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立中:西方社会结构真是以“团体格局”或“集团生活”为主吗?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45 次 更新时间:2024-11-25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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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立中 (进入专栏)  

 

费孝通和梁漱溟两位先生曾经分别以不同词汇表述了一个内涵高度一致的观点,即中国社会的人际关系结构是以“差序格局”或“伦理关系”类型为主,而西方社会则是以“团体格局”或“集团生活”为主。两位先生表述的观点是否真的揭示了中西社会在人际关系结构方面的根本区别?在《中国社会结构真的是以“差序格局”或“伦理关系”为主吗?》一文中,我们对上述观点的前半部分提出了质疑。在本文中,我们则来尝试对上述观点的后半部分做一简要讨论。

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西方社会在结构方面真的像两位先生所说的那样是以“团体格局”或“集团生活”类型为主的吗?

对于这个问题,费孝通和梁漱溟两位先生当然都是给予了明确肯定的回答。但我们同样也可引用学界的一些最新研究成果来说明,即使按照费孝通和梁漱溟两位先生关于“差序格局/团体格局”或“伦理关系/集团生活”的理解,许多学者也已经意识到相反的回答似乎也是有理有据的。

首先,似乎有大量的文献证据表明,费孝通先生以“同心圆”“水波纹”或“蜘蛛网”等意象来加以描述的那种“差序格局”并非只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而是诸多甚至可能是几乎所有古代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被人们经常提及的一份最早的例证出自19世纪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所著的《古代法》一书。在这本书中,梅因写道:“在大多数的希腊国家中,以及在罗马国家中,长期存在着一系列上升集团的遗迹,而‘国家’最初就是从这些集团中产生的。罗马人的‘家族’‘大氏族’和‘部落’都是它们的类型,根据它们被描述的情况,使我们不得不把它们想象为从同一起点逐渐扩大而形成的一整套同心圆,其基本的集团是因共同从属于最高的男性尊属亲而结合在一起的‘家族’。许多‘家族’的集合形成‘氏族’或‘大氏族’。许多‘氏族’的集合形成‘部落’。而许多‘部落’的集合则构成了‘共和政治’。”梅因在这里明确地使用了“同心圆”这样一种与费孝通在描述“差序格局”一类社会结构时使用的相同比喻来描述古希腊罗马的社会结构。陈建洪据此明确指出:“从这个角度来看,以家族为中心的传统也并非中国所独有,而是中西方古代社会所共有的。”

另一个同样被经常提及的例证则是摩尔根在对人类亲属关系进行研究时所得到的一个结论,即:“就一般情况来说,在每一种亲属制中,只要存在一夫一妻的婚姻,就必然会有一个直系和几个旁系亲属关系,其旁系是从直系分出来的。每个人都是一个亲属团体的中心,每一个亲属的亲等都是根据‘自身’来辨别的,而‘自身’也对那些亲属报以同样的亲等。‘自身’必然处在直系之中,而这条世系是垂直的。在这条世系上,由本人上溯和下推,世代父子相继,可以列出本人各代直系祖先和各代直系后裔,这些人合起来构成他的直系男性世系。从这一干系产生了若干旁系,其中有男性世系,也有女性世系,由内向外依次排列数序。我们若要充分了解亲属制度,只须认识其主要干系以及最亲的五支旁系中任何一支男性旁系和女性旁系,包括父党和母党在内,而在每一支中只须从父母推及他或她的一个子女就行了;尽管无论就上溯或下推而言,这都只包括‘自身’的一小部分亲属,但具备这些知识已足够了。”摩尔根在这里提出的亲属制度理论其基本原则为:只要是在一夫一妻制基础上形成的亲属制度,一般都是以每个人自己(Ego)为中心点向外渐次扩展形成的一个亲属关系圈,古希腊、罗马等西方社会也是如此。阎明指出,摩尔根关于亲属关系圈是以亲属群体中每个个人的自我为中心向外逐层扩展形成的这样一种说法,应该是费孝通在描述“差序格局”时提出中国传统亲属关系“象(像)个蜘蛛的网,有一个中心,就是自己”这种说法的一个来源。

摩尔根对亲属制度的研究在人类学家当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摩尔根之后许多人类学家进行的许多田野调查似乎都进一步确认了亲属关系结构一般都具有差序格局形态。例如,美国人类学家萨林斯在《石器时代经济学》一书中就以马林诺斯基等人在西太平洋等处所作的相关民族志资料为依据,以“同心圆”的比喻将原始民族的社会结构描述为差序格局形态。萨林斯指出,虽然在原始民族中发生关系的双方之间是以互惠方式联结起来的(当然,互惠并不是原始社会结构形成的唯一方式,另一种重要方式是“再分配”,因与本文主题无关,此处不论),但双方之间互惠的程度却依社会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变化:最为亲近者之间的互惠是免费提供帮助的一类“慷慨互惠”,疏远者之间的互惠则可能是等价互惠甚至消极互惠,从而形成一种其程度随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变化的互惠关系连续谱。即使是在亲属之间,其互惠程度也与关系距离的远近相关:“慷慨互惠倾向于近亲,消极互惠与亲属关系的距离成正比。”“交换视宗支亲疏而定,也就是说视个人之间亲缘关系而定。或者也会以世系分裂的距离为准绳,也就是与祖先群体的位置而定。”亲属之间的这种远近关系甚至也可以从他们居住的房屋格局中反映出来:“互相帮助的近亲们在空间上比邻而居,……从这个观点来看,亲族共居的类型涵盖了参与成员不断扩展的各个区域:本地的世系,可能还有村庄、亚族、部落,其他部落——具体扩展路线的走势多种多样。这种结构是一种社会整合的多层等级体系,但其抽象本质和地面居住格局表现的则是一系列同心圆。每一个圆所概括的社会关系——家户关系、世系关系等——都有明确的地位,而这以外就是由其他亲属关系组织所区分的所属区域——比如说,非本地氏族或本族成员——每个区域内部的关系,都比与其他区域的关系来得密切,也更具排他性。”

张江华在述及萨林斯等人的上述研究后指出,这些人类学家“虽然没有声明这一模式适合于世界所有的社会,但人类学家发现,在土著社会中,‘亲属、社区成员、陌生人’这类范畴的区别几乎是普遍存在的,针对这类范畴而有相应的交换行为也是普遍存在的。所不同者,似乎只是根据文化的不同而有分类范畴的细微差异,而所谓的交换行为或者说互动模式虽有具体细微不同,但大抵都可以归纳成从最积极利他行为到极端利己行为的连续统模式”。张据此也明确指出:“如果仅仅将‘差序格局’理解为同心圆一类的社会关系网络,费孝通的‘差序格局’并非中国社会与文化的特质,而是人类乃至生物界的一种普遍现象。显然,这与费孝通提出这一概念的出发点是完全相悖的。费孝通使用这一概念是认为概念所反映的事实是中国社会与文化的特点,或者至少是区别于西方社会的特点。如果仅从‘同心圆’模式来理解‘差序格局’,这种人类依据其自身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远近而有不同的行为模式的现象几乎是一种普遍性的现象。即这类模式不但存在于中国,也存在于中国之外的地区,包括西方社会,所谓的差别至多是其关系类别的划分标准不同和行为模式上的若干差异。因此,认为‘差序格局’这一概念概括了中国乡村社会结构特点,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阎明也指出,在摩尔根之后的人类学者通过实地调查对诸多前现代社会的亲属关系作了深入细致的探究之后发现它们似乎都可以用同心圆或差序格局对其基本特征加以描述。例如,人类学家布朗就曾以人体各“关节”部位来比喻(双系)亲族(sib)关系的远近:“从头部的位置开始示意亲属关系逐渐疏远,越是亲近的关系越近‘头部’。头部位置代表最近的关系,如父母;同父母的兄弟姐妹位居颈部,远近不等的表亲分别位于肩膀、臂肘、手腕、手指、指尖等处。布朗认为,这种亲族关系秩序亦可用‘多重同心圆’表示:最里圈有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向外一圈由臂肘以内的表亲构成。而有一个圈是禁止通婚圈,但此圈的划定范围不一。”此外,有多位社会学、人类学家发现“多重同心圆”可以用于描述前现代社会中亲缘与地缘的关系,如雷斯菲尔德、福蒂斯等。例如,在对墨西哥村庄昌昆的研究中,雷氏就“以‘多重同心圆’图形来表示村庄内外关系——从较亲密的生活圈到文化认同圈,再扩大到区域防御圈等之分布特征”。“20世纪50年代初,雷氏进一步梳理、总结了包括他自己的昌昆案例在内的多项成果。这些研究的共同之处即运用‘多重同心圆’法或其变体,来比较村庄社区内部、村庄之间,特别是村庄与外部因素(市场贸易、城市、国家等)的关系问题。这使得社会人类学的着眼点从小型而孤立的部落社区转向农业村庄,考察后者作为国家的组成部分,形成一个‘更大的整体’的过程及特征。”福蒂斯在研究西非社会时则“提出了社会关系‘场’(field)的概念,并分析了随着社会‘圈’的层层扩大,亲属联结渐弱、政治功能渐强而后转弱、文化认同转强的特点”。此外,阎明发现,“滕尼斯也曾以‘多重同心圆’说来表示家庭结构:家庭户一般为三层结构,呈一系列同心圆形态:最内圈由主人及其妻子(们)组成;第二层是其子女;最外圈则是男女仆人”。由此可见,“差序格局”至少是前现代社会结构的普遍特征,而非单纯只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正如我们在梅因和摩尔根等人那里看到的那样,前现代的西方社会也并不例外。

英国当代人类学家王斯福也对费孝通关于“差序格局”只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之特征一说提出异议。他写道:“费教授在他的《美国人的性格》一书中将封闭的、小型的感情家庭定义为一个生活堡垒,他在《乡土中国》中也重复了这一观点。但是,大量关于英国和美国亲属制度的研究表明,西方家庭如何被嵌入到以社会人为中心的团结圈中,就如同差序格局一样(例如沃尔曼关于八个伦敦家庭的研究)。……与乡土中国不同的是,他们不带有任何经济目的。英国和美国的亲属关系更像是差序格局,但他们之间有所不同。”

以上引证只是意在表明费孝通以“同心圆”意象来加以描述的“差序格局”一类社会结构并非只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特征,而是包括西方社会在内的几乎所有古代以亲属关系为主的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下面我们所举的一些例证则进一步说明这种“同心圆”或“水波纹”形态的差序格局还可以用来描述现代西方社会结构,甚至包括古今在内的整个人类社会结构。

第一个事例来自当代英国历史学家麦克法兰。当代西方学界一个流行的看法是认为西方个人主义是随16—17世纪新教革命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起而逐渐出现的。在《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一书中,麦克法兰对这种看法提出了异议。麦克法兰认为,至少就英格兰的情况而言,个人主义观念并非16—17世纪新教革命及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结果,因为个人主义的观念特征早在13世纪的财产权利观念和经济、社会结构当中就已经明显地体现了出来,例如财产的所有权单位可以是个人而非只能是家庭/家族,生产和消费(包括居住)的基本单位是父母加子女的核心家庭而非扩大的家庭/家族,亲属之间虽然存在着大量联系但“这些联系不是亲属团体对亲属团体的联系,而是个人对个人的联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更多建立在契约而非身份基础之上,社会流动程度相对较高而非相对稳定,雇佣劳动和货币交换的比重相对较高,等等。因此,个人主义观念在英格兰有着独立的起源。麦克法兰并没有明确断定导致英格兰个人主义起源的主要因素是什么,但他提出这种独立的起源与英格兰特有的亲属关系体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而这种亲属关系体系的基本特征就在于它的同心圆结构。麦克法兰这样描述英格兰的亲属关系结构:“在这样的社会里——借用福克斯的隐喻——个人处于一重又一重同心圆的中心,如同包裹着层层外皮的洋葱一样。‘洋葱’的中心是核心家庭,它单独离析出来,由父亲、母亲、儿子和女儿组成。第二层是隔代亲属,即‘grandparent’们和‘grandchild’们。其次是‘uncle’和‘aunt’们,以及‘nephew’与‘niece’们。在此之外是‘cousin’们。有些学者认为,这种以自我为原点的复合体系是工业—城市社会的产物。但是现在看来,至少从13世纪开始,英格兰就采用了几乎完全相同的亲属指称法。”麦克法兰认为:英格兰的这种指称体系,与其13世纪就存在的“高度个人主义的所有权模式配合得十分贴切”,“格外适合于工业的、个人主义的社会”,与20世纪在英国和北美通行的亲属体系相比也并无二致。由此可见,正如陈建洪指出的那样:“从麦克法兰和福克斯的论述来看,同心圆结构未必像费孝通所强调的那样只是中国社会甚至中国乡土社会的结构特征。麦克法兰和福克斯试图论证,同心圆结构的亲属关系说明了西方社会尤其是英美社会的特征。这里至少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用同心圆圈层结构来分析社会关系,并不是费孝通20世纪在中国的独创。同心圆也不是表现中国社会结构的独特意象。同心圆结构不仅可以像费孝通那样用来分析具有乡土特征的中国传统社会关系,而且也可以像英美学者那样用来分析工业社会和个人主义社会的亲属关系结构。”

陈建洪转述的一个事例可以视为另一个例证。按照陈建洪的转述,古罗马的一个斯多亚派哲学家希耶罗克勒斯(Hierocles the Stoic)也曾经将包括古罗马在内的整个人类的社会结构都描述为一个以个人为中心的、世界主义的同心圆结构。“根据希耶罗克勒斯的描述,人的社会结构可分为九重圈层。这个圈层结构的内核和圆心是每一个自己。作为圆心的自己也包含着一个心内身外的圈层。身心一体构成完整的自己。最靠近核心圈自我的第二圈层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子女。第二圈层实际上是个最亲密关系的代际圈层,包括三代人:父母一代,兄弟姐妹和妻子一代,子女一代。……从第二圈层往外扩,至第三圈层的叔伯姑舅姨、祖父母、孙子女、侄甥、堂表亲。这个圈层的关系可以说是间接亲情关系,但仍然可以视为近亲关系。再从此向外,来到第四圈层的‘所有其他亲戚’。这个圈层的亲属,可以称为远亲关系。……第五圈层的关系是生活在同一片乡土之上的邻里关系,不妨称之为同乡关系,类似于费孝通所说的‘街坊’。这一层开始涉及地缘关系。……第六圈层是同一个部族之内的关系,可称为同族关系。……第七圈层的关系是邦国之内的同胞关系。从同胞关系向外,是第八圈层的社会关系:一衣带水的邻国以及同一种族的关系。”最外圈的第九圈层就是作为人类整体之内的关系,也就是人之为人之间的人际关系。“从希耶罗克勒斯的同心圆圈层结构来看,整个社会关系就是一种内近外远的关系。所谓内近外远,也就是指越靠里的圈层离自己越近,越靠外的圈层离自己越远。……这个描述在旨趣和结构上几乎就类似于费孝通所论‘自我主义’的社会结构。……与费孝通的同心圆波纹结构相比,希耶罗克勒斯的同心圆圈层结构描述更为详尽具体。费孝通并没有对同心圆波纹结构进行一层一层的具体描述,也没有具体说明这个同心圆结构可以分为多少个圈层。”陈建洪据此指出:“可见,同心圆圈层意象……不仅被用来描述祖先崇拜的罗马社会,也被用来描述个人主义的英格兰社会,更被斯多亚派哲学家用来描述人类社会。从这个角度来看,同心圆圈层结构特征倒更像是一个西方古今社会的思想传统,而不是中国社会的思想传统。费孝通的同心圆波纹结构可能并非中国社会结构本身的特点。它可能是受到英美社会学理论影响的一个意象创造,也可能是一个无心插柳柳成荫的思想嫁接。”

另一类例证则来自现代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的社会网络分析。社会网络分析学者主张将抽象的社会结构还原为个体或者集体行动者之间的具体可观察的关系集合或交织(这种关系集合或交织被称为“社会网”),通过采用图论等数学工具对社会网结构形成和演变的规律进行研究来理解社会结构的运行及其行动者的行动。对社会网络所进行的描述和分析至少有两种不同的视角,一种是整体网(total network, or whole network)的视角,另一种则是自我中心网(ego-centered network, or ego network)的视角。所谓“整体网”,从理论上说,指的是观察和研究范围内所有行动者之间的所有关系链接集合或交织而成的整体。整体网的视角就是从网络整体的角度对网络的结构、机制等进行描述和分析。所谓“自我中心网”,则是从个体行动者自身视角出发所观察到的、以个体行动者的自我为中心所形成的关系集合。与本文所讨论的主题相关的是自我中心网而非整体网。自我中心网研究的基本理论和方法预设就是:从每个个体自身视角出发,在以个体行动者自我为中心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中,与作为中心的个体发生关系的人在与个体的关系强度方面必然存在着差别,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这和费孝通所说“差序格局”的基本理论预设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即使在今天我们这个互联网时代,处于自我中心网之中的个体行动者每天可能面临的一些问题也是:“我(作为每个自我中心网之中心的‘自我’)今天会遇见谁?通过互联网或手机联系谁?我可以指望谁给我以不同类型的帮助呢?我的亲友中哪些人彼此认识,哪些人又能彼此和睦相处呢。”这和处于乡土中国之“差序格局”中的个体行动者所面临的问题也相当类似(除了联系手段不是互联网或手机之外)。自我中心网研究的首要对象便是现代西方社会中个体行动者围绕自我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因此,这一研究主题的持续存在和发展其实已经向我们预示了“同心圆”比喻或“差序格局”概念在现代西方社会的适用性。

在对自我中心网进行的各种研究当中,最为人们所熟知因而也最有影响的成果之一是格兰诺维特对于强关系和弱关系的研究。格兰诺维特根据认识时长、互动频率、亲密性及互惠性等将个人之间的关系连接区分为强、弱、无几种类型,并对强度不同的关系连接在信息传播、个人求职活动等社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得到了今天已经广为人知的一些富有启发的成果,如和强关系相比,弱关系在信息传播、个人求职和社会动员等过程中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等。格兰诺维特的这些研究(以及在他之前和之后其他人进行的一些类似研究,如曼彻斯特大学的米切尔等人对自我中心网进行的研究等)以一些更为具体的经验材料向我们表明了即使是在现代西方的社会结构中,也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人际关系形态,这种关系形态具备与费孝通先生用“同心圆”(或“水波纹”“蛛网”)意象和“差序格局”概念所描述的那些社会关系非常类似的基本特征,如都是以每个人的自我为中心向外扩展、形成一种由与自我远近亲疏不同的那些人组成的关系网络等。用格兰诺维特的话来说,如果对这种形态的关系网构成进行简单概括,那就是这种“自我中心网络包括了自我中心、一些由自己所接触的人,以及它们进一步延伸的关系”这样几个圈层。费孝通在描述乡土中国社会结构特征时所说的那些话,如“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每个人在某一时刻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而是像水的波纹一样,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等,用来描述西方社会结构中的这种人际关系形态也是完全贴切的。正因为如此,在当代社会网络分析学者当中,为了更全面地掌握被研究者个人关系网络中强弱不同的各种关系,在提名法、释名法等调查方法之外,又发展出了一种方法,“要求受访者把他们的接触者置于一组既定的同心圆中,每个圆圈代表不同程度的亲密性”,以这种方法搜集到的资料为基础,最终就能够绘制出以下这样一种反映受访者自我中心网结构的同心圆数据图(图1)。

以上几个事例,至少有根有据地说明了现代西方社会的人际关系结构也可以被描述为一种“同心圆”结构或“差序格局”形态。因此,像费孝通和梁漱溟两位先生那样用“团体格局”来描述西方社会的结构,即使将他们所说的“西方社会”仅限于“现代西方社会”似乎也是可以质疑的。

以上的分析试图表明:首先,“差序格局”可能是一夫一妻制度产生之后包括西方古代社会在内的所有人类社会中亲属关系结构的基本形态,因而不只是乡土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形态;其次,“差序格局”不只是古代社会亲属关系结构的基本形态,而且也是包括西方现代社会在内的所有人类现代社会结构的基本形态之一,因此,即使只将“团体格局”视为现代西方社会结构的基本形态也是可以质疑的。然而,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两个结论,避免产生误解,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或者值得我们进一步加以深究。

按照麦克法兰的说法,我们在13世纪的英格兰发现与现代英美社会并无二致的这种亲属关系体系,与同时期的印度、中国及法国等典型农民社会中的亲属关系体系之间具有较大甚至根本区别:典型农民社会的亲属体系属于“聚焦于先祖的”体系,即“从同一个祖先开始追索,某一个先人的全体后裔都是亲戚”(包括单纯从一个男系祖先开始或从男女两方各自的某一个祖先分头开始追索两种类型),最终将查明的亲戚分成“直系后裔”和“非直系后裔”两大类;而13世纪英格兰社会(及20世纪英美社会)的亲属体系则属于“聚焦于自我的”体系,即“一个人以自己为原点”向外扩展,最终构建出以自己为中心的亲属体系。可是,麦克法兰却采用了与费孝通在描述传统中国这样一种“典型农民社会”结构时使用的同类比喻即“同心圆”比喻来描述13世纪英格兰(及20世纪英美社会)的亲属体系结构,那么,对于前一类即包括传统中国在内的“典型农民社会”中“聚焦于先祖的”的亲属体系结构,麦克法兰会如何描述呢?如果他知道费孝通将传统中国这种“典型农民社会”的结构也描述为同心圆结构,他会作何反应呢?接受抑或反对?如果接受,那该如何重新描述“典型农民社会”结构与英美社会结构之间的上述区别?如果反对,那理由何在?难道是费孝通对于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描述有误?换言之,一方面,我们发现无论是费孝通还是麦克法兰都承认传统中国社会与英美社会之间在亲属关系结构上存在着重大甚至根本区别,但另一方面,他们却不约而同地将这两种被认为具有重大甚至根本区别的结构都描述为“同心圆”结构(即差序格局)。是他们两者的做法都适当无误呢,还是其中之一有误?若是后者,有误者又是谁?

为了让上述问题得到一个相对合理的解答,我们可以尝试对费孝通和麦克法兰两人对传统中国社会或“典型农民社会”的描述稍微进行一点仔细分析。我们看到,按照费孝通的描述,乡土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是每个人都“以自我为中心”向外一层层地推展,形成一个由亲及疏、由近及远的“同心圆波纹”状结构,因而每个人通过这种结构所“网住”的人都有所不同——这和麦克法兰在描述英美社会结构时所绘出的图景的确非常相似。而按照麦克法兰的描述,包括乡土中国在内的“农民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则是以某个共同的先祖为原点向下推展,将源于该先祖的所有后裔都纳入其中,最终形成由直系和非直系亲属两大类组成的亲属体系——这里完全看不到“同心圆”的影子,因而让人感觉和麦克法兰以“同心圆”描述的英美社会亲属体系结构图景的确不同。以此推论,对于麦克法兰而言,如果也用“同心圆”之喻来描述农民社会的亲属结构,应该是不合适的,否则他所谓农民社会和工业社会亲属体系之间的区别就不能表述出来了。然而,以前面第一节我们的叙述为依据,我们又有充分理由说费孝通对乡土中国一类“农民社会”之亲属关系结构的描述并无大错,因为“农民社会”甚至更早时期社会中的亲属关系结构确实都具有费孝通所指出的那些基本特征,即“以自我为中心”向外推展形成一个亲疏远近不同的多层次网状结构,明显具有可以用“同心圆”(或“水波纹”“蛛网”等)意象或“差序格局”概念刻画的那些性质。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

笔者以为,麦克法兰和费孝通在描述乡土(农民)社会与工业社会亲属关系结构之间区别时出现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两人对这些区别的表述虽然都无大错,却都有一定的偏差或者说局限。

首先,我们依据既有的知识就可以判明,在对农民社会亲属关系基本特征的具体描述方面,费孝通和麦克法兰两人分别指出的两个特征都是事实。一方面,包括乡土中国在内的农民社会亲属关系结构的确是像麦克法兰所说的那样,是以某个共同的先祖为原点向下推展,将源于该先祖的所有后裔都纳入其中,最终形成由直系和非直系亲属两大类组成的亲属体系。如果单从这方面来观察,我们不仅完全看不到“同心圆”或者“差序格局”的影子,而且看到的恰好是阎云翔指出的费孝通用同心圆比喻来描述“差序格局”概念时所遮蔽掉的那一面,即亲属关系体系中“夫夫妻妻、父父子子”一类的等级制。另一方面,正如我们在第一节中已经梳理过的那样,一个已被人类学家共同认可的基本结论是:在一夫一妻制形成以来的前现代社会中,“以每个人的自我为中心”向外扩展而成的“差序格局”就是人类社会几乎所有亲属关系结构的基本特征。所以,农民社会的亲属关系结构既是“以先祖为原点”自上而下推展形成的一种等级式的结构,又是“以自我为中心”自内向外扩展而成的一种差序式结构。如果这种说法是可以被接受的,那么,结论就只能是:无论是费孝通还是麦克法兰其实都只是揭示了“农民社会”亲属关系结构两方面基本特征当中的一个方面,将他们的说法结合起来才能对“农民社会”的亲属关系结构进行更为适当的描述。

其次,费孝通认为包括英美在内的现代西方社会的家庭关系形态是团体格局而非差序格局,而麦克法兰在对英美或工业社会的亲属关系进行描述时,虽然没有使用“差序格局”这样的字眼,但他不仅对英美或工业社会亲属关系的基本特征进行了与费孝通所说“差序格局”相同的归纳(“以自我为中心”向外扩展形成不同圈层、每个圈层与自我的亲疏关系不同等),而且也使用了费孝通在描述差序格局时使用的相同比喻,即“同心圆”比喻,因此我们只能将其理解为也是一种差序格局形态。但是,我们必须注意,从麦克法兰对英美社会亲属关系进行描述的前后文来看,尽管麦克法兰笔下的英美社会亲属关系同样具有费孝通所说“差序格局”的那些基本特征,但和“农民社会”的亲属关系相比,他所描述的英美社会亲属关系也具有一个非常不同的特征,这就是:“农民社会”(甚至更早时期社会)亲属关系的“差序格局”,虽然也是以每个人的自我为中心构建出来的,但却不是由亲属体系中每个个体成员通过自己后天的努力以自主选择的方式构建出来并可以随自己的主观意志加以改变的一种主观性存在,而是在每个成员出生之前就已经存在、由其所在的亲属体系强加给他的一种客观性存在。

在人类学家笔下的古代亲属关系中,所谓“以自我为中心”指的是这套被强加于每个成员之上的亲属关系体系是以体系中每个个体成员为中心构造出来的(这从每个亲属群体的称谓体系中体现出来),因而当我们去对它进行观察时,所看到的就是一个以体系中每个(而非某一个,比如家长)个体成员为中心形成的结构,但尽管如此,它又并非由每个成员通过自己后天的努力建构出来的,而是在这一体系中的个体成员出生之前就已经存在。每个成员一出生,就依其血统自然地进入或被安置于体系中的某个位置,并由其所属亲属团体将一套以其为中心确立的角色体系及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强加于其上。而按照麦克法兰的描述,13世纪以来英美国家的亲属关系却非常不同:第一,即使是最为亲密的直系亲属,如父母—子女关系中也存在着非常浓厚的“契约”关系色彩。例如,父子之间不存在传统农民社会加于双方关系之上的那样一些责任和义务(赡养老人等),而是形同陌路。子女一旦成年结婚,便须离开父母单独生活,若要与父母同住,则须与父母签订协议,要求子女将来以某些义务(如赡养老人)予以回报。在签订协议时,“父母和子女之间仿佛陌生人一样讨价还价。……协议的形式也与陌生人之间的一模一样”。第二,在这套亲属体系中成员的数量及其相互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随个体成员主观意志而变化的。例如,即使在签订了协议的情况下,父子之间的实际关系仍然可以随双方主观意愿(在赡养老人方面则主要随子女主观意愿)的变化而变化,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年迈的父母确实与子女同住,他们往往被当作‘房客’对待,并确确实实被称作‘房客’”,子女甚至向父母收取膳宿费。是故,麦克法兰将其13世纪的“父母—子女”等重要亲属关系中“含有‘契约’的本质,而非一对以‘身份’为基础的关系”这一发现视为“一个意义非凡的发现”,因为它表明“它丝毫不符合任何一种可想象的农民社会范式”。

这也意味着,在人们用“差序格局”来加以描述的那些人际关系结构中,实际上存在着两种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一定区别的类型。这两种类型“差序格局”之间的区别主要是存在于它们与个体主观意志之间的关系方面,其中一种是由其所属的关系网络在每个成员出生之前就已经存在、由其所在的关系网络强加给他的一种客观性存在,另一种则是关系网络中每个个体成员通过自己后天的努力以自主选择的方式自发构建出来并可以随自己的主观意志改变的一种主观性存在。两者之间的共同点则主要是:第一,以每个人的自我为中心构建而成;第二,进入关系网络中的所有人按照与作为网络中心的个体之间的亲疏关系形成一个远近不同的多层次圈层结构;第三,每个人形成的圈层结构所包含的人是不同的。正由于它们之间存在着上述区别,费孝通和麦克法兰两人都将它们区分开来,视为两种不同的亲属关系体系;但也正由于它们之间存在着上述共同点,费孝通和麦克法兰又都将它们分别描述为一种“同心圆”结构,或本文所论的“差序格局”。如此而言,在英美或工业社会的亲属关系结构是否应该属于“差序格局”这一问题上,费孝通和麦克法兰两人的看法也当被认为是各有千秋。

不过,也不能将我们上面所说两种“差序格局”类型中的第一种与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里所说的“差序格局”完全等同起来。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里使用“差序格局”概念所描述的对象并不仅仅限于乡土中国的亲属关系,还包括了邻里关系等地缘关系。譬如,费先生写道:在传统中国社会里,“每一家以自己的地位作中心,周围划出一个圈子,这个圈子是‘街坊’。……可是这不是一个固定的团体,而是一个范围。范围的大小也要依着中心的势力厚薄而定。有势力的人家的街坊可以遍及全村,穷苦人家的街坊只是比邻的两三家。这和我们的亲属圈子是一样的”。显然,由邻里构成的这种“差序格局”虽然像亲属圈子一样也是由某个家庭以自我为中心形成的,但和亲属圈子相比还是有一个重要的区别,这个区别就是我们上面提到的两种差序格局类型之间的区别:亲属圈子的差序格局是由圈子中的每个成员出生之前就已经存在、由其所在的亲属圈子强加给他的一种客观性存在,而邻里圈子则不然,尽管也存在着来自社会习俗一类因素的影响,但后者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视为是圈子中的成员通过自己后天的努力以相对自主的方式自发构建出来,并可以随自己的主观意志加以改变的一种主观性存在。可见,费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所说的“差序格局”实际上是将我们上述两种不同类型“差序格局”的含义都包含在内了。换言之,费先生并未能区别出这两类不同类型的“差序格局”,而是基于它们两者之间的共同性而将它们混在一起了,并因此而误以为邻里关系中的差序格局只是亲属关系之差序格局的简单延伸,并也可能因将“差序格局”和“团体格局”进行简单对比而(像他在描述乡土中国的社会结构时将邻里关系等非亲属关系和亲属关系一律归入“差序格局”形态之中那样)同样将西方社会结构中的亲属关系和诸多非亲属关系一律归入“团体格局”之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现代之前还是现代时期的西方社会结构,都不完全是由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团体格局”或梁漱溟先生所说的“集团生活”主导的。“差序格局”不仅是一夫一妻制度产生之后,包括西方古代社会在内的所有人类社会中亲属关系结构的基本形态,而且也是包括西方现代社会在内的所有人类现代社会结构的基本形态之一,只不过现代西方社会存在的“差序格局”与传统社会亲属关系里存在的“差序格局”之间存在着一些特定的区别而已。因此,单纯只将“团体格局”视为现代西方社会结构之主导形态的看法应该是一种可以质疑的见解。

谢立中,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

来源:《浙江学刊》2024年第6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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