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六益:为什么要关注恩格斯的“中华民族”论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6 次 更新时间:2026-04-19 22:44

进入专题: 恩格斯   中华民族共同体  

邵六益 (进入专栏)  

 

《中华民族的人民性研究——以恩格斯的“中华民族”论述切入》一文有幸发表在《开放时代》2026年第2期,感谢开放时代杂志社刊发这篇“非主流”的文章。文章刊发后,引起不少人的关注和讨论。为了更好地向学界同仁和读者朋友报告这篇文章的前因后果和问题意识,我应编辑部之邀写作这篇札记。

一、为什么关注恩格斯?

近些年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是民族学的核心话题,相关热度还溢出到多个学科领域,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学、历史学等都有很多学者关注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民族议题始终是一个重要的政治议题,随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出台,中华民族的法治建构也会成为重要的研究议题。

在相关的学术讨论中,“中华民族”成为当之无愧的核心词汇,学界通说认为梁启超于1902年首次在中文学界提出了“中华民族”。2022年9月我有幸参加中华民族交流交往交融史纲要专班,2023年初参加《中华民族共同体概论》(以下简称《概论》)教材专班。在《概论》撰写过程中,专班注意到?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研究所宋培军教授在一次研讨中提出,恩格斯曾在1857年的《波斯与中国》(Persia and China)中提到“中华民族”。专班领导让我查找资料,撰写一篇介绍恩格斯相关论述的短文,作为《概论》的知识扩展内容。短文写好后,大家认为恩格斯使用的不是“Chinese nation”,而是“Chinese nationality”,放在《概论》中会有争议,所以最终并未收入。

恩格斯在讲述中华民族的时候,特别关注底层动员,这与梁启超有着显著不同。我的研究背景是法学理论,倾向于从政法体制、宪制理论的角度关注法学和政治议题,逐渐形成了公法与政治理论的研究偏好。我在《开放时代》2023年第3期发表《从“中国各族人民”到“中国人民”的社会主义塑造(1949—1954)》后,一直在尝试从“人民”的角度切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研究(和其他法学议题),而从恩格斯的“中华民族”论述非常有启发性,于是我就萌发了写作中华民族“人民”研究的第二篇文章。

2023年11月,我基本完成了初稿的写作,有了两万多字的初稿《恩格斯论“中华民族”》。2024年上半年较忙,直到暑假我才腾出时间来修改,并与宋培军教授取得联系,向他报告写作的事情,得到了宋老师的鼓励和支持。2024年9月,我参加立法专班后,文章的完善工作就放下来了,直到2025年才去推动文章的定稿和发表。

二、“Chinese nationality”能不能翻译为“中华民族”?

1962年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1972年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和2007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都收录了《波斯与中国》一文,都出现了“中华民族”。但是恩格斯发表于《纽约每日论坛报》1857年6月5日的第5032号的原文《波斯与中国》使用的是“Chinese nationality”,而不是中华民族现在常用的英译“Chinese nation”。如此说来,进行论证就会遇到层层递进的几个问题:

第一,恩格斯在1857年写作《波斯与中国》的时候,有没有意识到“Chinese nation”与“Chinese nationality”的区别?在1866年的《工人阶级同波兰有什么关系?》一文中,恩格斯非常清晰地区分了“nation”和“nationality”,在表示作为民族整体时倾向于用“nation”,在表示小民族的民族时更多使用“nationality”。《工人阶级同波兰有什么关系?》中译者可能意识到恩格斯的上述区分,虽然将“people”“nation”“nationality”都译为“民族”,但特别加以说明:译自“nationality”和“people”的“民族”均附上英文原文,不附上原文的“民族”均译自“nation”。这样说来,似乎只有“nation”才是民族最完备的对应词。不过尚不能推定恩格斯在1857年写作《波斯与中国》时也有此区分意识。

第二,中译者将《波斯与中国》中的“Chinese nationality”翻译为“中华民族”是否可行?可以明确的是,将“Chinese nationality”翻译为“中华民族”并没有问题——也不存在其他备选翻译。即便恩格斯在《工人阶级同波兰有什么关系?》中区分使用了“nation”“nationality”和“people”,中文也只能全部翻译为“民族”。“民族”与“nationality”的互译很常见,例如,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民族识别工作”翻译为“identification of nationality”,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民族”翻译为“nationality”。

第三,假设1857年的恩格斯有了区分“nation”和“nationality”的意识,而他使用了“Chinese nationality”,这是否意味着恩格斯对中华民族整体性的认识不足?笔者认为这恰恰证明了恩格斯的敏锐和准确。恩格斯在《波斯与中国》中非常重视底层人民的生命力,敏锐地观察到当时中国南北方群众动员的差别——全国层面整体的中华民族并未形成,用“nationality”而非“nation”更符合中华民族的发展实际,也凸显了中国人民生生不息的力量。

三、恩格斯论述的学术意义与实践意义

恩格斯在《波斯与中国》中直接论述中华民族的部分并不长,“中华民族”出现在下面的段落中:

简言之,我们不要像道貌岸然的英国报刊那样从道德方面指责中国人的可怕暴行,最好承认这是“保卫社稷和家园”的战争,这是一场维护中华民族生存的人民战争。虽然你可以说,这场战争充满这个民族的目空一切的偏见、愚蠢的行动、饱学的愚昧和迂腐的野蛮,但它终究是人民战争。

恩格斯的这一论述,与梁启超甚至费孝通的中华民族论述有着非常不同的意涵。第一,与梁启超的论述相比,恩格斯的论述更有底层关怀。梁启超提出的中华民族意识,更多是上层精英和知识分子心目中的中华民族自觉,而恩格斯察觉到的中华民族,则是从人民战争的角度来论述的,正是第二次鸦片战争中的普通人触动了恩格斯。第二,与费孝通的论述相比,恩格斯的论述更有无产阶级的自觉。20世纪30年代费孝通在中华民族与各民族之间,更偏向后者;80年代他开始转向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整体性视角,关注人民视角。前后转变的这半个世纪,正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落地生根的阶段,中国社会学、民族学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不断结合。恩格斯的论述中的鲜明的人民性,也是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和政策的底色所在。

费孝通先生提炼出中华民族近代以来从自在走向自觉转变命题,这一学术判断逐渐成为学界共识。这一自觉过程是如何实现的?核心就在于中国共产党在底层动员的过程中,找到了现代政治的实际动力——亿万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共同抵抗外侮的过程中,中国各族人民结为有机共同体,中华民族才有了一个现代政治的基础——中国人民。无论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改造,单一制国家建设,还是改革开放后以各种方式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都是从政治和经济社会两个维度,塑造社会主义新人,打通国家与人民的渠道,削弱民族、性别、宗族等横亘在国家与人民之间的身份差别,从而推动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发展。

四、本文的学术努力

本文使用人民政治理论,容易让人想起阶级学说,也容易让人想起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极端化的提法。其实在民族研究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研究中,阶级范式是否还有解释力,学界是有质疑的,使用阶级范式是否有可能滑下一种极端?我在《从“中国各族人民”到“中国人民”的社会主义塑造(1949—1954)》中有一段话能够很好地回应这样的质疑:

不能因为前三十年采取阶级视角打造了社会主义的平等社会,奠定了国家政治稳定、经济腾飞的基础后,阶级问题看似消退了,反过来怀疑阶级视角的存在或重要性,更不能以自由主义的视角来否定或进行非此即彼的简单批判。在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建构和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构造过程中,阶级认同是实现“中国人民”塑造的内核,即便在今天看似不出场,但从未缺席,即便有时候仅以暗线存在,但始终是一条主线。

当然,这篇文章并不认为人民视角是分析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唯一视角,中华文化视角同样重要。“两个结合”指导下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马克思主义的魂脉和中华文明的根脉都不可缺少,而我这篇文章更多是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进入的。这种找回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学研究之主张,本身就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学理论体系建设中需要处理的重大问题之一。

一段时期以来的学术研究中,形成了区分民族学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学术传统,强世功、张敏在《求是》2026年第3期发表的《新时代民族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中有非常精准的概况:

同样源自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关于原始社会形态的研究被视为民族学的研究内容,纳入基础教材体系之中,而关于民族独立解放、国家民族以及民族融合等论述则被划归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以至于引发“民族学”要不要研究“民族理论”的问题。这种学科划分实际上基于一种假定,即惟有西方人类学的研究框架和方法体系才能被认定为“学”或“学科”,而“民族理论”或“民族问题研究”则被视为政治主张、意识形态理论或政策研究,缺乏应有的学科身份和学术地位。这也引发民族学内部关于“小民族学”与“大民族学”的分歧和争论,影响到我国民族学的自主发展和学科体系的整体性建构。

在这个意义上,本文发掘恩格斯中华民族论述不仅能够正本清源,丰富“中华民族”一词的谱系研究,更是在“两个结合”指导下,整合传统民族学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构建更大视野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学的一种努力。因此,即便后来者可能会发现本文在细节上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已有学者关注恩格斯“中华民族”的翻译与传播问题,发现恩格斯“中华民族”译法早于1962年,这也并不妨碍本文的基本论断。

本文的顺利发表,离不开强世功、陈首、宋培军、章永乐、袁剑、张敏、傅正、陈辉、王凯歌、马衣努、吴双等师友的指导和帮助。感谢匿名评审人写了4000多字的意见,包括10条建设性的修改建议。我还要感谢常安教授。2020年4月我参加他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研究课题,开始真正关注民族研究。正是在他两篇非常有分量的关于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研究的文章(《学术月刊》2019年第9期的《缔造社会主义的中华民族大家庭——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奠基历程》、《开放时代》2020年第1期的《社会主义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建设(1947—1965)》)的启发下,我从政法理论研究转入社会主义宪制研究,给自己的政法研究找到了共同体这样的结合点。中华民族共同体和家庭共同体,也是我未来将政法研究引入部门法的重点方向。

最后,文章的错误可能难以避免,恳请学界同仁和读者朋友不吝赐教,有任何意见和建议都可以发给我(shaoliuyi@126.com)。

 

邵六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进入 邵六益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恩格斯   中华民族共同体  

本文责编:SuperAdmin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社会学 > 民族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75041.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开放时代,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5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