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建构中国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若干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4 次 更新时间:2026-08-09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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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 (进入专栏)  

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26年6月策划系列文章之二。

审判学是中国法学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学的上位概念依次是司法学、法学、社会科学(亦称“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相应地,审判学知识体系属于司法学知识体系、进而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一部分,而法学知识体系则是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体系的组成部分。所以,建构中国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遵循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一般规律和总体科学范式。

一、以中国审判学的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理论为主干,建构中国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一以贯之地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邓小平同志作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加快恢复重建哲学社会科学的决策,部署成立中国社会科学院。江泽民同志提出“加快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独特功能。胡锦涛同志提出“大力推进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亲自主持召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提出“努力构建一个全方位、全领域、全要素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并作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的科学论断。

那么,如何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这曾经是学术界一筹莫展、不得要领的难题。各个学科都在寻找建构自主知识体系的方法路径和突破口。恰在这时,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加强党的创新理论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深刻揭示蕴含其中的道理学理哲理,以党的创新理论引领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构建以各学科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为主干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并运用和落实到教学实践中。”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2024年中央“马工程”工作会议提出:“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为引领,适应时代要求,立足中国实际,系统提炼总结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推动构建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马工程”会议文件深刻阐明了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要素,明确了构建各学科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抓手。

为什么要以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为主干?这是由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理论在知识生产和知识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功能所决定的。

以标识性概念为主干,是因为:

第一,“标识性概念”是具有辨识功能的“表征性概念”,其本质规定性和指向性在于“标识”,是表明事物本质、属性和特征的标记。一个新学说、新学科、新学派与既有的、其他的学说、学科、学派相区别的关键要素就是标识性概念。例如,“剩余价值”概念和理论的提炼,使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根本区别于同时期的其他经济学。“新发展理念”的提出和阐释,使习近平经济思想从根本上区别于西方经济学,也区别于以计划经济为核心范畴的社会主义经济学。“良法善治”概念的提出和实践,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超越了中国古代工具主义法治模式和西方现代形式主义法治模式,实现了法治理论的根本变革。

第二,标识性概念居于整个“概念体系”“理论整钢”“知识场域”的中轴线位置,故又被称为“核心概念”或“关键词”,是一个学术体系和概念体系中的主体性主导性要素。

第三,标识性概念具有知识体系结构上的不可或缺性。若缺了标识性概念,理论链条无法衔接、理论体系无以建构,勉强搭建起来的理论大厦也会虚有其表、摇摇晃晃、不堪一击。例如,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实践”是支撑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标识性概念,如果缺了“实践”这一概念,马克思主义哲学也就奄奄一息、名存实亡了。在当代中国,正是一系列法学标识性概念的提炼、阐释和创新,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依法治国”“法治轨道”“依规治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涉外法治”“当代中国人权观”“全人类共同价值”等,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时代化新局面新境界,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以及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教材体系提供了宝贵资源、奠定了坚实基础。

“原创性理论”为主干,是因为法学知识体系的内核是法学理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内核必然是自主性原创性法学理论。科学研究中“原创性理论”的出现,意味着提出了重大的时代性理论问题,填补了理论空白,更新了理论范式,变革了理论内容,拓展了理论思维,特别是揭示了研究对象的本质、规律及其形成发展的底层逻辑和基础原理。新时代以来,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代表,生成、创立了一系列以命题和论述为主要载体的原创性法治理论,它们成为新时代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参天大树的主干。

二、中国自主审判学的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理论

从上述理论逻辑出发,在中国审判学知识体系建构中应着力提炼审判学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理论,为中国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打造“四梁八柱”、框架结构。

(一)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

审判学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呈现为一个富有内在逻辑链条的体系。其中包括:

1.基础概念亦称基本概念,例如法、法律、法制、法治、政法,司法、司法权、司法体制、司法机关、司法规律、司法改革、司法公信力等。在审判学知识体系中,基础概念具有基础性、奠基性意义,它们决定着审判学知识体系的性质,起着固本强基的作用。

2.主体概念亦称核心概念,根据概念的口径大小,分为上位概念、中位概念、下位概念。

上位概念包括诉讼、审判、审判权、审判治理体系、审判工作现代化等;

中位概念包括审判组织(法院、审判委员会、审判庭、法官)、审判规则、审判程序、“马锡五审判方式”、审判改革等;

下位概念包括民事审判、商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诉讼主体、公益诉讼、司法调解、中国特色法院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等普通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林区法院、农垦法院等专门法院,互联网法院等)等。

(二)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原创性理论

审判学的原创性理论有3个来源,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原创性、独创性理论;二是法学法律界从新时代法治实践特别是司法实践中提炼出来的理论命题和论述等,例如,“程序正义不是装饰品,而是正义的底线”“数字社会的契约精神,不应被流量和资本扭曲”“程序不是冷冰冰的流程,而是权利的铠甲”“法律要倾听民众的声音,但要超越民众的偏见”“正义的迟到,常常意味着部分正义的缺席”等;三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和对世界司法文明成果的中国化转化、本土化改造而形成的命题、论断、论述等,例如“定分止争”“明德慎罚”“罚当其罪”“宽严相济”“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无等级” “执法如山”“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无讼”“人法兼资”等。本文着重汇聚和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原创性理论。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原创性司法(审判)理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原创性司法(审判)理论可划分为司法本体论创新、司法规律论创新、司法价值论创新、司法方法论创新、司法改革论创新。

1.司法(审判)本体论创新。本体论创新主要有:“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等。

2.司法(审判)规律论创新。规律论创新主要有: “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司法人员公正办案)“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责任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强化跨部门执法司法协同和监督”;“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司法规律等。

3.司法(审判)价值论创新。价值论创新主要有:“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制约公权”、“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依法保障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等。

4.司法(审判)方法论创新。方法论创新主要有: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有机统一;在司法办案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政策为指导;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坚持司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弘扬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等。

5.司法(审判)改革论的创新。改革论的创新主要有:“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发扬斗争精神,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法治领域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强,必须把握原则、坚守底线,决不能把改革变成‘对标’西方法治体系、‘追捧’西方法治实践”;“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等。

建构中国自主的审判学知识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贯彻落实顶层设计,整合法院系统内外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广泛共识,规范有序推进。建构中国自主的审判学知识体系也是一个科学工程,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推动审判学知识体系由“他主”转化为“自主”,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知识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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