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纪宏: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特征考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5 次 更新时间:2026-06-22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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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 (进入专栏)  

摘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政策命题,对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都提出了非常重要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任务。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创建首先必须有科学的方法论,要采用科学学意义上的“法学学”研究方法,才能超越传统法学思维的局限,在更高的思维和观察层次上发现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具体理论路径。从“法学学”的视野出发可以发现,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必须高度关注法学问题、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三个方面的有机融合和统一,要通过建立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学术共同体,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将体现共产党执政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观点作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学术标准和学术方案,才能充分体现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特征,为繁荣人类法学事业奉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学术方案。

关键词: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法学学;法学问题;法律问题

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强调,法学教育要处理好法学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我们的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而且要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习近平总书记突出强调了“法学知识”的重要性,并且把法学知识与实践、法学知识水平与思想道德修养紧密结合起来,对法学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殷切期望。2023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了“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政策主张。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也强调:“创新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可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国法学界法学理论创新工作的重点在于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这是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所面临的头等大事。法学界对习近平总书记上述讲话和《意见》的精神展开了充分的研讨,产生了一批有分量的学术成果。然而,对于《意见》中所提出的“中国自主”的自主性特征的描述却是人云亦云,尚未形成基本共识。要真正破解“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这一政策命题的内涵,不仅要对“法学知识体系”进行科学的描述,更重要的是要对“中国自主”中的“自主”内涵作出清晰的界定,否则就很难真正有效地发现“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学术路径。

本文旨在从《意见》对“中国自主”的内涵所提出的政策要求出发,结合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学术特征,对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中的“自主性”特征进行全面和系统的考察,以期实现“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既定目标。

一、法学知识体系的一般特征

探究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离不开对法学知识体系一般特征的考察。如果法学知识体系的一般逻辑特征不清晰,所谓的“自主性”也无从谈起。徐清、董昊哲认为,“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以法理作为共同纲领与底层逻辑,以经验作为基础质料与提炼逻辑,以空间作为观察尺度和构筑逻辑,以谱系作为坐标指引和归纳逻辑,从而把握好外显知识与内隐知识之间‘表’与‘里’的内外映衬关系、‘自给’与‘不自足’之间的差距平衡关系”。夏锦文、胡锦华主张:“法学方法论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法宝和理论工具。只有确立和坚持体现人类社会法律现象发展规律的系统的法学方法论,才能更好地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由此可见,在法理上准确回答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并非属于开门见山的学术惯例,而是要在考察法学知识体系的一般特征基础上,才能给出较为清晰的学术方案。

知识是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实践中通过观察、思考、实验和经验积累而获得的对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认识。知识可分为多种形态,从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来看,可以分为通过亲身实践直接形成的认识,这种知识属于知识拥有者获得的直接知识;知识也可以是从书本上或者是传媒渠道获得的非自身实践获取的间接知识。对于个人来说,绝大多数知识都是间接性的“传闻知识”,并非自身实践获得的知识。从知识解决的问题不同,可以把知识分为世界观、方法论、价值论、制度论、实践论等不同形态的知识,其中,关于世界和事物本质和规律的“世界观”是基础性的知识。从知识与认识对象之间的关联度来看,可以把知识区分为客观知识和主观知识,客观知识是通过人们的实践对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真实认知和表达,主观知识是人们在认识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不与认识对象的属性直接相关的价值设想和期待。知识具有客观性(基于现实世界)、系统性(通过逻辑或实践关联成体系)和可传递性(通过语言、文字、符号等载体传播)的特点。知识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类文明的特征,是人类文明存在的标志。人类社会所掌握的知识总量越多,人类文明就越发达。

毫无疑问,人类通过实践所获取的各种形态的知识都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和局限性,都会受到时代的影响和人类社会整体认识能力的制约。人类社会在特定历史阶段形成的知识总量并不是杂乱堆积的,而是具有很强的体系性特征的。人类社会的知识体系是指将分散的知识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和结构进行系统整合,形成具有内在关联性、层次分明且相对完整的知识整体。它如同一个“知识地图”,不仅包含具体的知识点,还清晰呈现出知识点之间的因果关系、从属关系、并列关系等,帮助人们更高效地理解、记忆和运用知识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

法学知识是关于法律现象、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其运行规律的系统性理论和实践认知。它以法现象为认识对象,涵盖法的本质、起源、结构、功能、适用及发展规律等内容,既包括抽象的理念知识体系,也涉及法律规则制度体系以及法作用于实际生活的具体法律行为和活动实践体系。法学知识不完全等同于法知识或法律知识,法知识或法律知识是人们在通过结成社会关系的方式进行集体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关于法或法律性质、特征、内涵、功能的直观性认识,法学知识则是在法知识或法律知识基础上通过全面和系统化的学术构造所形成的系统化、科学化的法知识或法律知识。法学知识体系与法知识体系或法律知识体系大致存在体系上的相互对应的逻辑关系,但法学知识体系具有更加宽广的认识视野和范围,包含了世界观、方法论和价值论作为基础的主观性法知识或法律知识。

在传统法学理论研究中,不论是作为基础性学科的法理学,还是以法律规则制度和法律实践为核心的部门法学,在定义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时通常都会把法律现象本身产生、存在和发展的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主要内容,突出法律现象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重要性。然而,从构建法学知识体系的角度来看,这种定义法混淆了知识的性质。事实上,把法律现象作为认知对象所形成的认识论意义上的法知识或法律知识,还不是法学知识意义上的知识形态。法学研究对象既有客观性,又有主观性,法律现象只是法学研究对象的标的物,而法学真正的研究对象是围绕着法律现象这一标的物所形成的各种学术性法学问题。法学问题的客观性是以法律现象的客观存在为基础的。法学问题的主观性表现为法学研究的世界观、方法论和价值论以及对法律现象产生、存在和发展规律的认知,是超越于一般法知识或法律知识之上的“科学知识”。作为“科学知识”,法学是以研究法学问题为核心的一门科学,而不只是研究法律现象产生、存在和发展的规律。法学知识不同于一般法知识或法律知识的根本点在于法学知识是以科学方法来全面和系统把握法知识或法律知识的科学知识,受到法学知识创造者自身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的支配和影响,法学知识的“主体性”特征显著,但必须符合形成科学知识的一般性学术要求。

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必须摆脱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束缚,要在法学问题上来考虑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知识建构问题,要把认识论中通过实践活动对认识对象所形成的概念、判断、推理和命题有机地组合起来,形成一个超越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的科学知识体系,特别是要把握描述法律现象的语言、逻辑自身的规律,从而确保法学知识体系中所表达出来的法律现象具有认识论意义上的确定性、稳定性、可持续性、可识别性。从法学知识的科学性要求来看,法学问题必须以法律问题为基础,法律问题的存在是法学问题产生的逻辑前提,但在法学知识形成的过程中,法学问题本身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可能会脱离法律问题的特性而独立存在。法学问题与法律问题性质的分离可以在实践中不断塑造法律现象存在的形式、丰富法律作为行为规则的内涵以及按照价值论的要求来引导应然性法律规则的创造、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文明的发展方向。因此,从知识形态上来看,事实问题是法律问题的前提,法律问题是法学问题的基础,三类问题之间具有逻辑上的内在一致性,但由于知识性质不同,又具有各自的独立性。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必须关注法学研究的问题的不同性质和层次,将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和法学问题分门别类地统一起来进行体系化研究,这是法学知识体系科学性的基础,也是考察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特征的前提。

二、构建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学术规范

《意见》在提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政策主张的同时,明确提出了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结构和要素,即立足中国实际,推进法理学、法律史等基础学科以及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等更新学科内涵,更好融入全面依法治国实践。适应法治建设新要求,加强立法学、文化法学、教育法学、国家安全法学、区际法学等学科建设,加快发展社会治理法学、科技法学、数字法学、气候法学、海洋法学等新兴学科。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加强纪检监察学、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推进法学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统计学、管理学、人类学、网络工程以及自然科学等学科交叉融合发展。《意见》提及的上述各类法学学科,是目前法学界对法学知识体系的范围和边界大致达成的学术共识。这里可以分析出来的法学知识体系的特征大致上包括“传统法学”“新兴法学”和“交叉法学”。“传统法学”是法学界公认的属于法学研究的“自留地”,是明显区分于其他性质哲学社会科学的法学知识领域,但面对日益发展的法律现象,也必须通过法律实践归纳和总结出更多的“法学知识”,不断丰富自身的知识内涵;“新兴法学”面向的是传统法学所忽视的法律现象,或者是传统法学形成较为定型的知识体系时尚未出现的法律现象;“交叉法学”涉及法学知识的“相对性”,也就是说,法学知识实际上面对着其他学科知识共同关注的社会现象,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观察同一社会现象,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不同学术思路。不论是“传统法学”,还是“新兴法学”“交叉法学”,能够被学术界视为“法学”的学科,其知识特性必然会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地方,否则,不足以与“法学知识”发生知识形态上的逻辑联系。所以,系统归纳总结出《意见》所列举的法学学科知识的特点,是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其中最关键的是要解决构建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学术规范问题,否则,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就很容易演变成“随意性”,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混乱局面。诚然,这个问题不是法学本身能够简单予以回答的,是超越于法学知识,专门以法学知识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的研究内容。也就是说,要回答“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这样的政策命题,必须由更加高级或高层次的知识形态来加以“统合”,才能完成法学知识体系的科学和有效构建问题。

目前,法学界对“法学学”的研究成果很少,尚未形成关于“法学学”的学术共同体。从知识性质上来看,目前大量的法学问题本来是应当由法学学的学科知识完成的,因为法学学学科的缺失,只能在传统的法学知识框架内来“降维”解决,结果导致了法学知识体系构建长期处于徘徊不前的状态。早期对法学学学科知识特点进行研究的有文正邦、程燎原、刘作翔等法理学者。文正邦和程燎原将“法学学”的学科性质明确界定为以法学为研究对象,是法学自我认识的系统化和理论化。他们认为,“法学学”从整体上探究法学科学的基本性能、发展规律和社会功用。为了详细说明法学学区别于法学的学科特性,他们将“法学学”的研究内容分为两大系列。一是研究和界定法学本身的对象、范围、性质、任务、体系分类和分科、方法、发展规律和社会功能及与相关学科的关系。这是把法学作为一种认识现象来研究。也就是说,法学学研究的是“法学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更不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赖以产生的“事实问题”。二是研究法学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及其机制,包括法学教育、法学人才、法学科研、法学情报、法学的社会效应、法学发展战略等。这是把法学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研究。所以,诸如法学流派的形成原因及发展、演变规律,著名法学家的成长、成功、局限,法学新学科的出现、形成、意义等重大课题,都将受到法学学的重视和关注。根据文正邦、程燎原的观点,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问题显然是法学的问题,不是法学研究对象法律本身的问题。这是一种超越传统法学思维方式的“升维”思考,是从更高思考维度对法学知识性质和法学知识体系的宏观把握。由上述法理逻辑可以合理推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首先必须解决研究问题的视野和高度,必须在区分法学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基础上,对法学知识的特性和法学知识体系的特征进行法学学意义上的考察,才能有效回答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方法论问题。

从法学学的角度来看,法学的学科体系建设首先要解决法学学科与相邻学科之间的逻辑关系,法学知识与同样研究法律调整对象特征的政治学、经济学、文化学和社会学知识特性是不一样的。法学对法律现象的关注更侧重于法律作为人们行为规则的确定性以及制度化的可行性,目的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一种实用性的公共知识;社会学关注法律现象可能更加重视民间法在保存民族、种族和传统文化特性方面的作用;政治学往往更强调法律作为政治的稳定性表达在实现政治目标方面的功能;经济学对法律的关注则是把法律手段作为一种追求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率发展的平衡器等。正是因为不同学科在研究同样的法律问题时的学术目标不一样,因此,法学知识必然要明显区别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和文化学所提供的知识特性,形成法学知识自身存在的正当性,所以,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首先是相对于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知识体系来说的。其次,法学知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知识系统,法学知识内部也需要对知识进行必要和系统的分类,形成相互作用的知识体系。为此,法学学科体系要重点解决传统法学学科知识之间的功能划界、新兴法学提供的法学知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交叉法学对法学研究对象所形成的多维度认识,形成立体化的知识体系。在此意义上,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与法学知识的创新性密不可分。没有法学知识的创新,就难以形成摆脱传统法学知识逻辑束缚的“自主性”特征。此外,从比较视野来看,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也可以从我国法学知识相对于国外已经相对成熟的法学知识的不同特性体现出来。例如,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高等法学教育采用了苏联的法学知识模式,形成了以国家法为基础的公法学知识体系,而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法学界开始以中国现行宪法制度为基础来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弃用苏联的国家法学科知识体系,采用宪法学、行政法学为主体的公法学知识架构。总之,在法学学的视野下,法学学科体系因为法学问题本身区别于法律问题的特性而具有非常清晰的知识价值。法学的学术体系则是在法学学科体系的框架内,基于一定的价值理念对法学知识所进行的分类和系统表述,目的在于全面、系统和科学地表述法学知识。法学的学术体系只能建立在法学的学科体系基础上,而不能通过构建其他性质的学科体系来形成法学学术体系。也就是说,从法学学的分析视角出发,政治学学科体系建设只能产生政治学的学术体系,而不可能附带产生法学的学术体系,法学的学术体系必须依托法学的学科体系才能有效形成。在形成法学的学术体系过程中,对于法学的学科体系建设起到主导性作用的法学学术体系必然就会形成优势的话语体系,成为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优选方案。

总之,跳出法学看法学,才能真正从更加宏观的理论视野来把握法学知识体系的特性和建设路径。只有把法学问题作为区别于法律问题的具有独立价值的理论问题,运用法学学的方法论科学地把握法学知识的理论特性,才能真正建立起有效的研究法学知识体系的理论分析模式。因此,法学学的方法论是构建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学术规范,缺少这一学术规范,就很难突破关于法学知识体系认识的理论陷阱和误区,也很难实质性地推动对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理论研究。

三、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特征

《意见》首次明确提出了“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政策命题,要在法学研究中真正有效地“破题”,除了科学认知“法学知识体系”的知识特征外,更须清晰把握“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特征,必须在理论形态上科学和有效地提出具有“自主性”特征的法学知识以及由这种具有中国自主特征的法学知识所构建起来的法学知识体系。对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法理特征而言,只要是有法学的地方,就需要构建起科学的法学知识体系,这一点不论在哪一种法律文明形态下都是如此。但是,由于法律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的差异,导致法学知识体系因国别和意识形态的不同而存在巨大差异,形成在法学学意义上的不同的法学学术体系。对于法学学科知识来说,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法学知识构成的学科体系都是相同或相似的,从认识论角度来看,不可能出现在英美法学中的民法学知识到了大陆法系就成为刑法学知识,根本的原因在于法学问题必须以法律问题作为基础。刑法学是研究刑法现象的,民法学是研究民法现象的,尽管在刑法学中可能涉及民法问题,在民法学中也会研究一些刑法问题,但从法学知识特性来看,刑法学研究的对象与民法学研究的对象性质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和刑罚问题,而民法学研究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护问题,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学知识。但受到不同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同样是民法学,美国的民法学知识体系与德国民法学知识体系、法国民法学知识体系就有很大的差异,也就是说,在法学学科体系框架内,法学学术体系可以存在很大差异,形成关于民法学的不同的学术知识。以此法理推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在法理上也具有不证自明的正当性。

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既有一般法学知识体系的特征,同时又具有中国特色,这种中国特色集中体现在“中国自主”上,而“中国自主”最根本特征表现在“中国特有”或“中国主导”,表现在三大体系建设上,就是“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意味着中国享有话语权的法学知识体系。这种“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不一定是中国独有,但必须体现中国的“主动权”“支配权”“话语权”。比较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与其他类型的法学知识体系,最大的不同就是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理论前提和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并由此形成了自身“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理论”。

《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研究,以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为基础,加强法学理论提炼、阐释,不断完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阐释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重大意义、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的研究。紧紧围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切实加强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学理论研究,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不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把握党内法规研究跨学科特点,统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依规治党提供有力学理支撑。加强对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史特别是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的研究,传承红色法治基因,赓续红色法治血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支持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的法学学科发展。加强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合理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服务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强化国家社科基金和部级法学类科研项目导向作用,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建设一批国家重点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基地,加大对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扶持力度,研究探索社会力量支持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机制。

归纳总结《意见》关于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要求,可以发现,“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理论出发点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也就是说,中国的法学知识体系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础之上。因此,必须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全面和系统地归纳总结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理论。没有区别于美西方国家法学理论的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理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就无从建立。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最大特征就是法的“物质性”,即“法的关系”表现为特定社会中一定的“物质关系”。二是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传统的包括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所有的法学学科,在构建学科体系内的学术体系时,都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来重新阐释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法学问题,提出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价值要求相一致的概念、判断、推理和命题,必须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最重要的法学知识和法学原理渗透到传统法学的学术构造中,形成真正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自主的法学概念体系、判断体系、推理体系和命题体系,形成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内在的自我法理逻辑。三是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所研究的法律问题,必须把执政党的政策问题和党内法规问题有效纳入其中,形成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有机融合的复合型法律问题,这是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所在。可以说,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既是法学知识体系,也是党内法规学、党的政策学知识体系的有机表达。

总之,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构建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理论依据,同时要结合党内政策学、党内法规学的学科知识不断丰富自身的学术内容,形成一种“政治法律学”或者是“法治学”的知识形态。

四、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中的标识性概念

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中国自主”的特征侧重表现在中国“独有”、中国“主导”和中国气派、中国风格。这里的“中国自主”中的“自主性”特征是在比较法学意义上来界定的,即与国外通用的法学知识体系相对照,属于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中的独有的、特色的法学知识内涵。事实上,中国的法学知识体系与国外法学知识体系之间的知识差异并非天壤之别,而是在学科体系上相同或相似的,也就是说,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也包括了理论法学、制度法学和实践法学三类学科知识,同时,与法律问题相适应,法学问题的分类体系特别是部门法学学科体系的知识内涵也是比较相近的。虽然不能简单地套用“六法全书”那样的法学研究传统,但大致上法学学科体系中包含了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生态与环境资源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这些经典意义上的法学学科知识。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法律全球化的影响,中国法学界也逐渐关注诸如国家安全法学、网络法学、数据法学、涉外法学等新兴法学学科,而这些方面的法学知识体系的拓展,在国外法学界也遵循着同样的学科发展规律。目前,全球范围内对于互联网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引起的法律问题都很关注,这一方面的法学国际学术交流也日渐频繁。因此,从法学知识体系的一般特征来看,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内涵与体系结构大致上与国外法学发展的状况是同步的。但是,相对于国外的法学知识体系构建而言,中国的法学知识体系构建有自身独特的特点。这是因为法学是一门意识形态非常强的哲学社会科学,受到法律所赖以存在的政治理念和政治体制的影响,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理论构建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必须首先处理好执政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执政党的政策、党内法规与国家宪法法律之间的关系。为了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很显然,中国的法学知识体系构建必须有能够充分反映党与法关系特点的标识性概念来表述相应的法律问题和法学问题的特征。这些标识性概念的存在,为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贡献了“自主性”知识,形成了“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这种“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主要出现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不同学术体系构建中,例如,中国的宪法学在处理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关系以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时采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并形成了人大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权力运行模式,而传统美西方国家的宪法学则非常推崇资产阶级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反映到宪法制度设计上就是建立了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分立与制约的权力运行模式。1948年9月,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党的第一代领导核心毛泽东同志阐述了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核心问题,强调新中国既不采用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鼎立等,也不照搬苏联的苏维埃政权形式,而应该实行基于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与“三权分立”理论显然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运行模式学说,但二者解决的法学问题仍然是宪法学的问题,而不是刑法学或者是政治学的问题,属于宪法学学科知识体系中的不同的学术体系。很显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学说体现了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特征,围绕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学说形成的一系列“标识性概念”也成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核心要素。具体来说,以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为核心,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中至少存在着以下几组最为重要的标识性概念。

(一)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

依法治国作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中的标识性概念最初是由学术界率先提出的,并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得到了政策确认,成为治国方略,也成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中的最基础性的标识性概念。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党的十六大报告在强调“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主题时,明确提出了“依法执政”的概念。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党的十七大报告又进一步指出,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改进领导班子思想作风,提高领导干部执政本领,改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健全领导体制。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强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时进一步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理论命题,首次将“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围绕着“依法执政”而存在的标识性概念群。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和系统地对“依法执政”的内涵、特征和意义作了科学阐述。《决定》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对依法执政内涵作了科学界定: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决定》还对依法执政的意义进行说明,规定“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强调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至此,“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成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中最基础性的标识性概念,并由此演绎出自成一体的创新概念体系。

(二)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

依宪治国是指依据宪法治理国家,依宪执政是指依据宪法执掌政权。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是相互统一的,都是指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据国家宪法执掌政权和治理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区别于西方宪政民主理论的最重要特征,也是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中两个最重要的标识性概念,其法理意义在于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系党的领导下的法治的重要理论主张。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深刻地体现了党与法的关系。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党也要依据宪法治国理政,执政党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带头遵守宪法,“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也生动地体现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在治国理政中的相互关系。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的治国理政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治理理念。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执政”。2004年9月15日,胡锦涛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讲话中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讲话中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以党的文件形式首次明确了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之间的辩证关系,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对执政党执掌政权和治国理政提出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从概念上看,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的区别在于“法”与“宪”。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的关系也可以简化成“法”与“宪”的关系。从广义上讲,“法”包含了宪法。宪法是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因此,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中的“法”最重要的应当是宪法,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应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基础和核心内容。如果宪法不能成为治国和执政的依据,那么,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就可能出现“法出多门”“政出多门”的弊端,继而妨碍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落实。从狭义上讲,“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规范。如果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中的“法”只是指这些法律法规,很显然是存在内容和价值缺陷的。如果只讲依法治国,不讲依宪治国,或者只讲依法执政,不讲依宪执政,那么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就无从抓起。所以,从理论上看,不论是从广义上还是狭义上来理解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法”的含义,都不可能脱离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将依法执政内涵阐释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这就意味着,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和依宪执政相互之间的内涵都是有机统一的,都可以用“依法执政”一词加以概括。从实践来看,强调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中的突出地位,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宪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树立宪法至上的理念,特别是要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保证一切法律、法规与宪法相一致,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确保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还要保证政策与法律的一致性、党规与国法之间的协调性以及法律法规内在的有机统一。对于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性。从“依宪治国”概念所起到的学术功能来看,大致上相当于美西方国家“宪政”概念的内涵,但却是用不同的标识性概念来表达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宪法学学科知识,是中国自主的宪法学学科知识体系赖以构建的核心概念。

(三)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

“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党对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关系的全新认识,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其本质是关于二者内部多重关系的厘清、衔接和整合。“依规治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的特有概念,也是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中最重要的标识性概念,其核心法理功能是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法理功能上与美西方国家的宪政法治理论和学说有效地加以区分。具体而言,“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逻辑可以从三个层次进行解读:首先,在党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中,党领导着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具体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环节之中,而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也需要不断强化党的领导、支持和监督作用;其次,在党规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中,党规不仅是管党治党的制度基础,也指引着依法治国的方向,其在依法治国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最后,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是辩证统一的,表现为二者在党规和国法、治党和治国等方面有着共同的价值理念和思维模式,且二者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所在。

依规治党作为执政党党建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概念是在加强党内法规实施、依规管党治党的党建实践基础上产生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规治党这一概念初露端倪。2015年6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2015年首轮专项巡视汇报时的讲话中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最高领导人首次明确依规治党这一概念。其后,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2条将“尊崇党章,依规治党”确立为党内监督指导思想的重要内容,这是中央党内法规首次确认依规治党这一重要的管党治党原则。

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条件下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方式,与依法治国一道,构成了执政党依法执政的重要事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执政党要实行依法治国,不仅要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而且要依规治党,用党内法规确保管党治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规治党是党依法执政的根本保证,是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中的标识性概念。

总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规治党、党内法规等这些标识性概念都是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中的基础性概念,缺少这些基础性概念的支撑,就不可能真正形成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所以说,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在知识形态上是完全成立的,其中凝聚了中国执政党的执政事实和合法性、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体现了中国智慧,形成了以学术体系为核心的中国学派和中国风格。

五、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学术共同体及学术原则

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是《意见》对中国法学研究工作者、法学教育工作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提出的整体性要求,并非只是针对法学研究工作者提出的治学要求。从法学知识形态角度来看,法学研究工作者所关注的法学知识体系仍然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属于学术性知识,还不能完全进入公共知识的领域;法学教育工作者将法学知识通过正规教育渠道或者是法治宣传教育路径传播给法学专业学生和社会公众,使得法学知识具备了公共知识的特性;法律实务工作者将法学知识、法律规则与具体事实结合起来,在平衡社会各方利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形成具有法律上具体法益的知识。因此,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仅仅依靠法学研究工作者的创造是不够的,必须有法学教育工作者、法治宣传教育普及者以及法律实务工作者的知识传递和实际应用,才能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的内涵,也才能在科学意义上构建法学知识体系,并在主体性特征上真正体现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生产和创造必须有法学界和法律界各方主体的广泛参与,形成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学术共同体。当下,在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过程中,重点要防止两个“严重脱节”:一是法学研究工作者与法律实务工作者群体的严重脱节,使得书本上的法学知识无法在法律实践中变成具有法律上的具体法益、能够解决实际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的有用的知识;二是法学教育工作者与法律实务工作者群体的严重脱节,也就是高等法律院校毕业的学生在课堂上所学习到的法学知识无法直接应用于实践,学生走出校园之后还需要在实践中重新学习法学知识,重新获得直接的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知识。为此,《意见》从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学术共同体的视角明确提出了防止两个“严重脱节”的具体政策要求,即要推动法学院校、科研院所与法治工作部门人员双向交流,加大法学教师、研究人员和高等学校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到法治工作部门挂职力度,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等有关政策规定基础上,探索建立法治工作部门优秀实务专家到高等学校任教以及到智库开展研究制度,实施人员互聘计划。

可以说,如果能够真正地落实《意见》所提出的上述要求,就能够建立起由法学研究工作者、法学教育工作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等共同组成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学术共同体。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必须依赖学术共同体的共同努力,“自主性”不是天生可以获得的,而是法学学术共同体共同合力努力和作用的结果。必须将法学问题、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有机融合,加以全面和系统地研究,形成中国特色的法学知识内涵。要克服“就法学论法学”“就法治论法治”的学院式法学知识生产方式,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需要和特点来创造性开拓和发展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内涵。与此同时,要按照《意见》所要求的“学术原则”彰显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特征。《意见》明确规定,紧紧围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切实加强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学理论研究,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不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把握党内法规研究跨学科特点,统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依规治党提供有力学理支撑。

总之,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关键在于紧扣“自主性”特征,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要求渗透到传统法学学科的学术体系建构中,面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为人类法学事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中国智慧。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6年第2期“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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