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勇:实践创设并转换范式:村民自治研究回顾与反思

——写在第一个村委会诞生35周年之际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24 次 更新时间:2017-12-30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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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华中师大) (进入专栏)  

【摘 要】学术研究的提升与创新,取决于研究范式的创设与转换。中国要创造以“中国话语”为基础的学术研究,必须形成自己的学术范式。而学术范式的创设与转换则需要植根于中国实践。通过对村民自治研究的回顾与反思可以发现,村民自治实践将政治学等学科的视野拉回到了中国自身的政治实践中,根据实践创设了“价值—制度”范式,同时也根据实践实现了范式的转换,建构了“形式—条件”范式。因此,实践创设并转换范式具有一定的普遍价值。

【关键词】实践创设;实践转换;村民自治


2015年是中国第一个村委会诞生35周年。村民委员会从诞生于广西的偏远山寨,到以村民委员会为载体的村民自治成为国家法律制度,直至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四根支柱之一、成为亿万农民群众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实践活动,经历了一个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这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伟大政治实践之一,也是前无古人的政治实验。正是这样一场以亿万农民为主体的政治实践活动,促使中国的政治学,也包括其他学科的研究视野投向了中国的大地,以中国的政治实践活动为依据,进行学术研究,形成并转换着其学术研究范式。


一、村民自治由产生到国家制度:价值—制度范式


1980年,当村民委员会在广西宜山、罗城一带出现时,没有一个学者关注到它,并预见其政治影响。这种现象可以说一直延续达10年之久。因为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正处于恢复之中,且处于体制改革的急剧变化之中。学界关注的是国家体制改革的宏大问题,重视的是引进的思想学说(如“走向未来”丛书的热销),对于自己脚下的农村基层变革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应该说,对于村民委员会给予极大关注的,是当时的国家主政者。70年代末80年代初,“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趋于解体,人民公社具有的组织生产功能为包产到户等家庭经营方式所替代,而人民公社具有的社会管理和国家组织的功能却存在替代问题,由此出现了一些地方的公共管理失序问题,这引起国家主政者的高度重视并努力寻求治理良方。广西宜山、罗城农民自发组织村民委员会进行自我管理的做法,很快引起主管中央政法工作的彭真同志的重视,并专门派人调查。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第一次载人村民委员会,并规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自治是一种十分悠久的治理方式,早在国家未产生之前,人类主要依靠的是自我治理。在中国漫长的传统社会里,国家治理的重要特点是“皇权到县,乡绅治乡”。作为一种治理方式,自治必然会蕴含着一定的价值。在国家产生之后,它有可能成为国家管理的一种手段,也有可能成为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一种权利。当村民委员会这一自治组织作为宪法规定的基层组织时,也面临着价值取向间题。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下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讨论通过此法之前和期间,就村民委员会的定位问题产生两种意见:一是将村民委员会作为政府管理的延伸机构,便于落实政府工作;一是将村民委员会确定为村民自治机构,保障村民依法享有本村事务的权利,体现着民主价值的导向。当时推动此法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就为什么实行村民自治专门作出了说明,在他看来:“十亿人民如何行使民主权利,当家作主,这是一个很大的根本的问题。我看最基本的是两个方面:一方面,十亿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管理的权力。……另一方面,在基层实行群众自治,群众自己的事情由群众依法去办,由群众自己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他们把一个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乡的事情,把一个乡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县的事情,逐步锻炼、提高议政能力。”

很显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目的是着眼于亿万农民的民主权利及其民主实践,并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起点,创设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路线图。为了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地方进行了一系列实践探索,并进一步赋予了村民自治以民主价值。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是在吉林省梨树县产生的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主任的“海选”。因为,民主从选举开始。在过往,中国农村基层也有过农民参与的选举,但更多的是由上级领导确定候选人再进行投票的“指选”或者“派选”。由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并进行选举,在中国民主政治实践中具有划时代和标志性意义。当时有文章表示这是中国“一场静悄悄的革命”。

尽管村民自治发生于乡村田野,但还是为学界所关注。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改革主要是形成以包产到户为标志的农村经济改革,参与并关注这一改革的知识分子中的相当多数后来成为政界和学界有影响的人物。而村民自治属于政治领域的变革。当时,中国的政治学刚恢复不久,更多关注的是国家宏观体制。湖北省政治学会是中国最早建立的政治学会。其政治学者更多关注的是地方和基层政治。华中师范大学张厚安教授等人承担了有关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的项目,并建立了相关的学术共同体,特别是参与了由国家民政部主持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落实的实践,从书本走向田野。在此基础上,随着一系列研究成果产出,逐步形成村民自治研究的“价值—制度”范式。

“价值—制度”范式的标志性成果是由华中师范大学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于1997年推出的“村治书系”。该书系的总序表示:“如果说我们于80年代中期开始的乡村政治研究尚带有一些不自觉色彩的话,那么,进人90年代后,我们的研究便步人到自觉状态。”总序强调:“中国的政治学研究不能只是简单借用在西方经验基础上生成的理论来阐释中国政治,而应该从中国政治实践出发,在富有创造性的实践经验中寻找理论的源泉。”作为该书系推出的第一部专著,《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则充分体现了“价值—制度”的研究范式。该书将村民自治置于民主的价值取向中考察,认为“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是农村居民依照法律自主管理本村事务的基层民主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亦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农村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该书甚至认为“村民自治是现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起点和突破口之一。”从民主的价值取向着手,该书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本框架和地方实践,对村民自治制度进行了整体性研究,形成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村民自治研究的“价值—制度”范式初步形成。

当然,与村民自治实践还只是“一场静悄悄的革命”一样,1998年之前的村民自治研究尚处于悄无声息状态。当时,主管村民自治事务的民政部基层政治司一位官员为此感叹,全国九亿农民从事村民自治实践活动,却不到九个人进行研究!

村民自治及其相关研究的命运大转折发生于1998年。如果说80年代中国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还处于探索之中,那么,到90年代,其方向和路径就更为清晰。1992年中国开始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经济框架,加快对外开放的速度。在对外开放中,一方面是中国向世界展示自己,另一方面是世界更多地了解中国。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不仅引起世界关注,体现着民主价值的村民自治也引起世界关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过10年试行,已基本形成制度框架并成为亿万农村群众的民主实践活动。这一实践大大增强了中国领导人的信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取消了“试行”二字,成为一项正式的国家法律制度,与此同时,明确该项制度的民主价值,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997年试行法在“三个自我”基础上增加了“四个民主”。之后,执政党和政府又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制度,中共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报告都将村民自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要求加快推进。中共十八大报告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在有利的环境下,地方也有许多突破性实践创造,最突出的标志就是1998年四川省遂宁市步云乡进行了“乡长直选”,成为中国“乡长直选第一乡”。

1998年开始的以民主选举为导向的村民自治,也引起了中国学界的广泛关注,迅速成为学界的热点。不仅政治学,而且其他学科的学者也参与进来开展研究,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著作不计其数,学术热度时间长达10年之久。其主线是围绕村民自治这一制度展开,被称为村民自治研究的主流,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不同的认识和看法。

一是寄予厚望者。1998年,村民自治被认为是具有民主理念的“一场静悄悄的革命”,迅速为人们所重视,对于村民自治寄予更多的民主厚望,有很高的民主期待和想象空间。

二是提出质疑者。尽管村民自治成为学术热点,但也有人提出质疑,甚至持完全否定态度。其中,最有代表的论著是沈延生发表在《战略与管理》上的5万多字的长篇论文《村政的兴衰与重建》。论文具有宽广的历史视野,对于村民自治包含的大众民主价值和选举持高度警惕态度,甚至认为希特勒也是选举出来的。在作者看来,村民自治是一个“理论怪胎”,因为马克思、列宁、毛泽东、邓小平都没有提到过。另外一位代表者是党国英先生,认为村民自治不是民主的起点。沈、党两位学者在当时的气候下,有此种见解殊为难得。但其研究范式却是基于文本和历史经验,缺乏实践依据,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缺乏充分的了解和分析,也就无法对村民自治作出进一步的拓展性研究。

三是表示怀疑者。这部分学者注意社会实地调查,并从实地调查经验发现村民自治实际运行状态与制度设计有相当大的差距,村民自治远远无法涵盖乡村治理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由此产生了对村民自治效能的怀疑。他们试图沿用乡村治理的概念看待和分析农村社会,由此拓展了乡村治理的研究领域。也正因如此,这部分学者远离了村民自治的研究,导致村民自治从乡村治理中消失了。由于过于重视地方和个体经验,这部分学者没有能够建立起学术研究所需要的范式。

四是努力反思者。当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等领域的学者逐步淡出村民自治研究领域之时,作为村民自治研究主要学科的政治学者仍然在坚持村民自治研究,并开始对村民自治进行反思性研究。这部分学者对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给与制度绩效的反差进行描述,提出了问题,但因为他们仍然沿用的是“价值—制度”范式,因此没有能够对村民自治为何发生“内卷化”给予更深的解释。

五是极度悲观者。当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国家制度在全国推行之时,相当多数的人寄予厚望,对民主由村到乡到县再往上提升的路径充满了乐观的态度。但事实并不如所料,特别是当乡长直接选举因为与现行法律不相符合而被叫停,村民自治也因为各种原因进展困难时,部分学者对村民自治表示失望。与此同时,1998年之后,正是中国的“三农问题”特别突出的时期,对于村民自治给予更多功利性关注的人也对村民自治表示失望,认为村民自治并没有能够解决“三农问题”,反而在推行村民自治之时,“三农问题”更为严重了。因为只是出于一种理念、理想和热情关注村民自治,由于村民自治实际过程距预期太远,导致这部分学者不再讨论这一课题了。

六是持续探讨者。村民自治制度的设计者对于村民自治既充满理想期待,同时也有足够的审慎。早在1987年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彭真就警告说:“办好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不要把它看得那么容易,决不是作一个决定,国家发一个号令,就能短期搞好的。”当时的法律规定是“试行”,“至于哪一年完成,法律没有规定,没有限制。这是一个在实践过程中才能解决的问题,要在试行中逐步总结经验,探索解决。”十年后,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国家制度得以在全国推行,一方面取得极大进展,同时也遭遇到连设计者都未曾预期的困难。一部分学者转而探讨村民自治进展中发生的困难与问题,并试图作出必要解答。其代表性学者主要集中于华中师范大学。

自1997年,华中师范大学的学者就确立了“实际、实证、实验”的原则。作为村民自治研究的先行者,他们并没有只是简单地为村民自治作注脚。特别是1998年,当村民自治成为热点时,他们在年届七旬的张厚安教授的带领下,在湖北省黄梅县的一个村进行“民主管理,依法治村”的实验。10多名老师和学生在一个村驻村达一年,亲身参与了一个村的村民自治实践。尽管实验的功效与预期相距较大,但也促使他们对乡村治理复杂性的反思。2003年,华中师范大学推出“乡村治理书系”,试图“从更广阔的视野和更深的层面研究乡村治理”。“更广阔的视野”就是将村民自治置于现代国家制度建构的背景下进行研究,说明村民自治是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内容,所体现的民主价值是现代国家应有之义,由此从学理上论述了村民自治的政治合理性。“更深的层面”就是深人到正在变迁中的农村社会进行研究,提出了“社会化小农”的概念。自2006年,华中师范大学的学者就围绕着“现代国家建构”和“社会化小农”两条线开展研究,同时从更深层次考察中国农村发展道路。这一研究大大拓展了村民自治研究的视野,但是也出现了脱离村民自治本身研究的倾向。


二、村民自治由国家制度到落地:形式—条件范式


村民自治作为相当热门的学术问题,经历了所谓“黄金十年”的时间后,便很快趋冷,并淡出学界的视野。这与中国村民自治制度自身特性及其国家宏观背景密不可分。

村民自治由地方性经验上升为全国制度之后,就与原有地方性经验所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不甚一致。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时出现了两种意见的争论已蕴含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内在张力。一是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废除,国家急需通过新的基层组织替代公社原有的行政管理功能,为此在乡镇以下设立村民委员会。由一定地域、相应的集体所有土地和集体成员构成的村民委员会成为国家在农村的基层建制单位,并被视为“行政村”。国家法令政策都需要通过村民委员会加以实施和贯彻。二是取代“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组织的村民委员会体现“政社分离”的原则,不再是一级行政单位,因此法律定义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赋予其村民自我管理的民主权利。村民委员会因此具有二元属性,一是国家管理的建制单位,一是村民自治的组织单位。前者担负着国家下派的任务,后者担负着村民参与的责任。由于村民自治的国家建构性,前者力量更为强大,也就是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功能强于自治功能。彭真在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表示了忧虑,认为村民自治面临的两大危险之一,就是“给村民委员会头上压的任务太多,‘上面千条线,底下一根针’,这样就会把它压垮。”彭真的忧虑不幸言中。20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城镇化的推进,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日益突出。大量的国家任务需要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承担并完成,其中有许多是农民并不自愿接受,甚至并不欢迎的任务,如计划生育、税费、生产和产品定购等。这些政府任务是不可能通过村民讨论得以贯彻实施的。为此,地方政府力求强化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功能,最后造成村民自治功能的“过场化”,有学者甚至宣布“村民自治已死”。既然如此,村民自治理所当然就会淡出学界的视野。

但是,村民自治作为一种群众实践行动,总是会在实践中寻求其出路。为解决日益严重的“三农问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国家实现“以工支农,以城带乡”的战略转变,废除农业税,建设新农村,重新确立对农村“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这一宏观背景的转变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新的契机。一是村民委员会所承担的不受村民接受和欢迎的政府任务大大减少,二是大量新农村建设工作需要村民作为主体参与。一些地方开始重新审视和开发村民自治的功能。

尽管1998年后村民自治遭遇到极大困难,但其潜在成效也日益增长。一是村民委员会在一定时期内协助完成了国家管理和发展的艰巨任务,为国家战略转变提供了基础性条件,同时它没有改变其性质,仍然是法定的自治组织,村民自治的制度平台仍然存在。二是具有民主价值取向的村民自治实施将“权利”意识带到广大农民之中,强化了农民的主体地位。新农村建设的推进需要面对这一新的环境,发现和利用村民自治的价值。四川省成都市在城乡统筹过程中,由政府给予每个村每年50万元的资金用于新农村建设。针对这笔资金如何用好,特别是不会因为资金分配产生新的矛盾,当地创设了村民议事会的方式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广东省云浮市是偏远落后地区,新农村建设缺乏财力支持。当地主政者推动建立村民理事会,以此吸纳乡贤参与新农村建设。而在广东清远,主政者发现当地以自然村为单位进行新农村建设成效更好,从而推动村民自治重心下移。

以上地方案例的共同特点就是在推进村民自治这一国家制度“落地”方面取得了实际成效,村民自治不再只是空壳,而是被赋予群众欢迎并愿意参与的内容,从而重新焕发了其活力。正是在此基础上,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一个重要命题,即“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再次激发了村民自治研究的热情。

事实上,尽管有人对村民自治的进程表示悲观,甚至认为“村民自治已死”,但是作为村民自治的长期研究者,华中师范大学的学者并没有因此而放弃对村民自治的关注,甚至表示即便已死,也要知道如何死的。自2006年,华中师范大学开启了“百村观察计划”。这一计划将村民自治进程中的一些“明星村”作为样本,持续不断地跟踪观察。从观察事例看,村民自治进展确实不容乐观。如“海选第一村”的数届村委会选举都不尽人意,竞争性选举演变为派系之间的矛盾,村民意见很大的人得以数次当选,村庄治理成效不佳。这些事实促使学者们反思:为什么作为国家制度的村民自治落地之后会出现始料不及的结果?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邀请华中师范大学的有关研究学者指导新农村建设道路的探索。在与广东云浮市的合作中,学者感受到村民自治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并意识到要将村民自治置于乡村治理创新体系中考察,提出“组为基础”,以村民小组作为村民自治的基本组织单元,通过合适的形式重新激活村民自治。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在改善乡村治理机制中明确提出:“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地方,可开展以社区、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

学者的观点与中央一号文件的提法高度吻合,极大激发了华中师范大学学者的热情。2014年,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在“村民自治第一村”所在地召开了“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高端研讨会”,提出要“找回自治”,并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华中师范大学从学术上“找回自治”,不仅仅是重新激发村民自治研究的热情,更重要的是创设了村民自治研究的新范式,即“形式—条件”范式。如果说“价值—制度”范式是村民自治研究范式的1.0版,那么,“形式—条件”范式则是村民自治研究范式的2.0版;如果说1.0版还是政治学科研究范式的自然延伸的话,那么2.0版则反映了村民自治研究的高度学术自觉。

当然,2010年以来,也有学者对于村民自治的创新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如程同顺教授关于将村民小组纳人村民自治体系的研究,但总的来看,未能在研究范式上有新的突破。以下是由中国知网检索的村民自治研究论文数量统计。


三、对村民自治研究范式创设与转换的评价


作为学术研究使用的范式,是研究假说、理念、结构、方法和话语体系的总和,并由此可形成一种研究模式或类型。在库恩看来,范式的突破导致科学革命。

从世界社会科学看,中国是后起者。近些年来,中国学者在社会科学方面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成果,但从研究范式看,中国学者所作的独到贡献并不多,能够为世界所公认的更少。也因为如此,近年中国学界提出了“中国话语”的命题。

尽管中国的村民自治研究并不成熟,但其重要成就在于开始形成自己的研究范式,或者说开始具有高度的范式自觉意识。在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村民自治研究为何得以形成自己的研究范式?从根本上说是基于中国实践。

实践是人们生动具体变化的实际活动。马克思主义高度重视实践的重要价值,毛泽东专门著有《实践论》,强调实践的第一性。村民自治发生于中国农村社会大地上,是亿万农民群众自己创造幸福生活的实践活动。这一实践活动是以往的理论所难以解释的。如果从这个角度看,沈延生先生说它是“理论的怪胎”是有根据的。但实践与认识相比,是第一位的。无论人们怎样看待村民自治,毕竟它已发生。人们要解释它,首先就得认识它;要认识它,就必须基于它的实践。

更重要的是村民自治实践需要理论指导。无论是村民,还是主政者,可能知道实践需要村民自治,但不一定知道为什么,怎么样更好。因此,村民自治研究不像有些学术研究那样是一种纯粹的学理探讨。它具有很强的实践品格,要求能够为村民自治实践提供学理认知。如果这种认知不是基于村民自治的实践,就会陷人空洞,为情绪所左右。村民自治研究中出现的“忽冷忽热”现象就是如此。当下许多学术研究也是如此,情绪化而不是学理化研究甚多,缺乏学术贡献。正是由于村民自治的生动具体变化的实践活动推动学者不断创设和转换研究范式,能够合理解释和解答村民自治实践活动中的问题,从而与村民自治实践活动相适应。

中国村民自治研究两个范式的形成都与村民自治实践活动密切相关,可以说,正是村民自治实践活动为村民自治研究范式的创设和转换提供了基础和源泉。

村民自治发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但乡村自治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当村民自治从一个小山村的经验,提升为一种国家制度时,必然要求有价值取向,要思考这一制度会给人们带来什么。这也是政治学与国家建构和国家制度建设相伴而生的重要原因。村民自治作为国家制度时,主政者赋予其民主价值,体现了国家制度建设的战略导向。正是由于村民自治上升为国家制度的政治实践活动,形成了村民自治研究的“价值—制度”范式。这一范式研究至少有四个方面贡献:

一是明确了村民自治的特性,将其与传统的乡村自治区别开来。乡村自治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其形态主要是乡村精英主导,更多的是一种秩序的自我建构。而当今的村民自治是在现代国家的总体框架下,以全体村民为主体的自治,体现着全体村民作为国家公民和集体成员,享有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

二是从理论上阐明了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特殊国情基础,这就是集体所有制。村民自治蕴含的村民权利深深植根于集体所有制这一经济社会土壤之中,因此被视之为“草根民主”。

三是促进了整体制度设计。村民自治由地方经验上升为国家制度以后,学者以“价值—制度”范式对村民自治的制度构成、制度体系、制度运行、制度绩效等整体制度问题进行了研究。

四是将政治学等学科的视野引向中国大地和中国实践。我国的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恢复的,之初主要是引进外国学说。村民自治这一本土政治实践将学术的视野引向中国,推动了中国政治学研究从“殿堂”到“田野”的历史性路迁。

然而,当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进人实际生活中以后,“价值—制度”范式的研究就远远不够了。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试图用“内卷化”来解释为什么制度愈益完备而制度绩效愈益降低的原因。只是这种解释仅仅限于解释而没有解答。

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发展,村民自治研究范式的2.0版——“形式—条件”范式应运而生。这一范式的主要贡献在于:

其一,回归村民自治本位。从村民自治实践看,当村民自治载体村民委员会作为国家重新组织农村社会单位时,就面临着被给予过多任务的问题,面临着被压垮的危险。与此同时,“价值—制度”范式仅仅是从村民委员会的法定自治组织的维度考察,对于村民自治给予了过高的期待。这是“价值—制度”范式必然带来的难题——要论证其对象的合理性、进步性。如果这一制度没有价值,也就无须建构制度了。因此,村民委员会变异为行政组织之时,村民自治也随之变形、走样,对村民自治期许过高的学者也因此而失望。事实上,村民自治只是乡村治理的一种方式,不足以承载过高的价值期待。在新农村建设中,一些地方重新发现村民自治的价值,更主要的是从其自治的内在治理价值考虑的。村民自治回归其自治本位,尽管仍然具有民主的要素,但主要已不是民主的一元价值。“形式—条件”范式恰恰是适应村民自治回归这一实践而产生的。

其二,大大拓展了村民自治的研究视野。当村民自治从地方经验提升为国家法律制度时,国家并没有根据村民自治的原则制定法律制度,而是以村民委员会组织为载体制定法律。这样一来,村民委员会便成为唯一的法定自治组织。“价值—制度”范式的主要研究对象也是村民委员会。但是,由于村民委员会天生的行政功能,使村民自治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而“形式—条件”研究范式从如何有效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考虑,大大拓展了研究视野。如当以“行政村”为载体的村民自治陷人“山重水复疑无路”的困境时,一些地方以自然村为载体的村民自治却相当活跃,呈现出“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景象。作为自然村的“这一村”给村民自治研究者以相当启示,村民自治的研究不能仅仅限于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村民委员会,只要有助于村民自治,形式应该是多样的。由此,“形式—条件”范式对于村民自治研究的视野大大拓展。

其三,村民自治研究的重心由国家制度安排转向农村社会内部需求和条件。村民自治从地方性经验提升到国家制度时,就具有其统一性、一致性、规制性。这是国家制度的特质决定的。而当村民自治从国家文本制度落地时,就面临着地方情况不同的问题。特别是村民自治是亿万农民的实践活动,必须适应地方的不同情况和农民的不同需求,即要“接地气”。“价值—制度”范式的研究重心是村民自治的国家制度,.因此难以解答村民自治如何“接地气”的问题。于是,“形式—条件”范式应运而生。这一范式的研究重心从村民自治本身的价值出发,特别重视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强调村民自治的“因地制宜”性,要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形式实现村民自治的价值。村民自治的实现形式取决于其条件。“形式—条件”范式正是从村民自治实践活动中建构起来的。如村民自治实现的必要条件——“利益相关、地域相近、文化相连、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等条件的研究,就是基于村民自治的内在因素和要求,在地方实践中率先提出后由学者加以总结提炼的。这种相关性研究大大提高了研究的科学性和应用的有效性。

其四,“形式—条件”范式不仅着眼于现实条件,还关注历史的延续性和未来的走向性。因为这一范式强调一切因时间、地点和条件而转移。这一研究范式必然要求对依赖条件的了解,由此促使学者对农村社会形态、变迁及现实状态的深度调查,将“因地制宜”中的“地”的属险、要素、结构、状态等摸熟、摸透,掌握其习性。就如庄稼人必须首先熟悉“土地”的习性,才能决定种小麦或稻谷一样。正是基于此,华中师范大学在确立“形式—条件”范式之后,于2015年对原有的农村调查进行了重大调整,重新规划,开启了大规模的农村调查世纪工程。这是范式转换的必然要求,也是意外收获之一。

通过对村民自治研究的反思,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是研究范式的创设和转换的基础是实践,只有依据实践活动才能创设出与实践活动相关联的理论范式,才能在“中国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中国话语”。

二是研究范式的创设与转换,才能促进学术进步,使学术成果与实践相适应,并成为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实践的学术成果。

三是村民自治研究范式的创设与转换具有普遍的启示意义。无论什么有价值的东西,都需要相应的形式加以实现,而有效的实现形式取决于相应的条件。离开了必要的条件和有效的形式,再好的价值也难以体现。如“民主是个好东西”,从现代价值看是没有问题的。但这一好东西需要有好形式加以实现,而实现形式又取决于相关条件。

当然,研究范式永远只是一种认识工具。村民自治实践是丰富多彩,也是复杂多变的。村民自治研究不必仅仅限于某一种范式,现有两种范式也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互补充的。同时,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继续,还需要创设新的研究范式。

【注:限于公众号的篇幅限制,省略了参考文献和注释,但不影响读者理解原文】

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5年第3期,第4-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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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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