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逻辑体系与理论特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82 次 更新时间:2021-03-19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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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江必新,男,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二级大法官,现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原文出处

江必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逻辑体系与理论特征》,《求索》2021年第2期,第5-16页。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遵循。学习和掌握其逻辑体系和理论特征,有助于在实践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其逻辑体系可以从重大意义、建设标准、政治方向、重点任务、推进方略、若干关系和具体措施等七个方面进行整体把握。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分析习近平法治思想具备的全面性、政治性、人民性、正义性、统筹性、实践性和创新性等七个方面的理论特征。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逻辑体系;理论特征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我国在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科学系统的法治思想体系,为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根本遵循。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这一内涵丰富的法治思想体系确定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和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最终要落脚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和成效中。对此,本文基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尝试从重大意义、建设标准、政治方向、重点任务、推进方略、若干关系和具体举措等七个方面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逻辑体系作一概览式描述。其中,“重大意义”意在说明为什么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建设标准”“政治方向”意在说明法治中国的实现样态,“重点任务”“推进方略”意在说明如何推进依法治国的建设进程,“若干关系”“具体举措”意在说明推进过程中的方式方法和注意事项,如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取得实效。上述内容的总体思路可概括为“为什么建一建成什么样一怎么建等层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相关理论特征。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研究探讨习近平总书记所论述的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有助于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背景,进一步认清全面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归纳起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的论述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的。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是人类迄今为止所能认识到并经过反复试错证明的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定性阶段,紧紧抓住千载难逢的历史性机遇,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终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实现中国共产党人孜孜以求的事业和义不容辞的担当,恰逢其时。


法治是中国道路的本质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能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能改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属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内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内在发展动力,更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本质要求。


厉行法治是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必然结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选择法治,是我们党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做出的重大抉择。


法治是实现强国目标的基本保障。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一重大目标任务的实现需要法治保驾护航。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的那样:“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没有法治的保障作用,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两步走”的战略安排是难以完成的,而且法治建设本身也是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治是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基本手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建设既充满机遇又遍布着风险和挑战。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曾对我国12个重点领域的风险和挑战进行系统论述,这些重点领域无不涉及法律问题,在应对和克服其中的具体风险和挑战时,也离不开法律方法和法治思维。


法治是人民幸福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当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业已转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在不断增长,除去法治需要本身,民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这五个方面都与法治建设息息相关。法治是新时代人民需求增长最大的“增长极”。通过法治建设满足人民需求,是法治中国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建设标准


全面依法治国的建设标准可分为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两个部分,二者互为表里、内在一致。研究探讨全面依法治国的建设标准,有助于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要求。


(一)形式标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上述五个体系,是对全面依法治国之形式标准的深刻阐释。


一是法律规范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此外,恪守原有单一的法律渊源已无法满足法治实践的需求,有必要适当扩大法律渊源,甚至可以有条件地将司法判例、交易习惯、法律原则、国际惯例等作为裁判根据,以弥补法律供给的不足。与此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对法律扩大或限缩解释的规则,通过法律适用过程填补法律的积极或消极漏洞。


二是法治实施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对此,在执法层面,要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实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司法层面,要进一步推进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此外,还应全面梳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阻碍和瓶颈,有针对性地进行程序设计、制度预防和机制阻隔,特别是要持续推进排除“人情”“关系”“金钱”“权力”对法律实施的干扰。


三是法治监督体系。法治监督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这就意味着,首先,需要构建法治化的监督体系,通过科学立法,促进法治监督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其次,要求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人,即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在法定权限内行使权力。再次,就是需要全民守法,在促使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的同时,积极履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权利。


四是法治保障体系。首先,“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关键在于提高各级党委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从而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为依法治国实践提供坚实的保障。其次,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再次,要强化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和物质条件。最后,要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依法治国的体制和机制,促进依法治国各项制度日臻完善。


五是党内法规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对既有党内法规的清理,再修订和制定一批重要的党内法规。在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基础上,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使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化、程序化。要加强和完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衔接与配合,运用党内法规在管党、治党上的优势与执行力,促使党员干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上率先垂范。


(二)实质标准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实质标准的论述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党的领导得到加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一方面,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我们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独有的政治优势。另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有助于不断促进增强党对各项事务的领导,党的领导不断加强更是检验全面依法治国成效的基本标准。


二是秩序得到有效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这四方面是法治社会秩序的应有表现。“办事依法”的主体既包括公民个人,更包括国家公权力机关,但主要是指后者。“办事依法”是对公权力机关的必然要求,是公权力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遇事找法”既要求公权力机关找对、找准法律规定后依法办事,也要求人民群众在问题无法自行依法解决时,及时主动寻求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救济。“解决问题用法”要求公权力机关坚持依法办事,私权利主体依法反映问题、依法维权。“化解矛盾靠法”要求坚持以法律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规矩和准绳,使矛盾纠纷和社会冲突在法治体系内通过法定程序实现实质化解。


三是为发展提供有效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受到法治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治调整社会权利义务关系。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必然出现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只有通过法治确定好权利义务的边界,才能有效实现定分止争,经济社会发展才有活力和动力。第二,通过法治明确经济社会活动规则。不确定性、不可预期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天敌,而作为规则之治的法治恰好可以为经济社会行为提供预期。通过法治可以增强社会交往的能见度,有效维护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交易秩序。第三,通过法治保护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济社会的发展是社会积累财富的过程,如果创造出来的财富得不到有效保障,社会主体便会缺乏进一步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四是安全稳定得以持久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只有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环境下,改革发展才能不断推进。法治是保障安全和稳定的利器,能够为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消除风险提供制度化方案。通过法治保障安全和稳定,方能实现长久安全、长期稳定。


五是权力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任何法治形态的基本要义。只有约束好公权力,国民的权利和自由才有可能充分实现。通过法治科学配置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为权力的行使设定正当目的及合理基准,使违法或不当行使权力的行为得以及时有效纠正,使受公权力侵害的私益得到及时赔偿或补偿。


六是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在法律意义上,权利最重要的特质在于,它是通过国家法律认可的主要由公民享有,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不受侵犯的法律化利益。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是权利保障的最有效手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这既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检验依法治国成效的实质标准。


三、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


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体现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国内外现状时所展现出的高超的应对水平。研究探讨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有助于辩证把握现实状况,稳妥推进法治进程。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至少应从八个方面入手。


一是既要坚持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又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要在紧密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勇于探索创新,做到扎根实践、循序渐进。


二是既要继承传统又要文明互鉴。一方面,中华法系具有丰富的法律文化资源;另一方面,法治是全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继承传统和文明互鉴辩证统一、缺一不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


三是既要鼓励地方探索又要注重顶层设计。法治中国是从引进型法治向内生型法治的转型升级,既不同于中国古代和近代的法制,也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法治中国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进程。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要鼓励各地各部门大胆创新、敢于试错,不断积累经验、汲取教训。另一方面,对于重大改革创新举措,要切实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一体推进,防止自行其是破坏法制统一、影响法治权威。


四是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注意改善党的领导。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和改善党的领导是一体两面、互为因果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


五是既要实现人民民主又要防止照搬西方“宪政”模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必须搞清楚,我国人民民主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不断提高人民民主水平,同时要坚决抵制照搬西方“宪政”模式。


六是既要强化权力制约又要拒绝三权分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没有反对党,不是三权鼎立、多党轮流坐庄,我国法治体系要跟这个制度相配套。”强调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是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内,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不断健全完善符合中国实际、体现中国特色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给权力运行“划红线”“布雷区”,让权力在安全线内运行,促进实现依法用权、规范用权,确保权为民所用。必须清醒认识到,我们所要构建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模式具有根本性区别,对此要始终保持坚定立场,决不能“全盘西化”、照抄照搬。


七是既要强军兴军又要抵制军队国家化。“国家大柄,莫重于兵”。推进强军事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党指挥枪是保持人民军队本质和宗旨的根本保障”,所谓军队国家化的本质,是取消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在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头脑要特别清醒,态度要特别鲜明,行动要特别坚决,不能有任何动摇、任何迟疑、任何含糊。


八是既要接受舆论监督又要防止舆论审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审判独立并不排除依法接受监督,这其中就包括舆论监督。对此,人民法院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不能以保持中立性、独立性为由排斥合法监督或拒绝听取正确意见。另一方面,在个案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决不能因舆论的不当炒作而丧失中立态度。各类新闻媒体也应进一步尊重司法程序,在案件做出生效裁判前,审慎报道相关情况,防止造成对司法的不当影响。


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


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极高的政治站位和理论站位,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宏观思路,有助于进一步确保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正确方向。具体而言,至少应从五个方面来把握其宏观思路。


一是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反复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执政,强调要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强调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首要任务,并部署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在肯定宪法功能、尊重宪法地位、有效实施宪法、加强宪法宣传、修改完善好宪法等方面做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


二是提高立法质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着力提高立法质量,立良善之法、立管用之法,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具体包括要完善方法工作格局,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等等。


三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具体包括要在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基础上全面履行政府的职能,要严格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和创新监管方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信息化建设等方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四是强化公正司法。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生命力在于公正,司法工作的任务和目标就是实现和维护公正,并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一是突出强调公正司法的重大意义,提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二是阐明公正司法的核心要义,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四是强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五是解决司法审判中的突出问题,要求司法机关必须认真解决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问题。六是司法机关要敢于排除一切干扰,强调司法人员要“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认真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七是杜绝暗箱操作,“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第五,推进全民守法。全民守法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意义,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的实现体现为人民的自觉遵守和积极运用。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改进创新普法工作,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广泛推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引导人民群众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


五、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方略


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方略紧随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研究探讨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方略,有助于在实践中更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对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方略的重要论述,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来把握。


一是坚持三个核心要义。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个核心要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功与否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二是坚持三个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对此,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


三是坚持三个共同推进。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现国家治理领域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和重点,三者共同推进,是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的必由之路。


四是坚持三个一体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政府在法治中国“三个一体建设”之中具有主体工程的地位。法治社会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是人民安居乐业、干事创业、激发社会活力的重要保障。在社会治理创新的语境之下,法治社会建设将发挥愈加重要的作用。


五是坚持三个统筹把握。即统筹把握法治思想、法治实践、法治人才。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根本遵循。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要切实做到领会精髓、掌握要义、学以致用。注重法治实践,就是要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大力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把法律条文和法治精神落实到治国理政的方方面面。把握法治人才,就是要全面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有效推进能力提高,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六是坚持三个协同治理。即基层治理、区域治理、条线治理协同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基层治理是法治中国这座“万丈高楼”的“地基”,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环节,包括乡村治理、街区治理等。区域治理是比基层治理更高一层的治理模式,包括县域治理、市域治理、省域(自治区、直辖市)治理等。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异大,各地法治发展不可避免有先有后,区域治理的互相竞争互相带动,有利于实现法治在全国范围的建设。条线治理是以部分为单元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条线治理从纵向推进不同部门、行业的法治化,与基层治理、区域治理交织组成严密的法治建设网。


六、正确处理全面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关系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其中包含着若干对相互之间呈现对立统一关系的范畴。研究全面依法治国的若干关系,有助于全面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各方面要素,做到统筹兼顾、一体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在阐释全面依法治国时,有针对性地分析了诸多关系,主要有以下九对关系。


一是党与法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和伪命题。


二是民主与专政的关系。民主与专政是国家政权建设和治国理政中的基本矛盾之一。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性质。在法治实践中,要正确辨识和处理民主与专政的关系。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对于敌我矛盾,一方面要旗帜鲜明、毫不畏惧,另一方面更要讲究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法治的功能,利用法治的手段,依法依程序给予应有的制裁,防止授人以柄。


三是法治与政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法治必然是一种规则之治,即存在一套完整成体系且得到良好执行和遵守的规则。政治主张如果能够上升为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法律制度,便可能以最小的成本得到最大范围的遵守和执行。另一方面,法治的内涵包括但不限于公平、正义、自由、秩序、人权等,一个先进的政治组织应当以法治作为本组织的特定目标之一。从这个角度看,政治与法治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四是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治与德治均是治国理政的有效手段,二者并不存在实质上的对立。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道德的作用,以德治国也是我们国家的治国方略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法治天下,德润人心。全面依法治国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五是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改革和法治是相辅相成、相伴而生的,二者关系集中体现为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我们要做到“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但立法也要尽量为改革留有空间。在重大改革于法无据时,要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进行法律的立改废释。


六是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当然,政策与法律的差异也是明显的。相较于法律而言,政策的制定更具便宜性和灵活性,侧重于因地制宜。而法律则更加讲求稳定性和规范性,一旦制定便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在实践中,面对二者的差异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稳妥地进行政策调整或法律修改,力争实现统一正确实施,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


七是活力与秩序的关系。活力与秩序的关系是新时代改革、发展与稳定关系的集中体现。活力和秩序的问题,归根结底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社会利益、社会关系的交织与矛盾。要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就必须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法治调整各种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改革和发展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真正实现活力与秩序并存。


八是维稳与维权的关系。维稳和维权的关系是新时期权利、秩序与法治关系的集中体现。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紧紧抓住利益问题这个关键要素,从人心安定的高度把握维稳的本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九是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方面,我们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务必全面统筹、综合运用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并利用好各自的市场规则充分调配两个市场的资源,更好运用国内法和国际法维护我国合法利益。另一方面,要更加注重积极参与国际立法,大力推动国际治理变革,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进一步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


七、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推进措施


要加快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必须有针对性地部署相应的具体推进措施。研究探讨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推进措施,有助于促进提升法治中国建设成效。具体而言,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措施的重要论述,应当特别关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成立集中统一的领导机构。党的十九大着眼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出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习近平总书记高度概括了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三方面重大意义,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集中统一领导的需要;是研究解决依法治国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是推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法治保障的需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成立以来,无论是法治宣传、重点立法推进还是法治政府建设,均取得显著成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集中领导、高效决策、统筹整合、统一部署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


二是明确第一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这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保证。”2016年底,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主要责任做出明确和细化规定。


三是狠抓“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首先解决好思想观念问题。”作为法治建设的“责任人”,作为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执行人”,领导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举足轻重。


四是建立科学指标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法治建设应遵守客观规律,按照科学的方式方法推进,衡量依法治国成效,判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水平,指标体系不可或缺。与此同时,各地区、各部门法治理念和法治方式的有效提升、切实运用,也需要科学指标的引导。法治指标的设计复杂具体,指标体系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对此,必须立足我国的法治实践,针对性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努力实现法治指标体系的科学、公正,促进法治中国建设。


八、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征


在研究探讨习近平法治思想逻辑体系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分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相关理论特征。笔者认为,以下七个方面的属性值得重视和关注。


(一)全面性


古今中外不同主体立足不同视角,对法治的功能作了十分丰富的研究和论述。通常而言,法治的主要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规范公权、保障人权、解决争端、维护秩序、树立权威、推进民主等。针对这些法治的基本功能,习近平总书记均作了相应的深刻阐释,同时又立足我国实际,对法治功能作了更为深刻的论述和界定,不仅有力推动了法治功能理论的发展,更为进一步发挥法治作用指明了新的方向。一是通过法治强化人民权益保障。践行法治,必须坚持人民立场,以更好保障公民各项合法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通过法治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总称,其中蕴含着制度体系的重构、治理方式的更新以及价值观念的表达。而这样的重构、更新或是表达需要一个平台来呈现、实施和保障,法治毫无疑问充当了这个最佳平台。因此,法治化理所当然地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或核心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载体,就保证了国家治理的规范性、科学性、民主性、稳定性、程序性,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各项制度的全面贯彻和正确执行。三是通过法治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法治梦与中国梦一脉相承,法治中国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唯有通过法治才能真正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可靠保障和不竭动力。


(二)政治性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突出特征之一,就是旗帜鲜明讲政治,充分体现党性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中国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一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贯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红线。二是正确处理法治与政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习近平总书记的上述重大论断,一针见血、直指本质,抓住了法治与政治关系的核心,为我们在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的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三是注重法治体系与政治体系的配套。在深刻阐释法治与政治关系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实现法治体系与政治体系相配套,“基本的东西必须是我们自己的,我们只能走自己的道路”。


(三)人民性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现了强烈的民本理念。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依归。一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最高原则。“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二是明确法治为民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这四个方面的要求,实际上是深刻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为民内涵。“为了人民”,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所在,即我们所建设的法治是以人民利益为最终依归,而非为了其他任何主体的任何追求。“依靠人民”,凸显了法律不仅是人民保障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还是端正和规范自身行为举止,促进全社会养成法治意识的基本遵循,更是彰显法律为人民所掌握并践行。“造福人民”,就是要通过法治不断增进人民福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让人民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保护人民”,就是要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和惩戒作用,依法打击各类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增强、切实保障人民的安全感。三是畅通法治保障途径。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强调要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而且围绕这一目标做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为通过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明确了举措和路径,实现了目标和手段的有机统一。比如,在立法方面,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在执法方面,强调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在司法方面,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在普法方面,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四)正义性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可以发现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的合正义性和合道德性。一是高度重视维护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而非仅仅感受到有法必依,体现了实质法治的要求。因为公平正义体现了法治的最基本价值追求,其不仅要求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严格依法办理,更强调在法律规定阙如或者不明确时,执法司法机关亦应根据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做出公正合理的处理,而不能就案办案、机械执法。二是注重实现良法善治。追求良法善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鉴于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实现善治必须以具备良法为基础,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对提高立法质量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三是强调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统一。“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我国具有悠久的德治传统,对道德的社会功能也具有较为全面的认识。一方面,道德是一种基本的社会规范,具有教化的作用。另一方面,道德不仅可以用于修身养性,更是重要的国家治理工具。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道德的作用,以德治国也是我们国家的治国方略之一。


(五)统筹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分析形势、看待问题、谋划布局、部署举措时,始终站在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和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注重整体性和综合性思维的运用,强调从战略层面、全局层面、历史纵深角度进行全方位的统筹。这种统筹性,还表现在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筑牢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过程中,注重协调和处理各种关系,达致各种关系的有机统一。


(六)实践性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立足中国实际、完全符合中国国情、聚焦解决中国问题,具备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操作性。一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需要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全面发展。对此,法治既不能“单兵突进”,也不能沦为短板。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法治要有效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法治在实现自身转型升级的同时,要为国家整体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将法治嵌入大局之中,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高瞻远瞩和深远立意。二是满足人民新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法治不仅要进一步满足人民对其自身的需求,而且要在满足人民对民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需求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满足人民在新时代对法治的新需求。三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深深奠基于中国实际。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同样汲取了世界法治文明的精华,实现了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中国问题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又一鲜明特色。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法治建设多个领域存在的问题均有过十分精准的阐释,可谓一针见血、切中要害。在此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还针对问题开出了一系列“药方”,为有效解决问题、推进法治发展指明了具体路径。五是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场合均反复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能起到以上率下、事半功倍的效果。六是强调要提高全面依法治国的效能。强调立法要管用,具有可操作性,法律实施要抓住重点,具有针对性。


(七)创新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这两个全会决定形成了姊妹篇。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如同“鸟之两翼、车之双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我们要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在法治与改革的关系上,一方面,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法治首先必须通过改革实现创新和发展,实现自身的现代化;另一方面,改革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创新和发展,但是创新和发展不能脱离法治的轨道。改革愈是深入,就应愈加重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创新和发展不偏离正确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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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求索》2021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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