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龙力:强基工程在推进(五、重点领域税收监管:虚开发票)——《闲谈税语》(28)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90 次 更新时间:2026-04-02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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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龙力 (进入专栏)  

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举行新闻发布会,部署35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将重点开展五项活动,其中一项是加力查处曝光涉税违法案件会上指出,将在4月份召开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部署开展今年的联合专项行动,提升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效能。特别强调聚焦虚开骗税等违法行为,曝光涉税违法典型案件。会后将先公布5起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案件。

4月1日总局曝光近几年依法查处的5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以刘杨、公大伟为首的犯罪团伙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二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以陈明雄为首的犯罪团伙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三榆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陕西省卓拓物资回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四西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青海方雄建材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五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内丘一色秋水中药材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五件案例的共同手法:一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自己、或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利用大量“富余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定性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受到刑罚,同时对下游受票企业开展调查核实或立案检查。会议还指出,2025年,依托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全国累计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7.58万户,认定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332.40万份,挽回出口退税损失100.38亿元,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和经济税收秩序。

在回答记者2026年还将采取哪些措施科学精准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推动合规经营、诚信纳税,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时,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保持对涉税违法行为特别是恶意偷逃税行为的高压态势。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聚焦重点强化监管。既严肃查处传统领域虚开发票、偷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又持续做好对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的税收监管,特别是针对“开票经济”中的涉税违法问题。持续加强对高风险个人涉税违法的查处力度,并依法查处涉税中介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提升联合惩治效能。发挥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作用,始终保持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三是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涉企税务检查,对涉税风险应对任务扎口管理、统一推送、减频控量,避免多头或重复入户检查。完善税务系统一案双查制度机制,在严肃查处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的同时,一体查处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及涉税中介违规行为,一体防范税收风险、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贯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从严治税。

发布会上总局强调,坚持以案说税、以案释法,分级分类、不间断曝光涉税违法典型案件,强化警示震慑。截止2026年3月,总局已按涉税中介违法违规、网络主播偷税、骗享税费优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四类曝光16起重大典型涉税违法案件,加上这次虚开发票已达五大类。

分类曝光涉税违法案件,是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税费征管基础工程的重要部署。总局党委制发的《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工作方案》第18项举措要求:深化发票场景化管理。开展常态化发票风险综合整治。整合完善发票风险防控的异地快速协作机制,构建发票风险“防早防小”“”机制。持续完善“三库一图+案情分析师”机制,健全“事前防、事中控、在线扫、实时盯”的数电发票风控运行机制。34项举措要求:对团伙性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带有风险蔓延趋势特征的问题,坚持“露头就打”。44项举措要求:深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发票管理、出口退税、涉税中介、税务稽查等领域腐败问题,坚决查处涉税违行为,以查促治推动完善重点领域制度机制。

2026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部署工作时强调“以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为重要抓手其中科学精准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切实维护法治公平的良好税收生态”是五大重要抓手之一具体要求:一是进一步提升税收风险管理质效,持续加强重点领域税收监管,深化重大涉税案件提级稽查,运用八部门联合打击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骗享税费优惠和成品油等领域偷逃税违法行为。二是持续推进以案说税、以案示警、以案促治,进一步释放“守法者受尊重、违法者受严处、教唆者受惩戒”的强烈信号。

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中办印发的《关于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通知》时指出,要突出重点施治,将治理“开票经济”涉税问题作为税务系统学习教育重要内容,立足维护法治公平、强化合规管理从严纠治,严防各种形式虚开发票、违规骗享税费优惠等行为

2026年是推进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的关键一年,显然,推进以案说税、以案示警、以案促治”将是常态。

需要提醒的一个法律问题是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认定问题。

2025年11月24日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中关于郭某、刘某逃税案——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逃税的,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处理”值得关注。该案一审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刘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其他公司为二人经营的索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郭某提出上诉。该案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还是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故意。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郭某、刘某系以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该行为导致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已构成逃税罪;以逃税罪改判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系从犯,以逃税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发布单位认为:当前,通过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案件多发,定性上应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努力实现“三个效果”(即政治、社会、法律三个效果)最佳统一。逃税,是行为人逃避应纳税义务的行为,危害结果是造成国家应征税款损失;骗税,则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已收税款。因此,两罪主体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相差较大,司法机关应依法查明、区别对待。基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区分逃税和骗税;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骗税危害性更大,行为人主观恶性深,应依法从严打击;基于“三个效果”考量,对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实施的上述行为依法以逃税论处,既符合行为的本质属性,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有利于防止对实体企业轻罪重罚,有利于涵养国家税源

愚以为,第一、除了“三个效果”之外,还应当结合“目的、行为、后果”三大构成要件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例如,一是为骗取国家税款而虚开行为人主观上是利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骗取国家财产(退税等),造成国家既有财产的损失。社会危害性更严重,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是为逃税而虚开(即“虚抵进项税额”)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应缴纳的税款造成国家应征税款的流失,而非骗取额外财产。其危害在于“应缴未缴”故应定为逃税罪第二、应当依据《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相关规定、2022年4月最高检联合公安部修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证据指引》等文件认定。

发布会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总局在介绍下一步三项重点工作时,两次专门提到依法查处涉税中介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在部署重点强化监管对象时,除了传统领域虚开发票、偷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特别强调对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的税收监管,“开票经济”中的涉税违法问题,以及持续加强对高风险个人涉税违法的查处力度。

总之,2026年“强基工程”重点领域税务监管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骗享税费优惠、平台经济、“开票经济”、涉税中介以及高风险个人涉税违法等。

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1994年推出增值税以来,为何发票犯罪案件屡禁不止?既便是金四落地、国家多部门联合严厉惩治的背景下仍无法遏止?是否治理思路有问题、亦或发票本身的问题?如何寻求标本兼治的可操作路径?一位高层领导曾发问:金四能否遏制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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