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2 次 更新时间:2026-04-17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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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 (进入专栏)  

 

引 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着力破解司法领域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司法权力运行的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指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十五五”规划建议》专门部署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相关任务,既是对前期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巩固拓展,也是应对新时代新征程司法工作新挑战的战略举措。当前,我国正处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呈现多元化、复杂化、新型化特征,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从“有没有”向“好不好”“优不优”转变,对司法权力运行的规范性、透明度、公信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司法权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只有司法权力规范有序运行,才能实现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核心举措,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路径,更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因此,从学术研究视角看,系统梳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的重要论述,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剖析现实问题,探索优化路径,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权力运行理论体系、指导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一、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的理论基础: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与基本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司法权力运行规范问题,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形成了系统完备、内涵丰富的重要论述,为新时代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提供了根本遵循。在这些重要论述指引下,规范司法权力运行需牢牢把握一系列基本原则,既确保权力行使有章可循,又充分彰显司法为民的价值导向。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的核心论述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的核心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从根本保证、价值取向、核心目标、关键抓手和重要支撑五个维度,系统阐释其具体内涵。

坚持党的领导是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确保司法权力运行的正确政治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因此,各级党委要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为司法权力规范运行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以人民为中心是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的价值取向。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围绕实际存在的人展开研究,将观察和剖析人的需求放置在最重要的位置。在我国政治体系中,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中央政法单位要带好头,无论是制度、方案的设计,还是配套措施的推出,都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习近平总书记同时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执行难等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夯实人民群众幸福美好生活的根本保障。

公正司法是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的核心目标。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他强调:“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就是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实现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

司法责任制是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的“牛鼻子”。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深入研究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他同时强调:“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规范司法权力运行,要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强化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明确办案责任。

科技赋能是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他同时强调:“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还指明:“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必须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破解“案多人少”等难题,提升司法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实现司法权力运行的精准化、智能化监管。

(二)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

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既要以习近平总书记核心论述为根本遵循,也需以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作为实践指引。这些原则立足司法权力的属性特征与运行规律,涵盖司法权力行使的边界、目标等方面,具体内涵如下:

1.合法运行原则

“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其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人民利益诉求的集中表达,承载了人民对公平、安全、环境等方面共同的期望与要求。因此,不同于道德、宗教和惯例等传统的社会规范,法律规则承载着社会公约精神和社会共同理念,是评判一切涉法性问题的最高权威。法律规则确立并维护了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平衡,这意味着公权机关的权力不是固有的,也不能自行增设,其只能行使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那部分权力,唯有如此,才能够赢得人民的认可和支持。因此,司法权力运行须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权,不得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2.公正高效原则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高效是司法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执法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才能真正发挥好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效能。”他强调:“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权力运行之所以强调公正高效原则,其根源在于社会需求多样性与资源供给稀缺性之间的内在矛盾。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必须坚持公正与高效相统一,既要通过严格规范的程序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又要优化司法流程,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讼累,实现“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目标。

3.监督制约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他强调:“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司法权力也不例外。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必须构建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体系,既要加强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又要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形成监督合力,确保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4.权责统一原则

实践中,司法权运行体系中长期存在权责配置失衡、权责归属模糊等问题。例如,“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针对这一现象,需要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他强调:“要健全授权用权制权相统一、清晰透明可追溯的制度机制,注重查找权力运行漏洞、补齐制度短板。”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必须明确司法权力行使主体的职责权限,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层次分明的责任链,确保司法权力与司法责任相统一,既赋予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权力,又强化其履职尽责的责任。

5.便民利民原则

目前,传统司法权力运行方式已经显得力不从心,而且刚性或干涉手段的大量运用,也容易引起公众的反感和对抗。便民利民原则强调司法主体要不断地寻求更加人性化、多元化、回应性的司法手段来实现司法目的。具体而言,司法权力运行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要优化司法服务流程,完善便民利民措施,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拓宽公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让人民群众能够便捷高效地获得司法服务,感受到司法温度。

二、我国司法权力运行的现状:成效、问题与成因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国司法权力运行体系不断完善,规范化水平稳步提升,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实践成效。但同时,对照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更高期待和更高要求,司法权力运行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这些问题背后的深层成因,是推动司法权力规范高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以下将从实践成效、突出问题与深层成因三个维度,系统梳理我国司法权力运行的现状。

(一)司法权力运行规范化的实践成效

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核心论述的指引下,我国司法权力运行规范化建设扎实推进,取得了一系列实打实的实践成效,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推进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司法机关内部对裁判的层层把关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如审判分离违背司法亲历性和直接言词原则,行政化的审批模式分散或模糊了责任,院、庭长批案事实上减弱了庭审在审判环节中的决定性作用,管理环节过多不仅影响审判效率,也给权力寻租留下较多空间”。针对此类现象,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深入研究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司法责任制改革经历了从“落实”到“全面落实”,再到“全面准确落实”“落实和完善”的层层递进。目前,“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制度框架基本形成,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得到强化,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逐步落实。全国法院普遍建立了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了合议庭运行机制,强化了办案团队内部制约监督,司法权力运行的责任体系更加清晰。同时,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构建了放权与监督相统一的审判管理机制,有效防止了“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问题。

2.司法监督体系逐步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抓紧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坚决防止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司法腐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保证各部门依法履责,更要推动形成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体制机制,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目前,针对司法权力运行,已经构建了“流程—结果”“内部—外部”“专业—社会”监督的全方位监督体系。例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全面加强。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的“四大公开”平台持续完善,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让司法权力运行全程留痕、阳光透明。

3.科技赋能司法成效显著

智慧法院、智慧检务建设加速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场景不断丰富。全国法院普遍实现了无纸化网上办案,构建了嵌入式、智能化监管模式,通过“案件画像”“法官画像”“质效画像”等技术手段,实现了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精准化、可视化监管。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智慧司法模式广泛应用,有效提升了司法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

4.多元纠纷化解体系初步构建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构建了包括民间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专家调解、基层组织调解等在内的多元纠纷化解体系。立案环节诉前调解质量不断提高,一审程序中调解工作持续加强,二审程序坚持“当改则改、慎重发回、定分止争”工作理念,有效减少了诉讼增量,实现了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

(二)当前司法权力运行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肯定司法权力运行规范化建设实践成效的同时,也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司法权力运行仍存在一些与新时代法治建设要求、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1.权力配置仍不够科学合理

一是横向权力配置不够协调,司法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不够清晰,存在职责交叉、协同不足等问题,导致部分案件办理流程不畅、效率不高。二是纵向权力配置不够均衡,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指导关系不够规范,存在“行政化”倾向,影响了下级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虽然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应该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但由于法院系统内部长期流行着行政化的监管模式和“请示案件”的传统,使得这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变成了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当下级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遭遇处理难题、难以确定解决方案时,通常会向上一级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一般情况下,上一级法院也会针对下级法院的请示案件,出具明确的处理意见或指导方案。三是审判权、检察权、执行权之间的衔接配合机制不够完善,存在程序空转、案结事不了等问题,未能实现“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标。

2.监督制约机制不够精准有效

一是监督重点不够突出,对“四类案件”等重点案件的监督管理不够精准,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约缺乏有效手段,导致类案不同判、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依然存在。二是监督方式不够科学,传统“人盯人、人盯案”的监管方式仍占一定比例,信息化、智能化监督手段的应用不够充分,监督的精准性和效率不高。三是监督合力尚未形成,各类监督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不够完善,存在监督重叠、监督缺位等问题,未能实现监督效能的最大化。

3.司法责任制落实不够到位

司法责任制的核心是权力与责任的有机统一。“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和目标。经过多轮司法改革,“让审理者裁判”已取得显著成效,但“由裁判者负责”仍需深化落实。一是责任划分不够清晰,审委会、院庭长、合议庭、法官之间的责任边界不够明确,出现问题后容易出现责任推诿现象。二是责任追究不够严格,对审判质量瑕疵与违法审判责任的区分标准不够明确,责任追究的启动程序、认定标准、惩戒措施不够规范,导致部分司法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三是履职保障不够充分,对法官依法履职的支持保障机制不够完善,“隔离带”“防护栏”不够牢固,影响了法官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释法说理水平有待提升

201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这一指导意见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价值、内容和尺度等方面提供了方向性指引。然而,囿于司法人员能力短板和思维惯性、社会舆论与信访压力干扰、绩效考核机制导向偏差等原因,部分裁判文书存在释法说理不充分、不规范、不透彻等问题,未能有效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有的裁判文书仅简单罗列证据和法律条文,对事实认定的逻辑过程、法律适用的理由缺乏详细阐释,导致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理解、不认同,甚至引发信访投诉。释法说理的针对性和说服力不足,未能有效实现“曲直可鉴、情法辉映”的目标,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5.科技赋能的深度和广度不足

一是数据共享不够充分,司法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不同地区司法机关之间存在“数据孤岛”问题,数据资源整合利用不够,影响了科技赋能的整体效能。二是技术应用不够深入,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多集中于流程管理、文书生成等浅层次,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风险预警等深层次应用方面还存在不足。三是技术适配性不够强,部分地区的数字模型存在“水土不服”现象,难以大范围推广应用,影响了科技赋能的覆盖面和实效性。

6.司法与社会公众良性互动不足

一方面,少数司法人员对现实社会生活缺乏深刻理解,处理案件机械适用法律条文,导致裁判结果的社会效果欠佳。另一方面,部分群众对司法活动不甚了解,仅凭朴素情感和认知对案件进行评判,与司法人员的专业判断存在偏差。公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不够畅通,司法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有待进一步优化,导致司法与社会公众之间存在隔阂,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三)问题产生的深层成因

当前司法权力运行中存在的各类突出问题,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多重因素交织叠加的结果。深入剖析其深层成因,是精准施策、破解难题的前提。

1.司法理念存在偏差

理念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从世界范围内考察,“人类历史上很多变革,不是一种利益战胜另一种利益,而是一种思想、主义战胜另一种思想和主义,或者新的理念战胜了旧的理念”。“一个民族要走在时代前列,就一刻不能没有理论思维,一刻不能没有正确思想指引。”但是,目前部分司法人员未能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对司法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认识不足,存在重程序轻实体、重结案轻化解、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等倾向。有的司法人员责任意识不强,缺乏“守心”的自觉,对司法公正的追求不够坚定,影响了司法权力运行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2.制度体系不够完善

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措施,但部分制度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形成了制度“碎片化”现象。例如,类案检索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机制等不够健全,导致类案不同判问题难以根本解决;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够强,责任认定和惩戒措施不够明确,影响了制度的执行力。

3.队伍素质有待提升

部分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未能适应新时代司法工作的要求,在证据审查判断、法律适用、释法说理等方面存在短板。有的司法人员缺乏系统的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应对新型复杂案件的能力不足;少数司法人员职业道德滑坡,存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4.外部环境影响不容忽视

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治观念不强,存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现象,影响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同时,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日益增大,部分媒体对案件的过度报道和不当评论,容易干扰司法公正,给司法权力运行带来一定压力。

三、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的经验借鉴:古今中外的实践与启示

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是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共同课题,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地区基于自身国情与法治传统,积累了各具特色的实践经验。梳理和借鉴古今中外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的有益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能够为新时代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提供丰富启示。

(一)中国古代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的传统智慧

“人类历史上没有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可以通过依赖外部力量、照搬外国模式、跟在他人后面亦步亦趋实现强大和振兴。”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高度重视司法权力的规范运行,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和治理经验,为当代司法权力规范运行提供了有益借鉴。

1.明德慎罚的司法理念

在古代,刑罚被视作不祥的“凶器”,动用刑罚可能招致反噬,不当的刑罚有损国家气数。因此,中国古代坚持“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的司法理念,强调司法不仅要惩罚犯罪,更要教化民众、化解矛盾。儒家思想倡导的“仁政”“礼治”理念融入司法实践,要求司法人员执法宽和、体恤民情,反对严刑峻法、草菅人命。这种理念与当代司法为民、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目标具有相通之处,启示我们在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时,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层级分明的监督体系

中国古代构建了较为完备的司法监督体系,实现司法权的高度把控,包括中央对地方的监督、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的监督、专门监察机关的监督等。例如,唐代设立御史台,负责监察百官和司法活动;宋代建立了提点刑狱司,加强对地方司法的监督。这种层级分明、多元协同的监督模式,启示我们要构建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体系,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形成监督合力。

3.规范严密的程序制度

中国古代形成了一系列规范司法程序的制度,如唐代的“三司推事”“九卿会审”制度,明代的“圆审”“朝审”制度等,通过严格的程序设计规范司法权力运行,防止司法专断。特别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为了贯彻慎刑观,本着“敬天保民”的考量,中国古代建立了死刑复核制度,对下级官员的死刑裁判进行严格的程序控制。这些制度强调司法程序的公开性、公正性,启示我们要高度重视程序正义,通过完善的程序规则规范司法权力行使,保障司法公正。

4.严格规范的法官责任制度

中国古代对司法官员的责任有着严格规定,将断罪不如法、出入人罪、受赇枉法、请托枉法、挟仇枉法、滥用酷刑、淹禁稽迟等行为纳入规范范畴,通过制定相关法律、重视法官人选、进行司法监察予以规制。《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司法官员故意出入人罪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过失出入人罪的,也要减等处罚。这种严格的法官责任制度,启示我们要健全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司法权力依法规范行使。

(二)国外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的实践经验

“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为实现司法权力的规范运行,有必要在坚守本土法治根基的前提下,借鉴域外关于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的实践经验。

1.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经验

大陆法系国家强调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统一性,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程序规则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德国、法国等国家建立了独立的司法体系,法官实行终身制,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同时,这些国家注重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准入标准严格,职业培训体系完善,确保了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此外,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建立了统一的法律适用机制,通过判例指导等方式,保障裁判尺度的统一性,对我国解决类案不同判问题具有借鉴意义。例如,法国经常公布发表重要的案例,并且加以研究和评论,每年修订一次的法国法典也会引用若干有影响的案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其约束力超越与案的当事人,并对联邦及州等宪法机构也具有法律效力。

2.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经验

英美法系国家注重通过权力制衡和程序正义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相互独立、相互制衡,通过司法审查制度保障法律的合宪性。英国通过陪审团制度,让普通民众参与司法审判,实现了司法的民主化和社会化,增强了司法的社会认同。这是因为,“陪审制使公民享有一种有效的防御手段,使其可直接反抗凌驾于正义及人性之上的恶法”。英美法系国家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通过严格的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止司法权力滥用。这些经验启示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司法权力制衡机制,拓宽公众参与司法的渠道,强化程序正义的保障作用。

3.国外经验的借鉴与反思

国外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的实践经验为我国提供了有益参考,但由于政治体制、法律传统、文化背景的差异,不能简单照搬照抄。在借鉴国外经验时,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进行创造性转化。要吸收借鉴国外在司法独立保障、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程序正义保障等方面的有益做法,同时坚决摒弃与我国国情不符的司法模式和制度设计,确保司法权力运行规范符合我国实际。

(三)古今中外经验的共同启示

1.坚持党的领导与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有机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我们党的明确主张”,强调“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他进一步指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这启示我们,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司法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各方面,同时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政法机关执法办案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注重制度建设与理念引领并重

需要明确的是,诸如“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具有人治色彩的非理性因素迎合了人性阴暗面,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容易遗留在现代法治胚胎中野蛮生长。因此,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必然受到各种各样的内外部客观因素的制约,既不是人们的主观想象和一时热情就能实现,也不是“单兵独进”,制定某一规范、某一个制度就足以保证目标实现。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是一个系统工程,其既需要先进的司法理念予以引领,也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予以跟进。因此,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既要完善制度体系,通过严密的制度规范权力行使,又要加强理念引领,培养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公正理念和为民情怀。只有将制度约束与理念自觉相结合,才能实现司法权力的长期规范运行。

3.强化监督制约与履职保障协同推进

权力监督与履职保障是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的两个重要方面。古今中外都注重构建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同时重视司法人员的履职保障。这启示我们,一方面,要强化对司法权力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另一方面,完善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创造良好条件,实现监督与保障的良性互动。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长期以来,我国把司法人员定位于公务员,实行与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带来不少弊端”,“要通过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

四、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的路径构建:理念、制度、机制、科技与队伍

规范司法权力运行,需要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整合理念引领、制度保障、机制创新、科技支撑与队伍建设等多重维度形成合力。以下将理念、制度、机制、科技与队伍五个方面,展开具体分析。

(一)革新司法理念,筑牢规范运行思想根基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理念一新天地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新理念的确立,总是同旧理念的破除相伴随的,正所谓不破不立。”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根本在于司法理念的与时俱进、破旧立新。

1.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教育引导司法人员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将实质性化解纠纷作为审判的目标导向,推动工作重心从“案件结没结”向“矛盾解没解”转变,防止程序空转和“一案结多案生”。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体感公正”,用人之常情、人性关怀依法审视案情,使裁判结果既合法又合理,符合公众对是非善恶的朴素判断。

2.树立权责统一的司法理念

责任是主体背离法律规范的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既不能推卸,也不可转移。责任可以促使权力主体更加审慎地行使手中权力,树立起勤勉尽责、公正无私的风范。可以说,即便司法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得再完备,责任一旦缺失,都潜藏着坍塌的危险。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权力主体倾向于“治民”,而疏于对自身的约束和管理,导致司法责任没有完全发挥“治官”之作用。因此,需要强化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明确“让审理者裁判”与“由裁判者负责”是有机统一的整体,既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又要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教育引导司法人员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增强履职尽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

3.坚持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理念

将公正作为司法的生命线,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案件质量关,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稳定性。同时,注重提升司法效率,优化司法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环节,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强化司法权威意识,维护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引导社会公众尊重司法裁判,营造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4.确立科技赋能的司法理念

当司法需求侧迈进数字时代时,司法供给侧不能停留在工业时代踉跄前进,而应积极拥抱数字化转型浪潮,充分利用开放性、跨越性、连通性的信息技术改造司法权力运行场景,推动智慧法院工程建设。因此,需要引导司法人员树立科技赋能的理念,充分认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在规范司法权力运行中的重要作用。主动适应司法数字化转型趋势,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提升司法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权力运行的精准化、智能化监管。

(二)完善制度体系,构建规范运行根本保障

古人说:“经国序民,正其制度。”(《汉纪·孝武皇帝纪一》)意思说,“治理国家,使人民安然有序,就要健全各项制度”。这句话深刻揭示了完善制度体系对于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的基础性、根本性作用。

1.优化司法权力配置制度

一是科学划分司法机关内部职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避免职责交叉和推诿扯皮,实现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高效运转。二是规范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明确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的监督指导权限,尊重下级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权,防止“行政化”干预。三是完善审判权、检察权、执行权衔接配合机制,强化立、审、执程序的高效有序衔接,构建“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制度体系。四是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完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

2.健全司法责任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把“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作为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只有不断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度,司法权运行的规范化才能得以加强,才能“让司法人员集中精力尽好责、办好案,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具体而言,一是明确责任划分,细化审委会、院庭长、合议庭、法官之间的责任边界,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层次分明的责任链。二是完善责任认定标准,严格区分审判质量瑕疵与违法审判责任,明确责任追究的启动程序、认定标准和惩戒措施,确保责任追究科学合理。三是强化责任追究的刚性,对违法审判、枉法裁判等行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形成有力震慑。四是完善履职保障机制,为法官依法履职建好“隔离带”、加固“防护栏”,支持法官坚守司法底线,依法公正办案。

3.完善统一法律适用制度

一是健全类案检索制度,明确类案检索的范围、标准和程序,要求法官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时必须进行类案检索,确保裁判尺度统一。二是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工作,及时出台针对新型、复杂案件的司法解释,发布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三是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其在统一法律适用、解决疑难复杂问题中的作用。四是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对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之间的法律适用分歧及时进行协调解决,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4.健全司法公开制度

一是拓展司法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将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等方面的公开向纵深推进,确保司法权力运行全程留痕、阳光透明。二是创新司法公开的形式和载体,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司法公开平台,提升司法公开的便捷性和可及性。三是强化司法公开的监督功能,通过司法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创新运行机制,提升规范运行实际效能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机制的科学性决定效能的发挥。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既要靠完善的制度体系筑牢根基,更需通过创新优化运行机制激活内生动力。

1.优化司法运行机制

一是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提高诉前调解质量,推动更多纠纷在诉前化解,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二是完善审判程序,一审中多做调解工作,尽量避免上诉发生;二审坚持“当改则改、慎重发回、定分止争”工作理念,充分发挥纠错功能;审判程序中注重考虑权利人的实际利益,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减少执行案件发生。三是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引入民间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等非公权力调解方式,凝聚纠纷化解合力。四是拓宽公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组织基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民代表等参与司法调解、公开听证等活动,增进司法与公众的双向理解。

2.提升释法说理机制

一是强化释法说理的责任意识,明确加强释法说理是每一名法官的法定义务,将释法说理水平作为法官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规范释法说理的内容和标准,要求裁判文书必须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将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全过程向当事人坦诚释明。三是创新释法说理的方式方法,针对不同案件类型和当事人特点,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释法说理,必要时通过口头解释、书面说明、案例参考等方式,增强释法说理的针对性和说服力。四是加强释法说理能力培训,将释法说理纳入法官教育培训体系,提升司法人员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

3.健全司法评价机制

一是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构建以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效果为核心的评价指标体系,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评价的根本标准。二是坚持科学评价导向,准确理解、科学运用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将指标情况作为反映审判工作的“体检表”而非“成绩单”,避免违背审判规律层层加码。三是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与法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晋升晋级等挂钩,充分发挥评价机制的导向作用。四是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司法公信力第三方评估,客观评价司法权力运行的规范化水平和司法公信力。

4.完善司法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司法监督机制虽“一应俱全”,但一些监督制度或监督范围有限,或监督深度不够,或监督中立性受到质疑,以致形同虚设、流于形式,成为任人拿捏的“橡皮章”,无人畏惧的“稻草人”,没有牙齿的“纸老虎”,甚至引发“破窗效应”。因此,必须不断健全司法监督机制,不折不扣抓落实,让监督“篱笆”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具体如下:一是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四类案件”等重点案件的监督管理,强化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约,有效解决类案不同判问题。二是创新监督方式,推动审判监督管理从简单的数据管理转向案件质量管理,从“人盯人、人盯案”的传统模式向平台化、可视化、扁平化的信息化监管模式转变。三是凝聚监督合力,健全各类监督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司法机关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衔接,实现监督信息共享、监督成果互认,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四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完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提升法律监督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四)强化科技赋能,提升规范运行技术支撑

数字时代背景下,科技是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的重要支撑。因此,需进一步推动数字技术与司法环节的深度融合,破解司法权力运行中的堵点难点。

1.构建司法大数据共享体系

一是在国家层面统筹司法大数据的建设、管理和运用,建立司法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不同地区司法机关之间的大数据共享机制,打破“数据孤岛”。二是规范司法数据标准,统一数据采集、存储、传输、使用的标准和规范,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三是加强司法数据安全保障,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数据安全技术防护,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滥用,保障司法数据安全。

2.深化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

一是推进“人工智能+”司法审判,开发智能类案检索、智能法律适用、智能文书生成等系统,为法官办案提供辅助支持,提升司法效率和裁判质量。二是构建智能化监管平台,通过“案件画像”“法官画像”“质效画像”等技术手段,实现对司法权力运行的实时监控、风险预警和精准监管。三是完善智能诉讼服务平台,开发在线立案、在线庭审、在线调解、在线查询等功能,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四是加强数字模型司法应用场景体系化建设,针对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优化数字模型,解决“水土不服”问题,扩大技术应用覆盖面。

3.推进智慧司法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加强司法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升级改造司法机关的网络、服务器、存储等硬件设施,为科技赋能提供硬件保障。二是构建统一的司法信息化平台,整合审判、执行、调解、监督等各类司法业务系统,实现司法业务的全流程线上办理。三是推进无纸化网上办案,优化办案流程,减少纸质文书流转,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节约利用。四是加强智慧司法人才培养,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为科技赋能司法提供人才支撑。

(五)加强队伍建设,夯实规范运行组织保障

司法权力的规范运行,归根结底要靠高素质的政法队伍来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这一重要论述为新时代司法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确立了标准。

1.强化思想政治建设

“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因此,“要旗帜鲜明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努力打造一支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政法队伍”。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司法人员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教育引导司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2.提升专业能力素养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提高司法工作者公正司法能力”。他强调:“好干部不会自然而然产生。成长为一个好干部,一靠自身努力,二靠组织培养。”因此,需要建立健全基本的选拔、培训等机制。具体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完善司法人员招录培养机制,严格职业准入标准,选拔高素质人才进入司法队伍。二是加强教育培训,构建系统化、常态化的教育培训体系,重点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审判业务技能、释法说理能力、科技应用能力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三是强化实践锻炼,通过岗位练兵、案例研讨、挂职锻炼等方式,提升司法人员应对新型复杂案件的能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法学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四是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促进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之间的交流合作,共同提升专业水平。

3.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因此,需要加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一是健全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准则,明确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规范司法人员的职业行为。二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司法人员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培养敬业精神、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三是强化职业道德监督,将职业道德表现纳入司法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四是弘扬司法正气,宣传表彰先进典型,营造崇尚职业道德、坚守司法公正的良好氛围。

4.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一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将办案质量、效率、效果、释法说理水平、廉洁自律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实现“评案”与“考人”融合贯通。二是完善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司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晋升晋级等激励,充分调动司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容错纠错的适用情形、认定标准和程序,为敢于担当、依法履职的司法人员撑腰鼓劲,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五、结论与展望

当前,我国司法权力运行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诸多挑战。传统中国拥有“包罗丰富的封建帝国统治的传统力量”与“政治惰性较大的农村人口的巨大规模”,这两大基本特征决定了克服和减少司法权力的人治因素,从而实现从司法权力规范运行是一个长期、复杂、艰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司法权力运行不可避免地会呈现人治和法治并行的二元性特点,因此既不能因稍有成绩就“沾沾自喜”“盲目乐观”,也不能因一时的困难而“甘于落后”“怨天尤人”,需要保持清醒的认识和足够的心理准备,清醒地认识到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久久为功、持续发力。同时,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因此,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并不是少数人或特定群体的“自娱自乐”,而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和一致支持,需要充分发挥人民主体作用,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依靠人民干事创业,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法治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我们坚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够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司法权力运行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注释】

[1] 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47页。

[2] 同上注,第107页。

[3] 参见李龙:“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中国法学的全局——再论人本法律观”,《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年第4期,第391页。

[4] 习近平,见前注[1],第148页。

[5] 习近平,见前注[1]。

[6] 习近平,见前注[1],第5页。

[7] 习近平,见前注[1],第22页。

[8] 习近平,见前注[1],第234页。

[9] 习近平,见前注[1]。

[10]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198页。

[11] 习近平:“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载《人民日报》2017年7月11日,第1版。

[12] 习近平,见前注[1],第248页。

[13]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9页。

[14] 习近平,见前注[1],第275页。

[15]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42页。

[16] 习近平,见前注[1],第240页。

[17] 习近平,见前注[10],第142页。

[18]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77页。

[19] 习近平,见前注[1],第147—148页。

[20]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持从抓作风入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进一步落实到位”,载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6/content_7030075.htm?menuid=197,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3月7日。

[21] 游劝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司法理论”,《中国法学》2023年第4期,第17页。

[22] 习近平,见前注[1],第234页。

[23] 习近平,见前注[1],第248页。

[24] 习近平,见前注[1],第234页。

[25] 张维迎:《理念的力量》,西北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序言”,第4页。

[26]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版,第29页。

[27]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67页。

[28] 参见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997页。

[29] 参见陈卫东:“中国刑事司法治理的传统范式及其现代意蕴”,《中国法学》2025年第5期,第25页。

[30] 同上注,第33页。

[31] 参见张晋藩:“综论中国古代司法渎职问题”,《现代法学》2012年第1期,第3页。

[32] 习近平,见前注[1],第111页。

[33] 参见周斌、蒋皓:《欧美国家法官实行终身制享高俸禄》,载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cn/article/detail/2013/07/id/104198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3月7日。

[34] 参见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与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35] 施鹏鹏:《陪审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6页。

[36] 习近平,见前注[1],第43页。

[37] 习近平,见前注[1],第23页。

[38] 习近平,见前注[1],第115页。

[39] 习近平,见前注[1],第50页。

[40] 习近平,见前注[1],第58页。

[41] 习近平,见前注[1],第61—62页。

[42] 习近平:《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25年版,第160页。

[4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见前注[18],第68页。

[44]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5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165—166页。

[45] 习近平,见前注[42],第253页。

[46]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24年版,第31页。

[47] 习近平,见前注[1],第248页。

[48] 习近平,见前注[42],第39页。

[49]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见前注[18],第34页。

[50] 习近平,见前注[1],第249页。

[51] 习近平,见前注[1],第23页。

[52] 习近平:《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135页。

[53] 习近平,见前注[1],第177页。

[54] 习近平,见前注[1],第115页。

[55] 习近平,见前注[1],第116页。

[56] (美)费正清、罗德里克·麦克法夸尔主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王建朗等译,陶文钊等校,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3页。

[57] 习近平,见前注[1],第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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