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新时代新征程的重大理论创新与实践部署,是将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推进的核心举措,更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坚实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被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并有力推进,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为这一重大命题的提出奠定了坚实基础。本文立足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实践,遵循“重要性—内涵—路径—注意事项”的逻辑框架,系统阐释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战略价值与现实可行性,精准界定其核心要义与实践要求,科学构建涵盖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有效监督等环节的实施路径,深入剖析推进过程中需把握的辩证关系与风险防控要点。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体系;国家治理现代化
引用来源:江必新:《再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载《现代法学》2026年第1期,第1-14页。
作者简介:江必新(1956—),男,湖北枝江人,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一、引言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从党的十八大以来聚焦经济、行政、司法等单一领域的法治化突破,到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战略导向,再到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时再次强调“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这一演进脉络清晰勾勒出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从局部探索到系统集成、从重点突破到全面覆盖的历史跨越,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统筹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领域法治化的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立足于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把握法治建设与国家发展的内在逻辑,将全面依法治国的覆盖范围从传统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拓展到国家工作全领域、全过程,实现了法治建设认知维度与实践维度的双重跃升。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纳入“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这一系列重大部署构成了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顶层设计。从实践维度看,我国已在民营经济发展、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反腐败斗争等多个领域探索出法治保障的成功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的审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法治化等,彰显了法治对国家工作的引领、规范与保障作用。
当前,中国式现代化进入关键阶段,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矛盾日益凸显,平台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带来新的治理挑战,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对涉外法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既是破解发展难题、应对风险挑战的迫切需要,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充分发挥制度优势的战略选择。基于此,本文从重要性与可能性、内涵与实践路径、注意事项三个维度展开系统研究,力求全面回应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命题。
二、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性与可能性
认识是实践的先导,厘清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性与可能性,是推动这一战略部署落地见效的逻辑前提。这一命题绝非简单的政策表述,而是立足新时代新征程的历史方位,对法治与国家治理关系的深度重构,其重要性体现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关键节点,其可能性植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厚积淀与制度优势,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逻辑基石。
(一)重要性:新时代国家发展与治理的战略抉择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并非简单的法治范围拓展,而是国家治理理念、治理模式的深刻变革,其重要性体现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多个关键维度,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价值。
1.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其本质要求之一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能够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稳定性、确定性的制度支撑。在推进共同富裕过程中,法治能够发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作用;在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中,法律能够保障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在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法治能够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规范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些都充分证明,只有将各方面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中国式现代化才能行稳致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正是深刻揭示了法治与现代化的内在统一性。
2.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本质上是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而法治是这一过程的核心载体。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转,依赖于各领域制度的协同发力。法律作为制度的最高形态,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最具权威性、稳定性的规则体系。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能够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治理碎片化、规则冲突、权责不清等问题。从国家发展规划的科学编制与刚性实施,到基层治理中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从政府职能、机构、责任的法定化,到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化,这些都充分表明法治贯穿于国家治理的各环节,其是提升治理能力的关键抓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这场变革的核心就是通过法治化实现国家治理的系统性重塑。
3.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是破解深层次发展矛盾的根本路径。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民营经济发展遭遇“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等制度性障碍,平台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凸显,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等问题亟待破解,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难度加大。这些问题的根源往往在于制度供给不足、规则执行不力、监督机制不健全,其必须依靠法治手段加以解决。法治能够通过明确权利义务、规范权力运行、划定行为边界,为解决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提供根本遵循。例如,《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首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明确规定及时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法治定心丸”;《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专项立法,建立跨区域协同治理机制,破解了流域生态保护中的权责划分难题,彰显了法治破解发展难题的独特优势。
4.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是应对内外风险挑战的坚实保障。从国内看,当前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这就需要法治发挥定分止争、凝聚共识的作用,确保改革在稳定有序的环境中推进。此外,随着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与利益格局的日益多元,各类矛盾纠纷呈现易发多发的趋势。这需要法治作为化解矛盾的主要方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从国际看,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对此,需要强化涉外法治建设,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制定与实施,为自贸港封关运作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这是我国运用法治应对对外开放风险挑战的生动实践。此外,在科技竞争、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安全等新兴领域,法治能够明确规则、防范风险,为国家发展创造有利的内外环境。
5.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全面推进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核心目标之一就是将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从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民生领域的法律保障,到就业、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的法治化供给;从基层“法律明白人”制度打通法治服务“最后一公里”,到司法改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始终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坚实屏障。北京市延庆区通过“法律明白人”培训,运用法治方式解决乡村历史遗留债务问题,推动村集体经济从32万元增长到115万元,这充分证明了法治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实现人民群众利益与国家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可能性: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基础与条件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不仅具有深刻的现实必要性,更具备坚实的实践基础、制度保障与理论支撑,其实现具有充分的可能性。
1.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提供了科学指引与理论前提。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达到新的历史高度。五年来,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丰富完善,进一步回答了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与改革、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十二个坚持”,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战略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等。其中“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重要论述,直接为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提供了理论支撑和行动指南。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全党全社会形成了推进法治建设的思想共识,为全面拓展法治覆盖范围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2.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积累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这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积累了丰富经验、奠定了坚实基础。在立法方面,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持续加强,截至2025年9月初,我国现行有效法律达309件,行政法规600余件,地方性法规1.4万余部,基本涵盖国家治理主要领域。在执法方面,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显著提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逐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持续完善,推动行政权力规范透明高效运行。在司法方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深入推进,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改革持续深化,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逐步形成。在守法方面,全民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法治社会建设扎实推进,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这些实践成果为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可依托的制度框架和可支撑的工作体系。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提供了根本保障。我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提供了独特的制度保障。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能够统筹协调各方面资源,打破部门壁垒、区域分割,确保法治化进程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避免出现“各自为战”“碎片化”推进的问题。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能够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法治化进程。通过立法调研、公众听证、网络问计等多种方式,法律规范能够充分反映民意、汇集民智,确保法治化建设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例如,“十四五”规划编制过程中,累计收到社会各界建言超过101.8万条,《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明确规定健全公众参与机制,这些都体现了人民群众在法治化进程中的主体地位。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强大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能力,能够根据国家工作的新领域、新要求,及时调整完善法律制度,确保法治建设与国家发展同频共振。
4.科技赋能为法治实践创新提供了动力支撑。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撑和实践路径。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领域的广泛应用,提升了法治建设的科学性、高效性和精准性。在立法方面,通过数据分析能够精准把握社会治理需求,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执法方面,智慧执法平台实现了对行政执法的动态监测和精准监管,提升了执法效率;在司法方面,智慧法院、智慧检务建设优化了司法流程,降低了司法成本,增强了司法公正的可感知性;在监督方面,大数据监督平台拓宽了监督渠道,实现了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督。例如,福建省惠安县纪委监委拓展基层“小微权力”监督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问题,提升了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与此同时,地方层面的法治创新实践不断涌现,上海、浙江、广东等地的发展规划立法、基层治理法治化等探索,为全国层面推进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提供了宝贵经验。
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内涵与实践路径
准确把握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内涵,科学构建与之匹配的实践路径,是确保这一工作沿着正确方向推进的关键。内涵界定回答“是什么”的本质问题,实践路径明确“怎么做”的行动方案,二者构成理论认知与实践行动的有机整体,既需要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进行理论提炼,也需要结合法治建设的具体环节细化实施标准。
(一)核心内涵:国家工作全领域、全过程、全主体的法治化重塑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其核心内涵是将法治作为国家工作的基本遵循和行为准则,贯穿于国家治理的各领域、各环节、各主体,实现国家工作从决策到执行、从监督到问责的全流程法治化。从本质上来看,这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重塑,彰显出鲜明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特征。
1.覆盖范围的全面性:从“重点领域”到“各方面工作”的拓展
传统法治建设更多聚焦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专门领域,而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则突破了这一局限,将法治覆盖范围扩展到党和国家工作的所有领域。从横向看,涵盖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各个方面,包括民营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市场监管、生态保护、民生保障、文化传承等具体领域;从纵向看,贯穿中央、省、市、县、乡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实践,覆盖从国家发展战略制定到基层具体事务治理的各个层级;从领域看,既包括内政领域的各项工作,也包括外交、国防等涉外涉军领域;既包括传统治理领域,也包括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生物安全等新兴领域。这种全面覆盖不是简单的范围扩张,而是要求每个领域、每个层级的国家工作都必须遵循法治原则,符合法律规定,做到权由法授、权责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2.实践过程的全程性:从“静态规范”到“动态治理”的延伸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不仅要求建立健全覆盖各领域的法律规范体系,更强调将法治贯穿于国家工作的全过程,实现从决策、执行、监督到问责的全流程法治化。在决策环节,要求重大决策必须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经过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等法定程序,确保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在执行环节,要求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履职,将法律规定转化为具体的工作行动,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在监督环节,要求建立健全多元监督体系,对国家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法治化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在问责环节,要求建立健全法治化的问责机制,对国家工作中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例如,《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规划公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体现了对规划编制、实施、调整全流程的法治化规范。
3.参与主体的全域性:从“单一主体”到“多元协同”的拓展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并非仅依靠国家机关的单方推动,而是涵盖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法人、公民个人等所有参与国家治理的主体,要求各类主体都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政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国家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社会组织要坚持依法自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企业要坚持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公民要增强法治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法治化的强大合力。
4.核心要义的统一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这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根本遵循和核心要义。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根本保证,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法治化进程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人民当家作主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本质要求,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化全过程,让人民群众成为法治化的参与者、受益者和监督者。依法治国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基本方式,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确保国家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三者有机统一,构成了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核心内涵,确保法治化建设既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又符合人民根本利益,同时遵循法治建设规律。
5.价值目标的多元性:兼顾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与安全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价值目标并非单一的秩序保障,而是兼顾了秩序、效率、公平、正义、安全等多元价值。在秩序价值方面,法治能够发挥规范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的效果,从而达到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作用;在效率价值方面,法治通过明确权责边界、规范工作流程,从而实现减少推诿扯皮,提升国家工作效率的效果;在公平价值方面,法治在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确保不同群体、不同区域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获得权利保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正义价值方面,通过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每一项工作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安全价值方面,法治能够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这对于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这些多元价值相互协调、有机统一,构成了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价值追求。
(二)实践路径:全链条推进法治建设提质增效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化和具体化,必须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有效监督为主线,将实践要求与路径方法深度整合,构建系统连贯、切实可行的实施路径,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1.坚持思想引领与党的领导,筑牢法治化根基
第一,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宣传与研究阐释。这需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长期政治任务,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等院校的教学体系,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常态化学习培训。加强专项课题研究,推出高质量研究成果,构建中国特色法治理论体系。此外,还需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基层宣传阵地等渠道,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
第二,坚持党对法治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制度体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治理体制。各级党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定期研究法治建设工作,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发挥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作用,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坚持党依法执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做到依法决策、依法办事。
第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需要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总结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绝不照搬照抄国外法治模式。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法治化建设提供文化支撑。
2.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强化高质量制度供给
第一,加强宪法实施与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开展“宪法宣传周”等活动,增强全民宪法意识。完善宪法宣誓制度,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责任感。
第二,聚焦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围绕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加强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等重点领域立法。针对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及时开展立法研究,填补法律空白。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完善涉外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等法律法规,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法律机制。
第三,提升立法质量与效率。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健全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完善立法调研机制,扩大公众参与渠道,健全立法听证、论证、咨询制度。完善立法审议机制,建立法律立改废释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确保法律体系的适应性和协调性。
第四,加强法律体系内部衔接协调。健全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理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关系,做好专项法律与综合性法律的衔接。建立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实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统一。加强涉外法律与国内法律的衔接,构建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相互支撑的法律体系。
3.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第一,完善行政决策法治化机制。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程序和要求,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强化合法性审查刚性约束,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完善决策后评估制度。
第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行政执法队伍,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减少执法层级,下沉执法力量。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步骤、时限和标准,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聚焦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开展执法。推进智慧执法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提升执法精准性和效率,强化行政执法全过程监督。
第三,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程序、责任法定化,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政府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数字政府。
第四,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构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监督体系。健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全覆盖。
4.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保障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第一,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法官、检察官权责清单制度,保障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明确司法责任认定标准和追究程序,确保司法权规范行使。
第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检法司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优化民事诉讼程序,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扩大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深化司法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第三,提升司法公开水平。推进审判公开、检察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完善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实现司法公开常态化、制度化。公开司法程序、依据和结果,加强司法公开解读引导,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提升司法民主性和公信力。
第四,加强司法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司法经费保障机制,推进智慧法院、智慧检务建设。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司法人才,提升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保障困难当事人诉讼权利。
5.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培育全民法治信仰
第一,深入开展全民普法。制定实施全民普法规划,将宪法法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青少年、领导干部等重点群体法治培训。创新普法方式方法,运用新媒体开展精准普法,开展“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等活动,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
第二,完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整合律师、公证、仲裁、法律援助等资源。加强律师队伍建设,鼓励公益法律服务,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升公证、仲裁等行业服务质量。
第三,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动政治引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法治建设,引导依法经营、规范自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作用。
第四,发挥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示范引领作用。将法治培训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建立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6.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应对国际风险挑战
第一,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涉外法律体系,制定修订外商投资法等配套法规,完善对外贸易、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建立健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法律机制。
第二,提升涉外执法司法能力。建立健全涉外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完善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对涉外犯罪打击力度。培养通晓国际规则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鼓励律师事务所“走出去”。
第三,积极参与全球治理规则制定。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观,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修订,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法治交流合作,传播中国法治理念,参与国际司法协助和反腐败合作。
第四,加强涉外法治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涉外法治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为海外投资贸易提供法律风险预警。完善涉外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机制,加强涉外法律人才储备。
四、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关联性强、推进难度大,必须把握好若干重大关系,防范化解潜在风险,确保法治化进程行稳致远。本部分聚焦实践中容易出现偏差的关键环节,梳理需要正确处理的七对核心关系,为推进工作提供辩证思维和方法指引。
(一)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只有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确保法治建设正确政治方向,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坚持依法治国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要坚决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否定党的领导;二是将党的领导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弱化依法治国。必须坚定维护二者有机统一,恪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要求。
(二)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改革举措不得超越宪法法律权限,需要先行先试的事项要按法定程序获得授权,及时通过立法完善为改革提供依据。要坚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善于将改革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巩固改革成果,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破解法治建设体制机制障碍。要建立改革与法治协同推进工作机制,使改革规划与法治建设规划相衔接,改革举措与法治保障措施相配套,实现以法治保障改革、以改革完善法治的良性循环。
(三)正确处理法治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关系
法治的稳定性与适应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维护法治稳定性是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必然要求,法律一旦制定就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修改废止,要通过科学立法提高法律规范的前瞻性和合理性,严格遵守法律修改废止的法定程序。增强法治适应性是法治服务实践的现实需要,要建立健全法律立改废释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法律实施效果监测评估,鼓励地方和基层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创新,及时填补新兴领域法律空白。要把握好法律修改完善的时机和节奏,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实现法律体系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
(四)正确处理全面覆盖与重点突破的关系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既要注重全面覆盖,也要突出重点突破。坚持全面覆盖,就要将法治延伸到国家工作各领域、各层级、各环节,打破法治建设“盲区”,统筹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确保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和行为。突出重点突破,就要聚焦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法治建设薄弱环节,集中力量攻坚,比如加强科技创新、民营经济发展等重点领域法治建设,整治基层执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升其法治能力。要以全面覆盖为基础,以重点突破为引领,形成点面结合、统筹协调、协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五)正确处理法治建设与队伍保障的关系
法治队伍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主力军。要加强法治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要提升法治队伍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完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优化高等院校法治学科设置,加强在职培训和实践锻炼,鼓励法治工作人员深入基层积累经验。要健全法治队伍激励保障机制,完善薪酬待遇和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以能力、实绩、贡献为核心的评价标准,健全职业保障机制,加强人文关怀,激发法治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六)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能动履职的关系
依法办事与能动履职并非对立,而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依法办事是前提和底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恪守法律底线,不得突破法律规定搞变通,确保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能动履职是责任和担当,要在依法办事的基础上,主动适应国家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不能简单以“依法”为借口推诿扯皮、消极不作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解决复杂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实现法理情的有机融合,提升法治实践的温度和实效。
(七)正确处理法治、德治、自治、智治的关系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要坚持法治与德治、自治、智治协同发力、有机融合。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既要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又要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坚持法治与自治相结合,要以法治划定自治边界,规范自治程序,同时充分尊重基层群众自治权利,发挥村规民约、行业章程等社会规范的作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坚持法治与智治相结合,要以法治规范科技应用,明确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治理中的应用边界和规则,同时发挥科技赋能作用,提升法治建设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实现法律规则与技术手段的优势互补。
五、结语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法治化,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支撑,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这一重大命题的提出,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全面覆盖、深度融合、系统集成、协调推进的新阶段,对于破解发展难题、应对风险挑战、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任务,需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强化制度供给;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保障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培育全民法治信仰;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应对国际风险挑战。同时,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改革与法治、法治的稳定性与适应性、全面覆盖与重点突破、法治建设与队伍保障、依法办事与能动履职、法治与德治、法治与自治等重要关系,确保法治化进程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新征程上,我们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指示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凝心聚力、久久为功,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