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作用学说的演进经历了从国家职能、国家能力到国家功能的递进深化,反映了政治学理论范式从规范性论证、实证性分析向实效性检验的深刻转向。国家职能聚焦于国家“应该做什么”的规范性与法理边界,国家能力侧重于国家“能够做什么”的实然力量与自主性,而正在兴起的国家功能概念则直接指向国家行动所产生的实际治理效能与社会需求满足程度,其核心在于以“实效”作为最终评判尺度,强调国家与社会互动后的产出结果。国家功能具有需要性、统合性、可测量性与因果性四个核心理论属性。这一功能维度超越了以国家为本位的传统分析,而将治理成效作为评价重心,这不仅为理解“回应性政府”建设、“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等当代重大治理命题提供了整合性理论工具,也对我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能力建设与功能转化的双向促进具有重要的解释与指引意义。
关键词:国家作用;国家职能;国家能力;国家功能;治国理政
近年来,我国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提出了许多重大命题和实践路径,如“将国家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和政府及时回应民众需要的“接诉即办”等,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它们不仅是治国理政实践的创新,也为国家理论的创新提供了实践依据。与此同时,只有将治国理政实践创新置于国家理论的变迁中才能充分认识实践创新的理论价值及其普遍意义。国家理论包括两个基本维度:一是国家属性,即“国家是什么”;二是国家功能,即“国家有何用”。过往的国家理论对于“国家是什么”的命题讨论较多,而对“国家有何用”的命题讨论较少。而我国治国理政的实践创新主要涉及国家作用学说。本文试图将我国治国理政的实践创新置于国家作用学说的递进深化中,考察国家职能、能力与功能的概念演变,以丰富国家作用学说体系,并为我国治国理政实践创新提供理论依据。
一、理论溯源:国家作用的概念谱系与问题缘起
政治学是一门致力于理解政治现象本质与规律的系统性学科,其重要功能便是构建概念作为认识引导和理论依据。如石里克所言,“概念可能类似于分布于地球上使我们得以明确地标示地球表面的任何位置的经纬线”,为我们在复杂纷繁的政治现实中进行定位、分析与导航提供关键的坐标。对国家作用(Role of the State)这一核心议题的探讨,正是检验和彰显政治学基础功能的关键领域之一。
任何一种组织实体的存在,都要回答“是什么”和“有什么用”的问题,前者为性质,后者为作用。国家作为一种特定历史阶段产生、垄断合法强制力的高级政治组织,其性质具有相对稳定性。与之不同的是,国家作用因其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履行的任务及其产生的实际效果不同,随着历史条件、社会结构、意识形态和时代需求的变迁呈现出动态变化性。因此,对国家的理解,不能仅停留于对其性质的静态把握,而是要深入考察其作用概念的历史演变和理论构建。
政治学对国家作用的认识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经历了一个清晰的、具有递进深化特征的概念演进过程,主要有三个阶段,形成了三个维度,即国家职能、国家能力与国家功能。这三个概念都在回答“国家有什么用”的问题,但它们提出的时代背景、关注的焦点问题以及内在逻辑指向有所不同,体现了学术认知中心的阶段性转移。
一是国家职能作为第一代核心概念,主要兴起于19世纪,与近代国家形成及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背景紧密相关。其核心是从规范层面界定国家“应该做什么”,即国家应尽的职责和任务,侧重于对国家职责范围的正当性划分与规范性设计,具有较强的“应然”色彩。
二是国家能力作为第二代核心概念,在20世纪中叶以后,随着比较政治学与“找回国家”学派的发展而凸显。其关注点逐渐从国家“应该做什么”转向“能够做什么”,聚焦于国家实际拥有的、能够将国家意志与目标转化为现实的能力与资源,强调国家的自主性与执行力,属于“实然”层面的力量评估。
三是国家功能作为正在兴起的第三代概念,在21世纪治理理论与强绩效导向的背景下日益重要。其超越了过去的职责界定和力量评估,转而直接指向国家行动所能产生的实际效果、绩效表现及其对社会需求的满足程度。其核心逻辑是国家“实际产生了什么作用”,强调国家与社会互动后所产出的结果,将“实效”作为最终的评判标准,关注实际的治理效能与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实现。
这种从“国家职能”到“国家能力”再到“国家功能”的概念演进,其实质是对国家应然职责向国家实然力量再向国家实效结果的关注转化,反映了政治学理论范式的变化发展:从侧重于哲学与法理层面的规范性论证,到注重经验与比较的实证性分析,再到强调结果导向和治理实效的有效性检验。这为我们系统理解“为何要建设回应性政府”“为何要回应民意”“为何要将国家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等当下重大治理命题,提供了深层次的理论分析框架和历史演进的依据。厘清这一概念谱系,有利于深化国家理论,避免认知模糊,更好地认识政治学基础功能。
二、国家职能:规范性的应然职责界定
至19世纪,随着民族国家在欧洲的普遍确立与巩固,政治思想的重心从对理想政体的哲学思辨,转向对作为客观实存的国家本身进行系统性的考察。这一时期国家理论的首要贡献在于对国家本质的清晰界定。思想家们致力于为国家“正名”和“定位”,其理论结晶便是“国家职能”这一概念的成熟。这标志着对国家作用的探讨由零散的、依附于政体论的论述发展为独立的、规范性与描述性相结合的分析框架。“国家职能”作为国家作用学说的第一代核心概念,其重点关注从规范和法理层面静态地界定国家活动的正当边界与基本职责,主要回答了国家“是什么”及“应该做什么”。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马克斯·韦伯为国家本质的清晰界定提供了极具影响力的分析起点。他剥离了道德、伦理和形而上的预设,精准提出了现代国家最核心的组织特征——对合法暴力的垄断。韦伯指出,在前现代时期,暴力的使用权是分散的。“在中世纪,在某些人人都有资格佩带武器的情况下,亲属群体、家族群体、教会联合会也都可以随意使用暴力。”第这种暴力使用的“多中心”状态,意味着社会秩序建立在脆弱的、相互竞争的权力平衡之上。只有到了现代国家,国家才成为垄断暴力的公共权力机构。“一个政治机构性的组织(Politischer Anstaltsbetrieb),如果并且只要它的行政班子卓有成效地运用其对物理暴力的正当垄断并保障秩序的实施,它就应当称为‘国家’。”国家作为垄断暴力的强制性机构成为国家的经典定义。
国家作用与国家产生和国家性质是一体性问题。在回答国家“是什么”的同时自然而然会带出国家“有什么用”的问题。国家作用是由国家产生和国家性质自然而然形成的。19世纪的思想家们将国家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或“机体”,其作用被认为是其本质属性的自然延伸,正如人体因其结构所具备特定的功能一样。
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源流可以追溯得更早。文艺复兴晚期的马基雅维里,从现实主义出发,认为国家的本质是权力。国家的存在与发展,取决于政治权力的有效运用,其本质核心作用在于运用一切必要手段维护秩序、保障安全和财产,实现国家的自保和强大。马基雅维里的核心观点是为了国家的生存和利益,统治者可以超越普通的个人道德准则,甚至“使用残暴手段”来实现国家目标。这是一种将国家作用与道德分离、完全服务于权力政治的现实主义观点,为后世思考国家功能的“必要性”而非“道德性”开辟了道路。
托马斯·霍布斯在17世纪进一步发展了这一逻辑。面对英国内战后的“自然状态”,即一种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状态,霍布斯论证了国家产生的必要性。他所提出的“利维坦”,是一个拥有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主权的超级国家。其根本作用就是执行“共同防卫和维护和平”的任务,结束“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为公民提供最基本的安全与秩序。在霍布斯看来,没有这样一个强大的利维坦,任何文明生活都无从谈起,公民应对主权者绝对服从,因为国家的作用在于提供最基础的社会秩序。
18世纪,亚当·斯密从社会分工的角度对国家作用作了界定:一是维护国家安全。在传统社会,全民皆兵。在现代社会,打仗成为专门技艺,由国家常备军负责统一的安全保障。二是制定并执行法律规则,保障个人财产权与财富,为市场交易提供稳定的制度框架。三是提供市场本身所无法有效供给的公共产品,如基础设施和基础教育等。斯密的论述体现了对国家作用的系统化思考,明确将其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联系起来,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然而,当国家成为一个独立的有机体且拥有巨大权力时,就有可能自我扩张。约翰·洛克较早提出了这一警示。他一方面认为国家产生是必然的,承认国家对于保护“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又认为国家因为拥有特殊权力会侵犯个人自由和权利,主张必须对国家的权力和作用进行严格限制,通过分权、法治和人民同意等原则将其约束在宪法框架内。德国学者威廉·冯·洪堡专门撰写了《论国家作用的界限》一书,否认国家是一个具有自身意志和无限权力的有机体,其作用要受到严格限制,“政府一旦建立起来,规定它的作用扩展或止步的确切范围”。国家作用的唯一目的是防止对他人的侵害,即扮演一个最低限度的“守夜人”角色。
马克思和恩格斯从社会分化和冲突的角度探讨国家,认为国家的本质是特殊的公共权力,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工具。国家的作用是将社会冲突控制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他们明确提出了国家职能问题,将国家职能分为政治统治和社会职能,认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这种政治统治职能与社会管理职能的二元划分,揭示出国家作用的内在矛盾:一方面,国家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暴力机器;另一方面,国家又必须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者和管理者出现,缓和社会冲突,维持社会秩序。
三、国家能力:实证性的实然力量聚焦
进入20世纪后,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全球政治格局重组、新兴民族国家涌现和发展问题凸显,共同推动了对国家作用理解的深刻转向。政治学研究的焦点,从19世纪围绕国家“应该做什么”的规范性、法理式探讨,即对“国家职能”的界定,转向了国家“能够做什么”的实证性、经验性分析。这一转向的特点就是“国家能力”概念的兴起与理论化。国家能力学说不再满足于对国家职责的静态分析,而是将国家视为一个具有自主能力和行动能力的“行动者”,致力于探究其将政策目标转化为社会现实的具体力量、资源与机制。这一概念标志着国家作用研究从“应然”到“实然”的跨越,其重点转向测量和比较国家实现其意志的强度与效能。
从理论演变看,国家能力概念受到马克斯·韦伯的国家观的深刻影响。韦伯将国家定义为“垄断合法暴力和强制机构的统治团体”,该定义为国家能力,尤其是国家的强制能力和合法化能力,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国家能力学说延续并深化了韦伯的理性化、官僚制与合法支配理论,强调“国家能力是指国家将自己意志、目标转化为现实的能力”。国家作为一个组织化、制度化的强制性权力机构,其效能取决于其行政体系的专业化程度、对社会的渗透深度以及对暴力工具的垄断性控制强度,具体表现为国家汲取财政的能力、调控能力、合法化能力以及强制能力。国家能力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韦伯式“理想类型”国家在现实世界中运作强度和效度的经验检验。
国家能力并非天生的,而是在特定的历史情境下,通过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建构出来的。查尔斯·蒂利关于“战争制造国家,国家制造战争”的著名论断,揭示了欧洲现代国家形成过程中,战争与军事竞争如何影响国家汲取资源、建立官僚机构、维系中央权威、垄断暴力工具的能力建设过程。国家能力,特别是汲取和强制能力,是在应对外部军事压力与内部秩序挑战的形势下产生的。能够有效从社会汲取资源并将资源转化为军事力量的政权,在竞争中生存下来,并逐步发展成为更复杂的行政、司法和代表制度。
国家能力概念的勃兴,与20世纪中后期政治学领域“找回国家”的学术运动密不可分。这一运动强调纠正行为主义革命和多元主义理论过度强调社会中心、忽视国家作为一个独立政治变量的倾向。学者们重新将国家置于理论分析的中心,将国家作为具有自身利益、逻辑和自主性的关键行动者。在这一背景下,国家能力成为衡量国家实力的核心指标。
作为“找回国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斯考切波在《国家与社会革命》中系统阐述了国家的自主性与能力,认为国家是“一套具有自主性的结构——这一结构具有自身的逻辑和利益,而不必与社会支配阶级的利益和政体中全体成员群体的利益等同或融合”,国家并非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是具有自身逻辑和利益的行政、强制、司法组织。“国家自主性”概念的提出,为国家能力研究奠定了直接的理论基石。国家能力被看作国家自主性能够实现和展现的工具和结果。一个具有高度自主性的国家,代表着能够将决策有效贯彻而不受其他利益集团的干扰,这依赖于强大的国家能力,尤其是行政能力和财政资源。斯考切波对法国大革命等革命形态的比较研究,展现了国家结构、能力如何塑造社会政策的出台与革命进程的走向。
迈克尔·曼将国家权力区分为专制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专制性权力指国家精英可以在不必与社会各集团进行例行化、制度化讨价还价的前提下自行行动的范围,衡量的是国家精英可以在多大程度上独立于社会行动,它对应着传统专制王权和极权国家的形象。基础性权力指国家实际上渗透民间社会,在其统治领域内有效贯彻其决策的能力,衡量国家实际渗透社会、协调社会生活、执行政策的制度性能力,它对应着现代官僚制国家。汲取能力是基础性权力的核心体现。历史上许多帝国专制性权力很强,君主的权力自由度高,甚至可以为所欲为,但基础性权力很弱,难以有效下达。现代民主国家专制性权力受到法律和选举限制,但其基础性权力却异常强大,如能够有效收税、提供福利、管理人口等。
米格代尔在《强社会与弱国家》中提出了一个具有冲突性和动态性的国家能力观。他认为,国家是由多个不同部门、层级构成的,内部可能存在矛盾与分裂,而不是一个统一的、铁板一块的行动者。国家能力的实现处于与“社会”的持续斗争之中。社会是由各种“社会势力”构成的复杂场域,他们拥有自己的规则与权力资源,而非被动的客体。“第三世界的不同国家之间,乃至不同地区之间的国家能力——国家在决定社会生活按何种秩序组织起来的能力——是不同的。”在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国家是“弱国家”,“多数在实现其领导人或者其他人热切的期望时却显得缺乏效力”,无法穿透被强大社会势力所控制的“社会”,造成“国家能力困境”,形成国家能力建设的社会结构性障碍。
弗朗西斯·福山在《国家构建:21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中,将国家能力定义为“国家制定并实施政策和执法的能力特别是干净的、透明的执法能力”,将其置于“国家构建”的核心。他提出了一个二维分析框架,即国家职能范围与国家能力强度。他认为,理想的国家是职能有限但能力强大。许多失败国家的问题在于,国家试图承担的职能范围过宽,但其实际能力却相对较弱,从而导致治理的全面失效。福山强调,国家能力建设是一个长期、艰难的制度建设过程,比单纯缩小政府规模更为根本。他将能力区分为程序性能力与实质性能力,前者强调依规则行事,后者注重提供如教育等具体公共产品,从而进一步细化了对能力的讨论。
国家能力概念的兴起,是20世纪政治学对国家作用学说的一次重要深化与转向。它把分析焦点由静态的职能规范转向动态、实证性的能力评估,反映出国家作为核心政治行动者在塑造社会、经济与政治中的关键作用。以斯考切波、查尔斯·蒂利、迈克尔·曼、米格代尔、福山等为代表的学者,从不同角度丰富了这一概念的内涵,使其成为富有活力的政治学分析工具之一。然而,任何强大的理论工具都需要警惕其盲点。国家能力概念在提供强大解释力的同时,也面临着关于其国家中心主义倾向、工具理性色彩浓厚、对社会回应的忽视等方面的问题。国家能力的价值,不在于其强大本身,而在于其能否有效转化为促进社会公正、经济发展与人民福祉的治理效能,即实现其积极的社会“功能”。当前中国强调“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正是从国家能力维度迈向国家功能维度的理论深意所在。
四、国家功能:实效性的治理效能转向
国家职能和国家能力的基本逻辑都是以国家为本位,始于国家本体自我生成的作用。从国家的权力性质看,它不会自动考虑社会反应。依照韦伯的权力定义,权力“意指行动者在一个社会关系中,可以排除抗拒以贯彻其意志的机会”,是个人或者集团在他人反对的条件下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力量,具有强制性和支配性。国家职能与国家能力两个概念无法充分回答“政府为什么要回应民意”的问题。为了回答这一问题,国家作用学说需要引入一个更具包容性和解释力的新维度。国家功能的概念应运而生。国家功能与国家职能、国家能力一样,都属于国家作用的范畴,都在回答国家“有什么用”的问题。但是,它们的出发点和取向有所不同:国家职能指国家应尽的职责,强调应该做什么;国家能力指国家履行职责的力量,强调能够做什么;国家功能指国家履行职责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成效,强调实际做了什么。这一转向核心在于,分析重心由国家内部的职责设定与力量多少转向国家与社会互动后所产生的实际治理效能。
国家功能概念的独特价值在于其对国家作用评价尺度的根本转换。19世纪,国家功能与国家职能是同义语。21世纪,随着治理理念的时代变迁,国家功能与国家职能相分离。国家职能强调“应然职责”;国家功能侧重“实然效果”,关注国家与社会互动,将社会成效作为检验国家职能履行好坏、国家能力强弱的标准,在国家作用学说中获得独特地位。
国家功能理论的定位,让其成为连接国家与社会、贯通制度与效能的关键枢纽。恩格斯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这意味着,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根基要求国家具有满足社会需要、产出积极治理实效的功能。治理的有效性从根本上体现为国家能否正确把握社会发展规律,并将此转化为合目的、有成效的政治实践。这种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辩证统一是国家功能得以实现的基础。
国家功能具备四个相互关联的核心理论属性:需要性、统合性、可测量性与因果性。
一是需要性。功能源于需要,如同人的呼吸功能源于机体对氧气的需要。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国家产生于社会需要,并以满足社会需要为目的。政治统治以执行社会职能为基础,社会职能产生于社会需要。国家因为权力而获得自主性,但不能脱离社会需要。国家职能和国家能力只有在满足社会需要时才能获得其价值,并不断变化。
国家功能的需要性根植于国家起源的历史逻辑之中。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强调,国家并非与人类社会永远相伴,而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恩格斯明确指出,国家是“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时,为“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而诞生的“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国家诞生最初且最根本的动因,是回应社会内部因阶级分化而产生的、对矛盾与冲突管理机制的功能性需求。它并非某个超验意志的创造,而是社会内部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因此,国家既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也是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而国家的社会职能,正是国家得以产生并维系政治统治的功能性基础。任何政治统治的合法性,都无法脱离满足其社会基本需要、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实际功能而独立存在。一个无法有效回应社会安全、秩序、基本福利等核心需求的政权,其政治统治必然难以维系。例如,现代“失败国家”因无法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而产生的政治动荡,恰恰印证了国家功能脱离社会需要所产生的负面后果。
二是统合性。国家功能是国家职能和国家能力的表现终端,通过实际成效而反映,具有统合性。职能是目标,能力是手段,功能是效果,效果有正负之别。
国家职能是国家应尽职责。职责是否履行,要通过功能性指标体现出来。在马克思看来,东方国家设立有三个机构:财政、战争和公共工程,“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英国人进入印度后,按照西方人的思维,没有履行公共工程职能,满足社会需要,造成周期性饥荒的功能性体现。“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为民做主”是职责所在,“不为民做主”是功能没有体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有为”是职责所在,“不作为”和“乱作为”是功能的缺失或异化。
国家能力是国家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力有强弱好坏之分。中国进入帝制时代,获得了超强的国家汲取能力。但“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一回事”。国家自主“自为”的横征暴敛造成“苛政猛如虎”“天下之患在于土崩”,国家能力表现的是负功能。这是国家能力背离其应然职能,产生破坏性负面功能的必然结果,道家因此主张“无为而治”,其核心是对国家过度干预、汲取所产生负功能的批判。
进入现代,国家功能的统合性在现代化进程中表现得更为复杂和显著。现代化本质上是社会事务性增长和国家公共性转向的过程。国家的治理行为更需要依托社会的认同和支持。这导致国家职能从传统简单“管人”的统治急剧扩张为多维度“办事”体系。国家职能的扩张,必然要求国家能力的相应发展与重构。然而,职能与能力的适配并非易事,二者错位会成为负功能的“引燃器”。例如,当前中国基层治理中突出的负担过重与形式主义问题,正是这种错位的微观体现。这源于国家权力下放、职能扩张与基层承接能力存在不适配的问题。上级部门“放责多于放权”,导致本应强化基层能力的改革有时反而加重了其负担,表现为“小马拉大车”所形成的“事多、人少、钱少、压力大”的负功能状态。因此,新时代的国家能力要通过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体现出来。实现国家正功能的关键,在于推动国家职能与国家能力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导向下协同演进。这要求国家职能的设定必须紧紧围绕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这一根本出发点。
三是可测量性。功能具有人们能够直接感受、体验和认识的作用。吴文藻认为,“在人类社会中,整个的社会结构须在它发生功能时才能观察得出”。这一论断揭示了功能作为结构外显表现的本质。如人的呼吸系统如何,首先通过呼吸功能反映出来。有无功能、功能强弱,直接反映呼吸系统的结构与运行状况。国家的制度结构与组织能力只有通过治理效能与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性才能被直接感知、体验和科学评估。例如,英国人治理印度,直至发生周期性饥荒才发现功能的缺失。这就是功能缺失反向揭示出结构缺陷的典型案例。因此,“将国家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核心命题之一。国家潜在的制度优势(潜功能)转化为人民可感可知的治理绩效(显功能),这一转化过程的科学性,高度依赖于国家能力与职能的可测量性。
国家功能可测量性的根本目的与最高标准,在于其是否能够真实反映并指向治理效能与人民福祉。在我国,国家职能和国家能力状况要通过“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的具体功能指标加以体现。这从根本上回答了国家“为谁治理、由谁评价”的核心问题。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行使的公权力源于人民的授予。政府职能的设定与治理活动的展开必然要围绕人民福祉而展开。这就要求治理效能的测量实现从“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从“投入导向”向“结果导向”的深刻转变。测量的焦点不应局限于政府完成了多少项目,出台了多少文件,而应聚焦于这些行动是否有效回应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关切,是否切实提升了人民在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只有坚持把“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这一根本标准,具化为精细的评估指标、转化为切实的实践行动、固化为稳定的制度成果,才能确保国家治理始终充满活力,不断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潜功能”转化为惠及全体人民、赢得广泛认同的“显功能”,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不竭的治理动力。
四是因果性。国家功能不仅是衡量治理成效的终端显示,更是一个蕴含深刻因果逻辑的动态分析枢纽。它超越了静态的职能描述与抽象的能力评估,将政治系统的运行置于“原因—结果”的因果链条中进行评价。功能概念特别强调事物相互作用的因果机制,即A变则B变。这种因果性视角不仅满足于观察国家“做了什么”及其“最终效果”,还要深入探究“为何产生此效果”以及“如何优化并改进效果”。不论是英国殖民者在印度因周期性饥荒而被迫重新认识国家公共工程职能,还是恩格斯关于政治统治持续依赖于其社会职能执行的经典论断,历史和理论都强调,提升国家能力与优化国家职能都需要对国家功能的因果性进行深刻剖析。这是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关键方法。
国家功能的因果性视角,为构建动态性、回应性、服务性的现代治理体系提供了核心理论框架。这要求每一项政策与制度安排最终要由其所产生的功能性结果与背后的因果机制来评判。首先,要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国家功能检测与评估体系,强化对人民切身感受的微观测量,确保功能性反馈的及时、准确与全面。其次,要大力提升因果分析能力,运用先进的因果推断方法诊断政策得失,从“拍脑袋”“凭经验”决策转向“循证治理”。再次,要将基于因果性功能分析的反馈制度化地转化为国家职能优化与国家能力建设的动力。国家能力要随着国家职能的转变而不断发展。这种转变的正当性与方向,在于对历史与当下因果链条的深刻把握。通过持续地“观察功能—分析因果—改进系统”,国家方能摆脱僵化与路径依赖,使国家统治权威牢固地建立在有效执行社会职能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良性发展。
五、功能维度的理论整合与中国治理的实践贡献
国家作用学说的演进脉络,从聚焦规范性“应然”职责的国家职能,到衡量“实然”力量的国家能力,最终迈向以“实效”为核心的国家功能,标志着政治学对国家理论解释范式的根本性进阶。这一进程并非简单的概念替代,而是分析层次递进和理论框架扩容的体现。国家功能将国家治理的重心从国家内部的政治设计与组织架构,系统性地推向国家作用于社会后所产生的实际成效,将“建设回应性政府”“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等重大时代命题建立在坚实的学理基础之上。本文所提出的以需要性、统合性、可测量性与因果性为核心属性的国家功能维度,不仅实现了对已有理论的系统性整合,而且以对治理效能和社会需求的重点关注,为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富有解释力的分析视角和实践指引。中国的治理实践,尤其是在国家能力建设与功能转化方面的持续探索,亦是对这一理论范式的重要实践贡献与检验。
(一)功能维度:理论基础、理论整合与范式超越
国家功能概念的理论基础根植于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深刻重构。传统国家能力研究虽反映了国家作为独立行动者的力量逻辑,但其国家中心主义倾向使国家陷入了对自身“能力强弱”的规范性追问。国家功能维度的引入,将“社会”作为评价国家作用的最终场域与尺度,把在满足社会需要、解决公共问题、增进人民福祉方面所发挥的实际效果作为国家一切活动的最终价值评判标准。这既为国家确立了明确的价值导向和效能目标,又肯定了国家能力的重要性。强大的国家能力,如果服务于横征暴敛,便会造成马克思所说的“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一回事”的负功能;庞大的官僚体系与繁复的行政程序,若未能转化为高效的行政服务,便会陷入形式主义的负功能循环。因此,国家功能维度实现了对国家职能和国家能力的统一,要求二者在“满足社会需要”这一根本目的下协同演进,相互适配。
国家功能的统一性分析,为“可测量性”与“因果性”属性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支撑与深化。国家功能的可测量性,要求将抽象的“制度优势”与“治理效能”转化为人民可感知、可体验、可评价的具体指标,最终以“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为根本标尺。这将推动国家治理评估从政府本位的投入、过程导向向社会本位的结果、影响导向的深刻转变。而因果性则要求超越对功能的现象化描述,深入探究导致特定治理结果的内在机制,深入挖掘正、负功能所产生的原因。通过严谨的因果推断,可以精准判断国家职能设定是否合理、国家能力配置是否有效,二者衔接是否适配,进而为治理提供科学的而非仅凭经验的决策依据。因此,功能维度整合了规范目标、系统关联、实证工具与科学方法,将需要性、统合性、可测量性、因果性有机统一,形成了一个动态、闭环且以社会效能提升为导向的国家作用分析范式,实现了对早期理论的部分超越。
(二)中国贡献:从能力建设到功能转化的双向推进
中国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为观察国家功能理论的实践意涵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样本。一方面,中国通过持续的国家能力建设,特别是基础性权力的扩展与深化,为国家功能奠定了坚实的组织与资源基础;另一方面,中国始终强调将强大的组织动员与制度优势转化为切实的治理效能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体现了对功能目标的自觉追求。
在国家能力建设层面,中国展现了一条独特的提升路径。不同于许多后发国家面临的“弱国家”困境,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通过党的全面领导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了强大的国家基础性权力。这体现在对国家领土与社会的高度渗透能力、大规模资源汲取与调配能力,以及应对重大挑战的卓越政策执行力上。这种能力建设并非韦伯式理性官僚制的简单复制,而是融合了传统治理资源、现代组织技术与政治动员机制,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国家能力结构,为履行广泛的国家职能提供了可能。
而且,中国的治理实践并未止步于能力建设。其更显著的特征在于,中国始终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为国家行动的落脚点,强力推动国家能力向治理效能的“功能转化”。一方面,注重政策评价的效能标准。“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成为核心政治话语与实践要求。政策成效不只看文件出台了没有、项目建立了没有,更要看“群众满意不满意”“实际问题解决了没有”。脱贫攻坚的胜利,不仅是国家资源动员能力的体现,更是“两不愁三保障”等具体功能性指标全面达成的结果。另一方面,促进治理创新的回应性驱动。面对基层负担过重、公共服务不均等、数字化带来的新挑战等问题,国家推动了一系列旨在提升治理回应性与精准度的改革,如“放管服”改革、基层治理体系重构、数字政府建设等。这些改革的核心逻辑,正是通过调整职能、优化能力配置、改善运行机制来消除负功能,增强正功能。
综上,以功能维度整合国家作用学说,为理解现代国家治理的逻辑提供了更具包容性与解释力的框架。中国治理的实践,通过对能力建设与功能转化的双向推进,不仅印证了这一理论的解释力,同时也以自身的实践与经验,为丰富和发展国家作用理论作出了独特的贡献。持续深化这一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对于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以及丰富和创新政治学理论,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谭松涛,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家治理研究院博士生。在《天津社会科学》《行政论坛》等期刊发表论文,主笔撰写的资政报告获得国家和省部级领导人及有关部门十余次采纳和批示,参与国家社科基金和教育部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研究工作。
徐勇,教育部首批文科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家治理研究院资深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政治学研究》等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出版《国家化、农民性与乡村整合》、多卷本《关系中的国家》等著作。
来源:《理论与改革》202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