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丕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机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54 次 更新时间:2026-05-29 10:58

进入专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习近平法治思想  

公丕祥  

【内容摘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个原创性的具有标识性意义的重大法治命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道路理论,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从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5000多年文明史和人类文明发展史的高度,科学揭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逻辑,深刻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特征、演进轨迹、历史底蕴及文化主体性。独特的国情条件、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文化传统注定了中国必须走适合自己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中国大地上走出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开辟出来的、既与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规律相融通又符合本国国情状况的自主型法治现代化道路,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提供了中国方案。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文化主体性 自主型法治现代化道路

 

一、引言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 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原创性的具有标识性意义的法治概念,是一个内涵丰厚、意义深刻的重大法治命题。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理论特质之一,就在于创造性地阐发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从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5000多年文明史和人类文明发展史的高度,科学揭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无比深厚的内在逻辑,借以充分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伟力,从而引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前行方向。

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人类社会发展有其固有的运动规律,“历史进程是受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 人类社会法治发展是一个处于生动发展过程中的有机体,呈现出多样性统一的历史运动样式。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政治制度、社会结构、文化传统、历史基础乃至地理环境等因素,必然形成不同的法治道路。习近平法治思想站在世界历史的高度,“端起历史规律的望远镜去细心观望” 人类社会法治发展进程,强调“走自己的路,是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立足点,更是党百年奋斗得出的历史结论。” 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从国情条件和时代要求出发,探索和开拓适合自己的法治发展道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国情,注定了中国必然走适合自己特点的发展道路。我们走出了这样一条道路,并且取得了成功。” 因此,在中国大地上走出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蕴含着独特的内在逻辑。深入学习、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道路理论,科学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机理,对更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开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的崭新局面,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二、独特的国情条件铸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特征

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进程表明,一个国家法治道路的选择,往往决定着这个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成败,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受这个国家国情条件的深刻影响。在不同的国情条件下,文明社会的法治发展进程呈现出丰富多样的历史特点;在这个多样性的背后,凝结着各个国家法治发展的固有逻辑。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把握中国的国情条件及其特点,深入考察中国国情条件下法治演进的运动轨迹,强调“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具体发展模式,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发展道路。历史条件的多样性,决定了各国选择发展道路的多样性。”“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艰苦卓绝、气壮山河的伟大社会革命中,从中国的国情条件出发,成功地开辟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指明了正确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党领导人民独立自主探索开辟出来的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正确道路,凝结着中国共产党人胸怀天下、坚韧奋斗的初心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的重大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及其政治发展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内涵丰富、底蕴深广、意义深刻的重大论断。习近平总书记精辟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内涵,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保证,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本质特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很多特点和特征,但最本质的特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一定要认清,中国最大的国情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什么是中国特色?这就是中国特色”。因此,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的过程中,要始终牢记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最大区别。“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只有始终不渝地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进程的顺利推进。诚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那样,“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重大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晰、立场特别坚定。” 要进一步改善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完善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体制、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保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推进的工作机构,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使之成为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不可动摇的重大政治原则,进而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崭新境界。

二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当今世界,国家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复杂,这种竞争归根到底是制度竞争。“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制度稳则国家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依托,在治国理政的伟大实践中充分显示了坚持党的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巨大优势,“为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政治与法律文化相结合的时代产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国家治理制度体系,是一个各构成要素相互衔接、内在统一的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符合我国国情,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是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的制度,它“保障我国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也为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提供了全新选择,为人类探索建设更好社会制度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自信,以此为依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优势转化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强劲动能。随着中国式现代化事业的深入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我们要坚持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加快建立健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大业急需和必备的制度,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行之有效,从而奋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广阔天地。

三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基本法治理论与主张,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重大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 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20世纪以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进程波澜壮阔,极大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中国的广泛传播和深入发展,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进程的三次历史性飞跃, 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的崭新境界。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创立了毛泽东思想中的法治理论,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进程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思想渊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历史新时期。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这一重大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中的法治理论,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新的飞跃。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实践中,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法治理论,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新的飞跃的发展。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深刻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了科学发展观中的法治理论,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的飞跃的深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开辟与拓展的历史进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着眼于新时代治国理政的战略考量,全面系统地阐述为什么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创立了具有原创意义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坚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出发,切实加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谋划,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入分析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坚定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在第二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征程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 “十二个坚持”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崭新集成,是“两个结合”的光辉典范,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的伟大飞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理论指南和根本遵循,引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伟大实践向纵深发展,充分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强大生命力。

三、独特的历史命运凝结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演进轨迹

近代以前的中国一直是世界强国之一,作为古代中国法律的集中体现的中华法系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中华法律文化传统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在世界法律文明的演进过程中,中华法系独树一帜,体现了独特的民族法律品格,承载着调整行为与制度安排的法律价值系统,蕴含着丰厚的理性智慧与法律资源。然而,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晚清统治集团试图引入近代西方法律文化改造传统中国法律传统,尝试建立公法与私法相分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行的法律架构,中华法系逐步解体,中国法律发展的自主性进程被打断。为了改变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无数仁人志士苦苦寻找中国政治与法律发展道路,试图在中国照搬西方法治模式,“历经了从技术层面、社会革命层面、实业层面到制度层面、文化层面的反复探索,尝试了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制度模式,但都以失败而告终。”  最后,中国选择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个多世纪以来,发扬历史主动精神,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创造性地探索与国情条件相适应的法治发展道路,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不懈努力,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新型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现代化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矢志奋斗的梦想。中国共产党100多年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追求民族复兴的历史,也是一部不断探索现代化道路的历史。经过数代人不懈努力,我们走出了中国式现代化道路。”  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长期探索的过程中,我们党把法治建设置于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统筹谋划,坚定不移厉行法治,逐步形成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在团结带领人民推进伟大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加强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建设,确定了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国体与政体,“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大量法律法令,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艰辛探索,“为实现现代化创造了根本社会条件”, 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初步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废除国民党政府“六法全书”的旧法统,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建设的宝贵经验,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明确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制。1949年9月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对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新民主主义国家制度及其政权系统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立了一个全新的国家制度。随着我国社会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1954年9月召开的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建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实现了对近代以来各种国家制度方案的历史性超越。对此,毛泽东指出:“用宪法这样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这一时期还制定了国家机构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法令,“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确立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 概言之,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在中国大地上的确立,“实现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为现代化建设奠定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进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我们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开启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新长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文化大革命”十年期间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惨痛历史教训,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突出地提到全党全国人民面前,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方针,有力促进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推动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1979年6—7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部法律。为了确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得到有效贯彻实施,1979年9月,中共中央专门向全党发出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第一次明确提出“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将刑法、刑事诉讼法能否严格执行上升到“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信誉”的战略高度而突出地加以强调。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八二宪法”),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加强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宪法规范,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奠定了国家根本法基础。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并且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战略目标, 指明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进方向。进入21世纪,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面临着新的任务。200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深刻揭示了共产党的执政规律,第一次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执政的重大命题。 胡锦涛清晰地揭示了依法执政的内涵特征和基本要求,指出:“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系统阐述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强调“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如期形成,“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也是我们继续前进的新起点。”  法律体系的形成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长期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实现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突破,成功推进和拓展了中国式现代化”, 全面依法治国取得重大进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展现出蓬勃生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第一次载入党的文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第一次专门作出相应的决定,鲜明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大论断,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九大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构成要素,提出了从2020年到本世纪中叶两个15年发展阶段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安排,确立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战略目标。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加强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的重大决策,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二十大系统阐述并初步构建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体系,提出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要部署,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纳入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构想之中,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从“十五五”时期在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中所具有的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之战略考量出发,提出“十五五”时期法治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 显然,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所取得的每一个重大进展,都凝结着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人民治国理政、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法治化成果,充分表明我们党对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

回眸我们党领导人民开辟与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极不平凡的历史进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历史产物,“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深刻反映了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内在要求,保证了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中的主体地位,筑牢了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的“中国之治”的坚实法治之基,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坚持不懈的高度重视和执着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开拓与拓展虽历经坎坷但坚韧前行。近代以后,我国仁人志士认识到“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这一社会发展规律,“自戊戌变法和清末修律起,中国人一直在呼吁法制,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治条件下,仅仅靠法制是不能改变旧中国社会性质和中国人民悲惨命运的。”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立了崭新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为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造了根本社会政治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曲折发展中不断前进。我们党矢志不渝,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从创制“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及五个宪法修正案,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执政”,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建设法治中国”到“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 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每向前推进一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就跟进一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总结道:“我们党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 这一弥足珍贵的历史经验总结,无疑反映了中国共产党推进治国理政、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战略考量,给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注入了崭新的内容。因此,“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 不断增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四、独特的文化传统积淀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蕴涵

法治发展是一种具有浓郁民族风格的现象。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一定的民族或国度的本土资源会对法治发展进程产生深刻的影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化是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力量。”“怎样对待本国历史?怎样对待本国传统文化?这是任何国家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都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我国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密不可分、内在关联。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赖以植根与生长的深厚历史文化沃土。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中国精神的忠实继承者和弘扬者,在领导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历史实践中,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辩证法,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科学分析,“本着择其善而从之、其不善者而去之的科学态度”, 科学地对待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深入总结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实践活动及其政治法律智慧,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延续中开拓前进,坚持不懈地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发展道路,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造了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在中国社会土壤中成长和发展起来的独特的文明样态。“中华文明经历了五千多年的历史变迁,但始终一脉相承”。 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独特的法律文化传统,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华文明的有机构成要素。在绵延经久的五千多年中华文明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铸造了体现中华文明的法律理性智慧结晶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 习近平总书记深谙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真谛,着力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深厚历史文化底蕴,善于从博大精深的中华法治文明遗产中汲取智慧和营养,强调“我们的先人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 习近平总书记深入研究中华法系的理性精神,精辟概括和提炼中华法治文明的思想与制度的历史遗产,深刻阐发我们的先人们对于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的理性思考和实践探索,强调中华法系中有许多优秀的思想观念值得我们传承。例如,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 此外,在制度层面,古代中国的朝廷制度、郡县制度、土地制度、税赋制度、科举制度、监察制度、军事制度等国家制度,凝结着国家治理的宝贵经验,并且“为周边国家和民族所学习和模仿”。 这些观念和制度的遗产,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的智慧,表达了中华民族治国安邦的思想理念与制度安排。由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 因之,体现独特的民族法律品格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蕴含着中华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蕴,为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丰厚历史文化滋养。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然要求积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植根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史积淀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丰厚的治国理政理念与制度,根深叶茂,影响久远。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的实践探索中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绝不是偶然的,而是由我国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数典忘祖。”  在当代中国,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机传承的过程,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过程,也是本土法治资源的价值意义得以充分展示的过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我们最为深厚的法治文化软实力,是中华法治文明的智慧结晶和精华所在,“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 在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社会革命中开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凝结着中华法治文明的优秀思想理念和理性精神,承载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宝贵成果。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进程中,要坚守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这个“魂脉”和中华法治文明这个“根脉”不动摇,坚持守正创新,正确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相适应,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顺应新的时代条件及法治需求,对中华法治文明体系中富有价值的精神内核及其表达形式进行有机整合,赋予其崭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表达形式,从而激活中华法治文明的强大生命力,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入洞察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大势,深刻把握中国式现代化及其法治发展的前进方向,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加以补充、拓展和完善,进而增强中华法治文明的影响力和感召力,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新性发展。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在中国历史文化沃土中生长起来的现代化法治新路,具有鲜明的民族性与时代性,历史性地确证了中华法治文明的独特创造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彰显着鲜明的“文化主体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任何文化要立得住、行得远,要有引领力、凝聚力、塑造力、辐射力,就必须有自己的主体性。”“坚定文化自信,就是坚持走自己的路。” 在五千多年的漫长文明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以自强不息、锲而不舍的坚韧决心和强大意志,创造了与世界上其他法治文明系统迥然相异的具有独特民族精神标识的中华法治文明系统,历史性地生成了“凝结着中华民族绵延发展的基因和密码”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而展现了“中华民族的文化主体性”。 中国共产党成立一个多世纪以来,胸怀民族复兴伟业的初心使命,以高度的历史主动性和历史自觉,悉心把握中国的历史传统、文化积淀和基本国情,深刻总结我们党领导人民推进法治的基本经验,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自主选择和努力探索适合本国社会生活条件的法治发展道路,着力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社会历史文化基础。“解决中国的问题只能在中国大地上探寻适合自己的道路和办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深地扎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是在中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是脚踏中国大地、传承中华法治文明、符合中国国情实际的自主型的法治发展道路,内在地有着自己鲜明的历史个性,彰显了中华文明的文化主体性的本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文化主体性,确证了这条法治新路的深厚文明基础和内在特质,与中华法治文明相融相通,体现了鲜明的中国法的精神,展现了法治现代化的中国经验、中国方案、中国道路的独特魅力,有力地催生着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文化主体性,打破了“西方中心主义”的法治文明模式,冲破了那种所谓西方法治文明定于一尊的狭隘的“西方中心论”的思想樊篱,反映了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多样性发展的历史定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文化主体性,坚持把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学习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内在地结合起来,坚持以平等、谦逊的法治理性对待每一种法治文明体系,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不是生搬硬套、削足适履,而是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实际上,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决不可能照抄照搬外部世界提供的法治发展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文化主体性,清晰地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在推进伟大的社会革命中开辟出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自主性法治发展的基本特质,坚持从本国的法治国情条件出发,把推动法治发展的力量汇聚在自己的力量基点上,自主选择和努力探索适合本国社会生活状况的法治发展模式,坚定地走出一条既与人类法治文明规律相融通又符合本国实际状况的现代化法治发展道路,创造出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反映文明社会法治发展规律、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

五、结语

纵观文明社会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我们可以看到,“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国家治理具有普遍意义。” 近代以来,伴随着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国家现代化与法治化成为国家和社会生活变革与发展的主旋律。然而,这一进程在不同的国度往往具有不同的历史特点。法治是一定社会生活条件的法权表现。不同国度迥然相异的社会生活条件,必然衍生出各具特质的法治道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道路理论,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的基本原理,坚持“两个结合”的方法论准则,深入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赖以形成和发展的社会生活条件,精辟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机理,科学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运动规律,立意深远、主旨鲜明、思想深刻、内容丰厚,对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在21世纪的发展作出了原创性的重大贡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深植根于中国国情条件的社会土壤。“各国国情不同,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独特的,都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都是在这个国家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从中国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新型法治发展之路。独特的国情条件,塑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独具特质的法治品格,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取向和运动方向。在当代中国,作为国家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在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这既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政治保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为本质的特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一场极其深刻的社会变革,必须坚定制度自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准则,不断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从国情实际出发,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健全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有机结合的科学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制度基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充满生机活力的根本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与发展的每一步新进展,都伴随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新飞跃。在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巨大变革进程中,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进程与时俱进、深入发展,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三次历史性飞跃。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系统集成,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这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遵循,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的行动指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在伟大社会革命中探索出来的崭新法治发展之路。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中国的法律发展具有独特的历史命运。中国共产党成立一个多世纪以来,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不断探索实践,领导中国人民坚定推进气壮山河的伟大社会革命,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进行了改革开放新的伟大社会革命,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伟大社会革命。在这一前后相继的社会革命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人以高度的历史主动性,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开拓发展,越走越宽广。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人深刻认识法治这个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坚定不移厉行法治,深入推进广泛而深刻的社会与法治变革进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展现出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庞大、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的社会主义东方大国,区域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一个显著特征。我国东部、中部、西部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必然影响或制约着各个区域法治发展的进展状况与实际效果,因此必须在坚持国家法治统一性的前提下认真对待区域法治发展。这是新时代新征程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现实路径。在当代中国,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面临着新的任务和要求,这必然要求通过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不断发展。“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 要立足法治国情条件,渐进有序地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为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强大的动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注重从本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中汲取丰厚的历史资源。“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 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进程中,传统与现代性是交融在一起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理念与制度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会以新的形式获得延续,进而在一个新的法律文化系统中发挥新的功用,实现从传统向现代性的历史性转换。因之,作为一种文化力量,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深深地嵌入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进程之中,并且对这一进程产生持续久远的深刻影响,铸就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独特的民族禀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一个建构在“天人合一”的深厚道德基础上的关于规则、制度和秩序安排之集合体的法律系统。这种以信念伦理和秩序追求为本体的法典化体系及其固有法律价值体系,长久以来深深地影响着生活在这一历史条件和地域空间范围的广大中国人的法律心理与行为,锻造着具有特殊意味的民族的法律精神品格,形成具有独特价值取向的国家治理活动的法律调整准则系统。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时代,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乃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机传承的过程。要协调好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传统性因素与现代性因素,促进民族法制的现代化改造,保持中国法治发展的浓郁民族风格,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越是民族的,越具有世界性。植根于法律文化传统创造性转换基础上的中华法治文明价值体系,不是脱离世界法治文明发展道路上的孤立自在的法治现象,而是基于对本国法治道路的“文化主体性”的悉心把握,与世界法治文明的基本准则沟通协调的法治文明新形态,具有普遍性的世界意义。因之,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牢固确立中华法治文明的文化主体性,注意洞察世界法治文明发展大势,“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充分吸取世界法治发展的有益经验,积极参与世界法治经验对话交流,从而坚定地探索自主型法治现代化道路,努力以法治现代化的中国智慧和中国实践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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