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一个既具有中国意义又具有世界影响的全球性法学命题,是一场深刻改变全球法学知识生产、国家制度发展、国家治理能力的知识革命。新时代以来,中国在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上具有前所未有的动力源泉和有利条件,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引领、悠久法律文明传统的根脉支撑、大国法治实践的知识源泉、法学研究成果的坚实基础、全球法治变局的国际环境。十年来,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迈入新阶段,呈现为从学术形态、战略布局、学科版图、范畴体系、理论体系到研究范式的全方位、深层次、系统性变革,具体体现为法学学术形态迭代升级、法学战略布局突破创新、法学学科体系加快重组重构、法学标识性概念生产机制确立、法学原创性理论蓬勃发展、法学本土性范式逐步形成。
关键词: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 知识生产方式标识性概念 原创性理论
在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中,法学是研究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骨干性学科,被称为治国理政、经世济民的大学问,法学知识生产同国家意识形态、制度安排、治理体系、国际竞争力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长期以来,西方国家利用其先行现代化的优势,掌握了法学知识体系的定义权和先占权,并在全球范围内输出其法学知识体系,进而确立起其法治意识形态和制度安排的霸权地位。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法学知识体系从输入到原创、从依附到自主的深刻变革,既是一场关乎法学自身合法性、尊严和自信的知识革命,也是一场关乎国家自主性、现代化和竞争力的知识革命。新时代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引领下,中国法学领域已经掀起了这样一场声势浩大的知识革命。本文正是从知识革命的视野出发,诠释当代世界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所蕴含的不同寻常的革命内涵,分析当前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所面临的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考察十年来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所取得的重大成就。
一、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时代意蕴
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一个既具有中国意义又具有世界影响的全球性法学命题。面对长期以来形成的西方法学话语霸权,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已成为发展中国家法学发展所共同面临的时代议题,也是一场深刻改变全球法学知识生产、国家制度发展、国家治理能力的知识革命。
(一)法学知识生产方式的主体性确立
从法学知识生产方式看,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从移植性知识生产到自主性知识生产的根本性转变,最终实现本国法学知识生产的主体性、原创性。“我们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移植性知识生产,不仅导致对法学知识生产自主权的放弃和对域外法学知识体系的依附,还将制造出法学知识体系与本国法治实践之间的严重断裂甚至互相抵牾。在异域文化语境中产生的域外法学知识体系,一旦进入拥有不同文化传统、价值预设、制度逻辑的本国法治实践中,容易陷入语境错位、价值错配、逻辑错判的深层困境,导致对法治实践的解释失真、评价失准、指导失效。自主性知识生产,就是从本土法治实践中提炼原创性法学知识,在本土法治实践中应用、检验和发展原创性法学知识,形成系统完备、逻辑严谨、结构严密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推动人类法学知识的丰富发展。自主性知识生产虽然也要吸纳域外法学知识成果,但这是以我为主、择善而用,最终服务于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
(二)法治实践定义权的自主性掌控
法学知识对法治实践的一个反向作用,体现为对法治实践的正当性、合法性具有定义权、判断权,特别是对法治道路、法治模式的选择是否正当、是否合理的定义权、判断权。一个国家若不能构建起自己的法学知识体系,而是套用域外法学理论来评判本国法治实践,不但会将本国法治实践推上域外法学理论所设置的“普洛克路斯忒斯之床”,还会因本国法治模式不符合域外法学理论所预设的“法治”定义标准而被贴上“异类”的标签。用西方法学理论来评判中国法治实践,就会产生这样的结果。“一些外国政要也经常跟我谈‘法治’,听下来他们认为法治只有一种模式,就是他们搞的那一套东西,不亦步亦趋跟他们搞就要被打入‘异类’。”从这个角度说,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把法治的定义权和判断权牢牢掌控在中国人自己手中的学术努力,也是向世界提供多元化、竞争性法治话语体系和评价体系的学术努力。
(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设计权的自主性行使
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的功能不只在于定义和评价法治实践,更在于变革和改造法治实践。由于国家制度是由宪法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法学的实践变革力集中体现在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设计上。近代以来,西方法学正是通过构建和论证民主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理论,完成了资本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设计者的使命。发展中国家把西方法学搬运过来的最大政治风险,就在于会把西方法学所设计的那一套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视为天经地义、普遍适用的,从而主动放弃本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设计权。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发展中国家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就是自主行使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设计权,自主探索和完善符合本国国情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在当代中国,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起支撑作用的法律制度的研究,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学理支撑。
(四)国家软实力和竞争力的比较优势表达
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民族的思维能力、精神品格、文明素质,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法学是以制度和法治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因此一国法学发展水平是国家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体现。观察和衡量一国法学发展水平的高低,主要看该国法学是否能自主构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知识体系,是否能自主设计具有生命力、竞争力的法律制度。只知照搬照抄域外法学知识和法律制度的法学,非但起不了增强国家软实力和竞争力的作用,反而会损毁本国既有的制度优势和竞争力。对于走自主现代化道路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增强法律制度自主设计能力,是提升国家软实力和竞争力的应有之义和内在要求。
(五)重塑全球法学知识交流互鉴新格局
自19世纪以来,西方法学随着西方列强的殖民扩张而广泛传播到世界各地,逐步确立起了在全球法学知识格局中的支配性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国家及其主导的国际组织打着“发展援助”的旗号,资助和指导第三世界国家实施立法移植、司法改革、法学教育改革等法律援助项目,有组织地输出西方法治体系和法学知识体系,至今已出现三波“法律与发展运动”。但正如法律与发展运动的研究者所观察到的那样,西方法治模式和意识形态输入到第三世界国家之后,不仅未起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反而带来了很多灾难性影响。这倒逼很多第三世界国家开始挣脱西方法治和法学的支配,自主探索本国法治发展道路和法学知识体系。第三世界国家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是全球法学知识总体格局的历史性变局,也是全球法学话语权力的大转移,标志着全球法学话语权从“西方单极主导”向“多元交流互鉴”转变。在这场大变局中,中国作为法律文明历史悠久、独树一帜的东方大国,自主构建法学知识体系的全球意义殊为重要。正如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伟大实践,从根本上改变了近代以来的“东方从属于西方”的世界总体格局,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法学界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伟大行动将从根本上改变“东方附属于西方”的世界法学格局。
二、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动力源泉
从科学发展史来看,任何知识革命都不是毫无征兆出现的突发性事件,而是在实践、理论、文化、学术等各方面条件逐步成熟后水到渠成的必然产物。进入新时代以来,在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上,中国已具备自近代以来的前所未有的坚实基础,已拥有其他一些国家难以具有的有利条件。正是在这种历史方位和时代背景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提出了加快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大任务。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引领
中国共产党创立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意义的新概念、新命题、新理论,对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具有立根塑魂、立柱架梁的功能。首先,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法学知识与法治实践的密切关系出发,深刻指明了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提炼标识性学术概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学术话语体系”,“加强对我国法治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其次,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实行法治、实行什么样的法治、怎么样实行法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立时代之潮头、把时代之脉搏、发时代之先声的创新性理论成果,形成了一个穿透到法律体系各部门、法治体系各领域、法学体系各学科的科学法治理论体系,为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核心理论资源。例如,习近平法治思想所提出或论述的一系列新概念新范畴,如法治体系、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法治自信、中华法治文明、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宪法、数字法治政府、行政纠纷解决体系、行政执法责任制、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责任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涉外法治体系、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制度型开放等,覆盖法学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前沿学科、交叉学科、冷门学科等学科领域,为构建自主原创、严谨严密的法学概念体系提供了大量科学概念。
(二)悠久法律文明传统的根脉支撑
中华民族在数千年法律文明史上所创造的治国思想理念、国家法律制度、国家治理经验,蕴含着深邃的政治智慧和深刻的法律原理,为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一座独一无二的知识富矿。在治国思想理念上,中华法系形成了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精华。在国家法律制度上,中华民族自古以来是开发国家制度的先行者,“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朝廷制度、郡县制度、土地制度、税赋制度、科举制度、监察制度、军事制度等各方面制度在内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为周边国家和民族所学习和模仿”。在国家治道上,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涌现了礼法合一、德法共治,奉法强国、变法图强,先富后教、以刑弼教,多管齐下、综合施治,源头治理、预防为先等治理经验,形成了能够克服西方法治弊端或缺陷的治理传统。不过,长期以来形成的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视为中国法治发展之绊脚石的思维定式,阻碍了法学界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资源的认真对待和深入开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第二个结合”,不仅打破了传统的思维定式,引导法学界重新认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一学术富矿,而且指明了一条通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传统法律文化精华精髓来构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新路,激发法学界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提炼出具有深厚民族传统和文化基因的自主法学知识。
(三)大国法治实践的知识源泉
中国共产党领导我国探索法治新路、创造法治伟业的百余年历程中,产生了一整套难以用西方法学知识予以解释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文本、实践经验,为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智识资源。在制度文本方面,中国国家法律体系内诞生了宪法、民法典、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众多典范性法律文本,党内法规体系中产生了党章、纪律处分条例等一系列代表性党规文本,社会规范体系里出现了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领域的众多示范性制度文本,从中可以解析出中国理念、中国精神、中国智慧,提炼出原创性法学思想、原理、知识。在实践经验方面,从法治建设的领导、规划、决策、执行、监督等管理工作,再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教育、法律服务等实务工作,涌现出一大批自主原创、务实管用的法治经验、技术和方法,迫切需要法学界对之进行学理提取、原理提纯、哲理提炼,转化为学科形态、学术形态的自主法学知识。
(四)法学研究成果的坚实基础
新中国法学经过70余年的持续发展,在理论创新、范式转换、体系变革中逐步积累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和宝贵的发展经验,为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做了充分学术准备。提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命题,既不是否定过去70余年法学研究所取得的重要成就,也不是抹杀“西学东渐”的法学知识引进运动的积极意义。在前述几代法学学者辛勤耕耘的基础之上,中国法学领域积累了大量自主性法学知识,具备了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底气和自信。特别是在数字法学领域,由于中国数字警务、数字司法、数字检察、数字法律服务等实践位居全球先进行列,中国法学已与西方法学处于并跑地位,在有的方面处于领跑地位。因此,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绝非从零开始、白手起家,而是一个从过去70余年自主知识量之点滴积累迈向当下和未来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之质变飞跃的历史进程。从某种意义上说,近代以来“西学东渐”的法学知识引进运动也是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必要准备工作。只有全面了解西方法学知识体系的总体情况,充分吸纳西方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优秀成果,中国法学界才能具备建构自主知识体系所需要的知彼知己的能力,才能真正构建起引领世界法学发展潮流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五)全球法治变局的国际环境
世界百年变局下全球治理困境日益加剧呼唤全球法治公共知识产品供给,为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有利契机。当前,全球武装冲突、强权政治、单边主义、霸权主义、恐怖主义等公共性问题更加突出,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法治发展站在了历史的十字路口。人类社会迫切需要负责任的大国承担起全球法治公共知识产品供给者的责任,探索和提供破解全球治理困境的法治出路、制度方案。然而,一直扮演国际法治体系主宰者角色的美国等西方国家却越来越推卸和逃避国际制度供给责任,导致全球法治公共知识产品的供给严重不足。这就要求中国等新兴经济体迎难而上,加快构建对全球治理议题具有引领和攻坚能力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迅速补足西方国家的缺位空间,担当起全球法治公共知识产品供给者的使命。此外,随着有的西方国家执政者公开破坏国内法治和公然践踏国际法治,中国法治的历史性进步和西方法治的乱象形成了强烈反差。特别是中国法治在保障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方面所展现出的生命力和优越性,使很多发展中国家都希望系统了解和学习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论、经验、做法。这就迫切需要中国法学界加强对中国法治实践经验的学术提炼、学理升华,有效解决有理说不出、说了听不懂、听了传不远等问题,构建起融通中外、有说服力、有传播力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三、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崭新格局
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之所以是一场深刻的知识革命,就在于它不只是对既有法学知识的新旧更替,也不只是对外来法学知识的腾笼换鸟,而是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从学术形态、战略布局、学科版图、范畴体系、理论体系到研究范式的全方位、深层次、系统性变革。十年来,中国法学领域蓬勃兴起这场知识革命,取得了众多标志性原创性成果,形成了以重点突破带动系统重构的新格局。
(一)法学学术形态迭代升级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引领下,中国法学学术形态已由法律学形态向法治学、治国学形态演进,法学知识体系形成了法律学、法治学、治国学等三种形态知识并立的全新构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创新理论,重新定义了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角色定位,有力推动了法学学术形态的迭代升级。已有不少学者观察到,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法学研究的中心主题从法律现象转变为法治现象,从而推动法学学术形态从“法律学”向“法治学”发展。
法律学是研究各部门或各领域法律制度的规律原理的学问,体现为部门法学或领域法学的立法论和法解释论研究,为法律人正确制定、适用和解释法律制度提供专业指引。自古以来,法律学一直是法学的主体形态,如中国古代的律学、古罗马的规则(原理)法学、中世纪的注释法学等。近代以来,法律学以“法律科学”之名跻身于社会科学之林,形成了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学科门类。十年来,中国法律学各学科通过总结提炼中国法治理论和实践成果,逐步破除对西方法律学的理论依赖,在构建自主知识体系上取得了重大进展。
法治学是研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治运行实践的规律原理的学问,既为法律人从事各项法治工作提供行动指引,又为国家领导和管理各项法治工作提供理论指南。尽管在传统的法律学形态下,立法学、监狱学等法治学科已有长足发展,但不可能形成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形态的法治学。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度重视立法、执法、监察、审判、检察、法治教育、守法、法律服务、法治监督、法治保障、法治队伍建设等法治工作,提出了科学化、系统化的新范畴新命题新思想,为创建独立形态的法治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十年来,在法治实务部门和法学界的共同努力下,立法学、监察学、公安学、审判学、检察学、法治教育学、国家安全法学等法治学领域正在兴起一波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学术大潮。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之道。因此,许多有识之士都把法学理解为治国学,即研究治国理政的规律原理的学问。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学变革的引领功能,就在于推动作为治国学的法学从理想变为现实。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制度、法治角度重新界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制度、法治的角度研究和揭示了国家治理的规律原理,提出了一系列有关治党治国治军、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等各领域治理的规律性认识,由此成为各级领导干部提高治国理政能力必须学习掌握的理论武器。可以预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构建起来的作为治国学形态的法学,不仅会拓展法学研究的学术疆域,还将提升法学的地位作用,使法学成为培养治国理政人才的学问。
(二)法学战略布局实现突破创新
在不同历史、文化和国情的深刻影响下,每个国家的法学知识体系都会生长出独具优势的战略方向,确立起各具特色的战略布局。十年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大法治观和全面依法治国大战略格局的引领下,中国法学领域开始了战略布局大变革大调整,有望生成若干个在世界法学舞台上具有突破性、引领性意义的战略方向。从中外比较的角度,这些战略方向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原创性战略方向。这是进入世界法学无人区或新领域所创立的新战略方向。例如,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将执政党管党治党和执政治国问题纳入法治建设范畴,提出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等新理念,产生了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等新思想,推动了一场规模浩大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工程。党内法规和依规治党研究已成为一个异军突起、蓬勃发展的战略方向,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法学界较少关注或踏足的学术盲区。
第二,集成性战略方向。这是对既有的分散性研究领域进行系统集成所形成的新战略方向。例如,随着党中央提出和实施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已经覆盖到主权政权、经济金融、思想文化、社会民生、生态环境、能源资源、网络数据、深海深空、军事国防、外事外交等各个领域,推动国家安全法治研究进行系统化的全域性大整合,诞生了一个规模前所未有的新战略方向,即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研究。又如,随着涉外法治建设战略的提出和实施,原有的对外开放法、海外利益法律保护、涉外争端法律解决、区域国别法、比较法、国际法等研究领域实现了新的集成整合,正在凝聚为一个更具全局性、基础性意义的新战略方向,即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研究。
第三,前沿性战略方向。这是聚焦全球法学研究前沿领域所打造的新战略方向。例如,随着科技法治、伦理、诚信、安全建设战略的纵深实施,中国法学界在近年来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领域治理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基因科技、神经科技、生物制造、航空航天、量子通信等科技治理领域全面发力,科技法治研究有望成为领跑全球法学知识发展的战略方向。
(三)法学学科体系加快重组重构
法学学术形态的迭代升级和战略布局的深刻调整,必然带来法学知识版图的大规模开疆拓土,倒逼法学学科分类的调整和法学学科体系的重构。从近年来学科发展态势看,在传统的理论法学学科群和部门法学学科群之外,至少有四个新兴法学学科群正在强势崛起。一是法治运行学科群。这是以法治运行过程和操作实践为研究对象的新兴学科群,包括立法学、执法学、纪检监察学、政法学、公安学、审判学、检察学、监狱学、国家安全法学、律师学、法治教育学、法治监督学、法治保障学、法治方法学、法律职业伦理等学科。其中,纪检监察学、公安学已升级为大法学门类的一级学科,已拥有了自身学科群。二是党内法规学科群。这是以党内法规制度及其运行为研究对象的新兴学科群,包括党章学、党的组织法规学、党的领导法规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学、党内法规制定学、党内法规执行学、党内法规监督学等学科。三是涉外法治学科群。这是以涉外法治和国际法治为研究对象、由新老法学学科融合而成的新兴学科群,包括涉外法治原理、涉外纠纷解决、区域国别法学、比较法学、国际法学等学科。四是法学交叉学科群。这是以法学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科学等其他学科交叉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群。网络信息法学、数据法学、计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区块链法学等法律与科技交叉学科,构成了法学交叉学科群的新梯队。
(四)法学标识性概念生产机制确立
法学概念、术语构成了法学知识体系的底层架构。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是法学新概念、新术语生产的过程,是一场恩格斯所说的“术语的革命”。其中,标识性概念在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上尤为重要,这是因为标识性概念在法学知识体系中起着基础性、支撑性、辐射性的作用,是构筑法学知识体系大厦的理论基石,是激活法学知识体系能量的思想芯片。在改革开放以来法学基本概念或范畴研究的基础上,新时代中国法学进入标识性概念生产的新阶段,各学科学者不遗余力地打造本学科领域的标识性概念。概括而言,法学领域标识性概念的遴选和提炼,主要遵循下列基本规格和标准。
首先,标识性概念是穿透力、包容力、解释力强的宏观性概念,而非适用面窄、实操性强的微观性概念。例如,法理学所提炼的法的本质、法的历史类型、法的价值、法的发展、法律体系、法的运行、法律方法等概念,都属于这种意义上的标识性概念。
其次,标识性概念是体现中国立场、中国价值、中国精神的基础性概念。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法治体系、人民宪法、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涉外法治、依规治党等原创性概念,均属于这种意义上的标识性概念,已成为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但这并不是说,只有中国本土的原创性概念,才能成为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来自人类法治文明共同成果的普遍性概念,如法治、人权、正义等概念,被赋予厚重的中国价值、中国理念、中国精神之后,也是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
最后,标识性概念是文明内涵、时代内涵、思想内涵厚重的学术性概念,而非表征具体规则、制度、行为的事实性概念。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标识性概念蕴含着知识体系的“基本理念”和“解释原则”,构成了知识体系的“普照的光”和“活的灵魂”。中国法律史学所提炼的中华法系、大一统、民本、德治、礼治、刑政、六事法体系、天下大同、天下太平等概念,就属于这种意义上的标识性概念。
(五)法学原创性理论蓬勃发展
理论是知识的有序组合形式,理论体系是知识体系的四梁八柱。一国自主的、成熟的法学知识体系,呈现为由众多富有解释力和变革力的原创性理论组合而成的知识整体。原创性理论的提炼,是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主体工程。总体上看,中国法学界坚持“两个结合”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充分挖掘利用各种理论、制度和实践资源,多维度多渠道创立和提炼法学原创性理论,取得了一大批重要理论成果。
一是从党的法治理论中提炼原创性理论。法学界在开展党的法治理论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的过程中,深入挖掘习近平法治思想所蕴含的创新性理论成果,提炼出了法治道路理论、法治体系理论、法治价值理论、法治政府理论、司法改革理论、法治经济理论、法治社会理论、法治文化理论、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国家安全法治理论、依法治军理论、依规治党理论、涉外法治理论、法治队伍建设理论、法治人才培养理论、法治领域改革理论、法律职业伦理理论等一系列原创性理论,有力夯实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底座。
二是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发展原创性理论。法学界深入挖掘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精髓,发展出了中华法系理论、礼法结合理论、德法共治理论、六事法体系理论、监察理论、调解理论等。以德法共治理论为例,学者通过梳理古人关于德法并用的理论认识,总结古代王朝关于德法共治的历史经验,深入阐释了法治和德治互相依赖、互相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构建起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创性理论。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应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取长补短的原则,着眼于运用传统法律文化之精华克服西方法治弊端缺陷、破解现代法治建设难题,走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构建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
三是从中国法治实践中总结原创性理论。法学界深入总结中国法治实践的重大成就和成功经验,如党的领导、“枫桥经验”、源头治理、前端治理、综合治理、网格化治理、数字警务、数字法院、数字检察等,提炼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理论、社会治理法治理论、包容性法治理论、预防性法治理论、数字法治理论等原创性理论,形成了一系列更具解释力、穿透力、变革力的法治理论。以预防性法治理论为例,该理论就是对以预防违法犯罪为目标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以预防矛盾纠纷为目标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以预防公共安全风险为目标的公共安全治理体系等“治未病”法治实践经验的理论提炼和升华,揭示出了一种避免重走西方式“诉讼国家”“监狱国家”法治老路的新型法治模式和形态。
四是从中外法治文明融汇中构建原创性理论。原创性理论既包括未受域外文明影响的原始创新理论,也包括吸纳域外文明成就的集成创新理论。法学界根据新时代国家法治建设实际需要,总结近代以来中外法治文明融汇成果,构建了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理论、生态环境法典理论、刑事法治理论、程序法治理论等理论,引领和推动各法律部门和领域的立改废释纂实践。
(六)法学本土性范式逐步形成
研究范式是某一学科内形成的由一系列核心命题、理论框架、研究方法、价值标准、学术规范所构成的相对固定的学术操作模式。法学研究范式在法学知识体系中居于统摄性、牵引性地位,是分析法律(法治)现象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认知系统,构成了观察、解释、处理法律(法治)问题的理论平台。一个自主的、成熟的法学知识体系,通常存在着多元并存的自主研究范式,借以多维度立体化地透视和阐明纷繁复杂的法律(法治)现象背后的规律原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界在借鉴域外法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诞生了一系列有影响力的研究范式,如法理学领域的权利本位范式、现代化范式、全球化范式、法教义学范式、社科法学范式等范式,行政法学领域的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规制论等范式,在推动中国法学知识创新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年来,法学界在研究范式开发上开始从域外借鉴向本土原创转变,自主探索更具解释力、预见力、变革力的本土性范式,逐步形成了法治体系论范式、政法研究范式、领域法学范式等新范式。其中,法治体系论范式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法治体系理论为认知模型和理解系统,精细化地观察、分析和解释中国法治实践,揭示法治的本质特征、发展规律、道路选择、结构体系、重大任务等,推进法学知识体系从法律知识体系向法治知识体系的变革突破。这一范式在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中应用所产生的一项具有填补空白意义的重要成就,就是引导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重视传统法治理论所忽视的政治、组织、队伍、经费、科技、装备、设施等法治保障条件,深入研究和积极改善法治运行所需的法治保障体系,为法治建设高质高效推进提供坚实有力的支撑条件。
政法研究范式反对人为割裂法治与政治之关联的非政治化、去政治化研究方式,主张将法治现象置于整个政治—社会体系中观察和理解,从而揭示出错综复杂的法治现象背后的规范原理和深层逻辑。这一范式在法治实践研究上的重要价值,在于引导研究者跳出西方法学理论的窠臼,认真对待和理性解释被西方法学理论视为异类的中国法治实践背后的正当性逻辑和规范性原理,构建起中国自主的法学观察系统和解释系统。
领域法学范式打破了传统的部门法认知模式和分析框架,坚持用“领域法”概念描述以问题导向性、整合协同性、开放包容性为特征的新兴法律领域,用“领域法学”概念定位以新兴法律领域为研究对象的新兴交叉学科,具有推动开辟新兴法律领域和构建新兴交叉学科的学术功能。这一范式为社会治理法学、数字法学、文化法学、气候法学、海洋法学等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合法性论证和发展模式指引。
尽管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已取得了重大的实质性成就,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法学界具有开创性、引领性意义的高水平研究成果不多,独树一帜的法学学科体系、概念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还未完全构建起来,中国自主法学知识和理论的国际传播力、话语权和影响力有限,全球法学舞台上“西强我弱”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性改变。
结语
从当前到21世纪中叶,是中国从法治大国迈向法治强国的伟大进程,也是中国从法学研究大国迈向法学研究强国的关键阶段。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迈向法学研究强国的必由之路,是人类法学知识新体系的创造性探索。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必将诞生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法学知识生产模式,产生对中国法治问题具有回应和解决能力、对世界法治议题具有引领和攻坚能力的法学研究体系,形成“体现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专业性”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在全球法学和法治舞台上拥有更大话语权和影响力。为实现这一美好愿景,我们应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践同频共振,进一步破解法治实践经验学理化、原创性理论体系化、研究范式系统性重构、法学话语体系“西强我弱”等瓶颈性难题,在构建自主原创、系统完备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道路上持续不懈努力。
〔本文注释内容略〕
黄文艺,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教授(北京 10008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6年第4期P45—P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