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6〕14号),再次将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从“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角度列入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14件法律案之一。
有友人问老朽:征管法修订案今年能出台?我实难以回复…
对于受命中国税务学会第六届崔俊慧会长、第七届钱冠林会长主持学术委员会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课题组的笔者来说,20年来四次上报了建议稿:第一次(2009.10);第二次(2014.9);第三次(2015.2);第四次(2018.8.28)。特别是2015年2月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主管部门预工委法案室的复函:贵学会对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收悉。我们认为,修改建议报告内容丰富,重点突出,结构严谨,所提建议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我们将参考你们所的意见建议,密切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法律草案协助审议相关具体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参加课题组的成员包括滕祥志、施正文、丁芸、熊伟、严锡忠、王明世、陈少英、高阳、王建华、刘天永、陈玉琢、张松、姚轩鸽、胡绍峰等同仁)课题组研究成本聚集在《税收征管法律疑难问题研究——兼议〈税收征管法〉的修订》(经济科学出版社2017年10月第1版)和《大数据环境下的税收征管改革研究》中国税务学会编(中国税务出版社2018年12月第1版)。
2019年3月中国税务学会第八届换届后,我仍没放弃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的探索,一是在2021年两办下发《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意见》后,结合第四、第五轮征改讲解与征管法修订的关系与修正内容。二是2023年的微信公众号《闲言税语》、2024年的税务微信群讲座、2025年的《税坛信步》用了几十万字集中写了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编著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度比较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3年版)的读后感以及与修法相关事件、专著的解读。三是在《税费强基工程的理论与实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26年2月第一版中专门设第十六章第六节 “强基工程与《税收征管法》修订”从与修订征管法相衔接的基本征管程序制度、《征求意见稿》与强基工程相关的内容、建议《征求意见稿》增补的内容三个层面探索新形势下的征管法的修订。
20年来该说的都说了,该写的都写了,借202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之机,有话在梗,一吐为快:
- 明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定位
税收征收管法是税收基本程序法律,是《立法法》第八条所定位的、属于税收基本制度。既是税收基本制度,特别是《立法法》第八条指出的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制度,则应当明确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地位(特别在《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未创制之前),包括税收在社会共治的地位与作用、与其他部门法律涉税事项法律适用中“特别规定”的地位与作用;应当明确体制改革后税收征收管基本制度包括非税收入征管基本制度,等等。
- 明确新形势下税收基本程序制度
众所周知,第四轮、第五轮征管改革是以智慧税务(金税工程)、效能税务(强基工程)为依托、以技术变革为驱动力、以税收新质生产力即税收征管现代化为目标的一场创新性改革,改革必然引起征管流程的重大变化,为落实总书记关于“重大改革与法有据”的法治理念,应当明确新形势下以服务、执法、监管三大基本业务融合的税收基本程序制度。
- 明确遵从与服务的基本程序制度
征管法修订应当明确长期以来模糊的遵从与服务关系的法律定位。总局提出的坚持寓合规管理于优化服务之中,以遵从的便利性提升合规的自觉性。应当明确合规管理是税法遵从是法治是目的,优化服务的便利性是路径是手段。服务的便利性是为遵从,自觉性是为合规。
- 适应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践
本轮深化税费征管改革的目标是两个建设:一是建立税费征管新模式,二是建全系列监管新机制。征管法修订应当适应两个建设的改革实践,尤其应当关注两个问题:一是建立非税征管新模式的基本程序,包括不同部门的法定义务、责任;二是监管新机制中法律协调,特别是行政与司法在解释、适用、处理等环节的基本程序制度。
- 完善授权立法基本程序制度
技术变革驱动下的税收征管改革具有不确定性,税收实践具有多变化的复杂性,为加快税收征管法的立法效率,对争议较大的问题不能久拖不决,应当搁置争议,充分应用授权这一立法手段,税务机关在不僭越权限的前提下应当充分利用授权有所作为。
最后,如前所述,老朽二十年来该说的、该写的都已具陈。故本短文不重复老生常谈式的具体条款的建议,仅以2026年国务院立法计划为背景一吐心中几个原则问题,期能落地,同时以就教于同仁。