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轶峰:明清社会结构研究的方法论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68 次 更新时间:2025-06-22 23:25

进入专题: 明清史   社会结构  

赵轶峰  

 

明清史领域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如何理解明清中国的社会结构与历史趋势,随着学界研究的日益推进,有必要思考这一问题背后的问题意识和方法论,并在史学理论层面进行深入考究。本文希望从结构与推演的角度整理相关问题,以期与同仁一起推敲。

一、关于社会结构的基本概念

社会,无论是人类社会还是动物社会,本质上都是一种组织体系,都存在某种维持其有序性以存续下去的机制。在这个意义上,广义的社会结构指社会作为一个组织系统的基本架构,这种架构是社会有序性的体现和可延续性的基础。

人类社会由人组成,人与人之间基于各种各样的关系形成不同层面的组织单元。家庭、宗族、社区、族群、国家都是显性的组织单元,这些单元在一个社会体系中运行就需要规则,所有社会制度都是组织和运行的规则。法律是公布出来的被认为有必要动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一部分社会组织规则;公共权力机关是运行社会组织的机构;习俗是社会成员行为约定俗成的倾向,构成弹性的有序化机制;伦理是维系社会有序性的价值观念系统。除了显性的单元和显性的制度、惯例,所有运行着的社会也都有一些隐性、半隐性的社会单元、规则、惯例。例如,阶层、等级在前现代社会主要是显性的,在现代社会则是隐性的;性别不平等在前现代社会大量是显性的,在现代社会是隐性的;“潜规则”是与显性制度冲突或未经显性制度认可却普遍发生的惯例,所有这些一起构成社会结构。所以,社会结构是从组织方式来看的社会。从综合、动态、长时段的角度对特定社会的组织方式及其推演进行研究,是历史学意义上社会结构研究的核心。

社会体系愈庞大,社会结构就愈复杂。复杂的社会结构是由多个子系统耦合起来的复合性系统,其中的各个子系统紧密关联,互为条件,离开复合系统的子系统不可能像原来那样运行。一个社会体系在不同视角下呈现的经济、政治、人口、族群、市场、地缘关系等结构只是同一个社会结构的不同面相。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从特定角度对社会结构进行分析时,看到的一般是假定可以从社会结构中剥离出来并仍会照常运行的子系统。在这类视角下考察时,子系统运行的母系统条件常被简化、固定化,甚至忽略。从各社会科学角度来看社会结构都有理想化的问题。因为理想化,所以便于模式化和理论化,即容易概括出某种普遍性认识,普遍性便于联通哲学,显得深刻。与其他学科不同,历史学研究已然的经验事实,不能过分理想化,也不能过分推理,必须在推演的视角下梳理实际上发生了作用的各种因素、关系,在此基础上做必要的解释和反思。无论研究的具体对象如何、观点如何,没有对已然事实的解析就难以被称为历史学研究。

历史研究当然也要考察规则性或规律性的现象、关系,但并不以发现永恒不变的法则或本质为目标。哲学、文学等社会科学都研究人类经验,但只有历史学将历时性推演作为研究的基本视角,只有历史学以梳理和解释人类经验在时间中的流变为基本任务。无论晚近自然科学触及了多么深奥的情况,已然的数千年人类文明史是在一维时间框架中展开的。一维时间框架规定了历史推演的基本逻辑,即已经发生的事情为尚未发生的事情提供可能性和基础,这就是推演的含义。推演逻辑提供事物变动的可能倾向,而非造成绝对的因果。这种逻辑既不支持机械的决定论,也不支持否定任何因果的偶然论。人类历史主要是通过社会结构的推演而不是法则的自我呈现或者偶然事件的堆积展开的。

有一种说法认为,历史学研究事件,社会学研究结构。这是近人把历史学狭隘化时自设的沟壑。历史学研究过去发生的“事情”而非仅仅研究过去发生的“事件”,“事情”包括结构。中国传统纪传体史书中有“典志”之属,虽然古人没有当今意义上的社会科学,但典制书其实大多是在梳理结构性问题。司马迁“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心胸更不是“事件”所能拘束的。历史学研究社会结构的特殊之处是以解析长时段推演而非某一特定时刻的状态为基本目标。如果是研究社会结构的静止状态,即使该状态距今久远,本质上也还是社会科学性的研究而不是历史学性的研究。

显而易见,前述关于社会结构的理解有一个前提,即社会结构是实质性的(substantial),是一种真实(reality)。以此为前提,历史学对社会结构的研究才具备合理性。这触及近年流行的“解构”一说,需要稍加说明。社会肯定是有结构的,中西方的古人实际上都已经意识到社会的有结构性,即作为组织系统的性质,所以他们才会致力于研究关于社会组织的理论和经验。今人与古人的不同,除了社会理念和社会处境的变化,主要在于今人的知识已经被划分为细致的学科,从而创立了大量专门化的概念和理论,历史学也通过与社会科学的结合获得了诸多新的研究工具。但是,在此过程中,历史学出现了过度社会科学化,甚至过度科学化、机械化的倾向,突出的表现是夸大历史的规律性,进而赋予历史认识过多的绝对性。这种偏差在20世纪前期的“分析的历史哲学”展开时已经有所拨正,20世纪后期的后现代主义又提供了一些相关的批判性认识。但是,后现代主义是一种既犀利又偏激的思潮,它带动起的“解构”思潮引导许多历史研究者消解各种意义上的结构,甚至消解意义本身。这种倾向与同一时期泛滥起来的“历史相对主义”一起,催生了拒绝历史事实可认知性,进而放弃对真相的认知诉求而片面追求文本书写效果的潮流。

二、明清社会结构研究的基本问题

从动态和长时段角度对明清中国社会结构进行综合性的考察,根本意义在于这种研究有可能从总体上透视明清中国与当下中国的历史关联。明清以前悠久的历史当然会以某种方式投射到当下,但大多数历史信息经过明清时代的“过滤”才作用于现代中国。换句话说,明清社会把更早时代的社会与当下社会连接起来。我们要通过揭示和分析这种关联,考察现代中国从明清中国乃至更早时代继承了怎样的历史遗产。着眼于明清与现代的关联时,明清社会结构研究应该优先考虑国家制度结构、社会关系结构、经济结构和地缘政治结构,因为明清时代是一个世界性的大变迁时代,中国在这个时代的变与不变都会投射到当下社会,其中前述结构性关系产生了最主要的影响。

国家制度是社会作为一个共同体最高层级的组织结构。作为社会共同体长期历史推演在特定时刻表现的国家制度,接近于该社会各种诉求和博弈的结果。也就是说,国家制度从表面上看是政治的、刚性的,其实也是社会的、文化的、柔性的,是复合的社会总体结构在公共权力架构层面的体现,是凝练起来的社会关系。如果一个社会是封建的,一定存在支撑其以封建的方式组织和运行的社会势力和文化,甚至理论;如果一个社会是帝制的,一定存在支撑其以帝制的方式组织和运行的社会势力和文化。所以,研究国家制度固然要研究国家机关设置与沿革,研究重大政治事件,研究法规及其运行,但更重要的是从中探析这种国家制度背后的原则、精神,探析其何以如此。目前学界对明清国家机关设置与沿革的基本情况、重大政治事件已经有了较多研究成果,明清制度、法规研究有一定深度但尚有不足,主要问题在于对明清国家制度背后的社会组织原则和精神的研究远未深入。如欲深化研究,就要从权力机关构成、表现的研究基础上再进一步,进入对权力机关组织和运行原理及其文化基础的研究。

大抵20世纪后期开始流行一种看法,认为政治史是陈旧的,研究政治史尤其是国家史缺乏意义,研究社会史和文化史更有意义。这是一种把历史学理解为服装时尚般的看法,反映了学术界的一种形式主义动向。对于学术说来,研究的意义与话题新旧本身无关,得出的认识是新是旧、是不是根基坚实才有意义。变换话题只能带来表面的新颖感,提出新认知才能促进学术进步。公共权力的建构与运行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课题,远远没有研究完结,中国帝制时代国家政治原理也远远没有揭示出来。所以,我不赞成把国家政治史视为陈旧的说法,也不觉得非政治史的研究天然比政治史研究高明。

在本文概念架构中,广义社会结构指整个社会的组织方式,在把国家与社会做两元观的语境中,社会结构是狭义的,指人在社会体系中相互关系的结构,主要有个人、家庭、宗族、社区、阶级、两性关系,以及教俗、军民关系等。研究社会关系最重要的是看各类社会成员在社会体系中的地位构成,其次是看社会流动性。社会地位差别构成社会分层(social stratification),社会分层在很大意义上决定社会制度的性质和潜能。刚性的社会分层体现于在法律上规定一些社会成员可以拥有其他社会成员的人身,即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是极端的人对人的依赖关系。等而下之的法权地位差别是一些人拥有高于他人的特权,典型形态是贵族制。社会成员地位平等是现代社会的原则,但原则不等于实际,实践中现代社会能够界定的只有法权平等,实际生存的处境仍不平等。法权平等并不保证实际生存处境平等,法权不平等则社会成员实际生存处境一定不平等,这体现了法权平等的价值和意义。一个社会的分层方式反映该社会权力与财富配置的格局,体现社会的基本性质,研究社会结构乃至社会史最重要的是弄清社会分层。在此基础上,对于个人、家庭、宗族、社区、阶级、教俗、军民、男女等社会关系的阐释,都可以获得一个帮助分析下去并关联起来的基线。

社会流动性指社会关系发生变动的势能。流动性作为社会结构分析的一个尺度,着眼于透视社会结构固化的程度。社会流动性弱,社会结构逐渐萎缩固化,失去变革的能力;社会流动性强则带来变动的机缘和更多可能性,同时也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性。人的依附关系发达、宰制性的社会,都倾向于社会固化,减小社会流动性;人的依附关系弱化、自由空间大的社会,都具有较大流动性。流动性可以从社会地位角度来看,着眼于社会成员在社会层级体系中的位势是否可能变化,如是否可能从社会底层升浮到社会上层、是否可以改变职业等;也可以从社会成员的空间定位来看,即迁徙是否自由,二者有一定关联性。

社会关系中的一部分被公共权力规定,其实是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讲狭义的社会结构与国家体制相互链接。公共权力规定的部分构成社会关系的底线,由公共权力勾勒出了社会成员的行为范围,民间在此范围内即底线以外的相互关系本质上是自由的,但通常会被习俗引导。社会关系的格局就是民间日常社会生活的基本纹理,从日常生活角度对其进行具体的考察就是社会史。所以,社会史研究不能只看日常生活的状况而放弃结构。目前的社会史研究深受社会学影响,社会学重状态,历史学重流变;社会学重模式,历史学重推演;社会学倾向于把国家与社会做两元观,历史学中的国家与狭义社会一起构成广义社会。社会史研究并不能取代本文所说的社会结构研究。

经济结构作为广义社会结构的一个分支,指的是一个社会维持其存续所需而建构起来的财富创造和流通体系,包括财产所有权体制,经济收益的来源、分配、再分配、交换体制,生产力水平和生产的组织方式,等等。经济结构与国家制度紧密相关,但国家制度主要依据成文法规为尺度,而经济体制则依据事实为尺度,是一种实践性的体制。如果一个国家成文法规定土地私有制但实际上国家直接控制大量土地,那么,经济结构意义上的土地所有制是私有和国有并行,不是单纯的私有制。又如,明初规定大明通行宝钞一贯相当于铜钱一贯,这是国家制度,不代表经济结构意义上的货币体制。国家可以制定经济政策,但不能规定经济结构,后者的背后有“看不见的手”。尤其市场经济,就是以国家最低限度干预为前提,从而使财富能够依据供需和价值自由流动,让经济法则发挥自己的作用。经济结构中还有许多其他非制度性成分,如资源、生产力水平、劳动力规模和素质、市场规模等。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多种经济类型,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是迄今为止最主要的两种经济类型,还存在农业与工业组合的经济,以及其他经济。就经济领域内部的流动性而言,主要有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两种类型,还有计划经济等。以欧洲历史为基准,工业经济与商品经济组合,被视为“现代性”的经济,这种组合在历史研究中也被普遍作为判断一个社会是否发生现代化趋势的标志。这种概念在当下仍然有效,在历史研究中也可以使用,但研究者需要注意这种组合在一个社会体系内自发地充分展开的情况只发生在西欧,更多的是与之接近或者不同的情况。

地缘政治结构是重大政治势力之间基于空间格局形成的相互关系。在国家为唯一具有主权政治实体的现代,地缘政治主要指一个国家与周边政权、势力之间的空间格局关系,基本是一种外部关系。但在现代以前,国家之间常有人口稀少的边缘区,疆界并不清晰、稳定。地缘政治结构不仅是外部关系,也是中心与边缘的关系。这种关系涉及族群、经济、文化、政治多个方面,但都有政治性质,所以被称为地缘政治关系。比如,明清时代的中国从王朝统治的中心到边疆,存在差序格局。核心区由中央派流官治理,收取赋税,布置军队防御。核心区以外,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羁縻卫所、土司等方式通过地方政治强人治理。再外缘的地方,以藩封方式形成名义上的统属关系。中国以外的周边,有藩封之国,也有非藩封之国;有官民贸易往来之国,也有仅民间贸易往来而官方不往来之国。中国周边还聚集了诸多西方殖民势力,这种势力东来背后是更大的世界政治格局变化和殖民主义推动的早期全球化浪潮。地缘政治格局在日常生活史层面可感知性不高,但与明清中国历史的演变关系巨大,其意义须在长时段推演和结构分析的视野下才能看得清楚。如果我们把明清史放到中华文明史视野下,可以看到围绕中原地区聚散离合的宏观历史运动在明清时代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三、明清社会结构的推演

在动态视角下考察社会结构就进入对历史推演的研究。推演不同于发展,后者带来过于肯定的“进步”意味和方向性,而历史并非注定进步,除大量退步、蜕化、腐败、消亡、回环,更多的是基于原有结构在情境、机缘、选择中的演变。演变既有一定程度的方向性,也有一定程度的随机性,具体情境是重要的,故称推演。历史学把历时性推演作为研究的根本对象,在对推演的分析中实现对经验的认知。明清社会系统在推演的视角下呈现出整体关联动态和系统功能状态,根据迄今为止有关研究,可以大致概括如下。

明清国家基本体制是帝制,这种体制在秦代定型,到清末终结。在中国历史上,帝制与其前国家制度的区别非常明显:先前是层级分权的,帝制是中央集权的;先前以世卿世禄为主,帝制时代以官僚制为主;先前的最高统治者从联盟共主向虚位共主演变,帝制时代最高统治者是权力绝对化的皇帝。帝制与其后时代的基本体制区别更加明显,帝制是统治的政治,共和是共治的政治。

在帝制框架内,明清国家政治发生了诸多变化。明初声称“复华夏之衣冠”,取法汉唐,剥离蒙古政治影响。但是,元朝治理中原接近一个世纪,也经历了中原化的转变,采用帝制并推崇儒学,所以明初发生的政体变化并没有声称的那么大,主要是统治者族群变化和科举官僚回归主导地位。在整个明清时期,皇权位势总体说来强于先前时代,这是帝制框架下皇权缺乏制约的惯性导致的皇权自我放大。明朝的废除丞相用内阁、实行厂卫政治、发生阶段性宦官专权等,都是皇权政治在帝制框架内的表现,具体样貌虽新,底层逻辑是原来就有的。皇权对于贵族和官僚士大夫在体制中的地位而言肯定是强化了,这一点明清两朝的基本趋势是一致的,但各有具体因果。明清两朝贵族的地位有很大差异:明代贵族在靖难之役后消沉下去,成为寄生性人群;清朝贵族相比清朝建立以前的女真社会是逐步失势的,但通清一代,贵族政治一直保持着超过明代的重要地位。因为清朝是帝制的最后一个朝代,这个情况意味深长。官僚士大夫在明清两朝大体从活跃到消沉,晚清再度活跃,但其间地方实力派扩大影响的意味大于士大夫政治复兴的意味。明代皇权与官僚士大夫始终在博弈,焦点不在要不要实行君主制,而在帝制体系中如何安排皇帝与官僚士大夫的关系。士大夫受理学影响,继承了宋代士大夫以道事君的风气,与皇权颇多颉颃,言路特别活跃,党争也如火如荼,既在一定程度上压抑了皇权的发抒,也刺激了皇权的狂躁。所以,明代有多次皇权打击士大夫的事件,导致国家机关功能的削弱。故在黄宗羲看来,有明一代“无善治”。

明清易代是巨大的政治振荡,其冲击部分来自改朝换代,部分来自所谓“华夷变态”,即边疆少数族裔贵族成为核心统治者。原来限于边疆地区的“满洲”制度文化与中原制度文化对接,产生了一种类似热平衡的效应。宦官政治等中原制度的一些明显弊端被遏制,朝廷的统治功能整体而言有所强化,同时发生的贵族制回潮和士大夫自我意识的消解也留下了稍后统治功能降低和缺乏改革动能的后患。相较明代,清代贵族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要高得多,这增加了权力精英层的封闭性和保守性,直到晚清之前,清代基本没有什么改革。明清国家政治虽有国家机关设置方面的局部变化和政策的调整,但晚清以前没有发生体制性变革。所以说,明清时代以帝制为轴心的政治结构没有显示出自行终结的迹象。

明朝初年的社会结构经历了一次重新塑造,一方面保持了前代已经形成的将人民分为不同户籍类型并课以不同赋役责任的基本现实,另一方面实施了保护自耕农的政策。将人民分为不同户籍意味着人民被安置在世袭的社会角色上,按户籍类型课取赋役体现国家的超经济强制。明初政策带有一些劫富济贫的色彩,但目标不是把贫民变为富民,而是维持较大规模的生存线水平人口为国家提供源源不断的赋役。这些都是固化社会结构的措施。

考察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视角是通过对社会分层的分析来看社会成员之间的地位和角色关系。明清时代社会分层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不是径直向平面化发展,也不是全社会转向分层深化,变动是多元多维的。明前期社会分层有所弱化,表现在蓄奴被限制在少数贵族阶层,奴仆没有在全社会泛滥,但是合法的奴隶制没有消失,贵族、缙绅之外,军、民、匠、灶皆为世袭,被归类于特定职业身份,此外尚有受歧视的贱民,这显然是一个分层明显的社会结构。虽然科举制度的确成为社会纵向即向上流动的一个通道,但这个通道非常狭窄,只提供给极少数读书有成且幸运的男性,大多数人是不成功的。变动的势能来自经济领域,从明中前期就已经开始,赋役负担挤压农民逃离土地,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吸引中下层各类人等谋求改变谋生职业和地点,流民日多,两册、军屯、匠役等制度瓦解。朝廷为继续获得赋税收入而调整赋役政策,实际上接受了从精细的社会分层、分类结构向粗放、平面化社会结构演变的趋势。“一条鞭法”推行以后,社会分层的平面化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但这只是明代社会分层变化的一种趋势。另一种趋势是分层深化,主要体现在明中叶以后人身依附关系的普遍化。法律限制蓄奴的规定从来没有更改,但形同具文。贵族本身膨胀,蓄奴增多,缙绅阶层、地主、商贾也大量蓄养奴仆,有势力、财力的人家都包荫了一些奴仆或所谓“雇工人”。到了晚明,发生了许多“奴变”。社会趋于平面化和社会分层深化这两个反向趋势的关系,现在的研究还较少,但对于理解明代社会结构的变化关系巨大,是以后必须研究的课题。

清代社会分层变化也是复杂的。一方面清朝继续了明后期的赋税改革,继续了“一条鞭法”,并发展到“摊丁入亩”,与赋役制度变化相关的社会平面化继续发展;另一方面尚未摆脱奴隶制社会关系的“满洲”社会叠压到中原社会结构之上,导致社会分层严重深化。“满洲”八旗体系内部等级森严,整体搬入中原后,又整体地高居社会其他人群之上。中原旧有的人身依附关系不仅没有被撼动,反而更为强化。于是人的依附关系在清代泛滥,名目繁多,蓄奴的门槛降低。连朝中部分大臣也对皇帝自称“奴才”,主奴关系进入国家制度体系。社会基层中的家庭、宗族、社区、男女、教俗等关系结构,在中原地区明清两代大体相袭。但是,八旗作为一种社会单元,在清代社会结构中增加了一个明代未有的成分。清代边疆地区拓展,边疆社会结构各地不同。大体而言,边疆各地的社会分层都强于中原地区,且变动的趋势并不明显。清代社会的流动性也有增强的一面,主要体现在商品经济发展和许多庶民人身自由度提升带来的社会流动性增强。另外,从社会支配人群角度去观察明清社会结构,还可以看到绅商两大人群之间有一种通融的态势,贵族和缙绅支配结构在向贵族、缙绅、商人支配结构转变。这也是意味深长的变化。

明清经济结构经历了更明显的变化,最具有全局意义的是商品货币经济的活跃和发展,这种势能在宋元时期甚至更早就在积累。明初政府试图在重构的小农经济基础上通过高度集权的财政货币政策运行社会经济,其措施包括推行无准备金的大明通行宝钞。这种货币是掠夺性的,既不可能造就经济繁荣,也不可能维持社会稳定。明代经济的变化从这里开始。宝钞迅速贬值,被禁止使用的白银突破政府限制广泛流通,最终成为主要货币,意味着经济法则在与权力意志的持续博弈中逐渐胜出,以后的演变也一直是经济变化牵动政策变化。与白银上升为主要货币相应,直接力役形态的赋税变为以银代役,实物形态的赋税折算为白银征收。社会流动性增强,人民一旦摆脱了时空束缚,就会迸发出追求财富以提高生存水平的活力。到万历初年,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已达到促使朝廷必须对赋税做出全面货币化改革的程度。

明清鼎革对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影响包含诸多改变方向的意味,但对经济结构的影响主要是顺向的。这场动乱一度延宕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平定“三藩”和收复台湾后,商品经济沿着原来的方向继续发展。其间,康熙末年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时期实行“摊丁入亩”,接续“一条鞭法”的方向完成了赋税货币化和赋税标的集中于土地的过程。土地代表的财富承担了赋税的主要部分,针对人身的赋税大幅度降低,促使社会流动益发充盈,商品货币经济获得了更大活力。清朝统治者比明朝统治者更具有财富自觉,其表现除赋税政策,还包括积极的铜钱货币供给政策、与商人更深度的合作、对专卖和商业的积极管控、对外贸的注重等。雇佣劳动关系在明清手工业、商业、农业领域都已普遍存在,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不过,雇佣劳动关系虽然在经济性质上符合资本主义,但在历史上却不足以直接导致全社会的资本主义体制。放开技术条件不说,资本主义是一种资本合法主导社会资源的复杂体制,一般市场经济和一些雇佣劳动关系尚不能构成这种体制展开的充分条件。16世纪到19世纪前期,中国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并存,工商业已经逐步上升为与农业接近的经济支柱,雇佣劳动关系也颇为普遍,外贸总规模巨大。同时,政府早已不再实行一味限制商业的政策,而是愈来愈积极地介入商品经济领域,尽量把社会财富转变为支撑帝制国家的资源。

没有一个作为系统的社会是完全封闭的,系统状况永远要受外部环境的影响,所以地缘政治结构对于任何社会系统都是重要的。前现代国家边界和族群聚居区域时常变动,内外本就不是固定不变的。政权体制有统一有分裂,控制范围有广大有狭小,包容族群有相对单一有高度多样,如果用政权为单元观察长时段的前现代社会系统,难以理出历史的通贯气息。文明则是具有更大涵盖力的概念,以中华文明作为考虑明清社会系统的基本范围,在此基础上审视其地缘政治结构与演变,可以在王朝兴衰聚散的背后,看到结构性的推演。

明清中国的地缘政治结构是先前历史上地缘政治结构推演的结果。先秦时期,中国就已经形成了环绕中原核心区的文明内聚运动。这种运动的势能来自发展的不平衡性,即中原核心农耕区长期居于比其周边半农耕或游牧、渔猎、采集经济区更便于积累财富的位势,造成周边区域与核心区域交往的持续需求。在长期相互影响的演变中,中原制度文化累积了更大的社会治理优势和吸引力,从而形成一种文化精神与生存需求的相互依赖性和社会融合趋势。到明清时期,这种运动达到了文明覆盖范围与国家行政管理范围接近重合的状态。在这个视角下才可以看到,当“满洲”社会共同体在明代聚合起来并大量汲取中原制度、文化、科技要素,趁着明朝的衰败掌握核心政权的时候,“满洲”社会已经是半中原化的了。中原的汉族精英与民众最终接受了清朝与此有很大关系,清朝维持了近三个世纪的统治与此也有很大关系。明清之际的人没有中华文明演变的视野,把明清鼎革看作“华夷之变”是可以理解的,当下的历史研究者如果将这场变动简单地视为“外族”入侵就过于狭隘了。基于同一原理,中原核心区与其他边缘区的联系在清代大幅加强。比较明清两代的地缘政治形势,可以看出其连续性和变化。就连续性而言,文明聚合运动的推演是最主要的表现,明清两代核心区与边缘区治理方式的差序结构,中国对外部世界的有限开放,也是连续性的表现。就变化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明前期大规模远洋活动在清代不曾发生;二是烦扰明朝东南边疆的倭寇在清代消失踪迹;三是欧洲殖民者在明中叶靠近中国但未构成进逼态势,在清代则进逼压力日强;四是最终拖垮明朝军事体系的长城军事防线在清代失去主体军事防御线意义;五是清朝对西北、西南、东北的控制力皆超过明朝;六是明代中俄之间没有重要互动,清代中俄发生边疆冲突并缔结了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条约。把视野放得更大一些,清代的全球化发展到更高水平,欧洲实现了工业化,中欧实力对比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主要以殖民主义方式展开的全球化聚焦于东亚。这些都是明清历史推演的重要内容。

对明清中国社会结构这样复杂的研究对象,不分解就无法看到细节,不综合就无法理解整体。在分析中被理解为局部的成分在整体中通过结构性关系、具有自由意志的人的行为即无数主体选择,以及偶然机缘形成社会的存续。前述明清社会结构的各种特质,一起构成了一种可以被称为帝制农商社会的总体结构。

结  语

所有社会科学都是通过特定视角,即搁置其他视角才实现了自己的认知功能,然而关于一个社会结构体系推演的认识本质上只能通过综合来实现。历史学深入具体经验事实、经过融会贯通而实现综合认知的功能是任何单一社会科学学科无法替代的。就其透视功能而言,历史学颇近于哲学。历史学与哲学的不同在于历史学审查所有可能被审查的具体现象,将之综合起来形成关于经验的认知和叙述,而不追求关于事物终极本质的判断。历史思维与哲学思维和社会科学思维是差异、并行、互补的,不是对立的,也不是哪一个可以全面取代另一个的。

对于社会结构进行考察并不意味着主张这是唯一合理的考察路径。社会作为组织体系有结构性关系,也有非结构性关系。历史通过人的活动展开,人有自由意志,即使在相同的情境中也可能做出不同的选择,因而所有结构性关系只能为人的行为提供一般框架或倾向,不能绝对规定实际可能发生的事情。结构性关系也不像精密机械那样严谨,比如法律会有漏洞,还需要司法解释。所以,社会结构研究是历史研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视角,不是覆盖一切的视角。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注释从略,完整版请参考原文

原文刊载于《史学理论研究》2024年第4期

    进入专题: 明清史   社会结构  

本文责编:SuperAdmin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历史学 > 中国古代史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64138.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