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 马一男 张永泉: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16 次 更新时间:2026-01-07 23:59

进入专题: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习近平法治思想   两个结合  

李林 (进入专栏)   马一男   张永泉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6年第1期

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实践价值和时代意义。要抓住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这个关键,系统阐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念的内在逻辑与概括表达方案,深入论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理论内涵、目的要旨、主体对象、客体分类、方式路径等基本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深化拓展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播弘扬的法理认识。新征程上,在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进程中,推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方法创新,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凝聚强大法治精神力量,为推动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法治宣传教育法;“两个结合”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习近平总书记立足新时代新征程提出的重大标识性概念,深刻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精髓与实践要旨,是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的灵魂与旗帜。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作出了战略部署。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法治宣传教育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推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既是重大法理命题,也是重大实践课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阐释。深刻理解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时代意义,准确把握其理论内涵,创新弘扬方式,塑造全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价值共识与行动自觉,是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念的产生发展和法理阐释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作为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政的一个核心概念,是伴随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而孕育诞生和加速发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念的产生发展过程经历了从实践探索到理论自觉、从理论命题到实践创新的发展演进,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立足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理性本质和实践属性,梳理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念的实践脉络,可以更好地把握其产生发展的历史、实践和理论逻辑,深刻理解其丰富的法理内涵。

(一)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念的产生发展脉络

1. 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念的提出和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将普法工作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有组织、有规划、系统持续的全民普法教育,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孕育诞生进行实践探索,相继提出“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法制观念”等重要概念。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首次正式使用“法治精神”概念,指出我国宪法“认真贯彻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2006年5月17日,习近平同志发表《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治风尚》一文,首次对中国语境下的法治精神内涵作出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论述阐释。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在政治报告中写入“弘扬法治精神”,明确将其作为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目标任务。2011年3月,十七届中央政治局以“推进依法行政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主题举行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胡锦涛同志在主持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党的十七大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形势、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而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对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年7月,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胡锦涛同志进一步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2011年,国家“六五普法规划”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三个首次”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作出明确规定:一是首次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确定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确立了其在全民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为深入推进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二是首次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部分,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工作作出专门部署,明确了其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范畴下位概念的法理地位,推动了法治精神与法治实践的具体结合;三是首次提出“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拓展了价值空间,夯实了道义支撑。

2. 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念的丰富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系统性、整体性加快推进的新阶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成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强大引擎。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并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部分明确规定“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一系统性、结构性安排使得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超越知识性、文化性范畴,直接服务于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

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观念,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提出明确要求。

2016年,国家“七五普法规划”首次把规划的名称从“法制宣传教育”改为“法治宣传教育”,把“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列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一项重要工作。其强调,要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基础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020年以来,党中央相继颁布“一规划两纲要”,擘画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路线图施工图。其中,《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把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纳入建设法治社会的指导思想范畴,明确提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与此同时,国家“八五普法规划”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出具体要求,强调“要准确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公民法治精神的认同度”“让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家庭中生根”“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等。

2021年,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把“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高国家机构依法履职能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作为新时代十年“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取得的重大成就,予以充分肯定。

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从法治社会建设层面的基本要求上升为统摄法治中国建设全局、引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精神指引与核心价值依归。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单章列出,并从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建设法治社会四个方面作出决策部署。其中,在“加快建设法治社会”部分,明确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大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把“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从“法治社会建设”中剥离出来,把它从全民守法部分提升到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决策部署的总论部分,赋予它更高的指导性、全局性地位。“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念在全面依法治国整体布局中地位作用的重大调整和提升,充分表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我国法治体系工作布局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在服务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中的作用更加突显。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通篇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尤其是明确提出,在“十五五”时期要“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其虽然未使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一词,但是“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作出的新凝练新表述,为在新征程上加快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指明了发展方向,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念的基本界定

从普遍意义上看,“法治精神”作为一个蕴含丰富法哲学意涵的概念,是根据特定的法治世界观和价值观,对法治文化现象(如价值理念、基本原则、目标理想等)的本质特征和精神要义所作的哲理抽象与凝练。法治精神是法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精神支撑与力量源泉,是法治的灵魂、价值取向与精神追求的集中体现。法治精神内嵌于公民的精神世界,通过引导公民形成自觉认同、观念信仰和实践遵循,成为国家精神、民族精神和公民精神在法治文明领域的具体体现。作为一个立体性的范畴,法治精神既是对宪法精神、民法精神等静态法律规范精神的抽象升华,也是对立法精神、执法精神、司法精神等动态法治实践精神的综合集成,是现代国家和民族强大的精神力量。

在当代中国,基于“法治精神”概念的一般性意涵和普遍性特征,“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念被赋予了更加鲜明的中国化时代化内涵。具体而言: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要旨,这是其最根本的理论品格。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本质特征、科学理性精神、丰富理论内涵和崇高价值追求进行深度凝练,转化为新时代法治建设的价值观、法治观和方法论,确保了正确的政治方向、科学内涵和价值导向。

第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这是其最鲜明的政治品格。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个最本质特征,坚守了党的领导这个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把握了社会主义这个我国法治的基本定性。其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统一”等中国特色原则贯穿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过程、各方面,充分彰显了独特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集中体现了党领导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原则,这是其内在的价值品格。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展现了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崇高目标,内在地规定了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等一系列根本遵循。

第四,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集中体现了人类法治文明的精髓要旨,这是其开放的世界品格。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并非封闭孤立的产物,其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积极弘扬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价值,创造性转化人类法治文明的普遍原则(如宪法法律至上原则、制约监督权力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实现了特殊性与普遍性、民族性与世界性的有机统一。

(三)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标识性概念

构建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归根结底是构建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标识性概念的支撑。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念贯穿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理论体系始终,彰显了新时代法治的本质特征,引领了新征程法治的实践发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标识性概念。

1. 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赋予原创性理论内涵

标识性概念的形成往往基于对既有范畴的创造性重构。一个概念要具备自主性、标识性,既要通过实践创造新命题、生成新概念,例如“依宪治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等;更要为既有的一般概念注入全新的时代内涵与理论内核,使其发生质的飞跃,例如“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纵观人类法治文明史,不同国家和民族曾用“法的精神”“法律精神”“法制精神”“法治精神”等概念范畴,凝练表达其对法和法治的渊源、本质、价值、功能等法文化现象的探索和思考。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从全人类法治文明成果中汲取智慧和养分,从制度与文化相互促进、理论与实践有机统一的高度,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一适应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的阶段性新特征新要求的目标任务,为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开辟了更加广阔的精神文化空间,赋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念全新的理论内涵、时代内涵、文明内涵,实现了“术语的革命”,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念从一般普遍的法哲学范畴,转化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具有原创性理论内涵的标识性概念。

2.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念作为标识性概念的鲜明特质与实践功能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的哲学社会科学有没有中国特色,归根到底要看有没有主体性、原创性。”当一个具有原创性理论内涵的概念能够集中体现出某一知识体系的主体性与自主性,并能够起到凝练内核、统摄全局、构建体系、揭示本质的作用时,这一概念才能够成为标识性概念。

第一,正如“社会主义”这一前提所揭示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念作为标识性概念既体现在其“理论身份”上,也体现在其自主性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念虽然与域外某些法治理论共享“法治精神”这一共同的名词,但是其归根结底是中国的和社会主义的。其不依附于任何外来的理论范式,不被任何外来法治世界观所定义,而是由扎根中国大地、立足中国实践、解决中国问题的自主法治理论创造的。这从本体论高度鲜明地标识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自主理论品格。

第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念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精髓,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本质属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使法必行之法就是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通过对良法善治、德法相融、公平正义等法治价值的凝练表达,深刻揭示了新时代中国法治的根本追求。它将“十二个坚持”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升华为内在价值信仰,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体系、法治理论、法治文化的灵魂与主题。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念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标识性话语和范畴,创新了法治(法学)话语的表述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话语体系建设”,必须“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从标识性概念自身来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念不仅是我国与域外“法的精神”“法律精神”“自然法精神”等概念对话的全新话语体系,而且是我国超越域外某些“法治精神”话语体系的全新概念范畴。从标识性概念间的相互关系来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念内涵丰富、高屋建瓴,彰显了奉法强国、良法善治、自由平等、保障权利、诚信守法等法治追求,与“法治中国”“法治强国”“法治体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法治轨道”“全过程人民民主”等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原创性话语内在一致、和谐统一。从标识性概念的持续建构来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念是我国自主法治(法学)概念体系的灵魂与核心,其为标识性概念的不断创新发展锚定了方向。以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灵魂和标识的法治(法学)话语体系、概念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跳出了西方法治中心主义窠臼,摆脱了对西方法律概念体系的话语依赖,能够用自己的语言范畴讲述中国法治故事,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持续丰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概念基础。

第四,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念引领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不断发展。标识性概念的最终价值体现在其强大的实践引领力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念以其“知行合一”的理论品格,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内涵转化为全社会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不断迈上新的更大台阶。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与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相互作用的互动过程中,不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为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断完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强大精神力量。

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念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标识性概念,通过赋予全新内涵、凝练内在灵魂、创新独特话语、标识自主身份、引领体系建构、推动实践发展等作用的发挥,成为加快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概念支撑。

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丰富内涵的概括表达方案

开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征程,及时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制度、实践和文化创新发展的宝贵经验,凝练概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念的丰富内涵,研究设计“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概括表达方案,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更为有力的价值引领,注入更加磅礴的精神力量,具有重大意义。

(一)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丰富内涵的体系化建构

1. 体系化建构的必要性

推进理论的体系化研究和建构是新时代理论研究的内在要求,是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路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一以贯之的研究范式。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理论体系中,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一个具有基础性、统领性和标识性的重大概念。我国法学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内涵进行了有益探索。虽然学界研究已经取得了诸多成果,但是尚未形成统一的、系统的、权威的学术共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内涵的界定亟待深化拓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至关重要。体系化建构是概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内涵的科学路径。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内涵的体系化建构,突破了对其宣示性、介绍性、倡导性的片面理解。“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作为法律的规范内容,仅在《法治宣传教育法》的总则部分出现。如果不明确其内涵,那么可能会让人误会,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入法是否只具有宣示性意义,不具有实际价值。为更好落实《法治宣传教育法》的基本价值倾向,必须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内涵予以具体阐释。这是实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连接理论与大众的桥梁。

第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内涵的体系化建构,有助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当前,学界虽然从核心原则、内容构成、价值追求等角度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内涵展开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但是在分析视角上,仍存在列举法等传统分析范式,各个要素的并列呈现出较为松散的关系,缺乏清晰的逻辑主线及层次结构。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内涵的体系化建构,是从中国式法治建设实践中提炼规律性认识、凝练新命题新理论、创新研究范式的重要内容,将进一步强化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主体性、民族性、规律性,推动建构植根中国实践、体现中国精神、具有中国气派的法学知识体系。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内涵的体系化建构,打破了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之间的壁垒。体系化建构的目的不仅是对概念的内在逻辑进行学理化阐释,而且是为了推进理论的实践化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方面在功能上以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为核心,另一方面在结构上以“新十六字方针”划清主体工作职责,明晰各环节任务。为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任务,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内涵必须要突破概念要素的静态化学理分析,实现宏观与微观、整体与部分、动态与静态、目标与过程、历史与时代的辩证统一,这样才能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2. 体系化建构的内在逻辑

“一个成熟的科学的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总是表现为将已经取得的理性知识的成果系统化为一个体系。这种体系不是零碎知识的汇集,也不是一些观点的简单集合,而是有其内部结构的、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内涵的体系化建构,也应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要素组成,呈现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排列有序、逻辑严密、功能协调的体系样态。在体系内部,应当根据要素的不同侧重和纵横逻辑关系进行合理排序,避免交叉重复,恰当处理表述间的并列、递进等位阶关系。具体而言,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内涵体系化建构的内在逻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整体性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内涵体系应实现目标上的统一和结构上的和谐。作为一个整体,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内涵体系的内部各要素要共同服务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法治中国的总目标,实现“1+1>2”的系统效应,各要素要形成紧密的网状结构,避免成为孤立、零散观点的汇集。二是层次性原则。在纵向维度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内涵体系应呈现清晰的逻辑层级和排列次序,根据各要素的内涵外延、功能实现、价值核心,进行由宏观到微观、由根本到具体、由价值到实践的递进式表达,应当明确各要素表述间的位阶关系,从根本上杜绝关系不清、逻辑混乱、层级错位等问题。三是周延性原则。在横向维度上,同一逻辑层级内的各要素应涵盖全面、边界清晰,各要素需在同一维度下从不同侧面阐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内涵,确保分类科学,共同构成对该维度完整且自洽的解释。各要素应既能基于其特定功能独立存在,又能在整体关系中形成互动与支撑,共同诠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多重内涵。

3. 体系化建构的表达策略

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内涵的体系化建构中,最终表达形式至关重要。基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目标,应当通过高度凝练、意象鲜明、朗朗上口的话语,将内含政理、法理、道理、哲理的“学术话语”转化为回应人民群众现实关切的“大众话语”。相对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丰富内涵的表达策略,应当包含几个维度:一是大众熟悉度。大众的熟悉度与理论的接受度密切相关,善于运用人民群众耳熟能详的语言载体,可以有效降低理解门槛,增强大众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情感认同。因此,应当尽量使用具有广泛接受度的用语而不是晦涩难懂的法学专业术语进行表达。二是表述准确度。我们不能为了追求通俗化而牺牲内容的完整性和严肃性,而应当在不失本真的前提下,选择既能传达核心思想又能易于理解的词汇和句式,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内涵在弘扬中不变形、不走样。三是音韵和谐度。语言具有交际和审美的双重功能,音韵的和谐能够提升语言的感染力。南梁文学家沈约曾言:“文章之音韵,同弦管之声曲。”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内涵的字句选择上,应当尽量采用一致的音韵结构,使节奏平衡匀称,读之朗朗上口,满足听觉愉悦,便于记忆传播。四是形式美感度。“言简意赅的句子,一经理解,就能牢牢记住,变成口号;这是冗长的论述绝对做不到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内涵的表述应当尽量使用结构紧凑、意义明确的四字短语,结构上可使用排比或对偶的修辞方式。这种精练且富有节奏的语言形式,更符合汉语表达的审美习惯。

(二)概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丰富内涵的方案选择

1. 方案一:奉法强国、良法善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保障权利、规范权力,德法相融、诚信守法

奉法强国、良法善治精神回答了为什么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弘扬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问题。奉法强国精神强调以法治区别人治,明确法治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必然要求。良法善治精神确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属性。这一组精神从国家层面展开,既对内突出了法治的战略地位,向全社会特别是法治专门队伍明确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目标方向,又向世界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内核,推动人类法治文明迈向新境界。

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全人类共同价值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中的具体呈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既是全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时,应当注意普遍性与特殊性、世界性与民族性的辩证统一,明确社会主义法治语境下自由平等精神和公平正义精神的实质内涵,突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崇高价值属性。

保障权利、规范权力精神是法治中国建设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保障人民权利是中国共产党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以来的不懈追求,是坚持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在法治层面的具体呈现。规范权力精神紧紧抓住“关键少数”,这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经验,也是保障权利精神的前提和基础。

德法相融、诚信守法精神是新时代中国式“德法共治”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层面的体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必须把握法治和德治的互补性、兼容性、一致性,以德融法,以法促德。诚信守法精神包含“诚实守信”和“遵纪守法”两个方面的价值引导。其既是对全社会的要求,也是对广大企业家的重点要求。诚信为本、自觉守法是促进我国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的精神底蕴。

2. 方案二:党的领导、人民中心,宪法至上、法治强国,民主自由、公平正义,权力规制、人权保障,德润民心、法安天下,信仰法治、守法护法

在政治立场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中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是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只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法治权威才能得到人民拥护,法治精神才能得到人民弘扬。

在国家层面上,坚持宪法至上、法治强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在全社会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性质和作为治国安邦总章程的地位,决定了宪法至上。“法治强国”概念虽然尚未被明确提出,但是其内在规律与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强国战略”密切相连,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在法治领域的必然要求,是“法律大国”在新时期的历史性战略转型,是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最终目标。

在价值追求上,坚持民主自由、公平正义。民主、自由、公平、正义是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追求的共同价值目标。此处的民主,既包括作为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民主,更指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尤其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

在重点功能上,坚持权力规制、人权保障。权力规制和规范权力内涵一致。相较而言,权力规制的范围更加宽泛,指对权力进行约束和引导的全系统、全过程;规范权力则更加侧重具体过程中的方式方法,即通过制定和遵守规范使权力正当、有序、可预期。人权保障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持续深化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一脉相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专门部署“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人权保障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现代性的重要体现。

在社会层面上,坚持德润民心、法安天下。这一内涵与德法相融一体两面、一脉相承,二者共同指向实现国家善治的终极目标。区别在于,德润民心、法安天下强调德与法分工协作、功能互补的实践路径,而德法相融强调德与法相互渗透、融为一体的理想状态。

在公民层面上,坚持信仰法治、守法护法。此处对公民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信仰法治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内在的思想基石,守法护法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外在的行为实践,二者构成了内化于心与外化于行的双向循环。对法治的坚定信仰,会驱动公民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公民在守法和护法的实践中,会进一步加深对法治的信仰。

3. 方案三:追求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的崇高价值,彰显德润民心、法安天下的鲜明特点,贯彻权力制约、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践行崇尚法治、诚信守法的实践要求

民主自由、公平正义,德润民心、法安天下,人权保障及诚信守法的表述与前文一致,权力制约和崇尚法治在用语上有细微调整。这两处用语与其他方案用语的区别与联系在于:

第一,制约监督权力的根本目的,是防止权力滥用,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保障公民权利不被侵害。“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事物及事物各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抓紧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规范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力行使,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决定》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作出决策部署,提出要“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

第二,崇尚法治和信仰法治二者层层递进,相辅相成。崇尚法治是信仰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可以为信仰法治提供广泛的根基;信仰法治是崇尚法治的目标和追求,信仰法治的公民越多,越能带动整个社会崇尚法治。二者的区别在于,崇尚法治强调由外而内的理性认同,而信仰法治体现为由内而外的法治敬畏。因此,崇尚法治是实践要求,信仰法治是终极目标。

需要说明的是,提出以上选择方案,旨在提供原理性、思路性和模板式的参考。在实践中,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核心要义、概念界定、重点把握和表达方式等,见仁见智,存在多种可能可行的设计和方案。究竟设计哪些内容、采取哪种方式、选择哪个方案,在技术路线上既需要持续深化理论研究,夯实法理基础;也需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形成最大公约数;更需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作出符合规律、体现民意、有利于全社会传播和弘扬的政治决策。

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时代意义和理论内涵

凝练概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念的丰富内涵,用言简意赅、通俗易懂、朗朗上口的话语方式表达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为了在全社会更好地传播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使其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实践于行,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价值引领和精神支撑。

(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时代意义

1.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一以贯之的明确要求。早在浙江省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就强调,弘扬法治精神“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基础性、决定性的作用”。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明确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弘扬”紧密结合,丰富发展了这一核心概念的时代内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就是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尤其是其中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一系列重大观点和重要论断转化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和行动自觉,使其蕴含的规律性、根本性、标识性的重要内容和实践要求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构成和内核支撑。

2. 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

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既要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又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滋养与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繁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在要求,是确保法治中国建设形神兼备、行稳致远的关键环节。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都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作出了战略部署,并将其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紧密联系,彰显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经验的深刻总结,从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再到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重大原创性命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产生发展奠定了制度依据和实践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就是要把我国在法治建设实践中形成的规律性、经验性认识集中总结提炼出来,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形成的新成就、新经验、新理念凝练升华到“精神”这个认识论的最高境界,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方向旗帜与灵魂指引。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繁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使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孕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土壤,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与灵魂。中国共产党通过近四十多年的全民普法工作,推动法治文化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实现了从“法制宣传教育”到“法治宣传教育”,从“规划普法”到法治化普法,从“把法律交给亿万人民”到“提高全体公民法治素养”,从“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法”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蔚然成风,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跨越式发展。《法治宣传教育法》的颁布,正是对数十年全民普法经验的系统总结和法律升华。《法治宣传教育法》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写入总则,作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成为今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遵循。

3. 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精神力量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既为更好发挥法治保障作用提供了强大价值引领与不竭精神动力,又以其自身文明高度彰显并推动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全面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筑牢了精神基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能够把其蕴含的法治思想精义、法治目标价值、法治文化底色、法治行为遵循等要素内容转化为确保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方向的精神理念,能够更好地发挥法治对保障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中国式现代化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深刻把握文明中国建设规律,才能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不断深化拓展对文明中国建设的规律性认识:从1982年《宪法》规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个文明”建设,到2004年修宪时“两个文明”建设发展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三个文明”建设,再到2018年修宪时形成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五个文明”协调发展格局。其间,“法治”的理论逻辑经历了从精神文明范畴到政治文明范畴的转变。法治精神的涵盖范畴经历了从“两个文明”发展至“三个文明”再到“五个文明”的拓展延伸。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正是顺应这一文明发展规律,不断丰富理论内涵、明确实践要求的必然选择。

4. 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法治精神是法治内在属性与外在适应性相统一的人类文明成果。其既蕴含着中华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蕴和文化基因,又吸收和体现了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彰显了全人类共同价值的理性光辉。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应以“两个结合”丰富人类法治文明的理论形态。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理论升华,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为世界提供了一种不同于西方中心主义的法治发展新路径,为人类法治文明的理论宝库增添了蕴含中国智慧的崭新内容。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应以全人类共同价值引领人类法治文明的前进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内涵丰富,深刻体现了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有助于以中国精神与中国实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

1. 何谓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之“弘扬”

1)“弘扬”的语义分析

汉语中的“弘扬”一词由“弘”与“扬”构成。根据《说文解字》,“弘”乃“弓声”,其本义“为高为大”,后引申为扩大、广大等义。“扬”为“飞、举也”,也引申为传扬。在唐代,“弘扬”作为双音节词在佛教语境下出现,意指彰显传播、发扬光大。近代以来,“弘扬”一词逐渐走出佛教语境,但当时的主流搭配依旧是“弘扬佛法”“弘扬佛教”。改革开放以后,“弘扬”的用途日趋多元,搭配日益丰富,逐渐衍生发展出“弘扬中华文化”“弘扬革命精神”“弘扬民主意识”“弘扬正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表达。2006年,习近平同志发表专题文章,把“弘扬”一词与“法治精神”联结起来,明确提出“弘扬法治精神”的重大概念。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写入“弘扬法治精神”的内容。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把“法治精神”完整表述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明确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重大理论命题和实践要求。此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成为固定表述。

“弘扬”一词的语义从古至今都相对稳定,始终指弘扬主体积极主动地大规模提倡、发扬和传播某种积极、崇高、向上、向善的价值理念或文化成果,带有鲜明的主动性、积极性、公共性、引领性和价值性。因此,当下中国共产党提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既是历史逻辑和语义逻辑相结合的必然结果,也是法治实践创新和法治文化创新相统一的应有之义。

2)“弘扬”的概念辨析

在意识形态建设和价值观传播的语义场中,还存在一系列与“弘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需要进行辨析。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不同属性,可以从三个层面来梳理“弘扬”与相邻概念之间的关系,阐明“弘扬”的语义内涵和实践逻辑。

首先,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层面来看,“弘扬”与“灌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中的“灌输论”,最早来源于列宁。他强调,工人的科学社会主义意识只能从外面灌输进去。现在,“灌输”是指“科学、系统的社会主义思想,不可能通过自发的方式产生,而只能通过学习、教育、宣传、实践等自觉的方式才能掌握”。其强调的是理论的体系性、科学性以及教育的必要性,是确立一种思想理论指导地位的基础性工作。弘扬法治精神离不开必要的理论灌输,需要系统地向社会成员阐明其科学内涵、价值取向、理论基础、实践要求。然而,“弘扬”又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灌输”,灌输的重点在于使无法自发产生或选择某一科学理论的人知道或理解该理论,而弘扬的重心则在于使人从内心深处产生情感共鸣、价值信服和意志追随。

其次,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作为一项法治领域的实践原则的层面来看,“弘扬”与“强制”是对立统一的。法治意义上的强制,是指“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表现为法律的普遍约束和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而弘扬则是一种非强制的精神引领,依靠理论说服力、价值感召力和文化吸引力等来赢得受众发自内心的认同和信仰。二者的有机统一体现在:一方面,通过国家强制力惩戒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行为,能够捍卫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另一方面,通过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能够将外在的法律规范内化为公民的内心自觉,推动全民更好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最后,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作为一种旨在提升公民素养的公共知识的层面来看,“弘扬”是对“教育”“熏陶”“培育”的综合升华。其一,“弘扬”以“教育”为先导。教育的核心在于“按一定要求培养人”和“用道理说服人”。这决定了其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中主要以系统、显性的教学活动,向社会成员阐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科学内涵,使他们在理性上信服。这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可或缺的认知前提。其二,“弘扬”以“熏陶”为媒介。熏陶是指人长期接触的人或事物对人的生活习惯、思想行为等逐渐产生了某种影响。这决定了其主要功能在于通过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打造法治文化产品、树立法治文明榜样、形成良法善治氛围等途径和方式,对社会主体进行潜移默化、久久为功的影响,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变得可感可知。其三,“弘扬”以“培育”为过程。培育即“培养幼小的生物,使它发育成长”,进而引申为“培养”。“培育”一词的生物学特性决定了其核心功能在于养成,即通过引导公众参与法治实践,将法治知识、认知与情感,转化为稳定的行为习惯和坚定的内在品格。综上,“教育”为“弘扬”提供理性认知,“熏陶”为“弘扬”营造感性氛围,“培育”为“弘扬”落实实践路径。“弘扬”则将这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从理论到信仰、从个体到社会、从认知到实践、从外在到内化的全面升华。《法治宣传教育法》的立法实践,确立了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并分别对社会公众、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等不同群体作出系统安排,充分体现了“教育”的基础性、“熏陶”的社会性和“培育”的长期性,是“弘扬”理念在国家立法层面的制度化表达。

3)“弘扬”的显著特征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一项贯穿法治中国建设全过程的基础工程,具有基础性、系统性和长期性等特征。

首先,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一项基础性工程。“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强盛,总是以文化兴盛为支撑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思想文化根基和社会心理基础,其为制度运行提供价值指引,为公民守法提供内心动力,为权力行使提供伦理约束,必须将其置于法治建设的基础位置。

其次,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这项工程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覆盖国家、社会、公民各层面。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求将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培育融入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立法中承载价值,在执法中彰显权威,在司法中守护公正,在守法中内化自觉。

最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一项长期性工程。一种社会精神风尚的形成,是潜移默化、久久为功的过程。精神的内化遵循着文化与心理演变的客观规律,无法一蹴而就,需要几代人甚至更长时间的接续努力,必须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战略常抓不懈。

2.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目的要旨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根本在于通过思想引领与价值塑造,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融入国家治理与社会生活的全过程、各领域、各方面,充分发挥其在思想引领、权力规制、社会塑造与国家发展方面的铸魂固本作用。

第一,在思想层面,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应通过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人们在了解、学习、掌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核心要义、理论体系、实践要求、科学方法的基础上,深刻理解我国法治的本质特征与崇高价值,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丰富政理、法理、哲理、道理,坚定法治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公民。

第二,在国家层面,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应通过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最深厚、最持久的精神动力。同时,应努力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和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引领人类法治文明进步。

第三,在社会层面,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营造了全民守法的文化生态。应通过鲜活的法治实践、生动的文化产品和有力的舆论引导,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全民守法的良好环境和行为自觉,找到法治最大公约数,形成法治最大同心圆,夯实法治最广泛、最深厚的社会根基。

第四,在治理层面,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贯穿公权力运行全过程。应通过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将其基本要求具体转化为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业伦理和行为准则,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权力法定、权责统一的观念,自觉在法治精神的指引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确保公权力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3.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主体对象

《法治宣传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群团组织及事业单位都负有结合自身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定义务,鼓励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及个人积极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应当注意的是,这些主体不仅是法治宣传教育的主体,肩负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使命,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指向的对象。因此,我们需要细致区分这些主体和对象。总体来看,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重点主体和对象有四类: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法治队伍和人民群众。

1)各级党组织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领导核心

各级党组织作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主体,起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在政治引领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从源头上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社会主义性质;在思想引导上,各级党组织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过程中,引导全社会感悟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文化教化上,各级党组织通过组织专题学习、开展主题教育等多种形式,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在组织保障上,各级党组织不断完善党的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供坚实支撑。

各级党组织也是接受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教育的重要对象,其应当通过开展经常性和集中性的主题教育,增强全体党员的法治意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治局多次以法治为主题开展集体学习,学习内容涉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和德治、宪法、新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民法典、涉外法制建设等多方面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2024—2028年)》进一步系统推动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等教育培训工作,持续推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工作的内化与深化。

2)各级领导干部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关键少数”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肩负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其法治素养与履职行为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弘扬与践行。他们既可能成为法治建设的关键推动力量,也可能因为滥用权力对法治造成严重破坏。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领导干部须承担多方面责任:一是要充分发挥不同层级领导干部的职能。高级干部是引领党风和社会风气的重要风向标,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县委书记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一线总指挥”,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兼具领导与专业执法司法人员的双重角色。二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良好风尚。三是领导干部不仅要做人民群众的表率,更要在家庭内部带头树立良好家风,由内而外、由家至国地引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四是要坚决防止“关键少数”滥用权力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彻底摒弃人治思维和长官意识,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3)法治队伍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骨干支撑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对法治队伍中的各主体提出了不同要求。第一,法治专门队伍作为党政机关内的专业法治力量,肩负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职责。立法人员通过科学立法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融入法律规范体系,以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反映法治精神的内在价值;执法人员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是将“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的关键环节”,其在执法过程中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多种方式,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司法人员践行“够得着、看得见、听得懂、到得快、能兑现的司法正义”,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释法说理,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最直接最有力的方式。第二,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开展法治宣传、化解矛盾纠纷等过程中,积极传播、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第三,法学专家队伍应通过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研究,以身作则,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至关重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仲裁法》等多项法律相继修订,增强了法律职业伦理要求,完善了相关监督实施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文件。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进一步从制度和机制层面强化了对法学专家队伍的引导。这些关涉新时代法治队伍建设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文件,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供了关键支撑。

4)人民群众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社会基础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坚持“关键少数”和“绝大多数”都发挥好关键作用,实现自上而下引领、自下而上实践的双向互动、同步推进。在这一进程中,人民群众扮演着不可或缺的多重角色:首先,人民群众是日常生活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主体力量。他们通过自觉守法、依法参与社会事务、以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等具体行动,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落到实处,筑牢法治社会的群众根基。其次,人民群众是学习、接受、理解、内化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受众对象。《法治宣传教育法》明确指出,法治宣传教育是面向全体人民的国民教育,人民群众通过持续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治宣传教育等方式,逐步建立起对法治的认同与信仰,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真正转化为思维习惯和行为准则。最后,人民群众是丰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创造者和推动者。他们通过民主参与、社会监督、基层实践、守法护法等方式,不断贡献新经验新方法,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持续丰富与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

4.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客体分类

1)基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内涵的分类

公平正义、权力制约、权利保障、诚信守法等精神要素,构成了我们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丰富内涵的“最大公约数”,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重要客体内容。

第一,弘扬公平正义精神,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高价值追求。公平正义不仅是法治的生命线,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追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必须始终将公平正义摆在首位,使其成为衡量一切法治实践活动的根本价值尺度。应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使法治成为守护社会良知、捍卫社会公正、维护人间正义的灯塔。

第二,弘扬权力制约精神,筑牢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保障。权力制约是实现公平正义与保障公民权利的前提与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必须紧紧抓住权力制约这一关键环节,特别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应通过科学完备的制度设计,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一切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在宪法法律的轨道上进行,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成为平衡权力与权利关系、保障人民主体地位的关键价值支撑。

第三,弘扬权利保障精神,坚守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人民立场。权利保障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在法治层面的集中呈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必须始终坚持权利保障这一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的核心诉求,通过完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使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在法治全过程中都能得到切实尊重和有效保障,使法治及其精神成为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安全感和幸福感的源泉。

第四,弘扬诚信守法精神,夯实社会主义法治的深厚社会基础。诚信守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得以实现的社会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必须致力于培育全体社会成员的诚信守法精神,实现法治从“他律”到“自律”的升华。其既包括对“诚实守信”这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交往准则的倡导,也包括对“遵纪守法”这一公民基本义务的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求我们通过长期深入的法治宣传教育和长久持续的法治文化熏陶,引导全体人民真正从内心拥护和信仰法治。

2)基于法治运行基本环节的分类

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我国法治工作的基本环节和工作格局,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规律的深刻洞悉和精准把握。

第一,科学立法精神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基础。科学立法精神是立法的灵魂,事关立法的政治方向、基本原则、价值取向、整体布局、品格质量等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坚持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贯彻公平正义、坚持问题导向等重要内容。

第二,严格执法精神是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的核心支撑。从广义上讲,它的内涵集中体现为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四个有机统一的要素。严格执法精神不仅要求执法人员做到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与守法诚信,而且坚决反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强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第三,公正司法精神是严格公正司法的根本指引。公正司法精神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司法为民为根本宗旨,以公开透明为基本准则,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关键衡量标准。它要求司法人员刚正不阿、勇于担当,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与尊严。

第四,全民守法精神是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的精神根基。它要求各类社会主体真正从内心拥护和信仰宪法法律,将尊法守法内化为价值追求,主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自觉抵制违法现象,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动准绳,依法行使权利与权力、履行义务与职责。

3)基于法律部门的分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分类和重要构成。

第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关键在于弘扬宪法精神。对此处的“宪法精神”应作最广义的理解,其内涵与外延与“宪法”的价值域基本等同,涵盖宪法的各方面要义,并非仅指与“宪法规定”“宪法原则”相并列的、具有规范性界定的狭义概念。其具体包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和平发展道路等内容。

第二,培养人民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习惯,民法精神发挥了重要作用。《民法典》作为民法精神的重要载体,“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民法典》涵盖了主体平等、财产神圣、人格尊严、家庭和谐、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内涵,蕴含着深厚的自由精神、平等精神、契约精神、诚信精神、公平精神,贯穿于各种民事活动和社会生活之中。推动《民法典》走入群众身边、深入群众心里,是养成自觉守法习惯的重要基础。

第三,培育人民群众对法律发自内心的敬畏,弘扬刑法精神至关重要。“心有所畏,方能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刑法》蕴含的罪刑法定精神,不仅为人民群众的行为明确底线,指引其知所行止、辨明是非,让人民群众知道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而且通过严厉惩治以权谋私、贪污贿赂、徇私枉法等犯罪行为,为领导干部划定不可触碰的红线。

第四,推进民生改善和社会保障,弘扬社会法精神是关键。通过加强社会法精神的宣传教育,能够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劳动者等群体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弱有所扶、老有所依、权有所护、困有所助,让人民群众在法治保障中不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筑牢人民幸福生活的社会和谐稳定根基。

5.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方式路径

一是顶层设计。充分认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战略地位和基础作用,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重大成就,立足八个五年普法规划的成功经验,科学谋划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弘扬规划和专项实施方案。

二是统筹协调。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一项系统性、基础性与全局性的工程,要发挥中国共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主体目标一致、同向发力。应当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积极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整体布局,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一体推进。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类实施主体要明确职责、相互配合、有序推进,明确奖惩机制,完善保障监督,形成全社会大普法格局。

三是因地制宜。要根据不同地区、行业与群体的实际法治需求,开展精准的法治宣传教育。一方面,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必须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尊重不同地区的历史传统、文化习俗、实践要求、法治需求、群众认知,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弘扬实施方案。另一方面,应区分不同场合精准施策,通过分层、分类、分域推进,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融入实践、落到实处。

四是因时制宜。当前,世界变局加速演进,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社会结构深刻转型,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需求更加凸显。因此,要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把握国家宪法日、中国人民警察节、全国律师咨询日、法律法规的颁布日和实施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有计划、有主题地开展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是因材施教。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应结合不同对象的认知特点与实际需求,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的方式方法。一方面,针对领导干部、青少年、企业家、普通群众等不同群体,应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内容设置、传播方式和弘扬重点上有所区分,提升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例如,把“关键少数”和“未来多数”列为重点对象,强调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从青少年抓起。另一方面,应把握同一对象在不同阶段的需求变化。例如,对新入职公务员、新任领导干部、各学龄段学生等明确相应阶段的弘扬内容,实现贯穿全程、循序渐进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弘扬体系。

六是久久为功。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战略任务,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需要潜移默化、耳濡目染的过程。《法治宣传教育法》明确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从国家立法层面确立了持久推进机制。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仍面临诸多挑战,部分群众法治意识有待提升,公职人员依法履职能力仍需加强,法治中国建设的现状与远景目标仍有差距。“对长期任务,要保持战略定力和耐心,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滴水穿石,久久为功。”要不忘法治初心,坚定法治自信,预见弘扬过程的艰难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义无反顾地克服困难,勇往直前,直至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真正化风成俗。

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实践创新

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方面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积累了宝贵经验。在新征程上,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任务更加艰巨繁重。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形势新要求,需要我们不断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传播和弘扬取得新成效、谱写新篇章。

(一)在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标识性概念,其以高度凝练、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的语言方式,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要义和实践要求。因此,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入脑入心,培育法治信仰,坚定法治自信,就是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和具体实践。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关键在于筑牢根基、把握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全民普法守法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供了正确的思想指导。

第一,在国家层面,要以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为目标。“法治中国”这一重大原创性本土性概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浙江”成功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凝练升华的理论结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以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为目标,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更好地融入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各环节,嵌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全过程,把社会主义法治显著的精神优势转化为良法善治的法治效能,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精神动力和价值引领。

第二,在社会层面,要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关键着力点。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公平正义视为法治的生命线,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党的二十大报告将“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更为坚实”作为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要历史成就之一,并在第七部分提出“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举,彰显了公平正义的重要地位。公平正义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基本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环节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三,在公民层面,要以信仰法治为核心。法治信仰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省工作期间就提出了“法治信仰”的重大命题,指出“要突出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风尚,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在长期的治国理政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一以贯之地强调人民信仰法治的重要性,提出“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等重要论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全体人民赞同法治、尊崇法治、恪守法治,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二)在坚持“两个结合”中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扎实推进文化强国建设,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植根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和灵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守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和源、根和魂。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作为定向引航的“魂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作为厚植底蕴的“根脉”,两者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中相辅相成,有机统一。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同中国法治实践紧密结合,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发展具有强大思想引领力、精神凝聚力、价值感召力、国际影响力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价值底蕴和文化力量,筑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法治根基。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始终坚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的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治理智慧,是中华法治文明的瑰宝。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焕发中华法治文化新的精神力量,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历史基因更加深厚、文化底色更加鲜明、文明根基更加牢固。

(三)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精神的力量在于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必须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融入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法治工作各环节,使其贯穿法治中国建设全过程。

第一,要通过科学立法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一是要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融入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蕴含着现代中华法治文明的价值追求和精神理念。要把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保障权利、规范权力等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丰富内涵积极转化并融入国家法律体系、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大政方针,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体现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这有利于增进人民幸福安康、维护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二是要促进立法与法治宣传教育深度融合。法律法规制定机关应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在立项、起草、审议、出台及实施各阶段主动释法明理,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形式,使立法过程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凝聚法治共识、传播法治知识的生动实践。

第二,应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融入严格执法。“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应有之义。要把法治精神贯彻到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中,增强执法人员的自觉性,使执法主体不仅是法律的执行者、实施者,更是法治信仰的践行者、示范者。要以制度化、程序化的良法善治确保各项执法活动具备正当性、合法性和可预期性,全面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应在公正司法中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生命线,是弘扬法治公平正义精神的内在要求。要聚焦着力解决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等突出问题,推进司法责任制全面准确落实,推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朝着公正高效权威方向迈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都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以强有力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第四,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工程、基础工程,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化全民普法守法的应有之义。一是要加快形成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共识化大众化表达,用言简意赅、通俗易懂、朗朗上口的方式,将其丰富内涵和核心价值传播开来、普及出去,使全体人民刻印在心、践履于行。二是要围绕贯彻实施《法治宣传教育法》,加强以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核心的法治宣传教育,通过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行之有效的多种形式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筑牢全社会坚定法治自信、树立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风尚的精神文化根基,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

(四)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指出:“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适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发展具有强大思想引领力、精神凝聚力、价值感召力、国际影响力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锚定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落实党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具体部署,应当把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作为一个关键的着力点。

第一,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是弘扬法治精神的核心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民宪法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的重要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也是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最首要、最核心的任务就是弘扬宪法精神。要在全社会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全覆盖、深渗透、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传教育,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至上的法治观念,切实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第二,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夯实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道德伦理基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工作原则,也是弘扬法治精神的必然要求。要坚持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以道德滋养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坚实支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充分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有力护法等各环节,以法治承载道德诉求,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注入更多道德基因。

第三,要实施法治文化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供人才保障。强化人才培养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组织保障,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支撑。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养一支明法笃行的强大法治人才队伍。要引导广大法学法治工作者、青年学生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着力点,深入学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供有力支撑。

(五)在人类文明交流互鉴中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交流互鉴是文明发展的本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在人类文明交流互鉴中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把握好特殊性和普遍性的辩证关系,既要充分吸收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也要彰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实现民族性与世界性相结合、特殊性与普遍性相统一。

第一,要坚定文化自信,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独特性和民族性。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中国特色,具有鲜明的政治本色和民族属性。“强调民族性并不是要排斥其他国家的学术研究成果,而是要在比较、对照、批判、吸收、升华的基础上,使民族性更加符合当代中国和当今世界的发展要求,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过程中,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融会贯通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人类优秀法治文明,实现文化自信与法治自信相互转化、相互蕴含,做到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

第二,要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弘扬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价值。“多样文明是世界的本色。历史昭示我们,文明的繁盛、人类的进步,都离不开文明的交流互鉴。”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坚持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秉持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兼容并包的胸怀视野,认真鉴别、合理吸收各国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围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理念,用全球视野和法治思维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深度融合。以交流增进理解,超越法治文明间的误会与隔阂;以互鉴促进发展,超越法治文明间的对立与冲突;以包容凝聚共识,反对任何形式的法治文明优越论。

第三,要积极主动地向世界阐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仅是中华民族和中国的,也是世界法治文明的一部分。要充分考虑我国在国际上的大国地位和重要影响,重视我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全人类共同价值、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等重大理念,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中合理体现世界性、共同性、普遍性内容。要坚持国际法治是全球治理的根本保障,主动参与推动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进程,积极参与甚至主导国际法治规则的制定,引导国际法规生成,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提升我国法治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理解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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