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建构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基础工程,是法学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是中国法学科学发展、迈向世界法学高峰的百年大计,是中国法学界义不容辞的文化使命。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以“两个结合”、守正创新、开放包容为科学范式,以法学学科的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理论为要素,特别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为“主干”,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最具标识性的概念、最具原创性的理论为“支点”,把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实践中形成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观点统摄为一个内容科学、逻辑严谨、系统完备的法治理论体系和法学知识体系。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学知识体系;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法治体系论
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法学站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的又一次革命性探索,是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的又一次历史性创新,是中国法学放眼未来、走向世界、迈向现代化的又一次科学进军。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从迷恋“他者”到成全“自我”的意识启蒙,是从西方法学理论的“搬运工”到中国理论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的角色转换。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总的来说,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体现继承性和民族性、原创性和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实现自主性和融通性的有机结合。具体而言,应当遵循法学知识体系形成发展的客观规律,用科学的理论思维耕耘丰沃的法治实践土壤,集成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实践中产生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观点,并将其统摄为一个充分体现中国立场、中国智慧、中国价值、中国风格的,内容科学、逻辑严谨、系统完备的法学知识体系。从世界观和方法论来看,就是要掌握运用建构工作的科学范式,辨识知识体系的核心要素和主干,铸就知识体系的支点和基石。
一、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科学范式
无论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其理论发展、知识进步都离不开科学范式的有效指引。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同样需要有科学范式的启迪、引领和规范。
“范式”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一个广泛影响哲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经济社会运行的概念。“范式”概念甫一问世,很快就被广泛运用于不同的领域和语境,衍生出新的语词,如“学术范式”“研究范式”“产业范式”“管理范式”“社会范式”等。在我国新时代的话语体系中,“范式”概念也时常得到使用,如“打造可持续发展新范式”“大国关系新范式”“以人工智能引领科研范式变革”“加快研究方法和科研范式变革”等。
综合库恩等科学家和哲学家的阐释以及我国学者的论述可知,“范式”是一套涵盖规律、理论、认识、方法和标准等内容的信念体系,是某一研究领域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引导以至决定着某一时期的科学家观察世界、研究世界的方式,持同一范式的科学家因有着共同的信念、价值标准、理论背景和研究方法而组成了一个“科学共同体”。“范式”概念的内涵和意义大体是:第一,任何一个范式都是一种全新的理解系统,即有关对象的本体、本质与规律的“解释系统”“理论预设”“合理性或可解释性的标准”。第二,范式是一种全新的理论框架,构成该学术群体的研究基础、概念系统、话语体系、基石范畴、理论硬核。第三,范式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学术活动的总议题、大平台、大环境。范式把一批研究者凝聚到一起,使得科学研究不再各自为战、分散割裂。对于整个科学共同体来说,在一个规范、稳定的学术传统范围内进行研究,比那种没有标准和秩序的研究更能产生打破传统的新事物。科学共同体的形成构筑了学术合力,消解了科学研究中的个人化色彩,增强了对话交流的语境依赖,从而使科学研究的人力资源得以精准、有效地配置和组合。第四,范式是一种方法论和一套方法束。范式的转换与变革是提出一套全新的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第五,范式表征一种学术传统和学术品格,是一门学科成为独立学科的必要条件或成熟标志。学术传统构成了一个学术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守的公共规则。
新范式代替旧范式的过程,是科学共同体重新概念化的过程,科学理论的变革通过范式的更替最终实现。之所以把旧范式的消失、新范式的形成看作“科学的革命”,是因为范式的更替意味着基石范畴、理论体系、理论背景、研究方法的全方位系统性更新,意味着破旧立新、推陈出新。新范式之所以能够代替旧范式,是因为新范式比旧范式解释实践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更强。新范式不仅能更好地解决新问题,而且,任何能够在旧范式中得到解决的问题,也可以在新范式中得到解决,但反过来却办不到。例如,“中国式现代化”作为现代化研究的新范式,既能揭示中国现代化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又能在阐明中国式现代化与西方式现代化的本质区别的同时,展示世界各国现代化的某些共同特征和全球化背景下新兴国家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但西方的既有现代化理论却做不到这些。
基于上述关于范式的内涵和意义的分析,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这种史无前例的创新性变革性科学活动,同样必须探索、运用科学的研究范式。
(一)“两个结合”
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坚持“两个结合”,即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建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经验,也是新时代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释了“两个结合”,他指出:“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我们党的灵魂和旗帜”,“马克思主义深刻揭示了自然界、人类社会、人类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指明了方向;马克思主义坚持实现人民解放、维护人民利益的立场,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和全人类解放为己任,反映了人类对理想社会的美好憧憬;马克思主义揭示了事物的本质、内在联系及发展规律,是‘伟大的认识工具’,是人们观察世界、分析问题的有力思想武器;马克思主义具有鲜明的实践品格,不仅致力于科学‘解释世界’,而且致力于积极‘改变世界’”。马克思主义科学性、人民性、实践性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中的指导地位,决定了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进步必须同马克思主义相结合、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具有强大真理力量和独特实践优势的根本原因所在。
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而是面向本土向下扎根、面向时代向前发展的体系。我们应当在坚信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前提下,持续推进“两个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才能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用马克思主义观察时代、把握时代、引领时代,继续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事实充分证明,“两个结合”是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根基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是我们取得成功的最大法宝。落实到法学领域,“两个结合”更是必然选择,只有坚持“两个结合”的科学范式,才能实现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目标。
就第一个结合而言,法治的本土实践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源头活水,只有认真地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丰富实践和经验,从中提炼出具有原创性的概念、范畴、判断、规律,才能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形成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站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潮头,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立足实践、深入实践、把握实践,形成有规律性的新认识、概括出有时代感的新命题、提炼出有原创性的新理论,以新的认识成果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运用理论思维把法治建设的鲜活经验凝练为科学真理,这是“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的实践逻辑使然。法学各个分支学科都应当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扎根本土法治实践,聚焦本土法治经验,把中国实践提升为中国理论,提炼标识性法学概念、提出原创性法治理论,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国际视野和时代精神的学术话语体系,尽快把我国法学的知识体系、学术体系、学科体系、教材体系建立起来。
就第二个结合而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马克思主义是“魂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根脉”,“第二个结合”实质是“魂脉”和“根脉”的结合。“坚守好这个魂和根,是理论创新的基础和前提,理论创新也是为了更好坚守这个魂和根。”我们党自成立以来,一直强调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当下,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第二个结合”,强调指出:“‘第二个结合’,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中华文明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表明我们党对中国道路、理论、制度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表明我们党的历史自信、文化自信达到了新高度,表明我们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推进文化创新的自觉性达到了新高度。”第二个结合是又一次思想解放,不仅让我们能够在更广阔的文化空间中,充分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宝贵资源,探索面向未来的理论和制度创新,而且让思维延伸到历史的最深处、让真理穿越时空的轨迹,以新的时空维度创造新的文化生命体,让马克思主义成为中国的、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现代的,让中华文明绽放恒久的光芒。
具体到法学研究领域,第二个结合的科学范式彻底破除了近代以来由于西方法治文化冲击而出现的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虚无主义”,尤其是那些妄自菲薄、数典忘祖的惯性思维,让我们面对数千年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时有充足的历史自信,面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时有守正创新的科学姿态,认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紧密结合的必然性、合理性、可行性。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殊历史地位和永恒文化价值。“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我国历史上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其中很多优秀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思想基因和文化根脉,是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资源宝库。诸如“法者,治之端也”,“经国序民,正其制度”,“法度者,正之至也”,“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道私者乱,道法者治”,“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法约而易行”,“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立于上,教弘于下”,“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等,都是当代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文化渊源。对这些思想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适时性继承,可彰显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历史底蕴、民族底色和文明底气。我们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挖掘和阐发,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法律文化基因与当代法治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把跨越时空、超越国界、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法治文化精神弘扬起来。
(二)守正创新
守正创新是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的秘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是守正创新的民族”,“中华民族有着守正创新的传统”,“中华文明是革故鼎新、辉光日新的文明,静水深流与波澜壮阔交织”。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把守正创新提升到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对此进行了一系列深刻阐述:“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错误,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我们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科学、以真理的精神追求真理,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动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动摇,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实践发展,以满腔热忱对待一切新生事物,不断拓展认识的广度和深度,敢于说前人没有说过的新话,敢于干前人没有干过的事情,以新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中国式现代化的探索就是一个在继承中发展、在守正中创新的历史过程”。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既要守好中国式现代化的本和源、根和魂,确保中国式现代化的正确方向,又要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不断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精辟论述,既深刻回答了为什么要守正创新,又深刻阐述了如何守正创新,为把守正创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贯彻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中提供了明确向导和根本遵循。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是对现有的法学知识体系推倒重来、另起炉灶,而是辩证扬弃、推陈出新。总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学知识体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一代又一代法学人在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经过理论上的持续努力和实践检验而不断改造、发展、建构起来的。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在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中国法学致力于创建“社会主义新法学”。董必武、张友渔、钱端升等老一代法学家几乎是在旧法学体系瓦解后的“废墟”上创建了社会主义新法学,他们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理论为指导,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为指南,批判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反人民、反科学的政治法律观点,开展了一系列法学理论问题和法制实践问题的研讨活动。中国法学在从未有过的大讨论、大争鸣中厘清了许多重大理论问题,为建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奠定了本原性基础。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中国法学界开展了关于法治与人治、法治与德治、法治与民主、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法的本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推动了法学的恢复重建和新时期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法学界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重大议题开展深入研究,丰富和发展了中国法学知识体系,推动了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法学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中国法学界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等重大时代问题,开展了更加深入、更高质量的研究论述。一大批研究成果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同步转化为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构成元素,推动了中国法学现代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多年来,我国法学体系创新发展、深刻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生动实践和基本经验,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础与底气。对此,我们应当充分肯定、充满自信、倍加珍惜、始终坚持,这就是“守正”。同时,要着力解决法学知识体系,特别是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等学科知识体系中依然存在的自主性、原创性不足的问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西方法学研究范式的束缚,深化和拓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理论研究,全面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成就,并凝练为概念、命题、论述,以科学精神审视或重新定义既有的概念、命题、论述,提升中国法理对中国法治的解释力,为法学知识体系注入新的生命活力,这就是“创新”。在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坚持守正创新,必然要尊重和继承法学领域数十年形成的优秀学术传统。学术传统是在长期的学术研究过程中逐步积淀下来、凝结而成的知识体系、理论旨趣、研究风格、学术范式、学术精神等,它们是学术活动的灵魂。学术传统不仅是学术存在与发展的支撑点,也是学术生生不息、绵延不绝的生长点。
守正和创新是辩证统一的,只有守正才能保证创新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只有持续创新才能更好地守正。守正是创新的理论前提和政治保证,创新是守正的必然要求和有力支撑,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具体实践中,坚持守正创新,应当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的指示:“该坚持的坚持,该改进的改进,该调整的调整,该创新的创新,使法学学科建设跟上时代发展,体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让法学知识在时代变迁和实践发展中保持定力、激发活力。
(三)开放包容
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最关键的是保持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但自主不是自说自话、僵化封闭,而是面向世界、开放包容,善于对域外法治文明成果和法学知识精华进行本土化改造和中国化转化。
中华文明之所以广博渊综,就在于中华文化自古以来的开放姿态、包容品性、博大胸襟。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壮大,亦得益于开放包容的民族精神,得益于中华民族对各民族文明的兼收并蓄。近代以来,从“西学东渐”、新文化启蒙运动、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对外开放,中华文明始终在博采众长的发展中历久弥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自古就以开放包容闻名于世,在同其他文明的交流互鉴中不断焕发新的生命力。”事实证明,人类思想史也是一幅不同文明相互交流、互鉴、融合的精美画卷。例如,敦煌壁画艺术至今都在默默诠释着丝绸之路上文明碰撞的惊喜,厚厚的经卷里写着几千年文明交融的传奇。一种文明,只有在与他者的对话中,才能不断实现自我更新,并最终转化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人类文明成果。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很重要的就是对其包容性品质的传承。“开放包容始终是文明发展的活力来源,也是文化自信的显著标志”,“只有充满自信的文明,才会在保持自己民族特色的同时包容、借鉴、吸收各种不同文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马克思主义是随着时代、实践、科学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我们要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我们既要“用鲜活丰富的当代中国实践来推动马克思主义发展”,也需要“用宽广视野吸收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坚持在改革中守正出新、不断超越自己,在开放中博采众长、不断完善自己”。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指出:“秉持开放包容,就是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学习借鉴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无论是对内提升先进文化的凝聚力感召力,还是对外增强中华文明的传播力影响力,都离不开融通中外、贯通古今。”“马克思主义不排斥一切真理,不管它来自何时、来自哪里,只要是真理性认识,都可以作为丰富和发展自己的养分。我们要拓宽理论视野,以海纳百川的开放胸襟学习和借鉴人类社会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在‘人类知识的总和’中汲取优秀思想文化资源来创新和发展党的理论,形成兼容并蓄、博采众长的理论大格局大气象。”“今天,我们要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就要以更加博大的胸怀,更加广泛地开展同各国的文化交流,更加积极主动地学习借鉴世界一切优秀文明成果。”
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亦是一项开放的文化工程,需要秉持面向世界、对外开放的立场和态度,需要拥有海纳百川、博采众长的胸怀和智慧。作为对法治建设和法治发展之规律性认识的法学知识体系,其基本概念和学说具有普遍的解释意义。作为对良法善治、法治文明之合目的性反思的法学知识体系,其基本理念和法理体现着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追求。“唯有开放才能进步,唯有包容才能让进步持久。”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是在开放包容中不断推动中国法学进步的历程。正像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不同社会制度可以相互包容,不同发展模式可以相互合作,不同价值文化可以相互交流。我们要坚持开放包容,在交流互鉴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前进。”
将“开放包容”的范式落实到法学知识体系建构中,需要着重把握三点:首先,要以海纳百川的宽阔胸襟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对体现法治文明的思想理论和学说认真鉴别、择善而用。例如,“民主”“人权”“宪法至上”“权力制约”“权利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税收法定”“正当程序”“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法理学说和法治原则,都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科学真理,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其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敢于借鉴、善于吸收,将它们融入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同时,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要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出发,把普遍性原理和我国具体国情、法治道路、法治发展阶段相结合,科学研判、务实转化、择善而用。例如,人权是西方思想家发明的概念,我们在使用这一概念时作出了中国化转化和学理上升华,认为人权是人作为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主张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提出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强调以法治保护和保障人权,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崇高理念参与全球人权治理、促进全球人权事业发展。
其次,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彰显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现代性、时代性。例如,“良法善治”“法治体系”“法治轨道”“全过程人民民主”“数字人权”“环境人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态环境法治”“制度型开放”“总体国家安全观”“全人类共同价值”“法安天下”“法治规范渊源”“诉源治理”“诉讼格局”等,就是我们从国内外实践中提炼出来且被国际社会理解、认可和广泛传播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
最后,坚持开放和包容的辩证统一。开放才能海纳百川,包容才能形成普遍理论和共同价值,为世界人民所认同和接受。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若要深刻把握人类社会包括法治文明在内的政治文明发展趋势,反映法治的普遍规律和基本原理,支撑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必须扩大与世界法学的交流合作,增进法理共识,这是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题中之义。
二、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主干
如何建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的自主知识体系?这是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普遍面临的时代性课题,也是重大学术攻坚战。202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示:“加强党的创新理论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深刻揭示蕴含其中的道理学理哲理,以党的创新理论引领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构建以各学科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为主干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并运用和落实到教学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以各学科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为主干构建各学科自主知识体系”的论断,深刻阐明了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要素,指明了构建各学科自主知识体系的方向和关键抓手。
(一)为什么要以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为主干
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不仅是法学知识体系的构成性元素,而且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主干。
首先,概念是认识的结晶、思想的载体、知识的元素,是理论思维的外化和支撑,是一门科学或学术领域成熟的重要标志。古今中外,每一个成熟的学说、学术体系、理论体系都呈现为逻辑严谨的概念体系。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从逻辑构成和结构上看就是一个概念体系,而标识性概念构成了学术体系和知识体系的“四梁八柱”。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世界”“自然”“社会”“主体”“客体”“物质”“精神”“运动”等概念,政治学中的“国家”“国体”“政体”“国际”“政理”“人民”“人权”等概念,法理学中的“法”“法律”“法治”“法理”“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政法”等概念,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体系”“法治轨道”“依规治党”“涉外法治”“国家治理体系”“总体国家安全观”“全过程人民民主”等概念,都是在知识大厦中起到“承重”作用的标识性概念。没有标识性概念,知识体系就会“残缺”,知识元素之间就会“断联”,知识在解释现象时就会“无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标识性概念不只是外在的标识,也是内在的构成。所以,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从提炼法学概念特别是标识性概念入手。
其次,知识体系的内核是理论,而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内核必然是原创性理论。没有原创性理论,就不可能形成新的、自主的知识体系。就法学知识体系而言,如果没有马克思主义产生以来、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形成的原创性法学理论,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就是毫无可能的空谈和妄想。从逻辑上看,知识之树是以理论为根基成长起来的。如果这个根基不属于自己,而是借来的、租来的,那么,知识之树无论如何培育都不可能结出自主的果实。所以,在理论上的任何偷懒、胆怯、依赖都是不可取的,只有经由理论思维把中国法治经验提升为中国法理,用原创性理论为根基滋养中国法学知识之树,才有望获得真正的、本土的、科学的知识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向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提出:“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这项工作要从学科建设做起,每个学科都要构建成体系的学科理论和概念。”2024年,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中央“马工程”工作会议提出:“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为引领,适应时代要求,立足中国实际,系统提炼总结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推动构建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对法学工作者提出了更为直接明确的要求:“要加强对我国法治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这些重要论述和指示明确了概念和范畴研究的必要性,阐明了新时代中国法学创新发展的基本经验和规律,为我们深入开展法学标识性概念研究确立了目标。
(二)标识性概念的“标识性”
所谓标识性概念,其规定性和指向性就在于“标识”二字。“标识”是表明事物本质、属性和特征的标记、记号。这一语义构成了理解“标识性概念”的语言基础和逻辑前提。在这个意义上,标识性概念是一个学说、一种理论、一个学科的“表征性概念”,特别是一个新学说、新学科、新学派区别于其他学说、学科、学派的独特的标记。例如,“剩余价值”就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标识性概念,因为它使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从观点、形态和价值上都根本区别于其他经济学理论和学派。
首先,标识性概念是核心概念和关键词。每一个成熟的学说、理论、学派都呈现为逻辑化的概念体系,而标识性概念在整个概念体系中居于“中轴”位置,既是核心,又是关键。例如,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三个概念集中表达了毛泽东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是以概念形态表达的“活的灵魂”,构成了毛泽东思想体系的标识性概念、核心关键词。标识性概念具有不可或缺性。对于一个学说、理论、学派而言,标识性概念不能被取代,其一旦缺失,理论链条就无法衔接,理论体系就无以建构,勉强搭建起来也会歪歪扭扭、不堪一击。例如,如果缺了“实践”这一概念,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表达也就奄奄一息、名存实亡了。
其次,标识性概念的“口径”有大有小。标识性概念并非都是宏观概念,而是分层次、有口径区别的。以法学为例,有些标识性概念涉及法治基本原理、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且具有基石性、奠基性,如法治国家、法治中国、法治体系等;有些则是针对法治建设某一领域、某一方面提炼出来的,如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经济、法治文化等;还有些更聚焦、更微观,如人格权、用益物权、诉源治理等。那些知识容量大、思想含量高、理论纵深强且具有强大穿透力、解释力、指引力的概念,可以类比为“思想芯片”。不同口径的概念功能不同,在建构法学知识体系中不能把不同口径的概念不分层次地堆叠在一起,而要有所区分和归类,体现出严谨的逻辑构成。
最后,标识性概念具有知识集成和思想变革的强大功能。在人类思想史上,任何一次理论学说的变革都是从“术语革命”开始的。恩格斯指出:“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术语的革命”即概念的革命,而概念革命背后是认识的更新、范式的更替、文明的更迭。标识性概念,尤其是原创的、首创的标识性概念,往往代表着对事物存在、发展、消亡规律以及事物间关系规律的新发现、新认识、新概括,并有可能催生新的研究方法、理论体系、学说学派,如“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故而,这些具有原创性的标识性概念也往往被称为“新概念”,甚至可能发展为“新范式”,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式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国式现代化”“可持续发展”“交易费用”“政治博弈”“全球化”“法理泛在”“预防型法治”等。这些概念的出现,既是相关领域学术进步和创新的标志,也是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的理论变革的引擎。
与思想理论体系的革命一样,提出原创性概念或推动现存概念创新极其重要。一部法学史,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提出、积累、传承和创新概念的历史。在中国历史上,正是“法”“律”“法制”“法典”“法治”“德治”“善政”“道法”“礼法”“政法”“政理”“法理”“诉讼”“权利”“义务”“责任”“契约”等概念的产生,标志着中华民族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的形成,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和中国律学的诞生,推动了中华民族法治文明的进步。在当代中国,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系列科学概念,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时代化,引领着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使中华法治文明生生不息。
如何确定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笔者认为,要明确以下三点:第一,标识性概念应主要是由我们首创、提炼和生成的概念。例如,“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中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轨道”“预防性法律”“依规治党”“依法治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严格司法”“全民普法”“人才强法”“涉外法治”“监察体制”“司法责任制”“公益诉讼”“大国法治”“法治强国”“党内法治”“未来法治”“法理思维”“新时代‘枫桥经验’”“和谐社会”“平安中国”等概念,都是基于中国本土实践经验而生成的原创性法学概念,可直接融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第二,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不一定局限于当代。在数千年的中华法治文明史上,先贤们创造了许多承载着人文精神和法理意涵的概念,其中一些经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可以作为建构法学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如“以法治国”“奉法强国”“变法”“人法兼资”“定分止争”“明德慎罚”“罚当其罪”“宽严相济”“无讼”等。此外,一些体现科学精神和法治文明的域外概念,经过反思甄别和中国化改造,也可以作为法学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如“民主”“人权”“发展权”“物权”“环境权”“程序正义”“无罪推定”“职业伦理”“代际正义”“普惠正义”等。
第三,注重提炼和创造新概念。新概念是建构新知识体系的支柱,对法学知识创新具有不可或缺的引领作用。近年来,中国法学法律界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注重把法学的普遍原理同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总结、提炼出了许多具有标识性的科学概念并进行了深刻阐释,如“回应型法治”“预防型法治”“共享型法治”“发展型法治”“促进型法治”“包容性秩序”“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自信”“宪制秩序”“家国同构”“大一统国家体制”“合宪性审查”“合理行政”“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数字政府”“家事治理”“非法人组织”“调解优先”“宏观调控”“市场准入”“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生态环境法”“美丽中国”“和谐劳动关系”“信息财产”“刑事政策”“刑事诉讼构造”“检察公益诉讼”“国权”“网络主权”“法域”“制度型开放”“法律清理”“立改废释纂”“立法协商”“小快灵立法”“三治融合”“共建共治共享”“涉外法治”“涉外合规”“涉外法治工作格局”“数字法治”“数字法理”“数字权利”“数字人权”“数据产权”“数字文明”“平台治理”“网络生态治理”“国家安全法治”“国家安全治理”“美好生活权”“全球人权治理”等。
以上列举的各类原创性概念、传承性概念、集成性概念,共同构成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和法理化元素,它们丰富了人类法治思想宝库,充分展现出中国法学强大的逻辑思维力、理论穿透力、话语感染力。当然,对这些概念需要进行定义化和国标化,以增强人民对这些概念的认知、认同,促进它们的域外传播。
(三)原创性理论的“原创性”
“原创性理论”的主要载体是理论命题、科学判断或经典论述。那么,什么样的理论可以被认定为原创性理论?“理论原创性”的评价标准是什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可大可小,揭示一条规律是创新,提出一种学说是创新,阐明一个道理是创新,创造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创新。”学术界也普遍认为,原创性是科学的最高价值,正是通过提出新猜想新问题、探索新方法新范式、获得新事实新数据、提出新理论新解释等原创性研究,不断给人类知识宝库“添新砖”“加新瓦”,人类知识体系才得以不断增长、不断创新。总之,科学研究的“原创性”包括提出了新的重大理论问题,填补了理论空白,变革了理论内容,更新了理论范式,拓展了理论思维,特别是形成了新的规律性认识,发现并证成了研究对象存在和运行的底层逻辑和原理。在法治领域,原创性理论还必须具备“规范建构性”“实践导向性”“可制度转化性”等特征。例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良法善治”概念和理论,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超越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工具主义法治模式和西方社会的形式主义法治模式,实现了法律秩序和法治理论的根本变革。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刻揭示出“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等国家治理的基本原理。从这些原理出发,我们全面推进国家安全工作、构建国家安全格局、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创造了社会长期稳定奇迹,也助力形成了经济快速发展的奇迹。再如,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我国立法机关在全球范围内首次提出“生态环境法”概念,用于指导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实现了环境法理论和实践的双突破,为世界各国推进传统环境法的转型升级提供了中国法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目前为止,原创性理论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实践提炼。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十余年,中国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原创性法治理论,如“法治的根基在人民”,“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在发展中固安全,在安全中谋发展”,“和平与发展相辅相成”,“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
二是学理创造。我国法学法律界运用理论思维,从经验中提炼出了一些具有确定内涵和明确指向且获得广泛认可的科学命题、判断和论述,如“法是理与力的结合”,“权力来源于、服务于、服从于权利”,“法律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认定和保障”,“法治和人权,是整个法学王冠上的明珠”,“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也是一种文明秩序”,“法律至上是法治的要义”,“法治的终极目标,是让人活得更有尊严”,“立法的灵魂就是人民的根本利益”,“尊重宪法,就是尊重我们每个人的人格与尊严”,“政府守法,是法治社会的起点”,“既要遵循‘司马迁定理’(市场自发秩序),又要破解‘黄宗羲定律’(行政干预陷阱)”,“程序正义是正义的底线”,“法律是和平的基石,不是战争的工具”,“当算法成为决策者,法律必须为人类保留否决权”,“法学的深处是哲学,法律的温度在文化”,“法律要倾听民众的声音,但要超越民众的偏见”等。原创性理论并非凭空生成,而是在经验、思维与方法的互动中逐步形成的。
三是直接的知识转化。原创性理论也包括从古今中外的法典和法学文献中发掘,经过中国化转化、时代化发展、学术化升华而形成的科学概念和命题,如“经国序民,正其制度”,“法正民安”等。“直接的知识转化”,其原创性并不在于是否提出全新命题,而在于对既有思想资源所实现的重述、重构、重生,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中国精神和理论要义。比如,德主刑辅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色,展现了德法共治的传统法理,而这一法理知识在当代中国新的时代条件和经验语境下,转化为“法安天下、德润民心”的新判断,并产生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策略。
三、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支点
如果说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理论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主干,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最具标识性的概念、最具原创性的理论,就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支点”。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把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当时到2010年我国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和总抓手。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庄重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国法治建设的总目标总抓手如何设定?经过深入调研和凝聚共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法治体系”不同于“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指由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不同类别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规范体系,是一个相对静态的概念;法治体系则是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党内法规在内的立体化的动态的系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法治领域强调最多的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党的二十大报告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作为其后五年法治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三大核心任务之一。2025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新的重要指示,强调“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上述伟大实践和理论创新,形成了思想深邃、内涵丰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以下简称“法治体系论”)。
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支点,主要的原由在于: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最具标识性的概念,也是最具原创性的理论。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列举了改革开放以来十六个“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其中之一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且这是法治法学领域唯一的例子。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理论创新归结为“八个明确”,其中第五个明确是“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21年,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理论创新。可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是一个统领法治建设全局的实践概念,而且是一个能够科学回答“中国法治之问”的创新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毛泽东法律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出的原创性集成性历史性贡献。“法治体系论”集中体现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体现了党和人民处理新时代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法治体系论”的原创性在于,它科学揭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实践逻辑,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工作重点,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典范。
第二,“法治体系论”提供了一套全新的法治理解系统和思想视窗。透过法治体系的“思想视窗”,我们可以观察到法律从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透视到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守法的各环节,从而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如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有更贴近客观真实的科学认知。在法治体系的“理解系统”中,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军,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经济、法治文化,推进国家法治、地方法治、社会法治、行业法治、基层自治协调发展,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等等。所以,法治体系论从本质上也是系统观念这个经典方法论在法学领域的具体应用。
第三,“法治体系论”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内核,对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具有决定性意义。如果说每一个法学标识性概念都对法学知识体系具有建构性支撑性作用,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则不仅具有建构性支撑性作用,而且具有决定性意义。这一决定性意义是由其“思想芯片”的特殊性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科学概念,其知识容量、思想含量、思维纵深是其他概念无法比拟的,因而其穿透力、解释力、指引力也是其他概念难以企及的,堪称超级“思想芯片”。它以超强的集成力把分散在法治建设各个领域、各个层级、各个环节的原创性、经典性、传承性理论和观点整合在一起,纳入“法治体系”这个基石范畴。新时代以来,我们党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新概念新命题新话语,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结合中传承发展了一系列中华法理,在中国法治话语体系与国外法治话语体系的交流互鉴中创造了一系列体现全人类共同价值和法治文明的理论和方法,这些都可以合乎逻辑地融入“法治体系”概念之中。正是这种包罗万象、统摄全域的特质,使“法治体系”成为法学知识体系中最具代表性、统领性、基石性的主概念和主理论,也成为中国法学在世界法学体系中最具竞争力的知识成果。
第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强大的建构能力,在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扮演重要的能动角色。“法治体系”不仅是最具时代性标志性的概念和理论,而且具备引领理论建构和知识创新的强大能量。“法治体系论”运用系统思维,把法学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使之找到了安身立命之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其构成而言,首先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延展开来,又包括经济法治体系、政治法治体系、文化法治体系、社会法治体系、生态法治体系、军事法治体系、党建法治体系、国际法治体系等分领域法治体系,以及由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规章、科技伦理等组成的社会规范体系;再进一步延展,还包括法治理论体系、法治文化体系、法学学科体系和法学知识体系。法学体系被纳入法治体系后,法学就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公民”,成为法治中国总体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理论和实践不再相互分离,而是紧密地融为一体。“法治体系论”的建构功能还体现在,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造资源和条件,对古今中外各种有益的法治思想观点择善而用,推进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从法律(法律体系)主题向法治(法治体系)主题转型升级;为当代中国法学设置更为丰富的议题和更加宽广的论坛,引导法学家聚焦发力,催生新概念、创造新理论、运用新方法,引领中国法学取得突破性新发展;为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建立科学管用的理论基地,助力中国法理回答时代之问和世界之问,提升中国法治在世界法治格局中的地位,提高中国法学在世界法学格局中的话语权和竞争力。
第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引发了法学知识生产的深刻变革,堪称法学领域的“哥白尼革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概念也是命题,既是理论也是方法,它引领中国法治理论从传统法治到良法善治演进。同时,它引领法学研究从法律体系的平面思维向法治体系的立体思维转型,促成从法律思维到法治思维、法理思维的法学方法论革命。不仅如此,“法治体系论”更是一个脱颖而出的新范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界积极探索和广泛借鉴,形成了若干颇具影响力的研究范式,诸如: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人权保障相适应的“权利本位论”,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相适应的“法教义学”,与执法司法之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相适应的“社科法学”,与法律观念转变、法律制度创新、法治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法治现代化范式”,与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和全球治理法治化相适应的“全球化范式”,与新兴科技驱动下法治秩序的发展变迁趋势相适应的“未来法治论”等。这些范式以不同方式有力地推进了中国法学的范畴变革、理论创新和方法升级。然而,在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需求下,它们基本上已经处于“理论饱和”状态,很难继续产生原创性的法学概念、命题和学说,更难以有力回应中国法治建设和改革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它们若要继续焕发生机,保持解释力和创造力,就必须依附思想更加深刻、视野更加宽阔、方法更为兼容的新范式,并在其创造的学术平台上实现自我超越,形成强大合力。这个新范式新平台就是“法治体系论”。在这个意义上,“法治体系论”的建构性作用堪比哲学中的“实践唯物论”、经济学中的“新发展理念”、政治学中的“人民民主专政论”、党史党建学中的“自我革命论”、文明学中的“文明互鉴论”。“法治体系论”正以深邃的实践理性、宽阔的思想视窗、磅礴的实践伟力,创造着中国法学知识体系新形态,推动着中国法学体系的重塑与变革。
结 语
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由中国式现代化这一时代主题所唤醒的一场深刻的科学革命,是一项关乎中国法学知识增长、知识蜕变、知识生态的系统工程。从知识生产的一般规律出发,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既离不开古今中外丰厚的理论资源,也离不开本土的社会实践,更离不开真正科学的理论思维。就已有的知识积累来看,如火如荼的法治建设和改革实践、广博渊综的中华法治文明成果、五彩斑斓的域外制度和理论,都为当下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储备下无比优渥的知识资源。然而,如何把这些知识资源投入到科学的知识生产之中,以产生真正饱含时代精神、展现时代作为、回应时代需求的理论创新呢?这是中国法学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必须直面的“科学之问”。
本文尝试聚焦“范式”“主干”“支点”三个核心关键词,层层剖开这个时代的科学之问。首先,“范式”回答了“怎样整理知识资源”的方法论问题。“两个结合”是处理好理论和实践关系、知识之“魂”和知识之“根”关系的方法论,“守正创新”是处理好知识传承和知识发展关系、知识之“经”和知识之“变”关系的方法论,“开放包容”则是处理好外来知识和本土知识关系、知识之“缘”和知识之“本”关系的方法论。其次,“主干”回答了“如何转化知识资源”的路径方法问题。多元的知识资源,只有转化为标识性概念,升华为原创性理论,才能释放知识应有的解释力和创造力,并最终实现从知识生产向知识实践的畅流。而从知识外观看,法学中不可或缺的标识性概念、不可多得的原创性理论,特别是作为当代法学理论最大增量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概念和本原理论,构成了中国法学知识大厦的“主干”。最后,“支点”回答了“如何统合知识资源”的知识发展问题。知识生产不是毫无秩序的,知识增长也不是漫无目的的。知识不仅要统合为一个体系来获得整体性发展,也要统合到一个逻辑支点来获得高质量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便是这样一个支点,它将撬动中国法学在知识逻辑上的结构性更新、系统性升级,催生法学知识在中国语境下的全面发展。于是,科学的“范式”、坚实的“主干”、强力的“支点”就构成了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科学逻辑。
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仅是一项科学任务,也是中国法学界义不容辞的文化使命。回首历史,先人们创造了以律学为标志的中华法学知识体系,今人如何传承其思想精华和独树一帜的方法论,这可谓“历史之问”。立足当下,我们如何创造出赓续中华文脉、彰显时代精神的法学知识体系,这可谓“时代之问”。面向未来,如何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推进法治强国建设的新征程上,以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和学科体系重构世界法学格局,这可谓“世界之问”。这“三问”是挑战更是机遇,中国法学界必将以中国自主、中西交融、古今贯通的法学知识体系作出无愧于历史、时代和世界的响亮回答。
*作者:张文显,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
*本文原载《法学研究》2026年第3期第5-23页。转载时烦请注明“转自《法学研究》公众号”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