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西方学术界研究国家兴衰的一个最重要的路径就是“实证式”制度主义,这种路径进而成为一种政治性的“政权改变”传统即“求变”。然而,“政权改变”并未带来预期的良政善治,很多反而导致政治衰败。作为“实存”状态的组织化程度则是一种替代性的研究单元。组织化程度是包含了“组织化红利”“组织化陷阱”和“组织化悖论”的集成式概念,是一种“求治”的研究路径,也更加接近历史真相。它回答了中国为什么能长久地领先于世界、为什么又出现“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的西盛中衰、二战后全球范围内组织化程度差异何以导致非西方国家的不同命运,以及组织化程度对于中国、美国和苏联的不同意义等一系列问题。组织化程度给予的历史启示是,秩序与活力的动态平衡是国家持久胜出的根本之道。国家治理需要把握历史主动性,不断深化改革、积极调适,以保证国家不因追求秩序而失去活力,也不因追逐活力而伤害秩序。政治是平衡的艺术,这是最简单又最复杂的古老智慧。
作 者:杨光斌,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李 欢,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讲师
关键词:历史政治学;国家兴衰;组织化程度;组织化悖论;政党国家
来 源:《中国政治学》2026年第1辑。
一、打开国家兴衰的“黑箱”:需要新的研究单元
国家兴衰是人类文明史上的常态,也是挑战人类思维能力的一个“迷思”,因而成为古今中外思想者最感兴趣的研究领域,其难度绝不亚于人类的“星际之旅”。然而,冷战以来的世界政治是高度意识形态化的,把国家兴衰这样的无比宏大、复杂的问题简单归因于几个制度变量,习惯性地从制度的角度来看待国家兴衰,显然缺少基本的说服力。老问题呼唤新的研究单元。在沃勒斯坦看来,20 世纪80 年代以来的社会科学发展,主要是竞争好的研究单元,比如他本人基于“资本主义”这一研究单元建构的世界体系理论,以及亨廷顿基于“政治思潮”这一研究单元而建构的“文明冲突论”。
新制度主义研究单元曾经主宰着国家兴衰的解释,其中,作为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最重要成果的新制度经济学,是解释国家兴衰最具代表性的制度主义学派。在新自由主义高歌猛进的时代,道格拉斯·诺斯以“产权理论-国家悖论-意识形态论”三套件组合而于1994 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他本人也因此成为中国经济学界的座上宾。然而,在整整30 年后的2024 年,新自由主义的大本营——美国——已经放弃新制度经济学转而信奉经济国家主义之际,存在硬伤的新制度经济学作品《国家为什么失败》的作者却依然获诺奖,引发巨大争议,也极大地削弱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严肃性、损害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学术声誉。
该书作者认为,“包容性政治制度”能够带来经济繁荣,而“掠夺性政治制度”遏制经济增长。抽象地看,这种看法并没有错。但历史地看,作者显然把制度与经济增长的因果关系颠倒了。那些实行被称为“包容性政治制度”的发达国家,有哪一个不是靠战争和殖民掠夺起家的?权威研究的数据显示,从1765—1938 年,英国从英属印度掠夺45 万亿美元; 日本通过《马关条约》掠夺中国2.3亿两白银,相当于当时日本两年多的国民生产总值。在对外掠夺的同时,它们还通过海外移民转移国内工业革命引发的激烈阶级矛盾,并在新大陆、非洲搞种族灭绝。可以肯定地说,发达国家的社会福利和竞争性分配资源制度的良性运转,与其对外的帝国主义政策密切相关。相应地,很多被指实行“掠夺性政治制度”的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发展不起来,都有殖民地遗产的影响。很多被殖民的地区,本就经济落后,社会结构处于原始部落状态或封建制,是典型的尚未形成国家的“多统”社会。殖民者为了方便统治,大搞分而治之的政治策略,进一步分化了原本就碎片化的社会。这样,即使这些地区独立为“国家”,也只能是“强社会中的弱国家”,没有主权能力,即国家自主性和独立进行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的能力。因此,颠倒了历史性因果关系的《国家为什么失败》充其量是一曲新制度经济学的挽歌,它很难获得道格拉斯·诺斯当年的辉煌和荣誉,那时正是新自由主义如日中天的狂欢时代。时过境迁,植根于新自由主义脉络的新制度经济学已是明日黄花。
在关于国家兴衰的话题中,“好制度”的说教显然太过意识形态化,其实就是把西方自身历经长期历史演化的政治制度宣布为“历史的终结”。但是,中国式现代化似乎成为“历史终结论”的终结者。不仅如此,“历史终结论”也只是讲“西方的兴起”之后约500 年的历史。时间尺度决定了历史观。如果以一千年为尺度,宋朝在世界上是什么地位,彼时欧洲是什么状况?以两千年为尺度,中国已经成为组织化大一统国家,而欧洲(当时还没有“欧洲”之说)还处于部落式的“城邦国家”阶段——罗马帝国也不过是部落的聚合,它并非致力于治理的政治共同体而是军事化组织。这部大历史给了我们重要启示:不是某种“制度”,而是组织化程度,直接影响一个共同体的兴衰。
组织与制度的关系很复杂。任何组织行为都需要一定的规则,即制度。从这个最抽象的层次看,组织和制度都是“实存”意义上的概念,制度之于组织的决定性意义似乎毋庸置疑。但是,组织行为意味着组织有自主性,自主性的行使通常表现为制定新规则,进而成为新制度。人类就存在于组织与制度的循环式博弈之中。为了更深入地理解组织与制度的关系,我们需要对政治制度进行层次性剖析。在我们看来,政治制度是一个有层次的同心圆。最核心的层次无疑是前国家时期就已经形成的“非正式制度”,即政治文明。恰恰是这种非正式制度最为稳定,比如先秦就形成的大一统政治史观念,古希腊就开始的多元主义的社会史传统。无论外在组织形式或制度怎么变化,政治文明始终具有质性特征,尽管历史演变必然会构成影响。第二个层次,是非正式制度所决定的国家形态,国家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大的政治组织,其形态也是一种政治制度,所对应的概念是单一制(中央集权制)、联邦制乃至邦联制。第三个层次,便是维护国家形态的政体,即权力组织形式。第四个层次,便是围绕政体而建立的功能性组织,即行政体制。
那么,旧制度主义或新制度主义范式的历史观或者核心诉求是什么呢?其实,旧制度主义是有其历史观的,那就是论证代议制是一种最优政府形式;新制度主义所谓的“包容性政治制度”无疑是就政体而言的。因此,可以说,西方社会科学的制度主义传统就是“政权改变”(the regime change),而不是如何治国理政即治理。大历史给了我们质疑制度主义的很多案例。为什么实行同一种政治制度的不同国家,其国家命运如此不同?同样实行议会制的英国和印度、同样实行总统制的美国和菲律宾,以及同样实行多数民主制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为什么在经济上依然存在如此巨大的鸿沟?显然是这些国家的组织以及组织关系不同所致。同样的问题也可以抛给社会主义国家,即都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与苏联,为什么命运如此不同?本研究将回答,其原因也是组织以及组织关系的不同,即组织化程度问题。更富有启示性的问题是,同一个国家组织实行的是同一种制度,为什么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命运?在制度不变的前提下,作为制度基础的组织方式- 组织关系的变化是这个问题的答案。中国、美国和苏联的历史都验证了这一点,即组织化程度的改变而非制度的改变,导致实行同一种制度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前途。总之,大历史告诉我们,大概很难简单地把国家兴衰归因于制度。
研究国家兴衰,首先应该把国家本身作为一个组织单元即组织化国家去对待,这是研究的起点。当然,组织化国家不是空壳,其运行有赖于不同类型的次级组织。而连接次级组织单元的权力网络,就是制度或行为规则。因此,有组织才有制度,有了国家组织才有结构性关系的制度,制度是约束行为的规则,但组织的自主性行为又推动着制度创新。问题来了,是组织决定制度的命运,还是制度决定组织的命运?这似乎是一个“鸡生蛋,还是蛋生鸡”式的车轱辘话题。以新制度经济学为代表的制度主义当然认为制度决定着组织的命运,即国家的兴衰。亨廷顿在20 世纪60 年代就指出,国家之间的区别不在于政府形式即制度,而在于统治程度,那如何才能实现有效统治呢,列宁式政党是提供权威和秩序的关键。显然,亨廷顿谈的是组织化程度而不是什么制度问题。其实,任何国家组织的存续都少不了三个功能:强制、规训和交易,以及由此而诞生的三类组织:诸如军队和司法机关等强制性组织、文化教育组织和经济组织(即企业)。著名政治学家林德布洛姆早在20 世纪就指出,美国和苏联的区别在形式上表现为政治制度,但在本质上是政治与市场关系的差异,即权威(强制权力)、说服(规训权力)与交换(市场权力)的关系,是多一些市场因素还是少一些市场因素的问题。 这里还是说“如何组织”的问题。与此类似,中国问题专家麦克法夸尔(马若德)认为,任何政治结构都是由三个基本元素构成,都可以归为三角结构:一边是政府机构,一边是意识形态,底边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司法及强力部门。有所不同的是,在西方,三角结构被包裹在社会之中;在中国,社会被控制在三角结构之中,中国的组织化程度更高,因而是“铁三角”。我们认为,林德布洛姆和马若德都是组织主义者而非制度主义者,认为在任何国家都存在的这三种组织的互动及其组织化程度才是理解比较政治的根本。
在意识形态化与实证主义社会科学盛行的世界政治中,各国普遍存在的组织及组织关系被贴上“主义”的标签,即所谓民主与专制这种制度主义的符号。其实,组织和组织关系(即运行机制)是一种真实的存在,属于“实存”层面的中观性存在;约束组织和运行机制构成的组织关系的规则,也是一种“实存”状态,但根深蒂固的制度主义传统使之成为“实证”问题,即主观上所期许的“符号”。比如,同样一个历史时期,即西汉,马克思主义史学称之为封建制,而钱穆等史学家则称之为郎吏社会或士人政府。在这个意义上,制度主义是对组织和组织关系的一种建构性表达,而组织-组织关系研究才是本质性的。
在研究的可操作意义上,实用主义地说,因为制度主义是“实证主义”的产物,而且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其解释必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制度主义动辄上升到“主义”之争,政治上太敏感,存在站队问题,并不利于深入的学术探索,也无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相反,组织主义研究更多是技术性、行政性的,就事论事,研究的自由度大得多,反而更能接近真相,正如亨廷顿和林德布洛姆所做的那样。
在国家治理逻辑上,动辄从“制度”出发而发问,等于没找到真问题。因为制度是由组织单元以及连接组织单元的机制构成的一个系统,而系统是一种生态,牵一发而动全身,除了社会革命,什么样的改革能改动作为生态的系统呢?更重要的是,我们研究发现,政治制度具有层次性,政治具有巨大的弹性,并不会简单地随着技术、经济的变化而变化。 尤其是在中国这样拥有漫长政治史传统的国家,其历史文明遗产基本上是政治性或政治制度性的(包括政治文化和政治行为)。在这个意义上,制度问题其实是政治问题,进而又是文明问题。
相反,如果从“组织”的角度看问题,不但能发现组织单元的真实存在,即社会科学哲学意义上的“实存”单元,而且针对问题的方案也是可操作的、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方案是“行政性”而非“政治性”的,这是国家治理能力所能及的范畴。因此,需要将流行的制度主义还原为组织主义,研究作为行为单元的组织、组织形式以及组织化程度,这些才是更有解释力的研究单元。国家之间的竞争看上去是制度优劣的竞争,而制度优劣取决于有无作为行为单元的组织及其组织形式和组织化程度。如果说制度主义的国家兴衰研究是一种“政权改变”的“求变”传统,那么组织主义则是一种追求“致治”的“求治”传统。
这就是我们寻找的“研究单元”。从国家史的角度来看,人类文明就是从无组织向有组织、从简单组织向复杂组织、从低组织化向高组织化的演化进程。西方政治学讲的现代化其实是一个公共权力集中化的高组织化过程,就是国家化进程。因此,政治学角度的组织主义研究路径,是以作为公共性权力的国家(权力)为研究单位,其目的并非如经济学那样将组织的“效率机制”规定为追求私利。对于作为公共性权力的国家而言,组织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一个确定的状态,国家在这一动态过程中经历繁荣、衰落乃至崩溃。组织化意味着,国家需要在新兴组织化因素不断涌现的时代,既能保障整体性的组织活力,又能避免新生组织力量的脱嵌。这是个悖论,新生的组织化力量既是国家组织的活力源泉,同时也是国家组织内在的分解性因素,是国家面临的根本性的组织化困境。以此为标准,那些更早实现组织化或在同一历史时期拥有更高组织化水平的国家,也就更容易调动各方资源实现国家的强大和繁荣,这可以视为“组织化红利”。而那些组织化较晚或较弱的政治存在则难以抑制个体化、异质化、特殊化因子导致的“无政府状态”,因此走向衰败。
虽然都面临着组织化困境,但不同国家的组织化形式/ 程度因其历史禀赋(历史本体论)所限定而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差异。 对于有着政治史传统的中国来说,组织化形式倾向于以国家为主体来吸纳不断分化的多元社会组织,其问题在于政治权力对新生组织力量的过度抑制;对于拥有社会史传统的西方来说,组织化形式倾向于以社会权力为主体而博弈出国家政权,其问题在于这种博弈过程会被过度“多统”的力量所主宰而导致“否决型政体”。不同的组织化形式决定了其组织化的基本趋向,同时也内蕴着不同类型的“组织化陷阱”。“组织化陷阱”是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导致那些曾被视为“红利”的组织化形式过度强化而窒息社会活力,曾经的“组织化红利”最终导致国家组织的失衡甚至崩溃。因此,实现适度的组织化或者组织化程度,避免因“组织化红利”的路径依赖而落入“组织化陷阱”,即“组织化悖论”,是古今中外国家治理中的一个重大课题。
“组织化红利”意味着,在对应的历史条件下能够较好地应对非组织化因素的冲击,呈现出既有责任又有动力,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组织化样态。中国相对较早地实现了组织化国家的建构,一方面终结春秋战国的乱世,实现了以郡县制和官僚制为基础的政治中央集权;另一方面以儒家文化伦理在低层次的组织困境中整合了次级组织与非组织的因素。传统中国塑造了“礼治-集权型天下国家”,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展现出了组织化优势,获得了组织化红利,因此长期领先于世界。欧洲在经历了长期封建的非国家性组织化过程之后,资本与强制力量在多元权力妥协平衡的基础上创造出新的国家形态,即“军事-财政型民族国家”。这种国家形态以高效的科层制统合多组织、多层次、多中心的市民社会,并为次级组织的发展提供了秩序空间,显示为一种更强的组织化,因此在较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占据优势,实现了西方的兴起和繁荣。
政党中心主义的中国克服了旧中国的弱组织化,以列宁式政党的政治发展理论凝聚共识,以现代化政党的组织方式与组织纪律将过度分化、一盘散沙式的社会纳入政党国家组织之中。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原则的中国共产党同时是历史禀赋的现代延展,既具有高度的政治集权,也能够提供适度的组织化环境,从而推动实现了中国的繁荣复兴。而其他发展中国家以选举民主为政治蓝图,忽略了西方绝对主义国家的历史前提。在“选举式民主”的遮蔽之下,封建式的次级组织得以存续并持续挑战国家权力,难以建构组织化国家,这是现代诸多发展中国家衰退和失败的根源。
中西方面临着同样的“组织化悖论”,然而不同历史禀赋塑造的组织化形式,导致其组织崩溃的形式及其处理方式有所差异:对于政治史传统的中国来说,克服组织化困境的方式主要是消除那些滞碍组织活力的因素,增强社会活力;对于社会史传统的欧美来说,主要是消除过度分化的组织和非组织化因素对国家权力的侵蚀,克服事实性的封建制社会结构,维系国家共识以及政治秩序的稳固,增强国家自主性。所有国家都只有不断深化改革,才能实现组织化的动态平衡,在不断的发展调适过程中适应时代变迁并实现组织化程度的持续提高。
本着大历史、大结构、大变革的宏观视野,我们试图探讨“组织化红利”的制度变迁如何导致“组织化陷阱”,以及由此出现的人类历史上普遍存在的“组织化悖论”。我们认为,“组织化悖论”是理解国家兴衰的一个重要概念,是解释历史的一个重要研究路径。
二、组织化国家与非组织化“国家”:历史上的中国与欧洲
组织化国家的首要条件是国家内部能够共享统一的组织秩序,最大限度地将民众纳入国家的组织之中,防止组织分化对人民权益的褫夺。因此,一统性权力的政治中央集权就是组织化的基础表征。中国在先秦时期就有了明确的“大一统”观念,秦汉时期实现了一统性权力的制度化建构。这一建构过程经历了长期的历史积淀,这种长期性及其所造就的政治后果也限定了中国政治的历史禀赋(史观)。可以说,中国是以“统”的身份进入历史的。
组织化国家的历史转变在先秦就已开始,商周时期的组织形式以国家权力和封建贵族不断分化为主要特点,多元权力在多层次、多地域对国家构成系统性挑战。商代并未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商部族的领袖作为“天子”更像是一个联盟盟主,刘家和先生说商与周之间既有邦与邦之间的平行关系,同时也有天子与诸侯的从属关系。 商天子不仅对其他部族没有绝对的领导权,其内部也面临着贵族之间的派系轮替。张光直总结了商王继承的两点重要特征:“(1)商王室虽属子姓氏族,却分为两大支派与若干小支派;(2)两大支派轮流执政。” 不同贵族派系之间的斗争不断削弱商部族的统治实力,不仅部族外部难成一统,部族内部也面临着组织分化的严重挑战。因此,在商末的时候,周部族称王并挑战商的领导权威也就顺理成章了。王国维说:“盖诸侯之于天子,犹后世诸侯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 部族内部的贵族与外部诸侯国的多元权力发展呈现出显著的非组织化趋向。
西周的封建制度超越了商代部族联盟政治,以宗法制为基础构建了一统性政治权力的雏形。分封意味着地方性权力由天子授予,地方的诸侯大多是同姓,因而受宗法束缚不得不承认周天子作为“大宗”的权力优先性。分封的过程就是构建政治权力统一体的过程,也正是通过分封制,周天子的地位发生了质的变化。王国维说:“由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 钱穆也谈及周与夏商的重大差异:“大体上,夏、殷两朝是多由诸侯承认天子,而在周代则转换成天子封立诸侯。” 然而,西周封建的权力一统性十分脆弱,内蕴着制度性的非组织化趋向,正如李峰所说:“‘封建’制度的本质在于,西周国家的功能是由众多的地方代理来执行的。” 由于拥有自治权力,地方诸侯往往能借助王位继承或外族入侵的危机向周王要求更多的权力,萨孟武谈道:“他们渐渐脱离中央而独立。其距离首都愈远者,独立性亦愈大,国家的主权一一让给他们。他们已经不是天子的屏藩,反而是天子的敌人。” 这一非组织化发展的历史表征即是“礼崩乐坏”。
春秋战国时期是典型的非组织化状态,呈现出全方位的、系统性的组织分化,不仅诸侯国能够在军事上和意识形态上对抗中央,诸侯国内部也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分化斗争。多元权力在宏观和微观层面都以破坏性的形式出现,在掌握地方权力的诸侯瓦解周王统治秩序的同时,世族大夫也在攫取诸侯的权力。例如,鲁国的权力就被同属世族的三桓掌控:“当时三桓各有自己的都城,季氏的都是费,叔孙的都是郈,孟氏的都是成。这样‘立家’的大夫,竟然各有城市国家,富子和宗子间便起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 鲁国三桓权力之大,甚至可以驱逐国君。诸侯国内部弑君、废君的事例也层出不穷。尹振环总结了《左传》《史记》等书,春秋时期杀君事件就有60 起,还有22 起逐君、29 起“执君”事件,大夫在国君的废黜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无序组织分化的结果是权力不断下移,诸侯之间的秩序不取决于天子而取决于诸侯甚至大夫,“当时擅自为政,毫不受命,各国大夫相与私盟之下,便可以定国际的局面,权大可知”。这一时期,组织分化的主角是西周封建制度下的血缘贵族,他们一方面向上与更高的政治权威对抗,另一方面不断地将底层民众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组织分化不仅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失序,也带来了残酷的战争。与此同时,春秋战国长时期、高频次的战争也以一种“非社会的社会性”重建了政治秩序, 并为组织化国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为应对战争,诸侯国开始以制度化变革为动力,消除在政治上威胁国家权力的次级组织。春秋晚期,各国已经开始抑制世族的权力,例如秦国以军功授爵, 楚国禁止贵族世袭“禄臣再世而收地”。到了战国时期,旧有的以世族多元权力为统治基础的封建政治逐渐被摧毁。新君主将以往独立于中央的贵族转变为从属于中央的官僚,正如增渊龙夫所说:“夺取实力派世族的兵权以及他们对其土地和农民的支配权,并将其吸收到统一的国家权力之中,使他们的一部分作为自己的农民、一部分作为自己的官僚,纳入自己的组织之中,可以说这就是春秋末年到战国的发展动向。” 秦国许多掌握重权的名臣都不是世家贵族,而是来自其他国家的客卿,例如张仪是魏国人、吕不韦是韩国人、李斯是楚国人,“秦既任用客卿,不尚门第,所以自始贵族政治的色彩就不如中原诸国浓厚”。商鞅改革的分家政策也旨在推动大族的解体,并将民众重新纳入国家的统一权力之下。 战争驱动之下的政治改革最终促进国家力量的迅速成长,次级权力组织与无序的组织分化被大大遏制。在国家社会关系的框架下,这一结果即是“日益强大的国家力量导致社会力量边缘化”。
秦国的重大历史成就,是以纯粹的权力关系取代了宗法亲缘关系。消除自治性封建权力,并建立较为稳固的中央集权,这是组织化国家的首要条件。因此,张传玺认为,自秦开始的中央集权制度是比四大发明更伟大的发明。 实现中央集权是组织化国家的基础,但仅仅是中央集权还不足以成为组织化国家,还需要拥有吸纳组织分化和非组织化因素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组织化国家完成于汉代而非秦代。秦虽然瓦解了血缘贵族的统治,许多大族也丧失了争夺中央权力的可能性,然而贵族在地方上依靠宗法体系,仍然享有极大的权力,秦的灭亡也与六国旧贵族势力的激烈反扑有密切关系。至汉代,地方仍经常以族为单位相互争斗,“群族互相争斗,尤妨碍社会之安宁;则破大族而代之以小家,亦势不容已矣”。故汉代不仅要继续消除旧贵族存在的合法性,同时也要在组织分化和特殊性组织不断出现时以制度化的形式将其吸纳到国家组织之中,“独尊儒术”作为一种制度化形式就此确立。汉代的“儒术”并非一种单纯的思想体系,而是依靠以家国伦理为基础的礼治秩序,限制和规范不断产生的非组织化因素。这一制度形式的长期有效,使得钱穆认为文化融合是中国文化的本质属性,“在中国文化史里,只见有‘吸收、融和、扩大’,不见有‘分裂、斗争与消灭’”。
较早地实现组织化国家意味着中国能够保持相对长期的稳定和繁荣,因此也能在长时段内取得领先世界的成就。金观涛、刘青峰将传统中国的组织方式概括为一体化结构与经济的耦合,虽然其理论体系较为僵化而缺乏弹性,但仍道出了传统中国“组织化红利”的根由:“这种超稳定系统特有的组织方式,使得中国封建社会具有比世界上其他农业文明更强大的组织能力。每个王朝鼎盛时期,都呈现出高度繁荣,取得了在古代世界难以想象的成就。” 由于长期政治史的塑造,中国虽然经历数度崩溃,但仍能在重建之后展现出组织化国家的强大力量,古代中国的繁荣程度在较长期的历史中都远远超过西方的封建国家。
前现代的西方,无论是罗马帝国还是基督教国家,都没能产生一个完善的组织化秩序,国家的衰弱与封建主义的盛行互为因果。多元权力的历史基因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展现,可以说“分”是西方历史的开端,或者说西方是以“分”的身份(本体论)进入历史的。汤因比曾说:“在我们拥有文字记录的希腊史的肇始阶段,希腊世界在文化上的统一与政治上的分裂形成鲜明的对照。” 政治分裂是古希腊时期的突出特征,他们既没有权力一统的理念,也没有权力一统的动力,“从政治斗争的角度看,希腊人对政治的典型解释是:它是竞技比赛式的零和游戏,其目标是个人荣誉的最大化”。例如,雅典主导的提洛同盟,其大多数行为都是自私的,只是为了自己城邦的利益,“雅典的动机完全是自私自利的,向波斯复仇并索取赔偿只是借口,其真实目的无非是要控制该同盟”。在伯罗奔尼撒战争时期,为了各自的利益,雅典和斯巴达还积极从事挑唆城邦内斗的活动,从而加剧城邦内部的权力分化。
罗马时期仍然有着突出的封建性权力结构,其组织分化的形式与中国先秦时期颇有类似之处:一是贵族的强大势力挑战国家权力的一统性,二是各地方行省的间接统治导致地方的组织分化日益加重。罗马共和国内部长期存在贵族与平民的斗争,这种斗争的本质是对权力和财富的制度化争夺。历史学家塞姆说道:“践踏、摧残罗马共和国政治生活秩序的并不是现代议会制度下的党同伐异或元老院与民众、贵族与平民、显贵与新人之间剑拔弩张的对立,而是对权力、财富与荣耀的争夺……贵族家族主宰着罗马共和国的历史,其中的各个时代只能以他们的名字来命名。” 与多元权力之下的政治斗争相伴而生的,是共和国内部矛盾丛生,“奴隶和奴隶主、奴隶与罗马国家之间的矛盾;罗马同被征服者之间的矛盾;罗马奴隶主与平民以及意大利同盟者的矛盾;罗马公民内部的矛盾等”。多重矛盾导致的秩序混乱最终召唤出帝国统治,然而帝国的代理人统治又将中央权力变成了地方政治势力的玩物。罗马帝国虽试图加强国家的统治能力,但并未改变多元分化的政治模式,“当罗马由城邦变成了世界强国的中心的时候,它的国家机构仍然是城邦的旧机构”。中央没有专门的财政机构,各地方长官作为包税人享有极大的自主权力,贵族与地方势力的结合使得中央权力越来越被弱化,“结果让那些在罗马的执政官的权力,与那些在国外的执政官或续任执政官比较起来,似乎微不足道”。外部行省的政治力量超越中央的结果是皇帝的频繁更换和更大范围内的政治混乱。就此而言,罗马的崩溃正是其封建性(非组织化)的必然结果,“西罗马帝国之覆亡,盖因执政者不能控制诸侯(Vassals),而诸侯与皇帝之争,卒为诸侯所战胜”。
无组织化国家的历史困境在中世纪的欧洲得到更为清晰的展现。封建主义的非组织化特质,集中体现为“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次级组织拥有游离于国家之外的自然权力,社会中不断产生的新内容也总是被次级组织俘获并使之面临持续分化的境遇。罗马帝国崩溃与北方民族入侵的历史后果是多元权力的极度分化,封建领主、教会、城市、行会都在不同层面分割政治权力,侵蚀统一的政治秩序。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许多早期城镇延续了旧的行政区划,教会据此划分教区,并逐渐成为城镇的核心,“教士从4 世纪起开始享有司法和税收方面的特权……从那时(即7 世纪)起,他们被赋予对其人民和土地的不折不扣的领主权”。一些城市在封建主义的权力空隙中自主生存,安德森将城镇看作主权分散的产物:“城镇从来就不是产生于封建主义之外,事实上,它们生存的条件恰恰是封建主义政治-经济秩序之内的主权‘非集权化’。” 而随着商业的发展,11 世纪前后的行会也成为不依附其他权力的自治团体,“在那里只有他们的意志才是法律”。一些行会甚至与封建领主达成协议,承担大部分的行政事务。在摆脱了贵族监护之后,这些法团或手工业行会就构成了共同秩序的权力基础。
无组织化国家的突出困境是其内部的无序斗争与暴力横行,这也是封建时期欧洲的历史常态。虽然中世纪晚期英国的国家力量较欧洲大陆国家更强,但其内部仍有剧烈而复杂的斗争,“有行会之间的斗争,有行会反对城市当局的斗争,有帮工、学徒反对师傅的斗争,也有城市在农民起义时反对王权的斗争”。封建性权力相互斗争的无政府状态的最终结果,是暴力的泛滥与政府对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无能为力。 无组织化国家的暴力泛滥是系统性的,“封建时代,除战争外无法律;所谓法律,即是战争。……为附庸者,至少必与四种人战:其一,与其诸侯战;其二,与主教或住持战;其三,与其同僚战;其四,与其属下之附庸战”。前现代的欧洲,不仅国家之间的冲突十分剧烈,阶级之间、各市民集团之间的暴力冲突也十分常见。国家之间的冲突加剧了国家的整体危机,国家内部的暴力冲突虽然不是有计划地针对国家,但事实上也在削弱国家的统治地位。
封建主义所导致的秩序混乱与暴力横行使基本的生命安全都难以保证,没有组织化国家也就妄谈繁荣发展了。基佐说道:“构成古代欧洲社会的因素中首先引起我们注意的事实是它们的多样性、分隔和独立……它们组成不了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和政权统一的国家。” 脆弱宗教联系下的封建欧洲,几乎取消了一切有利于资源流动的组织化内容,因而也就丧失了繁荣发展的可能性,这也是欧洲中世纪长期落后的根本原因。虽然资本主义的发展呼吁统一的市场,但迟至18 世纪,欧洲甚至都没有一个国家拥有统一的度量衡。 过度的封建主义在资本的世界欲望到来之时,就变成亟待被破除的旧秩序。
从“轴心文明时代”到16 世纪欧洲民族国家诞生的长周期历史进程中,中国与欧洲的强弱与兴衰,可以通过“组织化程度”这个概念加以比较。从唐朝开始,中国无疑是那个多中心时代最为强劲的全球化引擎。唐宋之间,中国的人口规模增长近一倍,宋代至少在十个城市设立了市舶司,泉州和广州可能是当时全世界最繁忙的港口,对外贸易已经成为当时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到15 世纪,一方面基于瓷器和丝绸等商品的生产和出口在世界经济中的领先地位,另一方面则因明朝时期的白银货币化政策,催生了中国对世界白银的巨大需求,使得白银在世界贸易中成为国际通用的结算货币。“中国—东南亚—日本”“中国—马尼拉—美洲”“中国—果阿—欧洲”横跨三大洲的全球贸易网络逐渐形成,围绕中国的海上主干线极大地推动了市场网络的全球性链接。 满载白银的船只同样装载着来自美洲的各类植物和种子,虽然它们的经济价值有限,却从根本上重塑了许多国家的粮食生产格局。来自美洲的三种重要作物——玉米、番薯和花生——的种植作为最重要的因素,使中国耕地面积在18 世纪扩大了一倍,人口也大幅增加至约占世界总人口的30%。如此规模的经济体所导致的庞大需求使得中国的白银价格在1700 年腾跃到50% 的溢价。 作为一种非预期结果,以中国为重要引擎而展开的白银的全球化流通,引发了长达5 个世纪的生态、人口、文化、政治与经济等各种力量之间的复杂互动。立足于世界大历史的视野,这种全球化的影响丝毫不弱于资本主义的全球扩张,以至有学者认为,“如果没有近代早期中国向以白银为基础的社会转变,欧洲和中国就不会有同样的‘价格革命’,也不会出现一个通过出售白银得以生存的西班牙帝国”。甚至到了明朝,中国的航海技术、冶金技术、采煤的巷道技术等,都遥遥领先世界。
至于欧洲,这片地区在早期全球化的广泛交流中尚处于十分边缘的位置,至少到13 世纪中期,组成“欧洲”的社会结构仍是当时世界体系中组织化程度最低的地区之一。故而在中世纪晚期以及现代早期,欧洲绝不是注定要上升到它在当代世界秩序中所拥有的地位。只有“以世界为方法”理解全球化而非局限于西方视角下的全球化,才能更好地评估文明交往的形式与意涵。审视16 世纪之前的全球整体发展态势,人们会惊诧地发现,数学、航海、技术、战争、艺术和军事等重要知识都源于文明水平更为“先进”的亚洲社会,最终才传到更“落后”的欧洲。格申克龙(Alexander Gerschenkron)以19 世纪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经济赶超的成功经验为基础,提出了“后发优势”理论,强调后发国家可以直接采用最先进的技术而不用承受工业化起步阶段的各种代价。 如果将历史视野拉得足够长,我们就会发现那些所谓的“先发国家”乃至作为“先进地区”的欧洲,其实是充分利用了“后发优势”从而实现“西方世界的兴起”。以非西方世界为引擎的全球化推动了制度、技术与思想的传播,欧洲国家不需要从头开始以及经历多轮试错,就可以获得并完善由早期开发者开创的先进的技术和组织形式。
我们认为,欧洲的“后发优势”不仅体现在技术层面,更重要的是中国官僚制的“西渐”所催生的新型组织化国家形态,即以军事- 财政为基础的现代民族国家。
三、组织化国家之间的大竞争:礼治-集权型天下国家与军事-财政型民族国家
从大历史的视野来看,晚清“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即在描述,中国传统组织化国家与近代西方新型组织化国家遭遇之后所面临的整体性组织崩溃的困境。传统中国作为一个天下国家有两大组织支柱,一个是无形的作为非正式制度的“礼治”,一个是有形的包括郡县制和官僚制的中央集权制。非正式的文化伦理与正式制度之间相互渗透,可称之为礼治-集权型天下国家。相较于“儒法国家”,礼治-集权型天下国家更清晰地展现了在组织技术与通信技术水平较为低下的农业社会中,国家得以维持具有相当程度的秩序与活力的组织形式。近代欧洲国家则逐渐摆脱宗教与封建多元权力的束缚,纷纷以军事战争的形式追求资本积累竞争的胜利。战争与资本积累的双重压力同时是组织化的动力,前现代的封建权力被这一新型组织化国家摧毁或吸纳,最终实现了以民族主义为号召的主权建构,我们称之为军事-财政型民族国家。在19 世纪的历史切面上,这两种组织化国家开启了史无前例的大竞争。
(一)礼治-集权型天下国家
中国组织化国家形成较早,但更多依赖于农耕文明的“权力的文化网络”,即主要依赖于文化伦理(表现为“礼治”)实现对边缘因子的重新组织化,同时由郡县制和官僚制构成的中央集权制作为其组织稳定性的支柱,因此堪称“礼治-集权型天下国家”。
天下国家。“天下国家”中的“天下”事实上指向国家边界的模糊性,这种模糊性本身又蕴含着国家组织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天下国家不拘于单一民族,而是自始就展现为多民族的联合体。正如王柯所说:“‘华夏’自身,就是在‘中国’从部族联合体社会向初期国家社会过渡的过程中,由众多的部族和民族通过‘中原化’‘华夏化’而共同形成的。”“天下”的开放性意味着,即使在组织化国家形成之后也不排斥边缘地区或其他民族,而是将其当作“天下”的一部分。几乎所有朝代都欢迎周边民族与中华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欢迎并承认它的‘中国化’”。这种交流并非单向的,中华民族在受到其他民族和异域文化的刺激之后也有一个容纳更新的过程,对边缘民族的融合吸收也在不断重构中华民族本身的特性, 正是这一持续不断的历史过程塑造了如今的中华民族。
“天下”的包容性使得异质性的民族或地域可以源源不断地被纳入组织化国家之中,其包容性依赖的不是武力,而是教化。王赓武谈道:“天下揭示出的是一个教化领域,它被儒家思想家和官僚提升为一种普遍价值,作为区分文明与野蛮的标准。” 这种教化也是礼治秩序的展现,使得中国呈现为一个伦理化、治理化、动态的“天下国家”。 就中国的历史发展而言,虽然有限的国家被更为广阔的“天下”所笼罩,但“天下”也在不断地拓展国家的边界,“各种原来是‘他者’的外族,陆续为中国系统吸纳”。赵汀阳据此将中国理想的天下模式与西方的帝国主义的支配性世界体系区别开来,称之为世界内部化的体系。“天下”为国家创造了广阔的可能性空间,国家则为天下的内化、组织化提供了保障。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开放性既为传统中国的扩展提供了动力,也为边缘力量入侵中原提供了合法性依据。不过,若从大历史的视野来看,即使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也仍是“天下国家”动态生长的一部分,组织化国家的整体框架并未改变。
礼治秩序。秦代建立政治集权之后,古代中国的组织化进程更多依靠儒家文化伦理得以实现。汉代的礼治秩序源于西周,周代的宗法制已具有“化成天下”的内涵。钱穆说:“周公之定宗法,则固兼存天下之万民百氏,而同纳于此一礼之中,固不限于为一姓一宗之私而已也。” 在理论上,宗法的框架能够不断扩展到整个天下,即“整个‘天下’,也就是天下人的总体,被视为一个无远弗届的最大化宗法组织,在这个基于天命的‘天下’大宗族中,所有个人都是这个大宗族的成员”。新生的个体与分化的组织都逃不脱宗法的身份辨识。早期属于宗法贵族的礼制,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演变为国家的治理模式,维系着国家组织的向心稳固,甘怀真谈到,西汉后期到东汉前期,确立了以郊祀与宗庙之礼为核心的国家宗教制度,“当所谓儒教国家在汉代确立后,政治制度与行为的正当性是来自于儒家经典”。礼治的治理模式与宗法伦理的扩大化相互补充,将个体间的私人关系扩展为公共性的政治关系,个体之间的伦理联结成为国家的组织纽带,伦理准则也就成为国家和天下的政治准则,任锋称之为“公家秩序”。
文化伦理的组织化国家有着长期发展深化的历史过程,这与地方宗族形态变化和礼治下行密切相关。杜正胜谈到,虽然隋唐时期祖孙三代共同生活的家庭已经十分普遍,但直到宋代,才真正出现宗族通财共祖的底层社会,“新式宗族是由许多核心家庭、主干家庭或共祖家庭组成的,共财单位很少超出同祖父的成员,但通声气、济有无的范围却可以远过于五服”。宋代以前可谓“礼不下庶人”,直到宋代《政和五礼新仪》颁行,才有了针对庶人的礼文,真正实现了“礼下庶人”。 礼治对底层的渗透,意味着宋以后的基层组织在理论上和制度上有了融入国家的动力和机制。以礼治所内含的家国伦理改造基层,结果是在将基层制度礼义化的同时,也把平等化的个体吸纳到家国一体的组织秩序之中。这一过程从宋代开始持续数百年,郑振满称之为“宗法伦理的庶民化”。 在刘志伟看来,正是这一家国再造的过程,“在更为稳固的基础上延续着君主国家与齐民社会的同构性”。基层宗族社会的通财共祖,事实上将国家的政治认同隐匿在伦理认同之中,并借助礼治的下行来克服地方不断产生的异质性、特殊性的非组织化因素,实现了基层社会与国家秩序的组织同构。
通过礼治的组织机制来“化成天下”,即刘丰所谈的“弥散性的文化模式”,“礼作为一种具有弥散性的文化模式,不但表现为政治制度、法律规范,而且还深入到人的性情以及道德意识当中,表现为日常生活中普遍通行的伦理规范”。礼治所承载的文化和价值长久地影响着中国的国家建构,并在长久的历史积淀中成为中国人的生存和生活方式,塑造并强化着人们对组织化国家的政治认同。正是借助礼治和儒家伦理,个体的小家庭、地方性的宗族组织、国家政权之间,形成了一个连贯的、逐级递进的、文化伦理的组织体系。在这样的逻辑之下,从个体到天下的伦理推衍才真正实现,因此周飞舟特别点出“家”的核心地位,“以天下国家、天地万物为一体,都根源于父子、母子之一体”。
基于郡县制-官僚制的中央集权制。如果说礼治形成了保障组织开放融合的“非正式制度”,那么基于郡县制-官僚制的中央集权制就构成了组织稳定有序的正式制度。以郡县制和官僚制为支柱的中央集权制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分别对应着封建制和贵族制的消亡与更迭。
从夏商时期的部落联盟到西周建立起的封建制国家,组织化的程度虽然在不断加强,但仍未发生质的变化,多元且分散的地方权力仍是主流。在吕思勉看来,封建制的社会原因在于当时地广人稀、交通不便,中央控制力弱小在所难免,但随着人口增加与交通的开辟,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制驭之势”)就成为可能,即“制驭易,则宅中图治者,务求指臂之相联。接触多,则狡焉思启者,不容弱小之存在。封建至此,遂不能不废矣”。事实上,正是人口与地域之间的交流促使组织制度彻底变革,这一变革又被春秋战国时期日益严峻的灭国战争催化,各诸侯国为了求得国家能力的提升(集权程度的加强),纷纷在本国内开启转向组织化国家的改革。
春秋战国时期的改革有两个重要面向:一方面是废弃封建地方的自主权力,代之以面向中央的郡县制;另一方面是收回宗法贵族的治权,代之以规范化的官僚制。这两方面的制度改革都以中央集权的加强为背景,并最终实现了其长期稳定。历史上的郡县较早产生于春秋时期的诸侯国,何兹全认为正是郡县制度实现了各诸侯国内部的“区域性小统一”,这种区域性的小统一与君主权力的加强是一致的,“这种小统一,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领土的统一,一个区域内的领土属于一个国君;二是行政的统一,一个区域内属于国君的郡县制逐渐代替贵族的封邑制”。郡县制的发展,使得各国逐渐摆脱地方主义的压力,实现了对基层官员任免和军事力量的掌控,从根本上重塑了中央与地方关系,“新出现的地方组织——县,由诸侯国的国君亲自管理,并不分封给大夫,这一新制度标志着中央集权方式的出现”。从长周期的历史来看,郡县并非与封建截然对立,而是中央与地方之间联系不断加深的历史延展。这种联系的加深,是对周代多中心权力体系的突破,意味着地方在宗法层面上对中央政权的认同转变为政治和行政意义上的彻底归属。
封建制的消亡同时也意味着宗法贵族的式微,官僚制也就与郡县制相伴而生。西周时期多由宗法贵族掌握政治权力、担任行政职务。“公侯伯子男”的世袭爵位与封建宗法制度紧密相连,血缘联结与政治联结混为一体,“周室与诸国之关系,非同族则姻戚,非姻戚则‘夷狄’。盖家族伦理即政治伦理,家族称谓即政治称谓”。官制与爵制相连,血缘贵族可以世代享有政治权力,并因青铜器和礼制的象征仪式不断得到加强和确认。 这种制度事实上赋予了地方贵族高度的自治权力,从另一面向来看,则是削弱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
春秋战国时期,贵族的衰落与官僚制的生成互为因果。如春秋时期叔向所说,晋国旧的贵族“栾、郤、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旧贵族几乎全都变成了奴隶,也丧失了军事能力,“戎马不驾,卿无军行,公乘无人,卒列无长”,最终“晋之公族尽矣”。 类似的情况在各国上演。到了春秋晚期,楚国大多数官职都已不再世袭,楚国贵族也不可避免地衰落。 这样的情况到了战国时期更加明显,“由于当时社会的不断分化,有些无爵或低爵的人经济地位也会超过有较高爵级的人”。由于贵族的衰落,社会治理的主体出现缺失。随着国家间竞争加剧,社会舆论也开始主张以贤能的官僚代替血缘贵族,“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没有治理才能的贵族在战国时期大量被淘汰,代之以科层官僚,封建贵族的支配权逐渐转移到科层官僚手中。
秦制的意义即在于确立了基于郡县制-官僚制的中央集权制。福山据此认为,秦国“不只是第一个国家,而且是第一个现代国家”。可以说,正是郡县制的建立,使得地方被彻底纳入中央权力的控制之下,多元的地方权力也逐渐收归于一元的中央政府。为了将地域权力纳入到国家组织之中,地方行政制度要与人事官制相配合,因而需要以中央任命的官僚取代世卿世禄的宗法贵族。正如周振鹤所说:“只有中央对地方有强大的控制力,才有任命非世袭地方官员的可能,否则即使有新领土也必然要走封建的老路。” 郡县制与官僚制相互配合,使得统一的中央权力得以贯穿于政治的各个层级,组织化国家因此有了稳定的制度保障。然而,秦制并不意味着组织化国家的彻底完成。
秦制的困境在于,过度的规范性限制了它的开放性,僵化的组织制度在通信技术与组织技术有限的情况下,难以实现对边缘区域的组织渗透。例如,据《睡虎地秦简》记载,秦国在楚地推行秦法时遇到地方风俗的抵制,展现了地方吏民因为乡俗而无视秦法的治理困境,“尽管有郡守的命令,官吏们面对原有习俗根深蒂固的社会,在乡俗面前束手无策,法律的实施被歪曲,或被公然无视”。为维持地方秩序的立法也往往会与中央立法产生抵触。 由此来看,过度规范性导致的地方治理的无效是秦制崩溃的重要肇因。事实上,由于中国地域广大,具有特殊性的地方难以被彻底纳入中央政权之下,一直是传统国家的困境所在;而过度强调地方与中央一致又容易导致类似秦制的崩溃。葛剑雄在谈及明朝地方与中央文书往来的不便时提出了一个问题:“在没有机动交通工具的条件下,中国作为一个国家是不是太大了?” 为维系大一统,传统中国给出的解决办法,是将作为“正式制度”、基于郡县制-官僚制的中央集权制与作为“非正式制度”的礼治秩序相互融合。
中国的组织化国家在汉代得以形成,其标志在于“正式制度”中浸染着礼治精神,而礼治秩序又以“正式制度”为支柱,不断维系着基于郡县制-官僚制的中央集权制的稳定性。相对于秦代强调制度化的法家之治,礼治更强调组织的灵活性以解决不同地方的特殊问题。礼治的一个重要作用在于将地方风俗统合到国家制度的体系之下,这一模式在西周时期已经开始。 在建立了统一的政治秩序之后,也有限度地推行统一的法令,在地方与中央的互动中不断将地方的非组织化因素纳入到国家体系之中。例如,唐代的《大唐开元礼》就是地方风俗不断礼制化、合法化的产物。
礼治秩序所涵盖的可变内容亦是组织化国家的开放性因素,使得大一统国家在保持对中央高度认同的同时,仍能有极强的地方特性。因此,从组织化的角度来看,正是这种礼治的“非正式”逻辑,大大降低了治理成本,形成了“集权的简约治理”。礼治秩序对于“硬性”制度的调和在传统中国非常常见。例如,白德瑞在研究晚清时期的基层行政时发现,在基层书吏行政实践的过程中,象征着礼治的儒家话语“维系着书吏们自己身体力行的那套法外运行、非正式的行政制度”,礼治在组织化国家中的开放性具有足够的穿透力,能够突破规范性制度的下沉困境,使得最底层的官吏也能形成“正确行为的观念”,并将各种地方性的非正统行为正当化。 对于传统中国的组织化国家来说,礼治的开放性和渗透力恰可以弥补中央集权难以抵达基层的不足,极大提高了国家的组织效率。费孝通也认为乡土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
礼治系统与中央集权相互配合的组织化是农业社会广土众民的最优选择,但仍面临着组织化程度低下的困境,表现为三个方面:地方官僚以地主化的形式与中央争夺对人民的控制权;为应对外部因素,导致地方性利益高于国家利益;农业社会的文化伦理难以容纳新生事物的组织化。文化伦理的弱组织化既难以阻挡地方官僚的地主化,也难以遏制地主阶级的土地积累,因而难逃内部分裂的命运。秦代开始的对地方贵族的打击,虽然能够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抑制次级组织对人民的掠夺,维系中央的集权地位,但随着土地私有的发展,地方豪族的不断生成与次级组织的壮大难以逆转,地方性、特殊性的次级组织能够大量兼并土地,并且“从国家编户齐民中不断地分割人丁”。受儒家文化伦理约束的地方乡绅虽然有着强烈的国家意识,但同时受地方利益和家族利益的牵绊,常过度攫取利益而成为非组织化的“土豪”,在战乱时期更有可能成为执着于地方利益的分裂因素。朝代更迭就是组织化国家的崩溃与重建,汉唐之后的朝代初期几乎都会经历对旧世大族的削弱或颠覆,以使人民从大族中解放出来。
文化伦理约束下的组织分化在和平时期能够融洽共存,并成为国家繁荣的基因。然而,一旦遇到外部因素(例如天灾和战争)的冲击,次级组织就会优先考虑自身的经济政治利益,并成为国家的分离因素。王朝初期的地方性组织往往不够强大,仍在国家组织化的约束之内,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朝中后期的次级组织利益逐渐庞大并形成相当程度的自主意识,因而在面临国家利益与自身利益不匹配的时候往往选择后者。明清之际,顾炎武曾痛感流寇和满族的侵犯正是由于大一统体制下权力过于集中,导致官员不能与地方建立坚实的联系,不能够死守地方而终致家国残破,“今之州县,官无定夺,民无定奉,是以常有盗贼戎翟之祸,至一州则一州破,至一县则一县残破”。殊不知正是国家组织化能力的低下,导致次级组织在面临重大政治抉择的时候首先要保全自身利益,丧失了守卫国家的动力,组织化国家也随之崩溃。
与此同时,建立在农业生产基础上的文化伦理也难以应对新生事物的组织化需求。当明朝中后期所谓的“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时候,商业利益的重要性使得商人的地位不断提高。彼时汪道昆甚至公开宣称“良贾何负闳儒”,但旧有的组织化模式根本无法将这一新生因素纳入组织体系之中,余英时评价说:“‘良贾’固然不负于‘闳儒’,但在官僚体制之前却是一筹莫展了。” 明清时期虽然喊出了“良贾何负闳儒”,却没有真正影响到组织化结构,没有激起组织化形式的变革。从更广阔的历史视野来看,这一变化甚至可以被视为资本世界对文化伦理的组织化国家进行冲击的前兆。旧的组织化国家难以容纳新因素,新组织的自我主张不断挑战甚至冲破旧组织的束缚,国家也就随之面临崩溃和重组。
总之,礼治-集权型天下国家的组织化形式有两个:一个是无形的、文化伦理的礼治系统,一个是渗透着文化伦理的、基于郡县制-官僚制的中央集权制。有形的中央集权制和无形的礼治都被文化伦理锻造着,而且军队只是中央集权制中的一个部分(即兵部),被淹没在庞大的官僚系统与礼治秩序中。这样的组织化国家在文明脉络上虽然先进,却屡次败于军事力量更强的组织化“国家”,比如在历史脉络上,中原王朝曾先后败于元朝和清朝。引人深思的是,即便是清朝政权入关后,中国大一统化而演变为礼治-集权型天下国家,当遭遇组织化程度更强的西方国家时依然不堪一击。
(二)财政-军事型民族国家
相较于以文化伦理为主的弱组织化的中国,近代西方在资本与军事的交互洗礼之下,造就了新型组织化的民族国家。新型组织化国家所应对的是技术变革背景之下军事和资本的双重冲击,因此也就要求更加高效和更加强力的组织化模式。强组织化国家首先要能更大程度地吸纳次级组织,同时以其组织的包容性应对加速变化的技术与资本环境。
民族国家诞生于中世纪的封建制。作为一种组织单元的“民族国家”是千年战争的产物。对于罗马帝国之后的“欧洲人”(当时还没有这个概念和观念)来说,他们首先认为自己是文化意义上的天主教/ 基督教徒;封建制的到来使他们形成地域观念,比如德意志、法兰西;到1648 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后,逐渐产生了基于特定疆域的主权国家,塑造了他们的“民族”概念;法国大革命后的拿破仑战争催生了德意志人的“民族的国家”意识——要像法兰西人一样拥有主权国家,“民族国家”观念开始流行。
民族国家是战争的产物,财政系统和军事力量至关重要,因此又被称为“财政-军事型民族国家”。基于资本与军事的强组织化即民族国家,并非如一些学者所标榜的最大限度地尊重多元社会,而是首先要最大限度消除多元权力,并将其纳入国家组织之中。封建时期的欧洲正是由于地方社会的多元权力,组织化国家难以形成。芬纳谈及封建的特性:“封建王权和封建国家都具有分权性和多元化特征。” 而新的组织化国家要求对地方性组织权力进行重新分配,即亨廷顿所说“地方的、宗教的、种族的以及其他权力中心必须摧毁,权力要集中于全国性的政治机构”。然而,由于长期的社会史传统的塑造,“欧洲的由下而上的等级比它的由上而下的政治控制结构长期以来更加完善、更加密切、更加广泛”,欧洲建构政治中心的努力屡遭失败。封建制度的本性是反对一般秩序、反对普遍自由,也就是反对以国家为主的组织化。直到14、15 世纪,欧洲建立统一政权的努力都以失败告终,“社会还没有发展到实行统一的时机,一切还是太地方性、太特殊,生活和思想都太狭窄、太多样化,没有足以控制个别利益、个别意见的共同利益和舆论”。商业资本的发展要求稳定、统一的秩序,战争机器的竞争则加速了组织化国家的诞生。
封建制下的欧洲暴力丛生,以民族国家为主体的暴力运用成为新型组织化国家的动因之一:“战争编织起欧洲民族国家之网,而准备战争则在国家内部创造出国家的内部结构。” 所谓的“战争制造国家”,不仅是蒂利所说的制造现代国家的科层结构,也制造现代国家的民族认同。例如,英国正是在面对作为“他者”的法国不断自我确证中形成了民族意识,“与法国的战争,一次又一次让英国人(不管来自威尔士、苏格兰还是英格兰)直接面对一个显然敌对的异己,并激励他们集体以反抗法国来界定自身”。国家依靠民族意识实现更加广泛的组织化,并依靠强大的军事效率将合法性暴力从纷繁的次级组织中统合起来。在涂尔干看来,民族国家对暴力的垄断其实是对个体的拯救:“国家能够把儿童从父权统治和家庭暴政中挽救出来;国家能够把公民从封建群体,后来从公社群体中解脱出来;国家也能够把工匠及其雇主从行会的暴政中解放出来。” 换言之,只有垄断暴力的民族国家才能解放个体,使个体获得自由。韦伯据此界定国家概念:“一个政治机构性的组织,如果并且只要它的行政班子卓有成效地运用其对物理暴力的正当垄断以保障秩序的实施,它就应当称为‘国家’。” 所谓“现代国家”,首要的便是实现主权的统一。萨拜因说:“现代的主权理论乃是因内战频仍而使有序的中央集权统治受到威胁的产物。” 质言之,正是封建多元权力之间的残酷战争,催生了现代国家主权理论。
在从碎片化的封建制走向民族国家的过程中,主权(国家权力)之下有两个支柱性权力:资本权力与军事权力。资本权力的起点几乎都是海外贸易,而军事权力在英国主要形成于对外战争,在德国则形成于欧陆兼并战争。然而,资本权力和军事权力都离不开国家权力(官僚制)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因此,如果像马克斯·韦伯指出的,家产制国家(权力)的支柱是军队和官僚制,而到了以海外贸易扩张形成的资本主义组织体系为基础的民族国家时代,资本权力便成为军事权力和政治权力之外的第三支力量。这就是军事-财政型国家的起源。学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较为成熟,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赘述。
(三)“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当礼治-集权型天下国家遭遇军事-财政型民族国家
19 世纪中叶,世界上两大类型的国家组织第一次发生大规模的冲突。从第一次鸦片战争(1840—1842)、第二次鸦片战争(1856—1860)、中法战争(1883—1885)再到中日甲午战争,中国不仅败于欧洲的军事-财政型民族国家,甚至败给了欧化的日本,使得礼治-集权型天下国家遭遇“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相较于以世界资源掠夺为目的的军事-财政型民族国家,以文化伦理为主的组织化国家对内难以实现高强度的资源汲取,对外缺乏帝国主义的扩张动力,呈现出停滞、保守、防御性的面貌,最终在新型组织化国家的侵略下走向崩溃。
西方的新型组织化国家在组织化程度上超越了旧中国,因而在较长一段时期的国际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借此宣扬自由民主的意识形态。但我们不能被其表象迷惑,而要从历史中看到国家兴衰的本质和基础。繁荣永远以政治统一的组织秩序为条件,托克维尔对此看得真切:“我绝不能设想一个国家没有强大的政府集权会生存下去,尤其是会繁荣富强。” 而那些所谓政治自由的社会,往往难以形成真正的组织化国家,因为“政治自由来源于国家弱小,而非来源于国家本身”。同一历史时期内,国家的强大与否取决于组织化程度的相对优势,而国家兴盛的关键在于保持组织秩序与组织空间的相对平衡, 制度主义只是其自我论证的宣传话语。当现代世界不断被自由民主的政治叙事洗礼,应当保持清醒的认知,尤其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更应探究组织化国家形成与发展的本质规律,而非片面接受西方的意识形态灌输。
四、国家的组织化程度:有效组织化与无效组织化
组织化国家的建构,一方面取决于其历史禀赋(历史规定性),另一方面取决于其所面临的组织环境。历史禀赋限定了组织化的形式和起点,组织环境则决定了组织化是否能够彻底实现。历史禀赋受到特殊性国家的历史的影响,组织环境既受时代因素的影响,也受国际环境的影响。近代西方强组织化国家的建立,使其能够以超卓的军事和资本优势席卷全球,在现代帝国主义的指引下冲击弱组织化和无组织化国家的旧秩序,致使大量“边缘”“半边缘”国家或是沦为殖民地,或是陷入整体性的秩序崩溃。两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民族解放与民主化浪潮以西方国家为模板,催生了一大批“现代国家”。然而,大量的第三世界国家空有一套西方组织化国家的躯壳,实际上仍面临历史禀赋延续的无效组织困境。这种无效组织的国家大多沿袭旧有的治理矛盾,难以在国际竞争中实现繁荣发展。相对而言,中国的政党中心主义则在旧中国的组织化国家基础上,创造出了以政党为主体的新型组织化国家,并在内部组织化的调适与平衡中走向富强。这不仅是中国在发展中国家异军突起的原因,也是中国治理能力强于西方国家的组织基础。
(一)“强社会中的弱国家”:发展中国家的组织化困境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组织化困境在于,空有现代国家的躯壳而没有主权能力。受民主化浪潮影响的后发国家纷纷以选举民主为政治蓝图,忽略了西方绝对主义国家的历史前提。在选举民主的遮蔽之下,封建性的次级组织得以存续并持续挑战国家主权,这是现代诸多无效组织国家失败的根源。菲律宾的民主改革向我们展示了“封建制民主”的现代困境,选举民主与地主精英的结合维系了支配阶级的统治,系统性的社会不公被制度确证,进而导致国家治理的失败。 与之类似,泰国也借助现代选举民主的合法性,将自封建-殖民时代业已形成的社会结构与权力关系延续下来, 多元权力的历史矛盾展现为泰国现代政权的不断更迭。第三世界国家几乎都有类似的组织化困境,如南美就是各团体为瓜分公共利益而设立的“普力夺社会”,非洲是“国家”被各种“地头蛇”所绑架的“强社会”,而印度是高种姓群体主导各种高等协会的种姓社会。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很多国家最缺乏的是组织性、合作性,是一统性的主权能力。在这些社会里提倡“去国家化”而强化社会权力的治理模式,结果必然是南辕北辙。
对自由民主政治的亦步亦趋导致发展中国家的主权问题被民主制度遮蔽,在尚未实现中央权力建构的时候,却以民主的形式承认多元地方的自主权力。这也就意味着,权力的斗争本拟以民主的形式走向平衡,却最终导向了资源的无序竞争。无论是阶层、民族、地域还是军队,都成为政治斗争的武器,也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政治分裂的历史根由。追溯现代组织化国家的历史结构,其首要的条件是要实现权力的一统性,为国家提供强大的主权能力。封建主义的政治内涵是权力分散, 而分散的主权正是政治斗争和政治暴力的温床。20世纪之前的欧洲思想家大都认识到主权是组织化国家的基础。黑格尔谈道:“国家的真正的统一只有靠自己这种内在的和外在的直接性才不至降入特殊性的领域,降入特殊性的任性、目的、观点的领域,才能避免御座周围的派系倾轧和国家权力的削弱与破坏。” 现代国家的首要目的是消除特殊性、任意性权力的影响,维系政治统一。约一个世纪后,韦伯在论述德国的政治问题时仍不断强调:“社会政治活动的目的并不是要使人人都幸福,而是要达成已被现代经济发展撕裂了的民族的社会统一。”
主权能力是组织化国家的基础条件,托克维尔在考察了美国的政治发展之后也曾感叹:“大国之所以繁荣,不是因为它大,而是因为它强。因此,力量一向是国家幸福和生存的主要条件之一。” 就这个意义而言,流行于19 世纪的真正的启蒙主义并非选举民主的政治,而是要启发个体逃脱次级组织的掌控:“贵族、教士、等级会议、城市自治体和行会是保守主义的顽固堡垒,实际上正是他们束缚了民众的自由……因此,君主越活跃、越专制,启蒙思想家实现蓝图的机会就越大。” 启蒙主义与民族主义相互配合的现实目的,就是要以国家主权为主体,从封建性的次级组织中夺取人民。
(二)政党中心主义的国家组织:政党国家
相较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借鉴西式民主形成的无效组织,中国的政党中心主义实现了新型组织化国家的建构。政党中心主义的底色是以阶级话语消解多元权力,以极具理想性和纪律性的先锋队政党重组伦理化的底层人民,实现彻底的主权建构。传统中国的组织化模式处处浸透着文化伦理的礼治秩序,地方宗族所依赖的“权力的文化网络”构成了传统中国国家权威的底层结构。然而,在清末民初的政治动荡之后,旧有的组织化秩序崩溃,宗族乡贤退出导致乡村政治权力缺位,地方豪强、痞棍趁机填补了这一空缺,并以国家代理人的身份征收款项、榨取地方资源,底层人民受到土豪、劣绅形成的次级组织的掠夺。 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之下,中国开始学习列宁式政党的组织模式,深入中国社会的底层结构之中,“从基层开始建立了与国家政权相联结的各级组织”。
以列宁式政党重建组织化国家的首要目标就是塑造统一的国家主权。早在1917 年,李大钊就谈及国家“中心势力”的政治功能:“国家必有其中心势力,而后能收统一之效,促进化之机。否则,分崩离析,扰攘溃裂,无在不呈兀臬之象,久而久之,且濒于灭亡之运焉。” 呼唤中心势力以促进统一,事实上是政党中心主义建构国家的预言。政党中心主义的组织化以国家与人民的彻底接榫为前提条件,而将人民从封建性组织中拯救出来并纳入国家组织之中的历史行动就是社会革命。早期共产党的一些领导人没能认清这一要求,错误判断了底层农民的革命地位。陈独秀曾说:“农民居处散漫势力不易集中,文化低生活欲望简单易于趋向保守,中国土地广大易于迁徙被难苟安,这三种环境是造成农民难以加入革命运动的原因。” 对农民的忽视事实上是放任封建性权力对底层的统治,一统性的组织化建构也就无从谈起。以李大钊、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则意识到重组底层社会的重要性,领导中国共产党进行了自下而上的社会革命。在汪仕凯看来,中国共产党的成功正是以社会革命重构了传统的政治中央集权模式,并实现了大一统国家的现代转化。
由于中国长期政治史的影响,清末民初许多思想家都能自觉地摒弃英美式的政治模式。当一些人想要模仿西方的联邦制度时,陈茹玄则坚持政治集权的建立:“共和时代之集权制度,非可与君主专制时代之集权制度同日而语也。” 当一些人想要模仿西方的代议制时,章太炎则清晰地认识到代议制的封建本质:“代议政体者,封建之变相。其上置贵族院,非承封建者弗为也。” 中国自秦朝开始不断消除等级贵族的政治努力,使得章太炎极度排斥代议制背后的阶级秩序:“君主之国有代议则贵贱不相齿,民主之国有代议则贫富不相齿,横于无阶级中增之阶级,使中国清风素气,因以摧伤,虽得宰制全球,犹弗为也。” 即使阶级化的民主模式能够实现国家富强,也“犹弗为也”。正是在这种历史禀赋的影响下,中国最终由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列宁式政党实现了组织化国家的重建。
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政党中心主义,不仅能够以高度的纪律化、组织化实现多元权力的集中统一,也能够以制度化的民主环境为组织的分化与新生组织内容的成长创造空间,形成一个强组织化的政治结构。然而,这种强组织化国家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长期历史中逐步探索形成的。列宁式政党为国家的高度组织化创造了条件,将旧组织化中松散的礼治约束转变为铁一般的政治纪律。邓小平曾谈道:“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主义”和“组织”的结合使得中国共产党实现了对个人的超越,在以“主义”打造合法性的同时,又以“组织”强化自身建设,进而推动了现代国家的建立。 这一历史过程在陈明明看来,是以社会革命为主导的组织化实现对国家的整体性重构,以一党制取代多党制和无党制,实现党建国家的最终目标。 政党主导型国家就是“政党国家”。 在中文语境中,“党和国家”已经习以为常,而英文的“party-state” 翻译为“政党国家”比“党国”更好。无论如何,中外文都有“政党国家”之说,而这个实践性常识的“说法”应该成为一个理论上的描述性概念,正如西方政治学许多关键性概念直接来自政治制度,诸如代议制和多党制、总统制和议会制、单一制和联邦制。
马克思主义政党之于中国的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马克思主义是一种政治文明,它是在反抗人类私有制导致的剥削与压迫的政治运动中诞生的新型文明,追求的是平等、公正和人类的解放。这样的文明在任何国家被置于中心地位,都会对这个国家的国家性和国民性带来深刻影响。据此,马克思主义政党作为一种公共性政治力量,所建构的政治制度不但直接影响国家性和国民性,还会对国家组织的能力带来影响。正如民族国家的民族性影响国家性,国家的政治制度同样会影响国家能力。
在组织形式上,国家依次表现为自然共同体(部落式酋邦)、文明型共同体、民族国家和政党国家。在中国,政党国家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它首先把政党组织起来,进而把政府、军队和社会一并组织起来,形成了著名的“举国体制”。因此,狭义的“举国体制”是指产业政策的举国性,广义上就是大一统体制。具体而言,党的领导制度有党委制、归口管理制、党组制,它们通过民主集中制原则存在于所有的权力关系中。党的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包括各级党委的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在党与国家领导体制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军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国家与社会关系、政府与企业关系,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与社会的关系上,通过建立“人民群众团体”而直接与各行各业联系起来,并通过群众路线进行协商民主决策。通过群众路线而实现对社会的全方位动员,其产生的政治能量是无法计算的,这也是人类文明史上极为罕见的大型“全能主义”国家组织。这种组织化国家所产生的能力与竞争力(战争力)已经在朝鲜战争、越南战争中得到检验,2018 年开始的中美贸易摩擦也是对这种组织化国家的一次检验。当然,也有“政党国家”失败的案例,即苏联的解体,这正是本研究最后要检讨的。
(三)当分裂型政治的民族国家遭遇团结型政治的政党国家
曾经败于民族国家的文化伦理型“天下国家”已经转型为“政党国家”,而“政党国家”与民族国家的竞争力已经得到检验。政党国家的组织化特性展现为团结型政治,即以统一战线、民主集中制为组织逻辑,尽可能地实现最大范围内的政治团结。西方的民族国家在现代也有所转变,其组织化逐渐呈现出分裂型政治的特性,即在自由主义民主的催化下内在的多样性显现并强化,最终造就了内在的组织分化。如今的西方国家不再是单一民族认同的国家,而变为异质性民族的、存在认同危机的国家,这就是身份政治带来的认同政治和分裂政治。亨廷顿的《谁是美国人?》揭开了美国身份政治的幕布,2016 年通过制造身份认同上台的特朗普总统,生动地演绎了身份政治带来的政治危机。身份政治必然导致“否决型政体”,使国家能力大打折扣。
身份政治不但制约国家竞争力,甚至还诱发西方文明危机,其内在机制是多数民主(党争民主)。西方文明的主体是盎格鲁-撒克逊人。在历史上,所谓的西方文明产生于八九世纪,正是盎格鲁-撒克逊人兴起的时代。在这个漫长时代中,西方文明汲取了希腊-罗马古典资源,也面临着欧洲多样的民族语言差异、神权政治与世俗政治的对立,以及在多样性基础上产生的社会多元主义、个人主义和代议机构。这些特征纠结在一起,就是我们看到的西方文明兴起过程——从延绵不断的宗教战争,到无数的城邦以及后来民族国家之间的战争,再到民族国家内部的阶级斗争和种族清洗。可见,即便在西方文明的主体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一路走来也都是腥风血雨。
到了19 世纪,社会多元主义、个人主义和代议机构最终演变为由多党制、竞争性选举和代议制所构成的自由主义民主,其核心是“党争民主”。从西方文明史看,党争民主是一种高度依赖条件的制度安排,或者说它只能在西方文明的主体性民族内部实施。1832 年英国之所以能够完成第一次议会改革而扩大选举权,是因为它于1829 年实行了宗教和解,以及早已经完成的对异教徒的大规模屠杀以统一信仰。1640 年革命后的独裁者克伦威尔率领的由新教徒组成的“新模范军”远征天主教区的爱尔兰,目的是实现宗教统一,因战争引起的死亡人口超五十万,占爱尔兰总人口的近三分之一。 美国的“平民总统”杰克逊于19 世纪30 年代在美国推广的民主,只是基督教白人的民主,同时对印第安人大搞种族灭绝。而当英美式的党争民主延伸到德国的时候,党争民主所产生的魏玛共和国为犹太人的系统性灭绝铺平了道路。也就是说,当西方文明内部实行党争民主的时候,已经形成了同质化的文化,而在异质化文化下的德国,党争民主的结果则是种族清洗。
冷战时期,因为欧美都直接面临强大的外部安全威胁,其内部的政治斗争必须收敛,而且当时各国的政治共识是经济发展。在此情形下,尽管20 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出现了哈贝马斯所说的“合法性危机”和罗马俱乐部报告所讲的“民主国家统治能力的危机”,但党争民主的危害性尚可被遏制在可控范围内。然而,冷战突然结束了,西方国内的政治共识不复存在,而且自20 世纪60 年代美国民权运动带来的文化多元主义理念,导致移民欧美的外国人口数量以几何级数增长,基本上改变了西方文明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主体性,亨廷顿的《谁是美国人?》触动了美国人的神经,他们认为美国赖以立国的“美国信条”已经被动摇,出现了“国民性危机”。
所谓的“国民性危机”就是美国的多元主义文化导致了“拉美化”。在宗教脉络上,拉美基本上属于天主教区,北美属于新教区。在韦伯的衣钵传人、哈佛大学经济史教授戴维·兰德斯看来,拉美落后就是因为文化问题,天主教缺少资本主义进取精神。这势必让美国一些基督教白人精英阶层忧心忡忡。
我们认为,经济危机可以克服,政治危机也可以对付过去,但一旦出现人口结构变化、种族主体性变异,就可能导致文明危机,这种危机就是文明的衰落直至文明的消亡。历史上,罗马的灭亡就是因为被称为“蛮族”的西哥特人聚集在罗马城,最终成为多数派民族并一次又一次地洗劫罗马城。在西方现实政治中,当没有了苏联这个外部威胁之后,文化多元主义和党争民主之间可谓风助火势、火借风势,使得西方把一手好牌砸在自己手里。以2008 年金融危机为转折点,冷战结束之后仅仅20 年,单极霸权便呈现衰败之势。
西方的颓势是由多种原因引发的,其国内政治制度即“党争民主”不能免责。冷战刚结束时,美国如日中天,但就是在这种一片大好的形势下,共和党“折腾”民主党总统克林顿多年。克林顿总统是一个文化多元主义者,主张移民合法化、民主党华尔街化,因而文化保守派对其恨之入骨。在遭遇重大的文明冲突,即“9·11”事件后,陶醉在“普世价值”中的美国人依然把非洲裔总统奥巴马送进白宫,美国共和党处处与其作对,奥巴马总统因此浪费了八年的大好时光。
特朗普的两次当选,可以看作是“美国信条”的胜利。就拯救西方文明而言,特朗普可能在做正确的事,但这样必然进一步加深国内分裂,因为自由主义导致的文化多元主义已经根深蒂固,“普世价值”成为很多白人精英阶层的信仰,这些人因此处处与特朗普作对。就这样,党争民主把美国变成了一个福山所说的“否决型政体”,不管谁当政,都很难施展自己的治国理念。
欧洲的情况一点也不比美国好。法国可谓是搞乱大中东地区的急先锋,也必然成为中东后遗症的重灾区。一次又一次的恐怖袭击让欧洲人草木皆兵。最重要的是,大中东地区的阿拉伯难民蜂拥而至,很可能在一代人的时间里,法国的穆斯林人口将超过本土裔白人,这对自由主义民主制度来说意味着什么?一代人之后的法国总统又将出自何种族裔?
西方文明兴起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资本主义开拓精神,在同质化的民族内部,党争民主虽不免沦为金钱政治,但充其量是同一个民族内部的不同阶级之间的以政党政治形式的竞争。但是,当以盎格鲁-撒克逊人为主体的西方文明日趋异质化,尤其是当基督教白人不再居多数的时候,党争民主的政党背后不再是同一个民族内部的阶级,而是不同的族群、宗教派别,党争民主最终变成族群、教派之间的“文明的冲突”。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西方文明衰败于党争民主,或者说党争民主直接诱发了西方文明的溃败。失去文明底色的民族国家的前景是什么样的?身份政治导致的分裂政治进而引发政治内乱是必然的,至于内乱的程度,只能诉诸“天命”。
很大的可能是,在中美长期战略竞争中,一个基于身份政治-分裂型政治的民族国家,面对的是一个基于团结型政治(政治主体上的统一战线、政治制度上的新型政党制度、政治过程中的协商民主)的政党国家。 如此,结局似乎可以预料。
五、组织化悖论:在组织化红利与组织化陷阱之间
以上研究从人类文明史的宏大视野,比较了有无组织化国家、国家组织化程度以及国家组织化形式的竞争力,我们发现,组织化国家的出现本身就是一种历史红利——“组织化红利”。但是,历史并不是线性进步,或者说进步史观不符合历史真相。组织化固然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关键性一步,但并不存在一劳永逸的、最优的组织化方案,更不存在所谓的“历史终结”,要不然,我们也看不到国家的动态性兴衰更迭。我们观察到的历史现实是,很多国家因组织化而兴,也因组织化而衰,可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就国家组织形式而言,历史上大致有两类,一类是集权式组织化,一类是分权式组织化,两种类型都能将国家组织起来。虽然组织化本身就是一种历史红利,但无论哪种组织化形式,都摆脱不了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规律——它是人性塑造的历史规律,谁也摆脱不了,谁也抗拒不了。最终,集权式组织化可能习惯于集权而使集权化程度越来越高,出现“组织化陷阱”;分权式组织化也可能因分权程度越来越高,国家权力无能为力,陷于事实性封建制,这也是一种“组织化陷阱”。从“组织化红利”到“组织化陷阱”,人类在历史上处于“组织化悖论”之中,这是一种历史规律。唯有认识规律并把握规律,才能掌握历史主动性。
从分权式国家组织到事实性封建制。与中国不同,由于社会史的长期塑造,即使是实行所谓“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制的西方国家,其国家也是建立在分权基础上的。以“中央集权制”的英国为例,其近代组织化国家本身就是社会中多元权力斗争与妥协的产物,因而在实现政治集权之后仍保有权力斗争的合法性。英国的议会就是多统贵族争权夺利的核心场域:“在君权较弱和‘实力对比’失衡下,议会必然成为贵族实现政治阴谋的遮羞布,‘法治’在这一政治平台上则成为武力篡权的婢女。” 甚至到了19 世纪,地方仍被教会和贵族掌控:“在1835 年以前英国的地方行政组织仍带有中世纪的遗迹,地方行政组织由155 000 个教区和200 个王室特许的选区构成,地方官员以治安法官为主,中央难以控制。”19 世纪中后期,国家官僚开始渗透到多样的治理事务当中,英国才逐渐转向直接统治。科层官僚体系扩大将多统的自治力量收拢至中央,英美社会史中的代议制民主本身就主张多元权力的重要价值。在托克维尔看来,抑制“多数专制”需要依靠地方自治、法学家团体、陪审制度、新闻和结社自由,其中,政治结社是最能够实现多元权力的制度安排。
在许多西方的政治理论家看来,次级自治组织是民主国家生存的基础。达尔谈道:“在民主国家当中,至少在大规模的民主国家当中,独立的组织十分必要。只要民主程序在像民族国家那样大规模的国家当中被采用,自治的组织就一定会产生。” 而在自治组织广泛存在的多样化社会之中,以利益冲突的多元性来制约和平衡权力成为立宪主义者的共识。 现代政党制度的发展使得西方国家试图通过政党组织凝聚共识,实现国家的长久组织化,国家则成为各种次级组织(利益集团)斗争和妥协的“中间人”。 在这一过程中,西方民族国家的组织化逻辑就在于,一方面以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整合思想观念,另一方面以资本与军事力量实现对次级组织的内在整合。
现代社会所要求的强组织化国家,必须能够平衡国家权力与组织分化之间的矛盾,将非组织化的因素不断纳入国家组织之中。美国建国之初的联邦党人也已认识到了这个问题:“管理这各种各样、又互不相容的利益集团,是现代立法的主要任务,并且把党派精神和党争带入政府的必要的和日常的活动中去。” 美国早期的组织化依赖于相当程度的平等化:“如果要维护非集权化,联邦制度中的立宪政体必须在人口和财富上相当平等,或者至少在他们的不平等中达到地理上或者是数值上的平衡。” 涂尔干将社会团结区分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前者的特点在于“集体人格完全吸纳了个人人格”,而劳动分工所产生的后者则是“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行动范围,都能够自臻其境,都有自己的人格”,个人的差异性越强,自由空间越大,凝聚力越强。 这种“有机团结”事实上是组织秩序与组织灵活性的理想状态,也是组织化能力较强的展现。
时过境迁,美国国家已经无力充当缓和组织分化的“中间人”角色,这是因为次级组织坐大而出现了事实性封建制。封建制有两大“自治”形式——封建领主和封建行业,它们都拥有本疆域或者本行业的“主权”。美国政治学家给美国政治的定义是两次大选之间利益集团的互动。可见,利益集团是美国政治的主角。到了今天,很多强势利益集团已经演变为国家权力无力染指的“自治域”,它们足以影响国家兴衰。《集体行动的逻辑》的作者奥尔森就是从这个角度书写了《国家的兴衰》。
以美国的医疗体系为例,这个最发达的国家为什么一直不能解决全民医疗问题?美国历届政府为此努力一百年以上,但一直未果。原因在于,美国医疗体系中的医学教育、医疗服务和支付手段,严格由医生群体负责和主导,与病人形成私人联系,按服务付费。医疗保健被认为是一个专业的私人领域。反对对医疗保健问题进行政府干涉的主要有:医生团体、雇主团体、商业保险公司以及主要的全国性劳工团体领导层。 医生团体忧虑医保对于成员收入和自主权的威胁;雇主不愿意承担雇员的疾病支出,也抗拒政府对其工作场所的干预;保险业更是担心政府威胁现有的生命保险业务市场。明确的经济利益使得反对团体之间形成坚固的同盟,而主要的劳工团体如美国劳工联合会(American Federation of Labor)领导层,则担心国家医保威胁其影响力和自主权,更支持靠工会自身来解决该问题。 因此,不同于英国和意大利的国家医疗服务模式、德国和法国的社会医疗服务模式,美国一直是私人保险模式,即主要由私人主体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运营医疗保险、提供融资,购买医保被视为雇主或公民个体的私人责任。 结果,截至2009 年,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中只有4 个国家的医保覆盖率低于95%,而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大国在基本医保覆盖率上仅仅超过土耳其、墨西哥和智利,名列倒数第四,为81.3%。
也就是说,美国有20% 的人口没有医疗保险。在美国,由于医疗保险融资结构的主体是以雇主为基础的、和工作绑定的私人医疗保险计划,对于工作年龄人口来说,能否获得医疗保障取决于其是否有工作以及雇主是否给雇员购买医保,失业意味着失去保障。个体的医疗保障与其市场地位高度绑定,失业人群因此处于不安全状态。2009 年,在OECD 针对医疗服务供给公平性提出的各项衡量指标中,美国在OECD 国家“医生就诊概率的收入不平等指数”排行中高居榜首。而如图1 所示,美国低收入人群医疗需求未得到满足的比例,远高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

在经合组织成员国中,美国的人均卫生支出绝对值、卫生支出占GDP 份额、增长率都位居第一,远超其他国家(见图2)。

如果巨大的投入带来了相对更好的医疗保健成果,即健康状况(health status),也是符合民众利益的选择。但是数据显示,尽管美国投入大量资金到医疗保健领域,婴儿死亡率(Infant Mortality Rates)和出生时预期寿命(Life Expectancy at Birth)这两项最核心的健康指标,都远远低于OECD 成员国的平均值,在OECD 成员国中排名垫底。 先进的医疗条件、昂贵的医疗花销和整体医疗绩效形成巨大反差(见图3)。

将健康权、生命权交由私人机构去负责,巨额费用与预期寿命并不成正比,国家甚至无力改变这个格局,这是只有在封建制社会结构中才可能出现的。同样,美国人每年约有3 万人死伤于枪支泛滥,历次民调都显示绝对高比例人数要求控枪,为什么不能变为现实?一方面是利益集团的势力过于强大,足以终结那些主张控枪的国会议员的前途;另一方面也是过度分权的宪制结构决定的,即修改关于公民自由持有枪支这样的“自由权”的条款,需要得到参众两院2/3 多数以及全国2/3 州的同意。在制定这样的宪法的时候,美国只有13 个州,达成2/3 多数是可能的。但是,美国国家结构如今已发生巨变,对于50 个州和3 亿多人而言,要越过2/3 的门槛几乎是不可能的。显然,立国时的“组织化红利”,已经变成“组织化陷阱”,美国陷于明显的“组织化悖论”之中。
美国的案例说明,基于社会史的历史禀赋,西方国家的“组织化陷阱”展现出另一侧面,即组织分化与多元权力对国家主权的分离倾向。具有强大特殊利益的次级组织随着资本社会的发展不断产生,奥尔森称之为“集体行动组织或集团”,这些集体行动组织就是分利集团,它们会在利益斗争中持续加剧组织中的政治分歧,降低社会的总体效率。 国家权力被次级组织瓜分的短期结果就是形成事实上的“否决型政体”,国家难以制定人民需要的公共政策,国家自主性受到持续打击,而号称“社会”的强势利益集团则会利用其组织优势进一步巩固其优势地位。分权本来是作为其立国之本的“组织化红利”,但路径依赖强化了作为分权象征的利益集团的权力,使国家和人民掉入“组织化陷阱”而不能自拔。
集权式国家组织的“组织化陷阱”。如果说美国是最为典型的分权式国家组织演变为分权的“组织化陷阱”,那么另一个典型就是苏联,把集权的“组织化红利”搞成“组织化陷阱”,最终导致了国家组织的解体。
苏联的成功源自“斯大林模式”,即通过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管理体制的全面高度集权,迅速地把一个相对落后于西欧的农业国家建成工业化强国。由此,它才能在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中存活下来,才能成为二战中的战胜国,也才能将世界体系一分为二,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革命大本营而引发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解放运动。就此而言,苏联对于世界政治变革的影响不可估量。也正是因为其高度集权并生存在竞争性、扩张性的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中,苏联的政治问题也特别突出,比如农业集体化过程中导致的乌克兰大饥荒,人口大量减少,“大清洗”中的滥杀无辜,这些都是不堪回首的人类灾难。
但是,我们认为,苏联解体的直接原因固然是戈尔巴乔夫错误的改革策略,但长期高度集权所导致的“组织化过密”更是窒息了苏联的创新动力和能力,以至于其在20 世纪80 年代的新自由主义全球化浪潮中败下阵来。也就是说,被窒息了活力的社会难以抵挡西方“自由秩序”的诱惑。比如,1986 年一帮青年学者读到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后如获至宝,成立了“圣彼得堡帮”,其中的关键成员在后来的俄罗斯私有化进程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同样迷信西方自由民主政治学说的戈尔巴乔夫,也积极拥抱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在《改革与新思维》中制定了“公开化、透明化、民主化”的改革战略,迅速断送了苏联共产党和苏联。
进一步的问题是,为何苏联社会后期会普遍出现对西方物质文化的追捧?很多人从制度上归因。这也不是没有道理,但为何实行类似政治制度的中国没有在这场全球化浪潮中失败,反而成为全球化的赢家?我们认为,关键在于苏联的组织方式出了问题。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干部队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在干部任职方面,苏联的改革力度总是很有限。勃列日涅夫上台后,从苏共二十三大到二十六大,中央委员实际连任率高达90%,二十六大选出的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成员,是二十五大的原班人马。从1965—1984 年间,大部分政治局委员的任期达15 年以上,中央委员12 年以上,其中任期最长的达34 年。20 世纪80年代初,政治局委员的平均年龄为70 岁。 就苏联的普通干部制度而言,赫鲁晓夫执政时期曾在党章中规定:每次例行选举时苏共中央及其主席团成员至少更换1/4,各加盟共和国党中央、边疆区委、州委的成员至少更换1/3,市委、区委、基层党组织的党委会和支委会的成员至少更换1/2,这相当于通过制度规定了苏联各级干部的定期调整,确保了各级干部的流动。 但勃氏上台后废除了这一制度,这一方面起到了稳定干部队伍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成为整个干部队伍僵化的肇因。因为干部事实上的终身制与政治权力的不断集中,有学者认为苏联出现了一个“特权阶层”,这个群体的成员主要是各级党政军机构、群众团体和企业、农庄的领导干部,还有一些学者借用前南斯拉夫政治家吉拉斯的说法,称其为“新阶级”。更不可思议的是,勃列日涅夫将斯大林时代就出现的干部特权完全制度化,使苏联进入了腐败的“黄金时代”,而勃列日涅夫本人的腐败程度也超出想象,对全社会的系统性腐败起到“带头作用”,对各种送上门的贵重礼品照单全收。
享有腐败特权的“超级稳定”的干部队伍必然会懒政,对社会活力必然有着直接的影响。以科技创新为例,至少在1965 年之前,苏联还走在世界前沿,例如苏联早在20 世纪50 年代就实现了网络系统的迅速发展,随后又发射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颗人造卫星,第一次将宇航员送入太空。1960—1962 年间,苏联科学技术投资的增长率为15%—18%,到了1965 年则迅速下降到6%。此后,苏联国内研发经费的增长速度开始减缓。1962—1965 年间,苏联政府对科学技术的资金投入增长率为10.9% ;而在1965—1968 年间,这个比重下降到了9.3% ;到了1974—1975 年间,这个增长率更是进一步下降,跌至5.6%。 科技投入的下降意味着科技创新的衰退,20 世纪60 年代大规模出现的科技创新成果在70 年代之后几乎绝迹。苏联的科技衰退,一方面是其对国际技术分工的消极态度导致社会主义集团内部出现了严重的技术与产业冗余, 另一方面也是组织僵化的必然结果。虽然苏联1961 年已正式将“科学技术革命”这一术语写进苏共文件,但直到十年之后的1971 年苏共二十四大报告才提出实现科技革命的计划和措施。二十四大之后,苏共中央通过了一个筹备召开讨论科技革命问题的中央全会的决议,并专门成立筹备委员会起草全会文件。然而在1973 年文件写好并提交给筹备委员会之后,最高领导层就再没人提起过这个事,以致贻误了科技革命的最佳时机。这份攸关苏联命运的科技文件,据说在勃列日涅夫去世后才从他的保险柜里找了出来。
这显然是经济管理上的“组织化过密”所致。在经济组织原则方面,1965 年9 月,苏共中央全会决定恢复“按部门原则组织工业管理,按工业部门成立联盟兼共和国部和全联盟部”。根据这一决定,各地的国民经济委员会被撤销,重新建立了中央部门领导系统,收回了经济管理权限。并且,全联盟和联盟兼共和国部门从1965 年的29 个增加到80 年代前期的160 个。这些部门主要通过布置各种计划指标和下达文件的方式进行管理,它们几乎为企业的全部活动规定了详尽的细则,使地方和企业不敢也无法越雷池一步,严重束缚了生产者的积极性。苏联部长会议下属的64 个部和20 多个国家委员会及直属机构的正副部长级领导干部超过800 人。以黑色冶金工业部为例,这个部共有正副部长19 人,其中部长1 人,第一副部长3 人,副部长15 人,一件普通公文的传阅经常要几个星期,甚至一两个月。
苏联的案例说明,不能简单地把苏联失败归罪于政治制度问题。第一,社会主义制度并不鼓励腐败,甚至与腐败不相容,苏联的特权式腐败恰恰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扭曲。第二,同样一个计划经济体制,以1965 年为分水岭,经济管理部门既可以数量适当,又可能数量无限扩张,从而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第三,进而,同样一个社会主义制度,为什么既能领先于世界科技创新,又会滞后于科技创新?显然,不是政治制度,而是组织方式出了大问题。第四,“政治制度论”是什么仍需要论证且答案依然具有模糊性,但组织方式的问题是肉眼可见的,“组织主义”显然是比“制度主义”更直接、更清晰的解释。
六、寻找持久胜出之道:把握历史主动性,超越“组织化悖论”
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一切比较研究都立足于本国立场。对国家兴衰进行大历史、大结构的比较研究,当然是为了寻找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持久胜出之道。对历史规律的认识是为了超越历史(在本文就是超越“组织化悖论”),把握历史规律并超越历史(即不陷于历史覆辙)的国家治理才称得上“把握历史主动性”。在国家规模的组织化意义上,中国是最早享有“组织化红利”的国家,当然也是最早体味“组织化陷阱”的国家。历史上的王朝循环有很多原因,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组织化悖论”不断上演的剧目,同一个王朝(即同一种制度下)也因“组织化悖论”而兴衰。可以说,中国人最有资格去总结这个历史规律并把握历史主动性。
由于长期政治史的影响,中国更容易出现集权式治理的“组织化陷阱”,因为组织化的首要条件就是集权化。秦朝实现政治集权之后迅速崩溃,其根本原因在于消除社会多元权力的不彻底性,国家不能够将次级组织纳入整体秩序之中,六国的封建贵族仍然潜伏在国家各处并随时准备颠覆中央政权。何兹全说道:“陈涉、吴广一起兵,齐之诸田、楚之项、景、燕、赵、魏之强族都出来了。张耳、陈馀奉陈涉之命到了河北……他所号召的就是六国旧贵族和士。” 虽然秦国经历了长期的政治改革,内部的旧贵族相对较弱,难以威胁政权的稳定,但秦统一六国之后却并未有效地消除六国的旧贵族或将其纳入新的组织体系。这些旧贵族习惯于封建的政治体系,与秦时期新建的集权国家格格不入,最终导致了秦的灭亡。吕思勉明确说:“豪族者,盖古君卿大夫之遗……亡秦者盖犹豪族矣。” 以地方豪族为主导的颠覆活动,使得后世几乎历朝历代都认识到地方多元权力对组织化国家的威胁,因而常常有通过政策手段抑制组织分化的冲动。
朝代中期,以文化伦理为主的组织化国家难以应对随着政治发展而不断分化的次级组织,秦之后历代的秩序崩溃也多受地方多元势力不受束缚的影响。在唐代因地方藩镇势力冲击而灭亡之后,宋朝以此为镜鉴限制次级组织的发展空间,导致规范越来越密集,制度成本越来越高,冗员增加,出现财政危机,最终殃及政权。南宋时期的许多政论家都认识到了这一弊端,如杨万里认为底层治理的困境在于“忽大体谨小法”,解决的办法则是在涉及官员考核,即“铨选”的时候“略小法而责大体,使夫小法之有所可否,而无系于大体之利害”。长期集权化的历史禀赋,使得中国更倾向于以加强组织规范来维系国家的稳定与统一,因而立法改革往往是强化组织秩序,最终的结果是“法愈详而弊愈极”。对地方性次级组织的恐惧转化为对行政官员的严密控制。叶适谈道:“至其治具则日密,法令则日烦,禁防束缚日不可动,爵禄恩意,豢养群臣,狃于区区文墨之中。” 地方官员被文墨束缚而丧失治理动力可以说是中国式“组织化陷阱”的必然结果,最终的结果只能是“持法愈密而为治愈疏”。
集权组织的过度延伸不可避免地产生庸政、懒政、怠政,官吏丧失能动性,他们只对法规和政策负责,整个社会和国家因此而处于“空转”的停滞状态。春秋战国开启的政治趋势是“尊君权、重法治”,传统中国所强调的“法”更多是“官僚的法”,对官员的严格控制虽然维系了国家权力的统一,但也使其丧失了自我调节能力。 钱穆将明朝的制度视为“重法不重人”。在人才选拔上,非进士、翰林不可做大官,流品日益细分,自进士、举人至秀才序列分明,不再是人人有当大官的希望。明朝执行严格的官吏分途,基层胥吏无法进入科举晋升轨道,一辈子都是基层办事员,只能靠公务搜刮谋生并获得经济激励,而朝廷将处理具体政务所依凭的“文法”(法律条文与公文程式)尽数交由胥吏,可以想象其治理绩效。钱穆言“此乃法病”,人才的选拔与任用存在严格的通道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资格才可被重用。在地方治理结构上,明代地方行政制度分四级,县、府州、分司、布政使司,府州及以上管官的官多,县一级管民的官少,县官上面是层层的监督、问责和约束,致使其没有激励和精力对民负责。 黄宗羲言“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顾炎武亦言“法令日繁,治具日密,禁防束缚至不可动,而人之智虑自不能出于绳约之内,故人材亦以不振”。二者都指出了明朝法制严苛、繁密的问题。 总的来说,明朝官僚体制组织化程度过密,个体在其中有严格的上升渠道限制,又必须承受强力的监督问责约束,造成了一种针对体制内人的强约束和低预期,用俗话说,管得严又没盼头。黄宗羲认识到中国式组织化的困境,便以推崇三代的名义为组织化国家争取空间。在他看来,后世的法都是国家与民争利的结果,应当回到三代时期的制度,即“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
就历史而言,中国式组织化的困境往往是以国家力量扩大组织网络的约束力,却不期然而然地滞碍了组织活力,这样虽然能够保证内部稳定,但一旦面临外部压力(如天灾和边患),就非常容易被击溃。
新中国更有“组织化红利”“组织化陷阱”两面的经验教训。19 世纪中叶开始,中国的“总体性危机”导致社会出现一盘散沙的局面,把国家重新组织起来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取得胜利后的当务之急。在农村,从初级社—中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一路下来,把传统的基于家户制经济的农民组织在政治经济组织即人民公社中。在城市,通过各种性质的单位体制把个人与家庭纳入其中,传统的自由职业者比如作家、演员和知识分子,则通过作家协会、戏剧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人民群众团体组织起来。组织化中国事实上是总体性的“举国体制”,其组织效率不言而喻,比如各种大工程的上马和建设。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其优势也可能是其劣势。杨奎松曾谈及农民在经济上、生活上被彻底地“组织起来”的结果,是组织再无应对风险的能力,“如此一来就埋伏下一个极大的危险,即一旦完全丧失了对自己生产的产品的支配权,原本就处在饥饿边缘的农民,将再无应对灾祸的能力。任何天灾人祸,随时都可能构成亿万农民家毁人亡的巨大风险”。
实行“一平二调”的“大锅饭”体制的人民公社制度,作为一种生产关系的组织形式,对人性的要求——无私奉献——太高了,在当时的条件下农民根本做不到,生活在城市单位体制中的人也做不到,出工不出力成为普遍现象。这其实是一种“沉默的抵抗”。结果,组织化程度最高的生产关系不但没有促进生产力,反而遏制了生产力并降低了生产能力,新中国成立二十几年的时间都不能解决很多人的温饱问题,更别提过体面的生活。这是“组织化陷阱”的历史呈现,过度的组织化遏制了社会和经济的活力。
邓小平推动的改革开放是决定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改革开放是一种以组织分化为手段激发社会活力的过程,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释放社会活力而产生的巨大动能让中国步入世界舞台的中央。如果说改革开放前的三十年是秩序有余而活力不足,那么其后几十年则达到秩序与活力近似完美的平衡,而平衡过程是政策的“混合至上”,政策过程是问题导向而非理想型导向(比如“大跃进”)。
在历史的不断试错下,改革开放增强了组织的活力与自主空间,实现了秩序与活力的相对平衡。熊万胜在谈及中国现代治理体系的时候说:“从高度组织化的状态走出来之后,我们没有全盘抛弃组织化的框架,而是在一个宽松的组织化框架中给多元主体和自发组织留出了空间……这样一种集权化和自由化相结合的状态,就是我们说的治理体系。” 经过七十余年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2020 年左右基本定型。
制度定型的一个标志就是治理行为的“制度化- 规范化”——一切以制度和法规为依归。制度化是政治成熟的体现,但制度化的另一面可能是以社会活力为代价。在政治过程中,为了制度化(其实更多是“法制化”,而不是“法治化”),各级行为主体都求助于既定的法律法规以免责(其实是自保式不负责任);在免责过程中又出台形形色色的细则和规定。结果,人们办任何事,都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主管部门为了免责也要求其他有关部门“背书”,“九龙治水”的局面再度形成。这事实上是一种“审批型体制”,任何大小事项非审批而不得开展。许多过去由市场方式解决的问题现在又重回计划体制式的层层审批模式。“审批型体制”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运行机制,即“审批型社会运行机制”,其传导的社会心理效应是“办事难”“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由此带来效率低下、制度性交易成本高昂,庸政、懒政、怠政成为必然。这显然是组织化过密所致的“组织化陷阱”。需要警惕“审批型社会运行机制”的出现,它的经济性代价就是全社会交易成本的极大提高,心理性代价就是办事难。其危害性难以估量,因为它渗透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每个层面、每个维度和每个角落,是一种人人有感但似乎又看不到的隐性存在,久而久之会营造明哲保身的社会生态和惰性的社会文化。
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关于“活力”的规定多达六处,核心就是激发社会活力,提升市场化程度,实现高质量发展。《决定》多处提及如何推进市场化改革。例如,关于科研体制,《决定》提到,“完善中央财政科技经费分配和管理使用机制,健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执行和专业机构管理体制。扩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范围,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建立专家实名推荐的非共识项目筛选机制。允许科研类事业单位实行比一般事业单位更灵活的管理制度,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企业化管理即以市场化方式管理科研项目,无疑会极大地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但是,在微观层面,如果管理组织陷于“审批型体制”之中,企业化管理的达成度就会大打折扣。类似的情况比比皆是,例如中央要求高水平开放,但现实中处处是“审批”环节,难度的增加无疑会打击具体人员的积极性。不但如此,就连日常生活也审批化了。部分高校出入校园都要经过登记、审批,这意味着大学已经实行行政系统的管理方式。在有些农村地区,院落里如何摆设、床上的被子是否叠整齐,都被纳入治理范围。这些现象当然与政治制度无关,显然是组织功能无序、无度延伸所致,在某种意义上更是计划经济式审批制的回归。中国需要“第二次搞活”的改革(改革开放最初叫“开放搞活”),彻底理顺组织功能,让社会和民众享有应有的自治权,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
新时代的中国应该是一个“秩序与活力平衡”的社会,是一个充满活力又组织良好的社会。新中国的经验与教训都给我们以历史智慧,我们应该能做到这一点。当然,我们还必须认识到更深层次的逻辑,现代社会是一种职能分殊化的结构。传统农业社会结构单一,阶层划分简单,人口流动性少,政府功能单一,维持政治稳定即可。但是,工业化之后的社会,尤其是信息化时代,社会结构以及由此带来的治理性功能部门高度分化,结构和功能向专门化、专业化甚至特殊化的方向发展,多样性是必然,多样性产生活力。正所谓“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尊重多样性,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相反,如果把基于多层次、多样性社会结构而诞生的功能性部门都按一个标准去打造,比如把微观经济主体即企业,都变成准政治性组织(如人民公社),其创新动力和盈利能力必然被遏制。不同部门的政治化会模糊其分殊性,同理,过度的市场化也会抹杀分殊性。在市场经济时代,资本力量在很多领域“脱嵌”而凌驾于社会之上,将一切都市场化,甚至把事关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公共物品”都市场化了。与此类似,作为公共物品的教育一度也被高度市场化了。也就是说,要保障“物之不齐”的规律性,过度的政治化或市场化,都是给分殊性组织增加额外的组织化强度,必然影响或制约各分殊性组织的规定性功能。
为此,我们需要重视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的智慧遗产,大一统的组织化发展并非局限于强集权的特点,而是在历史变迁中尝试平衡一统与多元。正如许倬云所谈:“中国的历史,不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历史而已;中国文化系统也不是单一文化系统的观念足以涵盖。不论是作为政治性的共同体,抑或文化性的综合体,‘中国’是不断变化的系统,不断发展的秩序。” 现代中国大一统国家作为一种国家形态,也不是纯粹的一统,而是统中有散,统中有合:“在政治上,必须是统一的、一元的,而统治形式却是可以多样的;在思想领域也必须如此,但不是暴力的,而是通过和平的‘教化’实现一统;在社会生活领域,多样性和差异性就表现得特别充分。” 多样性、混合性才是活力和生命力的来源。
七、结语:组织化悖论是认识国家兴衰的一个重要研究单元
组织化国家的建立是参与现代世界竞争的入场券,组织化的相对强弱则决定了国家的兴盛与衰败。秩序与活力其实是国家的组织化程度的表现,而国家的组织化程度又来自分殊性组织的组织化程度、功能的确定性及其互动状态。就此而言,“组织化红利”和“组织化陷阱”都不是单向度的,而是相对的。
对集权式组织化国家来说,过度集权、组织化过密是陷阱。对于有着政治史传统的中国来说,长久以来的政治统一使得人民有着维护国家主权的自觉意识,因而影响其组织化程度的主要问题,往往在于过度地强调国家权力而降低了组织活力,此时克服组织化困境的主要方向是消除那些滞碍组织活力的因素,减少国家力量对组织分化的提前干预。
对分权式组织化国家来说,过度分化而形成的事实性封建制是陷阱。对于有着长期社会史传统的欧美来说,社会中的多元权力有着天然的合法性,诸多次级组织也能够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参与国家权力的斗争。对他们来说,应对组织化困境的方式主要是消除过度分化的组织和非组织化因素对国家权力的侵蚀,维系国家共识以及政治秩序的稳固。
组织化问题不能简化为国家与社会的单向度关系,也不能简化为一统体制与有效治理的非此即彼。正如奥尔森所说:“一个地区拥有组织稳定自由的时间越长,阻碍增长的组织积累得就会越多。” 过度强大的组织压力将导致组织的凝滞状态,一旦有外力催动,就会脆弱不堪。而过分发展的次级组织也将加剧组织内部的分离趋势,削弱国家的主权能力,最终导致国家间竞争的失败。
可以说,所有的组织化国家都面临着同样的困境,即如何在组织分化与非组织化因素不断涌现的时代背景下,既能保障整体性的组织活力,又能避免组织分化和新生非组织因素对国家的过度脱嵌。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个体化、特殊化成为社会的流行思潮,组织内部的分化变革也愈发剧烈。这既是组织活力所在,也是组织内在的分解因素,如何平衡两者并实现高水平的组织化是中西方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强组织化国家要求一体与多元、秩序与活力的辩证统一,组织化形式的片面发展容易导致组织化过程失去平衡,进而随着历史的催化引发组织崩解,这就是组织化陷阱。只有不断深化改革、积极调适,才能实现组织化的动态平衡,在秩序与活力的螺旋上升中适应时代变迁,并实现组织化程度的持续提高。
对于中国来说,要避免政策工具编织的组织化网络窒息组织活力。任何组织的基础都是原子化个体,组织化网络越密集,个体的思维空间和行为空间就越受限,直至处于停滞状态。真正的强组织化国家不是压制次级组织、非组织因素的生成,而是能够为次级组织的成长提供制度空间,在保证高水平组织活力的同时,能够将不断分化的异质性、特殊性因子纳入国家的组织化进程之中。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社会活力的一个重要例证就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所提出的“边缘革命”。这一独立于政府引导的改革,同时由几种草根运动推动:“这些运动有的被政府明令禁止(1982 年之前的家庭联产承包以及1980 年前城市中的个体工商业),有的不受政府重视(1980 年后城市中的个体商业以及乡镇企业),有的则被政府小心翼翼地监控着(经济特区)。” 正是这样一种来自全社会,自下而上的改革,“给中国经济带来了充满活力的私营经济与坚韧的市场力量”。 有活力的组织化国家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能够将这些“边缘革命”所创造的成果转变成正式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时通过市场性分权和行政性分权消解那些阻碍创新的组织性秩序,这也是中国目前全面深化改革的目的所在。
“本文注释内容,还请读者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