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是全人类共同价值,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也是动力机制。在全球化进程中,人权同时扮演着价值本体与批判工具的作用。不同文明均有关于人权的古典思想和制度遗产,其根源在于一切文明均以对人的本质、属性、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思考为出发点,任何宗教规范、社会习惯乃至于法律体系均是对人的身份性、人际权利与义务及人与共同体关系的规范性认知和调整。这是人权领域文明互鉴、制度互动与治理合作的根据。
文明互鉴代表了一种超越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的文明普遍主义,即预设了人类文明的差异性、多元性与合法性,以此为基础追求文明对话与文明互鉴。西方现代文明在起源与发展过程中出现过对非西方多元文明的互鉴吸收,但因其文明中心论和霸权等级制,在现代化与全球化过程中引导构建了一种西方中心主义的文明观和世界观。福山的历史终结论是这种西方中心主义在意识形态上的极致体现,而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虽保持了一定的现实主义清醒,但根底里仍预设了西方文明的优越性和巩固西方霸权的文明论策略。
在人权及其全球化领域,美西方是文明冲突论与人权普遍主义的推手,以人权为武器大搞文化战争,策动颜色革命,滥施干预制裁,延伸长臂管辖,从根本上是为了维护霸权体系及其超额利益。美西方人权观是一种自由个人主义的人权观,思想渊源上受到古典自然法、天赋人权与个体主权论的深刻影响和塑造,将个人理性和个人欲望转化为权利类别,对传统共同体及其美德秩序进行彻底批判和颠覆,推动形成了以个体与共同体相对立且虚化共同体为底层逻辑的现代社会秩序。苏格兰启蒙运动为这一套人权观与社会秩序提供了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础,而英国革命、美国革命与法国大革命则接力颠覆了共同体秩序及其人权观念,带来了以自由个人主义为主导意识形态的西方现代文明,并通过殖民化与全球化影响到所有的文明与民族。
这种自由个人主义的人权观与社会秩序观,以理性之力制造个体与共同体的对立,固然推动了个体解放、生产力发展与资本主义法权体系的建立,适应并助推了现代西方文明之普遍性与全球性的发展,但因其反共同体与原子化崇拜的特征与倾向,对西方自身的社会团结与民族团结,乃至于西方殖民体系所及的非西方世界,均产生了严重的撕裂和破坏性影响。西方最杰出的现代思想家群体曾对这一现代性框架及其后果提出过深刻批判:其一,英国保守主义思想家柏克对法国大革命的激进个人主义人权观、秩序观与社会运动观提出系统批判,主张文明与宪法是「过去的人、现在的人和未来的人」(共同体)共同守护传承的系统,个人或一代人缺乏颠覆的充足理性与正当权利;其二,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对资本主义的「虚假共同体」及其人权观进行批判,提出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与「真正的共同体」思想;其三,滕尼斯在《共同体与社会》中深入考察分析古代有机共同体与现代契约社会的精神与结构差异,对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现代社会秩序及其人权观加以批评,唤醒现代化进程中的民族与个人对共同体价值与传统的记忆和守护。从社会与政治运动层面来看,西方人权的全球化与浪漫主义、保守主义、民族主义、社群主义等集体范畴之人权观及其社会运动的起伏,反映的正是人类文明对自由个人主义人权模式的质疑与斗争,其终极根据即在于共同体人权的正当性、合理性与规范力量。二战后兴起的联合国人权运动与「三代人权」理论与制度进展,从人权哲学与国际人权法层面回应了上述历史与制度张力,并推动整个人权体系的「共同体化」。
中华民族共同体人权观是最为典型的共同体人权观,是以中华文明与中华民族共同体五千多年历史及其民本、民生理念为基础的,同时叠加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化时代化的思想理论成果。这一共同体人权观是「两个结合」在人权领域的思想结晶。中华民族共同体人权观具有如下思想与制度特征:第一,以人的关系性与共同体归属性为起点构建人的理论与人权体系,无论是儒家名分还是法家条令,都是将个体的人放置于社会共同体或国家共同体中加以定位、教化与保护,不会出现个人对共同体的道德与政治凌驾;第二,以四圈层的人格理论构建积极权利观,即君子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是完整而非孤立的人格,不同于自由个人主义塑造的「孤独个体」;第三,在共同体秩序的理想性上,以大一统作为凝聚国族、保护社稷黎庶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政治伦理和制度范式,以天下大同超越民族主义、殖民主义与帝国主义,从而构建起中国与世界的和谐秩序;第四,以民本主义和民生主义作为中国古代人权法律与政策的政治哲学框架,王权与王道需以民本、民生为念,得则正统,失则败亡,并于其中蕴含了与中华民族现代建设相关的民族、民权思想因子;第五,中华民族共同体人权观经历了中华民族的古今之变,在中西激荡与现代民族革命过程中接触吸收过西方资产阶级共和国及其人权观念,但没有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没有陷入自由个人主义人权观的泥潭,而是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与人权问题的正确道路,形成了以中华民族共同体为基础的当代中国人权观及其人权发展道路。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这是中华民族的自我理性立法,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里程碑,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人权观入法的关键标志。这部法律以增强中华民族共同性为主线和主目标,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政治共同体、文化共同体、社会共同体、经济共同体四个维度展开共同体建设的政策与法律规划,并设定了保障机制和责任机制。这部法律以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及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经验为根据,是新时代以来突出体现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立法成果。该法从共同体人权观出发,对各民族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进行了系统完整的规定和实践指引,有力推进各民族的共同现代化和共同繁荣发展。这一法律及其共同体人权观自然引起了美西方的人权理论危机和人权斗争反弹,各路民族分裂势力及美西方政府机构、智库、人权组织甚至联合国层面的人权机构从西方人权观出发对这一法律进行法理否定、人权攻击并煽动人权制裁。围绕这一法律的人权观与人权法律斗争必然是长期复杂的,也是充满风险挑战的。
环顾当今世界,美西方的逆全球化、冷战回归、种族主义回潮与保护主义政策愈演愈烈,内外皆出现了民族治理与人权治理的更深撕裂和冲突,而全球南方国家在针对新殖民主义与西方霸权体系的斗争以及内部民族治理、人权治理与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日益陷入民族团结与自主现代化的重重困境之中,频繁遭遇美西方颜色革命冲击和干预制裁打压。人类面临着民族治理与人权治理的共同时代难题,而中国给出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治理智慧与制度方案,正以其文明底蕴、政治理性、民族共同体凝聚力、人权治理优势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塑造力而成为世界民族治理与人权发展的法治文明样本。
中央民族大学是从事民族领域自主知识体系研究的学术重镇,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学构建与民族团结进步立法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在民族领域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建设参与方面有长期传统和优势。中央民族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依托法学院并在全校支持下逐步建设成为民族领域人权研究、保护与外宣的国家级人权基地。新疆是中华文化多元一体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宝地,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带一路」文明互鉴、经贸来往与人权合作的关键平台,中央民族大学的涉疆考古、历史文化、法律、社会及中亚周边区域研究走在全国前列。中央民族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将以此为基础和契机,积极深入开展涉疆研究和国际学术交流合作,深耕民族领域人权的全面保障发展与中华民族共同体人权观的理论构建,为我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涉疆自主知识体系与人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做出独特的民大贡献。
(本文为作者在新疆社会科学院主办的「人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暨构建中国涉疆自主知识体系学术研讨会」【2026年7月9日,乌鲁木齐】上的主旨发言,发表时略有修订。)
作者为中央民族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