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民生与法治之间存在深刻的内在逻辑关联,两者都以权利为逻辑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本质上是体用贯通的辩证统一关系。为适应新时代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治需求,推动民生法治的体系化构建,应明确提出“民生法治体系”这一统领性、标识性概念,由此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分领域体系。构建中国民生法治体系,须遵循民生为大、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相统一、国家基本责任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可及等重要原则。同时,应以健全人权保障法治体系、加强基本民生领域法治建设和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为实施路径,将民生领域各项事业都纳入法治轨道,全面推动构建完善的民生法治体系。
【关键字】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式现代化;民生法治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
一、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时代意义及法治需求
治国有常,利民为本。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随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广泛、更加多元,保障和改善民生已提升为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稳步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大国家战略。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就“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列专章作出新的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现代化的本质是人的现代化”,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这些重要论述深入阐明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质和价值内核,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关键环节,置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全局中更加突出的优先位置,深刻揭示了民生建设的重大时代意义。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2025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指出,新征程上,要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这意味着新征程上法治中国建设的标准更高、目标更宏大,法治体系建设的覆盖范围更广、推进力度更大,要求以良法善治为目标,把法治建设贯穿于“五位一体”现代化建设的各个领域,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这其中必然内在包含将民生建设领域各项工作都纳入法治轨道,全面推进民生法治体系建设。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聚焦人民群众急盼,加强民生领域立法”,“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深刻指明在法治轨道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理论逻辑与现实需求,为构建民生法治体系提供了科学指引。
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无论是着眼于积极回应新时代保障和改善民生对更高水平法治的新需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更高品质美好生活的新期待;还是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都迫切需要强化法治在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维护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为此,有必要明确提出并加快构建中国民生法治体系,以坚实的法治保障支撑社会主义民生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本文基于民生与法治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及辩证关系,对民生法治体系构建的基本内涵、重要原则及其实施路径展开研究。
二、民生与法治的内在逻辑及辩证关系
民生,即人民的生存、生活、生计,是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法治的根基在于人民,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和价值追求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民生和法治有机契合、相辅相成,都以权利作为逻辑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本质上是体用贯通、需求与保障之间辩证统一的和谐共生关系。从历史脉络看,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民惟邦本”思想早已揭示民生与治理的内在关联,而现代法治则将这种关联规范化、制度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同时,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以有力推进,使民生福祉持续改善、法治建设成效卓著,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唯物辩证法的宇宙观主张……把事物的发展看做是事物内部的必然的自己的运动,而每一事物的运动都和它的周围其他事物互相联系着和互相影响着。”民生与法治正是在这种动态发展中紧密联系、相互赋能、螺旋上升的,共同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共同以权利作为逻辑起点
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权利作为平衡协调经济社会利益关系的历史范畴,需通过法律确认和保障,其内涵“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这表明,民生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一个社会、经济的利益问题,但实质上是一个典型的权利问题。而权利也正是法治的要义所在。因此,民生与法治在权利维度达成交汇,权利成为两者共同的逻辑起点。
1.权利是民生利益的规范表达
民生作为人民在现实生活中的切身利益诉求,经过法律的确认和规范表达,成为公民的权益或权利。换言之,民生问题在法治框架下以权利形态呈现,无权利则无民生。由于人们对民生利益的诉求具有多样性,对应的民生权利亦十分广泛。其中,最为基本的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因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民生概念古已有之,最早记载于《左传》的“民生在勤,勤则不匮”。这里的民生,仅指百姓的基本生计。孙中山曾提出“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马克思、恩格斯也曾说“全部人类历史的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凸显了生存权的基础性地位。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民生诉求从解决基本生存问题向追求全面发展跃升,人民群众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这一转变意味着民生的权利化进程加快、诉求扩大,不仅要求保障生存权,更要满足发展权需求,推动“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
2.法治是民生权利的制度确认
利益是权利的现实基础,但是权利并非自然形成,而是通过法律确认赋予的制度成果。法的真谛就在于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如果说民生诉求集中反映了人民应当和想要获得什么利益,则这种利益只有通过立法者有选择地确认活动(制度设计),才能使这种所谓应然的权利变为法定的权利,为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提供法律根据,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法律对民生权利的保障不仅体现为权利确认,还通过规定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来保护权利的实现。我国宪法以根本法形式明确规定了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既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也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国家应当对这些权利履行保障义务,为民生诉求的实现提供了根本遵循。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以法治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就是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让民生诉求在法治轨道上得到充分回应。
3.权利实现是民生与法治的共同追求
民生保障,首在权利,而法治的根本目的在于“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二者在权利实现层面形成目标共识。从实践逻辑看,民生权利的实现程度是检验法治成效的重要标尺,法治的完善程度则决定了民生权利的保障水平。在权利的实现过程中,民生需求为法治发展提供不竭动力,人民群众对就业公平、收入分配、医疗卫生、养老保障等领域的权利诉求也推动着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例如,从最低工资标准的动态调整到医保异地结算制度的全面推行,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保障到保障性住房的制度供给,民生需求的变化持续牵引法治体系的优化。同时,法治为权利的实现提供坚实支撑,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系统筑牢权利保障的防线,破解民生领域的权利侵害问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民生温度与法治力量。这种诉求与保障的良性循环,正是民生与法治以权利为纽带的生动体现。
(二)共同以实现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
“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保障和改善民生,既要增加和扩大财富的源泉,又要更加有效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做大‘蛋糕’的同时,进一步分好‘蛋糕’……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公平正义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法治要实现保障人民权利的根本目的,就必须坚守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追求。如果说民生建设和法治建设以权利为圆心展开,那么公平正义则是二者共同的价值目标和贯穿始终的灵魂。
1.公平正义是民生建设和法治建设的根本标尺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民生连着民心,法治承载正义。在推进民生建设与法治实践的过程中,必须将公平正义作为衡量民生成效与评判法治质量的根本标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必须清醒认识到,现阶段民生领域还存在分配结构不尽合理、发展机会不够均等、城乡区域差距明显等突出短板;法治实践中也存在执法方式粗放、选择性执法、越权执法,以及违规立案、越权管辖、滥用强制措施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也制约着民生保障与法治建设的成效。面对这些现实矛盾与突出问题,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进言之,就是要牢牢把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核心价值追求,并将其全方位贯穿于民生保障各方面、全链条嵌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通过不断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实在在为群众解难题、增福祉、护公平。
2.实现共同富裕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维度
治国之道,富民为始。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更是衡量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维度与实践标尺。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的内在价值追求,其实现程度最终要通过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实践成效来检验。当前,我国已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推进共同富裕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别较大、收入分配不均衡的现象仍然存在。必须深刻认识到,共同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而是全体人民普遍达到生活富足、公共服务普及的状态,其核心要义在于保障人人享有平等发展机遇、公平分享发展成果,这正是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生动体现。为此,必须牢牢把握“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根本立场,在把“蛋糕”做大的同时,聚焦收入分配、城乡区域协调、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关键领域,通过更有效的制度安排把“蛋糕”分好,筑牢公平正义的制度根基,以法治之力促进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3.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立足社会实践,公平正义绝非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范畴。其现实形态既受制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又始终以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价值旨归。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随着社会结构深刻调整、利益格局深刻变动,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持续增强,对社会不公问题的关注度更高,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也更为迫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因此,必须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从人民最朴素、最基本、最现实的意愿诉求出发,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出发,以法治方式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不断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三)民生与法治之间体用贯通
体与用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对核心范畴,是同一种有机体不可分割的两种状态,精妙地诠释了事物本质与实践功用之间的辩证关系。从法治与民生的内在逻辑来看,法治的价值属性是在生产力和交换关系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社会主体自由、平等和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是对社会主体一定利益的维护和实现。其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正是对一定利益的维护和实现,构成了法治的价值内核与根本目的,即为“体”;而法治则是对自由、平等和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是实现民生诉求的制度路径与方法,即为“用”。二者之间体用贯通,辩证统一。无法治,则民生缺乏制度保障;无民生,则法治失去价值依归,两者共同构成国家治理中相互依存、相互赋能的有机整体。
1.法治为民生提供国家强制力保障
法治建设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民生权益提供全链条、全方位的国家强制力保障,让民生诉求转化为稳定可预期的权利实现。首先,科学立法回应民生诉求。“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只有符合人民需求、反映人民意志、体现人民利益的法,才是合乎正义的良法。近年来,国家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不断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让民生诉求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刚性权利。例如,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2023年国家制定出台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为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增进老年人福祉,“养老服务法”被纳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这些立法实践直面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彰显了立法为民的价值导向。其次,严格执法守护民生福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行政执法作为连接政府与群众的桥梁,直接关系民生保障的实效。《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再次,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承担着权利救济、权力制约、定分止争的重要使命。根据“两高”工作报告,2025年人民法院“审结劳动争议案件67.4万件,同比增长9.8%”“审结医保骗保犯罪案件1433件2807人,同比增长24%,追赃挽损5亿余元”……人民检察院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联合开展社保、医保领域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起诉相关犯罪5256人,监督纠正虚假诉讼573件”“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1190人,支持农民工提起讨薪诉讼2.8万件,追索欠薪13.5亿元”“起诉侵害妇女人身权益、人格尊严等犯罪4.3万人,办理公益诉讼2259件”……这些数据充分展现了以司法之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责任和担当。最后,全民守法促进社会和谐。法律要发挥作用,离不开全社会的信仰与参与。唯有通过不断创新普法方式,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民生法治实践,才能真正让每个人成为法治社会的参与者、践行者与受益者。例如,通过新时代“枫桥经验”,将普法融入矛盾纠纷调解,让法治理念扎根民生实践,形成“人人学法、人人用法”的良好氛围,共建和谐、安宁、稳定的社会。
2.民生为完善法治提供实践动力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适应时代发展与民生需求,而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决定了其必须在回应民生诉求中不断革新。在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下,我国民生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与社会结构变化,民生领域不断涌现新问题、新需求,为法治完善提供了不竭的实践动力。做好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一重大时代课题的法治答卷,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对接民生实践需求,尤其是要紧贴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反复出现的突出问题,围绕就业、教育、医疗、社保、住房、养老、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民生领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持续加强和改进民生领域立法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拿出更多法治改革创新举措,推动法治体系优化升级。真正做到“老百姓关心什么、期盼什么,改革就要抓住什么、推进什么”,做到民生实践推进到哪里,法治建设就跟进到哪里,让法治始终与民生同频共振,不断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中国民生法治体系的基本内涵与构建原则
基于民生和法治的内在逻辑关联,以法治回应新时代民生诉求、破解民生难题,进而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是当代中国法治的必由之路。为适应新时代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治需求,推动民生法治的体系化构建,有必要将民生法治建设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明确提出并加快构建中国民生法治体系。
(一)中国民生法治体系的基本内涵
在我国,民生建设涉及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养老、托幼、公共安全等各个领域,法治建设亦涵盖着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监督、保障等各个环节。因此,在民生各领域中融入法治各环节工作,无疑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有一个核心概念将其有机联结、整体协同起来。否则,各项工作就容易各自为战、甚至相互冲突。提出“民生法治体系”一词,旨在推动民生法治的体系化构建。它将民生领域法治建设的各项制度机制及其各运行环节加以彼此贯通、系统集成,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并通过统筹整合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资源,充分发挥其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独特功能与制度优势,从而构成统领整个民生领域法治建设的核心范畴。这一概念所包含的“民生”“民生法治”等范畴,体现了中国法律的制度特色与价值导向,亦可成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
立足新时代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需求,明确提出并加快构建中国民生法治体系,这也是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应有之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概念,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二十届三中全会都明确提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目标任务。这不仅要求在更高水平上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等“五大体系”建设;还要在更多重点领域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多元子体系,从而形成“5+N”法治体系新形态。在此背景下,提炼“民生法治体系”这一统领性、标识性概念,用以承载我国民生领域法治建设的核心思想、揭示其本质规律并彰显其中国特质和价值立场,由此形成一个独立的分领域法治体系,必将有力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更加成熟。
从学理上来说,作为统领性概念的“民生法治体系”以其鲜明的价值引领、独特的体系优势和系统性思维方法,为我国民生法治建设确立了一个规范化有序化的基本格局和统领全局的“总抓手”。首先,在价值引领上,民生法治体系立足于“人民至上”“民生为大”的根本立场,以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为根本目的,以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目标,始终贯穿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由此为民生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性、战略性的方向指引和目标导向。其次,在体系构成上,它既包括以社会法为主体的民生专门法律规范,也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中涉及民生保障的制度规范;既包含静态的民生法律制度体系,也涵盖动态的执法监管、司法救济、守法普法机制;既聚焦国家层面的民生法治顶层设计,也统筹地方、基层的民生法治实践创新,从而实现了民生领域全方位覆盖与法治环节全链条贯通。最后,在方法论上,它以一种系统性思维,将民生法治建设作为一个系统工程,通过对各领域、各环节、各方面工作的统筹整合与协同推进,有助于破解碎片化治理难题,实现制度效能最大化。所以,“中国民生法治体系”不仅仅是一个学术概念,更是指导中国民生法治实践的行动指南和顶层设计,要求民生法治各方面工作必须一体谋划、整体推进,切实增强民生法治建设的系统性、协同性、实效性。
(二)构建中国民生法治体系的重要原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民生建设的理念原则、战略部署、改革任务与重点举措,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生建设的规律性认识。构建中国民生法治体系,必须牢牢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方位和国情实际,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论述为根本指引,既要恪守法治普遍性原理和基本准则,更要契合民生法治自身特质和发展规律,实现价值引领与实践路径之间的有机统一。具体而言,应当遵循如下重要原则:
1.民生为大原则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本质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的重要论断深刻阐明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民性本质,强调现代化的成功必须转化为全体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这一理念既植根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人民至上的生动体现;也传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治国理政中“民惟邦本”的思想智慧,与以民为本的法治观实现了内在统一。在民生法治体系构建中,必须将这一原则全方位融入民生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始终把增进民生福祉放在首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实现人民期待的良法善治。一方面,在民生法律规范体系构建中,应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聚焦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加快健全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共同富裕需要、满足美好生活向往必备的法律制度,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为人民安居乐业筑牢制度根基;另一方面,在民生法治实施体系建设中,要紧盯就业、社保、住房、消费等重点领域,聚焦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抓住食品药品、校园安全、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突出问题,不断提升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民生领域执法司法力度和效果。通过民生领域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协同发力,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充分实现,保证全体人民共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现代化建设成果。
2.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相统一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适应人民群众需求变化,努力办好各项民生事业,让老百姓的日子越过越好,是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这深刻阐明了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的内在统一关系。经济发展是改善民生的物质前提,民生改善是经济发展的价值依归,二者如同“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互为条件、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逻辑。在民生法治体系构建中,应全面把握发展和民生相互牵动、互促共进的辩证统一关系,以法治手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与民生高品质改善的协同联动。一方面,通过法治引领高质量发展,为民生保障夯实物质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民生法治体系需聚焦实体经济、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等关键领域,以《民营经济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范激发市场活力,以税收、金融等法治政策引导资源向民生关联产业倾斜。例如,支持养老产业、健康产业、职业教育产业发展,既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又为民生供给扩容提质,确保发展成果能及时转化为民生福祉。另一方面,通过法治保障民生高品质改善,为经济发展注入持久动力。例如,通过推进社会救助立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消除群众后顾之忧,提振消费信心;通过完善《就业促进法》《职业教育法》以保障劳动者就业权与发展权,提升人力资本质量,为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同时,法治还能通过规范利益分配、化解民生矛盾,为经济发展营造稳定环境。当前,我国发展面临的风险挑战增多,民生领域的矛盾纠纷更趋复杂,需充分发挥法治定分止争的功能,以法治手段有效化解民生领域的风险隐患及其引发的社会矛盾,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筑牢安全屏障。
3.国家基本责任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
民之所向,众力共举。我国人口基数大、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单纯依靠国家包揽式供给难以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差异化的民生需求,而仅仅依赖社会力量自发参与,则无法守住民生保障的公平性与兜底属性。因此,民生建设的成功实践有赖于构建国家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必须坚持国家基本责任与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基本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兜底性生存保障责任,即为困难群体提供基本生活资料、医疗救助、住房保障等基础供给,筑牢民生底线,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条件;二是发展性权益保障责任,即通过公共服务均等化、技能培训、就业扶持等举措,弥补弱势群体在市场竞争中的劣势,提升其自主发展能力,助力公民实现全面发展。这种国家责任属于刚性的法治责任,必须通过立法明确责任主体及其实施机制。例如,《社会救助法》对救助对象、措施、程序、监管的全面细化,正是国家履行法定民生保障责任的典型体现。同时,受资源约束、覆盖范围、运行机制等因素限制,国家保障难免存在部分盲点与薄弱环节。而各类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志愿服务团体等社会力量,恰好能够发挥灵活性强、贴近基层、响应迅速的优势,有助于缓解国家保障压力,促进民生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形成对国家保障的有效补位。为此,在民生法治体系构建中,需以法治厘清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责边界、健全协同机制,既防止国家责任缺位、推卸保障义务,也避免社会力量无序参与、失范运行。一方面,要通过立法固化政府主导地位,明确各级政府在民生保障中的法定职责,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国家兜底保障责任落实落细;另一方面,要完善社会组织培育、慈善事业发展、志愿服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社会力量参与民生保障搭建法治平台、畅通参与渠道、明确行为规范,保障社会主体依法有序参与。唯有如此,才能构建起权责清晰、协同高效、运行规范的民生保障多元共治体系,推动国家责任与社会力量同向发力,不断提升民生保障的法治化水平与实际效能。
4.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可及原则
基本公共服务,即由政府主导提供、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的基础性公共服务,是民生之基、政府之责、公平之要。关于如何分配基本公共服务,机会平等原则要求公平的机会应该向所有人开放,不受出身、禀赋、境遇等偶然因素影响,只有坚守程序正义,保障制度本身公正,分配结果才具有正当性。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与分配,本质上是权利配置、利益均衡与价值权衡的法治过程。必须以平等为基石、以均衡为标尺、以可及为目标,确保资源配置符合公平正义的根本价值取向。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由此将均衡性和可及性提升至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在民生法治体系中融入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可及原则,旨在以法治确立权利平等、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制度框架,打破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服务壁垒,着力破解“供给不均”“分配不公”“获取不便”等突出矛盾,依法保障全体人民平等享有优质、便捷、可及的公共服务。第一,以法治明晰政府公共服务法定职责,确立均衡供给底线责任。面对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执法者需要综合衡量各种利益因素,充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保护各种合法利益,使之处于均衡状态。将均衡性原则贯穿公共服务决策、供给、监管的全过程,细化各级政府在教育、医疗、社保、养老、托育、住房、文化等领域的权责清单,推动公共服务职责法定化、标准明确化、供给常态化。第二,以法治构建统一规范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标准均等化是均衡可及的前提,必须加快建立国家统一、分级实施、动态调整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明确服务项目、质量规范、资源配比、覆盖范围与评估办法,细化区域、城乡、领域差异化实施细则。通过标准化建设,缩小区域间服务落差、城乡间资源差距、群体间保障差别,实现“政策同标、服务同质、保障同效”,从制度上遏制公共服务分配失衡。第三,以法治强化权利救济与监督评估机制。将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权利保障与司法救济范围,完善公民公共服务权利受损的投诉、复议、诉讼等渠道,确保权利受到充分保障和救济,并将均衡性、可及性指标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政绩考核,增强刚性监督保障。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的均衡可及原则,本质上是以法治守护社会公平、以均衡保障民生底线、以可及增进人民福祉。唯有以良法促均衡、以善治保可及,才能让全体人民平等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充分彰显民生法治的公平正义底色。
四、构建中国民生法治体系的实施路径
构建中国民生法治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贯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全过程各领域,因此必须坚持系统观念。以系统论的视角,结合民生领域的特点与需求层次,可将民生保障划分为人权保障、基本民生和社会治理三大核心功能板块。其中,人权保障坚守公平正义、捍卫人格尊严,为民生保障确立了根本的价值遵循;而基本民生承载着民众的生存与发展需求,是民生保障的内在基石;社会治理则通过守护平安、维系秩序,为民生福祉筑牢坚实的安全屏障。这三大板块相互依存、协同共进,共同构成民生保障的核心内容。以此为分析框架,全面推动构建完善的民生法治体系,应聚焦健全人权保障法治体系、加强基本民生领域法治建设和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等三个方面的实施路径,将各项民生事业全方位纳入法治轨道。在此基础上,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民生法律制度体系,协同推进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以良法善治护航民生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进一步健全人权保障法治体系
人权是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涵盖生存权、发展权等综合性民生权利。在法治范畴内,民生问题本质上属于人权问题,而以法治保障人民利益、增进民生福祉,其核心要义在于坚守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长期以来,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初步构建起覆盖全面、运行有效的人权保障法治体系,不仅确保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更让广大群众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各项民生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为满足人民群众对更加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与新关切,需进一步聚焦民生领域发展新变化,积极回应新型人权保障的立法需求,不断提升人权执法司法保障水平,全方位加强对各类特殊群体的权利保障。
第一,积极回应数字时代新型人权保障立法需求。伴随着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呈指数级发展,传统人权保障格局已发生深刻变革,信息化的人权形态会越来越多,以数据隐私权、网络接入权、数据自主权等为内涵的新型人权,给人权保障带来不少新的挑战。因此,需进一步加强新兴领域立法,加紧制定关于数字人权保障的基础性法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个人信息、数据权益以及网络环境中其他各类权利的边界,构建起前瞻性、包容性、灵活性并重的法律框架,为数字时代的权益保障奠定坚实基础。在立法方式上,立足于民生重点领域、关键场景的风险治理需求,通过采取领域立法模式,推动各个部门法之间的深度融合,实现民生保障规则体系内部协同;并融合其他学科的知识资源,以知识“大交叉”赋能民生法治体系现代化,提升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第二,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执法司法是人权保障的关键环节,其核心在于通过公正、规范的权力运行形成完善的人权执法司法保障体制机制,实现对人权的平等法律保护。在执法司法工作中,“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一方面,要坚持依法平等保障人权,尤其是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司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当前,“趋利性执法司法案件最大的驱动就是利益”,必须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加强对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执法司法监督,健全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完善救济保护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
第三,强化特定群体权益平等保障。在法治理念上,人人生而平等。但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出于先天自然的差别,还是后天的不同机遇等情况,人与人之间都存在一定差别。法律并不否定个体差异,而是强调平等对待原则或者禁止歧视原则,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或者比例对待。依法平等保障特定群体权益,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障改善民生,要更加注重对特定人群特殊困难的精准帮扶”。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律规范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一系列保障特殊群体权益的法律。为了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需对现行这种分散型立法模式进一步改进和优化,推动综合性、体系化的法典编纂。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特殊群体权益的执法司法保障。通过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法律援助、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等多种方式,构建协同保护机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着力加强基本民生领域法治建设
民生保障涉及面广、事项多,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牢牢把握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围绕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对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基本民生领域的重点任务作出具体部署,提出一系列均衡性可及性强的政策举措。加强基本民生领域法治建设,就是要聚焦这些政策举措,着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人民群众在就业促进、收入分配、教育公平、社会保障、人口发展、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民生突出问题,以法治之力让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
第一,健全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机制。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紧紧围绕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和提高人民生活品质需要,以法治力量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就业促进机制,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就业机会充分、就业环境公平、就业结构优化、人岗匹配高效、劳动关系和谐的局面。首先,完善就业优先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和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完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保障制度、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技能人才评价激励制度,以及覆盖全民的就业公共服务制度。其次,完善促进就业公平制度。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畅通社会流动渠道,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其本质就是打破壁垒,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让个体拥有公平就业、平等发展机会。应尽快建立健全畅通社会流动渠道的制度机制,加快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着力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消除地域、身份、性别、年龄等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最后,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依法规范用工管理,完善互联网平台算法治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就业歧视救济机制,完善劳动争议多元调处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法查处和有效治理就业歧视、欠薪欠保、违法裁员、求职陷阱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一方面,以法治之力系统处理好“增长和分配、资本和劳动、效率和公平的矛盾”,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实现制度对市场经营活动的保护和规制,保障市场的公平有序与良性运行,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另一方面,在做大做好“蛋糕”的基础上,还需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切好分好“蛋糕”,促进社会整体福祉提升。在这方面,应科学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劳动报酬、税收调节、公益慈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方面的相关立法,有效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推动形成更加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防止资本过度侵蚀劳动所得和财富的代际过度集中。
第三,依法维护教育公平。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当前,人民群众对“上好学”的愿望更加强烈,必须强化教育法治保障,厉行法治维护教育公平。一方面,需注重维护教育权利与教育机会的公平。要以受教育权保障为核心,加快推动“教育法典”编纂,健全保障教育公平的规则程序,完善教育行政执法制度和权利救济制度,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另一方面,需注重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特别是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健全家庭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第四,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社会保障是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发挥着民生保障安全网、收入分配调节器、经济运行减震器的作用。因此,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当前的重点任务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法》,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扩大失业、工伤保险覆盖面,加快完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尽快制定“医疗保障法”,构建多层次多形式的医疗保障体系;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法》,加快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此外,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强化执法司法保障,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等违法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和每一笔“救助款”“慈善款”。
第五,完善人口高质量发展服务体系。人口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一老一小”问题是事关千家万户的重大民生课题。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少子化、老龄化、区域人口增减分化等明显特征,养老育幼需求的多层次、多样化趋势明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人口高质量发展同人民高品质生活紧密结合起来,把“投资于物”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起来,以法治方式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推动加快形成有利于人口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法规及体制机制。一方面,坚持积极婚育观,加快制定“托育服务法”“生育保障法”,优化生育支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完善生育保险、生育休假等制度,推动保持适度生育率和人口规模;另一方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尽快制定“养老服务法”,着力完善老龄化保障法律制度,健全覆盖城乡、普惠可及的养老服务体系。此外,要加强政府和社会协调治理,更加重视采取引导和激励的办法,鼓励和引导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一老一小”政策的落实,推动构建政府、社会、家庭、个人多元共促格局。
第六,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体系。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国家的重要职责。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就是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强化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以制度化、法治化方式完善供给体系、优化资源配置、健全保障机制,让基本公共服务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夯实国家治理根基的坚实支撑。要积极推动制定专门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法”,引导政府、市场、社会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和文体服务保障等方面持续用力,为全方位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质效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此外,需进一步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服务更加便捷。
(三)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平安是老百姓解决温饱后的第一需求,是极重要的民生”。当前,人民群众对安业、安居、安康、安心的期待更加强烈,对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社会处于无序状态、公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那么安居乐业就是一句空话。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也是守护民生福祉最有效的方式。无论是统筹社会力量、平衡利益诉求,还是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矛盾纠纷,都必须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对社会治理的规范和保障作用,紧紧围绕国家更加安全、社会更加安定、治理更加有效、人民更加满意的目标,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以法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有效对冲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通过持续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筑牢民生安全防线,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
第一,完善社会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健全社会工作体制机制,完善社会治理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坚持多元协同共治,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尤其是要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新兴领域制度建设,加快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志愿服务、社区治理等方面的立法。另一方面,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推动社会规范和道德建设立法,具体包括行业规范、团体章程、市民公约、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社会规范建设,以及见义勇为、文明促进、社会信用等道德领域的立法。
第二,完善公共安全法治体系。公共安全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也是最基础的民生保障。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公共安全治理问题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化,必须进一步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不断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法治化水平,依法有效化解重大社会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首先,加强应急法治建设,进一步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加快制定“消防救援人员法”“自然灾害防治法”,一体提升依法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其次,加强安全生产法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各行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制度,制定、完善风险排查标准体系,依法做好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消除及其效果检验和持续监控。最后,加强网络安全法治建设,进一步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网络安全审查、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等基础制度,推动制定“反网络暴力法”,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坚决筑牢国家网络安全屏障。此外,应研究制定“平安中国促进法”,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提供基础性、权威性、综合性的制度保障。
第三,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社会治理的最好办法,就是将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首先,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把“枫桥经验”的核心要素纳入国家法治范畴,转换为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在相应的程序规则之下开展各项工作,通过法治规则维护治理秩序,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其次,进一步健全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优先适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最后,进一步健全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机制,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依法明确各级机关、单位的信访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推动信访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确保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好群众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
五、结 语
家事国事天下事,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是头等大事。坚持在法治轨道上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构建中国民生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重要任务,更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抓手。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征程上,必须紧紧围绕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的目标任务,立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将保障人权、促进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与人民群众对民生保障的现实需求紧密融合,统筹做好收入分配、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扶幼等各方面的法治工作,全面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民生法治体系。唯有坚决依靠法治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群众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作者简介】
周佑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