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妹:全面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8 次 更新时间:2026-03-27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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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妹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高度,强调加强基层治理、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性,对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取得重大成就。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2025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两法”)坚持和加强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的规定,并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流程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开启了新时代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的新阶段、新局面。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提供法治保障。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两法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重要决策部署,并将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具体化、制度化。一是确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根本原则,规定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二是积极稳妥落实“一肩挑”和“交叉任职”制度。《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均有相关规定。两法规定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推动党的全面领导在基层落实落地的重要制度设计,实现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有效衔接。三是发挥村(社区)党组织的引领把关作用,如需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两法的这些规定确保了党在基层治理领域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为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提供法治保障。基层治理需要自治、法治和德治共同发挥作用,以自治凝心聚力、法治定分止争、德治春风化雨。两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一是以法治规范和保障自治。两法以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立法目的,明确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立为基层治理基本路径,规定按照便于村(居)民自治和有利于基层治理的原则设立村(居)民委员会,同时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合法性审核备案和监督执行工作机制;健全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既保障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又确保村(居)民自治活动有序规范。二是以法治促进和保障德治。两法将支持和引导村(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倡导良好社会风俗和文明生活方式规定为村(居)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同时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以法治的方式加强基层群众的道德建设。三是以自治、德治推动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两法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具有维护基层群众合法权益的职责;要求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宣传宪法、法律、法规,支持和推动村(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两法通过全面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村(居)民的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引导村(居)民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为加强法治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为在基层治理中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始终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人、自己命运的主人,享有更广泛、更真实、更便捷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基层治理是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的重要领域,在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环节,充分彰显了人民参与的广泛性和持续性。两法将近年来各地成熟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通过充实优化选举程序,增加民主协商的专门规定,健全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完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民主管理规定,健全村(居)务公开、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等民主监督制度,切实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彰显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真实性、广泛性和有效性,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基层治理中的生动体现。

(作者:刘小妹 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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