,构建起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和法治人才培养一体化大格局。涉外法治体系的提出和证成,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同推进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维护海外侨胞权益,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理基础。
(五)“依规治党论”
依规治党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原创性概念,依规治党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中,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依规治党”“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等概念和命题,强调指出:“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这些洞见极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法治理论,指明了一条通过依规治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管党治党新路。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把依规治党纳入党的自我革命体系,强调以自我革命精神完善依规治党,推动了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的深层次创新。经过十多年的创新发展和非凡实践,依规治党论内涵更加丰富、体系更加完备、思想更加深邃。依规治党论的原创性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深刻阐述了法治思维在管党治党领域的至关重要性。依规治党论把加强党内法规建设和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重要性提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和法理维度,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治党理念、治党思维、治党方式上的深刻变革,指引管党治党从传统的“人治”“管制”模式向“制治”“善治”模式的变革。
第二,深刻阐述了“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为把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三,深刻阐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实践关联性,强调“治国必先治党”,“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要充分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
第四,深刻阐述了依规治党论和党的自我革命论的一致性以及后者对前者的统领性。依规治党论强调,要坚持把依规治党摆在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位置,坚持和完善“两个维护”制度保障,坚持把党章作为管党治党的总依据,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高质量构建党内法规体系,坚持执规必严、违规必究,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抓好“关键少数”遵规学规守规用规。习近平总书记把依规治党和党的自我革命统合起来,把依规治党的意义上升到彻底解决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难题的高度,丰富和拓展了依规治党理论,又深化和拓展了党的自我革命论,并为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第十二个核心要义,作出了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前提论证。
(六)“法治中国论”
“法治中国论”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法治建设和法治理论上的重大创新,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丰富的实践基础和强大的导向功能。2013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给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指示中,明确提出“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同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法治改革的目标任务之一。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向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发出“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的号召。2018年3月,党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加强了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之后,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2024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实践不断向前推进,法治中国理论也不断丰富发展,“法治中国论”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中具有时代性、标识性、统领性的创新理论。法治中国论的原创性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法治中国”是我们党此前提出的“法治国家”的“升级版”。从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的转型升级,意味着我国法治建设在外延上的拓展、在内涵上的深化和在意象上的超越。“转型”“拓展”“超越”所表达的是:我们不仅要建设法治国家,还要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军队、法治社会、法治经济等;不仅要推进依法治国,还要推进依法执政、依规治党、依法行政、依法治军、基层社会依法自治;不仅要搞好国家法治,还要搞好地方法治、领域法治、行业法治,促进国家法治、地方法治、领域法治、行业法治协调发展;不仅要致力于国内法治建设,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还要积极参与国际法治改革、国际法治体系建设,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合理化法治化。
第二,“法治中国”概念和“建设法治中国”命题抓住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系统性,致力于解决法治建设中各自为政的弊端和碎片化问题,增强法治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法治中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有机整体,“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必须“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
第三,法治中国论持续深化和拓展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任务,指引法治中国建设取得新成就、开创新局面。2013年,党中央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时的着力点是推进立法体制、执法体制、司法体制改革;党中央出台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习近平总书记又响亮发出“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的号令。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既是法治发展的必然规律所在,又是中国法治文明进阶的应然要求。面向新时代新征程,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聚焦良法善治的核心价值和文明指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赓续中华法治文明,推动法治的数字化智能化跃升,以法治之力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实现法安天下、命运与共的人类社会未来愿景。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标识性核心概念和经典性理论命题
概念和命题是认识成果的结晶,是理论思维的支点,是一门科学或学术成熟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数以百计的标识性概念和经典性命题,它们大多数是习近平总书记在长期的法治实践中尤其是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非凡实践中提炼出来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巨大理论贡献,就在于系统总结了古往今来中国法治实践经验和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提炼出了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时代性、革命性的核心概念和理论命题。它们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理论的要素,又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人类法治思想宝库作出原创性、集成性贡献的鲜明标志,还是我们沿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导航前行的“理论路标”。这些概念和命题充分展现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大的理论穿透力和话语感染力,充分证明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人类法治文明史上守正创新、开放包容、独树一帜的理论体系。
(一)标识性核心概念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创立者习近平总书记非常注重标识性、原创性概念的凝练和阐释,并将其作为建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础性工作。“标识性概念”具有指向性、表征性、标记性功能,是一个新学说、新学派、新学科区别于其他既有学说、学派、学科的独特的“表征”和“标记”。例如,“剩余价值”概念就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标识性概念,因为它使得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从观点和形态上都根本区别于同时代的其他经济学理论和学派。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全面依法治国”“法治轨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代中国人权观”“总体国家安全观”“全人类共同价值”等概念,不仅使习近平法治思想明显区别于西方法治理论和各种法律学说,而且成为形成“习近平法治思想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规律性认识达到新的历史高度”“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集大成者”等判断和结论的科学依据。
标识性概念是成熟成型的理论学说的核心概念、关键词。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一个成熟成型的理论学说必然呈现为逻辑化、秩序化的概念体系,而标识性概念往往是其中的主体性要素,居于整个“概念体系”“理论整纲”的“中轴线”位置,故被称为“核心概念”或“关键词”。例如,“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三个概念集中表达了毛泽东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是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构成了毛泽东思想体系的核心概念、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律”“法制”“法治”“法治思维”“法治精神”“法治自信”“涉外法治”“法治化秩序”“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法治国家”“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等,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核心概念、关键词。
标识性概念的知识容量、思想含量、思维纵深是其他概念无法比拟的,其穿透力、解释力、指引力也是其他概念难以企及的。更重要的是,标识性概念的价值不仅是指向性、建构性的,而且是能动性、变革性的。诚如恩格斯所言:“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其能动性、变革性不仅体现为认识更新、理论创新、范式更替,而且也体现为推动文化发展、文明进步、社会变迁。例如,毛泽东同志提出的“中国式民主”(“新民主主义”)、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不仅成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普遍遵循的科学范式,而且引领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复兴从胜利走向胜利,推动中国社会发生历史性变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规治党”“全过程人民民主”“良法善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政法工作现代化”“预防性法律”“制度型开放”“法安天下”“国际关系法治化”等都是具有能动性、变革性的新概念,指导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动法治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
(二)经典性理论命题
概念是知识的细胞,命题是知识体系的单元。一个理论命题通常是由多个概念组成的判断性句子或概括性短语。在思想史上,许多命题经过长期的论证、论辩、验证而逐渐获得共识,成为经典论述,以至于成为“公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立和发展,同样伴随着一系列“时代性”很强、“含金量”很高、“真理味”很浓的原创性理论命题的提炼和凝结,它们在经历了实践和理论的双重检验后已经沉淀为经典论述,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法理。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原创性、经典性理论命题大体分为三类,每一类命题都凸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品质。
1.判断型命题,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人关于法治的规律性认识、真理性判断和原理性贡献。在法治原理和基本规律方面提出:“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法治进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与国的竞争日益激烈,归根结底是国家制度的竞争”。在法治核心价值和基本功能方面提出: “法治的根基在人民”;“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在法治和政治的内在逻辑方面提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在法治与国家治理方面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司法权的运行机理方面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 “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等等。
2.辩证型命题,集中体现法治内在的辩证逻辑、关于法治重大关系的辩证思维、推进法治建设和改革的科学方法。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依规治党方面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治国必先治党,党兴才能国强”;“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在法治价值关系方面指出:“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 “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刚性手段,以德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柔性手段”;等等。
3.实践型命题,集中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要求和工作导向,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鲜明特色。就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关键是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就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指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实施的依据和边界方面指出:“坚持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等等。
上述核心概念和理论命题内涵丰富、思想深刻、环环相扣,构筑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大厦,闪耀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真理光芒和实践伟力。从这些核心概念和理论命题,我们进一步深切领悟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要义、创新品格和原创性贡献,进一步把握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丰富的政理、 法理、道理及其严谨的思想逻辑。
结语
在思想史上,理论创新有两种基本形态,一种是“原创性”,另一种是“集成性”。原创性创新是“从0到1”的前所未有的创新,集成性创新是“从1到10”的增量性创新、集成既有思想精华基础上的再创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这两种创新形态都存在,既有从无到有的“突破”之新,又有由薄至厚的“繁荣”之新。文章着重考察和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属于习近平总书记首创的、独创的原创性理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厉行法治的坚定意志、奉法强国的雄才大略、守正创新的理论勇气,在过去、现在和未来有机贯通的历史经纬中,科学把握人类社会依法治理和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独特规律,对关系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和科学判断,提出了一系列标识性概念和经典性命题,形成了诸多原创性理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华民族法治文化、世界法治文明发展作出了重大的原创性贡献,充分彰显了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强大生命力和中国共产党人的理论创造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体现在法治建设、改革、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笔者所阐释的只是其中一部分最具代表性和标识性的原创性理论,其余的原创性理论及标识性概念和经典性命题有待后续更系统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