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六益:“两个结合”视角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法理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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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六益 (进入专栏)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一部宪法性法律,与宪法共同构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宪制基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解读不仅要关注其具体条文,还要从法理学的高度进行整体阐释,从而理解立法的指导思想与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在“两个结合”指引下,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制度化的法律载体,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法治结晶,是一部真正意义上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华民族法。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打造更为坚实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推进中华民族的国家民族建设,丰富全面依法治国的内涵,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两个结合”;中华民族;国家民族

 

继1984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40多年后,国家再次颁布了民族领域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在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具有显著的法学意义。学术界已有不少学者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展开多视角的研究,如常安从制度的历史语境解读该法的立法目的、立法性质,虎有泽发掘了该法的社会治理功能;赵鑫从法教义学的角度阐释了法律的基本范畴。对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重要地位的阐释,需要我们穿透条文表象,追溯其背后的指导思想,在教义法学解读的同时更为关注对法律条文的政法解读。本文认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重要地位源于其政治性,而法律文本结构和内容上的创新,得益于这部法律建立在逐渐成熟的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史料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基础之上,是“两个结合”特别是“第二个结合”在民族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只有深刻把握“两个结合”的理论指引,才能准确阐释该法作为“中华民族法”的法理基础、历史逻辑与时代使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超越了西方民族理论和话语体系的束缚,成功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法律化,在“两个结合”特别是“第二个结合”的指导下完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律表达,该法的颁布与实施不仅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是中华民族法治建构的重要一环。

一、“两个结合”超越西方民族学两大传统

中华民族不仅是一个民族实体,同时也是一个政治实体,更是一个文明实体。作为民族实体的中华民族,是在五千年的文明历史上不断演化而成的;作为政治实体的中华民族共同体,需要借助宪法法律的确认和保障,而前两者都与中华文明存在着必然的关联。拥有五千年文明传统的中国不是西方意义的民族国家,中华民族也不是安德森笔下的“想象的共同体”。五千年“大一统”文化传统奠定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根脉”,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构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魂脉”,“魂脉”和“根脉”相结合,形成了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这是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指导思想,也是我们理解《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法理基础的基石所在。

(一)西方民族学两大传统

作为一个有着五千多年悠久历史的民族,中华民族近代以来从自在转向自觉,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中逐渐成为现代的国家民族,但从规范层面上来说,“中华民族”长期以来未能进入宪法法律规定之中。2018年宪法修改时序言两次提及“中华民族”,弥补了“中华民族”概念在宪法文本中的缺位,为国家认同和国家统一奠定了宪法基础,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也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根本法依据。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在宪法法律中还付之阙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则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直接以“中华民族”为立法对象,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中华民族法,也是中国的国家民族立法,这种全新的立法指导思想,建立在全新的中华民族共同体自主知识体系基础上。

新时代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超越了西方民族理论中的人类学和政治学传统,不仅提出了中华民族概念,更揭示了中华民族的形成过程,展现了中华民族独特的生成逻辑。《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不仅将学术界关于中华民族从自在到自觉的转变写入其中,还从“两个结合”的角度重述了中华民族的形成与发展,既坚持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指引,也将五千年文明传统对于中华民族的内在规定性转化为法律,实现了对中华民族的法律塑造,是一部名副其实的中华民族法典。《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建立在全新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基础上,超越了西方民族学的人类学和政治学两种研究路径。

从人类学进路展开的民族学研究始于西方古典时代,长期以来具有较强的影响力。西方正史叙事中一直面临着处理自我与他者关系的问题,如东方的波斯等及其与西方世界的对立,是建立西方正统史观的关键“他者”;在罗马帝国扩展过程中,西方“遭遇”东方、普遍自然法的世界扩张叙事体系逐渐建立,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罗马法与万民法二分的法律传统;后来的蛮族入侵与西罗马帝国的瓦解不仅影响着西方历史的走向,也孕育了西方文明与野蛮对立的二元哲学观念,并在中世纪转化为基督教与异教的分立。近代以来,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与地理大发现,欧洲进入亚非拉世界时,将他国民众贬低为野蛮民族,并发展出各种形式的人种学将这种区别体质化、自然科学化——刑法研究中直到19世纪还流行着“天生犯罪人”的理论,以一种看似客观的立场审视落后的前现代群体,强化了欧洲中心主义立场。“野蛮—文明”的区分是西方中心主义的线性史观的核心预设,不仅影响了人类学的研究,也辐射到其他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即便是如黑格尔这样的哲学家,骨子里坚持的也是本民族优越论,在自己的历史哲学中确定了日耳曼民族相对于亚洲等文明古国的先进地位。这种传统的影响深远,甚至直接框定了人类学和民族学的研究视域,在西方学术界形成一种不言自明的前提性预设,即人类学和民族学的总体性研究,对应的是前现代的不发达社会的族群问题,这也是人类学研究与东方学深度捆绑的部分原因。而在现代社会中,则分化出具体的学科知识,这种具有重大历史局限性的民族学研究传统,早已无法应对我国现实的民族工作需要,党和国家的民族工作也不是民族学就能提供全部知识的,而需要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科学的共同支撑。

在人类学进路的民族理论之外,还存在政治学进路的民族学研究传统。民族问题一开始就与西方的政治学紧密关联,希腊政治本身是城邦政制,而不同地区的习俗有别,人是万事万物的尺度,城邦政制研究自然与对族群、民族问题的思考紧密相关。在近代启蒙政治哲学中,政治体是作为人造之物存在的,必须借助社会契约的方式进行组织,创造出一个现代共同体,但所有政治共同体都需要有一个社会意义上的共同性/同质性的前提,民族自然成为重要的识别因素,是社会动员和政治组织的重要标准。法国大革命以后,借助民族身份进行政治动员已是普遍做法,社会契约事实上可以细化为“社会”契约与“政治”契约,前者识别和形成社会维度的共同体,后者进行公权力的分配从而形成政治共同体。在打造主权国家的过程中,社会共同体的形成就与国家民族的形成紧密关联,二者一体两面,现代社会契约所建立的国家一定是民族国家,而现代国家的建立也一定会推进内部的政治整合,打造一个国家民族。

(二)西方民族学传统的困境

以上两种研究传统在欧洲民族国家建立后的对外殖民扩张中逐渐合流,两者之间形成一种默契的分工。当西方现代民族国家建立以后,国内的民族问题研究看似“隐入烟尘”,似乎民族问题已经一劳永逸地得到解决,相关研究让位于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法学等现代学科;而那些不能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亚非拉地区,则适合以人类学民族学的视角来进行研究,甚至继续沦为文明国家的殖民地。然而,什么样的民族具有独立建国的资格和能力,为什么可以对某些国家或民族进行殖民?这本身就牵涉文明判断:只有符合相应资质的“文明”的民族才有资格通过社会契约建立一个现代国家。在文明与野蛮的框架下,西方学术界发展出各种各样的“帝国理由”学说,论证欧洲殖民亚非拉的正当性,即野蛮的民族没有民族自决的资格,当然也不能建立现代国家,被发达的欧洲国家殖民也是自然而然的。例如,我们所熟知的自由主义理论家密尔将印度视为不具备自我统治能力的“未成年人”,英国对印度的监护则是印度自我发展达致自我统治的必经之路。

文明与野蛮的叙事不仅存在于古典时代和近代早期,甚至在“二战”结束后的联合国框架下仍然保留了这种逻辑的制度痕迹,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冻结了很多从殖民宗主国独立的国家和地区的主权诉求,将有些国家和地区视为不发达的、未成年的幼儿阶段,需要由联合国托管,这本质上就是一种文明—野蛮叙事的延续;当然随着最后一个托管领土帕劳独立,该理事会在1994年后才停止运作。又如,WTO中所谓绿色贸易壁垒规则,相关国家会以侵犯人权、侵犯动物(如猴子)权利、环保等问题为由对他国产品施加贸易限制,从法治实践中来看,很多时候这种绿色条款所涉及的事项自由度较大,以绿色环保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相关政策运作并不具有那么强的可预期性。

西方人类学传统与政治学传统的合流,本质上是因为两种传统都建立在西方的经验上,同样致力于解释欧洲叙事,难免带有欧洲的“地方性知识”的特色。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欧洲大陆长期未能完成真正的完整的主权统一,分隔为各个不同的小国,在小国的基本假设之上形成了小国寡民的欧洲想象,“一国一族”的民族国家传统下缺少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历史记忆,在遭遇其他民族时常常会发生冲突,以至于提及民族总是将其视为会引起分裂、纠纷、争夺的种子。近代西方的共同体理论从一种自然共同体学说发展为建立在资本主义基础上、以自由人权为表象的虚假共同体学说,对外划分文明与野蛮、少数国家对广大落后国家的压迫,对内则基于资本的逻辑区分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由此带来内外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民族之分带来欧洲国家之间不断出现的战争与纠纷,而各国在战争中的国家建设反过来巩固了其民族国家的基本结构;第二,殖民主义行径使得这套民族国家的理论面临国内外的争议。

西方民族国家想象及其对现代宪法的影响,使得西方宪法理论既无法处理内部的多元整合问题,也无法处理非西方世界问题,“逼迫”国际法发展出文明—野蛮话语来为殖民行为辩护。马克思、恩格斯反对文明—野蛮之分,对欧洲的“落后”国家如波兰、对亚洲国家如中国、印度、土耳其的民族运动抱有同情式理解。另一方面,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虚假共同体”,提出从社会主义的理想共同体、到共产主义的真正共同体转变的命题,其理论基础在于超越阶级的真正平等联合基础上的共同体。正是在西方民族学问题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提出了基于阶级平等基础上的共同体理论,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家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引,党和国家不断探索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二、“两个结合”与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法治化

近代中国在探索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时,经历了从“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到五族共和的转变,国民政府也曾提出过中华民族宗族理论,最终,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实现了国内各个被压迫民族的解放,并以无产阶级解放的旗帜将各个民族整合起来,成为具有更强革命性的共同体。在全民族抗战的洪流中,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成为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无产阶级先锋队是领导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保证先进性的基础,从而实现了两个先锋队的统一。从20世纪30年代的豫海蒙回自治,到1947年中国共产党指导成立的内蒙古自治区,直至新中国成立后不断成熟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指导下,找到了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并在改革开放后的宪法法律中得到确认,1982年宪法确定了我国单一制的基本国家结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不仅确认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还明确了“两个结合”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指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提出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核心要求的新的思想观点,特别是在习近平文化思想提出后,给中华民族建设提供了新的理论资源。习近平文化思想不仅是关于中国文化自主性的知识理论,也是中国思想和文化知识体系重新打造的基础之一。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以及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的世界意义已经完全不同。20世纪90年代,中国共产党提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号召,侧重于以民族精神凝聚全党全国人民的奋斗力量,数千年灿烂中华文明所蕴含的政治智慧为当代中国政治稳定提供了深厚滋养;党的十九大报告则更有意识地深度调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紧密结合,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理论话语发生了历史性转变:从单向度探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转向在“第二个结合”中确立“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主体性”,从而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哲学真理与中国具体历史实践相结合。正是在“两个结合”的指引下,党和国家对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有了新的概括。习近平总书记在2024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强调:“一百多年来,我们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创造性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一方面,解决民族问题需要坚持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以人民性为核心重构中华民族的底层结构。恩格斯早在1857年便在《波斯与中国》中提及Chinesen ationality,1962年中译本将其翻译为“中华民族”,其论述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底色,超越了传统精英阶层对民族概念的抽象构建,较1902年梁启超的“中华民族”论述对于中国革命更具独特的学术含义。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通过底层动员将各族劳苦大众塑造为历史主体。在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不仅强调民族间的平等团结,更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和民主改革,消除了民族内部及民族间的剥削压迫制度,使“中国人民”成为超越单一民族身份的政治共同体基础。这种以人民性为逻辑起点的民族理论,将阶级解放与民族解放有机统一,使得中华民族在抵抗外来侵略特别是日本军国主义侵略的过程中从“自在”走向“自觉”。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正是延续了这一底层逻辑,通过法治建设、共同富裕等实践,将14亿公民的权利义务统一于人民共和国的宪制框架下,从而在根本上确立了多民族国家统一与团结的坚实根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第二段将中华民族从自在到自觉的变化写入其中,并在第三段中确认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另一方面,解决民族问题需要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由此可以部分回应改革开放后阶级政治叙事削弱所带来的凝聚力挑战。《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第四段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第二个结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提供了宏阔的历史纵深。改革开放后,随着工作重心转移,传统的阶级斗争叙事逐渐淡化,社会亟需新的精神纽带以维系中华民族的整体认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大一统”“天下为公”“和合共生”等理念,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想高度契合,成为凝聚共识的重要资源。通过对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不仅破解了现代化进程中的“古今中西之争”,更将传统文化中的治理智慧转化为现代国家治理的效能。这种文化上的“旧邦新命”,使得中华民族在面对市场经济带来的利益分化时,依然能够凭借深厚的文化基因和精神标识保持强大的向心力,构建起一种基于共同历史记忆和价值追求的文化共同体,为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注入了不竭的精神动力。

三、“第二个结合”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建构

西方的不少民族共同体被认为是后天建构的产物,“想象的共同体”的学说在西方民族学界盛行的部分原因也在于此。然而,中华民族并非理论上的虚构,其不仅是在几千年的历史中形成的自在实体,更是在近代以来的抗争中转变为自觉的民族实体。不过,长期以来民族理论对中华传统文化部分关注较少,延续以西方的建构主义理解中华民族的整体性,面临中华民族与各民族,以及大小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特别是民族学研究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研究分道扬镳,民族学仅仅关注西方普遍的民族学思想和理论,却在一定时间内不研究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承自西方的民族学研究过于关注“不发达”族群,逐渐窄化为“小民族学”研究,即只关注55个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对汉族和非民族地区缺乏应有的关注。

(一)“第二个结合”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

近些年来,与传统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竞争的理论展现出较大的学术吸引力。如马戎主张以“文化化”范式消解民族分的倾向,以建立公民权利之上的共同体;胡鞍钢提倡“第二代民族政策”以一体性民族政策来中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带来的问题。这些研究因有着良好的学术基础,也契合了多方面的现实需求,产生较大的学术影响。也有从社会主义角度理解新中国的民族工作与实践的探索,如常安认为,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功在于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成功地将国家内部的不同民族凝聚成为具备有机整体结构的中国人民,并完成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建设过程;正是在社会主义塑造机制下,中国各族人民进一步转变为中国人民,并成为中国的制宪权主体,开启了现代国家的政制过程。

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需要处理中华民族与56个民族、共同性与差异性的关系问题,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以增进共同性为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这一使命提供了历史资源。“第二个结合”是新时代以增进共同性为原则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理论渊源。一页历史抵得上一卷逻辑,五千年文明史提供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最重要的论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西方很多人习惯于把中国看作西方现代化理论视野中的近现代民族国家,没有从五千多年文明史的角度来看中国,这样就难以真正理解中国的过去、现在、未来。”无论哲学上多元与一体如何纠缠、政治学上共同性与差异性如何辩证,当回到真实的历史语境,需以历史形成和发展的结果来展现中华民族的形成,在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语境中,才能更好地理解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现代属性。习近平文化思想的精髓是“两个结合”,其对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第二个结合”拓展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历史纵深,夯实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文化根基。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也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根脉,准确理解这一根脉,需要系统把握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和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规律。新时代以增进共同性为原则的共同体建设道路,关键在于“第二个结合”,关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于中华民族的重要意义。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学科优化调整过程中,其实已经自觉选择了这种进路,如在2023年10月27日的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及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概论》教材,就是采取“以史带论”的写法进行总结提炼。中华文明有着突出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这五大特性内在决定了中华民族形成的特点,中华文明滋养着中华民族,文明的特性决定了中华民族的形成与发展。

(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如何体现“两个结合”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首段就体现了“两个结合”的指导思想。事实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前四段在某种意义上都可以成为历史叙事,分别规定古代历史、近代、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和新时代中华民族的发展。其中,第三段关于中国共产党成立,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借助社会主义建设来实现中国人民翻身做主人的论述,在宪法中也有规定;新时代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部分,属于当代史,更接近于从政治论述向法律规定的转变。真正意义上的历史叙事主要在前两段,特别是第一段,“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华民族是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中国各民族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中,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凝聚成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的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的统一性和包容性,恰恰是决定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格局的内在基因,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各族人民形成了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情感认同基础。

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法理意义

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是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同时也是将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在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上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的过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时代意义来源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第一,要从中国式现代化的高度理解《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时代意义。《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不仅仅是在回应当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也是着眼于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民族社会生活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中国社会正在从“乡土中国”向“流动中国”“城镇中国”逐步转变,互嵌式社区结构逐渐形成,呈现出“大流动、大融居”的崭新特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已经超过3000万。随着人口跨区域流动逐渐常态化,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正从简单的空间共存向着更高程度的“互嵌式”社会结构演变,使得“从多元凝聚为一体”从历史趋势逐渐转化为鲜活的社会现实。面对这一深刻的社会转型,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需从政策倡导上升为刚性的法治保障。法律应着力构建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通过制度化手段打破地域与族群壁垒,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推动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及心理层面的全方位嵌入,顺应从多元凝聚为一体的历史趋势。

第二,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理解《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仅要靠历史文化层面的阐述,更需要从政治法律的角度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基础。宪法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民族团结进步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三章共30条,占《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文65条的近一半,分别规范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和推动共同繁荣发展,就促进民族团结和推动社会共同发展作了具体规定,强调既关注历史文化层面的精神家园建设,也以社会层面的“交往交流交融”互嵌为着力点,最终推进各民族共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促进”之义,在于运用法治手段来巩固民族团结,巩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促进各民族共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第三,要从中华民族作为国家民族的建构的高度理解《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民族国家是现代主权国家的基本范式,从而奠定了现代法治理论的基础。宪法和宪制关注国家的权力结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在政治共同体内部法律结构确定之前,仍需要建立在存在一个文明的或者社会的共同体的基础。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特别是“二战”后民族国家浪潮以来,以国家民族确立主权国家边界,形成现代国家是一条普遍道路。换句话说,借助国家民族共识形成社会共同体,在社会共同体基础上借助政治契约形成“权力—权利”的基本宪法框架,进而开启现代法治的元叙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并非一部普通的行政规章或政策宣示,而是将“中华民族”这一政治概念转化为具体法律主体、实现国家民族法治化建构的核心载体。《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立法形式,把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成功经验、理论创新及政策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填补了以往民族事务治理中缺乏综合性、统领性法律的空白,在“中华民族”作为国家民族的法治建构进程中,《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具有基础性与纲领性的地位。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首次在法律层面系统性地确立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地位,有助于树立正确的国家、公民、法治意识,从而增强公民的国家认同,实现将抽象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从政治话语转化为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实体。《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不仅规范了政府、社会及公民在促进民族团结中的具体责任,更通过法治手段巩固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成果,为解决新时代民族领域的新问题提供了根本遵循,完成了从“政策治理”向“依法治理”的历史性跨越,从而在制度层面确保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整体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拥有坚实的法律根基和运行逻辑。研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条文就会发现,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中华民族”,《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所塑造的“中华民族”更有主体性。例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第一句“中华民族是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明确了中华民族是本法的核心主语;再如,“中华民族是各民族凝聚成的多元一体大家庭”明确了中华民族的生成机制。

五、结语

长期以来,民族事务治理的相关研究由民族学承担,涉民族的法治研究也仅仅被少数学者关注,导致传统民族法学研究长期陷入双重边缘困境。在民族学研究视域中,法学研究较为边缘,民族类高校的民社院一般没有法学教育背景的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人类学与民族学研究所中也没有专门的法律科室;而在法学中,受主流“司法中心主义”和统一性偏好的排斥,民族法学研究局限于特定院校,主流的高校,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以及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院中,都无人专门从事民族法学研究,可以作为比较的是,上述主流法学院中都有关注港澳基本法的研究者,且民族法学研究过度聚焦个体权利与司法适用,忽视了国家建构的宏观维度,破解之道在于推动范式根本转型,即从狭隘的“民族法学”迈向“中华民族法治构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学习贯彻就是中华民族法治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其法理根基深植于“两个结合”特别是“第二个结合”的宏大视野之中,不仅能够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制度载体,也标志着民族事务治理从政策主导向法治引领的历史性跨越。面对西方民族学基于“文明—野蛮”二元对立及“一国一族”狭隘想象的理论局限,《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成功超越了西方民族学的人类学和政治学的研究进路,构建起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度融合的自主知识体系。通过将五千年的文明根脉与马克思主义魂脉在法律序言中有机交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确认了中华民族作为“国家民族”的主体地位,将党在长期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经验上升为稳固的国家意志,从而填补了综合性民族立法的空白,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提供了实践指引。

法学是“治国理政”之学,民族问题是治国的重要议题,民族议题是我国宪制研究中的重要内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仅是政策实践,更是宪法学研究的富矿与试金石,为宪法学深入国家建构的政治逻辑、回应“合众为一”的根本命题提供了舞台,使宪法学真正成为支撑中国式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基石学科。在当前西方社会因历史殖民遗留、移民融合困境带来身份政治激化、社会撕裂的时候,中国能够基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历史观,构建了以单一制国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核心、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各民族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大家庭,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制度基础,这不仅为民族学界,也为政治和法学界相关研究提供了研究的源头活水。阐明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正是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生动实践的体现,在这个意义上,共同体学研究需要规范性的研究,而以中华民族共同体为核心议题的法学研究,对于法学研究,特别是以宪法学为代表的公法研究从理论走向实践而言,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为宪法学研究提供了合宪性审查之外更为丰富的实践内容,有助于宪法学从学者之学成为真正的治国理政之学。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Two Integrations": Leg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Promoting Ethnic Unity and Progress

SHAO Liu-yi

(Law School,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81,China)

Abstract: As a constitutional law,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Promoting Ethnic Unity and Progress, together with the Constitution, forms the constitutional foundation of the community for the Chinese nation. Interpreting the Law on Promoting Ethnic Unity and Progress requires not only focusing on specific provisions but also providing a holistic exposi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theory to uncover its guiding principles and profound significance. Guided by the "Two Integrations, " this law serves as an institutionalized legal vehicle for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XI Jin-ping Thought on Culture, and the General Secretary's important thoughts on strengthening and improving ethnic work. It is a crystallization of combining Marxist ethnic theory with China's fine traditional culture under the rule of law, and a true law for the Chinese nation. The formu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n Promoting Ethnic Unity and Progress are crucial measures to forge a strong sense of community for the Chinese nation, help build a more solid community for the Chinese nation, advance the state-nation building of the Chinese nation, enrich the connotation of comprehensively advancing law-based governance, and provide a clear legal basis for governing ethnic affai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Key words:Law on Promoting Ethnic Unity and Progress;“Two Integrations”;Chinese Nation;State Nation

 

[基金项目]: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题“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制障研究”(项目编号:24ZDA066)的阶段性成果;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统一战线高端智库课题资助成果。

[作者]:邵六益,博士,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政法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

刊于《贵州民族研究》2026年第4期。篇幅限制,注释从略。若需引用,请查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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