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剑涛:宪法学与政治学如何联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04 次 更新时间:2025-06-16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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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剑涛 (进入专栏)  

 

我原来是学中国哲学的,做政治学研究是半路出家。所以,对政治学与宪法学各自的知识源流及其相互关系,需要恶补知识上的缺口。我之前比较关注德国法哲学、法理学,因为它对中国学界理解政治学与宪法学的关系有着决定性影响。从学科的视角看,政治哲学跟法理学、法哲学是紧邻学科,两者的关系,尤其是中国与德国知识系统的联系非常紧密。加之当代中国处在走向依宪治国的关键时刻,从实践需要的角度也促使人们了解政治学与宪法学的关系。德国的经验与教训,非常值得中国记取。因此,相关思考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政治学与宪法学的对话,动机很好,这是要促进两者的学术交流、知识互动与资源互通。政治学与宪法学的关系,表面看上去涉及的是学科历史与学科关系的问题。但因为两个学科都属于实践科学,跟现实的联系也非常紧密。当下中国正处于转型关键时刻或者说发展转折点上,宪法学和政治学必须发展出自己的一套话语,以便与现实展开互动。从目前情势看,按照两个学科过去比较熟悉的话语,明显很难继续言说了。当此处境,两个学科的对话,是从学科自身力量及其整合上着力走出学科困境的一个方式。

德国人在现代宪法学理论上非常具有原创性与示范性,以至于德国宪法学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重大而持续的影响。它不但对德国自身的宪法思想发展发挥了强力接续的作用,对欧洲其他国家以及美国也具有极大的诱导效能。在一定程度上讲,美国宪法学的繁荣或“混乱”与德国具有直接关系。不过,在依宪治国的实践上,德国确实是失败了。第一、二次世界大战和两次大战中间的魏玛共和时期,德国人都没有能够成功建立起依宪治国机制。无论德国人讲“法治国”多么具有示范性,那都是理论上的一种垂范,而不是一种实践上的引导。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政治学界就有人明确强调,不要被德国的“法治国”理念误导,而要接受英美的“法治”理念。法治和法治国是不一样的,因为前者的着眼点是个人权利,后者的聚焦点是国家。如果大谈特谈“法治国”,是很难让国家落到依宪治国的制度平台上的。

中国的宪法学受德国相关理论影响比较大。我随时警醒自己,中国跟着德国已经走了太多的弯路。但我自己还是不由自主地被德国的政治学、法哲学理论牵着鼻子走。这是因为德国政治哲学家、法理学家们确实太有理论原创性了,他们总是有能力在理论上离析出一些尖端性话题,并且给予富有创意的系统论证。21世纪初以来在中国流行的施米特理论,就是明证。施米特在宪法理论、政治学理论上都作出了重要贡献,其影响遍及全球。其实,施米特的理论并不都是原创的。譬如,施米特的制宪权概念来自法国人西耶斯,但对之进行系统发挥的是施米特。然而令人万分遗憾的是,没人重视施米特在政治实践上的无能为力与陷入泥潭。中国学者在这方面不仅没有独特的理论贡献,而且传播中也大大走样。中国人的理论贡献付诸阙如,实践贡献乏善可陈,确实让人兴叹。

政治学与宪法学本是并蒂莲:对于政治学而言,核心问题是在建立民族国家之际,怎样让国家走向规范化政治;对于宪法学来讲,制定宪法和依宪治国是其根本主题。这两者完全是一种内在相嵌的关系。但遗憾的是,大多数政治学者不关心国家规范形态,对宪法学、宪制机理、依宪行政这些重大的政治学/宪法学问题不太关注。尤其是近年,政治学力求向社会学化和公共管理化靠拢,以为如此一来就摆脱了政治学的困境。殊不知,这是让政治学失去了在学科问题意识上、实践引导上的基本依据。对政治学来讲,它最紧密的社会科学盟友,不应当是社会学与管理学,而毫无疑问的应该是法学,尤其是宪法学、行政法学,也就是统称的公法学。因为只有这样的学术联盟,才足以相互支撑起现代政治与法治的理论大厦与实践大业。

但政治学与宪法学,或更宽泛地讲,政治学与法学的学缘关系并没有按照它们本应呈现的状态呈现给世人。当德国学者在二战期间把法学搞成政治法学,也就是施米特的搞法,表面看上去是强力整合了政治学与法学,但其实非常具有颠覆性。所谓“表面”看上去似乎有力整合了两个学科,“实际”上是将两个学科的论说整合到现实政治需要之中,以现实政治力量驱动两个学科屈从于权力需要。这样,就一方面让政治学与宪法学或整个法学不再据有必须信守的价值与知识立场;另一方面也让实践驱动原则变成权力驱动与理论臣服的关联机制。结果是,施米特的政治法学,当然也包括他的政治宪法学,成了为政治服务的“跨学科”“创造”。

其实,政治法学或政治宪法学并不必然成为权力利用的工具。它可以走上两条完全不同的道路:如果以政治法学或政治宪法学驱动现实政治走上宪法、宪治的轨道,那么它有值得倡导的理论价值;但如果任由权力加以利用而缺乏反省和拒斥能力,那么政治法学或政治宪法学就必然异化为权力的工具。十多年前,在中国政治学与法学的边际上展开了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争论,[1]前者在意的是激活政治力量驱动宪治进程,后者关注的则是宪法文献本身所不可动摇的政治与法律权威。两者将中国导向宪治轨道的立意都是显见的。我自己当时对政治宪法学的新鲜感较强,因此对规范宪法学的立意关注不够。如今我相信两者都是致力捍卫宪法的政治尊严和法条权威的。但相对而言,规范宪法学着意的法律文献和法条如被政治化以后,最大麻烦必是丧失宪法的尊严和法条的确定性。政治宪法学的麻烦兴许就在这里。因此,两者必须被放置在一个平衡摆上,以应有的竞争性互动,实现宪法的政治驱动和法条驱动。

为什么中、德两个国家在宪法制定和具体实施上都出现了政治(宪)法学的尝试呢?当然跟中、德两国都是在“乱世”中立宪与行宪的处境相关。因为处在乱世,也就是各种政治力量并没有宪法确信,也没有立宪诚意,且缺乏宪法忠诚,因此立宪大致流于政治表态,宪法未制定出来时就不可缺少的社会期待、公众认同与行宪“牙齿”,即咬得动各种政治力量并使之服从宪法的建制根本无法搭建起来。这是立宪与行宪的两个重要支撑点:缺少政治力量忠诚与行宪的政治环境条件,立宪就是一场儿戏,行宪就更是完全无望;没有社会对宪法的期待与认同,缺乏社会公众及其组织对宪法崇信的基础,宪法仅仅依靠社会/政治上层人士的博弈,尤其是帝国元首的支持,它根本就处在一种胎死腹中的状态。这正是施米特的政治法学思路陷入“谁是宪法守护者”这一根本无解的悖谬的缘故。

一般而言,政治(宪)法学对宪法或法律是有颠覆作用的。因为立宪与行宪是依宪治国这一过程的两个组成部分。诚然,宪法的制定过程是一个政治博弈过程,这是政治宪法学具有力度的地方。但这样的博弈是让各种政治力量臣服宪法,而不是依靠某些力量捍卫宪法,使宪法处在政治恶性竞争的摇摇欲坠状态。制宪之后的依宪行政过程,不是一个政治博弈过程,而是要抑制政治博弈,促使行宪成为一个法律与行政管理过程。这是一个涉及立宪是否通向行宪的关键问题。转换成功,则依宪行政可期;转换失败,依宪行政就成为水中月、镜中花。

从依法行政向上看的过程,并循这一过程去思考宪法学的政治制定和政治正当性的根据,常常容易无视宪法“戴牙”运作的效力,而过分看重立宪中的政治博弈关系。结果,一个特别务实的依宪行政事务就会堕入立宪博弈的虚执陷阱。如此一来,立宪便无法通向行宪。施米特这类德国政治法学家在这方面挖了很多理论上的大坑,人们很容易跌进去爬不出来。比如制宪权问题,就让很多人着迷。其实这是一个伪命题,因为这个问题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已经得到解决;由于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人民从来都不可能整体出场和退场,就连人民代表也不可能一起出场和退场,他们只能在分别出场并催生合宜的竞争关系的情况下,驱动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保障的立宪与行宪进程。以未经选举的代议士无以代表全体人民为由,而宣布他们制定的宪法无效,是一个虚设的问题,一个反政治和促混乱的伪问题。制宪权长期困扰德国、日本、中国这类国家,就是因为政治(宪)法学让人们固执立宪正当性而忽视行宪重要性、注重政治高层博弈而轻视国家与社会互动。

前述“谁是宪法守护者”的提问,跟制宪权一样也是伪问题。因为需要将宪法确定为一个政治体即国家保护所有成员的基本法、最高法,因而人人及其分属的组织,都是宪法的守护者。如施米特那样设定宪法的守护者不是司法机构及其从业者,而是政治与行政领域的关键人物,那么,他就同他自己批判的前一种错误一样跌进了同一个陷阱:行宪不是国家权力与社会公众共同作用的结果,而是在不同权力集团那里变换组合方式。那么,宪法的守护者事实上根本无法真正发挥守护宪法的作用。因为为维护宪法驱动的恶性权力博弈,只会发挥出颠覆宪法的作用。由于他拒斥多元、多角与联邦思路,必然将护宪者认定为一个强有力的人物,这就是帝国元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帝国元首(总统)是民选出来的,它代表人民意志。这可以说是非/反政治的抽象权力维护宪制的说辞:国家制度体制与人民的分散在场,好像对依宪行政不发挥任何作用了。施米特显然不懂依宪行政机制独木难支的道理。

沿袭依宪行政依赖于多种力量支持的思路,可以印证政治学和宪法学的理论联姻有多么重要。因为这一联姻,是要在理论层面上聚集支持依宪行政的丰厚资源。这样的对话,有理由载入中国宪法学和政治学的知识史。在这之前,两个学科的学者交流甚少,有学者曾经对宪法学与政治(哲)学的对话作出过倡导,[2]但组织性对话似乎阙如。对宪法学的阐释,政治学界是重视的,施米特作为政治法学家的思想被广泛引入政治学就是明证。但宪法学界对政治学的关注度似乎不高。当然需要指出,政治学引入何种宪法学理念才是关键,而不是政治学对宪法学的引入本身。对宪法学来讲,也是如此。原因在于,两个素有传统并不断出现学术迭代的学科,包含的内容实在是太过繁杂,双方各自必要的学术甄别是适当引入对方学科资源的前提条件。

讨论宪法学和政治学的关系,不是相关跨学科传统注重的谁高谁低、谁先谁后的问题。在大学的学科安排上,如各个政法大学中的政治学专业,简直被法学压得喘不过气来,不只是主要领导完全是法学专业出身,专业设置也大半属于法学,政治学处在学科“歧视链”的底端。政法大学其实一直是法政大学。法政不仅是一个先后排序的问题,还是一个轻重权衡的结果,这才足以表明颠倒政法的理论与实践指向。广而言之,大学中的政治学专业相比于其他众多的人文社会科学专业来讲,地位也明显要低很多。如果将之与“皇冠式”的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相比,那简直就没有什么存在感了。

从学科史的角度讲,法政颠转政法,与中国政治学界与法学界接受美国、日本的影响有关。美国从德国引进宪法、行政法理论,但在理论上更多落在行政法层面。美国学界有人主张的两权分治即政治与行政权力二分,便是佐证。在中国学术界,留美归国的政治学者,也主要以行政学为专攻。民国时期的钱端升,恰好是美国那批从德国留学回国学者的第一批中国学生。钱端升本人所学的是政治学,但他是从行政学角度理解政治学。这对中国政治学界的行政学化发挥了长久影响,至今不改。我考察过“留美政治学博士反对民主”的现象,并以钱端升和王绍光为例,指出留美政治学者误以行政学理解政治学所带来的知识误解。以此可以说,政治学的研究也存在学科自限的问题。以此去做跨学科的尝试,可能会导致更多的学理理解阻滞。

但法学与政治学在各自学科范围内的问题,并不妨碍宪法学与政治学的联姻。宪法学也好,政治学也罢,都涉及现代国家规范结构的根柢问题。这是政治学与宪法学必须联姻的内在根据或深层缘由。在政治学与宪法学的知识史上正本清源、回到源头,就必须让宪法学与政治学在跨学科的基础上联手。

从学科与跨学科的关系来讲,外部的互动源于学科间的资源互借,内在的互动基于学科源流的互嵌。就此而言,政治学与宪法学的跨学科互动,是由两者关注的根本问题的一致性所决定的。这样的跨学科尝试,首先需要学者间的互动。有政治学教授在法学院游走,尝试司法政治学研究,如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系的于晓虹副教授;也有法学教授在政治学领域游走,从事法政治学研究,如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治理教研部的法学家卓泽渊教授。两个学科的学者有跨学科的尝试,跨学科的研究才有行为主体的积极推动。其次是学术资源互借。此前,法学是强势学科,获得了大量资源。如今法学的处境显然不如此前,虽然还是远超政治学的热度,但也不得不“屈尊”与政治学相处。因此,一直资源短缺的政治学与曾经资源富足的法学走到一起,学科亲善、互动加强、资源互借,争取擦出学术火花,即提供具有创新性的学术成果。

跨学科研究的主体是学者,学者的联姻通道是学术,学术的创新会促进机构的互动,机构互动说不定可以催生大学的新兴建制。不能不承认,当大学系统中的学术机构可以固步自封地按照常规运转的时候,是不会产生任何理论和实践新尝试的,机构之间会处在“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自闭状态。源自对学术之外的社会感受,英、美大学的压力感会强于其他地区,因此在跨学科研究方面领先于其他地区。相对而言,德、法以及受其影响的苏联(俄罗斯)、日本、中国,在这方面的发展就不太如人意。后者存在某种恶性循环,前者可以说是良性循环。两个学科进行跨学科交流,确实有抱团取暖的效果,对弱势的学科来说,更其如是。因为学科间的资源互借,可以帮助资源逐渐匮乏的学科在其中获得学科继续发展的一些稀缺条件。

 

注释:

[1] 这是一场引人瞩目的争论。规范宪法学的代表人物有韩大元、林来梵等学者,政治宪法学的代表人物有陈端洪、高全喜等学者。

[2] 参见陈端洪:《宪法学的知识界碑——政治学者和宪法学者关于制宪权的对话》,《开放时代》2010年第3期。

任剑涛,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

 

来源:《探索与争鸣》2025年第4期。本文系作者于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大国治理前沿论坛(第三期):宪法学与政治学的分途与交集——基于学科史的对话”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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