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纪宏: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8 次 更新时间:2026-06-25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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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6年第22期。

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新时代中国法学界立足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塑造中国法治理论主体性的战略任务。马克思主义作为我们立党立国、兴党兴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新时代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魂脉,更是中国法学学科建设、理论创新、知识建构的根本指引。必须用好“两个结合”这一根本方法,将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与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走出一条独具特色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构建路径。

01立场自觉:马克思主义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根本政治立场与理论基点

立场决定方向、立场决定范式、立场决定成果属性。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是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根本出发点与立足点,是贯穿体系构建全过程、各维度的根本遵循,这是由中国法治建设的本质属性、法学研究的意识形态属性以及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根本规律共同决定的。唯有锚定正确的理论立场,才能真正构建出契合中国国情、贴合中国实践、彰显中国特色的原创性法学知识体系。

不同于西方法学理论以唯心史观、抽象人性论为底层立场,以资本逻辑、个人本位为核心导向,马克思主义立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了法律的本质、起源、发展规律与社会功能,明确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服务于社会发展与人民利益的属性,为法学研究划定了政治方向与学术边界。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首先体现为立场的自主性,即摆脱西方中心主义法学话语体系,摒弃西方自由主义法学、规范主义法学的片面立场。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首要是坚守马克思主义根本立场,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校准研究方向,以马克思主义方法论规范学术探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坚决反对和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观点,筑牢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根基。

02实践导向: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的科学方法论根基

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首要观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突破了传统西方认识论割裂主客观、割裂历史与现实、割裂理论与实践的片面局限,构建起贯通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整合知识生成与实践运用的整体性知识理论体系,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系统性构建提供了科学的研究范式与逻辑框架。当前我国在推进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中存在的碎片化、表层化问题,本质上都是因为缺乏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系统把握。必须坚持实践的观点、历史的观点、辩证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在实践中认识真理、检验真理、发展真理。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关于人类知识生成、存在、发展的系统性理论,完整阐释了理论从客观实践生发、经主观认知提炼、在实践检验完善、随时代发展迭代的全链条逻辑过程,实现了对知识本质与运行规律的科学化、整体性把握。相较于西方单一、静态的知识理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具备鲜明的实践性、历史性、整体性、辩证性特质,构建了“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立体研究方法体系。

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来看,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坚持以历史唯物主义视角看待知识发展,认为任何知识体系都是特定历史阶段社会实践的产物,必然伴随社会发展而迭代更新。这要求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必须立足中国法治百年发展史、衔接新时代法治建设现实,杜绝脱离历史根基的主观建构与脱离现实需求的理论空谈。

从国际和国内相关联来看,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坚持普遍联系的辩证思维,既承认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尊重世界法学知识的普遍规律,又强调不同国家、不同社会制度下法治实践与法学知识的差异性、特殊性,为我们借鉴域外优秀法治成果、坚守中国法治主体性提供了科学准则。

从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来看,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坚守实践第一的观点,明确知识来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接受实践检验、在实践中发展,打破了经验式、教条式、书斋式的知识建构模式。要求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扎根中国法治实践、回应中国法治问题,实现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的同频共振。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核心价值,在于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提供了统一的认知逻辑与建构标准。法学知识并非孤立的概念、规范、制度集合,而是一套具备完整生成逻辑、严谨内在关联、明确实践导向的科学知识系统。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厘清中国法学知识的生成脉络、存在形态、运行机制与发展规律,摆脱当前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重规范轻本质、重移植轻原创、重理论轻实践、重碎片轻体系的突出问题,推动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从零散化、碎片化的学术积累,转向系统化、体系化、自主化的理论建构,实现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范式重塑与形态革新。

03体系架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多维体系与逻辑关联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完整的知识体系,涵盖世界观、方法论、价值论、制度论、事实论、实践论、发展论等。各维度知识体系既具备独立的理论内涵与研究范畴,又相互支撑、相互赋能、辩证统一,共同构成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完整框架,也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分层建构、系统布局提供了理论模板。深刻把握这一多维体系的内在关联,是精准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

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与认识论是整个理论体系的逻辑前提与根本基石,统领所有知识维度的建构与发展。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揭示了世界的物质性、事物发展的运动规律、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明确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本质属性与发展逻辑,为法学研究划定了根本认知立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坚持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动力、目的和检验标准,坚持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辩证认知过程,强调主观认知必须贴合客观实际、理论建构必须遵循客观规律。世界观解决的是“如何看待法治”的根本立场问题,认识论解决的是“如何认知法律”的方法问题,二者共同构成法学知识生成的前置条件,决定了法学知识的科学性与真实性。

在世界观与认识论的统领下,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价值论、制度论、事实论、实践论、发展论依次展开、层层落地,形成完整的知识闭环。方法论是认知和改造法治实践的工具支撑,为法学研究提供辩证分析、历史分析、实践分析、系统分析的科学方法;价值论明确法治建设与法学研究的价值导向,坚守人民至上,界定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秩序维护等法治核心价值的科学内涵;制度论与规范论聚焦法治的制度载体,阐释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生成逻辑、体系架构与运行规则;事实论涵盖法律事件、法律行为、社会法治现状等客观存在的研究对象,推动法学研究贴合客观实际;实践论贯穿法治运行全过程,涵盖法律实施、法律适用、效果评价、制度校正等实践环节,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动态衔接;发展论立足辩证发展思维,阐释法学知识与法治实践的规律,保障知识体系的时代性与创新性。

各知识体系维度之间形成互为前提、相互依存、动态赋能的有机统一关系。世界观与认识论为其他所有维度提供根本遵循,方法论是世界观与认识论的具体转化,价值论界定体系建构的核心导向,制度论、规范论、事实论搭建知识体系的实体载体,实践论实现知识的落地运用与检验,发展论保障知识体系的持续革新。这种严密的内在逻辑,要求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必须坚持系统思维,实现全维度、全覆盖的体系建构。

04认知纠偏:立足世界观方法论,筑牢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科学根基

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最根本是坚守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严格遵循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客观要求,破除法学知识建构的主观化、片面化、教条化困境。构建科学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必须立足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以客观规律为遵循、以实践事实为依据、以辩证思维为方法,科学揭示法律现象的生成、存在与发展规律。

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要求我们必须立足历史唯物主义视角看待法律现象,把握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法律是特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产物,是适应社会治理需求、回应社会发展矛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工具。法律的产生、存续、变革与消亡,始终遵循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必然伴随社会经济结构、社会主要矛盾、社会治理需求的变化而迭代调整。这就要求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必须立足中国式现代化实践,从中国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社会结构的客观特征、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出发,建构科学的理论知识,坚决摒弃脱离社会现实、照搬西方理论的主观建构模式。

马克思主义方法论要求我们必须坚守实践认知逻辑,遵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辩证认知规律。法学知识的科学性,不在于理论逻辑的自我圆满、学术范式的自我闭环,而在于是否能够真实反映中国法治实践、有效解释中国法治现象、科学指导中国法治建设。长期以来,部分法学研究脱离中国法治实践,以西方理论范式为标准裁剪中国现实,以主观学术想象替代客观实践规律,构建出看似严谨、实则空洞的理论知识,无法解释中国法治的独特性、无法解决中国法治的现实问题,本质上就是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要求。

脱离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的指引,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必然陷入思维困境。一是主观臆造困境,脱离客观社会规律与法治实践事实,凭学术经验、域外范式、主观认知建构法学理论,导致知识体系悬浮于实践之上、游离于现实之外;二是教条主义困境,机械套用经典理论、西方学术范式,忽视中国法治的实践性与时代性,弱化理论创新的自主性;三是碎片化认知困境,割裂法律与社会、制度与实践、价值与规范的内在关联,孤立解读法律条文、单一研究法律制度,无法把握法治运行的整体规律。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始终坚守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坚持客观认知、实践导向、辩证思维,确保法学知识的生成、整合与创新都符合客观规律、贴合中国实际、具备科学属性。

05体系重塑:超越单一方法论局限,构建全维度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在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中的落地,绝非局限于单一的法学方法论层面,而是体现为系统化、整体性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建构。当前我国法学研究与知识体系构建存在短板,局限于法教义学的单一方法论范式,将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等同于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梳理与解读,片面聚焦制度论、规范论等,忽视了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认识论、价值论、实践论、发展论等维度的系统建构,导致现有法学知识体系存在维度缺失、结构失衡、根基不牢、自主性不足等问题。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实现全维度、立体化的知识体系重塑。

当前主流的法教义学研究范式,优势在于精准梳理法律规范体系、细化法律适用规则、完善法律解释方法,能够为法律实施、司法裁判提供技术支撑,属于法学知识体系中制度论、规范论、方法论的下位层次内容。但这一范式存在天然的局限性:仅聚焦现有法律规范的逻辑梳理与技术解读,不追问法律制度的生成根源、价值导向、社会基础与实践成效;仅注重静态的规则体系建构,忽视法治动态运行的实施、监督、保障、校正全过程;仅依赖形式逻辑的推演,缺乏世界观方法论的科学指引,无法从本质层面把握法律发展的客观规律。

法学是全维度的完整知识体系,必须系统构建一体化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一是夯实法学世界观体系,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历史逻辑、发展规律,确立中国法学研究的根本认知框架;二是完善法学方法论体系,构建契合中国法治实践的辩证研究、实证研究、实践研究相结合的多元方法体系;三是建构中国特色的法学价值论体系,阐释公平正义、权利保障、法治为民的价值内涵,确立中国法治的价值标尺;四是优化法学制度论与规范论体系,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阐释中国制度的独特优势;五是健全法学事实论与行为论体系,聚焦中国法治实践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社会法治现象,推动理论研究与客观事实的精准对接;六是完善法学实施论、监督论、保障论体系,覆盖法律实施、司法适用、法治监督、权利保障、制度校正等全实践环节,构建动态运行的法治知识体系;七是构建法学发展论体系,立足时代发展需求,把握法治迭代规律,实现法学知识体系的与时俱进、创新发展。 这种全维度的知识体系建构,实现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与法学研究的深度融合,推动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从单一规范技术体系,升级为集思想性、理论性、价值性、制度性、实践性、发展性于一体的完整科学体系。

06本质赋能:坚守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塑造中国法学知识的自主特质

立场的科学性决定知识的有效性,立场的自主性决定知识的原创性。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自主”是核心标识,“科学”是本质要求。只有立场清晰、根基稳固,才能生成具备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学知识体系,实现中国法学从“跟随模仿”向“自主创新”、从“域外移植”向“本土原创”的根本转型。

马克思主义立场明确了中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本质、人民至上的根本立场、坚持党的领导的根本原则,这是中国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也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最根本的政治属性。依托马克思主义立场建构的法学知识体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阐释中国法治的制度优势、理论逻辑、实践经验,坚决摒弃西方“宪政”、资本本位、个人至上的法治范式,确保法学研究始终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大局。

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要求,必须立足历史唯物主义阐释法律本质,立足实践认知逻辑创新法学理论,立足人民本位界定法治价值。中国法学研究必须立足中国历史、中国国情、中国实践、中国问题的创新,形成区别于西方法学的原创性理论范式、概念体系、学术话语,实现理论体系的自主建构。

马克思主义辩证方法、历史方法、实践方法、系统方法,为法学研究提供了科学的分析工具,能够精准把握中国法治建设的规律,有效破解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托科学方法建构的法学知识体系,既符合人类法治文明的普遍规律,又贴合中国法治的特殊实践,既能够解释历史法治现象、回应现实法治问题,又能够预判未来法治发展趋势、指导法治实践创新。

实践充分证明,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是赋能自主创新的根本动力。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根本立场,推进全维度、体系化的法学知识创新,构建立场坚定、逻辑严密、体系完整、贴合实践、与时俱进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学术支撑与话语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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