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天挺:清代包衣制度与宦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 次 更新时间:2026-05-22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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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天挺  

一、包衣名称的解释及包衣的性质

包,汉语为家,衣为虚字“的”字;包衣译汉语为“家的”或“家里的”。

清太祖时的八旗制度,每一固山(旗)由一贝勒主之,此贝勒同他旗下所属的人有主仆之分,旗下之人大部分应服役于国,小部分则给使于旗主贝勒之家,此给使于家之人就是所谓包衣,后来名为包衣佐领,其服役于国的后来名为旗分佐领。凡是隶包衣的,不必再服国家兵役,工役,或其他劳役;崇德二年(明崇祯十年,1637)七月初五日辛未,太宗对群臣说,“朕侍卫四十员,乃太祖在时免役者,或……朕包衣之子,皆非应役之人”[1],可以推证。包衣为给使之人,实即家仆,大都从侍很久,并且下及子孙。天聪三年(明崇祯二年,1629)九月初一日壬午考试儒生,得二百人,“凡在皇帝包衣下,八贝勒等包衣下,及满洲蒙古家为奴者皆拔出”[2]。崇德三年正月十五日己卯,又议考试,“满、汉、蒙古家仆俱不准与试”,当时祖可法,张存仁以为“前科取士(天聪三年八年两次)有奴仆中式者即行换出,仁声远播,今忽改此制,恐多费更张……各家奴仆皆宜准其考试”[3]。前曰“包衣下”,后曰“奴仆”,可知两者无别。康熙二十二年(1683)三月初八日庚戌议觉罗画特失误军机罪,拟革职,籍没家产,编入包衣佐领,圣祖以为“觉罗(皇帝同族)编入包衣佐领为奴属不便,著免其编入包衣佐领”[4]。可知“包衣”即是“奴仆”。在法律上,他们的隶属,居住,生活,婚娶全无自由,而且他们的奴籍是子孙相续的,非得主人的特许不能脱离。所以就性质说,包衣就是私家的世仆。不过有一点应该注意,就是包衣之所谓奴仆,只是对他们主人而言,他们可能另有自己的官阶,自己的财产,自己的奴仆。

包衣既然专给使于旗主不再服公役,依理旗主不应于包衣以外再役使其他普通牛录(旗分佐领)之人,但这种限制后来渐渐废弛。雍正时削夺旗主之权,在雍正元年七月十六日又下谕申明此禁,说,“看来下五旗诸王将所属旗分佐领下人,挑取一切差使,遇有过失,辄行锁禁,籍没家产,任意扰累,殊属违例。太祖、太宗时将旗分佐领分与诸王,非包衣佐领可比,欲其抚循之,非令其扰累之也……嗣后仍照旧例,旗分人员止许用为护卫,散骑郎,典仪,亲军校,亲军。或诸王挑取随侍之人,或欲令所属人内在部院衙门及旗下行走者兼管家务,或需用多人以供差役,或补用王府官职,或令随侍子侄,著列名请旨”[5]。我们在这里可以看出所谓列名请旨的各项职事,就是旗分佐领下不应作而应由包衣下作的。

二、包衣的产生

包衣之制,实际上远在旗制创立以前,因为这是他们的旧俗,不过旗制定后包衣成了一个法定组织,更制度化了。《八旗通志》说,正红旗包衣第一参领第一满洲佐领,“系国初随礼烈亲王编位”,镶红旗包衣第三参领第一佐领,“国初编立……随贝勒褚英分封时立”。既曰随,必是先有这些人而后定为制度,褚英死于万历四十三年(1615),八旗还没有成立,可见包衣在旗制之前。《金史》一三三《张仅言传》,称其年数岁,贞懿皇后留之藩邸,稍长侍世宗读书,遂使主家事,绳检部曲,一府惮之。世宗即位,凡宫室营造,府库出纳,行幸顿舍皆委之,就是后来所谓包衣。

因为包衣制度发生在八旗制度之前,所以清初的宗室贵戚勋旧,无论是否主管旗务全有包衣。王氏《顺治东华录》一,崇德八年八月二十三日甲申称:“有遗匿名帖谋陷固山额真谭泰者,为公塔瞻母家高丽妇人所得,言于包衣大达哈纳,达哈纳以告伊主公塔瞻及固山额真谭泰,塔瞻因启诸王,王等令送法司质讯。”[6]这是顺治即位初一个大狱,兹不详述。所谓包衣大就是包衣头目。塔瞻为扬古利次子。扬古利,《清太祖武皇帝实录》作扬古里[7],是太祖太宗时名将,崇德二年死于征朝鲜之役,追封武勋王,在清入关前群臣中爵秩最高;塔瞻初袭超品公,后降一等公;父子均未尝作过固山额真。太宗初立,于天命十一年九月设总管旗务八大臣,及佐管十六大臣。王氏《东华录》注称,“额驸扬古利前此已授一等总兵官,其秩在贝勒之次……不预此”[8]。仿佛是因爵高而不入选,但扬古利亦未能与贝勒同样的主旗务作旗主。据此可见,不是旗主不是固山额真也可以有包衣。《清史稿》列传十三《扬古利本传》称,“扬古利手刃杀父者……时年甫十四,太祖深异焉,日见信任,妻以女,号为额驸”。其家之有包衣当因额驸之故。但《清朝文献通考》二四二《帝系考》,《清史稿·公主表》《武皇帝实录》全没有太祖女嫁扬古利的记载,惟有《清朝通志·氏族略》二称,太祖“命其子扬古利入侍,以公主降焉”,又《天聪东华录》亦称扬古利为额驸,似乎本传所称并非无因。当时所谓额驸,本不专指娶太祖太宗女儿的人,如佟养性娶宗女[9],李永芳娶阿巴泰女,均称额驸,扬古利或亦其类;否则必因获罪不列玉牒,以致失载。扬古利、塔瞻父子家既有包衣,其他戚畹勋爵之家亦必不能没有。

太祖起兵时追随的人很多,这些人全是后来的勋戚,他们全有给使的仆役,就是包衣。当时旗制未定所以未尝加以限制,旗制既定亦未尝因之取消。但包衣的主人爵秩有尊卑,地位有高下,因而包衣也有等差。包衣之下还用包衣,主人之上仍有主人。所以有一时期,分隶上三旗包衣佐领下的皇帝包衣,与分隶下五旗包衣佐领下的王公包衣,以及勋戚功臣家的包衣,其他私家的包衣,统称包衣,一无差别。逮后包衣制度日严,名称相同易于混淆,私家“包衣” 渐改他称。顺治十四年正月二十一日甲子,谕吏、礼、兵三部说,“官员子弟及富家世族,……本身不充兵役,尽令家仆代替,……概行严禁”。这里所说的“家仆”,以及《会典事例》中所谓“旗下家奴”[10],《户部则例》中所谓“八旗户下家奴”[11],实在就是私家的包衣,因为要别于旗制里的包衣,所以改称。

三、包衣的来源

包衣的来源,有的是战争俘获,有的是罪犯子孙,有的是分拨,有的是占取,入关后又有所谓投充。满洲人以外还有汉人。凡是加入的,统名为编入包衣。王氏《东华录》说,太祖攻下抚顺之后,论功行赏,以俘获人口分给各营,这是俘获的例子。英亲王阿济格获罪幽禁以后,谣传将他的一个儿子给巽亲王为奴,一个儿子给承泽亲王,诸妇女悉配夫,阿济格听说之后忿怒欲拆毁监房。[12]这虽未成事实,可以看出当时罪犯子孙为奴,在亲王亦不能免(《儿女英雄传》所述长姐儿即分给功臣家之罪犯子女)。分拨是将奴仆由父兄家拨给子弟家,占取是将旁人的奴仆作为自己奴仆,投充是汉人投旗下充当奴仆。投充的原因,最初是因为旗下汉人有父母、兄弟、妻子不在旗籍(未被俘扶或未投降仍住原籍者)而情愿入旗同居的,所以准其投充入册[13],后来贫乏无业的人,也多投靠勋戚之家,藉以种田赡生。[14]更有无聊之人欲倚旗人权势投充作恶,或悍仆欺压故主,或部民欺压本官,或倾陷富室,慢侮缙绅,或占骗人口财物。[15]甚至有富厚之家携带房地投充旗下,名为带地投充。但旗人对抗充之人不惟无恩惠可言,甚者残虐不堪,所以演成后来的“逃人”事件。

凡编入包衣的,子孙世世永在包衣,惟遇立功绩,或罪案昭雪,或其他特别原因,才可以“发出包衣”。清初定制:凡攻战首先登城的八旗壮丁准其开户[16],并将胞兄弟嫡伯叔带出,这是立功除奴籍的例子。顺治时卓灵阿因父罪编入包衣,后来世祖认为问罪太过,又将他“发出包衣”,这是减罪的例子。[17]又上述太宗时考取儒生的拔出包衣,就是特别的原因了。八旗定例,奴仆全是子孙永远服役[18],家奴的子女名曰“家生”,又曰“家生子”[19],《红楼梦》四十六回称鸳鸯为“家生女儿”,四十五回称周瑞之子非“家生子儿”,皆此类。是不能脱离主人他去的,所以包衣也是一样,除非有上面的“发出”或“拔出” 的原因。

四、包衣的组织

包衣的组织最初很简单,包衣之上只统以包衣大。后来改同普通八旗一样,最下层的称为“包衣下人”,其上有“包衣大”,“包衣大”之上又有“包衣佐领”“包衣参领”。包衣佐领原名包衣牛录[20],是旗制创立后给使于旗主的一个组织单位,他的组织,人数,与旗分佐领即普通牛录相等。包衣参领原名包衣扎兰,组织也同普通参领一样。包衣大,就是包衣长,大为满洲语头目之意(或译作达),包衣大汉字译为管领。[21]“包衣下人”又称“包衣佐领下人”,就是一般包衣的基本组成分子,所谓家仆了。

入关以后,满洲八旗因统属不同,地位不同,分为二等:天子自将的镶黄、正黄、正白为上三旗,其余正红、镶白、镶红、正蓝、镶蓝为下五旗。各旗包衣也分为两个系统:上三旗的包衣称为“内务府属”,下五旗的包衣称为“五公府属”。[22]上三旗属于皇帝,包衣就是皇室的仆役,当时管理皇室事务的为内务府,所以称为内务府属。天聪三年九月初一日壬午,《东华录》有“皇帝包衣下” 之语[23],顺治八年七月初一日丙子,世祖谕有“朕之包衣牛录下”[24]之语,全是指内务府属而言。上三旗之称虽在入关以后,但内务府创立则在入关以前,其时日已不可考。内务府首长名为总管,满洲语称为包衣昂邦,昂邦汉语就是总管,可知内务府制度是由包衣制演化而成。包衣的职务是在管家务,供差役,以及随侍,所以内务府的职守也不外乎此。然而在中国皇室,这些事原是属于宦官职掌的,所以包衣制在实际上是同宦官制度不并容的。[25]

五、入关后关于宦官的几次争斗

明末李自成军进攻北京,在宣府、居庸率众迎降的是监视太监;自成围北京,开门迎接的是督理城守太监;多尔衮入关,首先在皇城用明朝卤簿御辇跪迎的也是故明内监。所以在这两次大变动中,明朝的太监并没有受到影响淘汰与屠戮,正如太监杜勋在崇祯十七年(1644)三月十八日和其他太监所说的:“吾曹富贵固在也。”[26]虽然李自成曾下令尽逐内竖[27],但为时不久满洲入关,他们依然盘踞在宫庭禁掖之内,时时想继续恢张其权势。而明朝降清的旧臣,鉴于明末阉寺之祸,对于入清以后的太监更加意防嫌,随时裁抑,恐其再起。他们的政治立场显然,所以在清初有几次的暗斗:

一次是禁内监收租。顺治元年七月十八日癸卯,太监吴添寿等请照旧例遣内员征收涿州宝坻县皇庄钱粮,多尔衮以为差官必致扰民,不许,命归并有司,另项起解。[28]这时顺治帝等还没有至京师。这是太监们的第一次尝试。

一次是禁内监朝参。顺治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丙午礼部奏:“内监仍故明例,每遇朝参,行礼在文武诸臣之前,于体未合。嗣后内监人员概不许与朝参,亦不必排班伺候。”从之。[29]明朝太监用朝服仿照外廷仪注参加朝参山呼,是熹宗以后的事,旧制只许常服叩头呼万岁。[30]太监朝参这件事,在顺治元年十月户科给事中郝杰就纠弹过,以为“辱朝廷而羞当世”,可是未成功。[31]礼部这次的启奏,必是因为在顺治二年元旦时还有太监在文武诸臣班列之前朝参,所以特加裁禁,以免三年元旦的重演。当时主持礼部的,汉侍郎是李若琳、高尔俨,两人全是贰臣传人物。高尔俨是李若琳所荐,李若琳是冯铨徒党,冯铨又是魏忠贤遗孽,他们同太监不无瓜葛,这次的启奏应该是代表当时一般舆论。

一次是禁在外太监私自入京。顺治三年定:“先年内监曾经发回者,若非奉旨取用,有地方官文书起送,而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问发边卫充军。”[32]这是为防止明末已斥的阉党复起。

一次是顺治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己亥的罢织造太监。[33]

在这时,清朝由多尔衮摄政,他是汉化很深的人,时同汉官接近。[34]所居在南池子,(今名普度寺,俗称玛哈噶喇庙)不在宫禁,所以能不受太监的包围,因之太监权势日微。顺治八年世祖亲政以后,在顺治九年九月初四日癸酉,裁了户部制造等库太监五十五人[35],十月初二日庚子,又裁了工部各监局太监一百十三人。[36]这是反宦官极盛时代。宦官为求生存,尽力包围世祖,于是有十三衙门之设。十三衙门之设,《清史稿·职官志》五说在顺治十一年,《清朝通志》六六说在十三年,实在是在十年。在入关以前,清朝自谓“我太祖太宗痛鉴往辙,不设宦官”[37],但实际上并不是没有太监。王氏《东华录》崇德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丙寅,记贝勒杜度之死,有太监焚瘗纸人一事[38],崇德八年八月二十三日甲申,记宗室巴布海家有太监,全可以推证。然而他们仅执奴仆贱役,与近侍不同,并且人数很少,来源不明。顺治十年六月二十九日癸亥,开始正式酌用内官,世祖谕内院说:

朕稽考官制,唐虞夏商未用寺人,自周以来始具其职,所司者不过阍闼洒扫使令之役,未尝干预外事,秦汉以后,诸君不能防患,乃委以事权,加之爵禄,典兵干政,流祸无穷。岂其君尽暗哉?缘此辈每以小忠小信固结主心,日近日亲,易致潜持朝政。且其伯叔弟侄宗族亲戚实繁有徒,结纳搢绅,关通郡县,朋比夤缘,作奸受贿,窥探喜怒,以张威福。当宫廷邃密,深居燕闲,稍露端倪,辄为假托,或欲言而故默,或借公以行私,颠倒贤奸,溷淆邪正,依附者巧致云霄,迕抗者谋沉渊阱,虽有英毅之主,不觉堕其术中。权既旁移,变多中发,历观覆辙可为鉴戒。但宫禁役使此辈势难尽革。朕酌古因时,量为设置:首为乾清宫执事官,次为司礼监,御用监,内官监,司设监,尚膳监,尚衣监,尚宝监,御马监,惜薪司,钟鼓司,直殿局,兵仗局。满洲近臣与寺人兼用。各衙门官品虽有高下,寺人不过四品。凡系内员,非奉差遗不许擅出皇城,职司之外,不许干涉一事,不许招引外人,不许交结外官,不许使弟侄亲戚暗相交结,不许假弟侄等人名色置买田屋,因而把持官府,扰害人民。其在外官员,亦不许与内官互相交结。如有内外交结者,同官觉举,院部察奏,科道纠参,审实一并正法。防禁既严,庶革前弊。仍明渝中外,以见朕酌用寺人之意。[39]

这些新建立的衙门,就是所谓内十三衙门,简称为十三衙门,又称内十三道。[40]谕内对于历代宦官的情弊可以说是洞照无遗,而防范之严(八个不许)亦可以说是至详且备。世祖时年十六岁,就他的才识经验不会如此,据后来康熙即位后诏书,这是受满洲佟义同内官吴良辅的蛊惑而然,此外当然还有一二大臣与之同恶相济。这种改变,绝不能为当时所满意。所以到七月初四日丁酉,(本年清闰六月)都察院承政(满左都御史)屠赖等因雨潦进言说:

至前代不似我朝,左右有内大臣,侍卫随从,内务有包衣大臣章京管理。今奉上谕设立司礼监等衙门,寺人与近臣兼用。夫官禁使令固不可无寺人,但不必专立衙门名色,止宜酌量与近臣兼用以供使用可也。[41]

他以有包衣大臣为理由,反对寺人的专立衙门,是根据旧制立论。屠赖,《清史稿·部院大臣年表》一上作图赖,他同入关初破李自成降福王的图赖不是一个人。这次进言是都察院的全体,由他领衔,所以说屠赖等。当时汉左都御史为赵开心,汉副御史为张朝琳、林德馨。世祖的答复相当客气,有所解释,也有所反诘。他说:

此所奏是……今总管内事乃勋旧大臣,忠诚为国,朕自无虑,万一有如冷僧机其人者,专权作弊,何以防察?因分设衙门使各司其事,庶无专擅欺蒙之患。衙门虽设,悉属满洲近臣掌管,事权不在寺人,且所定职掌,一切政事毫无干预,与历代迥不相同。著仍遵前旨行。[42]

冷僧机是不久以前杀掉的多尔衮党,所以之反诘。在十三衙门设立后八十四日,世祖发生废后之议,我们推想这也是出于太监们的迎合献计,因为就旧俗,就祖制,全无此必要。我们于此也可看出当时太监们的不惜任何手段以求见好,以遂牢笼,而增高其权势。

十三衙门既设,复于顺治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己卯改为十四衙门,因为太宗时原设有尚方司,废之不便,所以仍复设立。[43]当时太监的势力虽然抬头,然而一般汉官还在尽力抑制,尤其怕厂卫的复活。世祖本人善画,时常以画分赐廷臣。当时并入銮仪卫的明代锦衣卫旧缉事员役,遂在内院门首访察受赐之人,给事中张国宪深恐重蹈明代宦官以锦衣卫为爪牙的覆辙,请求禁止,世祖允许了。[44]这是一个显著的例子。同时世祖本人虽然用宦官但并不放任,顺治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辛巳命工部立铁碑,文曰:

皇帝敕谕:(《东华录》二十四无此四字)中官之设,虽自古不废,然任使失宜,遂贻祸乱。近如明朝王振,汪直,曹吉祥,刘瑾,魏忠贤等专擅威权,干预朝政,开厂缉事,枉杀无辜,出镇(《东华录》作阵)典兵,流毒边境。甚至谋为不轨,陷害忠良,煽引党类,称功颂德,以致国事日非,覆败(《东华录》作辙)相寻,足为鉴戒。朕今裁定内官衙门及员数职掌,法制甚明。以后但有犯法干政,窃权纳贿,嘱托内外衙门,交结满汉官员,越分擅奏外事,上言官吏贤否者,即行凌迟处死,定不姑贷。特立铁牌,世世遵守(《东华录》作遵行)。[45]

在十三衙门内本有尚宝监,专司皇帝宝玺。顺治十二年十月初一日辛亥,又于外廷设尚宝司衙门,置满汉官员,专理用宝事务。[46]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己亥,又以事简员多复行裁去。[47]在这小小的兴废中也可以看出外廷与内官势力的消长。尚宝司之设是在监视尚宝监,分宦官之权,十三年的裁撤,是太监职权的贯彻。

在顺治十五年,正是宦寺极盛时代,而交通外廷官员事发。二月十四日癸巳,世祖谕吏部:

设立内监衙门官员原止令供办宫闱事务,不许干预朝政,交通外廷。是以朕于新旧内监各员特立铁牌,屡行禁饬甚严,不意乃有行私纳贿之徒。朕密行采访得其奸弊,已命内大臣严行审拟。事内有见任官员私相馈遗者,亦有罢任官通同贿赂者,深可痛恨。此辈坏法通贿,科道各官为朕耳目,岂无见闻?乃竟不行指参,殊负朝廷设立言官发奸摘弊至意。尔部即行传知。[48]

这是告发之始,还没有问出主名,告发情节亦不明,世祖责言官不指参,似乎告发之人并非科道。三月初七日甲辰,又谕吏部:

内监吴良辅等交通内外官员人等作弊纳贿,罪状显著,研审情真。有王之纲、王秉乾交结通贿,请托营私,吴良辅等已经供出即行提拿。其余行贿钻营有见获名帖书柬者,有馈送金银币帛等物者,若俱按迹穷究,犯罪株连者甚多,姑从宽一概免究。官员人等如此情弊,朕已洞悉,勿自谓奸弊隐密,窃幸朕不及知。自今以后务须痛改前非,各供厥职,凡交通请托行贿营求等弊,尽皆断绝,如仍蹈前辙作奸犯法者,必从重治罪,决不宽贷。尔部速刊刻告示内外通行严饬。[49]

顺治时凡公私大狱莫不详密侦鞫,惟独此案既没有宣布告发之人,又没有公布审判经过,关于交结案情,通贿数目,全没叙述,太监只提到吴良辅,外廷只提到王之纲、王秉乾,显然是意存包庇,欲用“姑从宽一概免究”以结束此案。吴良辅是世祖最信任的太监,在世祖逝世前五日,他在法源寺祀发替世祖出家,世祖还去看。[50]王氏《东华录》于此谕下有“良辅寻伏法”五字,《清史稿·世祖纪》遂于其日书“内监吴良辅受贿伏诛”,实在错了。这次大案其后又经了两次会议方始结束:

(四月二十六日)壬辰,吏部等衙门会议陈之遴、陈维新,吴维华,胡名远,王回子等贿结犯监吴良辅,鞫讯得实,各拟立决。得旨:陈之遴受朕擢用深恩,屡有罪愆,叠经贷宥,前犯罪应置重典,特从宽以原官徙往盛京,后因不忍终弃召还旗下。乃不思痛改前过,以图报效,又行贿赂交结犯监,大干法纪,深负朕恩。本当依拟正法,姑免死,著革职,并父母妻子见弟流徙盛京,家产籍没。陈维新姑免死,并父母妻子见弟流徙盛京,家产籍没。吴维华,胡名远,王回子等俱姑免死,各责四十板,并父母兄弟妻子流徙宁古塔,家产籍没。[51]

(七月初九日)甲辰,内大臣巴图鲁公鳌拜等会审广东雷州道王秉乾,以地方僻远希图规避,贿属内监吴良辅撤回另选得实,拟证斩。得旨:王秉乾着免死,革职,籍没,鞭一百,发宁古塔给披甲人为奴。[52]

陈之遴,浙江海宁人,原任大学士;吴惟华,顺天人,原任漕运总督。二人当时全是废员,或者希冀复任,所以贿赂吴良辅;也可能是被人诬陷(吴梅村与陈之遴为儿女亲家,集中于陈之遣戍,似深惜之)。吴良辅案是外廷与宦官斗争最激烈的一幕,当时外廷诸臣,满人与汉人,汉人与汉人,均显有尔我之分,二人是否罪有应得,尚待史料证明。

顺治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甲申,司吏院(司吏院就是司礼监提高职权以后的名称)咨吏部,请照各院监官品级议兼卿寺等衔,吏部不敢驳,以奏世祖。世祖虽然没有许可,可是将宦官的职名加以厘正。就当时情形来看,十三衙门中较大的已改监为院,司礼监改为司吏院,俨然以内廷的吏部自命,于吏部用咨文,视若平行,真可谓毫无忌惮。[53]幸而不久十三衙门取消,否则不知更要发生什么事!

顺治十八年正月初七日丁巳,世祖殂,遗诏以十四事自罪,第十一款云:

祖宗创业未尝任用中官,且明朝亡国亦因委用宦寺,朕明知其弊,不以为戒,设立内十三衙门,委用任使与明无异,以致营私作弊更逾往时。是朕之罪一也。[54]

遗诏由王熙,麻勒吉起草[55],奏明皇太后(孝庄文皇后)而后发布。遗诏内容同世祖行事判若两人,王熙自著年谱于草遗诏事又多隐晦,故史家颇疑遗诏经太后同满大臣改换,不是世祖阅定之原稿。圣祖(康熙)即位,于顺治十八年二月十五日乙未,又下诏谕吏部刑部等大小各衙门说:

朕惟历代理乱不同,皆系用人之得失,大抵委用宦寺未有不召乱者,加以佥邪附和其间,则为害尤甚。我朝太祖、太宗痛鉴往辙不设宦官,先帝以宫闱使令之役偶用斯辈,继而深悉其奸,是以遗诏有云,“祖宗创业未尝任用中官,且明朝亡国亦因委用宦寺”,朕懔承先志,厘剔弊端,因而详加体察,乃知满洲佟义,内官吴良辅阴险狡诈,巧售其奸,荧惑欺蒙,变易祖宗旧制,倡立十三衙门名色,广招党类,恣意安行。钱粮借端滥费以遂侵牟,权势震于中外以窃威福,恣肆贪婪相济为恶,假窃威权要挟专擅,内外各衙门事务任意把持,广兴营造糜冒钱粮,以致民力告匮,兵饷不敷。此二人者,朋比作奸,挠乱法纪,坏本朝醇朴之风俗,变祖宗久定之典章,其情罪重大,稔恶已极,通国莫不知之,虽置于法,未足蔽辜。吴良辅已经处斩,佟义若存,法亦难贷,已服冥诛,著削其世职。十三衙门尽行革去。凡事皆遵太祖、太宗时定制行,内官俱永不用。[56]

此诏重申世祖遗诏之意而口气加重,想是辅政四大臣承孝庄后之意而发。所谓“凡事皆遵太祖太宗时定制行”,就是恢复皇室包衣制。谕中所述罪状,应该全实有其事。十三衙门成立不过八、九年已恣肆如此,必然有许多故明老监逞其余恶,无怪为满洲旧人所不能容,就是汉人也必深以为忧惧。假使当时不行废斥,更加以厂卫为之爪牙,晚明阉寺之祸的重演,绝无疑问。又谕内称“吴良辅已经处斩”,其死当在此诏以前,《清史稿·圣祖纪》六,于二月十五日乙未罢内官之上,又书“诛有罪内监吴良辅”,也错了。

清官书全说“国初置内务府”[57],而没有说到确实设置年月;内务府制度本由包衣演化而成,包衣又是满洲旧俗,所以难确定他的起始。至于内务府组织的完成则在康熙以后。内务府管理宫廷的宴飨,典礼,祭祀,库藏,财用,服御,赏赉,造作,牧厩,供应,刑律等事,统以总管大臣,其下分设广储,会计,掌仪,都虞,慎刑,营造,庆丰七司;广储司设银,缎,衣,茶,皮,瓷六库。各司均铸给司印,各库钧铸给图记,所以可单独对外。此外又有武备院,上驷院,奉宸苑,号内三院;总理工程处,养心殿造办处,武英殿修书处,刊刻御书处,御茶膳房,御药房,三旗纳银庄,官房租库,官学,织染局,江宁,苏州,杭州织造监督;均统于总管大臣或隶属七司。[58]各司的职掌同设立的先后,以及与十三衙门的分合蝉递,如下:

至于十三衙门的名称次序,各书亦不尽同,如下:

内务府总管大臣无定员,由满洲侍卫,府属郎中,内三院卿简补,或王公,内大臣,尚书,侍郎兼摄。初秩从二品,乾隆十四年定为正二品。各司设郎中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笔帖式秩与各部同。各库也有郎中等官,又有司库,正六品。全是由上三旗满洲及内务府包衣人等遴充,间或亦有下五旗满洲人。所以内务府成立,而宦官的势力锐减。

清代皇室的财富库藏既操之内务府,而江宁,杭州,苏州的织造监督,京师崇文门监督,各省的工关户关监督,全由内府官属兼充,或由内务府大臣兼理。[59]取索漫无限制,典藏亦无稽考,所以内务府实在是奢汰贪婪之薮。清朝诸帝往往用它私其所亲。所谓贵幸之臣,椒房之戚,大都管理过内务府。如明珠,高恒(慧贤皇贵妃之弟),金简(淑嘉皇贵妃之弟)父子,和砷之子丰绅殷德,全是显著的例子。康熙四十七年九月初四日丁丑,圣祖将废太子胤礽,在布尔哈苏台行宫,集群臣面数胤礽罪状,其中有一条说,“朕知胤(原作允)礽赋性奢侈,著伊乳母之夫凌普为内务府总管,俾伊便于取用,孰意凌普更为贪婪,致使包衣下人无不怨憾”[60]。这明显的看出内务府对于太子的予取予求,惟恐他不方便。太子如此,皇帝可知。鄂尔泰是雍正朝名臣,世宗说他所以赏识鄂尔泰的原因,是由于在藩邸时,鄂尔泰作内务府员外郎拒绝了他的请求[61],这亦可看出当时皇子对内务府的需索无人敢拒绝。全祖望作赵殿最神道碑,说到殿最离去工部尚书的原因,他说:

故事,内务府有营造率资经费于工部,然府员滥支冒销以为习惯,工部莫敢谁何也。公(赵殿最)独正色裁抑之。会重筑郊坛驰道,公庀材数工,核减府员所估之十九而事集。内务府诸郎群聚而谋所以去公者……[62]

内务府的腐败情形于此可以概见。直至清朝覆亡未尝稍改。所以内务府的代替宦官只是制度的改变,而政务本身并没有进步,所不同者,宦官是少数人把持的,是终身的,是国家法令所不易及的;而内务府人员虽以上三旗为基本,但人数较多,他们是流官,有升转,有外用,有京察,不能永久把持,且在国家法令层层监督下,他们虽然奢汰贪昧,但是还不能因之作恶。

上三旗包衣形成内务府后,组织逐渐加强,而下五旗包衣在雍正以后则逐渐变质。此为世宗消灭旗主势力之政策,其详可参看孟心史先生《八旗制度考实》。在乾隆以后更许汉军旗人出旗,其变革更大。

在十三衙门废除以后,关于太监的选验(乾隆四十一年以前先由礼部报名),补放,管理,惩处,全由内务府掌仪司同会计司主管,升迁降调并咨吏部;在宫内则统之于敬事房,其首领名曰宫殿监督领侍。[63]关于太监的法令,有宫中现行则例,会典太监事例等,立法甚密,意在防微杜渐,以绝奸萌。世宗、高宗严以驭下,纲纪肃然,高宗尤为峻厉,虽微细琐事,亦不稍假借。太监苏培盛于雍正时尝与庄亲王胤禄并坐接谈,又在“九州清宴”饮馔,遇见和亲王(弘昼)、宝亲王(即高宗)延坐共食。高宗即位以后遂大加申斥,认为狂妄骄恣,并且有“若……仍敢蹈袭前辙,妄自狂纵……立行正法”之谕。[64]高宗即位后,他的弟弟弘瞻[65]派太监王自立请安,称他为“汗阿哥”,他认为称谓不当,重责了王自立四十板。[66]乾隆四年十一月,有太监李蟠往弘暂(圣祖废太子胤礽之子)处将宫中之事信口传说,于是高宗命将李蟠夹讯并将总管太监议罪。[67]很可看出他防范的无微不至。乾隆三十九年高朴在热河揭发太监高云从将记名人员记载泄漏于外,审问属实,牵连到大学士于敏中等多人,于是将高云从处斩,案中牵涉的观保,蒋赐棨,吴坛,倪承宽等革职拟斩,后来从宽释放。并且一再追究,故使株连。[68]于敏中当时虽免治罪(仅交部议处),但传说他于乾隆四十四年病喘还没有死,高宗就赏赐他一件饰终之典的棺殓用的陀罗经被,于是他不能不自杀。[69]后来高宗还以严嵩比之[70],全是由于交结高云从之故。又如高宗巡幸滦河,巡检(从九品官)张若瀛杖责不法内监,特擢七级,仍谕内监在外生事者听人责惩[71],更是有意扼抑内监,使他们不敢为恶。嘉庆时内监吴天成因内外交结,常永贵因骄纵无法,萧得禄因滥保非人,均降革惩戒,还略有父祖遗风[72],但已不如从前之严,后来更因宽弛而有内监刘金,刘得财,杨进忠,阎进喜等交通天理教林清之变。到了道光时,鉴于前失,束驭复严,内监曹进喜因向吏部查问各省道府名单,革去五品总管,重责二十板(三年),马长喜因假冒顶戴,招摇进香,按律治罪(五年)。虽然峻厉较之乾隆时相差已远,但宦官仍赖以不敢凶恣横暴。

同治以后,慈安,慈禧以母后临朝,太监地位较前又稍不同。廷臣恐怕他们因之渐渐专擅威权,造成汉唐之祸,所以在外廷特加防范。同治三年御史贾铎以太监将库存缎匹裁作戏衣论劾,四年御史穆缉香阿以慎选左右侍从为言,八年山东巡抚丁宝桢以内监安得海捏称织办龙衣坐船到德州,将他查拿正法。十一年御史袁承业以太监开列店铺蓄养戏班为言,十二年御史丈明以太监越礼驰行为言,光绪元年翰林院侍读宝廷以严宦寺杜干预为言[73],十二年御史朱一新以太监李莲英随同醇亲王奕譞巡阅海军为言,二十年御史安维峻以中日和议出自李莲英为言,二十七年两广总督陶模以裁减宦官改用士人为言。这些事虽然有的实行有的未行,有的成功有的失败,但是清末太监的气焰不致太高,行为不致太纵,全有赖于这些清议与果决。

汉朝宦官利用了他们的密近地位,假借皇帝或太后的权威,“手握王爵。口含天宪”以专制朝廷。唐朝宦官把持住皇室兵权,东南财富,养成他们的特殊势力。明朝宦官以批红操政柄,厂卫立刑威,宫帑供财用。清朝宦官没有这些凭藉,所以清朝三百年无宦官之祸,这是包衣制的赐予。

1943年9月13日写,1944年1月4日在昆明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历史学系晚会讲。

(原载《清史探微》)

【注释】

[1]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崇德二,第144页。

[2]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天聪四,第68页。

[3]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崇德三,第148页。

[4]王先谦:《东华录》第2册,康熙三十一,第117页。

[5]《雍正上谕》。

[6]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一,第197页。

[7]《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2,第321页。

[8]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天聪一,第51页。

[9]《清史稿》卷231《佟养性》,第9323页,下同。

[10]《清会典事例》第12册,卷1116,第96页。

[11]《户部则例》第2册卷1“奴仆”,第10页。

[12]顺治八年十月庚申,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十七,第326页。

[13]《清会典事例》第2册,卷156“户口”,顺治元年例,第979页。

[14]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八年八月辛酉、癸酉条,顺治十七,第第325-326页。

[15]《清会典事例》第2册,卷156“户口”,顺治元年例,第979页。

[16]《清会典事例》第12册,卷1113“分析户口”条,第70页。

[17]康熙六年七月十七日己未,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康熙七,苏克萨哈罪状第十八款,第535页。

[18]《户部则例》第3册卷3“户口”,第27页。

[19]《清会典事例》第12册,卷1113“分析户口”,第72页。

[20]见顺治十年正月乙未,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二十,第346页。

[21]《清史稿》卷4《世祖纪》一,顺治二年正月庚戌,禁包衣大等私收投充汉人,第94页;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四引作“禁内务府管领等私收投充汉人”,第232页。

[22]《清会典事例》第12册,卷1113“三分析户口”条顺治九年例注,第70页。

[23]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天聪四,第68页。

[24]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十七,第326页。

[25]顺治八年三月壬午,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十六,有“御前包衣昂邦”的记载,这是随侍的一个例子,第317页。

[26]《明史》卷305《高起潜传》,第7829页。

[27]《明史》卷305《高起潜传》,第7829页。

[28]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三,第213页。

[29]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五,第250页。

[30]刘若愚:《酌中志》卷19,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56-166页;及文秉:《烈皇小识》卷1,上海书店出版社1982年版,第6页。

[31]凌扬藻:《蠡勺编》卷19,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07页。今案:郑先生原注为,见凌扬藻《蠡勺编》十九,粤雅堂本。

[32]《清会典事例》卷1216“太监事例”,第1094-1095页。

[33]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六,第256页。

[34]见故宫博物院编:《多尔衮摄政日记》,故宫博物院1933年版。

[35]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十九,第338页。

[36]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十九,第338页。

[37]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康熙一,顺治十八年二月乙未,第487页。

[38]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崇德七,第187页。

[39]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二十,第361页。

[40]《大觉普济能仁国师年谱》卷下,《中国佛学文献丛刊中国历代禅师传记资料汇编(中)》,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刊中心1994年版,第766页。

[41]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二十一,第363页;蒋良骐撰,林树惠、傅贵九校点:《东华录》卷7,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07页。

[42]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二十一,第363页。

[43]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二三,第385页。

[44]《清史稿》卷244《季开生传附张国宪传》,第9623页。

[45]铁牌照片见《东洋文化史大系清代亚细亚》,第20页插图。

[46]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二十五,第400页。

[47]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二十六,第408页。

[48]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三十,第429页。

[49]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三十,第430页。

[50]孟森:《清初三大疑案考实》,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页。

[51]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三十,第433页。

[52]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三十一,第438页。

[53]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三十四,第460页。

[54]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三十六,第477页。

[55]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康熙一,第486页。

[56]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康熙一,第487页。

[57]《清朝文献通考》卷83“职官七”,第5607页;《清朝通志》卷66“职官略三”,第7149页;《历代职官表》第11册,卷37,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983页。

[58]参看《清史稿》卷118“职官志五”,第3426页;《钦定大清会典》卷87“内务府”,第832页;《清会典事例》第12册卷1170“内务府一”,第647页;《清朝通志》卷66“职官略三”,第7149页;《清朝文献通考》卷83“职官七”,第5607页;《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25“职官十一”,第8848页。

[59]《清史稿》卷114《职官志》一“户部”,第3279页。

[60]王先谦:《东华录》第2册,康熙八二,第490页。

[61]《清史稿》卷288《鄂尔泰传》,第10229页。

[62]全祖望撰,朱铸禹汇校集注:《全祖望集汇校集注》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321页。

[63]《清史稿》卷118“职官志五”,“甄别调补内监”,第3439页。

[64]王先谦:《东华续录》第3册,乾隆一,雍正十三年十月丙子,第575页。

[65]当时称为圆明园阿哥,见王先谦:《东华续录》第3册,乾隆一,雍正十三年九月庚子,第565页。

[66]王先谦:《东华续录》第3册,乾隆一,雍正十三年十月癸未,第577页。

[67]见十二月初一日癸酉,王先谦:《东华续录》第4册,乾隆十,第26页。

[68]王先谦:《东华续录》第5册,乾隆八十,七月甲戌、乙亥、丁丑、己卯、庚辰、辛巳,第451-455页;八月丙申、癸卯,第458页;九月壬子,甲寅,丁巳诸条,460-461页。

[69]《清史稿》卷319《于敏中传》论,第10751页。

[70]《清史稿》卷319《于敏中传》论,第10751页;及王先谦:《东华续录》第5册,乾隆一百三,五十一年二月壬午,第789页。

[71]《清史稿》卷12《高宗本纪》三,乾隆二十二年四月,第439页。

[72]《清史稿》卷118《职官志》五,第3444页。

[73]《清史稿》卷444《宗室宝廷传》,第124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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