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纪宏:中国自主宪法学知识体系中的宪法实施误差值评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2 次 更新时间:2026-07-07 13:31

进入专题: 自主知识体系   宪法实施   误差值   评价机制  

莫纪宏 (进入专栏)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内容摘要:传统宪法学长期秉持“完美型宪法实施”单向思维,将宪法实施视为绝对化、无偏差的规范落地过程,忽视了宪法实施作为复杂社会系统工程的客观复杂性与动态适应性,导致宪法实施评价陷入“非黑即白”的认知困境,难以对实践活动形成全面、有效的指引。应用宪法学以解决宪法实践问题为核心导向,强调宪法实施的实践性、可操作性与动态平衡性。宪法实施过程中存在“可接受偏差值空间”,将宪法实施活动纳入工程学评估范畴,可构建科学的宪法实施误差值评价机制。该机制以工程学的系统论、控制论为方法论支撑,有机融合了宪法实施行为、实施效果与主观评价三大核心要素,从而建立起多维度、多层次、可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与运行流程,最终形成一套全新的宪法全面实施分析体系,以推进中国自主宪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宪法实施;误差值;评价机制

本文刊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6年第3期第1—17页。

问题缘起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也明确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宪法实施作为宪法规范转化为社会实践的核心环节,是连接宪法文本与国家治理实践的桥梁,直接关系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成效。长期以来,我国宪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均高度重视宪法实施问题,围绕宪法实施的路径、保障机制、监督体系等形成了大量研究成果,推动宪法实施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个领域逐步落地。然而,在宪法实施评价领域,传统理论始终未能突破“完美型实施”的单向思维定式,将宪法实施的理想状态界定为“规范无偏差落地”,认为任何偏离宪法文本的实施行为都属于违法或不当范畴,这种认知与宪法实施的实践逻辑存在显著脱节。

从实践来看,宪法实施是一项涉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体等多元主体,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多个领域的复杂系统工程。宪法文本的原则性、抽象性与滞后性,社会现实的动态性、复杂性与多样性,以及实施主体的认知能力、行为偏好、资源约束等多重因素,决定了宪法实施不可能完全达到“零误差”的完美状态。传统完美型评价思维忽视了这些客观变量,要么以绝对化标准否定宪法实施的实践成效,要么因缺乏科学评价工具而无法精准识别实施过程中的偏差问题,导致宪法实施评价要么陷入“形式化”困境,要么难以对实践形成有效指导。例如,在地方政府依据宪法精神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为适配本地实际情况对宪法原则进行的细化与调整,究竟属于合理的适应性优化,还是需要纠正的实施偏差,传统评价思维难以给出明确答案。

随着应用宪法学的兴起,宪法研究逐渐从“文本解读”向“实践回应”转型,更加注重宪法实施的实践性与可操作性,为化解传统评价困境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应用宪法学强调,宪法实施不仅是规范的落地过程,更是一个动态调整、适应实践的过程,应尊重宪法实施的客观规律,在坚守宪法核心原则与精神的前提下,给予实施活动一定的弹性空间。基于此,本文提出构建宪法实施误差值科学评价机制,核心在于改变传统单向思维,明确宪法实施可接受偏差值的范围,运用工程学方法将实施行为、效果与主观评价有机融合,实现对宪法实施活动的全面、精准、动态评估,为宪法实施的优化完善提供科学依据。这一研究不仅能够丰富应用宪法学的理论体系,更能为我国宪法实施实践提供可操作的评价工具,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理论基础:应用宪法学视角下宪法实施误差的再认知

(一)应用宪法学的核心特质与宪法实施的实践逻辑

1.应用宪法学的核心特质

应用宪法学是应用法学和宪法学的重要交叉,与侧重文本解读、法理分析的规范宪法学不同,应用宪法学以宪法实践为核心导向,强调宪法的实践性、可操作性与问题导向性。其核心特质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实践回应性,应用宪法学聚焦宪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以解决实践难题为目标,推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精准对接,而非局限于宪法文本的抽象解读;二是动态平衡性,应用宪法学承认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张力,主张在坚守宪法核心原则与精神的前提下,通过动态调整实现规范与实践的平衡,而非追求绝对化的规范落地;三是跨学科融合性,应用宪法学突破传统宪法学的学科边界,积极借鉴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工程学等其他学科的理论与方法,提升解决宪法实践问题的能力。

应用宪法学的核心特质决定了其对宪法实施的认知与传统规范宪法学存在本质差异。传统规范宪法学以“文本为中心”,将宪法实施视为规范的单向落地过程,追求“零误差”的完美状态;而应用宪法学以“实践为中心”,将宪法实施视为一个动态调整、多方互动的复杂过程,尊重实施过程中的客观变量,认可合理偏差的存在,为构建误差值评价机制提供了核心理论支撑。

2.宪法实施的实践逻辑与误差产生的必然性

宪法实施的实践逻辑与传统理论认知的差异,决定了实施误差产生的必然性。从实施主体来看,宪法实施涉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体等多元主体,各主体的认知能力、行为目标、资源约束存在显著差异,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出现认知偏差、行为偏差。例如,立法机关在将宪法原则转化为具体法律规范时,可能因对宪法精神的理解不同而出现规范细化偏差;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因追求行政效率而出现程序偏差。从实施对象来看,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抽象性特征,对具体社会关系的调整缺乏明确指引,而社会现实具有动态性、复杂性特征,新的社会问题、社会关系不断涌现,导致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天然的张力,这种张力必然会转化为实施过程中的偏差。

从实施过程来看,宪法实施是一个涵盖“规范解读—行为实施—效果呈现”的多环节链条,每个环节都可能因各种因素导致误差产生。在规范解读环节,对宪法文本的解释方法、解释立场不同,可能产生解读偏差;在行为实施环节,实施主体的行为选择、资源投入、技术手段等因素,可能导致行为偏差;在效果呈现环节,社会环境、公众认知、利益格局等因素的变化,可能导致实施效果与预期目标出现偏差。此外,宪法实施还受到历史文化、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等宏观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的复杂性进一步加剧了实施误差产生的必然性。

需要强调的是,宪法实施误差并非完全负面,合理的误差能够推动宪法实施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实现宪法的动态完善。例如,地方政府在宪法授权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的政策进行优化调整,这种偏差属于合理的适应性偏差,能够提升宪法实施的实效性。而应用宪法学视角下的宪法实施评价,核心就在于区分合理偏差与不合理偏差,为可接受偏差提供存在空间,同时对不合理偏差进行精准识别与纠正。

(二)宪法实施误差值的内涵、特征与类型划分

1.宪法实施误差值的内涵界定

基于应用宪法学视角,本文将宪法实施误差值界定为: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实施行为、实施效果与宪法规范的预期目标、核心精神之间的偏离程度,通过量化指标与定性描述相结合的方式呈现的数值化表征。这一内涵包含三个核心要素:一是偏差主体,即宪法实施误差来源于实施行为、实施效果两个维度,既包括实施行为与宪法规范的偏离,也包括实施效果与预期目标的偏离;二是偏差基准,以宪法规范的核心精神、基本原则与预期目标为基准,而非绝对化的文本表述,兼顾规范刚性与实践弹性;三是偏差表征,采用量化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既通过具体数值反映偏差的程度,又通过定性分析说明偏差的性质与成因,实现对偏差的全面认知。

宪法实施误差值与传统意义上的“违宪”存在本质区别:违宪是指实施行为违反宪法的核心原则与明确规定,属于不可接受的严重偏差,具有实施行为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具有违法性与危害性;而宪法实施误差值涵盖了可接受偏差与不可接受偏差,既包括轻微的、合理的适应性偏差,也包括需要纠正的严重偏差,其核心功能是通过精准量化与定性分析,区分偏差的性质与程度,为实施活动的优化提供依据,而非单纯判定是否违宪。宪法实施误差值往往被转化为宪法实施中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权”必须是有边界的,服从一定的裁量基准。

2.宪法实施误差值的核心特征

传统宪法学对宪法实施的价值期待过于理想化,“零容忍”能够体现对违反宪法规定行为的评价态度上的绝对主义立场,而在应用宪法学看来,宪法实施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必然要服从工程学的定律,即任何一项设计产生的工程,包括制度工程,其实际状况都不可能与预期要求完全吻合,理所当然地存在一定的“误差值”,在“误差值”范围内都可以作为有效合格的宪法实施。因此,将宪法实施误差值概念引入宪法实施评价领域,是宪法学科学性的体现,可以使宪法学摆脱过于强势的宪法伦理的束缚。要理解宪法实施误差值的科学性和正当性,至少要把握宪法实施误差值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其一是具有客观性。宪法实施误差的产生是多种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受主观意志的影响,无论是实施主体的认知偏差、资源约束,还是社会现实的复杂性、规范的抽象性,都属于客观存在的变量,决定了误差值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要求评价机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客观数据与事实为依据,避免主观臆断。

其二是具有动态性。宪法实施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实施误差值也会随着实施环境、实施主体、实施手段、社会现实等因素的变化而动态变化。例如,某一实施行为在特定历史阶段属于合理偏差,随着社会发展与规范完善,可能转化为不可接受偏差;反之,部分阶段性的严重偏差,通过调整实施策略也可能逐步缩小。这就要求评价机制必须具备动态调整能力,实时跟踪误差值的变化。

其三是具有层次性。宪法实施涉及多个环节、多个主体、多个领域,实施误差值也呈现出明显的层次性。从偏差程度来看,可分为轻微偏差、一般偏差、严重偏差;从偏差领域来看,可分为立法实施偏差、行政实施偏差、司法实施偏差、社会实施偏差;从偏差性质来看,可分为合理偏差与不合理偏差。层次性特征要求评价机制必须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评价体系,精准识别不同类型的偏差。

其四是具有可控性。虽然宪法实施误差的产生具有必然性,但绝大多数误差并非不可控制。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精准识别偏差的成因、性质与程度,采取针对性的调整措施,能够有效缩小偏差范围,将误差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可控性特征是构建误差值评价机制的重要前提,也决定了评价机制的实践价值。

3.宪法实施误差值的类型划分

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宪法实施误差值可分为多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偏差具有不同的成因与应对策略,明确类型划分是构建评价机制的重要基础。

一是依据偏差性质可分为合理偏差与不合理偏差。合理偏差是指在坚守宪法核心原则与精神的前提下,为适配社会现实、提升实施效果而产生的轻微偏差,具有适应性、暂时性与无害性特征。例如,地方立法中为应对本地特殊社会问题,对宪法原则进行的细化补充,未突破宪法授权范围,属于合理偏差。不合理偏差是指违反宪法核心原则、超出宪法授权范围,或因实施主体故意、重大过失导致的偏差,具有危害性、持续性特征,如立法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而立法,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违反宪法规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属于不合理偏差。

二是依据偏差来源可分为行为偏差与效果偏差。行为偏差是指实施主体的行为过程与宪法规范、实施程序的要求存在偏离,如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违反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超越法定权限。效果偏差是指实施行为符合宪法规范要求,但实施效果与宪法预期目标存在偏离,如某一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符合宪法规定,但未能有效实现宪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目标,导致社会公众满意度较低。

三是依据偏差程度可分为轻微偏差、一般偏差与严重偏差。轻微偏差是指偏差程度较小,未影响宪法核心原则的实现,也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可通过自主调整逐步纠正,如实施过程中的程序细节瑕疵。一般偏差是指偏差程度中等,对宪法实施效果产生一定影响,需通过专项整改予以纠正,如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存在部分与宪法精神不符的表述。严重偏差是指偏差程度较大,违反宪法核心原则,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属于违宪范畴,需通过违宪审查、撤销等方式予以纠正,如制定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

四是依据实施领域可分为立法实施偏差、行政实施偏差、司法实施偏差与社会实施偏差。立法实施偏差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的偏差;行政实施偏差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偏差;司法实施偏差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产生的偏差,如裁判结果违反宪法精神;社会实施偏差是指社会组织、公民个体在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过程中产生的偏差,如公民缺乏宪法意识,违反宪法规定的义务。

(三)宪法实施可接受偏差值的界定:原则、范围与边界

1.可接受偏差值的界定原则

界定宪法实施可接受偏差值,必须坚守应用宪法学的核心理念,兼顾宪法规范的刚性与实践的弹性,遵循以下四大原则。

首先是宪法核心原则必须坚守原则。这是界定可接受偏差值的首要原则。无论偏差的类型、程度如何,只要涉及宪法核心原则、根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等核心内容,均不允许存在偏差,必须严格按照宪法规定执行。宪法核心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依法治国原则、党的领导原则、平等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宪法的灵魂,是不可突破的底线,任何偏离这些原则的偏差都属于不可接受偏差。

其次是实践适应性原则。可接受偏差的存在,本质上是为了适应社会现实的复杂性与动态性,提升宪法实施的实效性。在坚守宪法核心原则的前提下,对于宪法文本中原则性、抽象性的规定,允许实施主体结合具体实践进行细化、调整,只要这种调整符合社会发展需求、有利于实现宪法目标,就属于可接受偏差。例如,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较为原则,行政机关在制定具体保障措施时,可结合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安排,这种差异化调整属于合理的可接受偏差。再次是比例原则。可接受偏差的程度、范围必须与实施目标、社会需求相匹配,遵循比例原则,即偏差的存在必须是实现宪法实施目标所必需的,且偏差程度尽可能最小,不得超出必要范围。例如,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政机关采取临时管控措施,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出行自由进行适当限制,这种限制属于为实现公共利益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因为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和由此获得的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合理的比例关系,故偏差程度被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属于可接受偏差;但如果限制措施超出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必要范围,对公民权利造成过度侵犯,产生“弊大于利”的负面效果,则属于不可接受偏差。

最后是社会认同原则。可接受偏差必须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与公共利益。宪法实施的最终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若实施偏差导致社会公众普遍不满,损害公共利益,即使未突破宪法核心原则,也应视为不可接受偏差。例如,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虽然未违反宪法核心原则,但明显偏向特定群体利益,损害多数公众利益,引发社会广泛质疑,这种偏差就属于不可接受偏差。

2.可接受偏差值的范围界定

结合上述界定原则,宪法实施可接受偏差值的范围主要限定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宪法原则的细化与补充范围。宪法文本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实施主体在将宪法原则转化为具体实践的过程中,对原则进行的细化、补充与解释,只要不偏离原则本意,就属于可接受偏差。例如,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如果立法机关制定“人权保障法”,对人权保障的具体内容、实施路径、责任主体进行细化,在确保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有效平衡的前提下,对基本人权事项作出法律上必要的限制,这种细化行为属于可接受偏差;行政机关结合本领域实际,对机动车出行的“路权”作出必要限制,属于人权保障的具体措施,在性质上也属于可接受偏差。

第二,实践中的适应性调整范围。为适配社会现实的动态变化,实施主体在宪法授权范围内进行的适应性调整,属于可接受偏差。例如,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公民的隐私权、数据权等新型权利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难以完全覆盖这些新型权利,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依据宪法人权保障原则,将这些新型权利纳入保护范围,这种适应性调整属于可接受偏差;地方政府为推动经济发展,在宪法授权范围内制定差异化的产业政策或对某些领域的“政策松绑”,也属于可接受偏差。

第三,实施程序的轻微瑕疵范围。在宪法实施过程中,若实施行为符合宪法核心原则与实体规定,仅在程序细节上存在轻微瑕疵,未影响实施效果与公民合法权益,属于可接受偏差。例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但执法行为本身合法、合理,未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这种程序细节瑕疵属于可接受偏差,可通过补正程序予以纠正,无须否定整个执法行为的效力;但如果属于法律上存在重大利益、不经过特定行政程序无法产生有效行政行为的情形,则不宜作为可接受的行政程序瑕疵。

第四,区域与群体的差异化适配范围。我国地域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同群体的需求存在差异,在坚守宪法平等原则的前提下,实施主体为实现实质平等而进行的差异化安排,属于可接受偏差。例如,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地方政府制定符合民族习俗、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虽然与其他地区的政策存在差异,但符合宪法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原则,属于可接受偏差;针对残疾人、老年人以及数字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制定专项保障政策,也属于可接受偏差。

3.可接受偏差值的边界划定

可接受偏差值并非无限度,必须明确边界,超出边界的偏差即属于不可接受偏差,需予以纠正。可接受偏差值的边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不得突破宪法核心原则与根本制度。这是可接受偏差值的绝对边界。宪法核心原则与根本制度是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国家治理的根本遵循,任何实施行为都不得偏离这些内容,否则无论偏差程度大小,都属于不可接受偏差。例如,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违反人民主权原则,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不得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得违反社会主义制度,推行资本主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上述“禁止”事项就属于不得突破的宪法核心原则。

其二,不得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核心内容。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保障的重点,可接受偏差值不得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核心内容,仅允许在权利保障的方式、程度上进行轻微调整。例如,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是人身自由权的核心内容,任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除法定情形外,都属于不可接受偏差;而在人身自由权的保障措施上,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优化,属于可接受偏差。

其三,不得违反法定权限与程序的核心要求。实施主体的行为必须在宪法授权范围内进行,遵守法定程序的核心要求,超出法定权限、违反程序核心要求的偏差,属于不可接受偏差。例如,立法机关不得制定超出宪法授权范围的法律,司法机关不得行使立法机关的职权,这些都属于权限边界,不得突破;法定程序的核心要求,如立法程序中的听证、表决,司法程序中的回避、公开,都必须严格遵守,违反这些核心要求的偏差,属于不可接受偏差。

其四,不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可接受偏差必须以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若偏差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即使未突破宪法核心原则,也属于不可接受偏差。例如,某一实施行为虽然未违反宪法规定,但引发大规模社会冲突、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就属于不可接受偏差,需及时纠正。

方法论融合:工程学视角下宪法实施误差值评价的可行性与适配性

(一)工程学的核心方法与宪法实施评价的内在契合

1.工程学的核心方法与理念

工程学是一门研究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构建人工系统的学科,其核心目标是通过科学的方法与手段,实现系统的优化设计、高效运行与动态控制,具备系统性、量化性、动态性、可控性等核心特征。工程学的核心方法与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系统论方法。工程学将研究对象视为一个有机系统,注重分析系统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联系,通过整体优化实现系统目标。系统论方法强调整体性、关联性、层次性,要求从全局出发,统筹考虑各要素的影响,避免孤立分析单一要素。

二是控制论方法。控制论是工程学的核心方法论之一,通过构建“反馈—调整—控制”的闭环机制,对系统运行过程中的偏差进行实时监测、精准识别与动态调整,将系统运行状态控制在预期范围内。控制论方法强调动态性、可控性,注重通过反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确保系统目标的实现。

三是量化评估方法。工程学注重通过数据化、量化分析,精准描述系统运行状态与偏差程度,避免主观臆断。量化评估方法通过构建指标体系、设定评价标准、采集分析数据,将抽象的系统状态转化为具体的数值,为系统优化与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四是优化设计方法。工程学强调通过科学的设计,优化系统的结构与运行流程,提升系统的运行效率与稳定性。优化设计方法注重兼顾系统的功能性、安全性、经济性,在多种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实现系统目标的最大化。

2.工程学方法与宪法实施误差值评价的内在契合

将工程学方法引入宪法实施误差值评价,并非简单的跨学科嫁接,而是基于二者的内在契合性,这种契合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研究对象的系统性契合。宪法实施是一个涉及多元主体、多个环节、多个领域的复杂系统,与工程学研究的“人工系统”具有同质性。从系统构成来看,宪法实施系统包括实施主体(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实施客体(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实施环境(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实施手段(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宣传教育)等要素,各要素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形成有机整体;从系统目标来看,宪法实施系统的目标是实现宪法规范的落地、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和国家法治统一、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工程学系统的目标导向具有一致性。这种系统性特征,为工程学系统论方法的应用提供了前提。

二是评价需求的量化性契合。宪法实施误差值评价的核心需求是精准量化偏差程度,区分偏差性质,而工程学的量化评估方法能够满足这一需求。传统宪法实施评价多以定性描述为主,难以精准反映偏差的具体程度与变化趋势,而工程学通过构建量化指标体系、采集分析数据,能够将抽象的实施偏差转化为具体的数值,实现对偏差的精准研判。例如,通过量化指标衡量行政机关执法行为与宪法规范的偏离程度,通过对法治政府建设数据与宪法价值的要求进行量化对比,分析偏差的变化趋势,为评价法治政府的实现状况和程度提供客观依据。

三是实施过程的动态性契合。宪法实施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实施误差值也会随之动态变化,这与工程学控制论方法的动态控制理念高度契合。工程学控制论通过构建闭环反馈机制,实时监测系统运行偏差,及时调整控制策略,将系统运行控制在预期范围;而宪法实施误差值评价也需要建立动态监测与反馈机制,实时跟踪实施偏差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确保宪法实施始终处于可接受范围。这种动态性契合,能够实现对宪法实施过程的全程管控。

四是评价目标的优化性契合。宪法实施误差值评价的最终目标是优化宪法实施活动,提升实施效果,这与工程学的优化设计理念相一致。工程学通过优化系统结构与运行流程,提升系统运行效率;而宪法实施误差值评价通过识别偏差成因、分析偏差影响,提出针对性的优化措施,调整实施策略、完善实施机制,推动宪法实施效果的持续提升。这种优化性契合,能够实现评价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二)工程学方法应用于宪法实施误差值评价的可行性分析

1.理论可行性:跨学科融合的理论支撑

随着学科交叉融合的不断深入,跨学科研究已成为学术研究的重要趋势,应用宪法学的开放性特质为工程学方法的引入提供了理论支撑。应用宪法学本身就突破了传统宪法学的学科边界,主张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与方法解决宪法实践问题,工程学作为一门兼具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的学科,其系统论、控制论、量化评估等方法,能够弥补传统宪法学评价方法的不足,丰富宪法实施评价的理论体系。

同时,宪法实施评价的核心是对“实践过程”的评估,与工程学对“系统运行过程”的评估具有理论同构性。无论是宪法实施系统,还是工程学研究的人工系统,其运行过程都存在目标设定、行为实施、效果反馈、偏差调整等核心环节,这种过程的同构性,使得工程学方法能够直接应用于宪法实施误差值评价,无须进行理论上的重大突破。此外,国外已有部分学者将工程学、系统科学等方法引入宪法研究,形成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为我国相关研究提供了可借鉴的理论经验,进一步验证了跨学科融合的理论可行性。

2.实践可行性:宪法实施实践的基础支撑

我国宪法实施实践的不断推进,为工程学方法的应用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一方面,宪法实施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断提升,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实施体系,为量化指标的设定、数据的采集提供了可能。例如,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行政机关的执法流程、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都日益规范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统计数据不断完善,能够为量化评价提供充足的数据支撑。另一方面,我国宪法实施的监督体系不断完善,违宪审查机制、备案审查机制、执法监督机制等逐步落地,能够及时发现实施偏差,为动态反馈与调整提供实践路径。

同时,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工程学方法的应用提供了技术支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能够实现对宪法实施数据的实时采集、分析与处理,提升评价的效率与精准度。例如,通过大数据技术采集行政机关执法数据、司法机关裁判数据、公民满意度数据等,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数据分析,识别实施偏差的成因与趋势,为评价机制的运行提供技术保障。此外,我国部分地区已开始尝试运用量化方法、大数据技术开展法治评估、政府绩效评估等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宪法实施误差值评价提供可借鉴的实践模式。

3.操作可行性:评价指标与方法的适配性

工程学方法的操作性较强,其量化评估、系统设计、动态控制等方法,能够与宪法实施误差值评价的需求精准适配,具备较强的操作可行性。从指标设定来看,工程学强调指标的科学性、系统性、可量化性,这与宪法实施误差值评价的指标需求相一致。通过借鉴工程学的指标设计方法,能够构建涵盖实施行为、实施效果、主观评价等维度的量化指标体系,明确各指标的权重、评价标准,实现对偏差的精准量化;从数据采集来看,工程学注重数据的客观性、全面性,能够指导评价机制从多个渠道采集数据,包括官方统计数据、实地调研数据、公众反馈数据等,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与全面性;从结果应用来看,工程学的反馈调整机制能够指导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转化为具体的优化措施,形成“评价—反馈—调整—优化”的闭环,确保评价结果能够有效指导实践。

(三)工程学方法应用于宪法实施误差值评价的适配路径

1.理念适配:树立系统、动态、量化的评价理念

工程学方法的应用,首先需要实现理念层面的适配,打破传统定性、静态、孤立的评价理念,树立系统、动态、量化的评价理念。一是系统评价理念,将宪法实施视为一个有机系统,从整体出发,统筹考虑实施主体、实施环节、实施环境等各要素的影响,避免孤立评价单一环节、单一主体的实施行为,确保评价的全面性;二是动态评价理念,认识到宪法实施与误差值的动态变化特征,建立实时监测与动态调整机制,定期更新评价数据、调整评价标准,确保评价能够适应社会现实与实施实践的变化;三是量化评价理念,在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基础上,强化量化评价的核心作用,通过数据化、数值化的方式精准反映偏差程度,避免主观臆断,提升评价的科学性与精准度。

2.方法适配:构建工程学导向的评价方法体系

结合工程学的核心方法与宪法实施误差值评价的需求,构建适配的评价方法体系。一是系统分析法,运用工程学系统论方法,解构宪法实施系统的构成要素、互动关系与运行机制,明确各要素对实施误差的影响,从整体上把握宪法实施的真实状况;二是量化评估法,借鉴工程学的量化指标设计方法,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量化指标体系,设定各指标的权重与评价标准,通过数据采集、计算分析,得出具体的误差值,精准反映偏差程度;三是闭环控制法,运用控制论方法,构建“监测—评价—反馈—调整”的闭环机制,实时监测实施误差的变化,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实施主体,指导实施主体调整行为策略,纠正偏差,确保宪法实施始终处于可接受范围;四是优化设计法,借鉴工程学的优化设计理念,针对评价发现的问题,优化宪法实施的流程、机制与手段,提升实施效率与效果,缩小实施误差。

3.技术适配:依托信息技术构建智能化评价平台

依托信息技术实现工程学方法与宪法实施误差值评价的技术适配,构建智能化评价平台,提升评价的效率与精准度。一是数据采集模块,整合官方立法统计数据、执法司法数据、法治宣传教育与普法数据、社会调查数据、网络舆情数据等多源数据,通过大数据技术实现数据的实时采集、分类整理与清洗,确保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与时效性;二是数据分析模块,运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技术,对采集的数据进行量化分析、趋势预测与成因诊断,自动生成误差值报告,精准识别偏差的性质、程度与成因;三是反馈调整模块,将评价结果与偏差分析及时反馈给相关实施主体,提供针对性的优化建议,同时跟踪调整措施的落实情况,评估调整效果,形成闭环反馈;四是动态监测模块,对宪法实施过程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新的偏差问题,更新评价数据与结果,确保评价的动态性与及时性。

机制构建:宪法实施误差值科学评价机制的总体框架与核心要素

(一)评价机制的总体框架:三大维度、四大环节的闭环体系

基于应用宪法学视角与工程学方法,构建宪法实施误差值科学评价机制的总体框架,该框架以“实施行为—实施效果—主观评价”三大核心维度为评价对象,以“监测预警—量化评估—反馈调整—优化完善”四大环节为运行流程,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动态化的闭环评价体系。

从评价对象来看,三大核心维度相互关联、相互补充,全面覆盖宪法实施的全过程与各层面:实施行为维度聚焦实施主体的行为过程,评价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范、法定权限与程序;实施效果维度聚焦实施行为的实际产出,评价实施效果是否达到宪法预期目标(合目的性)、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主观评价维度聚焦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实施主体自身的主观认知,评价各方对宪法实施状况的满意度、认可度与意见建议。三大维度的有机融合,能够避免单一维度评价的局限性,全面反映宪法实施的真实状况与误差特征。

从运行流程来看,四大环节形成闭环机制,确保了评价的动态性与实效性:监测预警环节负责实时采集宪法实施数据,监测实施行为与效果的变化,及时发现潜在的偏差问题并发出预警;量化评估环节基于采集的数据,运用工程学量化方法,计算实施误差值,界定偏差的性质、程度与类型;反馈调整环节将评估结果与偏差分析反馈给相关实施主体,指导实施主体采取针对性措施纠正偏差;优化完善环节跟踪调整措施的落实效果,评估调整成效,同时结合评价结果,优化评价指标体系、运行流程与实施机制,推动宪法实施与评价机制的持续完善。

该总体框架的核心优势在于:一是全面性,涵盖实施行为、效果、主观评价三大维度,避免评价的片面性;二是动态性,通过闭环运行流程,实现对宪法实施误差的实时监测、动态评估与及时调整;三是科学性,融合工程学量化方法与信息技术,提升评价的精准度与可操作性;四是实践性,评价结果直接服务于宪法实施的优化完善,实现评价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二)评价机制的核心要素之一:评价主体的多元化构建

评价主体的多元化是确保评价客观性、全面性的重要前提。宪法实施涉及多元主体,单一主体的评价难以避免主观偏见与认知局限,必须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评价主体体系,包括官方评价主体、专业评价主体、社会评价主体三大类,各主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形成评价合力。

1.官方评价主体

官方评价主体是评价机制的核心主导力量,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各官方主体依据法定权限,履行相应的评价职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宪法监督机关,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宪法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价,通过听取宪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及开展备案审查和合宪性审查工作,重点评价法律、法规、规章的合宪性,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的宪法实施行为,对严重偏差进行违宪审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宪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监督地方政府、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实施行为;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的宪法实施行为进行评价,监督公职人员依法履行宪法职责和义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审判和检察活动,对具体案件中的宪法实施偏差进行评价与纠正;行政机关负责对本系统、本领域的宪法实施行为进行自我评价与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自身实施偏差。

官方评价主体的优势在于具有法定权威与强制力,能够确保评价结果的执行力,其评价结论可直接作为偏差纠正、责任追究的依据;不足在于可能存在部门利益倾向,且不同机关在保证宪法实施中的职责定位存在差异,从而影响评价的客观性和统一性,需要其他评价主体的监督与补充。

2.专业评价主体

专业评价主体是提升评价科学性、专业性的重要支撑,主要包括宪法学专家学者、法学研究机构、专业评估机构等。专业评价主体凭借其专业知识与研究能力,从学术视角对宪法实施误差进行分析评价:宪法学专家学者通过理论研究、实证分析,对宪法实施偏差的性质、成因、影响进行深度解读,提出专业性的优化建议;法学研究机构通过专项研究、课题调研,对宪法实施情况进行系统评价,形成专业研究报告;专业评估机构运用量化评估、数据分析等专业方法,对宪法实施误差值进行精准计算与评估,提供客观、中立的评价结果。

专业评价主体的优势在于具有专业性、中立性,能够避免官方评价的利益倾向与主观偏见,提升评价的科学性与深度;不足在于缺乏法定权威与强制力,对宪法实施的真实状况缺少全面和系统的准确数据与信息,评价结果的执行力较弱,需要与官方评价主体协同配合,将专业建议转化为具体的实施措施。

3.社会评价主体

社会评价主体是反映社会公众诉求、确保评价公正性的重要补充,主要包括公民个体、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社会评价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宪法实施误差评价:公民个体通过问卷调查、网络反馈、信访举报等方式,表达对宪法实施情况的满意度与意见建议,反映自身权益受到的影响;社会组织(如公益组织、行业协会)代表特定群体的利益,对宪法实施过程中涉及本群体的偏差问题进行监督与评价,提出针对性诉求;新闻媒体通过舆论监督、深度报道,揭露宪法实施中的偏差问题,引导社会公众关注,推动偏差的纠正。

社会评价主体的优势在于能够反映社会公众的真实诉求,监督官方评价与专业评价的客观性,提升评价的公正性与社会认同度;不足在于缺乏专业性与组织性,评价意见分散,评价结论可能存在片面性,需要通过规范化的渠道整合与梳理,提升评价意见的科学性。

4.多元主体的协同机制

为实现多元评价主体的有效协同,需构建完善的协同机制:一是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统一的评价信息平台,整合各主体的评价数据、意见建议,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避免重复评价与信息壁垒;二是分工协作机制,明确各主体的评价职责与范围,官方主体负责主导评价、执行纠正措施,专业主体负责提供专业支撑与技术支持,社会主体负责参与监督、反映诉求,形成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评价格局;三是意见整合机制,设立专门的评价协调机构,对各主体的评价意见进行梳理、整合与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形成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结论;四是监督制约机制,各主体之间相互监督,社会主体监督官方主体与专业主体的评价行为,专业主体为社会主体提供专业指导,官方主体保障各主体的评价权,确保评价过程公正、透明。

(三)评价机制的核心要素之二:多维度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

评价指标体系是宪法实施误差值科学评价机制的核心内容,是量化评估、精准研判偏差的基础。基于“实施行为—实施效果—主观评价”三大维度,借鉴工程学量化指标设计方法,构建多维度、多层次、可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各指标的定义、权重、评价标准与数据来源,确保指标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与可操作性。

1.指标体系设计的基本原则

第一,科学性原则。指标的设定必须符合应用宪法学理论与工程学量化方法的基本要求,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宪法实施误差的本质特征与变化规律,指标的定义、权重、评价标准必须科学合理,要确立以宪法文本为基准的评价依据,适当运用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进行评价,避免主观臆断。

第二,系统性原则。指标体系必须涵盖实施行为、实施效果、主观评价三大维度,各维度之间相互关联、相互补充,形成完整的指标体系,要关注宪法文本的规定以及宪法文本对宪法实施主体的职权和职责要求,全面覆盖宪法实施的全过程与各领域,避免遗漏重要评价内容。

第三,可量化原则。尽可能将评价指标量化,明确具体的数值标准,对于《宪法》第62条、第67条和第89条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的具体宪法职权和职责,应当逐条逐款逐项进行量化评估,对于难以直接量化的指标,通过间接量化、分级量化的方式将其转化为可计算的数值,确保误差值的精准计算与对比分析。

第四,可操作性原则。指标的设定必须考虑数据的可获取性,选择数据来源稳定、采集成本较低的指标,例如,对于立法机关依据宪法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行为,要明确立法权限,避免设定过于抽象、难以采集数据的指标;同时,指标的评价标准必须明确具体,便于评价主体进行操作与判断。

第五,动态性原则。指标体系并非一成不变,需根据宪法实施实践的变化、社会现实的发展与评价需求的调整,定期更新指标内容、权重与评价标准,确保指标体系能够适应动态变化的评价需求。

2.指标体系的具体构成

依据上述原则,本文设计构建了三层级宪法实施评价指标体系,第一层级为一级指标(3项),包括:(1)实施行为,指标聚焦宪法实施主体的行为过程,评价实施行为与宪法规范、法定权限、程序要求的偏离程度。(2)实施效果,指标聚焦宪法实施行为的实际产出与成效,评价实施效果与宪法预期目标、公共利益、社会需求的契合程度。(3)主观评价,指标聚焦多元主体对宪法实施状况的主观认知与反馈,弥补客观指标的局限性,全面反映宪法实施的社会认同度。第二层级为二级指标(12项),第三层级为三级指标(30项+),各层级指标相互衔接、层层递进。(如附表)

 

3.指标权重设定说明

本文上述指标体系权重采用层次分析法(AHP)确定,可以通过邀请宪法学专家、工程学量化评估专家、司法实务工作者等组成评审组,对各层级指标的重要性进行两两比较,构建判断矩阵并进行一致性检验(一致性比率CR<0.1),确保权重设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其中,实施行为指标权重占比最高(40%),原因在于实施行为是宪法实施的核心载体,偏差多源于行为层面,是误差值评价的基础;实施效果指标权重次之(35%),体现“结果导向”的评价逻辑,确保实施行为最终服务于宪法目标的实现;主观评价指标权重为25%,既弥补客观指标难以覆盖的认知层面内容,又避免主观评价因缺乏客观性而过度影响整体结论,实现客观与主观的平衡。

各二级、三级指标权重的分配,结合宪法实施各领域的重要性、偏差发生概率、数据可获取性等因素综合考量。例如,行政实施行为指标权重高于立法实施行为指标,因行政机关是宪法实施的主要执行主体,行为偏差发生频率更高、影响范围更广;权利保障效果指标权重在实施效果维度中占比最高,因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的核心目标,其实施效果直接反映宪法实施的核心成效。

当然,任何指标体系设计都不可能完美,但是采取工程学的评价方法,可以增强对宪法实施评价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可以使得合宪性审查工作趋于更加完善和科学。本文设计的指标可以根据具体情形生成相应的简化指标,但在中央层面,特别是对于负有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工作而言,应当借助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更加科学和规范的层次上来建立一套完整的具有工程学意义的宪法实施评价体系。

结语

本文从构建中国自主宪法学知识体系立场出发,立足于应用宪法学视角,打破传统“完美型宪法实施”的认知桎梏,融合工程学的系统论、控制论与量化评估方法,围绕宪法实施误差值的科学评价问题展开系统性研究,构建了一套兼具理论创新性与实践可操作性的评价机制,其核心研究结论与价值可概括为以下内容。

其一,在理论认知层面,明确了宪法实施误差的客观性与可规制性,突破了传统评价思维的局限。论文基于应用宪法学实践回应性、动态平衡性的核心特质,论证了宪法实施作为复杂系统工程,受主体认知、规范特性、社会现实等多重因素影响,“零误差”实施不具备实践可能性,进而提出“可接受偏差值”概念,界定了合理偏差与不合理偏差的边界、范围及判定原则,实现了对宪法实施偏差从“非黑即白”到“分层规制”的认知转型,为后续评价机制构建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其二,在方法论层面,验证了工程学方法与宪法实施误差值评价的适配性,弥补了传统评价方法的短板。论文系统梳理工程学的系统论、控制论、量化评估等核心方法,剖析其与宪法实施评价在系统性、量化性、动态性、优化性上的内在契合,通过理论适配、实践适配与技术适配路径,将跨学科方法有机融入宪法学研究,解决了传统评价定性化、静态化、单一化的问题,为宪法实施偏差的精准研判提供了科学方法论支撑。

其三,在机制构建层面,搭建了“三维一体、四环闭环”的科学评价体系,实现了评价机制的系统化与规范化。论文构建了以“实施行为—实施效果—主观评价”为核心的三维指标体系,通过层次分析法科学分配权重,涵盖3项一级指标、12项二级指标及30余项三级指标,兼顾客观数据与主观认知、行为过程与实施成效;同步设计“监测预警—量化评估—反馈调整—优化完善”四环闭环运行流程,明确多元评价主体的协同机制与配套保障措施,确保评价结果能有效转化为宪法实施优化的实践动力,形成“评价—整改—优化”的良性循环。

本文的研究不仅丰富了应用宪法学的理论体系,为宪法实施评价提供了全新的分析框架与技术工具,也为我国宪法实施实践的精准优化、效能提升提供了可操作的路径指引,助力宪法实施从“理想完美”向“实践可行”转型。同时,研究亦存在局限,如部分新型社会领域的指标设计需进一步结合实践检验,偏差性质界定的细化标准可持续完善。未来可跟踪评价机制的试点应用效果,优化指标体系与运行流程,深化可接受偏差值的量化研究,推动宪法实施评价机制与违宪审查、备案审查等制度协同衔接,更好发挥宪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核心保障作用。

本文研究方法和初步成果应用前景广泛。根据《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10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享有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合宪性审查权。而行使合宪性审查权的前提就是要建立科学和有效的“宪法实施评价”机制,这套机制必须全面和系统科学地反映宪法实施的状况,如果只是采用传统宪法学的定性描述,难免只能大而化之地指出一些问题,而对宪法实施的实践无法起到具体的指导作用。本文从应用宪法学的视角出发,通过借鉴工程学的方法,将宪法实施直接作为一项工程来对待,对于宪法工程实施的状况进行定性与定量的有机结合分析,可以为加强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起到学理上的建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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