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境界,“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治功能论是其中的原创性命题,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与现实的实践生命力,深刻揭示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功能定位。固根本,就是以法治筑牢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制度根基;稳预期,就是以法治形成稳定可期的社会秩序;利长远,就是以法治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三者相互依赖、共同作用,形成了全面而系统的法治功能体系。这一法治功能论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有力诠释,还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标识,对于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功能论;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
作者:夏锦文(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教授,江苏省社会科学院中华法治文明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法学家》2026年第5期“专题: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阐释”栏目。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列入“十五五”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心内容。纵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各种重要场合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可以鲜明地感受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高度重视法治中国建设之于党和国家事业、党执政兴国乃至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言所发挥的重大功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崭新阐述和功能定位,已然形成了一种关于法治功能的新的理论架构和知识谱系,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关于法治功能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原创性命题,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功能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境界。
一、法治功能论:一个富有原创性的命题
在学术语境中,“命题”指的是一个可以被论证、检验并具有系统解释力的核心理论陈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可大可小,揭示一条规律是创新,提出一种学说是创新,阐明一个道理是创新,创造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正是这样一个有着丰富内涵的原创性命题(以下简称为“法治功能论”)。这一命题不仅描述了法治的外在作用,还深入探讨了法治的内在功能,重新锚定了法治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功能定位;不仅深化了对法治本质的认识,更构建起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功能分析框架,有助于我们理解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
(一)法治功能论的理论创新
在中华法律文明史上,有很多关于法/律的作用的论述。例如法家代表人物管子有言:“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这一论述的核心在于强化行为规制与社会控制。以往学术界对法治功能的系统性、本源性探讨尚显不足。我国的法学教科书多注重对“法的作用”的研究,将其理解为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以及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并习惯于从一般与具体、整体与局部、预期与实际、直接与间接、积极与消极、规范与社会等维度进行分类考察。部分学者注意到了“法律功能”概念,并尝试从不同视角进行阐述。例如,从社会整合层面将法律功能分为解决冲突、提供便利和教育功能;从社会影响性质层面将其分为实现阶级统治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两类功能。法律功能的直接表现是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包括指引、预测、评价、强制和教育。也有学者认为,“可以把社会主义法的功能概括为四大功能:调整或统治功能、阶级斗争或对敌斗争功能、保障或保护功能、指引或教育功能。”还有学者认为,法律功能是指法律作为一个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其在社会中的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并指出可将其分为:法律的整体功能和部分功能、基本功能和辅助功能、显性功能与隐性功能、正反功能和非功能。还有学者提炼出控权型、治理型与发展型三种法治型式,用以分别对应法治在控权、治理、发展三个维度的重要功能。但总的来说,既有研究仍主要聚焦于法/法律的作用问题,虽然也涉及对法律功能的思考,却缺乏对法治功能的系统研究;且在概念使用中往往将“功能”与“作用”混淆或等同视之。这一视角的局限性在于:第一,缺乏系统性,未能将法治置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全局中进行整体考量,忽略了法治对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固根本”功能。第二,存在滞后性,无法充分解释在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中国式现代化关键时期,法治如何为社会稳定运行提供持续动力与安全感,忽略了法治对社会有序运行的“稳预期”功能。第三,过于工具化,将法律仅仅视为解决具体社会冲突或维护统治的“器物”,忽略了法治对族群发展、民族复兴的“利长远”功能。
从功能论视阈审视,“功能”与“作用”尽管在形式上相似,但实则存在着“应然”与“实然”、“隐性”与“显性”、“内在”与“外化”的本质分野,即功能是事物的内在属性与应然设定,而作用则是功能在特定环境下的外在展现与实然结果。具体而言,法治的功能是法治系统基于其内在结构(例如规范性、普适性、国家强制性)而固有的、稳定的、客观的属性,它回答的是“法治本身能做什么”。而法治的作用,则是这种内在属性与外部社会环境(如政治、经济、文化)互动后所产生的实际结果,它回答的是“法治在当下产生了什么实际影响”。功能依托特定结构,具有相对稳定性,而作用则因时因地因事而异,具有强烈的现实变动性。正如有学者指出:“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内在属性,而法的作用是被赋予和设定的;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稳定属性,而法的作用则需常有变动;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应然属性,而法的作用则具有现实的指向。”
“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核心任务。“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功能的精辟总结与本源性创新,这一原创性论述突破了以往对法/法治作用描述的局限性,将法治的功能提升到一个全新的理论高度。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功能论是法学领域中一个具有开创性意义的理论范畴。法律的功能/作用此前往往被简单地归结为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等方面,而法治功能论则突破了片面的认知局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极大的拓展与深化。首先,法治功能论强调法治并非仅仅只是被动地适应社会需求的工具,更是具有能动性的重要社会构建力量。法治能够主动引导社会价值取向,塑造社会行为模式,推动社会朝着更加文明、有序、和谐的方向发展。其次,法治功能论打破了以往仅从法律条文或法律制度层面去探讨法的功能的固有思维模式。它将法治置于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社会运行机制以及人类文明进步的大背景之下,揭示法治在不同领域、不同层面所发挥的复杂而深远的功能。法治的功能既体现在对于国家和社会各种关系予以确认、保护、规范和调整,又体现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项事业发展发挥引导、定向、推动和促进作用。最后,法治功能论注重从动态的视角去分析法治的运作过程和实现机制。它不仅关注法律制定环节所预设的功能目标,更重视法律实施过程中如何通过有效的执法、司法等活动将这些潜在功能转化为现实的社会效益。
(二)法治功能论的理论渊源与实践动力
法治功能论在理论上继承并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作用”的学说,在实践中则深深扎根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历程。
就其理论渊源而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律作用的探讨,构成了法治功能论的理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立足唯物史观,阐明了法确认自由、实施阶级压制与组织国家建设的本质功能。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功能论,一方面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作用的学说,另一方面更是对既有理论成果的极大丰富与升华。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法治不再仅被视为单一工具或手段,而是跃升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将中国法治的功能凝练为“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原理的生动运用,更是将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法者,天下之仪也”的宏阔视野与现代法治精神完美结合的理论创举。
就其实践动力而言,历经党的百年法治奋斗历程,法治功能论最终形成于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开启法治探索,为法治功能作用理论的萌芽奠基。党通过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等法规,初步确立工农民主政权法治框架,明确社会主体权利义务,保障革命与根据地建设,法律在组织革命力量、打击反动势力、分配社会资源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已初显。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领导大规模法治建设。新中国成立后,迅速颁布《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重要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巩固新生政权。1954年《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搭建起社会主义法治基本框架。这一时期,法治在政治、经济、社会管理等各领域发挥作用,保障国有经济主导地位,推动工业化进程,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稳定,拓展了党对法治功能作用的认识。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法治功能作用理论在实践中不断丰富。1982年《宪法》颁布,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完善,法治在保障改革开放、推动经济体制改革、调整社会结构、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党对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系统性、战略性功能作用的认识不断提升,法治功能论轮廓逐渐明晰。进入新时代,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法治功能论最终形成并彰显价值。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布局、厉行法治,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法治在制度层面的“固根本”功能、在社会心理层面的“稳预期”功能、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的“利长远”功能得到全面释放,最终催生了系统化的法治功能理论体系。
(三)法治功能论深刻阐释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功能定位
“实践提炼”是原创性理论的重要来源之一。法治功能论深刻揭示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功能定位,为理解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开辟了新视野。“十五五”规划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体现了党对法治规律的深刻把握。
法治为经济建设筑基。恩格斯曾言:“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基础和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法律是生产方式的规制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依法治理的经济,也是孕育法治的经济,因此厉行法治是其内在要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我们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法治为政治建设护航。“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一方面,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坚持党的领导,关键是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将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党的领导也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既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也有利于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因此,要坚持依法执政,推进依法执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要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实行党的领导。法治为文化建设铸魂。“对现在来说,法律是维系文明的一种工具;对未来来说,法律是增进文明的一种工具。”法治水平代表现代国家文明程度。在文化建设中熔铸法治之魂,不仅要求文化建设法治化,形成系统化、制度化、法律化的文化事业,更要把法治价值融入其中,培育法治文化,树立法治信仰。
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际环境错综复杂,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突飞猛进。法治功能论为回应“当机器开始思考,人类如何与之相处?当算法参与决策,安全如何保障?当技术挑战伦理,治理如何跟上?当鸿沟不断拉大,普惠如何实现?”的时代之问提供了破题之钥。一方面,在数字社会治理格局深刻重塑的背景下,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伦理准则,巩固社会和谐稳定之根本,稳住技术安全、可靠、可控之预期。另一方面,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前沿领域引领全球治理规则的制定,弥合数智鸿沟,贡献中国方案,谋求技术共享共治、服务全人类可持续发展。
二、固根本:以法治筑牢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制度根基
法治的“固根本”功能,源自对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层面的深入思考。“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可见国家兴盛,系于制度;而制度之基,则在于法治。“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法治天然具有“巩固根本”的内在功能,可以使制度获得权威性、稳定性和执行力。那么,法治应当“固”何种制度呢?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加强顶层设计、总体谋划,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因此,发挥法治的“固根本”功能,就是要通过法治方式坚持和完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其中根本制度定方向,基本制度立框架,重要制度抓落实,形成“顶层设计—原则框架—具体实施”的完整制度链条,搭建起党治国理政的“四梁八柱”,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一)法治巩固/筑牢根本制度
根本制度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基石,具有顶层决定性、全域覆盖性和全局指导性。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通过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完善和巩固了一整套具有根本性质、地位和作用的制度体系。以法治巩固根本制度,是确保党和国家事业沿着正确轨道稳步前行的关键所在。
社会主义制度是总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它确立了国家的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其他一切制度都是为了坚持、巩固和发展这个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在当前我国的表现形式。“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这是历史的结论、人民的选择。”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在这一庞大且严密的制度框架下,法治的“固根本”功能,最集中体现在对以下几项核心根本制度的捍卫上。
首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制度是我国的根本领导制度,在国家政治体系中具有统领地位。通过法治巩固党的领导制度,就是要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党的全面领导。一方面,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这体现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党自身也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依规治党。党内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为党的组织和活动提供了规范,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将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通过法治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要确保这一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运行必须有法可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保障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范了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这些法律法规确保了人民代表大会能够依法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是民主集中制,通过法律程序将人民意志转化为国家决策。《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程序,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经过充分的民主审议和论证,反映人民的意愿和利益。
最后,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通过法治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就是要确保马克思主义在国家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并通过法律手段引导社会思想文化的发展。宪法明确规定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这是法治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更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深深嵌入到教育、科学、文化等各项事业的法治保障中,确保思想文化发展的正确方向。
“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通过法治保护社会主义基本底色,保障党的根本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这些根本制度相互配合、相得益彰,共同构成了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坚实框架。
(二)法治维护/完善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是我国制度体系的主体框架,涵盖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对我国各方面制度的属性和发展方向起着决定性影响,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通过法治保障基本制度的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经济社会持续进步的关键所在。
以法治维护基本政治制度,保障民主政治的多元实践。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系和保障。“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通过法治保障这一制度,能够确保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与各民主党派的参政权利。《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等文件明确了政协的性质、职能和组织形式,规范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具体程序和内容。在法治框架下,各民主党派能够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议政,凝聚共识,形成推动国家发展的强大合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和自治权利,通过法律保障其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自主管理本地区内部事务。《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系统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权以及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义务。在法治轨道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效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与和谐,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缩小区域差距,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制度,通过法治保障人民群众能够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相关法律法规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程序和工作制度。在法治的规范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增强了基层社会的活力与凝聚力,夯实了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
以法治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民法典时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等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法治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功能,将我国多年来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一系列重要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一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法治不仅保障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更通过具体规范供给破解实践难题。例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但如果土地不能进入市场,那么如何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呢?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的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的第十二章通过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解决了这一难题,生动体现了法治在巩固公有制根基的同时激发市场活力的制度完善功能。二是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法治保障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同时规范其他分配方式,确保收入分配的公平与效率。如税收法律法规通过调节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进行合理调节,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三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通过法治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和不断完善,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和公平竞争秩序。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律规范了市场主体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激发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总之,通过法治手段保障基本经济制度稳定和有效运行,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法治确认/创新重要制度
重要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毛细血管,直接决定了国家治理的深度和广度。这些制度从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中生发出来,覆盖经济、政治、文化、法治、生态文明等各个领域,贯穿国家治理的每一个环节。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指出,“既发挥法治规范和保障改革的作用,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又通过改革加强法治工作,做到在改革中完善和强化法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针对当前局势,在基本制度层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目标:为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提供坚实支撑,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为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和国际竞争力奠定坚实基础,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度体系;为科技自立自强和产业升级注入强劲动力,构建支持全面创新的制度环境;为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提供有效保障,必须健全宏观经济治理制度;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以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和共同富裕;为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合作、塑造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拓展广阔空间,必须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制度;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筑牢法治根基;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提供有力支撑;深化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改革,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制度保障。2025年10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一脉相承,对事关中国式现代化全局的战略任务作出系统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确定的300多项改革举措与相关重要制度建设,正在“十五五”期间予以推进落实。
这些重要制度犹如国家治理的精密齿轮,紧密咬合、协同运转,共同驱动着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它们直接回应着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求,且蕴含巨大的完善空间。在此过程中,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这些重要制度的每一次创新和完善,都是对国家治理现代化需求的积极回应;也正是通过法治的确认与保障,重要制度的每一次创新才能在法治的框架内不断优化定型,从而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三、稳预期:以法治形成稳定可期的社会秩序
法治的“稳预期”功能,是从社会运行和秩序效能层面而言的,强调以法治形成稳定可期的社会秩序。法治是社会秩序的稳定器,具有“稳预期”的重大功能,通过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引导,能够有效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长期稳定发展预期”。这深刻揭示了法治在稳定市场预期、增强社会信心中的重要作用。在法治的框架下,制度、机制、规则、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等要素都趋于稳定可期,从而形成和谐稳定、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提振信心、权威有效的法治秩序。
(一)法治统合社会主体的稳定关系
社会秩序的本质是主体间关系的结构化呈现,当多元社会主体间形成可持续的互动模式与稳定的权责配置时,社会秩序便具有了内生稳定性。法治的“稳预期”功能,正是通过将这种关系网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实现从“关系自发”到“秩序自觉”的转化。具体而言,一是有效统筹社会力量以打破治理碎片化。法律制度通过明确社会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社会治理的合力,从而打破碎片化治理困局。在法治的引导下,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各方能够在共同的法律框架内协同行动,实现社会治理的多元化和高效化。二是平衡社会利益以维系公平正义,通过公平公正的法律机制,协调利益关系,减少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法律为社会利益的分配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各方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例如反垄断法律法规通过规范市场行为,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三是调节社会关系以维护社会和谐。在法治的轨道上,各种社会关系得到有效的调节和规范,社会成员能够在和谐的社会环境中生活和发展。例如婚姻法律法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四是规范社会行为以确立行为边界。法治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标准,通过“授权、禁止”等法律规范的指引,社会成员能够预判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他人的行为模式,在普遍守法的氛围中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五是化解社会矛盾以保证秩序井然。法治通过提供公正、透明的纠纷解决机制,使社会矛盾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解决,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和社会的动荡。例如劳动法律法规明确了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通过这些方式,法治在统合社会主体的稳定关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法治框定社会运行的稳定架构
法制是法治发挥“稳预期”功能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没有健全的法制,法治就失去了依托。法治对社会架构的框定与社会预期的稳定,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法治以明确的制度机制为社会运行提供规则之治,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消除特权,使社会预期摆脱“人治”波动。法治通过制定一系列详尽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为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构建起严密的规则网络。从国家治理架构、经济运行规则,到个人行为规范、市场交易准则,都通过法律条文得以界定。在“人治”社会中,社会规则往往取决于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和偏好,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而法治则通过明确的制度机制和法律规范,为社会运行提供了稳定的规则框架。社会成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合理预期自己的行为后果,从而做出理性的决策。二是法治以权限法定、法定程序为社会运行提供权责说明。权限法定意味着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的权力皆源于法律的明确授予。权力的合法性来源确保了权力行使的正当性,避免了权力的随意创设和滥用,同时为社会运行提供了清晰的权力起点。而权力范围的精准划定,避免了权力之间的交叉和冲突,提高了运行效率,也为社会成员提供了明确的权力边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权限法定还意味着权力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法定程序则为权力运行提供了规范化的操作流程,确保权力行使公正、公平、公开。法定程序将权力与责任紧密衔接起来,以问责约束用权,推动依法行权,保障权责统一。二者共同构建了稳定、有序、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为社会的创新发展和长治久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法治以清晰的权利义务为社会成员提供行为准则。权利让个体知晓自身应享有的自由与保障,例如言论自由助力思想交流,财产权维护个人经济利益;义务则明确个体需履行的责任,例如纳税义务支撑国家运转,遵守交通规则保障出行安全。当每个人清楚知晓自身权利义务边界,行为便有了清晰指引。这避免了因规则模糊导致的行为随意性,减少了不确定性。社会成员据此可合理规划生活与工作,增强了社会运行的可预测性,促进社会稳定有序发展。总之,在法治的框架下,制度、机制、规则、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等要素都趋于稳定可期,社会运行亦稳定有序。
(三)法治生成社会秩序的稳定价值
社会秩序的稳定形成,离不开深层的价值认同。法治通过塑造社会共识,强化社会规范,为社会秩序的稳定注入了坚实的价值内核。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在法治的引领下,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法治精神等核心价值观念得以彰显,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这些价值观念不仅指导着社会成员的行为选择,还为社会矛盾的和平解决提供了价值指引,有效减少了社会冲突和动荡,实际上也发挥了法的保障社会整合功能。同时,法治通过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和归属感,进一步巩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基础。此外,法治精神所倡导的尊重法律、遵守规则的社会风尚,有助于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为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繁荣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撑。具体而言,一是价值观念的制度化凝练。法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嵌入法律规范体系,使道德共识获得约束力。例如,2012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大提出“三个倡导”,要求“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将“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先后写入《宪法》第24条与《民法典》第1条,使其成为宪法法律条款,通过从政治倡导到国家根本法的制度化跃升,核心价值观成为凝聚社会共识的基础。二是价值目标的程序化实现。法治通过程序装置将价值冲突纳入理性解决轨道,避免社会在目标分歧中失序。党的十八大以来,纠正了“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冤假错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过《民法典》第184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5条等系列立法调控,为“见义勇为行为”保驾护航,让“侮辱先烈”等恶劣行为受罚,并通过“江歌案”等系列典型案例,让守法者不用为他人过错买单,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等法律和道德风险,有效地抑制“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三是确立价值标准的法治尺度。法治尺度是衡量社会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尺,它确保社会成员的行为符合法治精神和社会主流价值观。在法治的框架下,善恶、对错、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得以明确,为社会成员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南,不仅有助于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减少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还能够引导社会风气向善向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制裁,从而有利于增强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促进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繁荣发展。
四、利长远:以法治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法治的“利长远”功能,是着眼于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和未来命运加以阐述并得到深刻体现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就当前而言,法治“利长远”,就是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可持续的、长久的法治支撑和保障。其基本内涵有三个层面:一是国家富强,即以法治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使中国成为强大的现代化国家;二是民族复兴,即以法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三是人民福祉,即以法治保障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最终确保中华民族世代繁衍、永续繁荣。
(一)法治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长久支持
实现现代化,是近代以来无数国人孜孜以求的梦想。2022年,党的二十大明确:“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求“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法治如何在这一伟大进程中提供长久支持呢?首先,法治为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提供了制度保障。面对超大规模治理中的利益协调、公共服务供给和社会风险防范等复杂问题,法治通过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优化利益协调机制、完善公共服务制度、健全基层治理制度,保障了现代化进程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其次,法治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在初次分配中通过完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保障等制度,维护劳动者权益,在再分配中通过社会保障和税收调节制度促进公平,在第三次分配中通过完善公益慈善法律制度、规范财富回馈机制,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再次,法治促进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法治不仅保护产权、鼓励创新,推动物质文明的繁荣,还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等方式,提升公民的道德素养和法治意识,促进精神文明的进步。复次,法治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保障。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完善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环境公益诉讼等法律制度,将生态保护要求转化为刚性约束,为践行“两山”理念提供长效保障。最后,法治为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提供了有力保障。“中国高度重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尊重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关系准则,重视涉外法治建设,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完善海外利益保护机制,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促进了国际合作与交流,为实现和平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比于行政手段的直接、明显、快速,法治持久的约束力和导向性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凸显。如果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问题,那么往往就会时间越长问题越多、后果越严重。因此,我们必须将上述五个维度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充分发挥法治“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护航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二)法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长久保障
以法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华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的精神纽带。法治是维系这一纽带最持久、最可靠的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历次与民族工作有关的重要会议上,提出了“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等重要论断。他指出:“无论是出台法律法规还是政策措施,都要把是否有利于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首要考虑。”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是体现上述论断精神的重要法律,标志着我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迈出关键一步。具体而言,法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体现为“一柔一刚”的双重逻辑。一方面,以“柔”促进交往交流交融。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原则,在法治的框架下,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不仅尊重和保护各民族文化传统、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更将法治教育宣传与民族团结教育深度融合,不断增强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另一方面,以“刚”划定国家统一底线。“要完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机制,把开展反恐反分裂斗争与推动维稳工作法治化常态化结合起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加强源头治理”,禁止任何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法治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的“一柔一刚”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以“柔”促内心认同,以“刚”护国家安全,二者刚柔并济,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长效保障。
以法治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历史性成就,突出体现为法治对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的保障作用得到显著提升。法治不仅为民族团结提供了稳定的框架,而且还为民族复兴铺设了坚实的道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一方面,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为国家的长远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制度框架。通过宪法和法律,国家确立了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保障了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法治为国家应对未来发展挑战提供了智慧储备。在经济全球化、科技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国家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例如气候变化、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等。法治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为应对这些挑战提供了保障。例如《国家安全法》构建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以防范和应对各种安全威胁。因此,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依法“有效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从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为民族振兴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撑。总之,法治不仅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更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三)法治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
法治的功能不仅在于利当下,还在于利长远。“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为子孙万代计”,彰显了法治的历史担当。它意味着今天的法治建设,不仅服务于当代人,更要着眼于千秋万代。通过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建立一套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框架。“为长远发展谋”,则凸显了法治的战略支撑作用。国家的长远发展,无论是经济的转型升级、社会的和谐稳定、科技的创新突破、文化的繁荣兴盛,还是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都离不开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法治能够确立清晰的市场规则,保护产权和契约精神,激发各类主体的创新创造活力;能够有效调节社会关系,维护公平正义,凝聚社会共识,为发展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能够框定发展的边界,确保发展在资源环境可承载、伦理道德可接受的范围内进行,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具体而言,法治护航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宏大图景,生动契合了“横渠四句”中的哲学意境。其一,法治应当为天地立心,以最严密法治守护生命共同体。法治不仅关乎人世秩序,更关乎自然规律。法律应当深刻内化自然规律,将生态平衡要求转化为刚性约束,确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法治伦理与制度基石。其二,法治应当为生民立命,聚焦人民根本福祉。一切政治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和改善人民的生活,要始终将保障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法治红利真正惠及最广大人民及其子孙后代。其三,法治应当为往圣继绝学,肩负中华文脉赓续的历史使命。法治关乎人类文明进程,法治建设须立足中华文明精神谱系,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其成为凝聚中华民族认同的文化纽带。其四,法治应当为万世开太平,以“天下”情怀引领全球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这一论述强调法治还要为人类的长远利益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作出贡献,在民族复兴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交汇处彰显中国法治的“天下”情怀。
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治功能论,系统阐释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三重逻辑。法治“固根本”为立国之基,将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法治化,为党和国家事业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保障;法治“稳预期”乃治世之要,统合社会主体关系、框定社会运行架构、生成社会秩序价值,形成稳定可期的社会秩序以应对重大风险、重大挑战;法治“利长远”系复兴之擎,通过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保障子孙万代的长远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功能论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当代发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体系化诠释,亦是对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性建构,超越了传统的法治工具论,将法治提升至重塑国家治理形态、维系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当下,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功能论亦为广大发展中国家走向法治现代化提供了极具包容性的中国方案,并以深厚的天下情怀与长远的战略定力,生动勾勒出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的东方呈现。
本文原载《法学家》2026年第5期。转载时烦请注明“转自《法学家》公众号”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