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新时代推进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的基石工程,也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理论支撑。该体系并非既有知识的简单拼盘,而是一个逻辑严密、层次分明、动态开放的有机整体。这一体系本体构成上应当包括六大核心板块: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的“理论前提共识”,以回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需求而生成的“原创理论内核”,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载体的“本土制度规范”,以法治运行鲜活经验为来源的“法治运行实践”,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根基的“深厚历史底蕴”,以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为视野的“涉外法治知识”。这六大板块遵循“认识论—本体论—方法论”的逻辑进路,共同构成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四梁八柱”。
【关键词】中国法学 自主知识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法学范式
引言:时代呼唤与理论自觉
当前,中国法学研究正处于从“照着讲”向“接着讲”“自己讲”转型的关键期,也处于从“西方话语依赖”向“中国话语建构”深刻变革的战略机遇期。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明确指出:“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 这一论断不仅为整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法学学科的繁荣兴盛提供了根本遵循。
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分支,法学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和实践性特征。“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法学站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的又一次革命性探索,是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的又一次历史性创新,是中国法学放眼未来、走向世界、迈向现代化的又一次科学进军。”一方面,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显著提升,中华法治文明正迎来伟大复兴的历史契机,我们需要在理论上对自身法治实践进行系统的总结和提炼;另一方面,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法治斗争日趋激烈,我们亟须打破西方在法学话语上的垄断,提升中国法治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然而,学界对于该体系“由哪些部分构成”这一基础性问题,尚存见仁见智的讨论。有的侧重于制度规范,有的侧重于实践经验,有的侧重于历史传承,缺乏一种系统性的整合。
厘清构成要素,首先需要确立科学的划分依据与建构原则,以确保体系构建的逻辑自洽性与实践有效性。本文试图跳出单一维度的描述,采用系统论的视角,对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成进行一次全景式的扫描与重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一个多维、立体、开放的复杂系统,对其构成的划分,不能随意罗列,而必须遵循严谨的学术逻辑。
第一,划分的理论依据。本文确立“认识论—本体论—方法论”的三重逻辑主轴。在认识论层面,解决“如何看待法治”的问题,这涉及指导思想与历史渊源,即我们持什么样的法治观;在本体论层面,解决“法治是什么”的问题,这涉及理论原理与制度规范,即我们的法治大厦由哪些砖石构成;在方法论层面,解决“如何运行与完善”的问题,这涉及实践运行与涉外拓展,即我们的法治如何运转以及如何与世界互动。以此为主轴,辅以“理论—制度—实践—历史—涉外”五个维度,共同确立起六大板块的学理坐标。
第二,建构的基本原则。一是,政治引领性原则。坚持党对法学研究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确保知识体系的正确政治方向。法学具有极强的政治性,脱离政治的法学往往是虚伪的,偏离正确方向的“自主”只会导致迷失。二是,实践本源原则。立足中国法治实践,从鲜活的案件、改革举措和社会治理经验中提炼概念、命题与理论。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特征,也是中国法学摆脱空洞玄思的根本出路。三是,逻辑自洽原则。各构成板块之间既要界限分明,防止内容重叠,又要相互支撑,形成环环相扣的严密结构。这要求我们在概念界定、范畴分类上进行精细化的学术耕耘。四是,开放发展原则。体系不是封闭的僵化教条,而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深化而不断丰富发展的动态系统。它既要向后看,接续历史文脉;也要向前看,回应未来挑战;还要向内看,读懂国情民情;更要向外看,吸收人类文明优秀成果。
基于上述依据与原则,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具体构成可分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理论前提共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
构建自主知识体系,首先必须确立坚实的理论前提。地基不牢,地动山摇。在中国,这一前提就是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形成法学界广泛认同的理论共识。这部分内容构成了整个知识体系的“魂脉”与“底色”。
(一)确立根本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统领地位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它不仅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更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
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知识体系的“魂脉”,意味着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在意识形态属性上彻底区别于西方自由主义法学。西方主流法学往往建立在“权利本位”“三权分立”和“司法至上”等理论基础之上,而中国法学则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种差异不仅仅是政治立场的不同,更是认识论上的根本分野。例如,西方自然法学派强调超越实在法的“高级法”,分析实证法学派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而习近平法治思想则强调“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就为中国法学确立了一个不可动摇的逻辑原点。
此外,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十二个坚持”,如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等,本身就是对法学知识体系核心内容的高度概括。将这些内容内化为法学研究的基本共识,是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前提条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以法治体系为基石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能够广泛汇聚中国法学的思想活力与发展潜力,为知识体系提供最具标识性的原创概念与理论框架。
(二)凝聚价值共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谱系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中国法学界正在形成关于法治价值的新共识。这套价值谱系既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首先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立场。西方法治往往打着“普世价值”的旗号,但在资本逻辑的主导下,往往沦为维护少数人利益的工具。中国法学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价值追求。这一立场要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等问题”。
其次是秩序与活力的辩证统一。西方自由主义法学往往过分强调个人自由,甚至将自由与秩序对立起来。中国法学在价值上追求“活而有序”,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发展,通过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这种价值取向体现在对“安全与发展”“自由与秩序” “公平与效率”等关系的处理上,形成了独特的中国法理。
最后是共同富裕与社会公正。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这要求中国法学在研究分配制度、社会保障、税收调节等法律问题时,必须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共同富裕作为重要的价值考量。这与西方新自由主义法学倾向于维护市场原教旨主义、忽视社会公平的倾向形成了鲜明对比。
(三)破除西方迷思:确立理论主体性
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必须敢于直面并破除长期困扰中国法学界的“西方迷思”。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原因,中国法学在概念、范畴、理论上大量移植西方,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主体意识”缺失。例如,在宪法学中,一度存在“宪法司法化”的争论,盲目模仿美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在民法学中,对意思自治的推崇有时超越了中国的现实国情;在法理学中,对“法治”的定义往往唯西方马首是瞻。
确立理论前提共识,就是要树立理论自信,认识到西方那一套法治理论和话语体系并不具有普适性,更不能解决中国的问题。我们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对西方法学理论进行批判性审视,剥离其意识形态偏见,吸收其合理技术成分,从而确立中国法学自身的理论主体性。这种主体性的确立,是知识体系“自主”的根本标志。同时,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必须正确处理借鉴外来与立足本土的辩证关系,坚决摒弃路径依赖与话语依附,破除西方中心主义叙事垄断,构建独立自洽、立场坚定、逻辑自主的法学研究坐标体系。
二、原创理论内核: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核心法理
如果说理论前提是“魂”,那么原创理论就是“核”。本部分聚焦从抽象层面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理学说,解决“为什么”的问题。它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最具创新性和标识度的部分。
(一)提炼原创性法理命题:从“照着讲”到“自己讲”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原创性,它的基本要求是“应针对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概括总结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建构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从而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这需要我们从“两个结合”中汲取智慧,特别是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中国当代法治实践中提炼出标识性概念。
例如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理论。西方代议制民主往往局限于选举环节,而中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链条,覆盖国家治理、社会生活、基层自治全方位”。法学界需要深入研究这一民主形态的法律实现机制,构建起一套关于民主立法、协商民主制度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治化等方面的原创理论,这是对世界民主法治理论的重大贡献。
又如“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理论。针对西方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丛林法则”和“霸权稳定论”,中国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这要求国际法学者重新思考国家主权、人权保护、全球治理等基本概念,“使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生效”,构建新的国际法法理体系。
再如“共同富裕”的社会法法理。不同于西方福利国家理论建立在资本主义制度基础上的修补性质,中国的共同富裕法理建立在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之上。我们需要研究如何通过法治手段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法理论体系。
还有“新发展理念”的法治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不仅是经济工作的指挥棒,也是法学理论创新的源泉。例如,创新发展理念推动了知识产权法、数字经济法的理论革新; 绿色发展理念催生了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讨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法理阐释。
(二)阐释重大战略法理:法治与大局的深层逻辑
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往往伴随着深刻的法理变革。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需要深入研究其背后的法治正当性与法理逻辑。
这种“重大战略法理”研究,旨在阐明国家战略的法律基础。例如,区域协调发展涉及行政区划与区域经济板块的矛盾,需要研究跨区域立法协调机制、执法协作机制、司法管辖制度创新等,以此“努力弥合地区经济之间的差异,使全体人民均能够公平享受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的利益”。这不仅是具体的制度设计问题,更涉及对“国家法治统一性”与“地方治理差异性”关系的法理思考。
又如,关于“国家安全”的法理。随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学界需要从法理上厘清安全与发展、自由与安全、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之间的辩证关系,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安全法学理论体系。这既包括对传统军事、政治、国土安全的法治保障,也包括对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生态等非传统安全的法治回应。
再如,关于“数字经济”的法理。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传统法学理论提出了严峻挑战,数据确权、算法歧视、平台责任、个人信息保护等新问题层出不穷,“数字社会背景下的法治建设亟待转型”。中国法学需要基于中国庞大的数字产业实践,提炼出“数字人权”“数据产权”“算法规制”等原创性理论,为世界数字法治提供中国方案。
(三)构建范畴体系:中国法学的“概念之网”
任何一门成熟的学科,都需要有一套逻辑严密的范畴体系。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在原创理论的统摄下,重构中国法学的范畴体系。
这要求我们重新审视“权利”“义务”“责任”“权力”等基本范畴的中国内涵。例如,西方的“权利”概念往往带有浓厚的个人主义色彩,而中国的权利观念更注重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结合。我们需要对这些基本范畴进行符合中国国情的再阐释。
同时,需要引入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新范畴。例如,“营商环境”已经成为衡量地方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需要将其上升为一个重要的法学范畴;“数据权属”是数字时代的基石性问题,需要构建起包括数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在内的范畴群;“生态红线”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需要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属性和效力。
此外,还需要对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概念进行学理化提升。如“枫桥经验”中的“矛盾不上交”,不能仅仅停留在经验描述层面,而要将其上升为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纠纷解决机制的一般性法学理论范畴。通过这些努力,编织一张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的法学“概念之网”。
三、本土制度规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规范知识
法学本质上是规范之学、制度之学。法律职业者主要通过运用法律规范来解决社会问题。制度是理论的载体,也是实践的依据。本部分聚焦静态的规范文本与制度体系,解决“是什么”的问题。这是法学知识体系区别于政治学、社会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知识体系的显著特征。
(一)夯实规范研究的本体地位:回归法学之“本”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研究中存在一种“泛政治化”或“泛社会化”的倾向,即用政治分析代替法律分析,用社会调查代替规范解释,导致法学研究不像法学。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必须正本清源,确立以规范为中心的研究范式。
首先,这是由法学的学科属性决定的。法学是一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而法律规范是法律现象的核心。无论是法理学对法律原则的探讨,还是部门法学对具体法条的适用,都离不开对规范的精研。德国法学家拉伦茨曾言:“法学是关于‘现行法’的陈述。”中国法学要自立于世界法学之林,必须在规范研究上下足功夫。
其次,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独特性决定的。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中国已经形成了以 《宪法》为统帅,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这一体系不是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简单模仿,而是基于中国历史传统、现实国情和发展需要的独创。例如,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西方的议会制;中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而不是西方的多党制。这些制度差异必然体现在法律规范的设计上。因此,只有深入研究这些本土规范,才能真正理解中国法治的真谛。
最后,这是提升法治实践水平的需要。法律规范研究不仅仅是为了解释文本,更是为了指导实践。只有通过精细的规范分析,才能发现法律条文的真意,解决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填补法律漏洞。特别是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必须依据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因此,对法律规范的研究越深入,法治实践的水平就越高。
基于此,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将规范研究置于基础性地位。这要求法学研究者不仅要熟悉法条,更要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方法,能够从规范内部视角出发,对法律文本进行体系化、逻辑化的解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须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重心,而法治体系的核心正是对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备建构与精准适用,规范研究是自主知识体系不可动摇的基石。
(二)解析重大战略专项法治知识:规范层面的具体落实
与前述“重大战略法理”相呼应,本部分侧重于国家战略在法律规范层面的具体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体系,随着国家重大战略的调整而不断完善。
例如,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我们需要系统梳理《乡村振兴促进法》以及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这涉及农村土地制度(如“三权分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研究这些规范,不仅要关注其文字表述,更要关注其在乡村治理中的实际运作效果,从而形成关于“乡村法治”的专门知识。
又如,在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我们需要深入研究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修订历程和主要内容,研究商业秘密保护、反垄断与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等法律问题。特别是针对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等前沿科技领域的法律规范空白,需要及时进行研究并提出立法建议,形成“科技法治”知识板块。
再如,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环境资源法面临重大变革。我们需要研究碳排放权交易、绿色金融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新型法律制度。这些研究不仅是对现有规范的阐释,更是对未来立法方向的探索,属于典型的“本土制度规范”知识生产。
此外,针对“一带一路”倡议、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等对外开放战略,也需要研究相关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如 《外商投资法》、自贸区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往往体现了中国在特定领域的制度创新,是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完善法律体系的知识图谱:体系化思维的运用
中国法律体系日益完备,然而法律的数量增多并不等同于法律体系的成熟。由于立法时间不一、立法部门不同,法律规范之间难免存在冲突、重复或漏洞。构建自主知识体系需要对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进行体系化整理,绘制出一幅清晰、准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知识图谱。这要求运用体系化思维,处理好以下三对关系。
一是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部门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宪法精神。知识体系需要梳理各部门法是如何体现和落实宪法原则的,例如 《民法典》是如何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的。二是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关系。现代社会中,许多社会关系需要多个部门法共同调整。例如,环境污染问题既涉及环境法的公法规制,也涉及侵权法的私法救济。知识体系需要厘清不同部门法在调整同一社会关系时的分工与协作,避免出现“法律打架”的现象。三是法律规范与社会事实的关系。法律规范应当反映社会现实的需要。知识体系需要关注法律规范与社会变迁之间的互动,及时捕捉社会发展对法律制度提出的新要求。例如,随着平台经济的兴起,传统的劳动法规范面临着巨大挑战,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构建法律知识图谱,不仅可以增强法律体系的融贯性,还可以为立法后评估、法律法规清理等工作提供理论支持,从而推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四、法治运行实践:全面依法治国鲜活经验的学理化升华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实践经验的总结是知识更新的重要动力。本部分关注动态的法治运行过程,解决“怎么做”及“效果如何”的问题。它是连接理论、制度与现实生活的桥梁。
(一)提炼司法案例中的裁判规则:从“纸面上的法” 到“行动中的法”
中国各级法院每年审理的海量案件,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蕴含着丰富的“活法”。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必须从这些鲜活的司法实践中提炼裁判规则、归纳司法智慧。
指导性案例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应当参照”的效力。对这些案例进行深度剖析,可以发现其中蕴含的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推理逻辑和价值判断标准。
类案检索是提炼裁判规则的重要路径。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推进,类案检索制度日益受到重视。法学研究者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某一类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聚类分析,总结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和规律。例如,通过对近年来涉及“套路贷”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可以提炼出“套路贷”的认定标准、罪数形态、财产处置等裁判规则。这些规则虽然尚未上升为法律条文,但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知识,我们应当及时将其纳入法学知识体系。
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展开深度学理阐释。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法律规定模糊的疑难复杂案件。法官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往往需要运用高超的法律技艺进行创造性解释。例如,在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归属等新型案件中,法官的裁判思路往往具有开创性。法学研究者应当对这类案件进行跟踪研究,将其中的司法智慧上升为法学理论,填补法律规范的空白。
(二)总结法治改革的试点经验:中国式法治发展的独特路径
中国的法治建设往往采取“先行先试、逐步推广”的改革路径,这是中国渐进式改革方略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从商事制度改革、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到公益诉讼检察探索,大量的改革试点为全国范围内的制度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试点经验的实证研究方法。对这些改革试点的成效进行评估,对其经验教训进行学理总结,是中国法学知识生产的独特路径。这要求法学研究者走出书斋,深入改革一线,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客观评估改革措施的实际效果。例如,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试点研究时,需要收集大量的案件数据,分析该制度对诉讼效率、量刑均衡、被告人权利保障等方面的影响,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
从试点到立法的转化机制。试点的最终目的是为立法积累经验,“未来法治建设应继续遵循试点的改革进路,从司法实践问题出发定位改革方向,再凭借试点的试验结果明确立法方向,使立法及时回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构建自主知识体系,需要研究如何将试点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例如,浙江等地开展的“最多跑一次”改革,通过试点证明了其便民利民的效果,随后被写入国务院的“放管服”改革文件,并在《行政许可法》的修订中得到体现。研究这种“实践—政策—法律”的转化机制,对于理解中国法治的运行逻辑具有重要意义。
警惕改革中的法治风险。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同时,也要保持理性的批判精神。有些改革措施可能在短期内有效,但从长远来看可能存在法治风险。例如,某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而出台的“土政策”,可能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法学研究者应当敏锐地发现这些问题,提出防范法治风险的建议。
(三)概括社会治理的创新模式:基层法治的微观图景
在基层治理、矛盾纠纷化解、网络空间治理等领域,中国涌现出大量富有成效的创新模式。对这些模式进行概念化、模型化处理,上升为一般性的法学理论,能够极大地丰富法学知识库的“中国元素”。
推动“枫桥经验”的理论升华。“枫桥经验”是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的基层社会治理经验,其核心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几十年来,“枫桥经验”不断创新发展,形成了“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新格局。法学界需要对“枫桥经验”进行系统研究,提炼出关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理论,关于多元解纷的机制理论,关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路径理论,“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
挖掘城市网格化管理的法治内涵。在城市管理中,网格化管理成为一种重要的治理模式。它将城市划分为若干网格单元,配备网格员,实现对城市事件的精细化管理和快速响应。这种模式涉及行政权力的下沉、公民权利的保障、信息技术应用的法律边界等问题。法学研究者可以从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角度对其进行研究,提炼出关于城市治理现代化的法治理论。
关注互联网空间的治理创新。中国在互联网治理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如网络内容管理、网络实名制、网络安全防护等。这些经验不仅具有技术层面的意义,更具有深刻的法治内涵。例如,网络平台的责任界定、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网络犯罪的打击与预防等,都是中国法学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研究这些互联网治理实践,可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空间法治理论,为全球互联网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五、深厚历史底蕴: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自主知识体系必须有历史的纵深感。一个没有历史根基的知识体系是肤浅的,也是难以持久的。中华法系源远流长,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智慧,这是我们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根脉”。
(一)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中华法系的当代价值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在长期治理国家和社会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的总和。它蕴含了许多超越时空的智慧,值得我们深入挖掘。
民本理念可进行当代阐释。中国古代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思想,强调国家治理要以民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是“我们党将马克思主义关于坚守人民立场的思想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民本思想相结合” 的产物。当代法学研究可以将传统民本理念与现代人权理论相结合,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特征。例如,古代的“恤刑”原则(对老幼妇残等弱势群体在刑罚适用上予以宽宥),可以视为现代刑法中人道主义原则的历史渊源。
德法共治蕴含传统治理智慧。中国传统治理强调“德主刑辅”“礼法合治”。这种德法共治的思想,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启示。“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我们既要坚持依法治国,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坚持以德治国,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法学研究可以深入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理论体系。
慎刑思想能够实现现代转化。中国古代有“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的慎刑思想。这种对刑罚适用的慎重态度,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当代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都可以从传统慎刑思想中找到文化共鸣。研究这种历史传承,有助于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文化自信。
司法公正是中华法系的优良传统。中国古代重视司法公正,有许多关于司法官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要求。例如,强调“法不阿贵”“刑无等级”,要求司法官员“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包拯、海瑞等清官形象深入人心,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当代司法改革强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加强司法廉洁建设,这些都与传统司法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一脉相承。
(二)实现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古为今用的路径
传承历史不是为了复古,而是为了创新。我们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改造,使之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契合。这是一个“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过程。
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概念术语进行现代转换。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多概念术语,如“礼”“法”
“律” “令”“例”“典”等,它们的含义与现代法律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我们需要对这些概念进行科学的辨析和现代转换,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例如,“礼”在古代具有行为规范的性质,包含了道德、习俗、法律等多重内容。在现代社会,我们可以将“礼”中的合理成分,如尊老爱幼、诚实守信等道德规范,转化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通过教育引导、舆论宣传等方式发挥作用,而不是直接将其作为法律规范。
要注重制度经验的借鉴吸收。传统法律制度中有一些制度,如科举选官制度中的考试录用思想、监察制度中的权力监督制衡思想、调解制度中的和谐解决纠纷思想等,虽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存在局限性,但其合理成分可为当代法治建设所借鉴。例如,御史台制度是中国古代独立的监察制度,对维护封建统治起到了一定作用。当代中国的监察委员会制度在吸取历史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根本性变革,成为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需推动思维方式的扬弃更新。“中国的法律思维方式是重具体经验的实用理性。”例如,在处理案件时,注重考虑案件的背景、当事人的身份关系等因素,追求实质正义。这种思维方式既有其优点,如能够灵活处理复杂案件,也有其缺点,如容易导致司法专断、缺乏形式理性。当代法学研究应当扬弃传统法律思维,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前提下,吸收其注重实质正义、追求社会和谐的合理因素,克服其缺乏程序保障、易受人情干扰的弊端,构建起既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思维模式。
(三)构建中国法律史学的自主叙事:摆脱西方话语霸权
长期以来,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深受西方话语的影响。这种“西方中心论”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学者对本国法律历史的评价。构建自主知识体系,要求我们摆脱这种话语霸权,立足中国历史本位,重新书写中国法律文明演进史。
要重构中国法律史的时间轴线。以往的中国法律史叙述往往以朝代更替为线索,或者以“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的线性进化模式来剪裁历史。这种叙述方式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容易忽略法律发展的连续性和复杂性。我们可以尝试以法律文明的类型演变为线索,或者以重大法律制度的变革为节点,重构中国法律史的时间轴线,展现中华法律文明发展的独特逻辑。
要发掘中国法律史的独特贡献。中华法律文明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特别是对东亚儒家文化圈的国家,如日本、朝鲜、越南等。例如,日本的《大宝律令》、朝鲜的《经国大典》、越南的《皇越律例》等都深受唐律的影响。我们要加强对中华法系传播史的研究,阐明中华法律文明对世界法治文明的贡献,改变那种认为现代法治完全是西方产物的片面认识。
要阐释中国法律史的当代意义。研究中国法律史不是为了发思古之幽情,而是为了服务当代法治建设。我们要从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中总结经验教训,为当前的法律改革提供历史借鉴。例如,中国古代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皇权与相权关系、德治与法治关系的处理,对于当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通过构建中国法律史学的自主叙事,我们可以向世界展示中华法治文明的独特魅力,增强文化自信和民族自豪感。
六、涉外法治知识: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全球视野
在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国际格局深刻调整的今天,法治已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具备全球视野,补齐涉外法治这块短板。这不仅是维护国家利益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中国国际话语权的重要途径。
(一)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知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面对外部打压和“长臂管辖”的挑战,中国必须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构建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法学界需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形成相应的知识模块。
需系统研究我国涉外领域立法。近年来,我国加快了涉外领域立法步伐,相继制定了《反外国制裁法》《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等重要法律。这些法律是我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法学界需要深入研究这些法律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等问题。例如,《反外国制裁法》的出台,为我国反制外国不当制裁提供了法律依据。研究该法,需要厘清其与我国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明确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探讨其在具体适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如如何认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等。
需研究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在中国的适用规则。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中国法律的渊源之一。但是,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方式(是直接适用还是转化适用)、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的解决规则等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法学界需要对此进行系统研究,明确不同类型国际条约的适用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同时,对于国际商事活动中广泛适用的国际惯例,也需要研究其在我国的适用条件和效力,以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需研究域外法律制度的借鉴与应对。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的法律制度相互影响。我们需要加强对世界主要国家法律制度的跟踪研究,既要借鉴其有益经验,也要对其可能损害我国利益的法律规定进行预警和应对。例如,美国的“长臂管辖”制度、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等,都对我国的涉外经济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我们需要深入研究这些制度的法理基础、适用范围和实际效果,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理论储备:提出中国方案
中国法学不仅要解释中国之治,还要为全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这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批判“西方中心论”的国际法叙事,倡导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需批判西方国际法叙事。传统的国际法理论主要由西方国家主导,体现了西方的价值观念和利益诉求。例如,“传统国际法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利益为宗旨,由于国家间的关系仍然停留在松散的‘国际体系’层面,尚未进入到国际共同体社会,国际共同体利益并不是其关注和保护的对象”。中国法学界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国际法理论,揭示西方国际法叙事的本质缺陷,批判其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逻辑,为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法治秩序提供理论支持。
需倡导全人类共同价值与国际法治新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新的价值指引。中国法学界需要将这些价值理念融入国际法理论研究,倡导合作共赢的国际关系理念,反对零和博弈和冷战思维。例如,在发展权问题上,中国主张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达国家有义务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这与西方某些国家将发展权视为恩赐的观点形成鲜明对比。
需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保障。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为应对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而提出的中国方案。法学界需要研究如何将这一理念具体化、制度化,转化为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对此,法学界可以从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环境等领域积极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制度化与法律化。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知识互鉴:以我为主,洋为中用
强调自主性并不意味着闭关自守。在坚持主体性的前提下,以我为主,对世界各国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进行比较、鉴别和吸收,是实现知识创新的必要途径。但这种吸收必须是批判性的、为我所用的,而非盲目地照搬照抄。
需明确比较法研究的立场与方法。比较法研究不能仅停留在介绍外国法律的层面,而要进行深层次的功能比较和结构分析。明确比较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而不是为了比较而比较。在研究方法上,要注重功能主义方法的运用,即考察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如何解决相似的社会问题,分析其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同时,要注意法律制度的社会背景和文化差异,避免简单的“拿来主义”。
要借鉴国外法治的有益经验。国外法治建设中确实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例如,德国司法制度在保障基本人权、防止行政权侵犯人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在体现司法民主、防止司法专断方面有其特点;新加坡的廉政建设经验对于反腐败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我们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对这些经验进行本土化改造,使其服务于中国的法治建设。例如,我国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法院时,就借鉴了国外专门法院设置的经验,但又结合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专门法院制度。
需警惕“法律移植”的陷阱。历史上,许多发展中国家盲目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结果导致“南橘北枳”,不仅没有实现法治,反而加剧了社会动荡。中国法学界要深刻吸取这些教训,警惕“法律移植”的陷阱。在借鉴国外经验时,必须进行充分的本土适应性分析,确保引进的法律制度符合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需求。例如,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同时,也保留了职权主义的合理成分,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模式。
七、体系构成的张力与整合:走向逻辑自洽的有机整体
上述六大板块构成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主体内容。然而,这六个方面并非截然分开,它们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互动关系和潜在的张力。如何实现各板块之间的有机整合,使整个体系成为一个逻辑自洽、充满活力的有机整体,是构建过程中必须面对的挑战。
(一)几组核心张力及其调适
理论预设与实践探索的张力。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但在实际发展中,理论往往具有相对稳定性,而实践是千变万化的。例如,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对现有的法学理论提出了严峻挑战。如果理论不能及时回应实践,就会变得僵化;如果实践完全脱离理论指导,就会陷入盲目。调适这一张力的关键在于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鼓励理论工作者深入实践,从实践中汲取营养,推动理论创新,同时用发展着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
制度规范与社会变迁的张力。法律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生活在不断变化。法律规范滞后于社会发展,就会产生矛盾。例如,现行的户籍制度在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下形成,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加剧,户籍制度与社会现实的矛盾日益突出。解决这一张力,需要通过法律的立改废释,及时修改完善法律法规,使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在法律修改之前,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
本土资源与全球视野的张力。中国法治建设既要立足本国国情,又要顺应全球化趋势。过度强调本土化可能导致封闭保守,过度强调国际化可能导致丧失自我。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上,如果完全照搬国际标准,可能会超出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水平;如果标准过低,又不利于激励创新和促进国际合作。调适这一张力,需要坚持独立自主与对外开放相统一的原则,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国际法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历史传承与现代创新的张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宝贵的财富,但其中也包含着一些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成分。例如,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刑轻民”“厌讼”等观念,与现代法治精神存在冲突。如何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传承,是一个重要课题。这需要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对传统文化进行批判继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其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融合。
(二)体系整合的路径选择
为了实现六大板块的有机整合,需要采取以下路径:
一是要强化问题导向。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也是理论创新的起点。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应当紧紧围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例如,如何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如何提高立法质量、如何保证司法公正、如何建设法治政府等。聚焦这些问题,可以将各个板块的知识串联起来,形成合力。例如,研究“司法公正”问题,既需要理论前提的指引,也需要原创理论的支撑,还需要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以及对历史经验的借鉴和对域外经验的比较。
二是要坚持系统观念。系统观念是辩证唯物主义的重要认识论和方法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工程。各板块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例如,理论前提共识为其他板块提供价值引领和方法论指导;原创理论内核是对本土制度规范和实践经验的抽象概括;本土制度规范是理论内核的载体和实践的基础;法治运行实践是检验理论和制度的试金石;深厚历史底蕴为体系提供文化根基;涉外法治知识则为体系提供国际视野。
三是要推动方法创新。方法是打开知识宝库的钥匙。构建自主知识体系,需要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除了传统的规范分析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外,还应当大力倡导实证研究、跨学科研究等方法。例如,运用大数据分析司法案例,运用经济学方法分析法律制度的效率,运用社会学方法研究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等。方法创新有助于从不同角度透视法治现象,促进各板块知识的融合。例如,实证研究可以将法治运行实践中的经验上升为理论,进而推动制度规范的完善;比较研究可以将本土制度规范与域外相关制度进行对比,为制度创新提供参考。
四是要注重话语转换。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仅要“做得好”,还要“说得好”。要将丰富的法治实践转化为易于理解和传播的话语体系。这要求我们注重学术话语、政治话语和大众话语的转换。学术话语要严谨规范,体现专业性;政治话语要准确权威,体现方向性;大众话语要通俗易懂,体现普及性。话语转换可以使各板块的知识更好地被社会各界理解和接受,增强知识体系的说服力和影响力。例如,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政治话语转化为法学学术话语,就需要从民主立法的程序、公众参与的方式、权利救济的途径等方面进行学理阐释,使其成为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法学概念。
结语:迈向世界一流的法学知识体系
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本文提出“理论前提共识—原创理论内核—本土制度规范—法治运行实践—深厚历史底蕴—涉外法治知识”六位一体的构成框架,试图为中国法学的发展描绘一幅蓝图。这一体系以理论前提共识为统领,确保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立场;以原创理论内核为灵魂,彰显了中国特色和学术主体性;以本土制度规范为载体,夯实了法学研究的规范基础;以法治运行实践为源泉,保持了理论的生命力和对现实的回应性;以深厚历史底蕴为根基,增强了文化自信和历史自觉;以涉外法治知识为延伸,拓展了国际视野和全球话语权。这六大板块相互联系、相互支撑,共同构筑起中国法学屹立于世界学术之林的坚实基础。
当然,这一体系的构建非一日之功,它需要几代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接续奋斗,需要法学界与实务界的密切配合,需要国内学界的协同攻关和国际学界的交流互鉴。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既要防止妄自菲薄,对西方理论亦步亦趋;也要防止妄自尊大,拒绝一切有益的外来经验。我们要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加务实的工风、更加严谨的态度,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丰富和完善这一体系。展望未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随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关键时期,中国法学必将迎来大发展大繁荣的时代。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立足中国、放眼世界,扎根历史、面向未来,逻辑严密、充满活力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将最终形成。这不仅将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也将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独具魅力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原载于《法学》2026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