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勇 杨红新:以治理维系共同性:马克思恩格斯公社理论的新解与启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49 次 更新时间:2026-03-24 22:07

进入专题: 治理维系   公社理论   治理理论   社会治理  

徐勇(华中师大) (进入专栏)   杨红新  

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对公社治理的研究蕴藏着人类社会维系共同性的历史线索。受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个体与整体分离以及社会治理权力与社会分离三重原因支配,原始公社中以 “站在社会之中”的治理维系共同性的原生形态解体,继之产生的是次生形态中凭借阶级与国家力量维系共同性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极力批判这一异化的治理形式,并指出在未来社会中重归 “站在社会之中”的治理形式以维系共同性,从而将国家政权夺取的力量“归还给社会有机体”,实现原生形态治理“在更高形式上的复活”等历史目标。由这一“重归”逻辑可知,与资本主义不同,不断推进治理社会化,构建国家与社会密切联系、相互贯通的治理体制与机制,是社会主义维系社会共同性,从而实现治理现代化的特有路径。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公社理论;治理理论;共同性;社会治理

作者简介:徐勇,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家治理研究院教授;杨红新,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家治理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载于《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26年第1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多次提出共同体的概念,并以此引领社会前进。共同体的基础是共同性,是在差异性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识和紧密联系。如何获得和维系共同性是现代社会治理面临的重大议题。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公社治理的理论为回答这一时代命题提供了重要启示。马克思恩格斯晚年对人类历史上出现的各种公社形态给予了极大关注。这并非单纯的学术偏好,而是对人类社会命运和方向的探讨。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时指出,人类最初的组织形式是 “自然形成的共同体”,也就是 “部落共同体,即天然的共同体”。后来,原始的共同体解体,共同性日益萎缩和丧失,这一趋势至资本主义达到极端。主要原因便在于:一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使长期历史延续的共同性丧失;二是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机器沦为统治阶级的压迫工具,资本主义社会因此成为 “虚幻的共同体”。马克思主义指明人类前进方向是共产主义,即重建 “真正的”共同体。这种重建有深厚的历史根基。公社是历史上长期存续的一种共同体形式,只是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不同,公社要依靠共同治理来获取和维系共同性。这种公社治理对于当下的共同体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以治理维系共同性的公社理论予以深入研究,为社会主义国家推进治理现代化提供启示。

未竟的议题:公社的共同性本质和以治理维系公社共同性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作为个体间联系的产物,社会本身需要一定的共同性维持自身存在。社会治理就是运用一系列规则、制度和权力等形式调节社会联系、关系以维系共同性的活动。公社作为“以治理维系共同性”的理论例证,既根源于马克思恩格斯对于公社的共同性本质的认识,也源于他们研究各种公社形式以探究未来社会治理形式的理论关怀。

 一方面,共同性是公社的本质属性。从基本概念出发,共同性与私有性相对立,迈克尔·哈特和安东尼奥·奈格里认为共同性源自西欧历史中存在的公地,经此产生的共同性概念既可以指共同享有的物质资源,也可以指非物质的抽象的共同资源。哈维则进一步将共同的社会关系引入共同性概念中,之后韦尔切隆将共同性理解为一种社会组织的原则。综合来看,共同性可以理解为具有共同资源 (物质性)、共同关系 (社会性)和共同规范 (制度性) 的人群一致性。单程秀和张凤阳、潘璐等学者区别了马克思恩格斯公社一词的德文表达以及法文表达之间的差异。从中可见,公社一词既可以指共同体的公地 (物质性),还可以指生活在共同区域和邻域上的居民 (社会性),也可以指个体与集体相统一为共同体的有机联系形式 (制度性)。共同性是公社的核心特征。除此之外,巴迪欧特别强调人群共同性的维系主体不是国家也不是市场,而是如巴黎公社一般的社会共同体。可见,公社可以作为共同性的现实实体,共同性是公社的本质性特征。

另一方面,马克思恩格斯研究公社的本意就是为了找到与资本主义私有性相对立的共产 主义共同性及其历史证据。从研究谱系看,摘记摩尔根、科瓦列夫斯基、拉伯克等人所述的古代公社形态,意在寻找原始共同体存在的证据;考察印度、俄国、美洲、德国的公社痕迹, 也在说明 “农村共同体是或者曾经是从印度到爱尔兰各地社会的原始形态”。对于未来治理形式的探索,恩格斯在与倍倍尔的通信中谈及: “我们建议把 ‘国家’一词全部改成‘共同体’,这是一个很好的古德文词,相当于法文中的‘公社’”。马克思意在 “通过公社而实现对国家所占有的共同性的剥夺和占有”。可见,公社就是共同性的历史证据,探究公社以治理维系自身存在的历史就可以探寻人类社会以治理维系共同性的理论原理。

那么,公社如何维系共同性呢? 既有研究从不同侧面给出了答案。其一,政治经济学从生产活动和所有制形式解读公社共同性的产生与解体。共产是维持公社共同性存在的经济基础,而社会分工、交换和私有化的运动使得公社的共产制经济形式逐渐解体。已有研究揭示了马克思恩格斯公社理论中从原始共产制到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发展图谱,诠释了家庭占有、个体占有、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对公社共同性造成的冲击。卡萨里诺则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扩张并不能扫除所有共同性,还存在 “剩余共有”,这是再建共同性的潜在资源。其二,人类学、社会学从群体组织视角考察公社共同性。公社被认为是非官僚制的集体组织形式。巴鲁林指出“生产方式决定公社集体制”,原始公社仅仅是生产领域的集体组织,在那时“社会领域还没有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分离出来,并被物质生产领域当作它内部固有的东西而完完全全地吞没在自身之中”。康斯坦丁诺夫强调公社是“非政治组织”,在公社内部“社会关系是靠习惯势力、风俗和传统调整的”。可见,人类学与社会学强调公社的生产性与社会性,而非治理属性。其三,以历史学视角深入研究公社共同性的形态差异。从历史纵向看,历史学研究串接起原始群、家庭公社、氏族公社、农村公社等公社类型的演进关系,并存在社会形态相继更迭的 “单线论”与宣称历史多样性的 “多线论”之间的争执。从东西方社会横向对比看,劳伦斯·克拉德、海因茨·卢巴斯、科拉纳施维利等人认为公社表征出东方社会的基层特质,从亚细亚生产方式、东方专制体制、村社封闭性等角度探究东方公社内在共同性长期存在的机理。在历史学者看来,公社共同性内含着再造新社会的“历史机遇”,这需要在历史规律、历史环境和 “人”的能动性中实现。

已有研究阐明了公社共同性得以维系的经济基础、组织条件、政权形态以及历史环境,为本研究提供了详细参考。但是尚有不充分之处:一是缺乏对公社内部治理的梳理。治理是主体发起的管理与协调活动,具有能动性特征,既有研究较少总结分析马克思恩格斯论述的公社成员依据一系列权力、规则、职位、集会等处理内部矛盾以保持共同性的事实。二是从国家政治角度解读公社。现有研究认为原始公社是非政治性的社会组织,忽视了公社的社会政治属性。刘德厚先生很早就批判了将政治等同于国家的理解,他在《广义政治论》中提出社会政治,并认为“人的政治生活本源于社会,或者说源于社会的人”。从微观社会政治视角解析公社内部的治理形式,可以把握从原始公社到巴黎公社的公社治理变迁逻辑,探求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的社会治理规律,更好地回答现代社会中共同性的治理维系命题。 

以治理维系公社共同性论题下对马克思恩格斯公社理论的新解           

各种公社不能混为一谈,马克思清晰地认识到各种公社 “正像在地质的层系构造中一样, 在历史的形态中,也有原生类型、次生类型和再次生类型等一系列的类型”。因此,本研究需要按不同公社形态归纳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的各种公社的共同性表现及其内在治理方式。 

(一)从旧家庭公社到农村公社:以社会自我治理维系共同性的原生形态

从公社的历史起点看,最早的旧家庭公社延续了原始群的传统,以母权制为核心塑造群体共同性。原始群是公社产生前以混同杂交、无婚姻家庭为特征的历史阶段,只能依赖生殖权威处理内部事项,“在这里只有母权能够起到某种作用”。从原始群到血缘家庭公社 (即旧家庭公社)的形成关键在于辈分婚姻,辈分婚姻意味着共同组织边界与共同组织秩序的形成,因此“血缘家庭是第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形式’”。在血缘家庭公社中,共同性表现为因共同血缘、共同劳动结成的共同生产、共同所有、共同分配关系,维持这种原始共同性的治理方式仍旧是以血缘权力为内核的母权制。

继旧家庭公社之后进入了氏族公社时期,其治理特征在于出现了以一系列社会制度、职位为特征的社会治理权力的扩张,氏族公社以扩张的社会治理权力维系共同性。这是因为氏族本身就是婚姻关系从一个世系转变为两个世系 (即普纳路亚家庭)而形成的血缘集团。恩格斯敏锐地发现氏族“自夸有共同的世系,并且借某种社会的和宗教的制度而组成一个特殊的公社”。之所以特别采取宗教的和社会的制度,原因在于氏族血缘集团的规模超出了单个旧家庭公社,原有家庭公社的内部权威很难应对规模更庞大的氏族血缘集团所带来的共同管理问题。此外,氏族公社已经是以“比较牢固的共产制公社的居民点”为前提,定居所带来的固定的区域管理关系也要求能够产生协调各个原始家庭之间联系与矛盾的血缘集团。因此,氏族公社不再简单依赖纯粹的血缘关系,而是将血缘关系升格为一系列社会治理制度,以维系共同生产、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共同征战等共同性。具体而言,一方面表现为社会内部治理机构和治理职位的产生,如氏族公社组织的部落会议,氏族内部设置的司库、酋长、酋帅等职位;另一方面表现为出现了共同遵守的制度性规则,比如财产必须留在氏族内部的共同分配、规定互相援助和帮助报仇的义务、制定具有氏族共同性的个体命名规则、必须共同劳动、设置公共仓储等。这种治理特质说明氏族已不是简单的社会组成单位,而是形成了一种社会内的规范性力量。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指出: “在氏族社会的组织中,氏族是基本组织,它既是社会体制的基础,也是社会体制的单位;家庭也是一种基本组织……但家庭不是[社会制度的]有机系列中的一个环节。”

但是,随后产生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破坏了氏族公社的共同性,结果形成了大家长制家庭公社,产生了以父系家长权维系公社共同性的新治理形式。虽然恩格斯指出:“至于畜群怎样并且在什么时候从部落或氏族的共同占有变为各个家庭家长的财产,我们至今还不得而知”。但是,分工与生产的进步还是造成“在古代的氏族制度中就出现了一个裂口:个体家庭已经成为一种力量,并且以威胁的姿态起来与氏族对抗了”。大家长制家庭公社从诞生起便带着以下特质:私有特征的大家庭共同性与氏族共同性的对立、父权对母权的颠覆以及家长支配财产的私有性的萌芽。这种公社的共同性以大家庭为单位,具体表现为:各个大家庭首先按照亲属等级占有份地,形成 “世系权”。家长作为维持大家庭共同性的主体,支配着大家庭内各个个体进行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共同商议、共同财产、共同居住等行为。家长维系共同性的治理方式包括以家庭会议为基础施展的惩罚权、决策权、分配权等,以及家长作为大家庭代表从事各种活动的权力。马克思判定:“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立”。恩格斯则意识到这种大家庭公社内的共同性带有向私有化更盛的公社类型过渡的可能。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及1890年致保尔·拉法格的信中,相继发现大家长制家庭公社的两重过渡性:既是母权制家庭向个体家庭的过渡,也是向农村公社或马尔克公社的过渡。这种过渡随着大家长制家庭公社生产能力和交换能力的发展而发展,并在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后得到加速,其间个体家庭对外交换能力增长,大家长制家庭公社内部的贫富差距逐渐拉大,直到更小的单个个体家庭要从大家长制家庭公社中脱胎而出,旧有的大家长制家庭公社便转变为农村公社以及农业公社。

马克思在致俄国革命家查苏利奇的信中指出了农业公社共同性不同于以往原始公社的独特方面:一方面,农业公社共同性不再是血缘关系构成的系谱树结构,而是 “最早的没有血缘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组织”。它从由血缘关系组成的共同性转变为按地缘关系组成的共同性,即 “从血缘公社到地缘公社”的变化。从马克思对柯瓦列夫斯基 《公社土地占有制》的摘要来看,“个体份地不是按照距始祖的亲属等级而定,而是按照事实上的占有而定”。另一方面,这种共同性表现出向次生形态过渡的特征,即 “个人使用权就和公有制结合起来”,表现出公私二重性特征。这体现在:不动产如房屋及其附属的房前园地转变为社员私有产物,耕地、荒地虽然属于村社共有,但生产所得则由耕种者自己支配。对应这种共同性内容的变革,公社中产生了以公私分治维系内部共同性的治理形式。一是间歇性地维系共同性,如休耕期间的土地或绝嗣家庭的土地视为公社共同财产;二是以定期重分的治理形式维系共同性,如在公社内部定期重新划分土地,以保持成员平等使用生产资料;三是以定期集会处理公社共同议题,如马尔克公社内部以定期集会选举公职人员、商议共同事项、依靠制定的法律宣判、全体成员决定判决形式。这表明:共同性的治理维系已难以如原始公社那样保持为一种常态。马克思察觉到了这种共同性萎缩的症候,他总结道:“公社便表现为一种联合而不是联合体,表现为以土地所有者为独立主体的一种统一,而不是表现为统一体。”

综合而言,从旧家庭公社到农村公社以及农业公社,虽然社会共同性表现不一,治理主体屡次变革,但治理活动始终由母系成员、父系成员、氏族首领和公社成员加入的全体集会等社会力量发起,没有超越社会的政权组织来管理社会。

(二)中世纪的农村公社与城市公社:以阶级治理维系共同性的次生形态

马克思将农业公社视为原生社会形态向次生社会形态的过渡,“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可见,在农业公社以后,阶级性伴随着公社内部私有性的增强而增强。

因此,过渡以后,中世纪的城市公社和农村公社体现出次生形态的公社共同性特征,即主要依靠阶级掌握社会治理权力来维系共同性。马克思辨清了以公社自治为内容的城乡分离是中世纪封建社会区别于亚细亚和古典古代的关键范畴。公社在中世纪被切割为城乡双重单元,而城乡分割本身就是阶级性对原始公社共同性的切割,“在这里,居民第一次划分为两大阶级”。于是,在封建制度下的原始公社共同性被异化为阶级统治关系。“这种封建结构…… 是一种联合,目的在于对付被统治的生产者阶层”。统治关系在城市中表现为手工业者的封建组织即行业公社以及市民阶级的自治组织———城市公社,在农村则体现在农奴制公社。公社维系的共同性不再是整体社群内的一致共同性,而是将人分化为城市动物和乡村动物的差异性。另一方面,这种带有阶级色彩的公社共同性依靠阶级性治理维系。在城市, “中世纪的自治市和公社是资产阶级的组织中心”,市民阶级通过城市公社的市政大会、公社委员会和行会等,在决策、司法、防卫、监督和矛盾协调等诸多方面行使自治权。在农村,个体依附于自给自足的小规模的农民公社,“农民公社由好战的贵族保护它们不受外敌侵害并使它们具有民族的或者甚至是政治的联系”。十世纪之后,农民公社的封建化程度加剧,公社的阶级治理属性更加强化。恩格斯分析道:“一个庄园主 (不论是教会的或者世俗的)得到了一块农民土地,他同时也就在马尔克内取得了与这块土地有关的权利”。公社内发达的代役租、徭役和附属的服从关系将原生形态中平等的治理形式异化为大地主阶级和教会垄断社会治理权力的形式。可见,中世纪的公社共同性只能在特定阶级内维持局部的不平等的共同性,是马克思所称的 “虚幻的共同体”在社会政治上的表现。进入阶级社会后,公社不再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联系的组织,而是某一阶级依靠本阶级力量维系狭隘的阶级共同利益的组织。

(三)从批判资本主义对共同性的冲击到分析巴黎公社:以社会替代国家维系共同性的再生形态

中世纪之后,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推动阶级对立发展到前所未有的地步。马克思恩格斯极力批判资本主义国家及其治理形式对公社共同性与治理习惯的致命性冲击。在西欧社会内部,资产阶级以私有制确立个体法权,“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 ‘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原来公社内只有 “作为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的共同性关系被割断,土地、生产工具、住房和产品全部成为资本家自己的所有物,公社共同性彻底瓦解。在西欧以外地区,资本主义以现代国家的区划性力量冲击公社组织。马克思怒斥道:“把公社土地按区分割,削弱了互相帮助和互相支持的原则……农村公社被分割为面积小得可怜的分区,共同责任制只限于少数家庭之间”。

马克思恩格斯虽然同情原生形态公社与次生形态公社的遭遇,但并没有简单复归二者的意图,相反他们积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试图探寻在更高水平上维系公社共同性的治理体系。19世纪70年代,马克思恩格斯发现了巴黎公社以社会共同治理的方式防止国家异化,从而维系群体共同性的价值。巴黎公社内的共同性维系手段体现在:在经济层面对雇佣劳动予以管理,严禁非法的劳动剥削,将闲置工厂交付工人协作社运行,推行人人平等的劳动关系;在组织层面采取直接普选制,规定被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用委员会制度替代等级性官僚制,并取消官僚制内部的机构分工,规定一切公职人员只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由直选的勤务员直接负责公共事务;在城乡阶级层面,公社弥合着城乡间的对立,是社会的“一切健全成分的真正代表”。恩格斯认为系列举措的根本目的在于废除旧有的国家机器形式,将治理力量返还给社会有机体,从而防止 “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实际上是以社会共同治理的形式维持国家与社会意志之间的共同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正是看到了国家对公社共同性的切割,从而在批判中提出了以社会力量控制国家机器的公社治理形式。马克思恩格斯的目的是以公社为载体指出未来政治形式的特征,即社会不再需要国家而是通过社会有机体的治理解决内外矛盾,维持社会共同性。

重归社会之中的治理:马克思恩格斯以治理维系公社共同性的启示    

结合上述内容可以发现,代表未来政治形式的巴黎公社的治理是“归还给社会有机体”的治理,表现出治理重归社会之中的方向。“重归”的逻辑一方面表明巴黎公社以前公社的治理形式是对更早期公社治理形式的否定。另一方面,则说明在最为原始的公社中,一切治理力量本来就在社会有机体中,“重归”不是“脱离客观实际简单重返古代社会的原生社会形态,而是在批判中复活原生社会形态,是对过去人类社会形态在 ‘否定之否定’基础上的复归与超越”。可见,“重归”既指向公社治理的未来方向,也指向其本来样貌。这种“重归”可以串接起马克思恩格斯以治理维系公社共同性的理论主线,厘清这一理论主线是识别当下实践导向的前提,这就需要回答为何重归、何者重归、如何重归等关键问题。 

(一)为何重归: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社会公社 “共同性萎缩”的发现与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提出 “重归”,一方面,是由于经济、社会、治理层面等深层原因导致的共同性的缺失,造成了广泛的社会对立与不平等,最终形成阻碍历史发展的桎梏,只有以更全面的治理形式取代之才是破解之法。另一方面,对未来社会共同性的判定,首先要建立在对过去历史原因的准确理解上,马克思恩格斯正是在科学分析各种公社形式及其解体原因基础上,才提出了重归社会之中的治理的主张。

其一,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使得公社共同性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解体。劳动者自然地占有生产资料是原始公社存在的首要前提,这种自然地占有表现为劳动者作为原始公社的成员而自然拥有土地等作为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马克思指出:“人类素朴天真地把土地当作共同体的财产,而且是在活劳动中生产并再生产自身的共同体的财产”。那时,劳动者作为共同体成员自然地享有土地、森林等生产资料。但是,这种自然状态是人力屈服于自然环境的结果,随后生产的扩大和生产力的发展为社会分化创造了物质前提,“出现了把共同经济分为更加互相隔绝的各个部分的实际必要性”。故而,我们在公社治理中看到大家长制家庭公社占有生产资料与氏族公社对抗,随后则是规模更小的个体家庭占用生产资料与农村公社对立。在次生形态的中世纪公社中,生产资料最终转变为阶级占有的形式。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的矛盾日益突出,阶级对立日益表现为完全没有生产资料的无产阶级与占有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的两极对立。“共同体以主体与其生产条件有着一定的客观统一为前提的”,既然没有了这一前提,社会的共同性自然消失了。

其二,个体与整体的分离,使得公社共同性得以存在的社会关系基础解体。公社内部个体脱离整体的过程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是同步产生的,当个体不需要整体提供生产资料来维系生存时,整体就成为累赘。在农村公社产生以前的所有原生形态公社中,血缘家庭、氏族、大家庭组成了个体必须依赖的整体,这时的公社共同性完全以各个整体单位为载体。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当生产活动可以支撑更小的群体独立生存时,更小的群体就会从整体中独立,比如大家长制家庭公社的独立,农村公社中个体家庭的独立。在此之后,“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 这就形成了个体从家庭中的独立。可见,正是现代资本主义创造了孤立的个人,使之成为互相竞争并出卖劳动力的单个个体,而不再受到共同体的庇护。这种个体与整体分离的过程, 使得共同体的组织日益缩小,导致社会共同性进一步衰落。

其三,社会治理的权力与社会的分离,这使得公社共同性得以存在的治理基础解体。社会治理的权力解决谁来治理社会的元问题。社会治理的权力与社会的分离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以及个体与整体的分离为条件。在不同形式的公社中,掌握生产资料的主体就是掌握社会治理权力的主体。在原生形态的公社中,社会治理权力总是在社会之中流转,如从血缘家庭公社内的母权制转变为氏族公社中的氏族首领制和氏族议会制,从大家长制家庭公社中的父权制到农村公社中个体家庭定期参与的公社集会制。这些权力都以社会主体为治理主体。而次生形态公社中的社会治理权力则被统治阶级与国家政权垄断,社会治理的权力成为脱离社会的独立存在,组成了恩格斯所述自居于社会之上的国家公共权力。脱离社会之后的社会治理权力不再完全表征为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同时,社会成员的治理转变为社会成员的被治理,运用共同治理以维系共同性的传统已然被割裂。

总之,随着三种分离活动的深入,社会成员共同所有、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共同治理的公社共同性逐渐解体,由此形成了开篇所述的 “虚幻的共同体”的出现。为了解决这一历史性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提出 “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归还给社会机体”等治理命题。 

(二)何者重归:再建 “站在社会之中”的治理以维系未来社会的共同性

马克思恩格斯辨别了三种相互差异的治理形态,指出重归 “站在社会之中”的治理是未来社会维系共同性的主要方式。同时,未来社会的治理形态也批判性吸收了原生形态以及次生形态中的治理要素。

其一,未来社会维系共同性的治理形态首先来源于原生形态公社治理经验。在人类受制于自然选择时,原始群、最先的旧家庭公社乃至氏族公社等原生形态的公社治理表现为自然的共同体治理模式,这是一种融化在社会生活中的平等的社会管理方式,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恩格斯指出:“氏族制度的伟大,但同时也是它的局限,就在于这里没有统治和奴役存在的余地”。未来社会治理形态的 “复归”融入了原生公社形态内以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共同所有、共同分配为核心的治理手段,但是排除了血缘关系、血缘身份对治理活动的干扰,同时改变了原始公社中被自然条件约束的共同信仰形式,使之按照个体自觉的行动行使共同治理权力。这一点,正如马克思指出:“自觉地把一切自发形成的前提看做是前人的创造,消除这些前提的自发性,使这些前提受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支配。”

其二,未来社会维系共同性的治理形态是在批判次生的公社治理形态后而产生的对立面。它反对政权这一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治理手段,反对治理权力被官僚体系所垄断,反对按照阶级压迫、阶级调和的手段维系社会内部的被异化的虚假共同性。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未来社会已不存在国家政权形式,而是靠社会自我治理实现协调发展。

其三,正是在这“一正一反”的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希冀建立重归社会之中的第三种治理形态,从而实现唯物辩证法下公社治理的“合”。“合”表示公社治理本质的实现,即运用 “站在社会之中的治理”维持自身共同性。巴黎公社是这一治理形态的实践尝试,它“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从“合”的最终指向看,是在更高水平的形式上实现“站在社会之中的治理”。而实现 “合”的过程可概括为治理社会化的过程,治理社会化指的是治理活动逐步转向回应社会本身需要、以社会力量为治理主体甚至社会治理权力完全归于社会的治理变革过程。从含义看,治理社会化的治理内容既包括国家政权回应社会需要、解决社会问题的治理行动,更包括社会主体协调共同事务、解决内部矛盾的治理行动,它集合了国家的社会治理与社会的自我治理。从治理社会化的发展看,越是趋近于完成 “站在社会之中”治理的目标,国家对社会的治理越会加速转变为不需要国家的社会自我治理,到那时治理主体与治理内容就会全面社会化。同时,治理社会化还是再建 “站在社会之中的治理”的实现方式,具体方式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保持社会自我治理,维系社会内部的共同性。通过社会成员的自我治理解决内部矛盾并办理社会事务。国家职能将会交给 “社会共和国”执行,这种社会自我治理将以联合体的形式展开,“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二是维系社会与国家政权的共同性, 让国家治理表达社会意志。这种维系手段表现为社会力量可以随时介入政权内部,拥有随时可以撤换、更替乃至取消政权组织的治理权限。这一系列举措的最终目的是促使政权表达社会意志,防止国家政权组织脱离社会。

综合以上,未来社会 “站在社会之中”的治理形态是对原生公社治理形态与次生公社治理形态的扬弃。同时,未来社会的治理形式也摆脱了原生公社中个体因为自然选择而结成共同体的被动性,是个体结合历史规律开展的自觉能动的构建活动。 

(三)如何重归:当前阶段推动 “站在社会之中的治理”重塑共同性的实践启示 

从马克思恩格斯公社治理形态的理论推论出发,完全重归于 “站在社会之中”的治理来维系共同性的实践,只能在国家消亡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这一过程具有漫长性和探索性。言其漫长性,是因为国家并不是通过治理活动的改进而废除的,而是通过经济社会的发展引起的变化而逐渐“消亡”的。恩格斯批判无政府主义者“在一天之内废除国家的要求”。他指出“当不再有需要加以镇压的社会阶级的时候,当阶级统治和根源于至今的生产无政府状态的个体生存斗争已被消除,而由此二者产生的冲突和极端行动也随着被消除了的时候”, 国家才会自行消亡。目前,我们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又处于共产主义的初级 阶段,当前阶段还远远未达到实现 “站在社会之中的治理”所需要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此,只能结合当前阶段的客观实际逐步推进与之相适应的治理社会化行动。言其探索性,是因为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实现了生产社会化,但没有全面推进治理社会化,资产阶级还在以西式代议制形式左右着国家政策。在实践中探索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没有彻底实现“站在社会之中的治理”的先例。综合而言,在没有先行实践经验参考的前提下,只能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本国实践相结合,采取渐进策略推进治理社会化。

一是从推进主体看,治理社会化是在国家主导、社会参与下实现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自我治理能力的发展并不充分,自身难以组织起来实现共同性,为了快速推进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仍然凭借公共权力的强大力量,承担着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协调解决社会内部以及国家社会间矛盾的职能。“国家主导”并不是对社会自我治理能力的压制,而是在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下的国家作为组织者和推动者,通过体制改革和机制化,将现代化社会中分散的力量逐步转化为有序的、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方向相一致的治理主体力量,从而再建社会共同性。从具体实践形式看,国家主导首先体现为国家赋予社会主体开展治理的合法性权利与制度性确认,国家通过法律为各类社会主体参与治理提供合法空间。其次,国家主导表现为国家主动培育社会主体行使自身权利、开展社会治理的能力与水平。国家推进法律普及、开展核心价值观教育以专门培训提升基层自治主体的治理能力和水平,从而提高社会自我治理能力。最后,国家主导之所以没有导致国家的异化,是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属于人民国家,国家可以在主导治理社会化进程中汲取社会意志克服自身局限。中国建立贯通上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处于社会之中的民众可以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表达诉求。同时,中国还建立了多层级的政治协商制度,通过社会各界开展广泛的政治协商形成共意,从而凝聚政策共识,让治国理政的活动表现为国家意志与社会意志的统一。这些制度性举措,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使国家行动反映社会意志的实践智慧。

二是从推进方法看,现代技术尤其是数字治理的出现加快了治理社会化的实现进度。社会治理的权力脱离社会是公社治理需要克服的顽疾。首先,数字技术的出现提高了公社治理要求的政权治理活动回应社会需要的效率。数字技术缩短了国家政权与社会之间的距离,国家以电子政府、网络政府、平台政府等形式呈现,国家政权活动的可视化、可接触性大大提高,政权与社会通过超链接的云端联系日益频繁。其次,数字技术的形成强化了社会维系自身共同性的能力。数字技术创造了突破空间限制的社会联系方式,这种方式远远超过了原始公社内的血缘联系以及次生形态公社的地缘联系。在数字技术支持下,远距离的社会个体可以开展跨区域的协商和合作等治理行为。最后,数字技术加强了社会对国家行动的塑造能力。数字治理以更高的效率将国家意志和社会意志耦合于同一平台,提高了社会意志表达诉求与随时影响公共决策的能力,治理的技术融入 “不仅赋能国家治理,同时赋权社会大众,使得每个个体都能成为数据源”,从而 “为政治议程的 ‘输入’与 ‘输出’提供了丰富的数据资源”。这有助于更快地实现马克思恩格斯公社理论所指出的 “站在社会之中”的治理。

三是从推进效应看,以治理社会化维系共同性的实践,将更加凸显社会主义治理现代化与资本主义治理现代化的差异性,形成社会主义国家实现治理现代化的特有路径。结合马克思恩格斯以公社治理为关照指出的未来治理方向,可知社会主义治理具有如下特质。首先是人民主体性。西方治理以竞争性选举为核心,治理权力掌握在选举获胜后的某一资产阶级政治集团手中。而在社会主义治理活动中,国家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治形式赋予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参与公共事项决策等多种现实权利,治理活动彰显出人民主体性。其次是社会共同性。资本主义治理现代化中的共同性表征为某一阶级或者阶级联盟在选举后制定倾向于该阶级的公共政策,这种政策的公共性并不能代表社会整体的根本利益。代替资本主义的阶级共同性的是整体社会的共同性,社会主义治理现代化是以整体社会的根本利益为基准的,代表整体利益的政党并不存在自身的特殊利益,治理目标是增进人民福祉、由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最后是实践连贯性。公社治理强调掌握治理权力的主体不断地回应社会、归于社会、表达社会意志。但是,资本主义治理现代化缺乏全过程连贯的治理体制和机制,它存在明显的中间选民偏好效应和回应迟滞性,执政者只是以选期临近为标志间歇性回应社会关切。相对而言,社会主义治理实践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依托,通过选举、协商、决策、管理和监督等连续实践,保障国家政权活动全程反映社会意志。可以说,马克思恩格斯公社治理理论指出了以治理社会化再建社会共同性的历史任务。在完成这一任务的道路上,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属性更具超越性优势。因此,中国极其有希望探索出符合自身实际的社会主义治理现代化模式,为马克思恩格斯公社治理理论的现实转化提供范例。

结论与思考       

本文接续马克思恩格斯公社治理理论的指引,回答了身处现代社会的当下如何维系社会“共同性”的命题。我们还可以发现解决时代治理问题的科学方法与深刻意义。

从科学方法看,马克思恩格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从公社演变的具体历史出发厘清现代化造成的共同性衰落根因,以此提出变革治理形式的方略,超越了西式民主理论从理想类型出发建构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学说的虚幻性。一方面,马克思恩格斯不是抽象出一个理论类型来探究治理原理,而是把公社的产生、变形和解体置于生产方式变迁、社会结构重组以及具体治理行动更替的历史进程之中加以考察。治理形式的变革被严格地内嵌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变革的基础上,而不是被理解为可以凭空设计、任意移植的理想类型。这显示出将治理行动还原为个体心理与个体选择的行为主义分析模式的局限性,即当代治理理论对行为过程的碎片化分析并不能取得对治理规律的根本性认识。另一方面,马克思恩格斯提出重建“站在社会之中”的治理,其中内涵着“治理社会化”的实现途径,这并不是简单地将治理割裂为国家与社会区隔的二元范式,而是在追溯治理权力与社会分离的历史性根源中析出现代国家治理的异化形式。马克思恩格斯从原生形态公社到次生形态公社的演变中解析出社会 “共同性”逐步衰落长时段历史走向,而资产阶级国家主导的所谓民主治理方式并不改变治理权力悬浮于社会之上的历史结果,只有通过社会治理权力向社会本身回归,才能彻底地解决现代社会所面临的共同性危机。

从公社治理的经验、实态与未来指向看,进一步的研究可以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建构具有自主实践、自主知识标识的治理观。从公社治理角度来看,马克思恩格斯所强调的治理不仅是制度形式的革新,更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而推进的公共权力 “回归社会”的长期实践过程,其目的是克服传统国家机器 “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缺陷。相比而言,西方治理实践并不触及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一前提,而是通过协同治理、多元治理、第三部门参与等方式补充国家治理的不足。当代治理研究应该吸收马克思主义公社治理理论的深层价值,避免把治理狭义理解为降低政府作用、推动技术理性或治理工具升级的碎片化活动,避免将治理简化为 “政府退出”“市场与社会进场”的替代性关系。就此而言,治理应当被视为不断推进国家与社会互动,持续缩短国家与社会 “距离”,从而通向更高社会形态的历史选择。

引用格式:徐勇,杨红新.以治理维系共同性:马克思恩格斯公社理论的新解与启示[J].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26,(01):4-15+123.

进入 徐勇(华中师大)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治理维系   公社理论   治理理论   社会治理  

本文责编:chendongdong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政治学 > 公共政策与治理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74038.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5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