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雷:论建设中国法治发展学派——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学派路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6 次 更新时间:2026-05-24 21:18

进入专题: 法治发展学派   自主知识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  

李洪雷  

 

内容提要: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新时代中国法学面临的根本性课题,倡导建设中国法治发展学派,正是对这一时代命题的自觉回应。民族复兴和百年变局为学派建设提供了外部驱动力,法学研究的主体性觉醒为学派建设注入了内在学术动能。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学派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思想根基,在道路方向、价值立场、分析框架、文化底蕴、全球视野五个维度上发挥着本源性指引作用。学派除了针对各领域法治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展开精细化研究,更致力于研究法治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问题,包括法治与发展的辩证关系、法治型式的功能协同、法治发展的演进规律、法治发展的经验、法治发展的动力机制、法治发展的战略规划、法治发展的评价体系等。中国法治发展学派建设,将为推动中国法治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为全球法治知识生产注入思想资源,进而在人类法治文明发展中留下独特印记。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国法治发展学派

 

引 言

当前,我国正处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全面依法治国既是这一进程的内在要求,也是其重要保障。新时代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国家,呼唤构建立足中国国情、面向中国实践、解决中国问题、支撑中国发展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深刻指出:“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为新时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指明了根本方向。2017年5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致信祝贺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40周年,号召学界以研究我国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繁荣中国学术、发展中国理论、传播中国思想,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增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国际影响力。2022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进一步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这一重要论述将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提升到关乎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成败的战略高度,为包括法学在内的各学科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为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根本的理论指引与宝贵的发展契机。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根本立场、正确道路、时代使命、重要任务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一个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理论体系。思想引领方向,学术深耕固本。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强大根基,而要实现从宏大思想纲领到系统化、学理化知识体系的转化,仍有赖于持续的理论创新和有组织的科研攻关。

学派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基于共同理论立场与学术旨趣形成的创造性学术共同体,是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支撑与重要载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和发扬学术民主,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提倡不同学术观点、不同风格学派相互切磋、平等讨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需要依托具有主体性和原创性的中国学派来实现:只有通过学派的砥砺碰撞与学理深耕,才能超越西方话语的既有范式,形成能够有效解释中国实践、表达中国立场的学科概念体系与理论框架。遵循这一逻辑,中国社会科学院正着力推动形成哲学社会科学中国学派,以其作为支撑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引领知识理论方法创新的关键支点。在此战略部署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国际法研究所正式提出建设中国法治发展学派的构想。

中国法治发展学派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以发展型法治作为主导性法治型式,注重发挥控权型法治与治理型法治等法治型式的协同作用,在功能整合中实现法治发展路径的综合创新,其学术取向可以从三个层面加以把握: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直面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兼具时代性与本土性的真问题,在回应现实挑战中推动理论创新;二是探索型式创新,厘清中国法治发展道路的独特路径与内在逻辑,在比较与反思中构建原创性的分析框架;三是注重实践转化,推动学理成果向制度设计与治理效能有效转化,使理论真正成为推动法治进步的现实力量。中国法治发展学派独特的理论品格,深植于对新征程中高质量发展及其法治保障的深切回应和学术关怀。学派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通过对当代中国波澜壮阔的法治实践的学理化提炼与深化,构建起兼具解释力与引领力的法学理论体系的过程,既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化学理化阐释使命的落实,也折射出中国法学正加速从“学徒状态”向自主创新的转型,彰显了中国法学界不断增强的理论自觉与自信。

一、中国法治发展学派的生成逻辑

建设中国法治发展学派命题的提出,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宏大背景,源自多重力量交汇、内外因素共振的时代呼唤。

(一)民族复兴与百年变局的双重驱动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当前,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对外开放深入推进,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民族复兴与百年变局相互激荡,既赋予学派建设以历史正当性,也为其确立了努力方向。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仅需要经济、科技、军事等硬实力的持续跃升,更需要思想、文化、制度等软实力的协同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法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其建设成效直接关系到为民族复兴提供制度保障的水平。法治实践越深入,越需要能够深刻阐释其内在逻辑、系统总结其成功经验、科学指引其未来方向的法学理论。构建与民族复兴伟业相匹配,能够有效阐释中国法治发展道路、回应中国法治发展问题的法学理论体系,既是实践发展的需要,更是民族主体性建构的内在要求。

纵览世界大国兴衰史,大国崛起往往伴随着法学理论与话语体系的自主建构。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罗马法的复兴和自然法的兴起为欧洲君主摆脱神权束缚、确立世俗国家主权奠定了法理基础;19世纪德国日耳曼法学派的兴起,与德意志民族统一和崛起的意识觉醒密切关联;20世纪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发展,则体现了美国法律秩序对经济社会急剧变革的回应能力。法治理论创新的动力源在于回应本土实践的重大命题,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法学理论,无不是对本国特定历史时期核心问题的深刻回答。英国普通法理论回应了王权与议会的权力博弈,德国法学实证主义利用国家法人说处理君主和议会之间的对立矛盾,美国法律现实主义回应了社会转型期司法功能的重塑。当代中国正经历着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宏大而独特的法治实践创新。这为理论创造提供了广阔空间,亟待通过系统化的学理提炼,形成与之相匹配的法学理论体系。

中国法治发展学派的建构,也是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深刻回应。当今世界正经历新一轮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国际力量对比深刻演化,全球治理体系加速重塑。在这一宏大背景下,中国法治理论的主体性建构面临前所未有的外部挑战与历史机遇。

首先,西方法治型式正受到日益广泛的审视。长期以来,西方国家主导着“法治”“人权”“民主”等核心概念的阐释权和话语权,将其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制度型式树为典范。这套以形式主义、程序至上、个体本位等为主要特征的法治传统,在应对当今世界复杂挑战时,内在局限与矛盾逐渐暴露。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法治对资本约束的失灵,近年来民粹主义的兴起冲击了宪制秩序的稳定性,社会撕裂加剧则挑战了法治的社会整合功能。在应对全球贫困、气候变化、公共卫生危机等跨国性挑战时,西方法治型式往往陷入规则至上而实质无效、程序完备而结果不公的困境。以“爱泼斯坦案”等为代表的司法案件,形式上司法程序完整推进,实质上深陷权力网络与阶层庇护泥沼,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质疑。

其次,全球治理体系的深刻变革,对规则制定权的竞争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极地与深海治理、数据治理、人工智能规制等新兴领域,规则博弈日趋白热化;在应对单边制裁、反制长臂管辖、保护海外利益等方面,涉外法治理论成为提供战略支撑的迫切所需。若缺乏自主的法学理论体系,中国在国际法治事务中将难以摆脱被动应对的局面,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维护也将受到制约。因此,构建一套能够有效阐释中国法治道路、回应全球治理变革的法学理论体系,既是中国提升国际规则话语权的战略需要,也是维护国家核心利益、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法治秩序的时代要求。

最后,国际社会对中国的认知期待倒逼理论创新。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国际社会对中国法治发展的关注持续升温。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既需要事实的呈现,也需要理论的阐释:中国如何有效统筹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为什么中国法治道路能够赢得人民的支持?其背后蕴含着怎样的制度逻辑与治理智慧?这些问题,需要用中国人自己的概念、话语和理论来回答。

(二)法学研究主体性的深刻觉醒

如果说民族复兴与百年变局为学派的建构提供了外部驱动力,那么法学研究主体性的深刻觉醒,则为学派注入了内在动能。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对西方法学理论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乃至依附,这一方面表现为惯用外来的概念框架裁剪本土现实,导致本土经验难以被系统提炼和有效表达;另一方面,自主理论供给不足导致法治建设形成对域外法治型式的路径依赖,法治体系对复杂内生需求的回应能力受到制约。这种理论上的“失语”,更制约着中国法治文明的传播力与影响力。当无法用自己的概念和理论体系对中国法治成就与经验加以系统表达时,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就易陷入“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被动状态。

从知识社会学视角审视,这一局面的深层根源在于中国法学知识生产长期呈现的“外源性”特征:研究范式源于西方,核心概念译自西方,问题意识来自西方,评价标准亦参照西方。问题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西方法学理论有其特定的历史语境与价值预设。这些理论所依托的形式主义法治观、程序至上原则、权利本位立场等,若直接移植至其他语境,难免凿枘不投。例如,西方形式主义法治理论难以阐释中国法治与政治、法治与发展之间的内在关联;西方程序正义和权利本位理论难以充分回应中国法治对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兼顾。以西方理论为尺度,中国法治实践的独特创造常被扭曲为“异类”,法治进程中的阶段性特征则被误认为“落后”。另一方面,中西方法治现代化进程存在根本差异。西方的发展是历时性的渐进过程,在数百年时间依次完成了政治革命、工业革命与法治建构;中国则是共时性的“压缩型”发展,短短几十年间,需要应对经济体制转轨、社会结构转型、政府职能转变、法治体系建构等多重任务。西方历时数百年、分阶段完成的过程,在中国被高度压缩于同一时空场域。那些基于西方历史经验形成的理论,在解释中国发展的实践时,其解释力自然大打折扣。

由此,中国法治发展学派的学术使命,不仅在于生产具体的知识成果,更在于探索一种新的知识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能够推动中国法学从照着讲的“理论消费者”转变为自己讲的“理论生产者”,让中国同时成为法治建设的实践高地和法学理论的原创高地。

二、中国法治发展学派的理论根基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确立,是中国法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为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根本的理论基石与价值指引。从学派建构的逻辑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法治发展学派的内在灵魂与根本遵循,在道路方向、价值立场、分析框架、文化底蕴、全球视野五个维度上发挥着本源性引领作用。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引学派的根本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些重要论断为中国法治发展学派明确了根本方向:必须牢牢立足于中国法治实践的内在逻辑,自觉摆脱西方中心主义的法治叙事,避免陷入对域外法治型式的理论迷思。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道路的自主性与学派的自主性形成了内在统一——道路自主为学派自主提供了实践根基,学派自主则是道路自主在知识层面的理论表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提出,深刻回应了“后发国家如何实现法治现代化”这一世界性难题。后发国家面临的挑战,不仅体现在时间维度上的“压缩型”发展,更源于其在所处国际格局中的结构性位置。正因如此,中国不可能简单复制西方型式,而必须探索一条适合国情的自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早期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现代化模式是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模式,而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家则呈现出政府自上而下快速推动法治化的特点。对于中国而言,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人口规模巨大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走“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的法治化道路。这一重要论断,精准把握了中国作为后发大国推进法治现代化的特殊规律,也为中国法学实现向自主创新的跨越提供了方法论指引。

发展道路的自主性,可以从历史、实践与比较三个维度把握,这三个维度也构成了学派建构自主知识体系的经验资源。历史维度上,中华法系的集体主义、和谐价值、德法结合等精神特质,是当代法治实践的文化根基,为学派的范畴建构提供了传统资源。实践维度上,中国法治建设统筹兼顾、循序渐进、重点突破的推进路径,确保了法治发展的自主性,其积累的鲜活经验正是学派实现理论创新的源头活水。比较维度上,中国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稳定与变革等重大关系上积累的独特经验,为学派在开放对话中确立主体性提供了参照坐标。中国法治发展学派的一个重要使命,是立足于这条道路本身的内在逻辑,通过概念提炼与范畴建构,将道路形成过程中的历史选择、道路展开过程中的制度创新、道路运行过程中的治理经验,上升为具有解释力和指导力的系统理论。在这一过程中,学派致力于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优势转化为学理优势、话语优势,使这条道路不仅走得通、走得稳,更能讲得清、传得开,从而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学理支撑,为其他后发国家的法治现代化道路选择提供有益参照。

(二)以人民为中心:奠定学派的价值基石

“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底色。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他强调,“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从根本上回答了“法治为了谁、依靠谁”这一法哲学的首要问题,为学派“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提供了最权威的理论支撑。

“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有着深刻的法理意涵,为中国法治发展学派确立了根本价值导向。从主体性维度看,它超越了将人民仅视为法治受益对象的客体化叙事,要求学派的研究必须深入发掘人民在法治实践中的创造智慧和实践经验。从价值论维度看,它将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立为法治成效的根本评判标准,为学派的价值评判提供了根本尺度。从方法论维度看,它要求法治研究深入基层和群众,关注法治实践对普通人的实际影响,避免陷入纯形式主义的逻辑推演,由此塑造了学派倡导的实证研究取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这一论断为学派的价值排序提供了根本遵循。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要“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中国法治发展学派对公平正义的研究,致力于超越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二元对立,揭示二者在中国语境下的辩证统一。中国法治发展道路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求学派的研究关注司法资源的可及性、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有效性、矛盾纠纷化解的实质性等关键环节,推动公平正义从抽象理念转化为可测量、可评估、可改进的实践目标,使其真正落地于法治发展的全过程。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建学派的系统思维

所谓“系统”,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若干要素组成的具有稳定结构和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把握好要素之间在结构层面的关联性、在功能层面的耦合性以及在运行层面的协同性,才能保证系统在动态变化中保持内在的稳定与活力,实现自我完善与持续发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运用系统思维和系统方法,强调要善于运用系统科学、系统思维、系统方法研究解决问题,将系统观念作为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要求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和整体性推进。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中,这种系统观念得到了充分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为中国法治发展学派提供了分析中国法治架构的理论工具,更为把握法治发展整体逻辑、揭示法治运行内在机理提供了方法论指引。

中国的法治发展不是某个部门法的单兵突进,而是制度系统、运行系统与保障系统协同推进的复合过程。学派对法治发展的研究,必须超越部门法教义学的学科边界,在体系框架下揭示各子系统之间的内在关联与互动机制,把握法治发展的整体逻辑。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等重要论述,极大拓展了法治的传统边界,促使学派将法治发展视为一个与国家现代化全局深度嵌套的系统工程,并就这一宏大场域的具体化和学理化展开各项研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确立,深刻回应了“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这一关键命题。法治体系是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重要保障:法律规范体系为治理提供规则依据,法治实施体系确保规则落地见效,法治监督体系保障权力规范运行,法治保障体系夯实队伍建设基础,党内法规体系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五大体系相互支撑、协同发力,共同构成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学派的研究应当立足这一体系框架,深入揭示法治运行的内在机理,精准把握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条件与路径。

(四)传承与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厚植学派的历史根基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强调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这一重要论述为学派确立文化根基、赓续历史文脉提供了根本遵循,指引中国法治发展学派从五千多年中华文明的深厚积淀中汲取理论养分。

从“第二个结合”的视角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揭示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内在逻辑,为学派的建构开辟了新的理论空间。这种结合是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激活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生命力,赋予中华法系新的时代内涵。在这一互动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则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土壤。

习近平法治思想引导学派从历史视角审视中国法治发展。在这一视角下,当代中国法治并非与传统割裂,而是中华法治文明在新时代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中华法系历经数千年演进,积淀出“民惟邦本”“以和为贵”“明德慎罚”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蕴含着关于法律与道德、规范与教化、秩序与和谐关系的深刻洞见。学派的理论建构,需要在现代法治话语框架下再度激活中华法系的精神内核。例如,“民惟邦本”的民本理念可以转化为“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立场,“以和为贵”的和谐价值可以转化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文化根基,“明德慎罚”所体现的慎刑精神可以转化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些传统资源的现代转化,是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引下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再理解和再阐释。学派在研究中要对传统保持“同情的理解”,既看到其历史合理性,也正视其时代局限性;既挖掘其当代价值,也避免简单挪用。中国法治发展学派的重要使命之一,是成为承载中华法治文明现代转型的学术载体。它要在现代法治话语框架下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智慧转化为具有当代解释力的法理范畴,推动中华法治文明在新时代重焕荣光。

(五)胸怀天下:拓宽学派的全球视野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六个坚持”,集中概括和阐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及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六个坚持”中的“坚持胸怀天下”,体现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和世界发展大势、人类前途命运的深邃思考,诠释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视野和博大胸襟。习近平法治思想将这一视野融入法治领域,为中国法治发展学派植入了胸怀天下的世界观与方法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指出:“我们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这一重要论述赋予学派以理论勇气与道义自信,使其能够以更加自觉的学术姿态批判性地审视西方法治理论的局限性,在揭示其地方性特征的同时,倡导法治文明的多样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一重要要求,为学派应对全球化挑战、参与全球治理提供了战略视野与研究方向,也蕴含着对国际法治秩序的深刻反思。学派对涉外法治的研究,既要关注运用法治手段维护国家利益的“工具箱”,也要关注参与全球治理规则制定的“话语权”,还要关注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道义力”;其意义既在于为中国的法治发展提供支撑,更在于通过法治手段维护国际公平正义,为全球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法意涵,集中体现了学派的全球视野。长期以来,西方国家凭借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主导地位,将自身利益包装为普遍价值,动辄诉诸单边制裁与长臂管辖,以“法治”之名行霸权之实,严重侵蚀了国际法治的根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超越了西方国际法理论中长期占据主导的国家中心主义与零和博弈思维,倡导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主张国际法治应当服务于全人类的共同福祉,而非少数国家的私利。在这一理念的指引下,中国法治发展学派不满足于在既有国际法治话语体系中寻求位置,而是致力于参与国际法治知识的生产与重构。它既关注如何运用法治手段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也致力于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法治秩序,为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提供来自中国的理论资源与实践智慧。

三、中国法治发展学派的核心议题

作为兼具理论抱负与实践品格的学术共同体,中国法治发展学派承担着双重学术使命:既要在基础理论层面扎稳根基,构建起系统完整的思想框架,也要在具体领域中深耕细作,提出富有针对性的发展建议。这两种研究取向相互支撑、互为前提:基础理论研究越是深入,对具体领域实践的指导就越精准;具体领域研究越是扎实,对基础理论的检验和丰富就越充分。这种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对策研究并重、理论创新与实践关怀统一的学术定位,构成了中国法治发展学派独特的理论品格。

基础理论层面的核心议题,包括法治与发展的辩证关系、法治型式的功能协同、法治发展的演进规律、法治发展的动力机制、法治评价的科学体系等。这些议题既关乎对中国法治实践的系统阐释,也关乎对法治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并进而关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根基是否稳固。只有将这些问题研究透彻,学派才能透过纷繁复杂的经验表象,提炼出具有逻辑自洽性和普遍解释力的理论框架,避免研究成果沦为零散经验的堆砌或政策话语的重复。

就具体领域而言,学派需要围绕法治发展的现实需求,展开有针对性的深入研究。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法治要在其中发挥引领、规范、促进与保障作用,必须落实到各个具体领域。从五大发展理念的维度来看,法治在各个领域承担着不同但相互关联的支撑功能,这决定了学派建设必须立足五大发展理念精准发力、系统推进。在创新发展领域,关键是探讨民商经济和知识产权等法治建设如何构建激励创新的制度环境,有效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在协调发展领域,需要研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支撑机制,以促进区域发展格局的优化与平衡。在绿色发展领域,重在探索生态环境法治的制度完善路径,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规范保障。在开放发展领域,则要谋划涉外法治能力的提升策略,为高水平对外开放筑牢法治基础。在共享发展领域,需要研究公平正义法治保障的实现机制,使发展成果能够更加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与此同时,数字经济法治、民营经济法治、基层治理法治化、政府治理法治化等重点领域,也都需要学派提供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理论指导与对策建议。

考虑到文章的整体结构与论述重心,下文聚焦基础理论层面的核心议题逐一展开分析,以呈现中国法治发展学派在基础理论领域的基本立场和主要关切。

(一)法治与发展的辩证关系

法治与发展的关系,是中国法治发展学派最核心的议题之一。高质量发展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对法治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法治与发展关系所作的系统阐述,为筑牢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根基提供了重要指引:在本体论层面,阐明了法治与发展的辩证关系,确立了二者相互嵌入、互构共生的有机统一观,明确法治不仅是发展的外部条件或工具性保障,更是其本质性要求与构成性要素;在认识论层面,实现了从形式、孤立、静态向功能、系统、动态的范式转换;在方法论层面,从制度建构、实施运行和效能优化三个维度,创新了法治赋能发展的方法路径;在价值论层面,揭示了法治观与发展观的内在贯通性,奠定了二者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基石。

在未来的研究中,法治与发展的微观互动机制值得深入挖掘。需要探究产权保护、履约践诺、公平竞争等基础性制度对市场主体的具体作用,揭示法治如何通过影响投资预期、创新激励与资源配置,在微观层面驱动高质量发展。同时,需直面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绿色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对法治的挑战与回应,在辨析制度张力的基础上探索制度创新。此外,还应引入时间维度,审视法治与发展协同演进的动态过程,重点探究发展转型期如何通过法治的动态调适,化解制度滞后与规则冲突,实现法治与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法治型式的多元整合

基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可以提炼出三种法治型式:发展型法治聚焦于为发展提供稳定预期和制度框架,重心在于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发展;控权型法治侧重于规范公共权力、保障个人权利,重心在于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治理型法治则致力于提升治理效能、维护社会安全稳定,重心在于防范化解风险与冲突。这三种法治型式各有其重要价值,鉴于发展在中国语境下地位特殊,发展是中国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型法治应被置于更为突出的地位。它不仅是国家法治发展的战略方向,也持续塑造和牵引着控权型法治与治理型法治的演进路径与功能配置。中国法治实践通过对这三种法治型式的创造性整合,逐渐形成了一种可谓之“功能协同演进”的法治发展路径。这一法治发展路径,借助相互塑造、共同演化的动态机制,有效回应了后发国家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普遍面临的多重张力——发展与秩序、效率与公平、创新与稳定,都能够在其中找到某种平衡。这一路径是基于中国实践的概念重构与理论创新,为学派提供了理论建构的逻辑起点和后续研究的分析框架。

今后研究可聚焦三大方向:一是探究三大法治型式在经济规制、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具体领域的整合机理,分析法治发展阶段与功能重心配置之间的关联规律,揭示功能协同演进路径背后的深层逻辑;二是开展比较制度研究,将中国法治发展路径置于全球法治发展图景中,在与其他国家特别是后发国家的比较中提炼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要素;三是深挖功能协同的调适机制,分析法治体系如何通过动态调整来应对外部变化与内部失衡,以确保法治体系的韧性与适应性。

(三)法治发展的演进规律

既有研究已提炼出中国法治发展的若干重要规律,如法治发展与社会转型相互促进、法治与经济发展协调推进、法治改革与政治稳定良性互动、制度创新与文化传承有机结合、自主探索与国际借鉴辩证统一等。这些规律性认识构成了中国法治发展理论的骨架,为理解中国法治进程提供了分析框架。规律研究的价值在于运用,它助推法治建设从经验探索,迈向遵循规律、运用规律的科学治理。它有助于在战略层面把握法治建设的方向和节奏,在制度层面明晰改革重点和优先次序,在实践层面预判可能出现的风险挑战,同时为构建具有普遍解释力的法治发展理论奠定坚实基础。

未来中国法治发展学派可重点深化以下领域的研究:一是深化规律的时代特征研究,把握不同历史阶段法治发展规律的表现形式和作用方式,增强规律解释的历史性;二是深化多规律协同机制研究,解析规律间的互动关系与适用条件,构建复杂情境下的规律协同的分析框架;三是深化法治实践偏离既有规律的反常现象的解释研究,通过辨析实践偏离原因,增强理论的解释力和包容性;四是深化前瞻性、预测性研究,研判法治发展的关键节点和风险点,为战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法治发展的基本经验

对法治发展经验的研究,是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逻辑起点。诸如“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制度成效、改革与法治的辩证逻辑、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法治自主探索与国际借鉴的辩证统一等基本经验,既是实践结晶,也是理论起点。通过对经验的理论化提炼,能够将政治原则转化为具有普遍解释力的学术范畴,为构建自主知识体系提供坚实的经验基础。经验研究同时担负着确立法治话语主体性的使命。系统总结中国法治发展的基本经验,揭示其独特逻辑与普遍价值,有助于打破西方中心主义的法治叙事。在此过程中,法治与政治、法治与民主关系的理论难题得到回应,制度稳定与变革适应的二元对立得以化解,中国法治由此从被解释的对象转变为能够自我解释的主体。经验研究还是服务国家战略、贡献全球法治文明的重要基础。阐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所体现的制度成效,可以揭示后发国家法治现代化中政治领导力量、人民主体地位与制度框架的内在关联;总结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可以把握制度稳定性与变革适应性相统一的演进逻辑。对这些规律性认识的深化,有助于增强法治建设的自觉性、预见性和主动性,在坚定“四个自信”的同时,为全球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

对于法治发展经验的研究,可从几个方向着力推进:经验的理论化凝练与范畴化建构,重在将政策性表述转化为具有普遍解释力的学术概念和理论命题,推动实践智慧向理论话语的创造性转化;经验的适用条件与情境边界研究,着眼于深入辨析经验发挥作用的前置条件、支持条件与限制条件,明确其适用的情境边界与调适机制;经验的内在逻辑与体系化建构,致力于探究多条经验之间的逻辑关联与层次结构,揭示其内在的递进关系与协同机制;经验的比较研究与普遍性提炼,在跨国比较中系统揭示中国经验的独特性与普遍性,在与其他后发国家、转型国家的比较分析中,提炼具有一般意义的理论要素;经验的国际传播与话语建构,致力于探索中国法治经验的国际化表达路径,构建国际学术界可理解、可对话的学术话语体系,研究通过学术交流、发展援助、能力建设等渠道传播中国经验的有效策略。

(五)法治发展的动力机制

中国法治发展呈现多元动力协同驱动的格局。其中,政治动力居于核心地位。党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战略布局,通过顶层设计与组织动员,将政治意志转化为法治建设的实际动能,形成“组织化动力”。同时,市场经济对产权保护、公平竞争、规则接轨的迫切需求,为法治建设注入了内生经济动力;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与“枫桥经验”等基层治理的探索,促成了社会动力向法治成果的转化;规则接轨、制度比较、话语博弈等压力,构成了倒逼法治建设的外部驱动力。这些动力并非各自孤立运行,而是通过“顶层设计—压力传导—基层创新—经验推广”的闭环回路,在上下互动中实现双向赋能。多元动力之间也呈现出复杂的协同关系:政治动力为经济动力提供制度框架,经济动力为法治建设提供物质基础,社会动力增强法治的正当性与回应性,外部动力倒逼制度创新与能力提升。这四种动力在良性互动中形成合力,共同驱动中国法治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这一主题下,未来研究可从几个方向推进:动力类型的精细化研究,旨在深入分析政治、经济、社会、外部等动力源的内部结构、作用机理与交互效应;动力传导机制研究,重在探究顶层决策如何转化为基层行动,以及如何有效克服科层体系中的动力衰减;基层创新动力研究,聚焦基层法治创新的发生条件、扩散机制与制度化路径;数字化转型对动力结构的影响研究,着眼于探究技术赋能与需求倒逼双重机制如何重塑法治发展格局;动力失衡的风险识别与调控研究,致力于在多元动力互动中识别潜在风险,确保各动力之间形成良性循环。

(六)法治发展的战略规划

“规划治国”是“中国之治”的重要内涵。它不同于西方以短期博弈为特征的政治运行逻辑,也区别于传统以经验为主导的治理方式,是一套融合战略前瞻、制度韧性与方法自觉的成熟治理体系,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现代化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与有效驾驭。作为规划治国在法治领域的具体展开,“规划型法治”的特点在于通过主动性、战略性、系统性布局,推动法治建设的整体跃升。它强调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统一,既保持法治建设的方向定力,又预留制度创新的实践空间。立足于对法治发展内在逻辑的把握,规划型法治能够更为精准地掌控法治建设的“时度效”,为法治建设的有序推进提供战略指引。

中国法治发展对战略规划具有高度依赖性。这套战略规划体系呈现出鲜明的特点:在整体性层面,要求将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同步谋划,同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系统思维,统筹法治各领域协调发展;在阶段性层面,根据国家发展总体目标,设定法治建设的长期目标与阶段性任务;在操作性层面,将宏观目标和任务加以分解,确保规划落地见效。中国法治发展学派对法治战略规划的研究,意在揭示规划型法治的生成逻辑与运行机理,通过系统考察战略规划与法治实践之间的深层互动关系,为法治建设的有序推进提供理论指引。

未来要加强法治战略规划的理论基础研究,探明规划型法治的运行机理,厘清其与自发型法治、经验型治理之间的根本差异,构建起规划型法治的元理论框架。与此相呼应,应深入探究法治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机制,通过建立法治规划与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之间的协调机制,推动法治建设融入国家治理整体布局,实现目标协同、时序匹配与资源共享,形成规划合力。法治战略规划的实施评估亦是重点,需构建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模型与动态监测机制,开发过程、效果及影响评估的方法工具,为规划的动态调整与优化完善提供科学支撑。此外,要开展对法治规划功能限度的系统研究,以全面把握规划型法治的适用条件与边界,防止过度依赖规划及形式化倾向,避免因脱离本土内生性需求、忽视社会自组织力量,而影响法治发展的韧性和持续性。

(七)法治发展的评价体系

构建科学的法治评价体系,对于客观度量法治发展水平、精准识别法治短板、有效引导法治改革、系统展示法治成效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国际法治评价的话语权被西方主导,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等评价体系,将特定时空条件下的制度型式包装为普适标准,通过指标设定、权重分配、数据采集等环节,将西方法治的价值偏好嵌入评价过程。这种“指标霸权”不仅扭曲了非西方国家法治发展的真实图景,也在无形中强化了西方中心主义的法治叙事。近年来,国内学界对西方中心主义的法治评价进行了系统探讨,一些学者从方法论层面揭示其意识形态偏见,从技术层面剖析其测量偏差,从价值层面批判其文化霸权,为构建更加公正、多元的全球法治评价体系提供了理论支持。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法治蓝皮书及系列法治指数为代表,我国法治评价研究已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评价体系,在法治政府评估、司法透明度指数、检务透明度指数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未来法治评价研究的一个重要着力方向,是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这需要将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等抽象法治价值分层细化为可量化指标,并科学选择观测点,实现定量数据支撑和定性深度阐释相结合,兼顾制度运行的客观成效与人民群众的主观感受。评价指标的设计还需与法治发展进程相适应,根据不同阶段的重点任务调整评价的侧重点,使指标体系在反映法治建设阶段性特征的同时,为法治发展的持续推进提供科学指引。以此为基础,还需研究如何在保持中国特色的前提下构建具有国际可比性的评价体系,积极参与全球法治评价标准的制定,提升在法治评价领域的话语权。在评价方法上,可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的应用,通过文本挖掘、机器学习等方法推动评价智能化。在评价结果的转化应用上,推动建立“评价—反馈—改进—再评价”的闭环机制,使评价真正成为推动法治发展的现实力量。

中国法治发展学派的这些议题相互关联、彼此支撑。法治与发展的辩证关系构成学派研究的逻辑起点,为整个理论框架奠定基础;法治型式研究提供基本的分析框架,使不同类型、不同功能的法治实践能够被纳入统一的解释脉络;对演进规律、基本经验、动力机制等的研究能够揭示法治发展的深层逻辑,有助于从历史与比较的维度把握法治变迁的内在机理;对战略规划、评价体系的探索支撑实践层面的推进,能够实现理论建构与法治建设现实需求的有机衔接。聚焦这一议题体系持续深耕,必将不断推动中国法治发展学派和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走向成熟。

四、中国法治发展学派建设中需处理好的重要关系

前文已大致勾勒出中国法治发展学派的生成背景、理论基础与核心议题,在此基础上,本部分试图围绕学派建设中需要处理好的三组重要关系展开进一步讨论。

(一)问题意识与范式自觉

学术研究的生命力,首先来自对现实问题的敏锐感知与深度把握,此谓“问题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问题是创新的起点,也是创新的动力源。只有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认真研究解决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才能真正把握住历史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动理论创新。”提出建设中国法治发展学派的构想,正是根植于对中国法治实践中一系列深层问题的持续追问:中国法治发展有哪些经验?从中国经验中能够提炼出哪些具有普遍解释力的理论命题?中国法治发展中存在哪些难点、堵点、焦点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问题意识是学术研究的起点,对研究对象的本源追问,是将问题意识引向深入的关键。所谓本源追问,是指学术研究不满足于将惯常性问题作为理所当然的前提,而是对其根本和源头进行反思性探究。中国法治发展学派的建构,需从根本上对“法治发展”展开本源追问,并通过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环节,将研究引向深入。

第一个环节是“去熟悉化”。法治发展中的许多概念、制度、经验,在长期使用中可能变得习以为常。本源追问的第一步,就是打破这种熟悉感,重新审视那些看似不言自明的前提:法治发展究竟意味着什么?它与法治建设、法治改革有何区别?发展的标准由谁定义?通过去熟悉化,研究者得以从日常经验中抽身,获得一种新的观察视角。第二个环节是“元问题追问”。在去熟悉化的基础上,进一步追问那些关于法治发展的元问题:发展的动力源自何处?发展的规律能否科学把握?规律是否具有普遍性,是否依赖于特定历史条件?发展的道路如何选择?这些元问题超越了具体制度层面的讨论,直接触及法治发展研究的基础前提。第三个环节是“自主立场的确立”。本源追问最终指向的是研究立场的转变。传统研究在借用域外理论时,往往不自觉地接受其预设的前提,用西方的概念范畴裁剪中国的现实。通过本源追问,研究者得以重新审视这些前提,不再将中国法治实践视为西方理论的注脚或例外,而是将其作为理论创新的源泉。追问的重心从“中国法治是否符合西方标准”转向“中国法治发展如何形成自身逻辑”。这种研究立场的转变,为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奠定了方法论基础。

所谓“范式自觉”,是指学术共同体在长期研究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对自身研究领域、核心命题、基本假设、论证规则与评价标准的集体认同。从问题意识到本源追问再到范式自觉,是一个层层递进的过程:问题意识是起点,是学术研究的源头活水,为学术研究提供动力与方向;本源追问是中介,帮助突破既有范式的束缚,将现实问题转化为可研究的学术命题;范式自觉是归宿,使分散的研究力量在共同的理论框架下凝聚为学术共同体。范式自觉意味着学派对自身学术传统和研究纲领的自觉意识。范式的形成不仅意味着理论观点的共识凝聚,更意味着学术共同体共享的信念、价值和技术的建立。中国法治发展学派的范式自觉,正体现为对自身研究领域、核心问题、基本假设、论证规则、评价标准的集体认同——这种认同不是封闭的教条,而是开放的、可讨论的、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的学术共识。正是这种范式自觉,使学派有望从分散的个人研究走向有组织的学术生产,从零散的知识积累走向系统的理论建构,从自发的学术探索走向自觉的学派建设。

(二)特殊性与普遍性

中国法治发展学派的核心关切,始终是本土的法治实践。然而,这绝不意味着学派的学术追求止步于对“地方性知识”的整理与描述。中国法治发展学派既关切中国法治实践的特殊性,注重总结其独特经验与特色,又致力于从中国经验中提炼具有普遍解释力的理论命题,实现从特殊性到普遍性的认识论跃迁。

这一跃迁的学理依据与可能性条件何在?中国法治实践虽然具有鲜明特色,但它所面对的基本问题,即如何在稳定与变革之间寻求平衡,如何在快速转型发展中实现公平正义,如何在全球化进程中保持制度自主,如何在超大规模国家实现有效治理等,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这些问题并非中国所独有,而是所有后发国家、转型社会、发展中大国共同面临的法治发展课题。中国处理这些问题的方式,既是基于自身国情的特殊解决方案,也必然蕴含着可抽象、可提炼的一般性理论要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解决好民族性问题,就有更强能力去解决世界性问题;把中国实践总结好,就有更强能力为解决世界性问题提供思路和办法。这是由特殊性到普遍性的发展规律。”中国幅员辽阔、历史深厚、国情复杂,在长期探索中取得的成就与面临的挑战,使其实践意义远超地方性范畴。这条道路并非例外,而是展现出独特的成长空间、创造活力与可分享的价值。

中国法治发展学派的核心学术使命,正是将这些蕴含在中国经验中的一般性要素加以系统的理论化提炼。例如,“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中国经验,揭示的是制度变迁中稳定性与适应性的深层辩证关系——任何社会的法治发展都需面对如何在保持制度稳定性的同时回应变革需求这一普遍命题;“试点先行—经验总结—法律确认”的改革路径,体现的是大规模制度创新中风险控制与知识积累的互动逻辑——如何在不确定性条件下实现制度试错与经验扩散,是所有制度变革面临的共同挑战;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基层治理经验,蕴含的是多元规范如何协同发挥社会整合功能的普遍治理智慧。这些中国经验经过严格的学理化提炼和概念化抽象,完全可能转化为具有普遍意义的概念工具和分析框架。

实现这一认识论跃迁,需要在研究中始终保持双重自觉:一方面,要以扎实精细的经验研究揭示中国法治发展的内在机理和深层逻辑,避免理论提炼因经验基础薄弱而流于空疏;另一方面,要将中国理论置于全球学术图景中加以检验、对话与竞争,在学术交流中检验理论的解释力、完善理论的内涵、拓展理论的边界。唯有如此,中国法治发展学派才能构建起以中国实践为理论来源、能作出范式贡献的法学体系。

中国法治发展学派的理论探索,还深刻触及对“普遍性”本身的理解转型。长期以来,西方现代化叙事将自身经验描摹为普遍标准,将非西方经验贬抑为特殊案例,由此构筑起全球法治知识生产的“中心—边缘”结构。中国法治发展学派的理论探索是对这种虚假普遍性的解构与超越,它既揭示了西方经验的地方性特征,又力图从中国经验中提炼具有普遍解释力的理论要素,在多元现代性的视野中重构“普遍性”的内涵。普遍性不再是单一标准的强制统一,而是在多元经验的对话、比较与互鉴中不断生成、丰富和发展的过程性共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法治发展学派的理论探索关乎全球法治知识生产格局的重塑,它致力于为后发国家的法治现代化提供可资参照的理论资源,推动形成更加多元、平等、包容的全球法治话语格局。

(三)研究方法的整合:历史、比较、规范与实证的协同运用

一个学派的成熟,不仅取决于其理论观点的创新性,还取决于其研究方法的选择与运用是否自觉、严谨。中国法治发展学派倡导建构历史分析、比较分析、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整合的方法体系。

首先,学派主张将中国法治发展置于历史语境和历史演进中加以阐释和分析,旨在揭示法治发展的路径依赖、深层结构与演化逻辑。具体而言,历史分析在学派研究中承担着多重理论功能,包括追溯制度渊源,揭示当代法治与中华法系传统的内在关联,阐明传统元素在现代法治中的创造性转化;考察转型轨迹,梳理近代以来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曲折历程,分析不同历史阶段的制度变革与观念演进;揭示路径依赖,阐明制度变迁中历史遗产对当下选择的约束作用,避免简单化的制度移植与激进变革;把握演进规律,在长时段的历史审视中发现法治发展的内在逻辑与周期特征。历史分析的深度嵌入,能避免学派研究出现将法治问题纯技术化、非历史化的倾向,并且始终保持着对制度变迁复杂性的理论敏感。

其次,学派对域外法治经验的研究借鉴,保持着方法论的自觉与批判精神。这种自觉体现在两个相互关联的层面:一是深刻揭示西方法治型式的地方性特征,阐明其生成于特定历史文化条件、服务于特定社会需求、承载着特定价值取向,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普遍标准;二是实现从形式主义到功能主义的转向,关注不同制度在回应相似社会问题时的功能等价物,而非拘泥于制度形态的表面相似性。例如,学派研究西方控权型法治,关注的不是如何亦步亦趋地复制其具体制度,而是其权力制约功能如何在中国语境下通过不同制度安排得以实现;研究西方程序正义理论,关注的不是如何照搬其程序规则,而是程序价值如何与中国司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相协调。

再次,规范分析是法学研究的基础性方法,在中国法治发展学派的建设中同样占据着重要位置。规范分析承担着多重功能,包括厘清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与逻辑关系,为法治发展提供明晰的制度框架;揭示规范背后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目的,使规范研究不脱离法治的价值根基;通过规范解释的学理建构,为法治实践提供可操作的规则指引;在规范分析中识别制度运行中的张力与矛盾,为法治改革提供学理依据。学派对法治发展战略规划、动力机制、评价体系等核心议题的研究,都需要规范分析提供法理支撑。但是,与规范法学不同的是,学派更注重将规范分析置于中国法治发展的实践语境中,使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历史研究形成良性互动,避免规范分析沦为脱离现实的逻辑游戏。

最后,学派高度重视对法治实践的经验研究,法治评估、案例分析、田野调查、深度访谈、问卷调查等方法应在学派研究中得到广泛应用。实证研究贯穿于学派理论建构的全过程,具体包括:发现问题,通过对法治实践的精细观察,捕捉既有理论未能覆盖或无法解释的新现象、新问题,为理论创新提供经验起点;检验命题,将理论推论置于经验事实中加以检验,验证其解释力和有效性,识别理论的适用边界和局限条件;修正概念,在经验研究中发现既有概念的模糊性或不当之处,通过经验反馈不断精炼概念内涵、明确概念边界;检验、修正、丰富理论,从经验材料中提炼新的理论要素,将零散的实践智慧整合进系统的理论框架。

结 语

建设中国法治发展学派,是一项承担着理论阐释、学术创新、实践转化与国际对话多重使命的综合性学术工程。这一构想的理论意义,在于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转化为系统化的学理框架,从中国法治实践的内在逻辑出发,揭示法治发展的演进规律,使党的法治创新理论获得更加坚实的学理支撑;其学术意义体现为对法学研究范式转型的积极探索,着力从中国法治实践中提炼原创性的概念范畴、形成具有主体性的学术话语、构建逻辑自洽的理论体系,推动法学研究从对域外理论的路径依赖转向自主知识体系的系统建构。在实践层面,它致力于为中国法治实践提供具有解释力和指导性的理论支撑,将本土经验提炼为可操作的制度方案,使法治真正成为保障高质量发展、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力量。从国际视野看,这一构想试图打破西方法学话语的长期垄断,从中国经验中淬炼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命题,为发展中国家实现法治现代化提供新的道路选择与理论参照;同时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法治秩序,为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提供来自中国的理论资源与实践智慧。

学派建设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有赖于学术共同体的集体智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率先提出建设中国法治发展学派的构想,旨在回应新时代法治实践的深刻需求,凝聚学界共识,共同推进中国法治发展理论的自主创新。但是,学派建设并非任何单一机构或个人所能独立完成,而是需要学界同仁共同参与、携手推进。它期待更多学者加入,在共同的问题意识下展开协同研究,在各自领域的深耕中汇聚学术合力,在持续的对话与争鸣中推动理论走向成熟。

当代中国法学界中,一批志同道合的学术群体已围绕法治发展的核心议题展开探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研究路径。中国法治发展学派与这些学术群体有着共同的理论关切,只不过,在研究取向上,法治发展学派以发展型法治为核心型式,致力于将法治发展纳入国家发展全局加以考察,从而在法治与发展的关系、法治各型式的功能协同、法治发展的战略规划、法治发展的动力机制等方面形成更具整体性的分析框架。这种学术分野不是对立,而是互补,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多维图景。

学派建设呼唤学术共同体内部的组织形态与运行机制创新,倡导有组织的科研攻关。这种有组织的科研并非要消解个体创造性,而是通过任务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的方式,将个体的学术探索凝聚为集体攻关的合力,使分散的研究力量在共同目标的引领下形成更有效的学术生产力。学术传统的代际传承是学派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学派的生命力在于其研究脉络的延续与深化,这需要建立系统的青年学者培养机制,使青年学者在参与学派核心议题研究的过程中逐步成长为学术骨干。代际传承不只是知识的传递,更是学术立场、研究风格与价值取向的赓续。学术评价体系的改革是保障学派健康发展的制度支撑。要充分发挥评价的“风向标”和“指挥棒”作用,评价机制既要引导研究者关心“国之大者”,使学术研究真正服务于法治中国建设,也要尊重理论创新的长周期规律,避免急功近利的量化考核挤压基础研究。这些组织形态与运行机制的探索,同样是建构自主知识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中国法治发展学派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不断深化对法治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持续产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高水平成果,最终构建起与中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具有全球解释力的法学理论体系,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提供坚实学理支撑,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独特的中国智慧。

 

李洪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原载《法学研究》2026年第3期第45-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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