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政法”逐渐成为中国法学研究中的标识性概念,政法研究也从早期围绕党法关系、政法委员会等议题的小众研究,转变为对政法本体论及其历史逻辑的研究,研究范畴和学术影响力均有所扩大。但目前政法研究仍面临双重困境:一是研究议题偏重抽象理论,难以有效回应具体法治实践,亦未能与部门法研究形成稳定对话;二是政法研究多被视为具有强烈中国特色的“地方性知识”,遭遇西方中心主义法学心智的质疑。对此,政法研究一方面亟须从具体法治实践出发,通过与部门法、法律人类学等研究路径的交叉,揭示政法制度的真实运作逻辑;另一方面则需要激活比较法资源,超越法律移植范式,在尊重中西法治经验差异的前提下,拓展政法研究的解释力,推动其突破地方性的限制而成为一种普遍性的解释范式。
关键词:政法研究;政法法学;部门法;地方性知识
一 作为标识性概念的政法
在当前的法学研究中,“政法”越来越被视为标识性研究概念之一,有很多学术活动以此为主题。例如,2022年11月12日,中国人民大学召开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的政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2022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百年中国政法体制演进的经验与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2JZD014)花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侯猛教授领衔);2023年10月7日,西南政法大学举办了“政法制度的基础理论”学术工作坊;2024年4月22日,中山大学“标识性概念”系列讲座第八讲以“政法”作为标识性概念(侯猛教授主讲);2024年10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门新增了一个硕士专业——国家法学与政法理论;2024年10月19日,“政法理论与法律人类学对话学术研讨会”在中央民族大学召开。种种迹象似乎都在表明,20多年前苏力教授概括出的中国法学研究中三足鼎立之一的政法法学,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研究传统。
如果对目前活跃的研究者进行一个盘点的话,我们也会发现,政法问题的研究者都是一些重磅学者,老一辈的如大家所熟悉的冯象教授、苏力教授;其实张文显教授也应该属于政法法学的研究者,从他20世纪90年代推动法学研究的权利范式转型,到现在推动的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建设,毫无疑问都属于政法研究的领域。中青年的像强世功教授、黄文艺教授、周尚君教授、陈柏峰教授、刘忠教授、侯猛教授、凌斌教授等人,每一位研究者都是学术界的知名学者。在期刊论文的发表格局中,政法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选题,在我们所说的“法学三大刊”中,有不少与政法有关的论文,特别是黄文艺教授有多篇直接研究政法的重磅论文,将政法从小众学科打造成重要的研究问题。前几天“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公众号还推送了由我们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所整理的《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政法”研究的报告;如果我们再将20多个法核期刊算进来的话会发现,五年中,在“篇关摘”中有“政法”二字的文章有几百篇。
二 政法研究的双重困境
近些年来的政法研究,已经从过去关注党法关系、政法委等议题,转向对政法的本体论、历史逻辑的分析,大大扩展了政法研究的范围,提升了相关研究的影响力。但是,如果我们去看政法研究的现状就会发现,政法研究也遭遇着瓶颈。从研究议题来说,局限于理论探讨、难以辐射或有助于具体问题的解释;从研究人员来说,局限于法学理论研究者、无法吸引广大部门法学者参与。更重要的是,政法研究似乎是中国特色的制度,无法成为一个普遍问题,从而陷入了一种自我塑造的“地方性知识”境地,面临着较大的正当性质疑,需要花很多精力去说明自身的合理性。具体来说:
第一个困境是,政法研究似乎仅限于理论问题,对具体的法治实践问题的阐释较少。同样作为三个主要研究范式的社科法学、法教义学,已经辐射到了很多部门法,法教义学自不必说,宪法教义学、刑法教义学、民法教义学已经蔚然成风,是各自学科研究中的主导性研究范式,利用教义学方法也能更好地解决具体的疑难问题。社科法学也开始强势进入部门法研究之中,例如白建军教授等人对刑法的实证研究,唐应茂教授对法院执行难的研究,更不必说在《法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指南》(侯猛、代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中,多位教授已经将社科法学推广到了更多的领域,我们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的年轻学者也开始从社科法学的角度研究公司法问题。反观政法研究,作为研究方法的政法法学对部门法的影响非常小,笔者虽然从政法法学的角度写作过刑法、民法、行政诉讼法、劳动法、家事法、数据法的议题,但始终是势单力薄,更多是一种个人性的写作,难以成为普遍研究范式,这也是政法法学研究遭遇的一个建设性质疑,即如何让政法研究成为大家可以一起推动的事业,而不再局限于少数人的个性化写作。
2024年8月底,第三届全国法学教育师资研修班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以“公法教学方法:课程设计与案例研习”为主题。在关于公法教学的思考中,有老师直接将法学研究方法概括为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方法,根本没有提及政法法学;在私法商法等研究中不提政治是很正常的,但是在公法研究中有意忽视政治维度,不得不说令人深思。有多个学科的研究者认为,自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立后,我们的法学研究应该转向以法律解释为核心的法教义学,甚至也有多位学者认为,法学研究的真谛或者本质是法教义学,非法教义学的研究不属于某某研究。在张翔教授对宪法学十年回顾的文章中,虽然尊重政治宪法学的努力,但是有意将政治因素吸纳到宪法教义学之中。
近些年来,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始终处在一个对话的状态中,也就是说,社科法学的学科地位是被认可的。但是我们似乎没有看到过法教义学、社科法学与政法法学的互动与对话。尽管不少研究政法问题的学者出身于我们熟悉的社科法学阵营,但是政法研究仅仅是他们的一个研究议题,并没有成为他们的一种研究自觉或研究标签,甚至有一些我们熟悉的政法研究者,回避被称为政法研究者。这也提示我们,尽管政法研究的很多问题意识和研究者来自社科法学——在深描中国法治的过程中,自然会接触到中国政法体制这个法治的硬核。但是无论是法教义学还是社科法学,都积极回避政治因素,法教义学在本质上是反对政治考虑的研究,甚至也排斥社会科学考量(当然可以从辩论的角度说也会考虑政治社会因素,但正如苏力在《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对这种论辩技巧的犀利评论那样,法教义学如果什么都吸纳,那就已经是社科法学化了的法教义学)。
第二个困境是,政法研究仅限于中国研究,而且更多被认为是用以解释过去的某种法治传统的研究。在我国的政治法律实践中,能够看到很多带有“政法”语词的东西,比如政法大学、政法委员会等,但悖论是,几乎所有的政法大学都更关注法学研究,其政治学研究并不强。在法学研究中,很少有人研究政法问题,相较之下,大家更希望去研究和推广法政。政法、政治等似乎成了贬义词,甚至被严重污名化,这与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知识研究发展研究有关。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的官方史学建立在革命理论的基础上,政治领导法律是自然的,政法是一个褒义词。20世纪80年代的现代化建设,“告别革命”成为新的政治正确,现代化范式成为学术研究中的主导范式,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导向以权利为本位的形式理性法传统,这种权利是拒斥国家的个人权利,同时希望由个人构成强大社会以对抗国家权力。
政法议题的衰落,与法政话语的兴起有关,但更重要的是,这种变化与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经济社会变化直接相关。市场经济追求的经济效率,似乎要以个人责任自负为条件,去身份化的法律之治似乎更能够激发个人的经济活动热情,为了推行法律之治,专业化话语兴起。法律人为了在专业化活动中更有话语权,逐渐塑造了中国式的“法律人思维”,越是具有门槛的专业化,越能够保证法律人追求话语权和经济权益。也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经济学、工商管理(MBA)、法学陆续成为高校中的最热门学科之一。在大家纷纷下海赚钱的时候,经济学和工商管理自然就成为最重要的知识,不再有人关注政治问题,哪怕如经济学家在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时指出的,正是中国政治体制中的“政治锦标赛”模式激发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即便是张五常这样的自由派经济学家,在《中国的经济制度》中也承认这一点),多数研究者选择忽视这一点,将经济发展的原因归结为企业家精神或者中国式的“新教伦理”,却不愿承认中国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从此,一谈起政法,似乎就是遥远的过去——虽然这个阶段刚刚过去,但是由于市场化的变化是如此深刻,以至于20世纪80年代前的政法话语异常陌生。
在法学研究中,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法学教育以西方为圭臬,在西法东渐、“西窗法雨”的吹打下,中国特色的政法问题,自然就成了“负面”的东西,被学术界所拒绝。因此,在许多政法研究中,其问题意识往往从某种“悖论”出发,即法治实践与既有法学研究理论之间存在差异,从而需要借助政法视角重新予以解释。与此同时,政法议题似乎带有“原罪”,研究者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对其研究的正当性进行论证。尽管西方的法治实践也受到政治的影响,但是西方的法治理论在进入中国时,被描述为去政治化的形式理性法的实践,从而中国经验成为“异类”,不仅无法与西方对话,甚至自身存在正当性都处在一个尴尬的地位。不仅如此,中国的政法研究也始终处于一个历史写作中,无法面向未来。也正是政法研究存在上述难点,以至于年轻学者不愿意进入这些研究中,虽然有诸多重量级的学者研究,但是在年轻学者中应者寥寥,这不利于政法研究的梯队建设和未来发展。
三 政法研究的两大议题
政法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是非常明显的,关键是应该做些什么?按理来说,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应该由资深的研究者来回答更好。黄文艺教授在2024年10月19日中央民族大学召开的“政法理论与法律人类学对话学术研讨会”的主旨报告中提到,政法研究还需要建制化,同时要回应具体的实践问题,这些建议和主张,其实都为政法研究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不过,学术作为一项公共事业,我们年轻一代也应该有自己的思考,为学术公共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以下我仅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的看法。
第一,为了避免政法研究沦为一种抽象的理论研究,相关研究应该要有法治实践的维度,在抽象理论研究之余,观照具体的法治实践研究。一旦把实践问题带进来,其所涉及和辐射的领域就不仅仅是理论,而必然有具体的法治实践,从而与部门法对话,因为法治实践问题必然会与具体的部门法相关。目前的政法研究更多关注到党管政法、人民司法、党政关系等理论层面,但是对政法的具体实操关注较少。当然,也有少数研究关注了具体的问题,例如刘忠教授、侯猛教授等人对政法委、法院运作、公安工作的出色研究;苏力教授则对许多具体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集中体现在其《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一书中),如黄碟案、监护权、药家鑫案件等;冯象教授在《政法笔记》中更是从具体的如官员名誉权、知识产权等问题入手,展现了政法的视野。但上述尝试还远远不够,因为这些研究对于部门法来说,似乎还是一些理论层面的思考,不容易对部门法产生持续的影响,多是就事论事的分析。
但是,与十年前、二十年前不同,今天的政法语境发生了新的变化,特别是在我们对政法从防御性的姿态转为积极性的姿态后,对其研究和论证都应该有所改变。这就需要从一些具体问题进入,揭示政法的真实运作,观照、对话部门法是必须的。我个人试着从政法的角度分析部门法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我的一些研究也在延续这个思路,试图从政法法学的角度推动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对话,侯猛教授在给我的书的推荐语和他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报》上的书评中,都将这一点作为我的研究的最大贡献。我的这个思路,相较于冯象教授、苏力教授等人推动的政法与部门法的对话而言,进步的地方在于,我更多是从部门法学研究传统、基础研究范式等宏大问题入手的,我试图对部门法的一些基础命题和前提假设提出新的看法,从而可能更凸显法理学的指导性。而我的研究的不足之处是,不少问题意识来源于理论上的思辨,尽管有一些具体问题的切入,但似乎对具体实践问题的解决指导性不强。
对于缓解政法研究所存在的曲高和寡问题来说,法律人类学是非常重要的视角,法律人类学的深描法治能够为我们提供微观视角。不仅如此,法律人类学研究还有着政法研究不可比拟的优势,一是青年友好型,从具体问题入手能够更好地把准问题,年轻人也可以在社会调研后,在特定问题上掌握较有优势的素材。二是发表友好型,当然伟臣教授可能会认为关于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成果也不好发表,但是比起政法研究来说,应该是好多了,至少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
第二,政法研究要重新激活比较法的资源,但是要反过来使用比较法的传统进路,超越法律移植范式,突破政法研究的“地方性知识”的局限。当然不是要向西方“普法”,而是要同等尊重西方和中国的本土性,中国在有些地方应该学习西方,西方在有些地方应该学习中国。中国政法体制中对法律人民性的关注,就是西方应该学习的重要方面。就此而言,从传统比较法中发展出来的区域国别学、涉外法治,以及由强世功教授等人发起的帝国与国际法研究范式,特别值得关注。
与上述努力同样重要的,是对政法传统古典资源的关注。强世功教授曾经将古代的礼法传统与现代的政法传统接续起来,黄文艺教授则直接讨论过古典政法传统;黄宗智教授在“法律三部曲”中有一些系统阐述,他对中国古代的法治传统有很多研究,有些直接有助于我们对政法传统的理解,如黄宗智教授在评述强世功教授、赵晓力教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研究时指出,不仅应该关注夫妻连带,还要关注中国古典的家庭连带。这些研究从立场和基本思路上来说,自觉不自觉地回应了“两个结合”的问题;从具体的学术贡献上来说,则有助于将政法研究从被污名化的革命研究中解脱出来,从而更好地助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
还要意识到,政法研究并不是“万金油”,政法研究也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无论是哪种研究,都应该有自己最擅长的地方,也应该有自己的局限。不能因为对话、辩论的需要,就随口扩大自己的研究优势,或者将什么都纳入自己的研究领域。这个问题,不是一两句话能够说清楚的,应该花一些精力作专门阐述。就我们政法研究来说,政法意识或者研究思路,不能简单地采取“政法+”的思路,不能认为凡事都可以套上政法来研究一下。
最后,我希望有更多的人来一起讨论这个问题,未来我还会在这个问题上继续努力,除了前面讲到的政法研究的两大议题外,我还会就政法法学方法论议题、政法研究的关键词系列作一些阐释。我还是认为,刚开始进入这个领域,与其泛泛讨论政法,不如作出一些具体的研究,期待大家能够一起推动政法研究水平提升,为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贡献我们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