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龙力:强基工程在推进——《闲谈税语》(36)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3 次 更新时间:2026-04-22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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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税收社会共治在加力

一、八部门联合打击工作机制

2023年,税务、公安、海关、央行、最高院、市场监管总局、最高检、外汇总局成立全国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2024年1月18日,国务院新闻办在北京举行税收服务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首次公开了全国八部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常态化机制。2023年全国累计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17.4万户,特别是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挽回出口退税损失约166亿元。与此同时,围绕护航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地,针对重点风险扎实做好防范和打击工作,挽回国家税款损失32亿元,有力防止政策“红包”落入不法分子“腰包”。2025年,八大部门重点稽查领域包括1、虚开发票,2、骗取出口退税,3、隐匿收入,4、虚列成本费用,5、长亏不倒6,、社保缴纳不合规,7、关联交易。

2026年3月10日,最高检发布《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披露持续深化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起诉危害税收征管犯罪6017件12737人,同比分别上升4.4%、1.8%。

2026年4月17日全国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议披露,2024、2025两年,全国累计检查涉嫌虚开企业超13万户,认定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738万份;检查出口骗税企业4850户,挽回出口退税损失246亿元。

二、 2026年八部门联合打击工作机制在推进

(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的以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为重要抓手的第三项是“科学精准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具体要求是,“进一步提升税收风险管理质效,持续加强重点领域税收监管,深化重大涉税案件提级稽查;具体举措是“运用八部门联合打击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骗享税费优惠和成品油等领域偷逃税违法行为”其中虚开发票重点在“开票经济”。

(二)4月17日全国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议披露,下一步总体安排是“四个加力”:一是“加力构建从行政执法到刑事司法全链条、一体化打击机制;二是加力深化多部门数据共享、信息互通、联合研判、协同打击”;三是“加力狠打发票违法、出口骗税、骗享税费优惠等涉税违法犯罪”;四是“加力开展以案说税、以案释法,持续强化警示震慑,不断提升联合惩治效能,进一步开创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新局面”。重点是发票违法、出口骗税、骗享税费优惠三大领域。八大工作机制通过各部门精诚协作,充分发挥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作用。

三、税收社会共治焦聚第一重点领域:“发票管理”、“开票经济”

(一)《强基工程工作方案》要求深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发票管理、出口退税、风险应对、信息化建设、涉税中介、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稽查等领域腐败问题。

(二)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举办全国税务系统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读书班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要求在全系统组织开展“开票经济”涉税问题集中整治。显然2026年重点整治领域的第一项是发票违法违纪行为。

(三)4月1日总局曝光四川、天津、陕西、青海、河北等地5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通报资料显示,2025年,全国累计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7.58万户,认定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332.40万份,挽回出口退税损失100.38亿元。此次曝光的5起案件,涵盖中药材种植、物流运输、木业加工、建材生产、物资回收再生利用等多个行业,既有实体企业虚开发票,也有空壳公司虚开发票。

四、税收技术赋能显威力

税务机关依托‌技术赋能,加强部门协作,利用大数据分析资金流向、发票开具模式等,精准识别异常行为,严厉打击花样翻新的虚开发票行为。此次曝光案件大多源于税务部门通过智能风险模型对多维数据的交叉比对发现疑点。例如,中药材加工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数据显示,非酸枣采摘季节大量购进酸枣,农产品收购票清一色“定额连号”;木业公司原料收购对象多为当地从未出售过原木的农民,且交易频次、金额明显偏离行业常态;物资回收再利用企业作为生产实体,竟无任何水电费支出记录,这些异常都迅速触发大数据分析预警。

五、税收社会共治中的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3月14日,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问题进行论证。这是对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的一次有益探索。

(一)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必须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问题。(1)逃税和骗税有本质的区别。(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法定刑相差很大,不能混淆。(3)不能混淆税法、行政法上的虚开和刑法上的虚开概念(4)将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排除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外,符合立法原意。

(二)关于为少缴税款,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但并未超过应纳税义务范围的行为定性的问题。对此一致认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具体如何定性,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前述行为可考虑认定为逃税,但要适用行政处理前置规定。另种意见认为,对前述行为不宜按照逃税处理.

(三)关于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的问题。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出票方与受票方系共同犯罪,出票方的行为性质由受票方的行为性质决定。另一种认为,可以认定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愚以为,尽管两高对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已出台司法解释,由于税收实践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加之各地司法部门的理解不一,同案不同判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因此,应当尽快进一步完善、明确法律适用,特别是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全国人大常会应当有所作为。

“四个加力”为推进八部门联合打击工作机制提出了更为明确的八部门税收共治的义务与责任,是进一步推进税收共治的有力举措。但是,税收社会共治无法迴避两个的体制、机制问题:一是税收社会共治中税收机关的地位作用,应当明确税收的新三性地位;二是税收社会共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明确税法的特别规定地位。毋容置疑,打铁还需自身硬,这是前提。强基工程正是通过两个新体制、新机制的建立,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这一自身硬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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