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重要内容之一。五年来,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两个结合”,在引领新时代新征程法治中国建设伟大实践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坚持和发展“第一个结合”,不仅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三大核心要义,而且还进一步从九个方面推动我国法治道路理论不断丰富发展;同时,创造性地提出和坚持“第二个结合”,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植根于深厚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沃土,赋予我国法治道路深厚的思想文化底蕴,赋予我国法治体系深厚的制度文化内涵,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取得一系列新成就,进一步筑牢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文化根基。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两个结合”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中华法系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两个结合”重要论断,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指明了方向。近年来,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法治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丰富发展,形成一系列新观点新论断新经验新成果,进一步筑牢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文化根基。
一、坚持“两个结合”是开辟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大原则和宝贵经验
(一)“两个结合”是开辟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最大法宝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这是我们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得出的规律性认识。历史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表明,“两个结合”是我们取得成功的最大法宝。“两个结合”的关键是“结合”:第一,“结合”的前提是彼此契合,“结合”不是硬凑在一起的。马克思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来源不同,但彼此存在高度的契合性。第二,“结合”的结果是互相成就,“结合”不是“拼盘”,不是简单的“物理反应”,而是深刻的“化学反应”,造就了一个有机统一的新的文化生命体。第三,“结合”筑牢了道路根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和国家的事业之所以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坚持了“两个结合”。只有坚持“两个结合”,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才能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法治问题,才能确保开辟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正确方向、文化底蕴和强大动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们党坚持“两个结合”,领导人民经过长期实践探索,才得以开辟和拓展的唯一正确法治道路。我们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大量法律法令,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五四宪法”和国家机构组织法、选举法、婚姻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确立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入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我们党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新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
我们党之所以能够领导人民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在新时代新征程毫不动摇坚持和拓展这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一条重大原则和宝贵经验,就是始终坚持用好“两个结合”这个最大法宝,一以贯之地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法治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紧密结合起来。“两个结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开辟、坚持和拓展,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
(二)坚持“两个结合”实现法治道路“魂脉”“根脉”相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这个重大命题本身就决定,我们决不能抛弃马克思主义这个魂脉,决不能抛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个根脉。”从法治/法学领域来理解,魂脉就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根脉就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实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开辟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仅要坚守魂脉和根脉,而且要促使魂脉和根脉相结合。早在我们党领导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时期,就自觉推动魂脉和根脉的会通与融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理论创新必须讲新话,但不能丢了老祖宗,数典忘祖就等于割断了魂脉和根脉,最终会犯失去魂脉和根脉的颠覆性错误。”我们要坚守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魂脉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根脉,不仅要贯通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华传统法治文明,而且要加强对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史特别是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的研究,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实践中推动魂脉和根脉更好相统一。
(三)坚持“两个结合”确保法治道路守正创新
“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错误,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在法治/法学领域,守正就是要坚守法治发展正道,恪守法治思想真理;创新就是要开辟法治事业发展新境界,探索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守正是法治道路的根本,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底色,是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方向的保证;创新则是拓展法治道路的灵魂,是丰富发展法治理论的源泉。创新,创的是法治新思路、新概念、新范畴、新机制、新形态,要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真正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辩证取舍、推陈出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拓展、法治理论持续创新、法治体系更加完善、法治文化愈加繁荣。坚持守正创新的中国式现代化法治道路,“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这两条路都是死路”。拓展中国式现代化法治道路,必须始终坚持“两个结合”的重大原则和科学方法论,坚持守正创新思想方法,超越“言必称西方”的西方法治中心主义,跳出“西方法学知识谱系”的神话窠臼,努力构建和发展具有中国理论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和文化底蕴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
二、“第一个结合”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丰富发展
党的二十大指出:“实践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归根到底是马克思主义行,是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出,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坚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相统一、培元固本和守正创新相统一,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新境界。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遵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深刻揭示了国家与法的本质、特征及历史发展规律,形成了科学的法治认识论、方法论和价值论,对人类法治文明建设和法学理论发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在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史上,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治模式、法治形态和法治道路。中国的法治是解决中国问题的,必须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法学科学方法指导中国法治建设实践,才能走出一条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道路。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坚持和发展“第一个结合”,不仅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三大核心要义,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还进一步从以下方面推动我国法治道路理论不断丰富发展。
一是明确提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概念,以“三个全面”对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政治文明建设的重大方针,形成创新性、集成性和统领性的丰富发展,充分昭示了新时代新征程“三者有机统一”的政治内涵和时代要求,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愈加鲜明的本质特征和制度优势。
二是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主体、为人民谋福祉的根本目的,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使人民性成为新时代新征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和价值标识,确保中国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始终居于至高无上的主体地位,成为创造和推动中华法治文明进步的根本力量。
三是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大论断,强调要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丰富发展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新观点新理念,深刻揭示了国法与党规有机统一、治国与治党相得益彰的治国理政基本规律,为推进我国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更好相辅相成、协调统一提供了重要理据,为创新发展我们党全面依法治国理政的科学理论提供了重要支点。
四是明确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论断,把我国法治体系的建设和法治体系的完善紧密联系起来,把坚持法治体系内涵和拓展法治体系外延紧密结合起来,不仅与时俱进地发展了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目标总抓手的重要理论,也开创性地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丰富法治道路理论注入了新动能。
五是明确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统筹德治法治两大治理方式,深刻突显“德法共治”理念;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充分有效融入法治中国建设全过程全方面,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助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极大丰富发展了中国式现代化法治道路的中华文化底蕴、人类价值内涵和世界文明观照。
六是明确提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以“法治轨道论”的重大理论创新,形象生动地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理内涵和实践外延,不仅推动了法治与改革、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的统筹协调,而且促进了法治轨道与法治道路的有机统一。
七是明确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的重大论断。一方面,我国宪法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法治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根基并提供重要制度保障,确立了法治在引领、推进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地位和保障作用。另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为目标导向,以实现共同富裕为价值追求,以坚持法治轨道为前进方式的新内涵;中国式现代化塑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大国法治为基调、以法治改革创新为动力的新特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向网络空间、自然空间和域外空间实现新拓展,丰富发展了中国式现代化和法治现代化相融合、相统一的中国式现代化法治道路理论。
八是明确提出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重大论断,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重大战略,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任务。要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丰富发展了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科学理论,显著拓展了我国法治道路的空间范畴和世界格局。
九是明确提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大论断,深入挖掘中华传统法律文明精华,提炼出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深厚文化根基的法学知识,总结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理论,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和知识体系,深刻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治道路理论的与时俱进。
五年多来,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两个结合”尤其是“第一个结合”,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要求、核心要义和发展方向,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刻回答了新征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等一系列重大法治/法学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持续创新、不断发展。
三、“第二个结合”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厚文化底蕴
“第二个结合”是“第一个结合”的历史延伸和文明拓展,是又一次思想解放,让我们能够在更广阔的文化空间中,充分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宝贵资源,探索面向未来的理论和制度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是偶然的,是我国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决定的。”如果没有中华五千年文明,哪里有什么中国特色?如果不是中国特色,哪有我们今天这么成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第二个结合”,一方面,着力使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深深扎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中,深深扎根于中国人民的生产生活和当代中国法治实践当中,着力实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度融合;另一方面,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上升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高度,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马克思主义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对中华5000多年文明宝库进行全面挖掘,用马克思主义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富有生命力的优秀因子并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将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和丰富智慧更深层次地注入马克思主义,有效把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贯通起来,聚变为新的理论优势,不断攀登新的思想高峰”。这一重要论断从世界观和方法论相结合的高度,对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高度契合,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富有生命力的优秀因子,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厚文化底蕴和新的时代内涵,提供了理论指导。“第二个结合”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了更加宏阔深远的历史纵深,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文化根基。在法治/法学领域,“第二个结合”为擦亮我国法治道路的民族底色、筑牢我国法治道路的文化根基提供了指引,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文化创新,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方法支撑。
(一)“第二个结合”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植根于深厚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沃土
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社会性质、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这个国家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社会性质、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是经过革命、建设、改革长期实践形成的,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相统一的成果,凝结着党和人民的智慧,具有深刻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在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特征在于“中国特色”。在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伟业的语境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本质上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核心在于“中国式”,强调法治现代化并不必须是“西方式”或“美国式”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发端、发展与完善,关键在于抓住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及其科学方法,抓住中国的特殊国情、历史文化源流和具体实际,抓住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法治实践及其成果,归根结底在于坚持“两个结合”尤其是“第二个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特别重视挖掘中华五千年文明中的精华,把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同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结合起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一重要论断,同样适用于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第二个结合”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厚的思想文化底蕴
从思想、理想、理念方面来看,中华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法律文化蕴含着丰富的智慧与资源。“在几千年的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形成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包括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大一统传统,德主刑辅、以德化人的德治主张,民贵君轻、政在养民的民本思想,等贵贱均贫富、损有余补不足的平等观念,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正义追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道德操守,任人唯贤、选贤与能的用人标准,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改革精神,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外交之道,以和为贵、好战必亡的和平理念,等等。这些思想中的精华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其中优秀的中华传统政治文明和法律文化,仍然能够成为当下法治文化建设和法治道路拓展的重要本土资源。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论述过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的智慧,例如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文章中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这些优秀的中华传统法律观念和法律文化智慧,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蕴,至今仍然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时代意义。
(三)“第二个结合”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厚的制度文化内涵
从制度史的角度来看,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曾经为周边国家所推崇和效仿。习近平总书记说:“‘第二个结合’让我们掌握了思想和文化主动,并有力地作用于道路、理论和制度。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党开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与中华文明的民本思想、天下共治理念,‘共和’‘商量’的施政传统,‘兼容并包、求同存异’的政治智慧都有深刻关联。我们没有搞联邦制、邦联制,确立了单一制国家形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顺应向内凝聚、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发展大趋势,承继九州共贯、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中国文化大一统传统。”中国在人类发展史上曾经长期处于领先地位,自古以来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为周边国家和民族所学习和模仿。中华法系在世界主要法系中自成一体、独树一帜,曾经对世界法治文明产生重要影响。“伴随着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中华法文化也散发出强劲的感染力和渗透力,深刻影响着朝鲜、越南、日本等国家的法制建设,使得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带有中华法系的烙印和中华法文化的浸润。”
《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垂范久远的鸿篇巨制,上承汉魏南北朝立法经验,下启宋元明清律典修订,素有“一淮乎礼而得古今之平”之美称。以《唐律疏议》第58条为例,该条只有4个句子,除去句读仅有48个汉字,却包含了24组具有严密逻辑关系的“罪状”与“法定刑”,即24个刑事法律规范。“唐律五百条”是规范技术、法律体系与治平理念的融贯统一。正因如此,东亚的日本、朝鲜,东南亚的越南、缅甸、柬埔寨、新加坡等国家,历史上都曾深受中华法系影响,都引进并推行了很多中国古代尤其是唐朝的法律制度。8世纪前后日本制定的《大宝律》和《养老律》以我国《唐律疏议》为范本;10世纪朝鲜制定的《高丽律》,11至13世纪越南颁布的《刑书》和《国朝刑律》,也对我国《唐律疏议》多有参考。日本大化改新后制定的《近江令》仿效唐《贞观律》,越南《经国大典》仿效《唐六典》和《明会典》。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其强大的影响力、感染力、辐射力,形成了气势恢宏、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提供了历史蓝本和文化积淀。历史和实践证明,我国政治制度和法治体系是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坚定法治道路自信、坚守法治文化底气、保持强大政治定力,决不能“对标”西方法治体系、“追捧”西方法治实践,决不能照搬照抄西方法治模式和司法制度。
正因中华法治文明彰显着鲜明的“文化主体性”,标志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崭新集成,反映了人类社会法治文明交流互鉴的发展规律,因此,可以从深刻阐释中华法系的内在要义、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法治蕴含、注重阐释法治对于实现国家强盛的重要作用、注重论述法治对于推进古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基础作用、揭示古代中国法治运行机理等方面,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总之,传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要精辟分析中华法系的价值取向,注重把握中华法系的成文法典形态;要对中华政治法律文化传统进行科学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重视运用我国古代加强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建构国家治理体系的宝贵历史经验,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历史借鉴。
(四)“第二个结合”是党带领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引领我们开辟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法治道路,建立全新的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马克思主义能够在中国开花结果,正是因为与我国优秀传统文明之间存在相互契合之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面对日益深重的政治危机和民族危机,无数仁人志士为改变中国前途命运,开始探寻新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尝试了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制度模式,但都以失败而告终。”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后,科学社会主义的主张受到中国人民热烈欢迎,并最终扎根中国大地、开花结果,绝不是偶然的,而是同我国传承了几千年的优秀历史文化和广大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价值观念融通的。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念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大同世界”理念存在暗合之处,马克思主义“为人类求解放”的精神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下为公”理念存在暗合之处,马克思主义“人民创造历史”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惟邦本”理念存在暗合之处,等等。中国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绝非偶然,只有中国共产党能够在马克思主义和中华传统文化之间搭建起桥梁,使得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真正地融入当代民主法治建设,服务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带领人民建立真正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制度、宪法制度和法治体系。“只有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才找到了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正确道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在根据地创建人民政权,探索建立新民主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制度,为新中国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夺取全国政权后,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制定《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确定了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建立了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在各个时期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政权先后颁行了九千多件法律法令。回首党领导人民构建民主政治法律制度的历史实践,从“苏维埃”“三三制”到政治协商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再到2018年修宪,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调解制度”到“枫桥经验”再到新时代“枫桥经验”,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等,我国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
我们党领导人民取得一系列政治和法治文明建设成果,既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契合的必然结果,也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理论同中华优秀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相结合的实践产物,更是新时代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宝贵历史资源和强大文化力量。“这第二个‘结合’,在新的时空维度创造了一个新的文化生命体,让马克思主义成为中国的、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现代的。这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中华文明发展演进规律的深刻把握,表明我们党对中国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表明我们党的历史自信、文化自信达到了新高度,表明我们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推进文化创新的自觉性达到了新高度。”实践证明,只有始终坚持“两个结合”尤其是“第二个结合”,扎根于中华政治文明和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博大深厚的历史积淀中,扎根于当代中国全面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深刻革命的伟大实践中,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才能全面推进、行稳致远。
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取得新成就
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破解法学领域“古今中西之争”、推动法治理论创新和法学繁荣发展的必然选择。我们要在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赓续中华文脉。高扬中华民族的文化主体性,把历经沧桑留下的中华文明瑰宝呵护好、弘扬好、发展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深入推进“第二个结合”,持续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文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路径。习近平法治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中,吸纳天下为公、民为邦本、德法相辅、从严治吏等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取得的新成果,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时俱进、不断拓展。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赓续古老文明、阐旧邦以辅新命
清末以来,基于领事裁判权的压力,“改同一律”“改良司法”的法律改革移植活动贯穿了整个中国近代。其背后关于“现代化”要不要与传统文化相断裂的争论异常激烈、经久不衰。
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意义上来说,“赓续古老文明”“旧邦新命”的提法具有强大生命力。“中国式现代化是赓续古老文明的现代化,而不是消灭古老文明的现代化;是从中华大地长出来的现代化,不是照搬照抄其他国家的现代化;是文明更新的结果,不是文明断裂的产物。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华民族的旧邦新命,必将推动中华文明重焕荣光。”这一重要论断,给予前述争论“一锤定音”。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并不是冲突对立的关系,也不是毫不相关的关系,而应当是“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的关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应当从“古老文明”和“中国大地”中获取养分,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获取文化、观念、精神层面的力量和资源,促进形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旧邦新命”。
(二)“第二个结合”形塑我国独特法治精神标识
深入贯彻“第二个结合”,应当在历史和世界文明的比较之中,提炼出真正属于中国法治文明的独特精神标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民族复兴立根铸魂”,“坚持守正创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展示中华民族的独特精神标识,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我们秉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理念,立足于中国自身的传统和实际,比较与审视他者文明,发掘“唯我独有”的特色内容,并对之进行理论抽象和提炼,形成中国法治文明自己的独特精神标识。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过程人民民主、依规治党、涉外法治、法治自信等一系列标识性概念,提出“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及“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和“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等重大论断。这些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理论,都引领推动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丰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要义,形塑了我国独特的法治精神标识。
(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取得新成果
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指导思想,传承弘扬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寻找源头活水。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活其生命力,增强其影响力和感召力。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第二个结合”为依托,有效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取得新成果,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生命力被持续激活。
一是挖掘和发现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髓,推动中国法治道路的理论构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评价中华法系的智慧与资源,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光辉典范。其核心理念如“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人民至上”“司法为民”等,既传承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等优秀传统法律理念,又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典为本土资源和质料基础,借助我国政法类院校法律史、法理学等法学基础理论学科的科研优势,集中力量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转化,推动中国法治道路基础理论的体系化、系统化构建。
二是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加快构建我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要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使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真正屹立于世界学术之林。”对如何构建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给出了重要指引:“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核心概念的提炼、总结,系统整理、整合天下为公、大一统、出礼入刑、德主刑辅、德法共治、定分止争、情理法、息讼、政法、马锡五审判方式、枫桥经验、人民调解等系列概念,系统性整合出一系列具有国际传播力、影响力的自主法学概念。“在法学知识传承与创新的过程中,法律史学科至少有三重学术责任:其一,‘讲清楚’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阐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其二,在理论上‘能贯通’传统与现代的法学知识,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理论资源;其三,在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过程中‘致于用’,实现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借助讲清楚、能贯通、致于用的体系化自主法学概念、知识体系,能够更好体现法律文化的中国性、民族性、本土性,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对外传播形成良好的知识基础。
三是在当代立法实践中,践行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先进理念。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体现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德法共治思想。中国古代法典化为科学立法奠定历史基础。民法典汲取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优秀法律文化,诸如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习惯”“公序良俗”“人本主义”“矜恤老幼妇残”“崇德尚法”“诚信友善”等。民法典蕴含着我国两千余年法典编纂传统的观念与实践,诸如第9条“绿色原则”既传承了天人合一、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论断精神,通过法律确立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并在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等具体法律制度加以贯彻落实;第10条中的“习惯”是在我国民商事法律实践的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自主形成并得到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和遵守的习惯,该条对其进行法律层面的确认,正式确立了习惯的民事法律渊源地位,不仅发挥了定分止争的积极功能,而且也成为人民日常行为的有效引导准则;将“和为贵”理念嵌入民法典调解制度,优化社区调解、家事调解、未成年人保护等机制,等等。
四是在法治的国际传播方面,强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作品、文献的外译与对外传播。文化软实力和影响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家文化影响力竞争也日趋激烈。作为负责任大国,我们必须更加主动地宣介中国主张、传播中华文化、展示中国形象。要推进国际传播格局重构,加大外宣工作统筹协调力度,创新开展网络外宣,构建多渠道、立体式对外传播格局。”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际人文交流合作”,“更加积极主动地学习借鉴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创造一批熔铸古今、汇通中外的文化成果”。进一步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典籍的外译与国际传播,举办“中华法系与世界法治文明”国际论坛。目前中国法律典籍中已有四部重要的中华法系代表作在海外出版了全译本,分别是《唐律疏议》《大明律》《大清律例》《洗冤集录》。应当进一步选取代表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代表作,培养“法律—外语”复合型人才,承担相关项目的翻译工作。借助AI赋能,建立传统法律文献数据库(如“中华法系典藏工程”),同步产生相应翻译文本,为中国法治道路的对外传播奠定基础。通过“人才—科技”双重保障与支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作品走向国门,讲好中国法治故事、阐发中国法治精神、展现中国法治风貌。
五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解决国际争端、国际纠纷过程中的运用,提升中华法律话语体系的国际接受度、认同度。推动国际调解院成立,推动国际调解事业体系构建。国际调解院致力于以和平友好的方式解决争议、处理分歧,是一个由中国发起,各方共同协商,以条约为基础建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也是一个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无讼”理念为思想基础和文化依托的国际组织。国际调解推崇“和为贵”,充分尊重当事方意愿,强调“有事好商量”,程序灵活,不搞对抗,经济高效,用商量代替对抗,用规则代替强权。2025年5月30日,在中国香港举行《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的签署仪式,来自亚洲、非洲、拉美和欧洲85个国家和近20个国际组织的高级别代表出席并见证仪式;33个国家现场签署公约,成为国际调解院创始成员国。2025年10月20日,国际调解院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开业。国际调解院的成立,践行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原则,蕴含着“和合共生”的文明智慧,有助于超越你输我赢的零和思维,促进国际争议的友好解决。国际调解院汇集各大法系精华,彰显了兼容并蓄的法治文明,尊重当事方意愿,发挥更灵活、更经济、更便捷、更高效的优势,与诉讼、仲裁等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相互补充,协同增效。在全球治理赤字突出的大背景之下,国际调解院的成立填补了国际争议解决的制度空白,顺应国际调解的发展趋势和需求,兼顾了东西方文化差异,是我国结合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调解文化为国际法治作出的重大贡献,是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取得的最新成就,为国际社会提供了更多确定性和正能量。
作者: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张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制史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202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