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雷:在法治轨道上协同推进改革、发展、稳定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3 次 更新时间:2026-05-19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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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雷  

作者李洪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研究员。

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6年第2/3期(《民主与法制》周刊2026年第16/17期)。

中国式现代化是一场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的全方位变革,其规模宏大、任务艰巨、挑战复杂。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历史进程中,如何统筹好改革、发展、稳定三件大事,是关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战略课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发展是解决一切经济社会问题的关键,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深刻揭示了三者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然而,在治理实践中,改革之“变”、发展之“快”、稳定之“稳”,三者的要求并非天然自洽,张力与冲突时有显现。如何化解这一结构性矛盾,寻找贯通三者的共同轨道,便成为一道必须破解的治理方程。

答案在于法治。2025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这一重要论断,为我们在新时代协同推进三件大事指明了根本路径。以法治定方向、划边界,既为改革设置不可逾越的底线,更为改革开辟探索创新的空间,确保改革蹄疾步稳;以法治筑根基、优环境,既为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框架,更为创新驱动发展增添法治动能,让法治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压舱石”和“助推器”;以法治保安全、防风险,既为社会运行提供稳定预期,更为国家长治久安构筑坚实屏障,确保稳定坚如磐石。

一、双向赋能与互塑共生: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协同关系

正确理解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是探讨协同推进路径的逻辑前提。须明确的是,“协同”并非单向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而是一种双向赋能、互塑共生的动态过程。法治既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制度轨道与规则保障,改革、发展、稳定的实践也反过来丰富法治的内涵、推动法治的完善。

(一)法治与改革

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深刻的辩证统一关系。

一方面,法治为改革提供合法性框架与制度空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法治并非改革的“绊脚石”,而是改革稳健前行的“导航仪”与“安全带”。通过立法授权,为先行先试的改革探索提供法律依据,使其摆脱“法外之举”的尴尬处境;法治通过设定不可逾越的底线,为改革划定边界,防止以“改革”之名行违法之实;通过将成熟的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赋予改革以权威性,防止发生回潮与反复。

另一方面,改革也为法治的发展提供动力源泉与制度素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形成与完善,本身就是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逐步推进的。改革的突破往往暴露出现有法律制度的滞后与空白,倒逼立法机关加快修法立法的步伐;改革的成功经验经过总结提炼,转化为法律规范,丰富和发展了法治的内涵;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法律解释和法律补充与时俱进。

(二)法治与发展

法治是内嵌于发展逻辑的结构性基础,发展是驱动法治完善的内生动力与实践引擎。二者内在统一、互构共生。

一方面,法治是发展的内在要求与构成性要素。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揭示出法治绝非外在于发展的工具,而是内嵌于发展逻辑的结构性基础。法治通过界定产权归属、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创新收益,为经济活动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框架。高质量发展所遵循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无一不依赖法治的系统支撑与刚性护航:知识产权保护为创新提供硬核支撑,生态环境法治为绿色守住底线,涉外法治建设为开放拓展空间。可以说,法治已深度融入新发展理念的内核,成为衡量发展质量与成色的关键标尺。

另一方面,发展是法治演进的深层驱动与实践根基。经济社会的发展变迁不断为法治提出新课题、开辟新领域,推动法治内涵的丰富与疆域的拓展。数字经济的崛起催生了数据权属平台责任立法,科技自立自强加速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着涉外法治建设稳步前行。发展的实践是法治进步的“活水源头”,使法治始终保持回应现实的生命力。

(三)法治与稳定

法治以规则之治为稳定提供制度根基与程序保障,使稳定从静态管控升华为动态有序;稳定则以秩序需求牵引法治关注的领域与着力的方向,推动法治在回应风险、化解矛盾中持续完善自身。二者在双向塑造中实现深度统一。

一方面,法治为社会稳定提供制度化保障与常态化机制。通过公开、透明、稳定的法律规范,为社会成员提供行为预期,减少社会交往中的不确定性和任意性。通过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为各类社会矛盾提供诉讼、仲裁、调解、行政复议等多元化制度化出口,将社会冲突纳入理性、和平的解决轨道,起到“社会减压阀”的作用。通过约束和规范公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从源头上减少社会不满情绪的滋生。

另一方面,社会稳定的需求也塑造着法治的品格与重点。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面临着传统风险与新型风险交织叠加的复杂局面。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推动了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加速构建,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生物安全法等相继出台,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安全法治框架。基层社会治理对有效化解矛盾的需求,催生了“枫桥经验”的法治化升级,推动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可以说,追求更高水平的稳定,是推动法治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的重要动能。

二、张力统合:法治作为串联改革、发展、稳定的“元规则”

改革为发展扫除体制障碍,发展为稳定积蓄物质基础,稳定则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基本的环境依托。然而,三者又有各自的内在逻辑,实践中时常发生节奏上的错位与功能上的摩擦。要走出这种困境,就需要用法治加以协调与整合。

(一)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内在张力

三者各有其内在逻辑:改革以“变”为常态,发展以“快”为追求,稳定以“稳”为底线,三者之间的张力客观存在。

其一,改革之“变”与稳定之“稳”存在边界冲突。改革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创造性破坏”,必然伴随对既定格局的突破与重塑,由此产生的不确定性难以完全消弭。

其二,发展之“快”与稳定之“序”存在节奏矛盾。效率导向要求简政放权、加速决策、释放活力,稳定则倾向审慎可控、循序渐进,两者在节奏上存在天然张力。

其三,改革之“破”与发展之“立”存在衔接缝隙。改革重在破除旧体制的桎梏,发展重在建立新机制的效能,二者之间若衔接不畅,旧制已破、新规未立的过渡期便易出现制度真空,导致治理失序与风险滋生。

由此观之,当改革加速推进时,可能冲击既有秩序;当发展高歌猛进时,可能积累风险隐患;当稳定被过度强调时,又可能抑制改革活力与发展动力。三者之间并非天然协调,而是存在结构性张力。走出这一困境,必须寻找能够贯通改革之“变”、发展之“快”、稳定之“稳”的“元规则”。这一规则,正是法治。

(二)法治的统合功能

法治在改革、发展、稳定之间扮演着制度框架的统合角色。正是依托这一框架,三者之间的张力才可能在规则秩序内被转化为相互支撑的力量。改革需要突破,但这种突破不应越过法治划定的边界;发展讲求效率,却不能以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为代价;稳定意在维系秩序,但维系的方式不能退回到对合法诉求的简单压制。法治在这三条边界上同时起作用,使改革的“破”不至于滑向失序,使发展的“快”不至于累积风险,也使稳定的“稳”不至于窒息活力。

法治还为改革提供了实体规则与程序授权层面的正当性基础,为发展铺设了法律规范意义上的运行轨道,为稳定构筑起程序化的矛盾化解通道。当立法的调适功能、执法的裁量空间与司法的裁判智慧协同发挥作用时,三者之间的关系便不再只是静态的边界划分,而进入一种动态的平衡:立法主动回应改革的制度需求,执法在制度框架内以裁量弥合规则与现实之间的缝隙,司法则在个案裁判中维系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改革、发展、稳定被共同置于法治框架下予以推动时,以往那种“一放就乱、一快就险、一管就死”的治理困局才真正具备了破解的条件。三者不再彼此消耗,而是走在同一条法治轨道上,互相借力,行稳致远。

三、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更高水平协同的路径展望

 

当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的实践仍面临一系列挑战。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坚持系统观念,从法治与改革、法治与发展、法治与稳定两两协同以及法治统合三者整体关系这四个维度精准发力,不断提升以法治统筹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与水平。

(一)强化法治与改革协同

针对立法供给滞后于改革时效、授权试点边界模糊、改革成果法治化转化不畅等问题,必须推动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的精准衔接。

一是健全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的同步衔接机制,以法治之力排除改革阻力,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同时要求“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改革阻力往往源于法律依据不足、制度空间不明,破解之道在于将法治保障前置于改革决策。在重大改革方案研拟论证阶段,应同步启动法律适用性评估与立法必要性分析,推动改革构想与法治保障同向考量、同频共振。对确需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改革举措,须提前谋划修法释法路径,加强改革实施与法律调整的时序对接,最大限度缩短“改革先行”与“法律跟进”之间的制度空窗期,以明确的法治预期消解改革的不确定性,确保重大改革始终于法有据、有法相伴。在此过程中,法治并非单向度地服务于改革,其自身亦在改革需求的牵引下实现制度进化:改革不断向法治提出新课题,倒逼立法响应机制优化提速、执法司法体制在破解实践堵点中变革完善、法治作用边界在新领域新场景中持续拓展。正是改革的有力驱动,为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注入最直接的内生动力。

二是健全授权改革试点的规范化管理机制。授权试点是法治为改革预留制度弹性、改革为法治开辟适用场域的互动过程。在试点遴选上,须坚持代表性与典型性,避免仅挑选条件优越、易于成功的地区,确保试点经验具有可复制、可推广价值。进一步明确授权试点的适用条件、授权范围、实施期限及评估标准,建立健全试点效果定期评估与动态反馈机制。对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试点经验,应及时启动立法程序予以确认固化,赋予其法律权威与制度刚性;对超期未果或效果未达预期的试点,则应果断调整或依法终止,坚决防止试点泛化、无序扩张对法治统一造成冲击与损害。

三是畅通改革成果的法治化转化通道,以法治方式巩固改革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对条件成熟、论证充分的改革成果,应优先纳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探索建立改革成果法治化转化的“绿色通道”,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优化程序、压缩周期,推动成熟的改革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以法律权威巩固改革成效,增强制度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实现“改革推进一步、法治跟进一步”的良性循环。

(二)强化法治与发展协同

针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有待加强、创新驱动发展亟待法治保障、“发展优先”冲动存在突破法律底线的风险、新业态监管尺度拿捏尚需精准等问题,必须加快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强化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的法治支撑,构建包容审慎监管的法治化框架。

一是以法治方式夯实营商环境根基。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建设法治经济,核心在于运用法治方式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确立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要健全规范涉企执法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大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力度。在个案纠偏的基础上,着力构建常态化、制度化的解决路径,严格贯彻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实现对执法行为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全面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确保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依法平等保护。同时,充分发挥法治权威在破除市场分割中的关键作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反垄断执法,建立健全跨区域市场监管协作机制,以法治之力维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

二是以法治力量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坚持将法治深度嵌入科技治理全过程,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坚实制度支撑。一方面,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法治保障,及时修订完善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法律,积极探索应对人工智能、大数据、生物技术等新兴领域成果保护的专门立法,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着力破解“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实困局,健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机制,充分释放创新成果的经济社会价值。另一方面,加快构建科技伦理、科技安全与科研诚信法治体系,明确人工智能、基因编辑、无人驾驶等前沿领域的法律底线与伦理准则,筑牢科技发展的安全屏障。同时,坚持以法治方式巩固科技体制改革成果,依法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激发原始创新活力与制度潜能。

三是以法治框架构建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积极探索建立“沙盒监管”等柔性监管制度,在法治框架内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预留试错空间与成长余地。同时,坚守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底线领域,明确监管红线与法律边界,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通过设定触发式监管条件、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等方式,推动监管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全程管控转变,努力实现激发创新活力与防控潜在风险的有机统一,确保各类新业态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三)强化法治与稳定协同

针对当前维稳与法治关系尚需进一步协调、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心态依然存在、应急状态下法治保障供给有待加强等现实情况,应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作用与程序正义的保障功能,引导维稳模式从侧重于行政手段的“压力管控”向更注重规则之治的“法治轨道”稳妥过渡。

一是强化司法在多元解纷机制中的引领功能。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构建“法院+社会”的协同解纷格局。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确立规则、引导预期方面的独特作用,通过典型案例的公正裁判,引导群众从“信访”转向“信法”。

二是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的法治化终结机制。严格落实诉访分离制度,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依法处理。对已穷尽法律程序的案件依法终结,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和权威性,打破“终而不结”的困局。

三是健全应急状态下的法治保障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应急状态下政府权力的边界、程序和期限。坚持比例原则,确保应急措施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建立应急措施的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风险防控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四)强化法治统合改革、发展、稳定的整体功能

一是建立改革、发展、稳定法治需求的一体化研判机制。由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牵头,定期对改革、发展、稳定各领域的法治需求加以系统梳理与综合研判,对立法、执法、司法资源配置的优先顺序作出科学安排,避免各自为政、顾此失彼。对于可能引发“合成谬误”的制度设计,应进行整体评估与协调性审查,使法治供给在确保单项合规的基础上达成全局最优。

二是强化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制度设计的源头统筹功能。凡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立法与制度设计,在酝酿阶段即应开展三者目标的兼容性评估,预先防范制度安排中可能出现的冲突。改革举措可能诱发的稳定风险、发展政策可能造成的改革负效应、维稳措施可能对发展活力带来的抑制,这些都应纳入法治审查的视野,通过立法协调、利益平衡、过渡条款设置等途径实现三者目标的制度性融合。应建立并完善跨部门、跨领域的制度协调审查机制,确保各项制度措施在法治框架内有机衔接、功能互补。

三是构建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运行态势的常态化协调程序。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随实践进程不断调整,法治有必要以清晰的程序安排实现对三者状态的主动调适。尤其需要健全针对三者关系失衡的法治化预警与响应机制。一旦出现改革引发集中信访或诉讼、发展政策导致区域性风险积聚、维稳措施引起经营主体普遍退出等失衡征兆,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等应当及时启动专项评估,在规定期限内形成评估意见,并就调整方向提出建议。法治与改革双向赋能,法治与发展有机统合,法治与稳定互塑共生。在此基础上,法治应将改革之“变”、发展之“快”、稳定之“稳”统合于同一轨道,使三者从可能的张力之源转化为相互支撑的合力之基。唯有依靠法治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各种矛盾问题,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才能确保中国式现代化的巨轮乘风破浪、行稳致远,不断续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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