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二十一讲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4 次 更新时间:2026-04-01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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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 (进入专栏)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是党和人民处理新时代法治建设问题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2025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政治任务。《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都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作为总体性要求。今天,我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专题,从三个方面谈谈我的学习体会。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二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伟力。最后,结合人大工作,就如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几点建议。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萌发和孕育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形成和创立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创新和发展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习近平总书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创立者。习近平总书记在长期的领导实践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矢志不渝地厉行法治、推进法治、研究法治。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科学阐述了法治的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深刻论述了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意义、政治方向、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要保障、重大关系等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立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中央先后用三个概括性命题作出理论标识。

2015年,党中央提出“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分为八个方面论述,亦可称为“八个坚持”。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1.0版。一、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推进科学立法,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四、严格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五、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六、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七、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八、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2018年8月2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概括为“十个坚持”,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2.0版,即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将其概括为“十一个坚持”,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3.0版。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十一个坚持”是对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十个坚持”的重大创新,具体体现在:第一,增加第五项“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明确了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关联性又强调了法治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保障性;第二,增加第九项“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丰富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内涵,指明了以涉外法治为纽带协调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形成以法治之力反霸凌、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的新格局新优势;第三,把第一项“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调整为“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适应了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态新要求;第四,把第二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调整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加明确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第五,把第六项“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前到第四项,进一步贯彻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彰显我们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坚定信念和立场,更加凸显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第六,去掉“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把相关问题分散在其他核心要义之中加以论述,使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在逻辑更加严谨。

2025年11月17日至18日,中央召开第二次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作出了新的丰富发展,把习近平总书记此前提出并深刻阐述的“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增加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第12个核心要义。把第五项核心要义“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拓展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要义集中体现在这“十二个坚持”中,“十二个坚持”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构成了一个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法治理论体系。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4.0版。

法学理论界认为,从“八个坚持”到“十个坚持”、“十一个坚持”再到“十二个坚持”,表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法治思想经历了1.0版、2.0版、3.0版到4.0版的创新发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发展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历史逻辑的生动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新发展不只是上述核心要义条目的数量变化和结构性调整,而且也体现为每一项核心要义内容的丰富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和阐释。2020年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五年来,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创新发展了法治价值理论、法治道路理论、法治体系理论、涉外法治理论、法治现代化理论、依规治党理论、法治方法论等。

从以上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发展、丰富、创新的叙事中,我们可以深刻体悟到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科学的理论、开放的理论,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历史进程和实践发展而不断与时俱进、守正创新的理论,具有强大的创新力和生命力,从而增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认同、实践认同、情感认同。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

在人类法治思想史、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发展史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出了一系列原创性、独创性、集成性贡献。我们说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21世纪的法治思想,这一论断的主要依据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理论上的原创性品质,对法治一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人类法治思想作出了一系列原创性的发展和升华。

(一)原创性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理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依法治国概念和命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全面依法治国”。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出版、2025年《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出版,标志着“全面依法治国论”的体系化学理化。

全面依法治国论的原创性主要体现为:第一,深刻阐述了新时代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更好治国理政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无论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依法治国既是重要内容,又是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判断和论述充分展示出独到的战略眼光、敏锐的时代直觉、高远的思维格局。

第二,深刻阐述了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和道路,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第三,深刻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使法律及其实施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根本原则,把人权保障原则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每一桩法律事务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权利保障。

(二)原创性提出了“良法善治”理论

在人类历史上,有各种形态、各种模式的法治。在中国,早在春秋战国时代,一些政治家、思想家就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并将其阐述为系统的治国学说、转化为或多或少的政治实践。其后历代都强调德主刑辅的理念。但总体来看,在中国古代政治体制内的“法治(法制)”是以君权神授、君临天下、专制独裁为政治基础,以君本位、官本位、义务本位为制度底色,且往往呈现出诸法合一、以刑为主、严刑峻法等特征。这种形态的法治本质上是为极少数统治者服务的工具主义法治。在西方,法治观念由来已久,但大多属于形式主义法治,强调形式正义,在法律形式上人人平等。

新时代以来,我国法治建设超越了工具主义和形式主义法治模式,实现了从传统法治到良法善治模式的转型。习近平总书记在诸多场合都深刻阐述了“良法善治”,指出“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良法善治”一提出,就得到了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回应,成为与法治中国形影不离的标识。

良法善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理念在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所谓“良法”,包含四重意义:一是法律应符合自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的规律,与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存在与发展规律相一致。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二是法律应制定得良好,包括立法权法定,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可遵守、可执行、可适用),权利、义务、责任对等,标准统一,普遍适用,连续稳定,非溯及既往,规则与规则、法律与法律、法律部门与法律部门、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协调一致,国内法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批准的国际法文件之间不矛盾、不冲突等。三是法律应有可行性和可接受性,可以预期得到广泛的遵守和执行,不仅社会公众能够自觉守法,而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尊重宪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四是法律应体现社会良善价值,包括保障人权、约束公权、公平正义、公开透明、高效便捷、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等。“善治”包含两个维度,其一是价值意义上的“良善治理”,其二是方法意义上的“善于治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语境下,这两个维度高度融合,形成了三个要义:一是厉行法治,法治原则得到遵循,法治精神得到弘扬,全社会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社会关系和矛盾纠纷,认真对待权利、义务和责任。二是公共治理,即把公众作为治理主体,最大限度扩大公众参与;以对话、沟通、协商等方式,保证不同主体平等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消除分歧、增进认同;妥善协调利益关系,使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在差异化利益格局中各得其所、和谐共处。三是以人为本,就是一切从人的本质和需要出发,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制度的主体,把人权、人的自由、人的尊严、人民的美好生活和全面发展作为国家和法的终极关怀。

(三)原创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把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当时到2010年我国法治建设的总抓手。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庄重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国法治建设的总抓手如何设定?经过深入调研和凝聚共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目标、总抓手,这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作为一个标识性核心概念,“法治体系”不同于“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指由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不同类别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规范体系,是一个相对静态的概念;而法治体系则是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实施监督和保障在内的立体化动态体系,法治体系包括法律体系并以法律体系为前提和基础,更完整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属性和实践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最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之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论的原创性、时代性体现在:

第一,深刻揭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实践逻辑: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治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于通过法律正确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把立法确立的法律价值转化为社会现实。

第二,法治体系论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又明确了法治建设的总体布局和重大任务,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法治体系论首次将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逻辑,推动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第四,法治体系论以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强化了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总抓手的政治定力,推动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法治领域强调最多的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21年12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和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问题。2022年以来,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四中全会《建议》都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新征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2025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25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中更是强调要“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原创性提出了“法治轨道”理论

“法治轨道”是法治和轨道的合成概念,而“轨道”则是由“轨”和“道”构成的经典概念,其要义是顺应自然法则、构建社会秩序,延伸意义包括缘法循理、遵循法度、经国序民等。习近平总书记早在地方工作期间就在深刻把握“轨道”概念的语源、语义和意义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将“轨道”与“法治”联结,提炼出“法治轨道”概念和理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等。习近平总书记以这些概念、命题为核心,创立并不断完善了“法治轨道论”。

法治轨道论的原创性体现为:

第一,深刻阐述了法治轨道的思想精髓。构筑法治轨道,就是把法治基因、法治要素、法治原则、法治思维、法治精神等嵌入治国理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保护、改革开放等事项之中,推动其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增强其合规律性、合法性、合理性,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有力推进、有效实施、有序展开、行稳致远。

第二,深刻阐述了法治轨道的政治意涵。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话语体系中,“在法治轨道上”“纳入法治轨道”,首要的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决不走封闭僵化的封建主义的人治老路,也不能走照抄照搬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邪路。

第三,深刻阐述了法治轨道的价值功能,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把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纳入法治轨道,充分发挥法治轨道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确保整个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

第四,深刻阐述了法治先行的实践逻辑。从“在法治轨道上”“沿着法治轨道”等术语,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定,要坚持法治先行、立法为基,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应对风险。换言之,要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铸就良法善治之依托,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筑法治之基、铺法治之道、积法治之势。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伟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中国式现代化总体布局中予以有力推进,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可圈可点的有很多,大大小小可以例举出几十条、上百条,例如,“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法治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更加彰显”,“各环节法治实践更加深入”,“涉外法治工作更加有效”,“法治工作队伍素质更加过硬”等。习近平总书记用三个重大命题给出了高屋建瓴、气势磅礴、语义精准的概括。这三个命题是:“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这里,着重讲一讲“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

“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概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系统观念来指导法治中国建设实践,逐步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的科学判断,习近平总书记在2025年11月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中重申了这一判断。用“总体格局”表征全面依法治国的丰富内容和战略布局,是一个非常精确且具有标识性的概念。具体而言,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可以这样定义和描述:

第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的鲜明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显著优势。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三者有机统一”展现出“三全有机统一”新形态,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第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要义。延伸而言,我们不仅要推进依法治国,还要推进依法执政、推进依法行政;不仅要建设法治国家,还要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不仅要搞好国家法治,还要搞好地方法治、区域法治、社会法治、行业法治,促进国家法治、地方法治、区域法治、社会法治、行业法治协调发展;不仅要推进法律制度体系建设,还要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仅要推进国内法治建设,还要加强涉外法治、协同国际法治,全面应对各种法律风险和法治挑战;等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共同推进”“一体建设”,旨在解决法治建设中曾经存在的各部门各自为政、争权诿责、职能冲突的突出问题,破解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增强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促进区域、地方、行业之间法治协调发展、充分发展。五年来,这一战略目的得到了充分实现。

第三,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在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中,这四个环节是相互依存的,科学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严格执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公正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这四个环节的重大意义在于,科学立法保证良法善治,严格执法维护法律权威,公正司法确保公平正义,全民守法提振社会文明。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以来,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和工作安排总体上都是以此为重心和逻辑作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标志性成就也体现在这四个方面。

第四,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建的特别行政区宪制基础和治理机制,开创在法治轨道上促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新局面。针对一个时期“反中乱港”活动猖獗、香港特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出现严峻局面,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2020年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建立健全了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香港国安法的实施,切实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动了香港局势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之后,2021年3月,全国人大作出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作出新的宪制性制度安排,落实了“爱国者治港”的原则和要求,为实施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特别是针对“法理港独”,党和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宣布,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宪法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渊源,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宪法和基本法共同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提供了根本法律保障。这为直接适用宪法关于“一国两制”的制度规定,维护香港繁荣发展、长期稳定,推动香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了法理基石。

第五,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曾经有过一个时期,我国对外开放程度有限,中国与外国的关系问题多数是在政治、政策层面解决,加上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困扰,我国的法治建设的视野局限在国内法治建设上,较少关注涉外法治建设问题。进入21世纪,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许多发展中国家把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关系和世界秩序的希望寄托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同时,国际人权治理、全球气候变化、世界维和行动、大数据跨境流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等领域呈现全球化态势,国与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呈现为制度竞争,法治已经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在这种时空背景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适时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强调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以法治的制度优势维护和发展我国的核心利益,维护公民和企业的海外权益。同时,我国以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的立场,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博大胸怀和法安天下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提出改革的中国理念和中国方案,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外部条件,为世界和平发展夯实法治基础。过去五年,我国涉外法治工作力度持续加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对外关系法、反外国制裁法等重要法律,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供法律武器,涉外法治的推进使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更加完善。

第六,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的一个鲜明特征。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拥有历史决定、人民选择、宪法确立的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由党的性质地位和初心使命所决定,我们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依规治党,形成国家法律制度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促进党的制度优势和国家制度优势相互转化、形成合力,促进了治国理政现代化。

四、在人大工作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若干建议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党和人民认识和处理新时代法治问题、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在人大工作中,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落实到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一要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2025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前夕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这个指示虽然不足400字,却是字字珠玑、一字千金。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新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的又一经典之作,是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纲领性文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进一步明确了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指导思想、政治原则、目标导向、重点所在、主要环节、责任分工,并发出“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的号令。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可以理解为“七个提出、七个进一步明确”,其中每一点对人大工作都有鲜明的指导性和针对性。第一,提出“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进一步明确了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指导思想不是笼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而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第二,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进一步明确了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道路和原则,当下可以把“三统一”具体理解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要更深刻领悟和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的科学论断。第三,提出“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两个聚焦”进一步明确了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导向和关键抓手。第四,提出“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两个更加注重”进一步明确了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所在。第五,提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两个全面推进”进一步明确了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要环节、工作布局和评估标准。第六,提出“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进一步明确了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使命和重大意义。第七,提出“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进一步明确了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的前进方向和协同发力的工作要求。

二要不断提高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水平和效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充分发挥宪法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宪法在应对重大风险挑战、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推进祖国统一进程、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要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职能作用,“坚持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不断健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法规体系,保证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运用好、发挥好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等宪法实施和监督的制度机制和关键抓手,保证宪法确立的各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全面落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

三要加强人大在立法工作格局中的主导性。新时代新征程法治改革的重大成就之一,就是确立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与立法体制。要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确定立法项目、组织法律起草、重大问题协调、草案审议把关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健全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重要法律草案机制,更好发挥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要全面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推进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实效性。当前,要积极探索建立区域协同立法机制,完善区域协同立法立项、审议、发布程序,服务区域发展战略对区域协同立法的强劲需求。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提高立法协商的质量。

四要聚焦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建设,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提出一个著名的“民主之问”:“民主是什么呢?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意义,否则它就不能存在。因此全部问题在于确定民主的真正意义。”对这一“民主之问”,中国共产党人在探索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实践中,以“中国式民主”“人民民主专政”“人民当家作主”等理念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作出了科学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民主”成为人民美好生活新期待的关键要素且位居首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深化对民主、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规律的认识,对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之问”作出了新的回答,谱写了“中国式民主”新篇章,这就是“全过程人民民主”。2019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对全过程人民民主进行了精辟论述,使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不断成熟。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全新概括,充分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集中体现了新时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鲜活经验和创新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和法治思想。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民主也是法治的底色,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和实践指引着法治思想和实践的创新。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和鲜明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围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和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并不断丰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涵和容量,创新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方式方法,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政治发展、创造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

(主讲人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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