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六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和总则的规范内涵与治理效能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5 次 更新时间:2026-06-09 21:37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不仅是一部关于民族事务的基本法律,更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宪法性法律,这突出表现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设置了长达877字的序言,在五部有序言的法律中,篇幅仅次于宪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唯一一部单设序言的新制定法律,是新时代立法形式上的重要创新,凸显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重要地位。

历史根基:确立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生成逻辑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仅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有序言。为什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需要设置序言?首先,设置序言的法律无一例外都是宪法或者宪法相关法,是现代国家建构的法律载体。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宪制结构的基本规范。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规范化,将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架构具体法律化。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涉及香港、澳门回归和“一国两制”的法律表达,为我国乃至世界其他国家解决殖民等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范本。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宣示了新时代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政治立场,阐述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的历史逻辑,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主线提升至国家意志的高度。其次,序言内容无法在法律正文中表达。法律规范通常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后果模式,作为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法律条文一般有较为明确的权利义务内容;即便法律原则,本身也应该采取规范性的句式。而无论是宪法序言对于中国历史等表述,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关于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确认等表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鸦片战争后中国人民的抗争等表述,都难以被一般的法律条文所规范。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不仅是具体的行为规范,更是对党和国家民族工作重大理论成果的确认,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叙事并非单纯的法律原则,而是有着非常突出的历史叙事,这些需要用更为文学表达的序言来实现。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两个结合”特别是“第二个结合”在民族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首先,该法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魂脉”,将中国共产党百余年来解决民族问题的宝贵经验,特别是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转化为国家立法。其次,该法激活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脉”,序言中关于“大一统”的历史叙事,正式将中华文明突出的连续性、统一性、包容性转化为法律规范。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以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为叙事主线,追溯了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演进,并明确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中形成命运共同体,从而确立了中华民族作为这部法律核心主体的地位,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中华民族”的规范,从宪法的宏观宣示走向了具体的部门法落实,填补了长期以来民族团结进步领域缺乏综合性、统领性法律的空白。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延续宪法序言历史叙事的基本风格,在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史中确认中华民族的生成逻辑。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的第一段和第二段以宏大的历史叙事开始,确立了中华民族的文明密码与历史连续性。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第一段第一句开宗明义,延续宪法序言第一段“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创造性地阐明“中华民族是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从而将中华民族作为核心概念提出来,将这部法律的主体确定为中华民族。中国各族人民在五千年的交往交流交融中,共同开拓辽阔疆域、共同缔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辉煌历史、共同创造灿烂文化、共同培育伟大精神,确认了中国“大一统”的政治传统,揭示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文明密码——即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中,形成了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的命运共同体。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第一段第二句使用了“中国各族人民”作为主语,为构建以人民为基础的现代公民共同体提供了理论基石。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在1840年以来的近代史叙事中,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华民族的形成与发展中的基石性贡献。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第二段转向1840年以来的近代史叙事,这也是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序言都诉诸的时间节点。面对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危局,序言强调了中国人民在救亡图存中始终坚持“国土不可分、国家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大一统信念”,并借用了费孝通先生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中的核心理念——中华民族从自在到自觉的伟大转变。在近代列强环伺、传统帝国纷纷瓦解的背景下,中华民族之所以能避免分裂,关键在于各族人民在共御外侮的英勇斗争中,实现了民族意识的觉醒,这种自觉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从“一个先锋队”到“两个先锋队”的转变,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代表性从单纯的阶级范畴扩展到了民族范畴,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不仅要解决阶级压迫问题(反封建使命),还致力于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反帝使命),并承担起复兴中华文明的历史使命。

核心主线:以增进共同性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方向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总则部分是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具体化的集中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顺应中华民族从历史走向未来、从传统走向现代、从多元凝聚为一体的发展大趋势,以增进共同性为方向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不仅在序言中明确了“中华民族是各民族凝聚成的多元一体大家庭”,更在总则中明确了这一基本方向。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贯彻宪法关于民族问题规定的基本法律,丰富了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宪制规范。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问题一直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内容,并不断发展完善。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中华民族”载入宪法,明确规定“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为新时代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对宪法关于民族问题规定的具体落实,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开宗明义指出“为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作为民族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分工配合,在宪法的统领下共同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共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正确把握物质和精神的辩证关系,坚持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物质力量“管肚子”,精神力量“管脑子”,经济社会发展不会自然而然带来民族团结,需赋予改革发展以政治意义。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3条聚焦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规范内涵,明确指出“应当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四个与共”是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涵的权威阐释,中华民族并非松散的族群集合,而是一个具有高度情感共鸣、利益关联、命运一体的紧密政治共同体。第四条转向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实践维度,要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要求促进各民族全方位互嵌。第3条与第4条相辅相成,前者解决的是人心层面的认同问题,后者解决的是共同繁荣发展的物质基础问题,二者互相配合。共同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确立以公民的权利义务为基础,推进现代国家建设的正确方向。塑造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核心就是以增进共同性为方向,在此基础上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在民族工作实践中,既不能为了追求纯粹的同一性而忽视各民族丰富多彩的文化差异,更不能为了保护差异性而忽视或削弱中华民族的共同性。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核心任务在于增进共同性,顺应中华民族的这一发展趋势,最终目的是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其中,法治作为一种去身份化的统一治理手段,提供了增进共同性的重要手段。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5条首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随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这种先后顺序的安排蕴含着深刻的现代国家建构逻辑。现代民族国家的构建核心在于塑造现代公民,在民族等身份之上打造个体平等的国民身份,这一法理逻辑打破了传统民族法中可能存在的群体身份政治痕迹,确立了以个体权利为核心的法治基础,公民本位的平等观也是构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认同的关键。

治理能力:不断完善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

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是涉及社会生活全方位、多领域的动态实践过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第六段的规定,标志着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仅是一种倡导性的法律规定,更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开展民族工作提供了具体规范,完善了我国的民族事务治理体系,使得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拥有更为坚实、更为持久的法治保障。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有助于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第六段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为共同任务”,这种全员覆盖的责任主体界定,只见于宪法,它要求所有社会主体——无论是公权力机关还是私权利主体,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上,将维护中华民族整体利益作为最高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置身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之中,任何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都是对宪法秩序的违背。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发展进步”,深刻揭示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系统性和综合性,打破了传统民族立法的局限,将民族工作全面融入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之中。从五大文明的维度来看,民族团结进步的建设路径清晰可见:在物质文明方面,通过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夯实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物质基础,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在政治文明方面,通过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确保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维护、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精神文明方面,通过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决精神层面的认同问题;在社会文明方面,通过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促进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上的全方位嵌入;在生态文明方面,通过共同守护生态家园,强化各民族在生存环境上的命运共同体意识。“五位一体”的协调发展格局构成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体内容,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就是要在国家发展的每一个环节中,都注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基因,实现各民族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同步发展和深度融合。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施行,提高了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水平。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法治化发展,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总则中另一条主线,集中体现在第8条、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中,构建起“制度基石-治理路径-主体义务”的完整闭环,标志着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从政策主导向法治主导的深刻转型。第8条明确“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也为理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关系奠定了基调,事实上确认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制度初心。第9条和第10条进一步细化了法治化治理的具体路径和主体责任。第9条提出“国家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要求将民族工作纳入法治轨道,通过加强宪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处理民族问题不能再依赖行政命令或临时性政策,而必须依据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这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民族领域的具体体现。第10条则从公民义务的角度,确立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法律底线,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并特别强调“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这一规定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将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纳入法治框架,坚决反对利用民族、宗教、人权等借口对中国进行遏制打压。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在我国民族工作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展望未来,应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实施为契机,凝聚全社会共识,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法学研究应高度重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议题,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学理支撑。

(原题:“学习宣传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系列报道之二 |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和总则的规范内涵与治理效能)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6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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