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剑涛:试论政治学的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的关系(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65 次 更新时间:2009-07-03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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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剑涛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在当代中国政治学的研究实践中,人们常常将自己的研究方法要么归于实证研究范围,要么归于规范研究领域。本文重新提出作为现代人文社会科学最重要的分支之一的政治学之规范研究方法的问题。尝试指出,在政治学研究实践中,不属于实证研究方法范围的研究,并不见得就属于规范方法支持的研究实践。在这种基本判断的基础上,文章对于政治学研究中实证方法与规范方法的构成、操作、要素和检验等环节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实证方法;规范方法;政治学研究

政治学研究方法意识的自觉是今天中国政治学研究的一个显著特点。在政治学的规范研究方法与实证研究方法之间进行理性审视,将规范方法与实证方法的理想类型( ideal type)①加以勾画,以便为急速发展并亟需方法支持的中国政治学提供更为系统、更为有力的方法支撑。

一、规范方法的结构要素

政治学的规范研究究竟能不能建立起一套方法?这不是一个可以简单给出答案的问题。如果实证研究方法足以自我维持的话,那么政治学方法就不必要另外建构一套似乎难以替代它的方法。而且规范研究的“方法”是不是可以为规范研究者所承诺,也实在是一个令人深感疑虑的问题。为此,必须先行回答两个问题,才足以回答规范研究是不是有必要建构自己的方法。一个问题是实证研究方法是不是足以包办政治学的研究方法需要?另一个问题是规范研究在研究者个性化展开其研究的过程中是不是有可能形成公认的方法规则?实证研究方法不是自足的,也不足以包办政治学研究的方法需要。这似乎已经是一个公认的事实。

在个性化的规范研究中,是否具有方法的内在需要与显示方法的外部边界,关系到规范研究自证其具有方法支撑的关键问题。当然,个性化的规范研究具有的某种共性,并不一定全都是方法的问题,它既可能是研究类型的一般理论共性的显现,也可能是研究的一般规则的体现,更可能是研究问题的一致性自然具有的共性假象。但是,当规范研究在价值选择与一般进路上体现出共同遵循的形式性规则具有高度一致性的时候,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说规范研究具有了它的方法,而对于这些形式性一致的归纳,就构成为规范研究区别于实证研究的特殊方法。

规范方法的这些形式化共性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现。第一,规范研究基本上都面向“元问题”而展开。所谓元问题,就是一切人文学术和社会科学研究、当然包括政治学都试图解决和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规范研究的元问题,可以是一个学科的元问题,这些问题构成这门学科无法回避、必须处理的基本问题。比如现代政治学都必须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也可以是各门社会科学的基本问题,是所有社会科学学科都必须加以处理的问题。比如现代社会科学都必须处理“社会”为何的问题。当然也可以是人文社会科学的共同的、基本的问题,只要试图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的各门学科也都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表态。比如关于人及其基本处境的问题。社会科学的实证研究,他们则完全可以不对这些问题进行表态,仅仅对于社会现象进行个例或分类的描述、分析与类型建构,就可以很好地实现它们的研究目的。但即使这样,人文社会科学的元问题对于实证研究进路实际上也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因为规范研究面对的元问题,其实是所有研究社会与人的现象的学科都无法回避的问题,社会科学的一切研究者是无法绝对回避价值选择的,区别仅仅在于,规范研究直接切入价值问题并对价值问题进行论证,而实证研究则对于价值主张进行中立化的处理,但他们在实证研究的实践展开之前关于基本价值的选择,对于他们的实际研究发挥着重大的制约作用。

第二,基本价值理念的多元性。规范研究受研究者的基本价值理念的引导,它无须宣称价值中立,但在多元主义的规范研究中,研究者不仅秉承基本价值的共同性,更为主要的是坚持其特殊性。这就要求研究者务必以理性的心态对待其他研究者的研究进路和研究成果,不必强求常常是研究者某种单一的模式、方法。否则就使得研究陷入非此即彼的思维。

第三,阐释方式的多重进路并存———现代政治学的规范研究是阐释的,而不是解释的。政治学的阐释进路是多种多样的。按照一般的区分,有阐释学的、批判理论的、道德义务论的、多元主义的等等阐释结构。政治学的阐释学的规范研究,着重分析和凸显塑造行为和制度的意义及其方式。①这种研究方式告诉人们,一切基于单独事例的研究,可能使人浮于事情的表面,我们必须对于发生这样事件的社会文化背景进行相关性分析,这就是为阐释理论所强调的“语境”(context)方法。一切脱离了语境的人文、社会现象的分析都是缺乏解释力度的。阐释的方法深受传统人文学的影响,因此阐释的一种进路受制于历史学的学术设定,而另一种阐释方法则基于幻灭后的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哲学。阐释方法力图引导人们关注行为背后的价值与信念,从而将行为的现象化处理透入到行为的价值与先设的深层次。勾画出历史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的画面。多元论的方法则是一种基于价值之间总是存在冲突的立场,承诺对于价值问题进行规范研究的政治学必须遵循多元善的方法准则,观察和分析现代社会。

第四,学术研究成果的认可。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一方面,一个规范理论的研究者提供的研究成果,需要相关研究者认可是否真正触及到了元问题,从而保证研究具有深沉挖掘元问题的研究动机与尝试。另一方面,则需要研究者们断定这一研究确实提供了具有知识推进意义的阐释,而不是对于古典智慧的现代复述、对于先期研究的表达转换。再一方面,相关研究者组成的学术共同体必须从他的研究中发现尚可以进一步争辩的余地,从而为这个元问题的研究提义支配下的社会科学对于某个问题的研究,只要证实或证伪之后,就没有必要进行重复研究,政治学的相关研究,必须经过规范研究之后,才可能获得认可。

第五,解释范式的形成是一个多重要素构成的复合体。这与前一个方面紧紧联系在一起。下述四个方面可以构成辨认的指标,一是研究者的研究对于元问题的触及是否获得公认,这里有一个触及元问题的深度、广度与信度的问题。二是它是否成为学术界持续延伸的共同话题。假如一个规范研究者引导出的话题完全没有引起研究者的兴趣,就证明它至少在目前并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假如一个研究者引申出的规范研究话题,不仅在时间维度上具有延伸性,而且具有空间上的扩展性,那就证明它确实是人们不应回避的重大问题。三是它既不处于证实的状态、也不处于证伪的状态。这是规范研究方法仅仅接受方法检验而不接受正确或错误、真实或虚假检验的方法特质。它因而与实证研究方法迥异其趣。

第六,范式的共存,这是规范研究最不同于实证研究的又一个方法特点。实证主义曾经坚信,范式的有序转换是坚持科学方法的学科的一个显著特点。正是范式的转换,使得科学家逐渐接近真实,并强化科学战胜迷信和偏见的能力。库恩对于科学革命结构的研究表明,为实证主义者所普遍坚持的信念———即在两个可供选择的科学理论之间,观察语言的观念是中性的———实在是一种错误的观念。其实,在两个自然科学理论之间作出的决定,只不过是在两个可供选择的政治方案之间作出的决定。这使得那些担心自己的科学研究是不是“充分科学的”、“充分理性的”、“充分客观的”人们轻松了许多。而库恩的这一结论,尤其对于深受硬科学压力的人文社会科学家是一个解脱。不同的政治学研究范式,甚至不论古今,都可以提交给研究者自主选择,而不必要以正确错误或真实虚假来宣布哪种进路是人们必须尊崇的。

二、规范方法与实证方法:互斥的还是互利的?

政治学的规范研究方法与实证研究方法并不是绝对排斥的。

实证研究建立在实证主义的哲学基础之上,规范研究则建立在思辨哲学、先验哲学的基础之上。两者之间似乎完全不存在沟通的可能性,更不存在融会的契机。长久以来,欧洲大陆的人文哲学与英美国家的分析哲学之间,具有难以沟通的理论鸿沟。另一方面,它们各自追求的研究目的、手段和检验方式具有鲜明的差异。实证研究方法支撑的是说明事实、建构符合事实经验状态的理论结构。它的基本研究手段是一套定性与定量的工具性手段。对于实证研究成果的检验也交由是否符合事实的各种经验性手段来进行。而规范研究往往对于事实世界的说明不感兴趣,它更着重价值问题的探讨,申述的往往是不同的价值理念与兴趣偏好。规范研究的结论是不是能够成立,无须交由经验事实来衡量,而取决于学术共同体对于它的承认。因此,两者之间在哲学层面的分界,进一步在研究的操作实践中扩大了分歧。再一方面,它们对于两者能否有效地相互支持采取共同的不信任态度,因此限制了他们对于对方采取一种尊重的姿态。长期以来,采取规范研究方法与实证研究方法的研究者之间,都自信自己的研究方法最足以揭示社会政治世界的真相。因此,他们对于对方研究方法引导下的研究成果都怀抱一种似乎是轻蔑的态度,而且不相信双方之间具有方法的互补关系,也不愿意到对方的方法中寻求支持和补充。其实,考究一下这些支持双方对峙的论据,可以说并不能构成规范方法与实证方法势不两立的论据。因为,在现代哲学发展的过程中,同时也在现代政治学的进展中,人们的方法实践往往在具体的研究中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地使用着的。加之上世纪70年代以来欧洲与英美之间从哲学到社会—政治科学的研究实践日益表现出融会的趋向,就更进一步显示出两种研究方法的互补并用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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