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天挺:明代的中央集权、内阁和六部职权的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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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天挺  

封建政府是地主阶级的权力机关,代表地主阶级利益。以皇帝为首脑的中央政府为了维护整个地主阶级的利益,要求把权力抓在自己手中,强化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但是地主分子散居各地,同一地区的地主分子又可以有共同的利益,甚至能够形成独特的政治集团。这样,封建中央政府与地方地主集团既因都是地主阶级代表而有共同性,同时也有着争权夺利的矛盾。所以地主阶级有一个解决它的内部矛盾的任务,有着如何搞好它的统治权力的分配问题。地主阶级对这个问题处理得好,它的内部就基本统一,处理不善就矛盾重重,以至会用战争手段来解决。

在中国封建社会史上,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始终在斗争,斗争的焦点是争夺对土地的占有和劳动力的控制。封建政权为了监督、镇压人民,有一整套的方针、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机构,如果这一套东西掌握在中央手里,就会出现中央集权的状况;落在地方手中,则是割据状态。

中国历史上中央集权的程度,在各个时期有所不同,有所变化,秦、汉初建中央集权,但西汉初年诸侯王势力大,他们所拥有的地区超过了中央政府直辖的区域。东汉时期削弱了诸侯王的权力,强化了中央集权。中国历史上中央集权与地方割据的状况大体是:变乱时期,割据势力必大,北方尤其严重,而一个新王朝建立后,就从事巩固中央集权的工作。明朝建国后,它的统治者与其他朝代的初期统治者一样,制订许多制度,采取一系列措施,强化中央集权,着力加强皇权。下面分几个问题进行说明。

一、明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支撑点

明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程度高于先前的王朝,中央政府与皇帝有绝大的权威,它能够达到这种境界,乃在于更加彻底地执行限制地方权力、一切大权归中央的政策。

1)地方官吏的任用权在中央

地方官吏,从府州县主官起至那些佐杂官,如主簿、典史之类,无论大小,全由中央统一任命,统一控制,地方主官所能任用的正副手,属于临时性的代理,而非正式任命。

明朝严格实行官员回避制度,本省人不得在故里做官,防止他们在地方上发展势力,贪赃舞弊。明朝政府对官员经常调动,而且调动地区很大,防止官员久任,在地方上生根坐大。

2)地方上没有军队

明朝实行卫所制,军队遍布各个地方,但是军队统帅权在中央,所以地方上的军政官员都不能掌握军队。

明代军制是所谓内外相维,即京城和地方、中央和外地互相牵制,互相维持。军队的一般训练,在地方上的卫所内进行;高级训练,到首都进行,这就是卫所的军士轮番上京师操练,是为班军。又以卫所军轮番上京师,组成京营,进行特种训练。统帅权亦内外相维:地方上设都指挥使司,为封疆大吏,辖卫所;中央设前、后、左、中、右五军都督府,他们下辖的都司卫所,呈犬牙交错状态,互相插花,既内外相维,又不使统兵机关有一个联成一大片的地区。指挥上遇有战事,临时指派统兵将帅,事毕将帅交印,兵归卫所。这样将兵分离,使将帅不能久专兵权。调遣权归兵部,军需归工部管理,调兵、遣将、特种训练、后勤供应,权在中央;地方上不能掌握军队。而兵部调兵,要用“皇帝信宝”,所以最后权力集中在皇帝身上。

3)地方收入由中央决定和分配

明代赋役法由中央统一规定,主要按赋役黄册征收。夏税秋粮,本色折色,都定于中央,地方政府只管征收、运解,对于它来说,运解和征收一样是重要任务。它是过路财神,本身没有财源。

4)司法权在中央

明朝在地方上设提刑按察使司,掌管一省之刑名,审理案件,但死刑重案之处决权归诸中央。中央有三法司,刑部是司法的主管部门,审理地方上报的死罪囚犯,狱成,转大理寺复审;大理寺有复审权,没有它的评审犯人不得处决,不得结案;都察院亦与刑部、大理寺共同审理大狱重囚。凡是判了死刑的,不管是立即执行或者是秋后处决,都要三复奏,可见中央主要抓死刑。明朝政府这样重视死刑,出发点是为了保存劳动力,以便其役使、剥削。但犯人从地方转到中央,又去三法司反复审判,受够了苦罪。

总之,实行这些措施,大权都集中于明朝中央政府,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达到了高峰。这种状况自明初起维持到明中叶,到明代后期,绝对的中央集权已行不通了。

二、废丞相升六部

洪武十三年以前,明太祖朱元璋在中央政府中实行丞相制,这是因袭元朝的旧制。朱元璋是反对元朝的农民起义的首领,他采用元制,是因为在起义初期他力量弱小,忙于战争,无暇进行政权形式的较大改革,只能因元之旧,权宜措置,所以在地方行政区划上改变元朝的名称,而官员名号则准于元代。如至正十六年(公元1356年),他攻下南京,将元朝集庆路的名称改为应天府,置江南行中书省,自称行省丞相,就是采用的元朝官制。在他建立明朝的时候,依然维持了丞相制。

丞相制,在统治阶级上层的权力分配方面,往往发生矛盾。多等级的阶梯制度是封建制的一个显著特点,最高统治者的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丞相总揽政事,这样在第一等第与第二等第之间就容易发生权力之争,会出现皇权与相权的矛盾。自从秦朝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后,这个矛盾就越来越明显了。所以东汉时,皇帝添设尚书台,以分散承相的权力。至唐朝,确立三省制,中书省裁判,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宰相的权力一分为三。宋代进一步分散中书省的权力,其军权归枢密使,财权归三司使,于是丞相、枢密使、三司使并称“三相”了。

朱元璋从他的实践中感觉到与相权的矛盾,对丞相防范、猜疑,限制他们的权力。洪武十二年以前,他共用了四个宰相,其中李善长任左丞相,三年后把他打发回老家;徐达任右丞相四年,只是挂名,他经常领兵出征,不任丞相事;汪广洋两次拜相,为期四年余,他不揽权,“守位而已”[1];胡惟庸,为相六年,洪武十三年以谋反被诛,朱元璋的废除丞相制,导火线是胡惟庸案。没有这个事件,他也要改制,这是皇权与相权矛盾的必然结果。

朱元璋的废除丞相制,其政权划分主要是革中书省升六部,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以五府六部协助皇帝处理庶务。六部原属中书省,归丞相领导,六部尚书位卑权轻,升六部以后,直接奉行皇帝命令,而且只对皇帝负责,地位比原来提高了,权力加重了,但是它是六部分治,各司一职,不能集权于一个职务、一人之身。由于他们直接与皇帝议事,免去丞相一级的转议,少一道行政手续,还使政事不致流于壅弊。大都督府改为五个都督府,分统诸都司卫所,每一个都督府职权都比原来大都督府小得多了。六部、五府一升一降,使六部尚书与五府都督都是正二品的官员,这样从官员讲,能够掌握一部分实权的官职最高级别是正二品的官员,没有一品官。因此,罢中书省后,尽管六部地位提高了,皇帝与官员之间的实际等级差距加大了。官员地位的降低,意味着皇权的加强。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朱元璋设置华盖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诸大学士,充当顾问。他们只是正五品的官,职权很小,由于朱元璋是亲自主持政务,大学士们很少能参决政事的。朱元璋还因袭旧制,设立翰林院和左、右春坊。这些机关阅视诸司之奏章,考议评论,以备皇帝裁决时之参考。那时大学士与翰林、春坊虽同是顾问性质,但前者是不经常的,顾问与否,视皇帝之需要,后者则有它的日常工作。五府六部翰林春坊,各司其职,只有皇帝了解全部政事,集政权于一身。皇帝对政事的裁决,以批答和谕旨的形式表现出来。朱元璋极力过问政治,批答都是御前传旨,执行人当时笔录他的口谕。他的儿子明成祖朱棣、孙子明仁宗朱高炽时期,皇帝与有关官员面议,然后御笔批答,这样就形成文字了。明宣宗朱瞻基以后,批答出现两种办法,对较小的事务用条(调)旨处决,对较重大事情与大臣面议后,传旨处分。明孝宗朱祐樘重视条旨,亲自书写。明武宗朱厚照时期起,谕旨由太监批红、内阁票拟,皇帝核准颁行。这样一来,内阁权力明显加重,超出六部,同时太监也得“口含天宪”,因而权势煊赫,与廷臣产生严重矛盾。

三、内阁与六部职权的消长

明朝内阁制有一个形成的过程。朱元璋时期,大学士只是备顾问,他没有僚属,尚无内阁之名。明成祖特简翰林院侍读、侍讲、编修、检讨等官为大学士,参予机务,因其在大内授餐,常侍天子殿阁之下,故称内阁。这是他们参政之始,但事权尚微。明仁宗、宣宗时,大学士兼任六部尚书,内阁地位有了提高;明英宗天顺以后,内阁权势明显上升。嘉靖中期以后,大学士的朝位班次,列在六部之上,大学士几乎变成了真宰相。

内阁制形成与完善的过程,基本上也是它与六部权力互相消长的过程。当洪武之际,大学士与六部相比,六部位尊权重;永乐时,大学士与六部无所统属。明仁宗用杨士奇、杨荣等为大学士,他们原是仁宗在东宫时的属臣,对巩固仁宗的太子地位起过重要作用,因而仁宗继位后得到重用。在仁、宣之世,尤其是宣宗时,大小事务,皇帝都要让大学士参决,使他们的实际权力加大了。为名实相副,提高大学士地位,皇帝授以三孤官,或兼六部尚书。如杨士奇为少傅、兵部尚书,杨荣为少傅、工部尚书,杨溥为礼部尚书。大学士兼尚书,因之位尊权重。同时期吏部尚书蹇义,为仁宗所信任,宣宗对之“委寄益重”。[2]户部尚书夏原吉,亦为仁、宣所倚重。蹇、夏分长六部中权力最大的吏、户二部,各27年之久,与三杨都是朝廷之重臣,故当时大学士与六部权势相当。明景帝朱祁钰时期,由于对瓦剌战争的关系,建功最多的兵部尚书于谦掌握政府实权,他的论奏,景帝“无不从者”,忌妒他的人说他“太专”,向皇帝建议,“六部大事同内阁奏行”[3],可见,那时内阁的权力不会太大。英宗复辟以后,内阁权力上升,六部要按照内阁草拟的谕旨办事,不得不仰承内阁的鼻息了。但在嘉靖初年议大礼时,礼部尚书毛澄,主张由藩王入承大统的明世宗朱厚熜尊明孝宗为皇考,本生父兴献王为皇叔父,大违世宗本意,但仍能“抗疏力争”[4],说明六部有职有权。其后不久,大学士班六部上,从官制体制上,巩固了内阁的权力,将六部置于他的下属地位了。但是内阁的祟高地位并不是那么固定的,明思宗朱由检时,大学士权力削弱了。上述事实表明,内阁的权力,从大学士产生之日起,是逐渐加重的,到明中叶就超过六部了。朱元璋原意是“升六部”,但它同逐渐形成的内阁产生了矛盾,以至不得不降为后者的附属物。

内阁与六部权力的消长,有二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任事者的状况决定的,任事者包括皇帝、大学士和尚书,这里又主要取决于皇帝。皇宗若勤于政务,并且有兼任国家首脑和政府首脑的能力,他就不需要丞相,也即不需要与之相当的内阁,直接指导六部,实行国家职能。若皇帝耽于淫乐,荒于政务,以及虽精励图治,但能力庸劣,为了使国家机器运转如常,他就不得不依靠丞相发挥政府首脑的作用,以维持该王朝的统治。明代的皇帝,自仁、宣起,皆中庸朽物,故而他们不能不在实际上依靠少数大臣,因而使内阁健全起来,很大程度上具有丞相的地位。内阁大学士和六部尚书的职权是固定的,但他们的个性以及他们本人的政治地位,都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膨胀或缩小他们的职务的权限,这也影响到明代内阁与六部职权的消长。制度是重要的,而且是容易固定化的,但是当事人在制度中会起相当作用,从而在实际上影响一个官职的权限的大小,这种个人的作用,不应当忽视。

皇权的裁答方式,是内阁与六部职权消长的另一个原因。当皇帝采取与六部尚书直接面议政事的方式时,尚书有参决权,并由它去执行,这样他的权力就大。当皇帝使用内阁拟旨和传旨的方式时,内阁的权力就升上来了,而政事的执行人六部不能与皇帝直接面议,变成单纯的奉行谕旨的机关,它的权力下降了。如正德初年,吏、户、兵三部及都察院各有疏,争职掌,明武宗命大学士刘健等拟旨处分,在此情况下,六部不得不观察内阁的动向,而屈居其下了。

明代内阁与六部职权的消长,是明朝皇帝采取“彼此颉颃,上下相维”的官制的体现。它便于皇帝的统治,便于实现皇帝的至高无上的权力。

四、大学士

大学士同时可以有数人,其中资格最高者一人,为首辅。内阁的票拟,最后经过首辅的同意,故其在同僚中权力最大。首辅和一般大学士权力的差别,有时达到长官与属员之间关系的程度。嘉靖中,夏言为首辅,大学士顾鼎臣自恃比他中进士早,又年长,想多拿主意,但夏言不悦,顾鼎臣“不能有为,充位而已”[5]。顾死,翟銮继为大学士,他对夏言“恂恂若属吏然,不敢少龃龉”[6]。夏言对于另一个同僚大学士严嵩也全不放在眼里,“凡所批答,略不顾嵩,嵩噤不敢吐一语”[7]。对严嵩所引用的私人,夏言逐斥之,严嵩亦不敢救援。

首辅权力尽管很大,但是它仍不同于丞相。他有参决权、票拟权,但没有任免权。这个权力在皇帝手中,所以首辅即使很有作为的、权势煊赫的,亦不能像汉魏之丞相,势力超过皇帝,取而代之,另立新朝。

首辅没有任免权,凡是要专权的,就要与科道官紧密联系,利用他们制造舆论,攻击一部分人,吹捧一部分人,以使首辅左右皇帝对官员的任用,在实质上取得一部分任免权,形成以首辅为核心的一批人。大学士之间、官僚之间为争权夺利,互相结合,各自制造舆论,于是舆论混乱,门户之见甚深,所以在明代,阁臣之间利用科道,互相攻讦,层出不穷,把政治搞得乌烟瘴气。因此,按照封建礼法的要求,好的大学士应该不接近科道。明代有一些任久而权重的大学士,但有作为、可称“名相”者实寥寥。

杨士奇、杨荣、杨溥,都是历事四朝的元老重臣,且杨士奇任大学士四十三年,杨荣三十九年,史云“明称贤相,必首三杨”[8]。方之房玄龄、杜如晦,他们对仁宗的守成,也即巩固明朝政权起到一定作用。

三杨之后,彭时、商辂、刘健、谢迁辈继出。彭任大学士二十一年;商辂为二十年;刘健亦二十年;谢迁十二年。他们是所谓“以道事君者”[9],其政事不外:奖励人材;辅赞弥缝;守文持正;振持纲纪;应变灾难;阉竖乱政,秉义固诤。就中有关国计民生的很少,多是守旧的消极的。他们因为执政久,用了些人,故而有名。

明世宗时大学士张璁(任九年)、桂萼(任三年)皆以议大礼中迎合朱厚熜的主意而见用。史称他们“性猜狠,好排异己”[10]。明世宗就是好猜忌、刚愎自用之人,张、桂投其所好,故而一度深相结合。但是张、桂清理勋贵庄田,罢天下镇守内官,惩治一些赃吏,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紧随张、桂而出的是夏言和严嵩。夏言任大学士十一年,首辅七年,务张权势,而无党援。他以经济自许,图谋收复河套,但为严嵩阴谋所中,遭弃市之刑,严嵩遂得柄政。严任大学士二十一年,首辅十四年,“握权久,遍引私人居要地”[11]。他也是利用明世宗自信自专的弱点,而怙宠弄权,贪赃乱政。

继严嵩为首辅的徐阶,任大学士十七年,任首辅七年,他务反严嵩所为,宣言:“以威福还主上,以政务还诸司,以用舍刑赏还公论。”[12]他好用权术,对劳动人民的剥削非常残酷,如用佃户妻女为他纺织,以备出售,他的财产不比贪墨著称的严嵩少。

高拱与徐阶曾有一段时间同为大学士,且其为明穆宗太子时旧官,故穆宗继位而大用。他反对徐阶之政,完全是门户之见,然主俺答封贡事,是有识见的。

明代真正的名相只有张居正。他自隆庆初年为大学士,历时十六年,其间十年居首辅。他清丈土地,使明朝政府所掌握的垦田大增;全面推行一条鞭法,一定程度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支持潘季驯修黄河;与高拱同主俺答封贡,增强明朝与蒙古族的联系。他的职权很重,明神宗朱翊钧待以师礼,称之为“元辅张少师先生”“太师张太岳先生”。张居正回籍奔丧,所过之处,“守臣率长跪,抚按大吏越界迎送,身为前驱。道经襄阳,襄王出候”[13],而居正不按规定的臣礼见王。他使首辅的权势达到了高峰,但他死后不久,即被籍没家财,家属获罪,此为有震主之权者,亦招祸。

张居正之后,大学士俱平庸,只能造成恶浊的政治。

五、廷臣与内臣的矛盾

皇帝裁答方式之一的批红,造成宦官擅权,以及廷臣与内臣的严重矛盾。

朱元璋时定制,内臣不得干预政事,自朱棣用宦官出使、专征、监军、分镇、刺臣民隐事,宦官权始重,但内臣地位之提高,势力之养成,则在批红。

批红,本应皇帝亲自书写,但仁、宣以降的皇帝,往往怠于政事,就命司礼监的秉笔太监代书,因而司礼监太监得参与议事,并能在文字上上下其手,以合其意。大学士是根据批红来票拟,倒失去了一部分参政权。嘉靖初年官僚霍韬上书说:“阁臣职参机务,今止票拟,而裁决归近习。辅臣失参赞之权,近习起干政之渐”[14],看到批红削弱了内阁的权力,而使太监的权力长上来的事实。

内臣与朝臣地位的变化,还反映在太监与大学士相见礼节的变化上。景泰以前,太监与大学士议事,由太监去内阁找大学士,大学士在东边坐,太监西顺坐。天顺以后,坐次的高下就反过来了,大学士坐东边第二把椅子,太监坐西边第一把椅子。双方见面互相作揖。开始大学士穿便服见太监,后来为表示尊敬对方,就要穿礼服了,并且要把太监送出门。嘉靖以后,大太监不再亲自去找大学士,只派小太监去传话,太监简直是高于大学士一等了。由此可见,太监与大学士的关系是前者越来越高,后者日趋低落。

卑贱的宦官居然在政治上大露头角,甚至在官僚面前作威作福,理所当然的引起朝臣的不满,内臣们自然也不会甘心让出他们的权力,因此朝臣与内臣之间就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并出现几个高峰。明武宗初年,重用太监刘瑾、谷大用等八人,时称“八党”,又称“八虎”,他们干预政治,使“诏条率沮格不举”[15]。大学士刘健、谢迁等人要压抑宦官的势力,连章上书请诛“八党”,并获得太监王岳的支持,但是明武宗认为“天下事岂皆内官所坏,朝臣坏事者十常六七”[16],不但不杀“八党”,反而将刘、谢罢官,刘瑾更以诏书宣布刘健、谢迁及尚书韩文等五十三个朝官为奸党,给予进一步打击。于是百官奏章“先具红揭投瑾,号红本,然后上通政司,号白本”[17],刘瑾引焦芳为大学士,成其腹心僚属。这次斗争以大学士的失败而告终。明穆宗朱载垕去世时,遗命政事专归阁臣办理,但伴随皇帝的中官假造遗诏,命阁臣与内臣冯保等共事。大学士高拱鉴于中官专政之弊,“条奏请诎司礼权,还之内阁”[18],又命给事中雒遵等上疏抨击冯保。他是完全站在廷臣方面与内臣作斗争的。但是另一大学士张居正却勾连冯保,在皇太后的支持下,驱逐了高拱,这是朝臣谋去内臣斗争的又一次失败。明熹宗朱由校时,魏忠贤为秉笔太监,“内外大权一归”之。[19]朝臣因万历时争国本、梃击诸案互相结党攻击,有的人为了取胜对方,乃依附魏忠贤,为其“五虎”“五彪”“十狗”“十孩儿”“四十孙”,于是内臣以绝对优势压倒朝臣。至朱由检为帝,才除去了魏忠贤的势力,他刚愎自用,对朝臣、内臣均加猜疑,更使政治混乱,终于使明朝在农民战争中灭亡。

内臣与廷朝的矛盾,并非是那么绝对的、纯粹的,它们之间,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朝臣与内臣的各自内部又有派别之争,朝臣要勾结内臣的一派反对另一派,内臣也是如此。所以我们说,朝臣与内臣的斗争是统治阶级的内部争斗。不过由于宦官政治更恶劣,相比之下朝臣略好一点。

朝臣与内臣的矛盾,多是内臣得势,这是由于皇帝信任他们,支持他们。宦官的批红权力,是从皇帝的裁决权中分出来的,在某种意义上说内臣之权,是皇权的一种体现。明代皇权极度加重,皇帝本人不能完全胜任时,他就不能不使身边的家奴去分担,以是造成所谓宦官之祸,造成政治黑暗。不仅明朝是这样,中国历史上皇权加强的王朝,如东汉、唐,都有宦官擅权的严重问题,因此我们说,宦官干政是皇权加强的副产品。

(冯尔康整理,原载《及时学人谈丛》)

【注释】

[1]《明史》卷127《汪广洋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774页。

[2]《明史》卷149《蹇义传》,第4149页。

[3]《明史》卷170《于谦传》,第4549页。

[4]《明史》卷191《毛澄传》,第5057页。

[5]《明史》卷193《顾鼎臣传》,第5115页。

[6]《明史》卷196《夏言传》,第5195页。

[7]《明史》卷196《夏言传》,第5197页。

[8]《明史》卷148《赞》,第4145页。

[9]《明史》卷181《赞》,第4829页。

[10]《明史》卷196《桂萼传》,第5185页。

[11]《明史》卷308《严嵩传》,第7918页。

[12]《明史》卷213《徐阶传》,第5635页。

[13]《明史》卷213《张居正传》,第5648页。

[14]《明史》卷197《霍韬传》,第5207页。

[15]《明史》卷181《刘健传》,第4813页。

[16]《明史》卷181《刘健传》,第4816页。

[17]《明史》卷304《刘瑾传》,第7789页。

[18]《明史》卷213《高拱传》,第5642页。

[19]《明史》卷305《魏忠贤传》,第78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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