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艺: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理学贡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5 次 更新时间:2026-05-07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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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艺 (进入专栏)  

作者:黄文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人类历史上众多政治家、法律家、法学家的卓越法律思想和深邃法治智慧,以涓涓细流的方式汇聚成了法理学这条奔腾不息、波澜壮阔的思想之河。与以往的法律思想不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共产党以法治建设的领导者、决策者身份创立的以法治实践为中心主题的理论体系,是以中华法律文明传统和中国法治实践为根基的理论体系。这就决定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不同凡响的理论品质,能对法理学作出不同寻常的理论贡献。从总体上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法理学从法律基础理论发展为法治基础理论,从解释法律现象的法理学发展为变革法治实践的法理学。具体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的结构理论、法的体制理论、法的现代化理论、法的价值理论、法的关系理论等法理学理论作出了许多原创性贡献。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法理学 法治基础理论 法治实践

一、引论

法理学作为法学基础理论和一般理论,汇集了人类社会关于法律(法治)现象之规律原理的普遍性、根本性、终极性认识,构成了整个法学知识体系大厦的底层逻辑、理论基石。在世界法理学发展史上,各个时代各个民族众多政治家、法律家、法学家的卓越法律思想和深邃法治智慧,以涓涓细流的方式汇聚成了一条奔腾不息、波澜壮阔的思想之河,对法理学的理论增长和思想跃升作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一个博大精深、系统集成、自成一体的科学法治理论体系,凝聚着一系列对法治现象规律原理的法理性认识,已经并必将源源不断地推动法理学的创新发展。本文旨在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何种方式、在哪些方面对法理学发展作出学术贡献。在分析各种具体贡献之前,笔者首先要分析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法学家所创造的普通法学理论之不同,从而揭示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理学所可能做出的独特贡献。

第一,从知识生产主体上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以法治建设的领导者、决策者身份创立的法治理论体系。而普通法学理论通常是法学家以法治建设的观察者或者个体参与者身份创造的法学理论成果。知识生产主体的这种身份差异,决定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普通法学理论的显著区别。

由领导者的身份所决定,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系统地回答法治建设所面临的各种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而不能像普通法学理论那样可以选择性地回答法治建设的某些理论和现实问题。法学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或专长,有重点地选择研究一些问题,回避或放弃研究另一些问题,构建起自己的法学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必须全面回答法治建设实践所面临的各种重大问题,才能有效引领法治建设实践进程。

由领导者的身份所决定,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从法治建设所面临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种种现实约束条件出发,提出具有可行性、操作性的理论。学者通常可以摆脱或超越各种现实的约束条件或环境,在一种理想或假定的社会状态下,如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自然状态”、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等,推演出自己所欲得出的学说、理论。但是,法治建设领导者不能无视种种现实约束条件,否则提出的理论、政策就会在现实面前碰壁,甚至撞得头破血流。同时,学者作为法治建设的参谋者,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各种理论,是否采纳由有关机关决定,也无需对理论实施后的实际成效负责。但是,法治建设的领导者必须对其理论好坏和实践成败承担责任。

由领导者的身份所决定,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要回答“怎么看”的问题,更要回答“怎么办”的问题。马克思说过,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传统法理学的大部分理论,都是以观察者的身份解释法律世界,更侧重于解决“怎么看”的问题,从而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和理解法律世界。习近平法治思想既要解释法律世界,更要改变法律世界,引导人们构建更为公正、文明、美好的法律世界。从命题类型上看,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提出了许多解释法律世界之规律的实然性或描述性命题,更提出了大量具有变革法律世界功能的应然性或规范性命题。例如,在讨论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上,传统法理学通常只从实然角度出发揭示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区别、联系、相互作用等事实关系,习近平法治思想则更侧重于从应然角度分析如何处理好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法治与其他治理方式的关系,提出了各种规范性命题,从而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第二,从法学研究主题上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以法治实践为中心主题的法治理论体系,不同于以法律现象为中心主题的传统法学理论。尽管法治一直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主题,并且自近代以来法治在法理学研究中的份量不断加重,但毕竟只是法理学广阔疆域之一隅。传统法理学所研究的法律现象,本质上是规范中心主义的静态法律现象。即使是反形式主义、反规范主义的法理学流派,如社会学法学、现实主义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等,不过是在争论法究竟是本本上的规范还是社会中的规范、裁判中的规范、行动中的规范,并未完全跳出规范中心主义的窠臼。可以说,传统法理学主要关注和研究法律之理,而非法治之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学发展史上的革命性意义在于,推动法学从法律学向法治学转型,从而推动法理学从法律基础理论向法治基础理论转型。

习近平法治思想所研究的法治现象,既囊括了法律学所关注的各类规范现象,同时又超越静态的规范现象,涵盖了制定、实施、监督、保障等规范运行实践,甚至拓展至法治之下的国家治理实践。正是由于以更为立体化、系统化、动态化的法治现象为研究对象,习近平法治思想能从国家治理大视野大格局思考和回答法治实践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特别是为传统法理学所忽视或遮蔽了的许多问题。如后文所述,习近平法治思想极为重视传统法理学所忽视的法治体制机制问题,深入总结了法治体制机制构建和完善的规律原理,系统论述了从法治体制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监督、保障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改变问题,有助于增强法理学的实践引领力、制度变革力。

第三,从知识成果来源上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以中华法律文明传统和中国法治实践为根基的法治理论体系,区别于以欧美法律传统和西方法治实践为根基的西方法学理论体系。每个国家的法学理论都根植于本国的独特法律传统和法治实践,都是对本国的法律历史记忆和法治实践经验的理性提取。西方国家的法学理论体系实质上根源于古希腊-罗马-基督教法律传统,是对近代以来欧美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经验和智慧的理论升华。当然,由于现代各国在法治建设上面临许多共同或相似的问题,即使是脱胎于一国法律传统和法治实践的法学理论,也会对其他国家具有借鉴意义和应用价值。欧美国家的法学理论体系自然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而且因其在近现代全球法学舞台上拥有先发先占优势,曾经一度以全球普适性的法学理论之形象出现。近代以来的法理学是在欧美国家法学界的主导下构建起来,全盘输入了西方法学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因而呈现出明显的西方中心主义的特征。要改变这种由来已久的状况,就需要众多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向世界法理学贡献各自的先进理论,推动世界法理学真正成为海纳百川、兼容并蓄的思想百花园。

正是从这种维度看,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世界法理学的学术贡献,不只是向世界法理学输入更多中国法治理论元素,还有助于改变世界法理学西强东弱、北强南弱的格局。中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史、人口规模巨大、发展很不平衡、国情极为复杂的发展中大国。在这样一个国家产生的法治理论体系,不仅具有更强的应对各种复杂情况的理论解释力和实践变革力,还会把其他国家因意识形态等各种原因而忽略或遮蔽的法理学问题予以显性化,作出填补空白式的理论贡献。例如,政党和法治的关系问题,不只是中国法治实践所独有的问题,而是世界各国法治普遍面临的问题。但是,西方主流法学理论通常对党法关系问题采取鸵鸟政策,甚至假定西方法治特别是西方司法不受政党政治的影响。实际上,在现代政党政治体系下,包括司法在内的法治建设实践都不可能不受政党政治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如果不认真对待和正确处理政党与法治的关系,就可能出现政党斗争或政党腐败严重破坏法治的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度重视和深入讨论了党法关系问题,既旗帜鲜明强调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优势,又强调推进党的领导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防止党员领导干部打着党的领导旗号非法插手干预案件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认识和处理党法关系的科学理论和正确方案。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党法关系的理论,是对法理学的重要理论贡献。

二、法的结构理论

如何从整体上认知和把握法的体系结构,是近代以来法理学研究的重要主题。传统的实证主义、规范主义法学通常都把法理解为一个静态的规范体系,然后去分析这个规范体系的内在结构。例如,凯尔森、哈特、拉兹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都是从法律规范体系的角度来分析法的结构构造。凯尔森根据规范的等级关系将法律规范体系层次结构划分为基本规范、宪法、一般规范、个别规范等。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的结构论上的突破性贡献是,不再将法理解为静态的法律规范体系,而是理解为一个动态运行的法治体系,推动法的体系观念的革命性变革。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法治体系概念,将法治建设所涉及的制度规则、机构组织、体制机制、环节过程、支撑条件等诸多要素组合为一个相互关系清晰、逻辑结构严谨的整体,提出了一种对动态运行的法的体系结构的全新理解。具体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的结构论上的创新可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从静态的规范体系到动态的运行体系的理论转向

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法治运行的角度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结构分解为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体系。其中,法律规范体系、党内法规体系既代表了两类静态的规范体系,又代表了动态运行中的制定环节。而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则代表了动态运行中的实施、监督、保障环节。因此,法治体系概念,既统摄了原有的静态规范体系之要素,又突破了传统的静态规范体系之藩篱,从制定、实施、监督、保障四个要素出发构建法的动态运行体系。

 

(二)独立设置法治实施体系

传统法理学通常把执法、司法、守法作为法的运行的独立环节加以研究,而对这三个环节之间的关联性和整体性研究不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原创性贡献,就是把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施环节视为一个有机整体,科学提出、独立设置法治实施体系,并将其纳入法治体系之中。随着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法治实施已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难点,构建高效法治实施体系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主体工程。独立设置法治实施体系,对于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是推动构建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涉及国家治理中的行政、监察、司法等治理环节,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的主体结构。如果说“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那么法治实施体系乃是骨干工程中的骨干工程。法治实施体系是否公正高效权威,直接决定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高低。

二是增强法治实施整体合力。执法、司法、守法之间关系密切,互相制约、互相影响。一方面,执法司法活动是最生动最有效的普法教育课堂,执法司法机关是否严格规范公正执法司法直接影响老百姓是否尊法信法守法。另一方面,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如何,反过来又会影响或干扰执法司法活动。例如,由于缺乏尊重司法权威的观念,一些人为了达到左右司法判决的目的,利用自媒体等渠道炒作正在审理的司法案件,严重干扰公正司法。构建法治实施体系,就是要对执法、司法、守法工作进行通盘考虑和整体布局。

三是推进法治改革统一部署。随着法治领域改革深入推进,法治实施领域越来越多的改革举措,已不再是执法、司法、守法等单一领域的改革任务,而是跨越执法、司法、守法等两个以上领域的综合性改革任务,必须放到法治实施体系这个大体系中整体谋划、一体推进。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很多改革举措,都属于跨领域的综合性改革。例如,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就是涉及监察、执法、司法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性改革举措,需要中央层面作出统一的顶层设计。

 

(三)把法治监督体系纳入法的体系

尽管现代法治理论均强调,对权力的制约监督是现代法治的根本宗旨和核心要义,但很少有人提出独立的法的监督体系概念,并将其纳入法的体系之中。西方式法治主要是通过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互相制衡的制度设计,实现权力制约监督的目标。中国自古以来就在国家机构体系中专门设置监察机构,对权力运行过程进行专门监督,形成了专门监督和普通监督并重的监督传统。中国共产党传承这一政治法律传统,在党和国家机构体系中设置专门监督机构,建立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新时代以来,党中央通过组织实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等一系列改革,健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机制,构建起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实现对所有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监督的全覆盖。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提出法治监督体系范畴,并将其纳入法治体系,对国家治理和法治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是强化权力制约监督。“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法治监督体系覆盖党和国家权力运行各领域和全过程,覆盖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国家企业、公办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单位公职人员,织密织牢了一张无处不在的公权力制约监督之网,让权力在有效监督制约下规范化运行。

二是强化国家法治统一。“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法治监督的重点对象是立法权、执法权、监察权、司法权等法治权力,以有效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例如,加强对立法权的监督,就是要加强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及时发现或纠正法律法规规章违反宪法或上位法的问题,保证国家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加强对执法权的监督,不仅要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纠正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钓鱼式执法、陷阱式执法等乱象,还要解决执法尺度不一、小过重罚、重过轻罚等偏差,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三是强化事后纠错问责。法治监督体系既具有事前防范权力滥用的功能,更具有事后纠错问责的功能。例如,对执法司法机关办理的冤错案件,有监督权的机关可以依法启动监督程序,推动办案机关依法纠正冤错案件,追究办案人员的错案责任,起到事后纠错问责的作用。

四是强化权利救济保护。法治监督体系为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渠道,具有权利救济功能。当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执法司法机关侵害,或认为执法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不公不廉,可以依法诉诸各种法治监督程序,请求有关监督机关予以干预或救济。

 

(四)把法治保障体系纳入法的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传统法治理论所忽视的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经费、科技、文化等各种法治保障条件集成整合起来,称作法治保障体系,构造出一个有其自身规律和原理的独立法治板块。这一独立法治板块的确立,既有坚实而深厚的法治实践基础,更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是凸显了各种法治保障条件在法治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没有各种保障条件的强有力支撑,现代法治这一复杂系统就难以高质量高效率运行。从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法治实践来看,法治保障条件落后或薄弱是制约法治现代化发展的瓶颈性因素。有学者指出:“虽然国家的领导层和公民的确有政治愿望,但贫穷国家就是因为缺乏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去实施好的制度,包括法律制度,从而阻碍了他们的发展”。法治保障体系范畴的提出,有利于引导政治界和法律界高度重视法治保障条件问题,加快补齐法治保障体系的短板弱项,构建起科学完备、支撑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二是凸显了法治保障工作队伍对法治建设作出的重要贡献。法治保障工作队伍由法治工作机构中专门从事党建、政工、人事、财务、科技、装备、后勤、教育培训等保障工作的人员所组成。长期以来,这支队伍是很少为人关注的默默奉献的幕后英雄。法治保障体系范畴的提出,将这支队伍推向了法治建设的前台,让全社会看到了这支队伍的重要作用。但在法治队伍分类管理的时代背景下,法治保障工作队伍往往被定位为行政管理队伍,而非法律职业队伍。例如,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从事司法保障工作的人员属于司法行政队伍,在地位和待遇上通常低于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因此,加强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必须完善法治保障工作队伍管理制度,健全职业激励保障体系,拓展职业晋升发展空间,充分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是凸显了法治保障体系研究在法学教育和研究中的重要价值。从中外法学研究情况看,与倍受关注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问题相比,法治保障问题一直是薄弱区乃至空白区。加强法治保障体系建设,要有科学理论和知识体系的指导和支撑。法学界应总结法治保障体系建设的实践经验、实践智慧,创建法治保障学学科,构建法治保障学的范畴体系、知识体系、理论体系。法治保障学学科的创建和发展,不仅有利于推进法治保障工作专业化、科学化、精细化,培养高素质的法治保障专门人才,还有利于为世界法治现代化理论和实践作出中国贡献。

 

(五)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的体系

有政治学学者指出:“政党在国家建设、现代化进程和世界体系变革中如此重要,但政党研究在西方社会科学知识体系中则处于边缘位置。比如,在西方的本国政治研究中,政党的地位同利益集团一样,是一种‘社会’力量而非‘国家’力量,‘政党’被淹没在社会中心主义的知识体系之中。”这一特点在西方法学研究中表现得很明显。西方主流法学理论通常将政党当作社会力量,将政党规范当作社会组织规范对待。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命名为党内法规体系,并将其纳入法的体系结构,对中国和世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将政党和法治的关系显性化。在西方多党制下,政党并不直接领导国家法治事务,而主要是推荐本党党员到议会或政府任职,参与国家法治事务。西方政党介入国家法治的间接性、非线性、隐蔽性特征,导致西方法治理论假定国家法治特别是司法是不受政党影响的。但在现代政党政治下,国家法治运行必然深受政党政治的深刻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这些重要命题不仅适用于中国,也适用于世界各国。正如一些法律与发展学者所观察到的一样,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法治发展停滞不前甚至倒退的原因,就在于代表特殊利益的政党和利益集团的阻碍。他们称之为“基于政治经济的障碍”。

二是清晰呈现了执政党党内法规制度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这一点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尤为重要。中国共产党是长期执政的执政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居于枢纽性地位。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体系,不仅是党管党治党的根本准则,也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准绳,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约束党员干部的公权力上,党规党纪起着国家法律所不可替代,甚至更为关键的作用。例如,党纪提出了比国家法律更高更严的约束标准,既管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内又管八小时之外,既管党员干部公共生活又管私生活,既管党员干部本人又管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编织了一张严密的纪律约束之网。在当代中国,对公权力的严格约束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党规党纪实现的。

三、法的体制理论

总体上说,传统法理学关于法的体制讨论较少,呈现出碎片化和边缘化的特点。西方法理学关于法的体制的研究,主要聚焦于西方宪政、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司法独立等基本原理的讨论,具有很明显的局限性。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指导思想,将法治体制的构建作为重点议题,深入回答了法治体制的重要性、构成要素、构建原理、改革创新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系统提出了一整套关于法治机构职能和体制机制改革的中国方案,形成了科学化、系统化的法治体制理论,是对法理学的法的体制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

 

(一)法治体制的重要性

法治体制涉及立法、执法、监察、司法等法治工作机构设置、权力配置、运行机制问题,事关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事关国家治理现代化。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深刻诠释了法治体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论证了法治体制改革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里所说的体制机制,包括立法、执法、监察、司法等法治运行各环节的体制机制。习近平法治思想反复强调,执法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其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治体制机制作为法治运行的制度结构,在法治建设中具有牵引性、决定性意义,直接影响法治工作部门如何开展工作,直接决定法治工作质量、效率、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时指出:“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多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比如,司法机关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容易受到干扰;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司法人员管理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管理,不利于提高专业素质、保障办案质量;司法不公开、不透明,为暗箱操作留下空间;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司法应有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的功能发挥,而且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法治体制改革作为法治建设的时代主题,作出系统论述、谋划、部署,推动法治体制改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二)法治体制的构成要素

根据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关法治体制及其改革的重要论述,法治体制是有关法治工作机构职能、运行机制、工作程序等各种制度机制的总称,包括主体性要素、关系性要素、程序性要素等几类要素。

法治工作机构是法治体制的主体性要素。一个国家法治工作机构的机构设置、职权配置问题,即设立哪些法治工作机构、每个法治工作机构行使哪些职权,始终是一个国家法治体制设计中的首要问题。新时代以来,法治工作机构改革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新机构设置、旧机构撤销、机构职能重组等方面。新设法治工作机构有:县级以上各级党委设立的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县级以上设立的监察委员会,法院系统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等;撤销的法治工作机构有: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等;重组的法治工作机构有:将司法行政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职责整合而成的新的司法行政部门,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民政救灾部门等多部门应急管理职责整合而成的应急管理部门等。

法治运行机制是法治体制的关系性要素。在法治实践中,法治运行过程体现为各类机构和人员依据事先确定的制度处理好相互关系的过程。因此,法治运行机制是有关法治工作机构内部和外部、横向和纵向等各类关系的制度安排。例如,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涉及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相互关系(外部关系)的制度安排的重构。以谁办案谁负责为导向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涉及法院、检察院内部办案组织(员额法官、检察官)与院庭长(检察长、部(厅)长)关系的制度安排的深刻调整。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既涉及横向上各行政机关执法力量资源的整合问题,又涉及纵向上行政执法权向基层下移的问题,是行政执法机关上下左右双向关系的深刻调整。

法治工作程序是法治体制的程序性要素。法治体制不仅涉及法治工作实体性制度安排,还涉及法治工作程序性制度安排。例如,司法体制改革就包含很多涉及诉讼程序制度变革的改革举措,如认罪认罚从宽改革、检察公益诉讼改革等。

 

(三)法治体制的构建原理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深入论述中国法治和法治体制的规律特征时科学提出和系统阐明了中国法治体制构建的基本原理。(1)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法治体制的本质特征和显著优势。“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党的领导的显著优势就在于,通过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各个法治建设主体协调一致地行动,切实防止法治建设分散化、碎片化现象。“我们要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不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2)分工合理。“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部门、单位、个人行使,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就要求,按照各个机构的专长和优势,合理配置各个机构的职权职责,确保权责一致、履职到位。例如,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机关职能的应有之义,也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的专业优势。(3)职能优化。“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避免政出多门、责任不明、推诿扯皮,科学设定党和国家机构,正确定位、合理分工、增强合力,防止机构重叠、职能重复、工作重合。”在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中,组建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大部制改革,就是对政府行政执法职权的大规模优化整合,推动解决“九龙治水”治不好水的问题。(4)配合有力。彭真在解释1982年宪法关于国家机构关系的规定时就明确提出了“使各个国家机关更好地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原则。习近平法治思想反复强调,无论是各个政法机关之间,还是所有法治工作机构之间,都应加强协作配合,防止因部门利益不同而互相掣肘、互相否决。“在党的领导下,各国家机关是一个统一整体,既合理分工,又密切协作,既充分发扬民主,又有效进行集中,克服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等不良现象,避免了相互掣肘、效率低下的弊端。”(5)制约有效。这就是,健全法治工作机构之间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制度设计,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冤错案件的发生。“通过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

 

(四)法治体制的改革创新

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度重视法治体制改革,明确提出“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习近平法治思想所讲的“法治领域改革”,主要是指法治体制机制改革,具体包括立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守法激励机制改革、法治监督体制改革、法治保障体制改革、涉外法治体制机制改革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论述了立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涉外法治体制机制等各领域的改革任务,确立了新时代新征程法治体制改革的总蓝图、任务书和施工图,为全面深化法治体制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

四、法的现代化理论

尽管西方法理学对法的现代化进程提出了不同的解释模型,如昂格尔的从习惯法、官僚法到法律秩序的演进模型,伯克利学派的从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到回应型法的发展模型,但都是对西方法的现代化经验的理论提炼,难以摆脱西方式单线进化史观的桎梏。习近平法治思想从世界现代化全局出发,深入回答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处理好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系统提出了法治现代化的一般性、特殊性、自主性、多样性等原理,彻底打破了“现代化=西方化”的迷思,创新发展了世界法治现代化理论,为发展中国家自主探索法治现代化道路提供了理论借鉴。

 

(一)法治现代化的基本性质

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唯物辩证法关于一般性和特殊性关系的原理出发,强调国家法治现代化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既要遵循现代化一般规律,更要立足本国国情,具有本国特色。”一方面,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都要遵循普遍规律,具有共同特征。比如,宪法至上、尊重和保障人权、监督和制约公权、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秩序等。另一方面,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都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呈现出本国的鲜明特色和风格。法治现代化的共性并不意味着法治现代化只有一种模式、一条道路。“世界上既不存在定于一尊的现代化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现代化标准。”即使是遵循相同现代化模式的众多欧美国家,由于各自历史和国情有所不同,法治模式和制度亦有重要差别。

 

(二)法治现代化的道路选择

道路理论是党的创新理论的核心要义和重要贡献,它引导人们深入思考国家现代化所面临的各种内外约束条件,从而理性选择符合本国实际的现代化道路,而非简单复制别国模式和做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现代化道路,是由其历史传统、社会制度、发展条件、外部环境等诸多因素决定的。国情不同,现代化途径也会不同。”“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法治现代化的约束条件出发,主张各国自主探索法治现代化道路,坚决反对照搬照抄别国模式和做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中国家有权利也有能力基于自身国情自主探索各具特色的现代化之路。”“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法治现代化道路选择的自主性,也就意味着法治现代化道路的多样性。习近平总书记总结出了世界上三种有代表性的法治现代化模式,即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模式,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模式,中国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推进法治化的模式。实践证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越走越宽广,是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康庄大道。

 

(三)法治现代化的途径方法

习近平法治思想从破解“古今中西之争”出发,提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既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又要合理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才能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科学社会主义的先进本质,借鉴吸收一切人类优秀文明成果,代表人类文明进步的发展方向,展现了不同于西方现代化模式的新图景,是一种全新的人类文明形态。”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构成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民族基因和文化根脉。“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传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大意义,不仅在于使中国现代法治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中国气派,更在于引导中国现代法治克服西方法治的弊端或缺陷。例如,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预防为上、教化为先、礼法并重、德法共治等传统,有助于引导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走出一条跳出美国式“诉讼国家”“监狱国家”老路的法治现代化新路。

借鉴人类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我们从来不排斥任何有利于中国发展进步的他国国家治理经验,而是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只有秉持开放包容的立场,积极主动地学习借鉴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才能站在人类法治文明高原上构建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

 

(四)各国法治现代化的相互关系

法治现代化理论必须回答不同国家法治现代化之间的相互关系。习近平法治思想秉持共同现代化的理念,主张走各国平等相待、文明互鉴、携手共进的法治现代化之路,反对西方式殖民主义、霸权主义的法治现代化之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任何国家追求现代化,都应该秉持团结合作、共同发展的理念,走共建共享共赢之路。”“世界现代化应该是和平发展的现代化、互利合作的现代化、共同繁荣的现代化。”

在西方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西方列国曾热衷于搞法律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将其法治价值观念、法律制度作为普适价值、普适制度强加于其他国家,强迫其他国家给予各种形式“治外法权”。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我国不走一些国家通过战争、殖民、掠夺等方式实现现代化的老路,那种损人利己、充满血腥罪恶的老路给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带来深重苦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坚决反对法律殖民主义、霸权主义,既不照搬照抄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也不强行输出本国法律制度。

五、法的价值理论

由于法治实践领域是一个充斥着各种价值诉求、同时又要解决各种价值分歧和冲突的实战场域,法的价值始终是法理学领域最为古老、最为重要的论题之一。在法的价值论上,现代西方主流法理学热衷于制造实然与应然的分离、事实与价值的对立,往往滑向法的价值相对主义甚至怀疑主义、虚无主义的理论深渊。习近平法治思想立基于马克思主义价值观,“打破了西方法理学在‘事实’与‘价值’分离基础上形成的价值中立论”,把法的价值理解为法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客观属性,重新诠释公平、正义、平等、自由、人权、和谐、秩序等价值概念,确立了科学的、权威的法的价值标准和价值体系,对法的价值论作出了重大理论创新发展。

 

(一)重塑法的根本价值基准

如何为法的价值选择和评价确立客观的、确定的、合理的判断基准,从而统一价值尺度、凝聚价值共识,历来是法的价值研究的重点难点问题。不少西方法理学流派由于未能找到或者认为没有这种客观的、确定的判断基准,因而滑入了价值相对主义,甚至怀疑主义、虚无主义的理论深渊。习近平法治思想从马克思主义的人民史观出发,明确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价值基准则,将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和愿望确立为法的价值选择、评价和权衡的根本标尺。人民群众是创造社会历史的决定性力量,也是法的价值的最根本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这些重要论述确立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价值观的核心观点。

从价值论意义上看,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观具有两个重要作用:一是为法的价值选择和评价提供了可预期、可识别、可操作的客观基准。虽然人民是一个规模很大的集体性概念,但通过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等多种民主机制来汇聚或产生人民的意志或共识。这就破解了价值的不可知论。二是为法的价值选择和评价提供了动态发展、持续更新的客观基准。随着生产力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人民群众对法的价值期待和追求会不断提升,这就要求法的价值选择和评价标准不断提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因此,新时代法治建设,应坚持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出发,在法的价值选择和评价上确立比改革开放初期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

 

(二)重新诠释法的基本价值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价值基准,对现代法律领域的安全、正义、平等、自由、人权等许多共同价值的内涵作出了新的诠释,既拓展了这些法的价值的内涵和外延,又提出了更高位阶、更高境界的价值目标。

在安全价值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提出了一种更为全面、更为系统、更高标准的安全价值观。从外延上看,“总体安全是全面的、整体的、系统的安全”,远远超越了传统的公共安全、社会治安意义上的安全,而是涵盖政治、军事、国土、经济、金融、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粮食、生态、资源、核、海外利益、太空、深海、极地、生物、人工智能、数据等众多领域安全的大安全概念。从内涵上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安全是更高水平的安全,不只是专注于消除已知威胁、避免既成损失的被动防御意义上的消极安全,而是着眼于预防未知风险、塑造安全环境的主动作为意义上的积极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社会治理的最好办法,就是将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要把好矛盾风险源头关、监测关、管控关,提高预测预警预防能力,努力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这些重要论述都从不同角度提出了积极安全标准。

在平等价值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出发,提出了一种更具充分性、实质性、严格性的平等价值观。平等的充分性体现为,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平等的严格性体现为,强调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享有法外的特权。“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法治之下,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都不能指望法外施恩,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平等的实质性体现为,强调法律保护和惩罚的实质性平等,改革发展成果享有的实质性平等。例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就是让城乡群众都能平等地获得便捷的法律服务。

在人权价值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当代中国人权观,提出了一种更为全面、更高层次、更有实效的人权价值观。更为全面体现为,强调“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美好生活的期待,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方面的权利需求,统筹推进经济发展、民主法治、思想文化、公平正义、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等建设,全面做好就业、收入分配、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扶幼等各方面工作,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中全方位提升各项人权保障水平”。更高层次体现为,坚持人权保障从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等底线人权保障迈向“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等高线人权保障,从人权侵害的事后救济迈向人权侵害的事前预防。更有实效体现为,强调人权保障“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在发展中使广大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在公平正义价值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追求出发,提出了一种够得着、看得见、听得懂、到得快、能兑现的正义价值观。够得着,是指法律公平正义向所有人敞开大门,让当事人便捷地接近和获得。看得见,是指法律公平正义能由当事人见证和参与,能被社会公众知情和监督。听得懂,是指法律公平正义能被当事人所理解和接受,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到得快,是指法律公平正义能及时送达当事人,尽早实现止争息讼。能兑现,指法律公平正义可执行、能实现,体现为生效的执法司法文书得到严格执行,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应有保护,违法犯罪人员受到应有惩罚。“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

 

(三)重构不同目的价值之间的关系

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不同价值之间的紧张和冲突关系,历来是法的价值研究的难点痛点。习近平法治思想直面不同价值之间的紧张关系,对活力和秩序、安全和发展、公平和效率、维权和维稳等多组法治价值之间关系作出辩证分析,找出不同价值之间的交汇点和共识点,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法治价值观。

在公平和效率的关系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将公平和效率统一起来理解,强调提高法治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创造更高水平的法律公平和效率。“中国式现代化既要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的效率,又要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更好实现效率与公平相兼顾、相促进、相统一。”在立法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既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公正性,又增强立法的及时性、有效性,解决“立法工作和改革发展不同步,慢半拍甚至拖后腿问题”。在执法司法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执法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才能真正发挥好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效能”,强调“努力提升执法司法的质量、效率、公信力,更好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在安全和发展的关系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出了“在发展中固安全、在安全中谋发展”等基本观点,推动在法治轨道上构建新安全格局和新发展格局。“安全和发展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安全是发展的保障,发展是安全的目的。”在法治轨道上构建新安全格局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完善社会治理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提高依法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的能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在法治轨道上构建新发展格局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要深入分析新发展理念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深入分析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在法治领域遇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措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

在活力和秩序的关系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反对把活力与秩序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做法,提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二者关系,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中国式现代化应当而且能够实现活而不乱、活跃有序的动态平衡。”“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在激发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完善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法治政策措施。在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深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和能力建设、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加强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等一系列战略性举措。

在维权和维稳的关系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维权和维稳相统一,提出了“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就是维权”等新思想。在新形势下,各种社会矛盾是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其背后都涉及大量利益问题。“对涉及维权的维稳问题,首先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单纯维稳,不解决利益问题,那是本末倒置,最后也难以稳定下来。”“处理好维权和维稳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法的关系理论

法律和各类社会现象的关系,特别是法律和各类社会规范的关系,一直是法理学持续讨论的经典论题之一。传统法理学通常是从中立的第三方观察者角度,从理论上解释法和各类社会现象之间的区别、联系及互动关系。与此不同,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国家治理和国家建设的大视野大格局出发,深入分析如何正确处理法和各类规范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法治和各领域建设、法治和各种治理方式的关系,从而推动法和各类规范、法治和各种治理方式良性互动,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国家建设上的积极作用。这一思想不仅破除了西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特别是纯粹法学关于法是不受外部因素影响的封闭的、自治的规范体系的假设,还解构了西方法理学制造的法律和政治、法律和道德等二元对立范式,深刻揭示了法和各种社会现象、法治和各类治理方式之间在实践中的复杂关联性、互动性,从而丰富发展了法理学的法关系理论。总结起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主要讨论了法治实践中存在的三组重要关系。

 

(一)法律规范和其他规范之间的关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治国理政大格局出发,高度重视各类规范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从应然角度深入分析如何正确处理法律规范和党内法规、党的政策、道德规范、社会规范等各类规范之间的关系,推动法律规范与各类规范之间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相辅相成。下面以三对关系为例加以说明。

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关系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当代中国治党治国实践,深刻论述了二者互有分工、衔接协调、相辅相成的密切关系。国家法律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党内法规是党的组织依据党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在调整对象、功能作用等方面关系非常密切。“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宪法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加强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工作。”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既包括实体规定上的一致,也包括程序安排上的对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在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的关系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中国政治与法治实践,深刻论述了党的政策和国家之间内在统一、互相作用、互相转化的关系,反对把二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内在统一体现为,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实施法律和执行党的政策是相互融贯的。“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互相作用体现为,党的政策对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作用,法律对政策的出台具有制约作用。“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在出台重要政策时,“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适用的,都应当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确保同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相符合。”互相转化体现为,党的政策要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法的精神和原则要通过写入党的文件转化为党的政策。“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习近平法治思想超越了西方法理学长期以来形成的分离论和反分离论的思辨性争论,系统阐释了法律和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揭开了法德关系理论发展的新篇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一方面,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要发挥道德的滋养教化作用,引导人们树立法律信仰、规则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另一方面,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要以法律树立鲜明道德导向,明确是非对错标准,激励善行义举,惩治丑行恶举,引领道德观念进步。

 

(二)法治和各领域建设之间的关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出发,既从实然角度深刻揭示法治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军队、外交等之间的密切关系,又从应然角度深入分析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安全、军队建设、外交等各项工作,创新发展传统法理学关于法与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类现象的关系的理论认识。下面以两对关系为例加以说明。

在法治和经济的关系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等重要命题,深刻揭示了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内在关系。同时,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一些政府部门不当干预经济的惯性和冲动、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依法防控经济金融风险、为资本设置“红绿灯”、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等一系列重要观点,为运用法治手段和法律制度保障经济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引。

在法治和政治的关系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破除了西方法理学关于法治的非政治化、去政治化立场,既深刻指明了法治和政治的一般关系,又清晰揭示了中国法治的政治逻辑。关于法治和政治的一般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这些重要判断不只适用于中国法治实践,也对许多国家法治实践具有解释力。关于中国法治的政治逻辑,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三)法治与各类治理方式的关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的创新理论的最新成果,更为关注法治和国家治理、政党治理、社会治理等各类治理方式的关系,从应然角度深入分析了法治和改革、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法治和德治等关系,更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政党治理、社会治理上的积极作用。

在法治和改革的关系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总结古今中外变法变革的实践经验,深入阐释了法治和改革的密切关系,提出了“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促进”“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等一系列具有法理意义的重要命题,形成了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的理论。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就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破除改革阻碍、规范改革行为、引领改革进程、预留改革空间、确认改革成果,最大限度地提升改革效能。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就是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创新法律制度、健全法治体制、完善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

在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总结我国治党治国的经验教训,深刻论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密切关系,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要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等一系列具有法理意义的重要命题,形成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的重要理论。

由上述分析可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的关系论上的重要贡献,不只在于解释法和各类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更在于改造法和各类社会现象的关系,即如何运用法律和法治促进社会发展。

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多方面的,远不止上述这些方面,还包括法的功能理论、法的职业理论、法的方法理论等其他领域。例如,在法的功能理论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国家治乱兴衰强弱的角度系统深入分析了法治在从国家治理宏观层面和整体视角到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改革发展稳定等国家治理各领域中的战略地位,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时代性、创新性、标志性意义的重大命题,有力地丰富发展了法理学的法律功能理论。在法的方法理论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是从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方法即法律人的技术方法角度,而是从领导和实施法治建设的方法角度,系统提出了规划、试点、述职、巡视、检查、督察、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评估、考核、问责等一系列举措方法。这填补了传统的法律方法论研究的理论空白,开辟了法的方法论研究的新领域,对其他国家组织实施法治建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系统方法论。

总体上看,由深深扎根于法治实践、总结法治实践经验、引领法治实践变革的实践品格所决定,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对法理学的历史性转型产生两个方面的冲击性影响:一是推动法理学从对法律之理的提炼深入到对法治之理的提炼,即从法律基础理论发展为法治基础理论;二是推动法理学从解释之理的提炼演进到变革之理的提炼,即从解释法律现象的法理学发展为变革法治实践的法理学。这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理学发展的全局性、系统性、根本性贡献。

来源:《当代法学》2026年第3期(第3—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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